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再審字第一一二四號
再審議聲請人 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鑑字第九三一○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理 由按對懲戒案件之議決聲請再審議,須具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否則其再審議之聲請為不合法。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簡稱聲請人)係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暖暖支局課員,擔任驗貨工作,八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被派查驗徐勗初、黃啟德、廖學鎮、郭旭東及簡美枝等各以威立企業有限公司、威豪汽車有限公司、川鶴貿易有限公司、朋世汽車有限公司、臺灣信務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分別自德國進口之高級賓士汽車各三十七輛、十二輛、八輛、三輛、二輛計六十二輛,由受委託之永勝報關行職員邵成村向該關稅局暖暖支局投單申驗(進口報單編號AN\八二\五一三六\○○四三號,總計二十三份),該批汽車分別配置有肉眼即可顯見之配備電動天窗、電動窗、天線、電動調整方向盤及冷氣設備等,惟報關人未登載於「四十六項配備表」(簡稱四六表)上,匿報此等配件,聲請人竟未據實逐車查驗或切實抽驗核對,而悉依置於各車之「四六表」所列配備逕予挑認,率而在其職務上所掌管之「進口報單查驗辦理紀錄表」簽註「本件經核對與裝箱單所報相符」等不實內容,交與邵成村交貨主等遞單報關核稅,得以逃漏貨物稅、營業稅等計新臺幣六百五十六萬一千九百四十三元。因認聲請人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之違失甚明,經本會審議予其休職,期間一年之懲戒處分。聲請再審議意旨泛稱:查本件汽車上所有肉眼顯見之配備,係在一般正常之情況,場地空曠及光線充足之情形下顯而易見,但汽車從國外運來,車身均塗有保護臘,而金富倉棧內部空間狹小,燈光不足,光線黑暗,在當時惡劣之環境下,正常情形顯見之配備,根本無法顯見,況因驗貨時間不足,以致無法詳細查驗配備,絕非未據實查驗核對,實因當時時間有限,且場地光線黑暗不足,場地狹小,原議決理由認定聲請人有嚴重疏失,致使貨主得以逃漏稅捐乙節,自屬誤會。又聲請人被休職一年,現在社會上不景氣,聲請人已五十二歲,中高齡失業不易找到工作,家庭尚有二個就學之子女,生活將陷入困境,懇請再審議,賜予從輕處分云云。經核聲請人所敘述之此項事實理由,其內容無一合於首揭得為聲請再審議之規定,且未附具任何證據以供審酌,復未標明係依據何條款而為聲請,是本件再審議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