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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再審字第 111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一三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再審字第一○六四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聲請意旨: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簡稱聲請人)係國防部採購局上校副處長,監察院以其於八十四、五年間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即TD6002L026P02E購案),對於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之瑕疵貨品,未依合約條款退貨拒收,承合廠商辦理複驗,侵害國軍權益,危及官兵生命安全,有違法失職情事,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經本會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為休職一年之處分。聲請人不服,先後五次聲請再審議,經本會以八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九八四號、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五、一○一六、一○四○、一○六四號議決,分別以無理由或不合法駁回其聲請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六四號最後一次再審議議決,於法定期間內,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六款之規定,提出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略稱:

八十八年度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契約內要求條件六-㈠軍品檢驗不合格得原樣

僅複驗乙次或退貨換貨兩次::。㈡軍品檢驗不合格若需複驗,承商得::。故依契約執行「複驗」是合法的,是有依據的(如附件一);本案係陸軍補給署於八十六年度委購,該採購計畫編訂人為該署仇世堂上尉,其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委購單位技術代表之身分參加國防部採購局之開標作業(如附件二);經詢問仇員對本案「抗彈性能不合格,是否可複驗?」,仇員認為契約內有關驗收不合格之處置於清單要求條件六中已有明文規定,且要求條件五所敘述複驗之意甚為明顯,故本案依合約之規定進行複驗,即符合編訂計畫所持買賣雙方公平交易之精神,檢附仇員聲明書(如附件三),以昭公信。

國防部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八九)祥祺字第○九五五一號函呈監察院就該部

對「防彈頭盔採購案」彈劾案再提陳述,祈請監察院再審視略以:「本案受懲戒人均為我國軍將校,平日勇於任事,認真負責,且經本部查證渠等十三員均依合約規定執行複驗決策事宜,並確證未有『一再承合廠商,玩弄法令,護航過關,侵害國軍權益,危及官兵生命安全』等情事」(如附件四)。

綜上所述聲請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及發現有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若仍有疑義懇請貴會比照「七二九全臺大停電案」邀學者專家召開公聽會重新審判,求證真理,並撤銷原懲戒處分及五次再審議之駁回,以彰公理。若貴會仍有疑義,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條之規定,通知聲請人到場說明,俾瞭解案情真相。

附件明細表(均影本在卷):

附件一:陸軍TD6002L026防彈頭盔案之契約要求條件。

附件二:陸軍TD6002L026防彈頭盔案之國防部採購局決標紀錄。

附件三:陸軍TD6002L026防彈頭盔案之委購單位計畫編訂人仇世堂上尉之聲明書。

附件四:國防部呈請監察院有關「防彈頭盔採購案」彈劾陳述事項。

乙、補充說明(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聲請人發現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

㈠監察院⒓⒎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五十一號彈劾案之彈劾理由為:『管制陸軍「

TD6002L026P02E」防彈頭盔採購案陸軍補給署之驗收作業,附和該署同意對廠商所交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之成品頭盔辦理複驗,未善盡職責指正該署依合約條款予以拒收,嚴重失職』。惟公懲會⒊⒈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書案由為:『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對於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之嚴重瑕疵貨品,未依合約條款予以退貨拒收,一再承合廠商辦理複驗,玩弄法令,護航過關,侵害國軍權益,危及官兵生命安全,核有重大缺失,爰依法提彈劾案。』由上開文件顯示懲戒理由超出監察院彈劾事由,自作主張,有損聲請人之權益,原議決有重大瑕疵可議之處(如附件五)。

㈡前聯勤經理生產處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約談時所稱「對規格四之一備註⒊『若

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是絕對硬性要求,有排除複驗之效力」云云,對照陳少將於監察院約談前之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所批示之公文,就抗彈性能不合格,指示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辦理「複驗」,兩者相互矛盾,顯見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所作說明純係卸責之詞,與事實完全不符。國防部經調查亦認為陳德昌少將於監察院所作「若抗彈性能不合格則拒收,是絕對硬性之要求,有排除複驗之效力」之說明與事實不符,誤導監察院及貴會,貴會依據陳少將不實之證詞作成之原議決,自屬重大瑕疵(如附件六)。

㈢有關「若抗彈性能不合格則拒收,是否具排除複驗之效力」,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專辦政府採購糾紛審議)及專辦受託辦理政府採購之中央信託局購料處均就本案合約條款作出鑑定意見,認為本案合約之條款「若抗彈性能不合格」者,複驗是允許的,如買方不同意複驗,反而構成買方違約(如附件七)。

㈣本案規格內四-一之備註欄並非具有附加條款之效力,僅為四-一之說明資料

,不能解釋成取代或牴觸任何契約要求條件,詳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九月印頒中國國家標準: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之CNS2779Z4066⒈總則本標準係制定計數值檢驗之按批抽樣計畫及程序,不能解釋成取代或牴觸任何契約之要求條件,諸如『接收』、『允收』、『可允收的』等字眼,僅用於包含在本標準內對合約商交貨之抽樣計畫,並不意味買方同意接受任何產品。買方允收性之決定,應載明於契約文件內,同理可證,『拒收』亦僅用於本標準內對合約商之抽樣計畫,並不意味買方拒收任何產品;按買方拒收之決定,應載明契約文件內;因此規格四-一備註⒊『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乙語,乃不可取代或牴觸契約內要求條件六-㈠『複驗』之效力,故本購案執行『複驗』是合約允許的、是合法的(如附件八)。

聲請人發現有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㈠八八、三、一公懲會議決書六十六頁第十三至十四行所述「八十七年一月十四

日被付懲戒人景慎逸簽報被付懲戒人甲○○、盧曉嘉同意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以原備份樣品辦理複驗」顯有引用錯誤,上開所述之資料係為彈劾文附件㈡第六十四頁本文件係承商(百益公司)在第一次退貨重整交貨經檢測不合格後向陸軍補給署陳情要求派員參與複驗檢測之信函,經本局承辦人景慎逸上校簽呈「有關複驗部分由陸勤部補給署依合約規定辦理;另有關承商要求參與檢測乙節,擬併八七、一、十三協議於呈核後辦理」,經查上開文件對「複驗」之描述並無不適法之處,係依合約規定辦理,請予鑑察(如附件九)。

㈡本案抗彈性能檢測共四次,僅一次不合格,依比例原則判定合格,應屬可行(如附件十)。

㈢本案採購防彈頭盔二○、○○○頂經複驗合格,付款結案後已交陸軍使用,並無侵害國軍權益、危及官兵生命安全之事實(如附件十一)。

㈣規格內四-一之備註⒉是敘述複驗之相關條款,備註⒊是敘述抗彈性能不合格

則拒收,以此可知備註⒉之複驗條款是優先於備註⒊之拒收條款(如附件十二)。

㈤本契約清單要求條件五、六均有律定複驗之條文可供遵循,且本契約通用條款

明確律定文件適用優先順序㈠決標紀錄㈡附加條款㈢清單、規格說明或藍圖㈣通用合約條款,故由上開條款可證明清單之規定是優先於規格(如附件十三)。

㈥本人在議決前陳請到會說明,被公懲會「以違失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

等請求到會陳述,已非必要」之詞駁回,本案審議期間因被付懲戒人無機會到會作充分陳述,無法當面表達及陳述事實,漠視被付懲戒人在法律上之充分陳述權,故原議決程序重大違法(如附件十四)。

附件明細表:(均影本在卷)附件五:監察院⒓⒎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五十一號彈劾案之彈劾理由及公懲會⒊⒈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八二一號議決書之案由。

附件六:前聯勤陳德昌少將於八七、三、十九就抗彈性能不合格同意複驗之批示公文。

附件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信託局對本案合約所律定複驗之函復意見。

附件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九月印頒「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CNS2779Z4066規格四-一之抽樣表及合約清單。

附件九:公懲會八八、三、一議決書第六十六頁及監察院八七、十二、七彈劾案附件㈡第六十四頁。

附件十:陸軍補給署來函及本案四次抗彈性能檢測報告。

附件十一:本案核准之驗收結果報告表。

附件十二:本案規格四-一抽樣表。

附件十三:本案與複驗有關之規定及文件適用之優先順序。

附件十四:公懲會八八、三、一議決書第七十一頁。

丙、共同補充說明(與同案受懲戒處分人黃炳麟等計十三名聯署具狀㈠)─為陸軍「防彈頭盔」懲戒案聲請到會說明:

說明事項中華民國品質學會說明抽樣檢驗專業詞彙之意義。

軍、警防彈材料專業人士說明國內外「防護裝備」規範。

聯勤總部軍品鑑測處說明頭盔鑑測程序及鑑測結果認定。

國防部相關單位說明主管機關意見及對二次檢控調查經過。

行政院主管機關對本懲戒案涉及「採購合約執行」相關問題說明。

陸軍頭盔購案被付懲戒人到會說明。

到會說明理由陸軍防彈頭盔懲戒案被付懲戒人等,於八十八年三月經鈞會八十八年度鑑字第八

八二一號議決書議決一人撤職、十二人休職一年至三年之處分後,被付懲戒人等坦然接受懲戒,匆匆已近二年,此期間數度以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第六款等提出再審議聲請,因事證不足等原由,陸續經過鈞會議決駁回再審議聲請在案。

被付懲戒人等自八十九年六月起分別向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陳情,表述受懲戒

人等並非本頭盔案之合約訂定作業人員,亦非實際執行頭盔檢驗者,監院未及查察責任歸屬,倉促間議決彈劾,似有未盡符合基本人權之處。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受懲戒人等於監察院陳情時,蒙當日輪值委員接見,得以首度表達本頭盔案有關抗彈性能檢驗相關規範之依據與判定結果,以及受懲戒人當時處理本案之情境與原因,並於現場展示各國頭盔樣本、破壞性檢驗後之頭盔殘骸以及美軍軍用及警用頭盔規格標準文件等物件。

本頭盔案遭受彈劾之主因在:「對於抗彈性能不合格之嚴重瑕疵貨品,未依合約

條款予以退貨拒收,承合廠商辦理複驗,核有重大違失。」其中關於頭盔抗彈性能涉及之材料特性、抽樣機率、鑑測程序、檢驗標準、合約規格、履約驗結等專業領域,經受懲戒人等多方訪察,尋找相關之法規依據及專業學術理論,期能針對受懲戒人有關之過失得以充分說明,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持與認同。

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國內首次舉辦「防護裝備國際研討會」,邀集各學術機關及

政府相關單位一同研討防護材料及裝備發展現況及未來趨勢,席間聞名歐美地區之美國懷特實驗室高階技術代表唐恩先生(MR.DONLD R.DUNN-H.P. WHITE LABORA-TORY,INC.)奉邀到會演講,並針對與會人員詢答專業問題時,曾表達下述意見:

㈠軍事人員與警察人員使用之防護裝備,因使用的環境、時機及敵對情境的不

同而有所不同。主要不同在於防護裝備的重量與強度,軍用頭盔強調防護破片功能,同時兼顧長時間穿戴的疲勞度;警用頭盔強調短時間格鬥時的暴衝與近距離小口徑武器的射殺機率。

㈡依據懷特實驗室近十年來處理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國家及美國軍、警使用防護裝

備的檢驗結果顯示,歷年的頭盔檢驗僅有百分之五十三強的抽樣送驗成品獲得初次檢驗合格,故美軍在軍規MIL-STD-662E中要求初驗不合格的頭盔,須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實施一次複驗。

㈢美軍使用防護頭盔的兩大單位包括陸戰隊(含國際維和部隊)及陸軍,陸戰隊

官兵穿戴之頭盔因為考慮特種作戰的需要,已經在頭盔檢驗標準中加入九公厘手槍的VP值測試;國際維和部隊自一九九八年起始比照陸戰隊的要求,對防彈背心的抗彈性能檢驗亦加入九公厘手槍的VP值測試,主要是因為維和部隊參與緝拿恐怖分子、毒梟及城市暴民的近距離作戰,惟陸軍一般部隊官兵使用之防護頭盔測試,仍然只實施破片模擬彈的VP值檢驗。

㈣臺灣陸軍使用的新型KEVLAR頭盔,其規格及標準均採用美陸軍MIL-STD-

662及MIL-STD-44099等準則,本準則自一九八四年起沿用迄今,其間雖有數次規格修訂,但始終維持各規範的基本精神。

本頭盔案自八十八年三月懲戒執行迄今將近二年期間,被付懲戒人等感受於背負

家庭、社會及軍中同僚的壓力逐日遞增。在家庭中得不到親友、子女的諒解及受到鄰里鄉親的歧視;社會大眾知情者亦責以「頭盔檢驗放水,罔顧官兵頭部安危」的罪名;軍人同袍更以頭盔施政計畫執行不力,影響新一代頭盔換裝期程等,凡此均因本頭盔案懲戒而引起,經受懲戒人深自檢討全案陷入泥淖的主要原因有以下數端:

㈠監察院葉耀鵬委員調查本案期間,受懲戒人等不知本身牽涉違規同意複驗等問

題,未曾主動或被動到院說明,經彈劾後亦未及時表達個人清白及依合約執行公務的嚴謹態度。

㈡向鈞會提出申辯書前後,正值八十八年農曆春節,軍人瑣碎事務不斷,加上葉

耀鵬委員任期屆滿,受懲戒人等疏忽親往監察院面陳申辯理由及各項依據佐證資料,致使葉委員在離職前夕仍執著核閱「不足採信」之意見。

㈢多數受懲戒人在監察院調查期間未曾到院說明,向鈞會提出申辯書後亦不知主

動積極聲請到會說明,致使「頭盔檢驗遭貫穿竟能重新複驗並含混過關」的刻板印象,不能適時提出正當、有力的辯解。

㈣再審議聲請期間,重複提出各項新證據,一再聲請鈞會重新斟酌,雖獲國內各

行政主管機關認同合約准予複驗的鑑定結果,惟均屬事後的證據,加上原調查機關同樣以「核無可採」的意見核覆鈞會,致使全案延宕迄今。

本頭盔案接受懲戒的重要關鍵在於不合格頭盔危及官兵生命安全,受懲戒人等雖

已接受懲戒處分,惟頭盔購案因而停頓辦購,如今尚有陸軍官兵將近八萬人仍然使用二次大戰時遺留之舊式頭盔,其抗彈性能僅達新式頭盔的二分之一。此期間若臺海發生戰爭,近半數陸軍官兵因使用舊式逾壽限的頭盔,其頭部安全堪慮,此一負面的重大影響,遠非受懲戒人等所能承擔。而因為本案積壓在庫房中之二萬頂新式頭盔不能使用,另有受立法院國防委員會管制的新臺幣一億四仟餘萬元的頭盔預算,不能動支採購尚未購足之頭盔等,均肇因於本頭盔案,形成對國家及對國軍的無形傷害。故受懲戒人等雖服行懲戒處分已屆期滿,仍顧念上情,於公於私都不敢須臾或忘,專此陳述再審議聲請補充說明如上,恭請鈞會體察下情,准予各專業人士到會說明,以早日釐清事實真象,解除社會疑慮,解決陸軍頭盔賡續籌補之困境。

丁、共同補充說明㈡:┌───────────────────────────────────┐│陸軍防彈頭盔懲戒案再審議到會說明建議表 │├──┬──────┬─────┬──────┬────────────┤│類別│單 位│姓 名│職 掌│ 說 明 事 項 │├──┼──────┼─────┼──────┼────────────┤│專業│中 華 民 國 │張 有 成│常務理事 │⒈抽樣檢驗詞彙解釋。 ││學術│品 質 學 會 │ │ │⒉抽樣檢驗之學理依據。 ││機構│ │ │ │⒊現行國內抽樣計畫類型。││ │ │ │ │⒋檢驗結果之應用。 │├──┼──────┼─────┼──────┼────────────┤│防彈│中 山 科 學 │黃 鼎 貴│防彈材料專業│⒈防護材料特性及研發近況││裝備│研 究 院 │ │研究員 │ 。 ││專業│ │ │ │⒉與頭盔有關之美軍MIL-ST││人員│ │ │ │ D-44099與MIL-STD-662E ││ │ │ │ │ 規範內容摘要。 ││ │ │ │ │⒊國軍與美軍頭盔規格之異││ │ │ │ │ 同。 ││ │ │ │ │⒋臺灣警用頭盔之規格與採││ │ │ │ │ 購合約要求。 ││ ├──────┼─────┼──────┼────────────┤│ │聯 勤 總 部 │徐 尚 培│技術檢驗中心│⒈美軍頭盔鑑測作業現況。││ │鑑 測 處 │ │主任 │⒉國軍頭盔鑑測作業程序及││ │ │ │ │ 檢驗結果判定。 ││ │ │ │ │⒊鑑測器材與測後頭盔展示││ │ │ │ │ 。 │├──┼──────┼─────┼──────┼────────────┤│國防│國 防 部 │史 乃 鑑│國軍軍品規格│防護裝備規格與檢驗方法編││部主│後勤次長室 │ │業管副處長 │審程序與權責。 ││管機├──────┼─────┼──────┼────────────┤│關 │國 防 部 │王 吉 麟│業管副局長 │⒈採購合約解釋權責及其法││ │採 購 局 │ │ │ 律地位。 ││ │ │ │ │⒉本案合約內各項文件相互││ │ │ │ │ 關係及適用順序。 ││ │ │ │ │⒊依「購規」規定,特別條││ │ │ │ │ 款與軍品規格之差異。 ││ ├──────┼─────┼──────┼────────────┤│ │國 防 部 │羅 意 中│承辦監察官 │⒈第一次調查經過與初步結││ │軍紀監察處 │ │ │ 論。 ││ │ │ │ │⒉第二次調查經過與法律意││ │ │ │ │ 見。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蘇 明 通│承辦副處長 │⒈公共工程委員會、中信局││院主│程委員會 │ │ │ 之業管權責。 ││管機├──────┼─────┼──────┤⒉國內採購糾紛(爭議)仲││關 │中央信託局 │楊 世 權│承辦科長 │ 裁之機制。 ││ │ │ │ │⒊本案合約執行之意見。 │├──┼──────┼─────┼──────┼────────────┤│被付│ │黃 炳 麟│ │問題答詢及事實陳述。 ││懲戒│ │盧 曉 嘉│ │ ││人 │ │田 鳳 舜│ │ ││ │ │劉 松 嘉│ │ ││ │ │甲 ○ ○│ │ ││ │ │陳 振 寰│ │ ││ │ │張 朝 基│ │ ││ │ │景 慎 逸│ │ ││ │ │尹 祖 安│ │ ││ │ │郭 全 福│ │ ││ │ │李 廷 剛│ │ ││ │ │姚 念 彬│ │ ││ │ │倪 大 義│ │ │└──┴──────┴─────┴──────┴────────────┘

戊、監察院對聲請書之意見:

壹、有關「百益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承製陸軍防彈頭盔,涉嫌偷工減料,勾結相關單位,於驗收時矇混過關,違法亂紀等情乙案」前經本院調查竣事,國防部軍事採購局尹祖安中校、景慎逸上校、張朝基上校、副處長陳振寰上校及甲○○上校、處長劉松嘉上校及盧曉嘉上校,陸軍總部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參謀倪大義少校、姚念彬中校、副組長李廷剛上校、組長郭全福上校、副署長田鳳舜上校、參謀長黃炳麟少將等人,辦理陸軍防彈頭盔採購案,核有重大違失,經本院依法提案彈劾,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倪大義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尹祖安、景慎逸均休職,期間各三年;劉松嘉、張朝基、盧曉嘉、黃炳麟、郭全福、姚念彬均休職,期間各二年;陳振寰、甲○○、田鳳舜、李廷剛均休職,期間各一年在案。

貳、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年一月五日以(九○)臺會議字第○○○六○號函送陸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參謀姚念彬再審議補充理由㈡聲請狀繕本、九十年一月八日以(九○)臺會議字第○○○六八號函送陸軍後勤司令部參謀長黃炳麟再審議聲請書繕本、九十年一月九日以(九○)臺會議字第○○○七一號函送國防部採購局處長劉松嘉等十三人再審議聲請書補充說明影本等到院,請本院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意見書。

參、受懲戒處分人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及彈劾理由均於本院彈劾案文中敘明綦詳,並已由貴會議決懲戒處分。惟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或檢陳再審議聲請補充理由狀),基於對受懲戒處分人有利、不利之事證均應予詳查,以符合法律維護公平正義之原則,本院爰參酌相關卷證資料提具意見書如次:

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仍應詳實核對「彈劾理由、被付彈劾人申辯要旨與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理由(綜整詳如左表)」後,予以認定有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各款之情事:

┌──┬────────┬──────────┬────────────┐│案名│ 本院彈劾理由 │被付彈劾人申辯書要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理由│├──┼────────┼──────────┼────────────┤│陸軍│查百益公司承製│甲、被付懲戒人劉松嘉│本採購案由聯勤經理生產處││防彈│ 陸軍「FE5F│ 、陳振寰、張朝基│辦理申購,國防部採購局執││頭盔│ 04L008P│ 、尹祖安、盧曉嘉│行履約、督導及驗收,聯勤││「F│ 02」防彈頭盔│ 、甲○○、景慎逸│軍品鑑測處實施檢驗。八十││E5│ 案,由國防部採│ 共同申辯意旨略謂│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經光研、││F0│ 購局辦理履約、│ : │通國、百益三家公司分別議││4L│ 督導及驗收。本│ ㈠採購案之權責劃分│價,三家公司價格均進入底││00│ 採購案對驗收之│ 簡述。 │價決標,由該三家公司分製││8P│ 規定,「國防部│ ㈡本件軍品採購實施│,其中百益公司承製防彈頭││02│ 採購局國內標購│ 複驗之目的及依據│盔L、M、S、XS號共計││」採│ 物資合約通用條│ :⒈複驗之制度,│一○、八三三頂,合約明定││購案│ 款」第十六條規│ 不盡然在維護廠商│「驗收方式依清單附註七規││ │ 定:「賣方對不│ 權益,亦同時在確│定辦理(即:依規定所列數││ │ 合格之檢驗結果│ 保買方需求時程及│量抽驗,每次抽樣三份,一││ │ ,得申請複驗,│ 避免無謂訟爭程序│份送驗,二份備複驗)」及││ │ 以一次為限」、│ 浪費甚或公帑損失│「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 │ 第十七條規定:│ 。複驗之實施,非│格、合約條款及附加條款規││ │ 「檢驗不合格之│ 僅在保障廠商權益│定辦理」。又合約軍品規格││ │ 貨品,如可以表│ ,同時亦兼有保護│中,關於防彈頭盔之檢查與││ │ 面處理、調整、│ 軍方之目的存在。│檢驗,備註有「若抗彈性能││ │ 改裝等方法改善│ 不能率爾以有複驗│要求不合格則拒收」。八十││ │ 者,賣方應於期│ 之實施,即認係承│五年六月十二日百益公司完││ │ 限內運回修復重│ 合、圖利廠商。⒉│成交貨,國防部採購局於同││ │ 交。其他嚴重瑕│ 各項合約條款、清│年月十三日實施成品抽樣三││ │ 疵,無法以整修│ 單、規格均規定有│份,每份十一頂,一份送聯││ │ 方式處理者,買│ 「複驗」之制度,│勤軍品鑑測處檢驗,二份存││ │ 方得將不合格貨│ 足見「複驗」之容│於聯勤三○四廠備用。聯勤││ │ 品退還賣方,要│ 許為軍品採購之通│軍品鑑測處檢驗結果為:⑴││ │ 求依限換交或視│ 例。事實上不惟軍│VP值(彈道極限測試)││ │ 案情要求先換交│ 品採購,其他公家│無法求得,⑵手槍測試貫穿││ │ 合格品而後退還│ 機關之採購,甚或│,即抗彈性能不合格。同年││ │ 不合格品。修復│ 私人商業性質之大│月十八日,被付懲戒人尹祖││ │ 重交或退貨換貨│ 量採購,為杜檢驗│安簽請被付懲戒人張朝基、││ │ ,均以二次為限│ 爭議,鮮有不設「│陳振寰、劉松嘉准予行文百││ │ ,如賣方不於期│ 複驗」制度者。 │益公司請其申請複驗或換交││ │ 限內重交或換貨│ ㈢本件爭點所在「抗│合格新品,同日並行文聯勤││ │ ,或二次重交或│ 彈性能要求不合格│經理生產處,詢問該不合格││ │ 換貨仍不及格,│ 則拒收」之條款是│項目與其他檢驗項目有否相││ │ 則買方得解除契│ 否有排除「複驗」│關聯,俾憑辦理。同年月十││ │ 約,依違約規定│ 之效力:⒈彈劾理│九日百益公司申請就不合格││ │ 處理。」、第三│ 由則認規格附註有│項目送請複驗,同日,聯勤││ │ 十九條規定:「│ 「若抗彈性能要求│經理生產處亦函知國防部採││ │ 附加條款與通用│ 不合格則拒收」之│購局表示「案內不合格項目││ │ 條款相牴觸時,│ 規定,則經「初驗│與其他項目不相關連,有關││ │ 以附加條款為準│ 」不合格者即應拒│測試VP,請再補測乙頂││ │ 。」;本採購案│ 收,不得准許「複│」。同年月二十一日被付懲││ │ 合約則明定:「│ 驗」。惟此項認知│戒人尹祖安以承商申請複驗││ │ 驗收方式,依清│ 及對條款之解釋,│乙節,符合「國軍軍品採購││ │ 單附註七規定辦│ 顯然違反合約之精│作業規定」第二百六十三條││ │ 理」及「餘未盡│ 神。⒉彈劾理由顯│第五款之規定,簽由被付懲││ │ 事宜均按清單、│ 然誤解並混淆了「│戒人張朝基、陳振寰、劉松││ │ 規格、合約條款│ 檢驗程序」與「檢│嘉核准行文百益公司,同意││ │ 及附加條款規定│ 驗判定後之處理程│就不合格項目實施複驗及有││ │ 辦理」;而「清│ 序」等兩個階段之│關VP值部分補測乙頂,││ │ 單」附註七係規│ 程序。 │經檢驗結果合格,同年月二││ │ 定:驗收方式依│ ㈣「抗彈性能要求不│十八日國防部採購局即辦理││ │ 規格所列數量抽│ 合格則拒收」之條│結案。凡此事實,有國防部││ │ 驗,每次抽樣三│ 款並非排除「複驗│採購局訂購軍品合約、簡便││ │ 份,一份送驗,│ 」,另有其他強而│行文表、簽呈、檢驗申請單││ │ 二份備複驗;另│ 有力佐證: │、驗收結果報告單、FE5││ │ 合約「軍品規格│ ⒈規格中定為「若│F04L008P02案清││ │ 」中,關於防彈│ 不合格則拒收」│單及付款驗結單等影本附卷││ │ 頭盔之檢驗,則│ 者,非僅「抗彈│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尹祖││ │ 備註有「若抗彈│ 性能」一項耳,│安、張朝基、陳振寰、劉松││ │ 性能要求不合格│ 另有「沿條」等│嘉所不否認。雖據該被付懲││ │ 則拒收」。 │ 十種規格要求,│戒人等申辯略稱,依合約通││ │本採購案經約談│ 有完全相同「不│用條款第十六條規定:「賣││ │ 國防部採購局承│ 合格則拒收」之│方對不合格之檢驗結果,得││ │ 辦人尹祖安中校│ 規定。 │申請複驗,以一次為限」,││ │ 到院說明,據尹│ ⒉通國案中,沿條│且合約表頭附註二驗(檢)││ │ 中校稱,對抗彈│ 經二次重交不合│收方式:依清單附註七規定││ │ 性能檢驗不合格│ 格後,亦經複驗│辦理,而清單附註七驗收方││ │ 之頭盔,依合約│ 一次,複驗結果│法㈠則規定:「依規格所列││ │ 通用條款第十六│ 仍然不合格。監│數量抽驗,每次抽取樣品三││ │ 條及清單中抽樣│ 察院調查後認無│份,乙份送驗,二份備複驗││ │ 備份之規定,應│ 疏失。 │,抽驗數量由承商負責補足││ │ 足認定可以複驗│ ⒊聯勤自辦頭盔採│」,是以,無論依合約通用││ │ 云云。惟查,本│ 購案(通國公司│條款或清單檢驗方法之特別││ │ 採購案合約「軍│ 解約後之重購案│規定,均設有複驗制度無疑││ │ 品規格」中,關│ )亦發生光研公│。複驗之實施,非僅在保障││ │ 於防彈頭盔之檢│ 司所交頭盔遭手│廠商權益,同時亦兼有保護││ │ 查與檢驗,已備│ 槍貫穿之「抗彈│軍方之目的存在,不能率爾││ │ 註有「若抗彈性│ 性能不合格」情│以有複驗之實施,即認係承││ │ 能要求不合格則│ 事,聯勤同亦准│合、圖利廠商。至聯勤經理││ │ 拒收」之規定,│ 予複驗一次,只│生產處處長陳德昌少將於監││ │ 且經約談本採購│ 是複驗結果剛好│察院詢問時所稱「若不合格││ │ 案合約清單及軍│ 也不合格,故光│則拒收」有排除「複驗」之││ │ 品規格之訂定單│ 研公司選擇退貨│效力云云,純為其個人錯誤││ │ 位聯勤經理生產│ 重交(因其初、│之認知。況本採購案業經稽││ │ 處處長陳德昌少│ 複驗均不合格之│核單位審查後,簽證同意審││ │ 將到院,就合約│ 貨品乃第一次交│結及付款,足見彼等並無任││ │ 「軍品規格」中│ 貨者,本仍有二│何違失等語。然查:百益公││ │ ,關於「若抗彈│ 次退貨重交之機│司承製本件防彈頭盔案,係││ │ 性能要求不合格│ 會)。監察院亦│由國防部採購局辦理履約、││ │ 則拒收」規定之│ 詳細調查過本案│督導及驗收,而依「國防部││ │ 意旨加以解釋,│ ,認無疏失結案│採購局國內標購物資合約通││ │ 據陳處長說明,│ 。 │用條款」第三十九條規定:││ │ 「軍品規格」中 │ ⒋所以,「不合格│「附加條款與通用條款相牴││ │ ,關於「若抗彈│ 則拒收」之規格│觸時,以附加條款為準」;││ │ 性能要求不合格│ 要求,所排除者│本採購案合約則明定:「驗││ │ 則拒收」之規定│ ,乃「修復重交│收方式,依清單附註七規定││ │ ,是絕對硬性之│ 」及「減價收貨│辦理」及「餘未盡事宜均按││ │ 要求,有排除複│ 」之原件收貨方│清單、規格、合約條款及附││ │ 驗之效力。是以│ 式,而非排除「│加條款規定辦理」,另合約││ │ ,本採購案之驗│ 複驗」程序,要│「軍品規格」中,關於防彈││ │ 收,雖有「國軍│ 無疑義。 │頭盔之檢查與檢驗,則備註││ │ 軍品採購作業規│ ㈤聯勤經理生產處處│有「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 │ 定」、「或國防│ 長陳德昌少將於監│則拒收」;且據聯勤經理生││ │ 部採購局國內標│ 察院詢問時所稱「│產處處長陳德昌少將於監察││ │ 購物資合約通用│ 若不合格則拒收」│院約談時陳稱「軍品規格」││ │ 條款」及「合約│ 有排除「複驗」之│中,關於「若抗彈性能要求││ │ 清單」,對於「│ 效力云云,純為其│不合格則拒收」之規定,是││ │ 複驗」均有規定│ 個人錯誤之認知:│絕對硬性之要求,有排除複││ │ ,惟「國軍軍品│ ⒈通國案中,沿條│驗之效力。按聯勤經理生產││ │ 採購作業規定」│ 規格亦同有「若│處係本採購案合約清單及軍││ │ 、「國防部採購│ 不合格則拒收」│品規格之訂定審核單位,對││ │ 局國內標購物資│ 規定,但聯勤經│於「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 │ 合約通用條款」│ 理生產處,從未│則拒收」規定之意旨知之甚││ │ 及「合約清單」│ 反對甚且配合辦│稔,是被付懲戒人等所辯陳││ │ ,乃規定一般軍│ 理外送複驗,陳│德昌於監察院詢問時所稱若││ │ 品之檢驗,而本│ 處長不能諉為不│不合格則拒收有排除複驗之││ │ 採購案之標的為│ 知。 │效力,純為其個人錯誤之認││ │ 防彈頭盔,合約│ ⒉無論是未被彈劾│知,及陳德昌事後提出之聲││ │ 中之「軍品規格│ 之通國案或係本│明書為附會之詞,均非可採││ │ 」,係針對「國│ 件遭彈劾之申購│。雖「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 │ 軍防彈頭盔」之│ 案,自檢驗(初│定」及「國防部採購局國內││ │ 品質及特性予以│ 驗)抗彈性能不│標購物資合約通用條款」均││ │ 設計訂定,而該│ 合格後,歷經通│有「複驗」之規定,惟此乃││ │ 軍品規格中,對│ 知複驗、申請複│規定一般軍品之檢驗,而本││ │ 於防彈頭盔之檢│ 驗,准許複驗以│採購案之標的為防彈頭盔,││ │ 查與檢驗,既明│ 至最終實施複驗│合約中之「軍品規格」係針││ │ 確規定「若抗彈│ ,聯勤經理生產│對「國軍防彈頭盔」之品質││ │ 性能要求不合格│ 處自始至終均明│及特性予以設計訂定,且該││ │ 則拒收」,則廠│ 知其情事甚至協│軍品規格中,對於防彈頭盔││ │ 商所交成品頭盔│ 助並參與複驗。│之檢查與檢驗,既明確規定││ │ ,經抗彈性能檢│ ⒊查聯勤經理生產│「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 │ 驗不合格,依上│ 處為清單規格之│拒收」,則廠商所交成品頭││ │ 開軍品規格之規│ 審核單位(製作│盔,經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 │ 定,驗收單位國│ 者為其下屬三○│,依上開軍品規格之規定,││ │ 防部採購局應即│ 四廠),但一經│驗收單位應即拒收。詎被付││ │ 拒收。 │ 對外委由採購局│懲戒人尹祖安未詳加勾稽,││ │按防彈頭盔之抗│ 與承商簽約,即│率依「國軍軍品採購作業規││ │ 彈性能不合格,│ 非其主官個人所│定」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款││ │ 有危害人身及生│ 能任意解釋。 │之規定,簽請被付懲戒人張││ │ 命安全之虞,本│ ㈥行政法上之「合理│朝基、陳振寰、劉松嘉同意││ │ 採購案百益公司│ 原則」,堪為本件│百益公司辦理複驗(見卷附││ │ 所交頭盔,遭抗│ 論斷之憑參。 │國防部採購局八十五年六月││ │ 彈性能檢驗不合│ ㈦刑事上確無圖利刑│二十一日簽呈影本)。而張││ │ 格後,國防部採│ 責,行政上又無違│朝基、陳振寰、劉松嘉身為││ │ 購局承辦人尹祖│ 失之處,應不受懲│長官或主管,對於主管之業││ │ 安中校,應即依│ 戒。 │務及所屬人員,理應嚴加督││ │ 照前開「軍品規│ ㈧仰祈諸法界耆宿先│導考核,竟亦無視於合約軍││ │ 格」中,關於「│ 進之公懲會委員,│品規格中「若抗彈性能要求││ │ 若抗彈性能要求│ 明鏡高懸,徹底鞫│不合格則拒收」之約定,允││ │ 不合格則拒收」│ 理,無微不燭,務│許複驗。按防彈頭盔之抗彈││ │ 之規定,簽報長│ 懇鈞裁,矜吾苦衷│性能不合格有危害人身及生││ │ 官核定,予以拒│ ,曲賜成全,賜准│命安全之虞,彼等處事自應││ │ 收,惟竟諉藉「│ 派員到會親陳申訴│格外謹慎,並力求切實。 ││ │ 國軍軍品採購作│ 。 │ ││ │ 業規定」第二百│乙、被付懲戒人劉松嘉│ ││ │ 六十三條第五款│ 、陳振寰、張朝基│ ││ │ 之規定,簽請該│ 、尹祖安、盧曉嘉│ ││ │ 局張朝基上校、│ 、甲○○、景慎逸│ ││ │ 陳振寰副處長、│ 共同補充申辯意旨│ ││ │ 劉松嘉處長等人│ 略以: │ ││ │ ,身為長官及主│ ㈠系爭購案,依諸獨│ ││ │ 管,對主管業務│ 立稽核單位之審查│ ││ │ 及下屬,理應嚴│ 後,業均簽證同意│ ││ │ 加督導考核,竟│ 審結及付款,在卷│ ││ │ 無視於合約軍品│ 可稽。 │ ││ │ 規格中「若抗彈│ ㈡本案事實上亦殊難│ ││ │ 性能要求不合格│ 想像條款之制定者│ ││ │ 則拒收」之規定│ ,其原意是要規定│ ││ │ ,允許貨品於嚴│ 沿條第十一項規格│ ││ │ 重瑕疵下複驗,│ 要求不准複驗。 │ ││ │ 共同護航廠商過│ ㈢依歷來採購案均得│ ││ │ 關。上開人員,│ 複驗乙次之經驗法│ ││ │ 未嚴守品管職責│ 則及行政先例,被│ ││ │ ,怠忽職守,顯│ 付懲戒人乃依約及│ ││ │ 有重大違失。 │ 慣例同意承商所呈│ ││ │ │ 複驗之請求。 │ │├──┼────────┼──────────┼────────────┤│陸軍│㈠陸軍補給署部分│被付懲戒人黃炳麟、田│本採購案由陸軍總司令部辦││防彈│ : │鳳舜、郭全福、李廷剛│理申購,聯勤軍品鑑測處實││頭盔│ ⒈查百益公司製│、姚念彬、倪大義共同│施檢驗,原定由國防部採購││「T│ 陸軍「TD6│申辯意旨略稱: │局執行履約、督導及驗收。││D6│ 002L02│㈠合約「清單」中「要│惟該局為節省履約驗收作業││00│ 6P02E」│ 求條件」六-㈠項之│時程,授權陸軍後勤司令部││2L│ 防彈頭盔乙案│ 適用性:本件合約清│補給署自行辦理履約、督導││02│ ,由國防部採│ 單中要求條件六-㈠│及驗收,並由該局賡續管制││6P│ 購局授權陸軍│ 全文為:「軍品檢驗│。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經││02│ 補給署自行辦│ 不合格得原樣僅複驗│光研、百益二家公司比價,││E」│ 理履約、督導│ 乙次或退貨換貨兩次│分由該二公司得標。百益公││採購│ 及驗收。本採│ ,若複驗仍不合格或│司計承製防彈頭盔M號二萬││案 │ 購案對驗收之│ 逾期交貨達五十天(│頂,分二批交貨。合約明定││ │ 規定,「國防│ 含)以上,均依規定│「驗收方式依清單要求條件││ │ 部採購局國內│ 辦理解約重購,除沒│五及規格規定辦理」及「餘││ │ 標購物資合約│ 收其履約保證金解繳│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格、││ │ 通用條款」第│ 國庫外,重購差額由│合約條款等規定辦理」;而││ │ 十六條前段規│ 承商負責補償。」這│清單要求條件六-㈠雖約定││ │ 定「賣方對第│ 是一個選擇性的規定│軍品檢驗不合格得原樣僅複││ │ 十三條檢驗結│ ,即軍品檢驗(初驗│驗一次或退貨換貨二次,若││ │ 果不合格者,│ )不合格後,可以原│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期交貨達││ │ 得申請複驗一│ 樣再複驗乙次,或者│五十天以上,均依規定辦理││ │ 次。」、第十│ 不複驗而予退貨換貨│解約重購。惟合約軍品規格││ │ 三條規定:「│ 兩次。這兩種方式,│中,關於防彈頭盔之檢查與││ │ 合約規定須作│ 完全是依照「軍事機│檢驗,備註有「若抗彈性能││ │ 化學成分或物│ 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要求不合格則拒收」。嗣百││ │ 理性能檢驗者│ 」(以下簡稱「購規│益公司交貨成品經抽樣送驗││ │ ,由驗收人員│ 」)辦理。前者在「│,因防彈頭盔每頂重量差與││ │ 當場會同抽樣│ 購規」第二百五十五│規格不符,判定為不合格,││ │ 、加封,除合│ 條第五項第㈢款中,│經複驗結果,每頂重量差仍││ │ 約另有規定者│ 明定:「申請複驗以│不合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 │ 從其規定外,│ 一次為限,不論結果│七日,國防部採購局函百益││ │ 應儘速送聯勤│ 如何,不得再要求複│公司同意修復重交,同年月││ │ 總部軍品鑑測│ 驗。」。後者在「購│二十八日該公司重新交貨,││ │ 處或國防醫學│ 規」第二百八十二條│同年十二月十七日抽驗樣品││ │ 院檢驗,::│ 第三項中規定:換貨│,經聯勤軍品鑑測處實施抗││ │ 」、第十七條│ 後之交貨、檢驗、驗│彈性能測試,遭手槍貫穿,││ │ 規定:「檢驗│ 收作業,與一般採購│二頂VP值無法判定,綜││ │ 不合格之貨品│ 案同,但換貨以兩次│判為不合格。百益公司陳情││ │ 重交。其他嚴│ 為限,兩次換貨經驗│複驗,被付懲戒人倪大義於││ │ 重瑕疵,無法│ 收仍不合格時,如不│同年月三十日,簽經被付懲││ │ 以整修方式處│ 能以減價收受方式處│戒人姚念彬、李廷剛、郭全││ │ 理者,買方得│ 理,應即退貨解約。│福、田鳳舜、黃炳麟核准,││ │ 將不合格貨品│ 」至於究採複驗,抑│行文百益公司儘速依合約清││ │ 退還賣方,要│ 採退貨換貨之方式,│單要求條件六-㈠辦理複驗││ │ 求依限換交或│ 依「購規」第二百五│或退貨換貨,並副知國防部││ │ 視案情要求先│ 十五條第五項第㈠款│採購局,百益公司則函請複││ │ 換交合格品而│ 之規定,則是「合約│驗。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被││ │ 後退還不合格│ 商對不合格之檢驗結│付懲戒人景慎逸簽報被付懲││ │ 品。修復重交│ 果,要求複驗時,得│戒人甲○○、盧曉嘉同意陸││ │ 或退貨換貨,│ 以原抽備份樣品送請│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以原備││ │ 均以二次為限│ 原檢驗單位複驗一次│份樣品辦理複驗。經測驗結││ │ ,如賣方不於│ ,若複驗結果與原檢│果,經判定為合格,國防部││ │ 期限內重交或│ 驗結果不同時,應以│採購局遂予驗收結案。上揭││ │ 換貨,或二次│ 複驗結果為準。」。│事實,為被付懲戒人倪大義││ │ 重交或換貨仍│ 而「購規」第二百八│、姚念彬、李廷剛、郭全福││ │ 不及格,則買│ 十二條第二項則規定│、田鳳舜、黃炳麟、景慎逸││ │ 方得依第二十│ :「退貨換貨,得由│、甲○○、盧曉嘉等所不否││ │ 八條規定解除│ 買方或賣方提出,並│認,並有國防部採購局簡便││ │ 契約。」、第│ 協調交換限期,由賣│行文表、TD6002L0││ │ 四十五條規定│ 方將不合格品運回,│26PO2E案清單暨驗收││ │ :「除本通用│ 於限期內換交合格品│結果報告、聯勤總部軍品鑑││ │ 合約條款外,│ 。」。因此,究採複│定測試處檢驗報告及陸軍後││ │ 如有其他決標│ 驗抑採換貨,承辦單│勤司令部補給署簡便行文表││ │ 紀錄、附加條│ 位必須依「合約」通│暨附件(簽呈)等影本在卷││ │ 款、清單、規│ 知廠商,由廠商申請│足稽。該被付懲戒人雖以:││ │ 格說明或藍圖│ 複驗或提出換貨,否│本案彈劾之基礎,是以彼等││ │ 等類似文件均│ 則即屬損害人民之權│不應適用合約清單中「要求││ │ 構成本合約整│ 益。故申辯人等在遵│條件」六-㈠項之規定,處││ │ 體不可分之一│ 照合約內容及「購規│理檢驗事項,並以聯勤經理││ │ 部。如通用條│ 」規定下,於八十七│生產處處長陳德昌少將之個││ │ 款與上開文件│ 年一月七日以諄陸│人證詞,其在監察院中說明││ │ 有牴觸者,依│ 字第○○五三一號簡│時稱:「購案合約軍品規格││ │ 下列優先次序│ 便行文表通知廠商,│」中,關於「若抗彈性能要││ │ 適用之:㈠決│ 告以「退貨換貨後之│求不合格則拒收」之約定,││ │ 標紀錄㈡附加│ 軍品,檢驗仍不合格│是「絕對硬性之要求,有排││ │ 條款㈢清單、│ ,請貴公司依合約清│除複驗之效力」而產生誤導││ │ 規格說明或藍│ 單要求條件六-㈠項│。按「驗收」係承辦單位應││ │ 圖㈣通用合約│ 條文,儘速來函告知│「依據合約」而履行之程序││ │ 條款」;本採│ 後續辦理之方式。」│,而「複驗」係合約中明文││ │ 購案合約則明│ 可知申辯人等完全依│規定的檢驗過程,綜覽合約││ │ 定:「驗收方│ 「購規」之規定辦理│全部,未見「排除複驗」之││ │ 式依清單要求│ ,且亦無越權而為允│片紙隻字,顯見「排除複驗││ │ 條件五及規格│ 許或核准複驗之行為│」在本合約中並無約定,亦││ │ 規定辦理」及│ 。 │無法律規定的臆測之事,是││ │ 「餘未盡事項│㈡本案複驗之合法性與│陳德昌上述空言指稱係「絕││ │ 均按清單、規│ 採購局複驗之決議:│對硬性之要求,有排除複驗││ │ 格、合約通用│ 本件合約清單及規格│之效力」云云,即非可採。││ │ 條款等規定辦│ 中,甚至「購規」之│且清單中要求條件六之㈠項││ │ 理」;而合約│ 規定,均訂有複驗的│所訂「軍品檢驗不合格得原││ │ 清單要求條件│ 作法及程序,而為相│樣複驗乙次或退貨換貨兩次││ │ 五,係規定「│ 關單位遵循之合法依│,若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期交││ │ 成品抽驗,任│ 據,故複驗並非不法│貨達五十天(含)以上,均││ │ 抽二個分庫,│ 。至於複驗乙節,經│依規定辦理解約重購」之規││ │ 抽取樣品三份│ 國防部採購局於八十│定,與「國軍軍品規格四之││ │ ,一份送聯勤│ 七年一月十三日邀相│一備註⒊」中所訂之「若抗││ │ 軍品鑑測處檢│ 關單位,及八十七年│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 │ 驗,二份存樣│ 一月十六日邀相關單│之規定,應以前者有優先適││ │ 備份」;合約│ 位及承商赴部,對於│用之效力。故應先適用「原││ │ 清單要求條件│ 是否同意由承商參與│樣僅複驗乙次或退貨換貨兩││ │ 六-㈠規定:│ 檢驗一事,舉行協調│次」之規定,僅於複驗仍不││ │ 「軍品檢驗不│ 會,共同做成依「國│合格,方始依最終檢驗結果││ │ 合格,得原樣│ 軍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辦理拒收或解約之作業等詞││ │ 僅複驗一次或│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申辯。第查:百益公司承製││ │ 退貨換貨兩次│ 十四條規定不同意承│陸軍本件防彈頭盔一案,由││ │ ,若複驗仍不│ 商參與複驗的決議,│國防部採購局授權陸軍後勤││ │ 合格或逾期交│ 同時附帶決議由聯勤│司令部補給署自行辦理履約││ │ 貨達五十天以│ 軍品鑑測處進行複驗│、督導及驗收。依本採購案││ │ 上,均依規定│ 。 │之合約明定:「驗收方式依││ │ 辦理解約重購│㈢彈劾案之採證基礎有│清單要求條件五及規格規定││ │ 」;合約「軍│ 誤:⒈「驗收」是履│辦理」及「餘未盡事項均按││ │ 品規格」中,│ 約中的一個程序,是│清單、規格、合約條款等規││ │ 關於防彈頭盔│ 承辦單位應「依據合│定辦理」,雖合約清單要求││ │ 之檢查與檢驗│ 約」而履約的程序。│條件六-㈠規定:「軍品檢││ │ ,則備註有「│ 因此,不能逸離合約│驗不合格,得原樣僅複驗一││ │ 若抗彈性能要│ 的規定。⒉「複驗」│次或退貨換貨兩次,若複驗││ │ 求不合格則拒│ 既是合約中明文規定│仍不合格或逾期交貨達五十││ │ 收」。 │ 的檢驗過程,則陳德│天以上,均依規定辦理解約││ │ ⒉本採購案經約│ 昌在監察院說明時,│重購」;惟合約「軍品規格││ │ 詢承辦人倪大│ 僅就「四之一備註⒊│」中,關於防彈頭盔之檢查││ │ 義少校到院說│ 」的「若抗彈性能要│與檢驗,則備註有「若抗彈││ │ 明,據倪少校│ 求不合格則拒收」的│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之││ │ 稱,產品遭子│ 說明,而忽略合約中│特別約定。此乃本採購案「││ │ 彈貫穿可以複│ 「四之一備註⒉」明│國防部採購局國內標購物資││ │ 驗,因這是物│ 文規定的複驗程序而│合約通用條款」第十三條及││ │ 理測試未通過│ 不採,是否為斷章取│第十六條所定關於物理測試││ │ ,決定複驗有│ 義?為何逕將檢驗及│檢驗結果不合格之軍品可申││ │ 開協調會,採│ 換貨重驗後之結果:│請複驗一次之例外規定,依││ │ 購局同意辦理│ 「拒收」,作為處理│上開通用條款第四十五條明││ │ 複驗云云。惟│ 檢驗不合格的唯一途│確規定「本合約通用條款與││ │ 查,綜合本採│ 徑?以及為何超越合│合約清單、規格牴觸時,合││ │ 購案「國防部│ 約的規定,而空言指│約清單、規格規定之效力,││ │ 採購局國內標│ 稱是「絕對硬性之要│應優先於該合約通用條款之││ │ 購物資合約通│ 求,有排除複驗之效│效力」。從而本採購案合約││ │ 用條款」第十│ 力」?尤其,陳德昌│「軍品規格」中「若抗彈性││ │ 三條及第十六│ 在做此說明之前或之│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之規││ │ 條之規定,關│ 際,究竟有無檢視本│定,應優先於通用條款及清││ │ 於物理測試檢│ 件合約的規定而作答│單適用,不得複驗。且軍品││ │ 驗結果不合格│ ?原彈劾案文均未調│規格係專為防彈頭盔之特質││ │ 之軍品,是可│ 查,亦未說明。 │而設計,並經聯勤經理生產││ │ 申請複驗一次│㈣彈劾案文誤解合約條│處處長陳德昌在監察院說明││ │ 無疑,然上開│ 款適用順序,致產生│,該約定是絕對硬性之要求││ │ 通用條款第四│ 誤認:基於合約條款│,有排除複驗之效力。蓋聯││ │ 十五條,已明│ 內載明優先順序為:│勤經理生產處係本採購案合││ │ 確規定「本合│ 「決標紀錄→附加條│約清單及軍品規格之訂定審││ │ 約通用條款與│ 款→清單、規格說明│核單位,對於「若抗彈性能││ │ 合約清單、規│ 或藍圖→通用合約條│要求不合格則拒收」規定之││ │ 格牴觸時,合│ 款」,而第一順位的│意涵知之甚稔,已如前述。││ │ 約清單、規格│ 決標紀錄內,並未敘│是被付懲戒人等否定陳德昌││ │ 規定之效力,│ 明頭盔抗彈性能不合│在監察院之證詞,及依合約││ │ 應優先於該合│ 格之處置,因此引用│應可複驗之申辯,均係卸責││ │ 約通用條款之│ 合約「清單」中六-│之辭,核無可取。按抗彈性││ │ 效力」,是以│ ㈠條的要求條件(即│能檢驗不合格之頭盔,直接││ │ ,本採購案合│ 附加條款),函告承│影響國軍人身性命之安全,││ │ 約「軍品規格│ 商後續處理方式,這│而本採購案百益公司所交頭││ │ 」中「若抗彈│ 種作法是完全正確的│盔,經抗彈性能檢驗不合格││ │ 性能要求不合│ 履約行為。然而,彈│,依合約軍品規格規定,陸││ │ 格則拒收」規│ 劾案文卻將解釋合約│軍後勤司令部補給署承辦人││ │ 定,應優先於│ 的順序弄亂,結果產│即被付懲戒人倪大義應即簽││ │ 通用條款及清│ 生「決標紀錄→規格│報長官核定予以拒收,惟見││ │ 單適用,即若│ 說明→清單(附加條│未及此,竟依前開合約清單││ │ 抗彈性能要求│ 款)→藍圖→通用合│要求條件六-㈠項規定,簽││ │ 不合格之防彈│ 約條款」的適用順序│請被付懲戒人姚念彬、李廷││ │ 頭盔,應予拒│ ,將「清單(含附加│剛、郭全福、田鳳舜、黃炳││ │ 收不得複驗,│ 條款)或藍圖」與「│麟核准,同意百益公司申請││ │ 抑且,軍品規│ 規格說明」分離,而│複驗。又本採購案雖由國防││ │ 格係專為防彈│ 排到解釋順序的後面│部採購局授權陸軍後勤司令││ │ 頭盔之特質而│ ,其與合約內所訂的│部補給署自行辦理履約、督││ │ 設計,並經聯│ 順序顯然不符。 │導及驗收,仍由該局賡續辦││ │ 勤經理生產處│㈤陳德昌之證言與聯勤│理管制。百益公司交貨後,││ │ 陳德昌處長到│ 自己的作業方式相矛│經抗彈性能測試不合格,國││ │ 院說明,該規│ 盾。 │防部採購局承辦人即被付懲││ │ 定是絕對硬性│㈥為此具稟申辯,特懇│戒人景慎逸未詳予推求,依││ │ 之要求,有排│ 請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合約軍品規格中「若抗彈性││ │ 除複驗之效力│ 二十條通知申辯人等│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之規││ │ 。從而,陸軍│ 到場申辯。 │定,指正補給署予以拒收,││ │ 補給署承辦人│ │竟簽請被付懲戒人甲○○、││ │ 倪大義少校稱│ │盧曉嘉核定同意補給署辦理││ │ 抗彈性能檢驗│ │複驗,均難辭欠缺謹慎及執││ │ 不合格係物理│ │行職務未力求切實之咎責。││ │ 測試未通過,│ │ ││ │ 依合約應可複│ │ ││ │ 驗云云,乃漠│ │ ││ │ 視合約軍品規│ │ ││ │ 格之規定,所│ │ ││ │ 辯顯係卸責之│ │ ││ │ 辭。 │ │ ││ │ ⒊按抗彈性能檢│ │ ││ │ 驗不合格之頭│ │ ││ │ 盔,直接影響│ │ ││ │ 國軍人身性命│ │ ││ │ 之安全,而本│ │ ││ │ 採購案百益公│ │ ││ │ 司所交頭盔,│ │ ││ │ 經抗彈性能檢│ │ ││ │ 驗不合格,依│ │ ││ │ 合約軍品規格│ │ ││ │ 規定,該署承│ │ ││ │ 辦人倪大義少│ │ ││ │ 校應即簽報長│ │ ││ │ 官核定,予以│ │ ││ │ 拒收,惟竟依│ │ ││ │ 前開合約清單│ │ ││ │ 要求條件六-│ │ ││ │ ㈠項規定,簽│ │ ││ │ 請該署姚念彬│ │ ││ │ 中校、李廷剛│ │ ││ │ 副組長、郭全│ │ ││ │ 福組長、田鳳│ │ ││ │ 舜副署長、黃│ │ ││ │ 炳麟代署長核│ │ ││ │ 准,同意百益│ │ ││ │ 公司申請複驗│ │ ││ │ ,使其矇混過│ │ ││ │ 關;而姚念彬│ │ ││ │ 中校、李廷剛│ │ ││ │ 副組長、郭全│ │ ││ │ 福組長、田鳳│ │ ││ │ 舜副署長、黃│ │ ││ │ 炳麟代署長等│ │ ││ │ 人,身為長官│ │ ││ │ 及主管,對主│ │ ││ │ 管業務及下屬│ │ ││ │ ,理應嚴加督│ │ ││ │ 導考核,竟亦│ │ ││ │ 漠視合約軍品│ │ ││ │ 規格中「若抗│ │ ││ │ 彈性能要求不│ │ ││ │ 合格則拒收」│ │ ││ │ 之規定,允許│ │ ││ │ 貨品於嚴重瑕│ │ ││ │ 疵下複驗,共│ │ ││ │ 同護航廠商過│ │ ││ │ 關。上開人員│ │ ││ │ ,未嚴守品管│ │ ││ │ 職責,怠忽職│ │ ││ │ 守,顯有重大│ │ ││ │ 違失。 │ │ ││ │ ㈡國防部採購局│ │ ││ │ 部分: │ │ ││ │ 復查百益公司│ │ ││ │ 承製陸軍防彈│ │ ││ │ 頭盔「TD6│ │ ││ │ 002L02│ │ ││ │ 6P02E」│ │ ││ │ 乙案,由國防│ │ ││ │ 部採購局授權│ │ ││ │ 陸軍補給署自│ │ ││ │ 行辦理履約、│ │ ││ │ 督導及驗收,│ │ ││ │ 仍由該局賡續│ │ ││ │ 辦理管制。廠│ │ ││ │ 商百益公司交│ │ ││ │ 貨後,經抗彈│ │ ││ │ 性能測試不合│ │ ││ │ 格,國防部採│ │ ││ │ 購局承辦人景│ │ ││ │ 慎逸上校未依│ │ ││ │ 合約軍品規格│ │ ││ │ 中「若抗彈性│ │ ││ │ 能要求不合格│ │ ││ │ 則拒收」之規│ │ ││ │ 定,指正陸軍│ │ ││ │ 補給署予以拒│ │ ││ │ 收,竟簽請該│ │ ││ │ 局甲○○副處│ │ ││ │ 長、盧曉嘉處│ │ ││ │ 長核定,同意│ │ ││ │ 陸軍補給署辦│ │ ││ │ 理複驗;而該│ │ ││ │ 局甲○○副處│ │ ││ │ 長、盧曉嘉處│ │ ││ │ 長等人,身為│ │ ││ │ 主管,未嚴守│ │ ││ │ 管制職責,竟│ │ ││ │ 亦同意景上校│ │ ││ │ 所簽,上開人│ │ ││ │ 員,共同附和│ │ ││ │ 陸軍補給署護│ │ ││ │ 航廠商過關,│ │ ││ │ 怠忽職責,難│ │ ││ │ 辭其咎。 │ │ │└──┴────────┴──────────┴────────────┘對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所持之理由,允宜參酌軍品特殊規格及專有詞彙意涵綜合論斷:

㈠軍用個人防護裝備規格:

⒈在我國軍方使用之個人防護裝備依軍種及使用環境條件的不同而有不同之規範

,例如陸軍地面部隊及傘兵、陸軍裝甲兵、海軍陸戰隊、海軍艦艇兵等所用之頭盔、空軍飛行員、陸軍直昇機駕駛員頭盔,以及各軍所穿防護背心等,目前幾乎都以美軍軍規為主,而部分則依國人的體型和環境加以修正(例如憲兵用的防護頭盔及背心)。以陸軍地面部隊所用防護頭盔為例,幾乎所有之規格要求引用美軍MIL-H-44099A規範,惟重量及抗彈性能依國人體型及戰術需求稍加改變。此種修正各國皆然,可由下表知各國軍用頭盔之性能差異。

┌────────┬──────┬────────────────┐│ 使 用 國 家 │ 重 量 │ 抗彈性能V50,公尺\秒 ││ │ (公斤) │ (1.1公克模擬彈頭測試) │├────────┼──────┼────────────────┤│美國(PASGT頭盔) │ 1.4-1.6 │ 610(2000呎\秒) │├────────┼──────┼────────────────┤│ 德國(BWB頭盔) │ 1.3-1.7 │ 620 │├────────┼──────┼────────────────┤│ 法 國 │ 1.3-1.6 │ 680 │├────────┼──────┼────────────────┤│ 瑞 典 │ 1.3-1.4 │ 550 │├────────┼──────┼────────────────┤│ 比 利 時 │ 1.4 │ 550 │├────────┼──────┼────────────────┤│ 加 拿 大 │ V1.7 │ Λ610 │├────────┼──────┼────────────────┤│ 巴 西 │ 1.4-1.6 │ 610 │├────────┼──────┼────────────────┤│ 瑞 士 │ V1.5 │ 650 │├────────┼──────┼────────────────┤│ 中 華 民 國 │ 1.22-1.42 │ 550(1800呎\秒) ││(陸軍地面部隊) │ │ │└────────┴──────┴────────────────┘⒉目前世界先進國家戰鬥部隊所配之防護頭盔及背心已成為制式之裝備,士兵之

「生命保護」為其基本之人權,不容置疑,因此提供防護性能優良而足量之防護裝備實為當今要務。由於規格及驗收之爭議,造成籌補不足。而臺海戰事一旦升高,士兵若無多一層之保護,如何在心理及實際上不懼戰,而在槍林彈雨中發揮戰力,保國衛民。

⒊軍用頭盔和警用頭盔在使用的時機、抵擋之威脅、抗彈性能、應用規範、檢驗

方式及防護的效率方面等皆不相同,軍用頭盔規格的訂定為各種因素妥協的最佳設計結果,此種差異社會大眾實應瞭解,否則一昧要求能「抗各種的彈」,重量將大量增加,舒適性及敏捷性降低,反而嚴重影響戰力,造成更多的傷亡。

⒋軍用頭盔與警用頭盔之比較:

┌───────┬────────────┬───────────┐│特 性│ 軍 用 頭 盔 │ 警 用 頭 盔│├───────┼────────────┼───────────┤│主要抵擋之威脅│爆炸破片 │小口徑武器 │├───────┼────────────┼───────────┤│抗彈性能 │單一規格 │分為七等 │├───────┼────────────┼───────────┤│使用時機 │長期 │短期格鬥及攻堅 │├───────┼────────────┼───────────┤│心理面 │多一層防護 │生命之保護 │├───────┼────────────┼───────────┤│社會面 │可接受軍人於作戰時傷亡 │難接受警察被歹徒擊斃 │├───────┼────────────┼───────────┤│敏捷性 │要求高 │可犧牲敏捷性而換取較高││ │ │之安全性 │├───────┼────────────┼───────────┤│重量 │可輕些,換取較高之敏捷性│可重些而換取較高之安全││ │ │性 │├───────┼────────────┼───────────┤│應用規範 │美軍規範 │NIJ0106.01 ││ │MIL-H-44099A │ │├───────┼────────────┼───────────┤│抗彈性能檢驗 │MIL-STD-662,Vp50(明文 │NIJ0106.01,實彈射擊(││ │容許複驗) │雙方合約載明驗收程序)│├───────┼────────────┼───────────┤│賣方保固責任 │嚴格管制用料及製程,全程│載明於合約 ││ │控制品質,而不硬性要求保│ ││ │固責任 │ │├───────┼────────────┼───────────┤│壽期性能檢測 │只要材料、製程及驗收合格│可載明於採購合約 ││ │,不再執行壽期性能檢測 │ │└───────┴────────────┴───────────┘⒌註:軍用和警用頭盔在威脅考量、檢驗程序規範、防護特性、使用心理面及保

固責任各方面皆有明顯差異,以兩種規格混用於同一物件,很易造成製造者、使用者、驗收者引用規範之混淆不清。

㈡VP值檢驗:

⒈根據美軍第二次世界大戰、韓戰、越戰等統計資料顯示,地面作戰部隊的戰場

傷害以遭受破彈片百分之七十五比率為最高。美軍頭盔規範中以破片模擬彈求取VP值作為抗彈性能要求的標準,V代表入射速度(Impact Velocity),P代表百分之五十之貫穿或然率(50% Probability of Penetration),其用意在以一統計方法求得「貫穿臨界速度」,作為合理之允收標準,此一臨界速度愈高,代表抗彈性能愈強。

⒉VP值檢驗是一種「破壞性檢驗」,需循一定的方法與程序實施,該項檢驗

的每一頂頭盔以破片模擬彈逐發射擊,最多可射擊二十四發,並以控制裝藥量的方式,達成貫穿與不貫穿的要求,在獲得十發「貫穿與不貫穿各半」之有效彈後,平均計算出正確的VP值。

⒊陸軍頭盔規格中所訂的抗彈性能共有兩種標準,即破片模擬彈為一、八○○呎

\秒以上,九公厘手槍彈為一、一七五正負五○呎\秒(實彈射擊的速度),兩者均包括三個標準偏差值,其設計之原意在排除檢驗時的誤差,包括天候(溫、濕度)、儀器、彈藥、材料及抽樣等機械與人為的誤差,故美軍在頭盔抗彈性能不合格時,給予一次複驗的機會,以消除無可避免的差誤。

㈢拒收之真義:

⒈「拒收」(Rejection)為產品檢驗時所用之專業詞彙,依中國國家標準CNS25

79 Z4004所載,拒收為「樣本之測試結果,判定為不符合批判定準則之狀態」。

⒉「允收」(Acceptance)依中國國家標準CNS 2579 Z4004所載,允收為「樣本之測試結果,判定為符合批判定準則之狀態」。

⒊地面部隊及傘兵用頭盔,美國MIL-H-44099A規範(為我國陸軍頭盔所用之規範

):第4.5.2節言明抗彈性能依MIL-STD-662規範執行,若V50值低於規格之要求則測試不合格( 原文: Ballistic resistance test. The ballisticresistance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MIL-STD-662 except

as specified in 4.5.2.1. The fragment simulating projectile shall be

the 22 caliber, type 2 conforming to KIL-P-46593 except as modified

by figure 1 of this document, and it shall weigh 17 grains +-0.25grain. Test reports shall contain all individual values utilized inexpressing the V50 ballistic resistance for each helmet. Any helmethaving a V50 ballistic resistance below the requirement in 3.5.2shall be considered a test failure.)。至於防護裝備 V50值抗彈性能測試,美軍MIL-STD-662規範(美軍所有防護裝備驗證V50值抗彈性能所依據之規範)第5.7節言明依此規範測得之V50值若低於規格要求的最小值則整批拒收(原文:Acceptance and rejection. The selected armor samples shall meetminimum V50BL(P) ballistic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order for

the represented lot to be acceptable. Failure of any test samples tomeet the minimum specified V50BL (P) ballistic limit shall consti-tute rejection of the entire lot which they represent. Unless other-wise specified, the ballistic rests shall be conducted and the testresults accepted prior to shipment of the lot of armor represented

by test samples.)。第5.9節言明複驗之條件及複驗過與不過之處置為「適當的規格或可資應用的複驗抽樣樣本已有,則可執行複驗。若抗彈性能複驗不通過則整批永久拒收,或製造此產品之製程永久拒絕採用。若所有之複驗樣本通過檢驗,則該批產品或製程必須允收」 ( 原文: Retests. Referenceshall be made to the appropriate specification or applicable testdirective for guidance on the number of retest samples required, ifsuch are allowed. If the retest samples do not pass the ballistictest, the lot from which they came, or the process by which theywere made shall be permanently rejected. Otherwise, if all retestsamples pass, the lot or process shall accepted.)⒋警政署相關規範:八十七年採購防彈背心案,採購合約案號NO.98-GF-0543 ,

合約6.3節言明「如測試結果,其中任何一件不合格,即視同全部貨品不合格。在此情形下,售方不得要求重測。本處\警政署將解除本合約」。另八十八年採購防彈盾牌案,採購合約案號GF0-000000-0,合約.3節言明「如測試結果,其中任何一片不合格,即視同全部貨品不合格。在此情形下,立約商不得要求重測。本處\警政署將解除本合約」。

⒌我國聯勤相關規範:國造TC75式九公厘手槍彈,國軍OPS-S-1423A 規範,4.

3.3.3節擊發疵病允收數列表中附註⒈載明「發現未打火門眼時,則應拒收不得複驗」。另M193式五.五六公厘普通彈,國軍MIS-S-1059A 規範4.3.3.1節抽樣表中附註⒈明載「如有兩粒或兩粒以上之槍彈不合格時應整批拒收,如在第一次試驗中發現有一粒槍彈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做第二次試驗,如再有任一粒槍彈不合格,則整批拒收」;附註⒉載明「發現有十粒或十粒以上之槍彈不合格時應整批拒收,在第一次試驗中發現有四粒以上,九粒以下不合格,應加倍抽樣檢驗,初複試合併計算有十粒以上不合格,則應全批拒收」;註⒏明載「如有任一粒槍彈不合格,則此批槍彈拒收,不允許做第二次試驗」。

⒍測試不合格拒收後,後續處置方式須於採購合約或性能檢驗抽樣表中載明「不得複驗」、「不得複試」、「不允許做第二次抽驗」。

合約解釋,應本文義及論理兼備之原則,方符立約真意:

㈠合約是買、賣雙方共同履行、遵守及確保雙方權益之有效文件,其中所附之相關

文件(含決標紀錄、附加條款、清單、規格說明、藍圖及通用條款等)均構成合約不可分之一部分。因之,雙方在履行合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審酌合約規定及相關文件謀求解決之道。本案「驗收方式」作業流程之順序,亦當循上開原則處理,冀免陷入治絲益棼的困境。

㈡按「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不得拘泥字面,致失當

時立約之真意」、「解釋當事人之契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十九年度上字第五八號、三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號著有判例。本案合約明定「驗收方式依清單規定辦理」及「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格、合約條款及附加條款規定辦理」;而陸軍防彈頭盔「FE5F04L008P02」購案於合約清單規定:依規格所列數量抽驗,每次抽樣三份,一份送驗,二份備複驗;陸軍防彈頭盔「TD6002L026P02E」購案合約清單「要求條件五」驗收方式明定:㈠半成品抽驗,檢驗不合格品項,按要求條件六辦理。㈡成品抽驗,任抽二個分庫,抽取樣品三份(每份數量以二個分庫抽樣合併數計算),一份送聯勤軍品鑑測處檢驗,二份存樣備驗。而清單「要求條件六-㈠」為「驗收規定」,明定軍品檢驗不合格得原樣僅複驗一次或退貨換貨二次,若複驗仍不合格或逾期交貨達五十天以上,均依規定辦理解約重購。另合約軍品規格中,關於防彈頭盔之檢查與檢驗,備註⒉「例如採購批量為六○、○○○頂,按本表抽樣為十三份,共計抽樣三十九頂(抽樣送驗規定:十三頂送驗、十三頂備複驗,十三頂存樣):::」,備註⒊「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是以,本案驗收作業之進行,若須適用軍品規格備註⒊「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時,是否亦予探求合約清單及上開規格備註⒉「抽樣送驗規定」規定之真意,並參酌「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以為憑斷。

法規疑義,應循正當程序解決:

按軍事機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軍事機關採購機構作業體系內之最高督導管制單位,其權責及職掌分由左列單位掌理:::二、採購局:㈠軍品採購政策、法令之制訂、核頒與解釋」,本案爭點所在為:合約軍品規格備註中⒊「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是否排除清單及備註⒉有關「複驗」之效力。本案法規適用既有爭議,依首揭規定,實以回歸主管機關解釋為宜。

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事件,尚難全然恝置不理,基於維護當事人權益立場,實有審慎妥處之必要:

㈠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所提理由:

⒈關於本採購案合約之軍品規格四之一抽樣表備註⒊記載「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

格則拒收」中「拒收」文意之解釋有錯誤;合約中抗彈性能不合格得否複驗之認定有錯誤;合約規格之抽樣表備註在本採購案中之位階及效力解釋有誤。

⒉聲請人業已發現確實足以變更原議決之新證據:

⑴聯勤總部兵工生產署檢驗規格二份:依據聲請人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自聯勤

總部兵工生產署所取得之「國造TC七五式九公厘手槍彈檢驗規格-七十七年九月頒發,八十年十一月修訂」以及「M193式五.五六公厘普通彈檢驗規格-六十六年六月頒發」,當可知悉前揭軍品規格規定並無排除複驗之效力,亦即得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詳言之,前揭「手槍彈檢驗規格」對於槍彈檢驗不合格時,針對「防水性能試驗不合格」以及「槍彈無火門眼之疵病」分別有以下之規定:「防水性能測試,如超過九粒(含)以上不能達標準時,則該批彈拒收,如在第一次試驗時,有四粒(含)以上,但不超過九粒不合格時,則再加倍抽樣試驗:::」(第九頁,註四)、「如槍彈不發火應去掉底火,檢查有無火門眼,發現未打火門眼時,則應拒收不得複試」(第十頁,註一)。由前開規定可知,軍品規格中檢驗不合格,非必然即可拒絕其複試之機會,尚須區別不合格之樣態,並應於合約中具體載明「不合格則不得複試」者,主辦機關據以拒絕複試方屬合法。此外,「普通彈檢驗規格」對於槍彈之「精度」、「底部硬度」測試以及槍彈「停發」之疵病亦分別有以下類似之規定:「發現有不合格之槍彈時,須按第一次試驗數量加倍抽樣做第二次試驗,如仍有槍彈不合格,應整批拒收」(第六頁,註三)、「如有任一粒槍彈不合格,則此槍彈扣收,不允許做第二次試驗」(第六頁,註八)、「如槍彈不發火,須去掉底火,檢查有無火門眼,如發現無火門眼時,則應整批拒收,不允許做第二次試驗」(第八頁,註六)。綜觀前揭二軍品規格之複驗或複試規範,當可得知除軍品規格定有明文「不合格即不允許第二次複驗」外,軍品經測試不合格並非即不得複測。反觀系爭購案之「軍品規格」,其第四點「檢查與檢驗」中四-一「抽驗表」之備註⒊,雖規定有「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之規定,然其並未如前開二檢驗規格般定有「則應拒收不得複試」或「不允許做第二次試驗」之明文,是對照前二檢驗規格以觀,顯見系爭購案「軍品規格」前揭規定,並無排除複驗之意。

準此,歷次議決以此認定聲請人違失之基礎即已動搖,而應變更。

⑵八十七年五月六日立法院公報:按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立法院於進行八

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所屬第七目一般裝備暫保留部分之審查會議時,立法委員對於系爭購案亦曾多所質疑,並就系爭購案合約是否准許複驗乙節,與採購局局長曾有爭辯。根據前開立法院公報之記載,系爭採購案合約之規定的確於「測試不合格」(頭盔貫穿就是不合格)之情況,賦予承商申請複驗之權利,此並經採購局亦即合約撰擬機關進行有權解釋在案,是縱貴會認定同意複驗並非允妥,此亦為合約解釋問題,聲請人依據國防部上級機關有權解釋辦理系爭購案,雖未參與同意廠商複驗之決定,然誠如聯勤總部謝抗建參謀長所言:「根據合約:::必須要測試,不測都不行。」是本件縱認同意複驗係屬錯誤,當係合約設計不當,聲請人等僅係依約執行,自無懲戒聲請人之理。歷次懲戒議決之依據,無非認定聲請人依據合約不得通知承商複驗,然依據前開立法院公報中國防部相關主管機關之答詢,當足證依據系爭購案上級主管機關之解釋,系爭合約並未賦予聲請人等執行單位拒絕承商複驗之權利,至陳德昌少將事後於監察院證稱系爭購案合約當中「若抗彈性能要求不合格則拒收」之規定係屬絕對硬性規定者,一則並非有權機關之解釋,二則實係後見之明(實則聲請人於執行系爭購案時,自無法依據陳德昌少將事後於監察院之解釋而拒絕承商複驗,故複驗縱有非是,實亦不應苛責聲請人依據有權解釋機關執行購案之行為)。聲請人並不知悉採購局局長以及聯勤總部參謀長曾於立法院為前揭公開之表述,直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立法委員宋煦光方告知聲請人前開事實,並經聲請人查詢該立法院公報在案,鑑於該立法院公報係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即已存在,而原議決則係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方做成,故立法院公報顯屬原議決以及歷次再審議決時即已存在之證據,又該公報適足以動搖貴會做成歷次議決所依循之基礎事實-聲請人等依約不得同意承商複驗,故當屬適法得以聲請再審議之新證據。

⒊歷次議決對於聲請人系爭行為之「不法意識」並未調查,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

法:查「被付懲戒人:::若單純於法律見解有所違誤,訴訟制度設有審級糾正,即令判決確定,亦有在審級非常上訴等特別救濟之途,尚難據為構成懲戒之事由。被付懲戒人,應不受懲戒。」貴會鑑字第五五二九號議決要旨載述甚明。本案認定聲請人之違失,無非錯誤援引合約條款准許承商複驗,姑不論聲請人實則並未准許承商複驗,實則此一違失亦無非法律見解違誤,致未能依據貴會之見解,優先適用合約軍品規格之規定而排除複驗,而此一法律見解之違失,參見貴會前揭議決之意旨,自非懲戒之事由。蓋縱聲請人法律見解有所違誤,聲請人之上級機關亦得於執行過程中予以矯治;至本件連聲請人之上級機關即系爭購案之主管機關-國防部採購局亦認定系爭購案合約應准許者,更足見本件聲請人系爭法律見解之違失實不可歸責,否則殊難想像採購局亦採取同一之見解。進而言之,貴會就系爭購案是否得准予複驗,與制訂、執行軍品採購業務之採購局固有不同意見,然實不能否認聲請人係依據採購局,亦即系爭購案簽約機關之見解,而通知承商檢驗不合格之事實,縱貴會嗣後認定採購局或聲請人之見解有誤,依據前開貴會議決之要旨,單純法律見解違誤既非懲戒之事由,貴會亦難謂聲請人彼時依據權責機關之法律見解以執行職務即有「執行職務不謹慎、不切實」之違失。況縱貴會認定同意承商複驗即有違法、失職,然衡諸聲請人於原議決程序中所提出之會議紀錄以及首次再審議決程序提出之聲證第八、九號等證據,亦可得知其自始未曾同意承商進行複驗,僅單純同意僚屬通知承商初驗不合格,而請承商回覆後續處理辦法而已,縱貴會以該通知合約條款引用有誤,其亦並未造成任何實害,倘如此尚須受懲戒,則未免有所失之。進而言之,違法行為之故意,除對於行為本身具備認識與決意之外,對於行為之違法性當亦須明知,否則即難課與行為人法律上之責任。本案聲請人雖經貴會認定參與本案同意承商複驗之程序(聲請人仍否認之),然聲請人既係依據國防部上級機關對於合約之解釋辦理系爭購案,縱對於執行行為有所認識,亦無從知悉國防部上級機關之意見係屬違法,故聲請人對於系爭同意承商複驗行為之違法性,顯然並無認識可言,故貴會縱於客觀上認定聲請人參與同意承商複驗之行為係屬違法,然亦不能忽視聲請人對於該行為之違法性並無認識之事實,故歷次議決認定應課與懲戒責任者,即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

⒋歷次議決對於系爭採購案合約之解釋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歷次議決以「

本購案合約基本條款註一,已明白記載驗收方式為:『按清單要求條件五及規格規定辦理。』,至於清單要求條件六之㈠驗收規定:::既為合約基本條款所排除不列,即無援用之餘地:::」。惟同基本條款四復有「餘未盡事宜均按清單、規格及合約通用條款等規定辦理」之明文,故歷次議決無視於基本條款註四之明文,逕行割裂基本條款之規定而得出「清單要求條件六之㈠驗收規定:::既為合約基本條款所排除不列,即無援用之餘地」者,顯有違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⒌聲請人(即受懲戒處分人)黃炳麟、田鳳舜、甲○○、張朝基、尹祖安、李廷

剛、倪大義、盧曉嘉、劉松嘉、陳振寰、景慎逸、郭全福、姚念彬等十三人聲請到會說明等。

㈡經核,上開聲請理由所提之事證,究是否原議決時即已存在,抑或於原議決前已

經提出者,非無研酌之餘地,基於維護當事人之權益,本案尚難全然恝置不理,實宜併同被彈劾人(受懲戒處分人)於原議決前之申辯要旨與貴委員會議決理由、國軍採購軍品特殊規格及專有名詞說明(本核閱意見書叁、之)暨本院所提意見,審慎妥適處理。至於聲請人聲請到會說明部分,為條分縷析全案並釋群疑,仍請貴會本諸權責酌裁。

㈢聲請人(即受懲戒處分人)黃炳麟、田鳳舜、郭全福、姚念彬、倪大義、劉松嘉

、陳振寰、尹祖安、甲○○、景慎逸等十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因陸軍防護頭盔採購案遭受彈劾懲戒,認有冤屈,向本院陳情,茲檢附渠等陳情相關資料如附件,併請卓處。

綜上論結:

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所提「新證據」,是否於原議決時即已存在,當時不知而現始知之,或雖知之而現始得調查斟酌,且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者,而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之規定;或該項「證據」於原議決前已經提出,貴會未予斟酌,如予斟酌,即足以影響原議決之結果者,致有同條項第六款「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之情形,仍請貴會本諸對受懲戒處分人有利、不利之事證均應予詳查之原則,依法妥為處理,以期勿枉勿縱。

理 由按再審議之聲請經議決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又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

者,應為駁回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為由,聲請再審議,所提附件一及附件六至八之證據,已經聲請人於其第一次聲請再審議(本會八十八年度再審字第九八四號)時提出,分別列為該案之附件十九、附件四、附件六至八,有該案卷證及議決書可考,且均為本會斟酌後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議,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聲請,自屬不合法。

次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

斟酌者,係指該證據於議決前已經提出,本會未予斟酌或捨棄不用而未載理由,且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者而言。查聲請人於前次(即第五次)聲請再審議,僅提出三項證據(分別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三年印頒「計數值檢驗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陸軍TD6002L026P02E防彈頭盔案採購清單及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國防、預算兩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據以主張執行複驗為合約之所許云云,並未提出本件事實欄所列附件九至附件十四之證據於該案,從而本會於前次再審議程序中,即無從對之為任何之斟酌,自無所謂證據漏未斟酌之可言。是聲請意旨執此指摘前次再審議議決違誤,顯無理由。

再者,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

原議決者,須該項證據,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始克相當。本件聲請人主張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固據提出事實欄所載附件二至附件四之證據,並據以重申執行抗彈性能之複驗,為陸軍防彈頭盔TD6002L026P02E採購案(以下簡稱T案)合約之所許云云。惟按防彈頭盔抗彈性能測試,如初驗不合格,而其複驗合格,即專以複驗為準,判定全部合格之情形,必須該複驗於選樣及驗測程序均較初驗周延、精準、可靠始可,此為事理之所當然;即聲請人與黃炳麟等十三名共同受懲戒處分人,於九十年一月四日聯署具狀之「再審議聲請補充說明狀㈠」之理由項下第四點之㈡所載:「::故美軍在軍規MIL-STD-662E中要求初驗不合格之頭盔,須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實施一次複驗」等一段文字,亦係本於同一理念而來。否則如僅以同樣方法,先後測試二次,一次合格,一次不合格,即專以合格者為準據,判定全部產品均符合合約所定之抗彈性能要求無虞,殊難臆測其合理性安在?查T案合約關於頭盔抗彈性能檢驗,經測試不合格後,相關人員無視合約中所載「抗彈性能不足則拒收」之規定及其真義,率以協調方式,允依合約中屬一般項目之複驗規範,再作一次與初驗相同之抗彈性能測試,隨即以複驗結果判定全部產品合格,准予驗收結案。依上說明,其行事殊違合理性,亦違合約本旨;且國防部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復監察院之「國軍防彈頭盔採購不良資料案查復書」所載亦同此意旨,而謂「八十五、八十六年度承商百益公司承製頭盔遭貫穿後,未能依合約及規範嚴採有利軍方之條款,要求承商退貨或拒收。後續處置失當,允許承商以同批頭盔在取樣不客觀、送驗數量不足下辦理複測,已損及軍方權益,並影響官兵生命安全。

」等語。雖該部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函送監察院之另件「查復書」中,改稱「經本部法制司、採購局法律顧問室等單位提供審查意見,均認為同意承商複驗一節,係依原合約中所訂條款執行,符合合約精神」,但該查復書之調查結論仍指出:「民商百益公司所承製防彈頭盔確有連續兩年遭貫穿情事,復經本部實施專案鑑測亦有貫穿情事,另頭盔層數::與合約不符,足見該商製程管制欠嚴謹,產品品質良莠不齊,致無法符合合約規範,目前本部採購局正協助聯勤總部、陸軍總部對頭盔品質不符部分,依法爭取軍方最大保障」,顯見同意承商複驗結果,非但未能止息品質上之爭議,反衍生軍方如何善後問題,實違複驗本旨。凡此足見本會原懲戒處分,認定T案合約關於頭盔抗彈性能不足應拒收,不得複驗之論斷,並無違誤。聲請人據上述附件二至附件四之證據,主張T案合約抗彈性能不足仍得複驗,並據以指摘前次再審議議決違誤,自非可取,其此部分之聲請亦無理由。至聲請人所舉附件五之證據,核其內容分別為彈劾案文之「案由」及彈劾理由之表列說明,兩者均出自監察院彈劾案文之原件。聲請意旨指該「案由」為本會懲戒理由,並加以指摘,洵屬誤會,附此指明。

本件再審議之聲請所持之事由,或為不合法,或為無理由,有如前述,則聲請人聲

請傳訊國防部暨所屬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信託局、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等機關團體相關人員:張有成、黃鼎貴、徐尚培、史乃鑑、王吉麟、羅意中、蘇明通、楊世權等人及本案全體被付懲戒人到會說明,經核或前經本會於另案再審議中傳訊,認無可採;或聲請訊問同一事項;或本會已認為無傳訊必要,予以駁回,應認為均無傳訊必要。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裁判日期:200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