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七一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再審議聲請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因租購帳戶、存摺轉售圖利,致歹徒利用該帳戶作為施行恐嚇取財匯款之工具,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嚴重影響警譽,而涉有違法情事,經內政部移送審議,本會於九十年三月二日以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二五號議決,為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聲請人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收受原議決後,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具狀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租售存摺案,經主管機關移請貴委員會審議,經貴委員會之審議結果為降二級改敘處分,惟聲請人認為該處分尚有不當之處,希請諒察。
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
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依此規定,乃指有以下情形,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而論:
㈠不誠實清廉。
㈡不謹慎勤勉。
㈢驕恣貪惰。
㈣奢侈放蕩。
㈤冶遊。
㈥賭博。
㈦吸食煙毒。
今上級機關認聲請人有第二點「不謹慎勤勉」情事;試問,何謂不謹慎勤勉?實有認定上之分際;聲請人並非不謹慎勤勉,亦不知有心人士會利用聲請人租售之帳號作為犯罪工具;且聲請人所租售之帳號經檢察官調查後亦知為合法取得,買方之真正用途聲請人亦不知。容聲請人舉一例:甲開設五金行,其五金行係以販售五金為主,某日,乙至甲所開設之五金行買了一把菜刀,乙買到之後,便持這把菜刀,至丙住處將丙殺死,前後雖跟甲有因果關係,但今若要追究甲因賣菜刀給乙,而要追究甲之刑事責任,或說其應該要謹慎,是否有點牽強。因甲根本不知乙買菜刀之真正用途,可以說其因不知謹慎而要其負責,追究其責任嗎?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規定: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㈠撤職。
㈡休職。
㈢降級。
㈣減俸。
㈤記過。
㈥申誡。」例:樹上有一隻小鳥,而今如要將牠打下,需要用大砲將其打落嗎?何不用彈弓
將其打落即可,用大砲打似乎不合乎比例原則,且浪費成本,以鈞長之大智大慧,認應有這樣之處置嗎?希鈞長明示。
今聲請人之處分為降二級處分,除撤職及休職外,就屬降二級為最重之處分(降級,分降一級及二級),聲請人之行為是否一定非要降二級才足以懲戒呢?套一句陳總統的話:「有這麼嚴重嗎?」據案例,於八十六年間,有一王姓隊員,因與黃姓女友分手,懷疑係其黃姓女友
之友人楊女從中作梗,致懷恨在心,遂購買汽油,至黃女之住處大門潑灑汽油後急駛離開,為鄰居報警處理。經移送地檢署偵辦,業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以加害財產之名,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五十日。並經貴委員會記過一次處分有案。一樣移請貴委員會議處之案件,以鈞長之才智,認哪個比較嚴重呢?而今,結果可謂天壤之別,叫聲請人情何以堪?聲請人希鈞長能就以上三點重新審議,聲請人不敢說聲請人都沒錯,只希鈞長給予聲請人較輕之處分,如經改議,不勝感禱。
乙、內政部對甲○○聲請再審議之意見:
壹、案由:再審議聲請人即被付懲戒人甲○○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二五號議決書「甲○○降二級改敘」之議決,聲請再審議案。
貳、案情事實: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民眾許忠容承租合作金庫豐原支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同年五月五日以八千元轉售予一位年籍不詳之陳姓人士,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十日南投縣(市)之七家醫院或診所負責人接獲恐嚇信函,要求接信後立即將新臺幣二十萬元,匯入由涂員等所提供之帳戶內,否則將會遭受不利,致上開醫院、診所負責人心生畏懼,經追查後,始發現上情,案經檢察官偵結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涂員身為司法警察人員,不知戮力維護治安,反四處大量收購存摺等物,嗣再登報轉售牟取暴利,無視此舉所造成之經濟、治安影響,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已嚴重影響司法人員之聲譽及公務員應有之分際。核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規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付懲戒。經貴委員會議決「甲○○降二級改敘」,涂員不服,聲請再審議。
參、涂員聲請再審議理由略以:今上級機關認渠有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之不誠實謹慎勤勉之情事,何謂不
誠實勤勉,實有認定上之分際;渠並非不謹慎勤勉,不知有心人士會利用渠租售之帳號作為犯罪工具;且所租售之帳號經檢察官調查後亦知為合法取得,買方之真正用途亦不知。(如:五金行甲販售一把菜刀,乙買到之後,便持之至丙處將丙殺死,前後跟甲有因果關係,若要追究甲之刑責,或說其應謹慎,是否有點牽強等。)今渠之處分為降二級處分,除撤職及休職外,就屬降二級為最重之處分,渠之行為是否一定非要降二級才足以懲戒。
據案例,有一王姓隊員,因與黃姓女友分手,因懷疑係黃女之友人楊女從中作
梗,致懷恨在心,便購買汽油,至黃女之住處大門潑灑,經法院判決:處拘役五十日。經貴委員會議決:記過一次。建議本案從輕處分。
肆、答辯意見如次:查本案經檢察官查明上開存摺雖係合法取得,惟涂員身為司法警察人員,不知
戮力維護治安,反四處大量收購存摺等物,嗣再登報轉售牟取暴利,無視此舉所造成之經濟、治安影響,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此點,已從事警察事務多年之涂員何可能不知?是認其之前開行為已嚴重影響司法人員之聲譽及公務員應有之分際。是以,為使循法者體認法律保障廉隅之效,使受懲戒者,心悅誠服,以達整肅官常、澄清吏治之目的,該局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層報由本部移請貴委員會審議,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至涂員所述,不知有心人士會利用渠租售之帳號作為犯罪工具,且所租售之帳
號經檢察官調查後亦知為合法取得,買方之真正用途亦不知等情。惟查租售存摺帳號牟利乙節,經常為歹徒利用洗錢、擄人勒贖等作為犯案工具,亦常為報章媒體所披露,渠身為警察人員負有查究奸宄之責,焉有不知之理。又按公務人員懲戒責任之有無,係以是否違反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作審究,而非以其刑事責任之有無為唯一依據,且警察同仁乃公務人員之一環,職司安定社會、教化人心重責,動見觀瞻,率均與民眾息息相關,更應謹言慎行,涂員未知以身作則,謹守本分,反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渠違法事證明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意旨。所辯顯為卸責之詞,自不足採。
另所述有一王姓隊員,因與黃姓女友分手,因懷疑係黃女之友人楊女從中作梗
,致懷恨在心,便購買汽油,至黃女之住處大門潑灑,經法院判決:處拘役五十日。經貴委員會議決:記過一次等案例,與本案懲處未相當部分,非本部得審究範圍。
綜上所述,涂員違法事證明確,再審議聲請人所提各節顯無理由,建請予以駁回。
理 由查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簡稱為聲請人)對本會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二五號議
決不服,聲請再審議,雖未標明係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何款情形為之,但依其聲請再審議之理由觀之,無非以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依該規定,乃指有不誠實清廉、不謹慎勤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情形,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而論。本會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二五號原議決認定聲請人有不謹慎勤勉情事,惟何謂不謹慎勤勉,實有認定上之分際。聲請人並非不謹慎勤勉,亦不知有心人士會利用其租售之帳號作為犯罪工具。且聲請人所租售之帳號經檢察官調查後,亦知為合法取得,買方之真正用途聲請人亦不知。猶如開設五金行者,不知購買菜刀之人其用途在於殺人。何得謂聲請人不知謹慎而要其負責,追究其責任。又原議決對聲請人為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規定,係撤職、休職外最重之處分。聲請人之行為是否非要降二級才足以懲戒?與另案王姓隊員至女友住處潑灑汽油,經鈞會記過一次之懲戒處分案例相較,原議決對聲請人雖不敢謂沒錯,然希給予較輕之處分等語。似係指原議決適用法規錯誤,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為聲請再審議之理由。
惟查本會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二五號議決,以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民眾許
忠容承租合作金庫豐原支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於同月五日以新臺幣(下同)八千元轉售予一位年籍不詳之陳姓人士,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十日南投縣(市)之七家醫院或診所負責人接獲恐嚇信函,要求接信後立即將二十萬元匯入由聲請人所提供之帳戶內,否則將會遭受不利,致上開醫院、診所負責人心生畏懼,經追查後,始發現上情等事實,認定聲請人身為警察人員,不知戮力維護治安,反而四處大量收購存摺再轉售圖利,無視此舉所造成之經濟、治安影響,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其行為已嚴重影響警察人員之聲譽及公務員應有之分際,因而認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予以酌情議處,適用法規並無錯誤。
再審議聲請意旨雖謂聲請人並非不謹慎,而係不知有心人士會利用其租售之帳號作
為犯罪工具,且所租售之帳號經檢察官調查後亦知為合法取得,買方之真正用途亦不知云云。惟查存戶向銀行、合作金庫等金融行庫申請開設帳戶,取得存摺使用,係供存戶自己使用,依法不得將之租售轉讓與他人使用。而租售存摺、帳號牟利,所租售之帳號、存摺,經常為歹徒利用,作為洗錢、詐欺、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犯罪工具,造成影響治安、經濟之結果,亦迭經報載及媒體披露。聲請人身為警察人員負有維護治安之責,且從事警察事務多年,對於此點,殊無不知之理。是則再審議聲請意旨辯稱聲請人並非不謹慎,而係不知有心人士會利用其租售之帳號作為犯罪工具云云,經核無非係卸責之詞,為不足採。次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聲請人所租售之帳號、存摺,係許忠容合法申請取得,再以每三個月一千元代價轉租予聲請人,經聲請人登報轉售,嗣遭用以恐嚇取財。惟因恐嚇書信之字跡不同,且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聲請人及許忠容等涉有恐嚇取財罪嫌,因認渠等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然就聲請人收購存摺等物登報轉售牟利乙節,認其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影響經濟、治安,不可能不知,因而認其嚴重影響警察人員之聲譽及公務人員應有之分際,乃將之函送主管單位處理。由主管單位內政部將聲請人移送本會懲戒,經本會原議決為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凡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經查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定聲請人所租售之帳號、存摺,係許忠容合法申請取得,並非謂聲請人之租售帳號、存摺合法。且檢察官認為聲請人就其收購帳號、存摺轉售牟利,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影響經濟、治安之後果,不可能不知,而將聲請人函送主管單位處理。並非謂聲請人不知買方之真正用途,得免負行政懲戒責任。足見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不足為聲請人行政懲戒責任免責之論據。是則聲請人徒以其所租售之帳號經檢察官調查後亦知為合法取得,買方之真正用途亦不知,辯稱其並非不謹慎云云,經核與上開檢察官偵查結果所認定之情形尚屬有間,所辯亦無可取。再者,五金行負責人販賣菜刀供人切菜之用,乃合法正當行為,且購買菜刀用以切菜,乃常態之合法行為,用以殺人為變態之非法行為。是則五金行負責人販賣菜刀,自屬不可能知悉買受人購買菜刀後用以殺人。此與租購他人帳號、存摺轉售牟利,並非合法行為,歹徒常利用該租售之帳號、存摺作為犯罪工具,轉售帳號、存摺者難謂為不知。兩者情形顯然有別,不能相提並論。是則聲請人舉五金行負責人販賣菜刀,不知買受人持刀用以殺人之例,辯稱其租售帳號、存摺牟利,不知有心人士會利用其租售之帳號、存摺作為犯罪工具,並非其不謹慎云云,經核係引喻失義,為不足採。再審議聲請意旨所辯其不知有心人士利用其租售之帳號、存摺作為犯罪工具,並非其不謹慎云云,均無可取,已如上述。本會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二五號原議決認定聲請人租售帳號、存摺牟利,無視此舉所造成之經濟治安影響,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已嚴重影響警譽,其行為有欠謹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應謹慎之旨,而予以懲戒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從而聲請人執上開事由,主張其並非不謹慎,所為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
復查懲戒處分輕重之審酌,係屬本會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聲請人租售帳號、存摺牟
利,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影響社會治安至鉅。本會原議決所為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已酌情為適當之議處,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可言。聲請人以原議決處分過重,並引情節相異之他案處分情形相較,請求為較輕之處分,其執此所為再審議之聲請,經核均屬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