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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再審字第 114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四六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九一七七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稱聲請人)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總工程師,因違法失職案經本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七七號議決降一級改敘,茲聲請人以本會前開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第六款之再審議事由,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略謂:

壹、依照臺灣電力公司之組織系統,本專業總工程師主管輸、供電系統,主要職務內容,包括電力系統之規劃、設計、施工與維護等事項。至有關電力調度、短期二年內電源運用計畫之擬定及系統供電能力之核算、幹練系統穩定度之核算、電驛技術、電驛維護、低頻卸載等,因屬「調度處」之職掌與職責範圍,均非屬本人之職責範圍(詳附件一)。

貳、輸電鐵塔之設計有其一定標準.準此設計之鐵塔,縱在平日良好維護之下,一旦遭遇天災地變,仍難保不會倒塌。例如,執世界電力事業牛耳之日本東京電力公司(The Tokyo Electric Power Co. Ltd. ),亦有鐵塔倒塌之案例:一次是一九七二年因豪雨引發地層滑動而倒塌,最近一次是一九八八年因豪雨造成土石流而倒塌(詳附件二)。復據所知,日本事後雖調查事故、檢討原因,惟對類似天然災害,均以不處分負責人或主管為原則!查土壤基礎之用於鐵塔,國際間甚為普遍。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早期建設之六一○座土壤基礎即一直沿用迄今;其中一一六座使用期間已逾七十年以上,四九四座則介於四十四年至八十一年之間(詳前附件二)。又一九五○年代,日本電源開發公司(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於海拔六○○至一三○○公尺之富士山坡建設之「佐久間東幹線」六十座土壤基礎,有五十九座亦一直沿用迄今,並將繼續使用。該公司輸電工程部門經理即認為:「土壤基礎係山區惡劣環境下架空輸電線長期運轉合理、經濟與理性的型式」(如附件三)。國際高壓大電力系統會議 (CIGRE )及日本電力技術委員會(JapaneseElectric Technical Committee )亦認定「土壤基礎」為「送電用鐵塔設計標準」(詳附件四)。日本為颱風、地震頻仍地區,情形與臺灣相若,而上述公司其土壤基礎之使用期間,甚至已遠超過目前本公司所使用者。足見,本公司對土壤基礎之使用原則,與世界各國包括美、加、德、法、意、日等國相較,並無不同。各國原則上,均繼續使用,依巡視、檢修發現之問題,予以補強改善。準此,歷年來本公司各供電區營運處除161KV外,即曾改建345KV土壤基礎二十六座(詳附件五),絕非漠視其存在。繼去年七二九大停電後,臺灣地區又發生九二一震災事故。吾等肩負台灣電力公司供電系統安全之重責大任,臨深履薄,戒慎恐懼,深恐大地震之後,全省土壤已被擾動而呈鬆弛狀態,一旦遭遇豪雨,容易造成土石流,再次引發鐵塔倒塌事故。然事後證明,分散於全省各地之數千座土壤基礎,歷經本

(八十九)年二、四、六、八等四月豪雨、數次颱風,及最後八月二十三日碧利斯颱風強風豪雨之嚴酷考驗,沒有一座土壤基礎發生事故,此誠足以實際驗證土壤基礎之可靠性。本案#326鐵塔之設計標準,符合經濟部頒布「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其倒塌一如前述日本東京電力公司一九七二及一九九八年之案例,實為極特殊之個案,並不影響土壤基礎之可使用性,如僅以此鐵塔倒塌之單一事例,以偏概全,恐有未妥。另,由美、加等先進國家目前仍使用土壤基礎,及知名之日本東京電力公司、電源開發公司,對早期建設之土壤基礎,均繼續使用觀之,本公司亦繼續使用土壤基礎,應尚不可謂為不當。再者,鐵塔倒塌後,得知「係位於順向坡滑動區之鐵塔,連續遭遇豪雨,地層滑動所致」。然「動燭機先」、「先見之明」,孰人能之?以本人從事架空輸電線近四十年之經驗,不僅從未經歷類似情況,即令賀伯、溫妮等颱風過境,亦未造成土壤基礎重大事故。更何況,輸電鐵塔平日係由各地保線同仁依規定巡視、維護,並未有可能發生問題前兆之報告。即令事故發生前夕,當地農戶亦未發覺異狀。事故發生後,本人陪同監察院委員實地巡察事故現場,據當地農民堅定告知:「事前絕無任何徵兆,因為事故發生當天傍晚,我太太才從地層滑動線上之農路回家,一切正常,根本沒有感覺有什麼不一樣。」當地農戶三天兩頭經過地層滑動區,無法察覺異狀,本公司保線人員巡視,亦無異常報告;且茫茫大地,主管輸、供電系統之專業總工程師又如何能於數千座土壤基礎中,得知#326鐵塔係位於順向坡之滑動區上?

參、至於山上計畫之取消,原與七二九大停電事故無涉。「經濟部臺灣電力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及「經濟部七二九停電事故國際調查小組」,對此均持相同之看法,於此,謹復檢陳日本東京電力公司之調查研究結果(詳附件六),以供參採。日本東京電力公司之結論略謂:當時臺灣電力系統呈極不穩定狀態,輸電鐵塔倒塌後之停電事故,係無可避免!並建議今後臺灣若欲減少停電事故,應採用電力島(Islanding )措施(詳附件六及附件七)。該公司因為上項先進之技術,才能於去(一九九九)年十一月間因噴射飛機墜毀撞斷輸電幹線之大停電中,將事故限制於較小之範圍(詳前附件六)。按日本東京電力公司於本公司七二九事故發生後,曾派大地工程專家親自來臺實地調查,稍後並由其執行副社長Mr.TakeshiTaneichi帶領七人專家小組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間來臺研究事故原因,並作成上述結論與建議。上項見解,與前述國內、國際完成之調查結果相符,均認同停電事故係系統本身穩定度之原因所致。幸此國際調查小組之結論,亦獲鈞會委員睿智之認同與採納。此由鈞委員會議決書第八十頁第九行起「若增加山上計畫::是以山上計畫之取消與七二九大停電並無因果關係,且即使該計畫未予取消::山上計畫之取消與否,與此次大停電無關,固非無據」可知。準此,再討論監察院指摘之取消山上計畫之行政程序顯非完備,取消山上計畫之配套措施付之闕如云云,已屬多餘。唯仍願一本事實,說明如下:

關於取消山上計畫事宜,事前本公司系統規劃處與調度處已討論甚多,並於最後

致函調度處告以「本處擬同意後續工程緩辦,並將另案簽陳是否正式取消本項工程。」依該兩句文字之語義,實已涵指「調度處若無異見表示,即視為認同,取消該計畫之簽辦將不再會該處」之意在內。及至最後本人核定取消該計畫,系統規劃處並以備忘錄告知調度處,該處並無異見之表示。又,依本公司分層負責規定,本案授權由本人核定,已無疑義,且本公司一向分層負責辦事,當初原不需上呈之簽辦送陳總經理核定,諒係當初之規劃準則為N-2,與取消計畫之規定不符之故。取消山上計畫後,興達發電廠之出口電源線仍符合規劃準則之標準。

至於所謂取消山上計畫配套措施付之闕如一事,基本上,「山上計畫縱未取消,

事故仍會發生;即今照案施工,實際上無法完工,事故仍會發生」,是乃不爭之事實(註:山上計畫之線路,須俟目前仍在施工、預定九十一年六月才能完成之南北三路南段竣工、改接後才能送電。)鈞委員會雖於議決書第八十一頁倒數第三行起,有「::將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取消暫時連絡線,分開運轉,或::

,則CB3500、3600應不致跳脫」之敘述,然如前述經濟部國際調查小組全體國際電力系統專家一致之見解,即「興達電廠之CB3500與CB3600號斷路器於事故發生之初,系統已發生了發散性之電力潮流擺動,因此不論3500或3600號斷路器是否不正常跳脫,大停電均無可避免。」且當時系統之南北功率角已高達度,遠高於最大運轉功率角度,系統大停電,乃勢所必然。即:由於電力系統本身穩定度之原因,不論採取何種替代方案,均無法發生效用。而就系統規劃而言,山上計畫之取消,並無其他配套措施之需求,此點本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七二九停電事故的說明」第4頁已有明確交待(如附件八),並非如議決書第八十一頁倒數第五行所指「取消山上計畫後缺乏配套措施」,尚請鈞委員會明查。復查七二九事故至今已逾一年,原移至#3及#4匯流排之線路,並未依照建議移向#1及#2匯流排,其不為替代方案之事實已甚明確!大凡每次大停電事故之發生,往往係由諸多因素造成,鐵塔之倒塌,僅係諸多因素中之一項誘發因素而已。就事論事,七二九停電事故之根本原因,實係北部電源未能及時配合負載適時開發,致本省區域電源供需失衡,及南北三路輸電幹線因民眾抗爭無法加入系統所致。揆諸事故發生之實際狀況,盱衡國內、外專家之見解,七二九停電事故之發生.實為臺灣電力公司當時極不穩定系統及諸多因素糾結一起所導致,幸鈞委員會亦明察及此,乃有議決書第八十三頁倒數第七行「::停電之原因非祇一端,如天然因素、電業法未能徹底執行::」之敘述。足見,停電事故之發生,實非本人之過失所導致,亦非「專業總工程師」怠忽職守所使然!聲請人自民國四十九年進臺灣電力公司服務,前後近四十年,泰半時間實際參與臺電各項重大輸電工程建設,包括南北一、二、三路及新東西線超高壓輸電工程之建設,服務期間,兢兢業業,戮力以赴。直至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始奉調本公司總管理處,負責督導輸、供系統之業務,至今為時僅二年又半。唯深感責任重大,益發公忠嚴慎,臨深履薄。不意屆退前夕,竟發生上述大停電不幸事故,造成社會經濟之損失,民眾生活之不便,忝為電力事業之一分子,個人深覺遺憾。惟清夜捫心,所職所司,俯仰無愧。此由國內、國際知名學者、專家,享譽國際、電力界權威之日本東京電力公司、電源開發公司均認同、支持本人之立場與看法,或可略知一二。退休在即,臨歧紛紛襄陳所知、所感如上。書不盡言,懇請鈞委員會衡酌實情,再予審議,庶幾無悔,毋任感荷。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證據一:臺電公司組織系統圖(附件一)。

證據二:A letter from The Tokyo Electric Power Co.Inc. General Manager

Yoshioka Masayoshi to Mr. Sheng-nan Lin (甲○○)(September22,2000)(附件二)。

證據三:A letter from 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Manager,Trans

mission Line Engineering Office , Kikuo Hasimoto to Mr. Sheng

nan Lin(甲○○)(September 25,2000)(附件三)。證據四:日本電氣學會送電用鐵塔設計標準特別委員會副委員長Kiyoshi Shima-da至甲○○信函(September 25,2000)(附件四)。

證據五:各供電區營運處七二九停電事故前土壤基礎改善一覽表(附件五)。證據六:A letter from The Tokyo Electric Power Co.Inc. Executive Vice-

President Takeshi Taneichi to Mr.Lin (September 25,2000)(附件六)。

證據七:電力島概念說明(附件七)。

證據八:臺灣電力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七二九停電事故的說明(附件八)。

證據九:14 Sep 2000 16:29:59由lxm@gdd.cednet.gov.cn 發送至收件人u729626@taipower.com.tw 之e-mail(附件九)。

原移送機關核閱意見

壹、本件(貴委員會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八九臺會調字第○二八三○號)有關「為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時三十一分全臺之大停電事故,暴露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長期以來對於輸電鐵塔安全維護不力,且未審酌興達電廠無法降載運轉及開關場東西匯流排未妥善規劃之情形下,草率取消興達電廠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興建工程,肇致電力損失,並使該公司無端損失二九.○二億元,非僅嚴重破壞國營事業形象,更造成人心不安及社會大眾之損失與不便。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甲○○,漠視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長期存在,未督飭所屬積極防範補救,且草率核定取消山上計畫,未監督所屬人員妥適規劃防範措施,以防止因供電不穩定產生之南北解聯」經貴會議決甲○○降一級改敘,請求再審議乙案,貴會轉請本院提具意見書憑以議決乙節敬悉。茲就受懲戒人甲○○再審議聲請書內容,核議如下:

有關三二六號鐵塔倒塌部分:

㈠查本案倒塌之三二六號鐵塔,係屬三四五仟伏「龍崎-中寮山線與龍崎-嘉民

海線」共架之高壓輸電鐵塔,位居南北輸之重要樞紐,雖始建於六十二年間,依當時之工程技術與主客觀條件觀之,採用「土壤基礎」等淺基礎型式,或囿於時勢環境所限;惟據該公司所復:「其鐵塔基礎選擇標準,...其中於山地器材搬運不便之處方選用土壤基礎,目前因交通工具及施工機具進步,已不再採用...」,爰該公司自六十九年後即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修正超高壓輸電鐵塔基礎設計標準,捨棄土壤基礎,而改採深基礎設計。縱如受懲戒人所稱「土壤基礎之用於鐵塔,國際間甚為普遍」,然各國現存之輸電鐵塔,因所位處之地質條件、安全維護作法及其對於整體供電系統之影響程度等主客觀因素之不同,實難一概而論。

㈡按本院所提彈劾理由,並非質疑鐵塔採用土壤基礎之安全性,而係指責受懲戒

人執掌該公司輸電設備維護督導期間,在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歷經賀伯、溫妮及瑞伯等颱風陸續侵襲本省,引發山區土石流及林肯大郡等山坡地建築物坍塌重大災變後,中央至地方各級政府與人民,普遍警覺危險山坡地建築物安全之重要,全面展開體檢補修之時,受懲戒人卻怠忽職責,對於該公司早期採用土壤基礎建造且位居南電北輸之重要樞紐之三四五仟伏高壓輸電鐵塔,卻採齊一作法,僅於災後就現狀個別巡視補修,未曾警覺其潛在危機,及早督促所屬全面調查檢視並予列管,進而分期策訂基礎補強或汰換計畫,致任位處潛在危險山坡地之輸電鐵塔繼續存在,導致地層滑動鐵塔倒塌,造成全省停電之重大事件,渠怠失之責不容置辯。

電力系統部分:

㈠受懲戒人甲○○所提「系統本身穩定度」並非經濟部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業調查

小組認同之停電事故原因,按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玖、結論7「第三二六號鐵塔倒塌後,龍崎(南)北送電力的兩回輸電線迅速正確跳脫。興達開關場三五○○、三六○○分段斷路器卻動作,興達開關場的發電量遂必須繞送經核三至龍崎。此引發系統的電力搖擺,造成南北解聯。因此三五○○、三六○○跳脫,可能是造成此次南北解聯的關鍵因素。」南北解聯的原因係因興達開關場三五○○、三六○○分段斷路器動作,興達開關場的發電量遂必須繞送經核三至龍崎。引發系統的電力搖擺所致。此與經濟部七二九停電事故國際調查小組「七二九停電事故原因調查及改善對策期末報告」第十二頁:「調查小組的結論為,此次事件中即使興達電廠之三五○○與三六○○號斷路器不曾跳脫,大停電均無可避免。原因是在此次事件發生之最初,系統已發生了發散性的電力潮流擺動。」之見解殊異。兩篇調查報告之結論差異甚大,絕非如受懲戒人甲○○於「聲請再審議書」第五頁所稱:經濟部專案調查小組、國際調查小組:「...均認同停電事故係系統本身穩定度之原因所致。」再者,受懲戒人甲○○所引用日本東京電力公司之調查研究結果,更非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正式報告,其論據自亦失附麗,受懲戒人所辯均係推諉卸責之詞,益臻明確。

㈡關於率行取消山上計畫,行政程序不完備,配套措施付之闕如部分:

山上計畫係配合興達電廠增建複循環機組而提出之計畫,臺電公司於山上計畫遭遇民眾抗爭延宕而擬取消該計畫時,即提出「興達電廠最終兩路引接之可行性檢討報告」,擬具多個引接方案,以改善穩定度。該報告開宗明義即闡明:

「興達火力電廠最終規劃有火力機組四部和複循環機組五部,總共淨尖峰發電力4155MW。因其穩定度緣故,預計分為東、西兩群運轉,345KV輸電線三路六回線每段匯流排三回」報告末提出之結論與建議有四(參見本院彈劾案文附件第四十八頁):

⒈興達電廠345KV引出線因穩定度問題,八十六年複循環第一部汽輪機完成前,匯流排要分成東西兩群運轉。

⒉興達電廠分成東西兩群後,若興達345KV引出線僅能有兩路四回線引出

時,須於興達、龍崎兩側採用交叉引接方式,以改善穩定度問題。但在南中超高壓第三路尚未完成前,八十八年尖載時系統無法停用南中超高壓第二路兩回線運轉,輕載時南中區域融通電力須限制在2200MW以內。⒊興達電廠若僅能有兩路四回線引出時,將影響到南部系統特性如暫態穩定度等。故請施工單位儘速完成南中超高壓第三路,以提高南中區域融通電力。

⒋興達電廠在僅有兩路四回線引出時,若採用相互交叉方式,則可減少同時停

用兩回線而失去半個電廠出力之機率,惟仍須加強設備維修與運轉之規劃,以提高供電可靠度。

據此,系統規劃處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陳核「興達電廠最終兩路引接之可行性檢討報告」時,針對興達第三路345KV引出線不建,維持既設兩路四回線引出時,在南中超高壓第三路未完成前,系統規劃處擬有三個交替方案,其中以第二方案(即興達、龍崎兩側線路交叉引接)為最佳。且許總工程師曾批示:「興達電廠之引出線若維持目前之兩路四回線(不增設第三路,即山上計畫),則以第二方案較佳,即在興達、龍崎側採不同鐵塔兩回線交叉方式引接最佳,惟龍崎北送電力須限制在2200MW以內,俟南中超高壓第三路完成時將有所改善,...」在案。

惟臺電公司在檢討興達電廠輸電線最終兩路引出之可行性、取消山上計畫後,實際上並未按上開結論與建議將興達電廠分群運轉,實施交叉引接方式(第二方案),以改善穩定度;再者,七二九停電事故當時由龍崎北送電力達3400MW,遠超過2200MW。凡此對穩定度的影響已甚明。本院要強調的是容或山上計畫因遭遇民眾抗爭延宕而取消,但取消後的配套措施如興達開關場分群運轉、興達電廠由龍崎北送之電力不要超過2200MW及交叉引接方案等均遲未落實(註:臺電公司於八十八年三月執行完成之交叉引接案與興達電廠輸電線最終兩路引出之可行性檢討報告所提出之交叉引接案不同,前者仍建構在以暫時聯絡線連接東西匯流排,未分群運轉的環境下,後者則在分群運轉的前提下),才是導致七二九停電事故的主因。

關於率行取消山上計畫,行政程序不完備乙節,貴會議決書已敘明綦詳。受懲戒人甲○○於「聲請再審議書」參、一、(第五頁)稱::依最後致函調度處告以「本處擬同意後續工程緩辦,並將另案簽陳是否正式取消本項工程」之語意,實已涵指:「調度處若無異見表示,即視為認同,取消該計畫之簽辦將不再會該處」之意在內,此種說法,純係狡辯之詞,委無足取。關於率行取消山上計畫,配套措施付之闕如乙節,系統規劃處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陳核「興達電廠最終兩路引出可行性檢討報告」時,前總經理(現任董事長)即曾批示:「最終仍希望興達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路可以完成(即山上計畫),在未完成前尋找最佳方案處理。」然受懲戒人甲○○無視於前總經理所批「尋找最佳方案處理」之指示,即取消公司重要計畫,且自取消山上計畫迄七二九大停電事故發生前,均無配套措施(業據受懲戒人甲○○、陳永田分別在貴會供承在卷)。及至七二九大停電事故發生後,受懲戒人甲○○方以「山上計畫縱未取消,事故仍會發生;即令照案施工,實際上無法完工,事故仍會發生」及經濟部國際調查小組「調查小組的結論為,此次事件中即使興達電廠之3500與3600號斷路器不曾跳脫,大停電均無可避免。原因是在此次事件發生之最初,系統已發生了發散性的電力潮流擺動。」作為辯解,並於「聲請再審議書」參、二(第七頁)辯稱:「而就系統規劃而言,山上計畫之取消,並無其他配套措施之需求。」規避其責,此種事故前不尋求配套措施,事故後找藉口的做法,殊不可取。何況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事故專案調查小組調查結論7認為南北解聯的原因係因興達開關場3500、3600分段斷路器動作,興達開關場的發電量遂必須繞送經核三至龍崎,引發系統的電力搖擺所致。受懲戒人甲○○於「聲請再審議書」參、二(第七頁)辯稱:「而就系統規劃而言,山上計畫之取消,並無其他配套措施之需求。」應屬無據。

至受懲戒人甲○○稱:「七二九事故至今已逾一年,原移至#3及#4號匯流排之線路,並未依照建議移向#1及#2匯流,其不為替代方案之事實已甚明確!」乙節,原移至#3及#4號匯流排之線路,七二九事故後,並未依照建議移向#1及#2匯流排,並不表示其不為替代方案,因為替代方案有很多種,這僅是其一,受懲戒人甲○○以原移至#3及#4號匯流排之線路,並未依照建議移向#1及#2匯流排,而推斷其不為替代方案之思慮,顯欠周詳。

㈢誠如國際調查小組於「七二九停電事故原因調查及改善對策」期末報告所言,

功率角是測量電力系統穩定度最好的指標。隨著臺灣過去經濟的高度成長,功率角急劇增加,系統穩定度一再惡化。然臺灣的電力系統從過去到現在,一直都是臺電公司在經營,維持功率角在正常~度範圍內、改善系統穩定度當然是系統規劃單位無可推卸之責任,身居臺電公司專業總工程師甲○○事前不思積極補救之道,卻於七二九停電事故之後辯稱:「由於電力系統本身穩定度之原因,不論採取何種替代方案,均無法發生作用。」其意圖卸責之意已昭然若揭,難謂允當。

貳、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懲戒案件之議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原議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者。原議決所憑之刑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原議決後,其相關之刑事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與原議決相異者。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前項移請或聲請,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亦得為之。」經核,受懲戒人甲○○所提「聲請再審議書」並無上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貴會所為懲處亦無不當,本案再審議之聲請,顯無理由。

理 由

壹、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稱聲請人)係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專業總工程師,因違法失職案,經本會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一七七號議決降一級改敘,茲聲請人以本會前開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第六款之再審議事由,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略謂:㈠依臺電公司之組織系統,有關電力調度等非屬其職責範圍。㈡輸電鐵塔之設計有其一定之標準,縱在平日良好維護之下,一旦遭遇天災地變,仍難保不會倒塌。查土壤基礎之用於鐵塔,國際間甚為普遍。本公司對土壤基礎之使用原則,與世界各國相較,並無不同。本案#326鐵塔之設計標準,符合經濟部頒布「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其倒塌,實為極特殊之個案,並不影響土壤基礎之可使用性。㈢至於山上計畫之取消,原與七二九大停電事故無涉。「經濟部臺灣電力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專案調查小組」及「經濟部七二九停電事故國際調查小組」,對此均持相同之看法。又關於取消山上計畫事宜,事前本公司系統規劃處與調度處已討論甚多,並於最後致函調度處告以「本處擬同意後續工程緩辦,並將另案簽陳是否正式取消本項工程。」依該兩句文字之語義,實已涵指「調度處若無異見表示,即視為認同,取消該計畫之簽辦將不再會該處」之意在內。及至最後本人核定取消該計畫,系統規劃處並以備忘錄告知調度處,該處並無異見之表示。又,依本公司分層負責規定,本案授權由本人核定,已無疑義,且本公司一向分層負責辦事,當初原不需上呈,簽辦送陳總經理核定,諒係當初之規劃準則為N-2,與取消計畫之規定不符之故。取消山上計畫後,興達發電廠之出口電源線仍符合規劃準則之標準。至於所謂取消山上計畫配套措施付之闕如一事,基本上,「山上計畫縱未取消,事故仍會發生;即今照案施工,實際上無法完工,事故仍會發生」,是乃不爭之事實,然如前述經濟部國際調查小組全體國際電力系統專家一致之見解,即「興達電廠之CB3500與CB3600號斷路器於事故發生之初,系統已發生了發散性之電力潮流擺動,因此不論3500或3600號斷路器是否不正常跳脫,大停電均無可避免。」且當時系統之南北功率角已高達度,遠高於最大運轉功率角度,系統大停電,乃勢所必然。由於電力系統本身穩定度之原因,不論採取何種替代方案,均無法發生效用。而就系統規劃而言,山上計畫之取消,並無其他配套措施之需求,此點本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七二九停電事故的說明」第4頁已有明確交待(如附件八),並非如議決書第八十一頁倒數第五行所指「取消山上計畫後缺乏配套措施」,尚請鈞委員會明查。復查七二九事故至今已逾一年,原移至#3及#4匯流排之線路,並未依照建議移向#1及#2匯流排,其不為替代方案之事實已甚明確!大凡每次大停電事故之發生,往往係由諸多因素造成,鐵塔之倒塌,僅係諸多因素中之一項誘發因素而已。就事論事,七二九停電事故之根本原因,實係北部電源未能及時配合負載適時開發,致本省區域電源供需失衡,及南北三路輸電幹線因民眾抗爭無法加入系統所致。揆諸事故發生之實際狀況,盱衡國內、外專家之見解,七二九停電事故之發生,實為臺灣電力公司當時極不穩定系統及諸多因素糾結一起所導致,幸鈞委員會亦明察及此,乃有議決書第八十三頁倒數第七行「::停電之原因非祇一端,如天然因素、電業法未能徹底執行::」之敘述。足見,停電事故之發生,實非本人之過失所導致,亦非「專業總工程師」怠忽職守所使然,聲請人退休在即,請衡酌實情,再予審議,庶幾無悔,毋任感荷等語(詳見事實欄所載)。

貳、查本件原議決係以㈠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現場勘查報告及監察院諮詢專家學者之諮詢意見認為本案三二六號鐵塔倒塌係肇因於坡面地層滑動,而導致地層滑動之原因,研判係該鐵塔基腳下坡面約五十至八十五公尺處,原有沖蝕溝因連續豪雨使之刷深擴大,致掏空鐵塔下坡面之坡腳,復因塔址位於潛在順向坡滑動區,且地質屬厚層疏鬆砂岩下夾泥岩,由於砂岩滲透水快,水滲入至泥岩後,因不易下滲而於泥岩表面滯留,致使泥岩軟化崩解,形成一潛在滑動面,而造成地層滑動。以及依國立臺灣大學地理系教授張石角在監察院約詢時所指稱鐵塔滑動係順向坡產生地滑,上方形成沖積洞,地滑預警時間很長以及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張友海所稱當初設計應符合當時之設計流程,溫妮颱風後,臺電之危機意識不足,輸配電處之橫向連繫不好,對重要線路未做安全評估及補救措施,若能早日做安全評估,當可避免此災害等證據認定聲請人未曾警戒及作安全評估。又依經濟部臺電公司七二九停電事故調查報告稱該鐵塔採用土壤基礎,顯較落伍,其坡地之保護也有不足,這幾十年來未引進進步之科技以檢討塔基及所處坡地之安全,以及近年來,由於自然環境及土地利用之變化,島內坡地災害頻繁,公共工程委員會、營建署、許多地方政府,已開始由專業人員檢查坡地之安全性,相對而言,對塔基所處坡地之安全,臺電公司警覺性不足。並依國立臺灣大學洪如江教授、臺灣電力研究所前所長汪積昌等於本會調查時所為證言等,綜合研判認本案造成大停電,其主要近因固為當月之連續豪雨,為天然因素所導致,然人為疏失亦為原因之一,聲請人仍難解免維護輸電鐵塔安全不力之怠失責任(見原議決書第七十七頁至八十頁)。㈡依經濟部國外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對有關於山上計畫所作之結論認為若增加山上計畫,可減少核三廠與龍崎北部電力之傳輸量,且此次事件中,興達電廠之CB3500與CB3600號斷路器於事故發生之初,系統已發生了發散性之電力潮流擺動,因此不論3500或3600號斷路器是否不正常跳脫,大停電均無可避免。是以山上計畫之取消與七二九大停電並無因果關係,且即使該計畫未予取消,七二九事故當時亦無法完成並加入系統,故實難謂該計畫與本事故有任何關聯。聲請人所辯山上計畫取消與否,與此次大停電無關,固非無據。然查系統規劃處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簽請取消山上計畫理由四:「經檢討,興達電廠於南中第三路未完成前輕載期間穩定度較差,惟可配合降載運轉改善」,查其內容顯與運轉單位即電力調度處關係密切,理應簽會電力調度處會商表示意見,然系統規劃處竟未再簽會電力調度處,亦無審酌實際降載運轉之可行性,且系統規劃處於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陳核「興達電廠輸電線最終兩路引出可行性檢討報告」時,前總經理(現任董事長)曾批示:「最終仍希望興達第三路三四五仟伏線路可以完成(即山上計畫),在未完成前尋找最佳方案處理」,系統規劃處在未尋得最佳方案前,欲取消山上計畫,自應陳報總經理轉呈現任董事長請示其意見,乃竟逕陳聲請人核定取消,而聲請人對於所屬簽擬之意見,未能詳閱全案資料,謹慎審酌,轉呈董事長核示,即草率決定取消公司既定重要計畫,俟取消後僅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備忘錄之附件知會調度、施工等相關權責單位,行政程序顯非完備,並影響公司重要計畫之整體處理,已屬不當。且取消山上計畫後缺乏配套措施,業據聲請人在本會原議決程序中供承在卷。因認聲請人若能深入檢討興達開關場之規劃設計,審慎擬具加強系統可靠度方案,將興達電廠新、舊開關場取消暫時連絡線,分開運轉,或CB3500、CB3600兩側發電機機組能均衡分群等措施,則CB3500、3600應不致跳脫。詎山上計畫取消後,配套因應措施付之闕如,肇致電力系統南北解聯等為理由,認定聲請人自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詳見原議決書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一頁)。

參、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係指該項證據於原議決前已經存在,因不知或不能使用,至其後始行發現或能使用,且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者而言。又同條項第六款所謂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係指該項證據如經斟酌足以變更原議決者而言。本件聲請人以本會前開議決有前開條款之再審議事由聲請再審議,惟查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明究竟原議決漏未斟酌何項證據,足以變更原議決者,且其所提出之證據一係臺電公司組織系統圖僅係以螢光筆表示本案有關單位之系統圖、證據五各供電區營運處七二九停電事故前土壤基礎改善一覽表、證據七僅係說明電力島之概念而已,與本件聲請人應負違失責任,並無必然之關聯、證據八則係臺灣電力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七二九停電事故後之說明,不足以推翻原議決依據前述各項證據所為之認定,核均不足以動搖原議決。證據二至證據四以及證據六則分別係 The Tokyo Elec-tric Power Co.Inc.General Manager Yoshioka Masayoshi、Electric Power De-velopment Co.LTD. Manager,Transmission Line Engineering Office,Kikuo Ha-simoto、日本電氣學會送電用鐵塔設計標準特別委員會副委員長 Kiyoshi Shimada、The Tokyo Electric Power Co.Inc. Executive Vice-President Takeshi Ta-neichi等致本件聲請人之信函,經核該等信函均為原議決後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二十五日始存在者,而證據九之電子郵件則係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所發送者,均非屬前開條款所定再審議之事由,聲請人據以提起再審議之聲請,難謂有理。此外聲請人所述各節無非仍就本會原議決所為認定事實取捨證據,徒憑己見而為有利於己之爭執,均與再審議之要件不相符合,其提起本件再審議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01-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