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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29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二九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記過一次。

甲○○、丙○○均申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等係本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以下簡稱二工處)之助理工務員、工務

士、文書士,二工處政風室接獲上級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函示:匿名檢舉二工處工務課品檢股(以下簡稱品檢股)及彰化工務段(以下簡稱彰化段)人員接受廠商招待至大陸貴陽旅遊。經分別訪談,渠等與品檢股約僱工務員傅浩祿、彰化段約僱工務員黃智瑜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利用休假與有業務往來之鐵山及東邦工程營造廠商出國觀光,擅赴大陸旅遊,二工處政風室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簽請移送該處考成委員會議處(見證一),茲將其具體之違法事實及證據,列述於下:

㈠甲○○係二工處品檢股助理工務員、傅浩祿為品檢股約僱工務員,二人均由二工

處品檢股股長依工程需要臨時指派負責二工處暨所屬各工務段之各項工程品質審驗工作;乙○○係二工處彰化段工務士、黃智瑜為彰化段約僱工務員,二人均負責經該段段長指派之工程監工施造;丙○○係彰化段文書士,負責該段出納業務,渠等均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鐵山營造廠招待該公司員工赴大陸廣西桂林自強活動,由監工阿祥發起,另有東邦營造工地主任劉吉祥同行,約有二十五人左右,因旅行團人數尚可容納,渠等五人遂與之併團,其出國觀光請示單出國地點皆填東南亞,二工處人事室於其出國請示單皆註記:::重申現階段尚未開放大陸觀光,勿擅自前往,以免誤觸法令而遭懲處:::,其中乙○○誤以為同一年內第二次以上出國免再申請辦理出國請示,致僅有辦理休假而未辦理出國申請(見證二);交通部公路局改隸前為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時,以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路人二字第八六六七八號函,重申不得赴大陸地區旅遊觀光(見證三),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編印人事服務手冊分發全局員工,亦將相關規定編印在第七十四、七十五頁,廣為宣導(見證四),渠等行為違反下列法令: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見證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見證六);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公務員除合於第四至十一條規定者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見證七)。

㈡鐵山營造承包二工處彰化段台十九線17K+391-20K+300道路拓寬工程,自八十

九年三月二十日起施工迄今,尚未完工。東邦營造承包二工處彰化段台十九線10K+200-14K+750道路拓寬工程,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施工迄今,已近完工。二工處彰化段約僱工務員黃智瑜負責主辦鐵山及東邦營造承包之台十九線道路拓寬工程監工施造,二工處彰化段工務士乙○○曾為協辦,現為台一三九線協辦;二工處品檢股助理工務員甲○○曾審驗東邦營造承包之工程七次、約僱工務員傅浩祿曾審驗東邦營造承包之工程九次(見證八),渠等均為二工處工程人員與承包商有業務監督之關係,行為違反行政院院長八十二年三月四日於行政院第二三二一次會議提示:肅貪行動方案肆、具體行動(三):::公務員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邀請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見證九)。

㈢渠等列席二工處考成委員會時,對彼等行為違法,均坦誠認錯,並深具悔意;至

有關接受廠商招待一節,各該員皆以自付團費,包括食宿、交通等費用,有收據為憑(見證十),申復報告一致否認(見證十一),亦經二工處政風室查證,未有確實證據。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一、二工處政風室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簽。

證二、甲○○等四人出國請示單影本及乙○○休假單。

證三、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路人二字第八六六七八號函。

證四、交通部公路局人事服務手冊封面及第七十四、七十五頁。

證五、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

證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

證七、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

證八、二工處品檢股審驗東邦及鐵山營造承包工程指派表。

證九、行政院院長八十二年三月四日於行政院第二三二一次會議提示。

證十、甲○○等五人自付出國團費收據。

證十一、甲○○等五人申復報告。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九月二十四日出國旅遊,其詳情已於報告書中報告過。

謂與監督關係承商出遊,與事實有很大出入,團費由自己負擔,包含食、宿、交通

之一切費用,實無招待之事,出國前不甚了解旅行社辦理附團情形才會附團於鐵山營造與東邦人員同團,同團而行實屬巧合。

前往未開放觀光地區,因對法令之誤解導致,深感悔意懇請從輕處分,日後當在工作崗位上,更盡職守,遵守各項相關法令規定。

提出報告書、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等影本(在卷)。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

申辯人因感念與妻子丙○○結婚二十年,對家庭的辛勞付出,而無機會對妻子一點

補償,內心感覺總有一些歉意,在一次與朋友閒聊當中得知,長安旅行社委由遠東旅行社代辦鐵山營造出國遊覽,遊覽地點是中國桂林,團費兩萬元,是申辯人可負擔,心想這是一次補償妻子的好機會,才決定一同遊覽中國,被稱為世界上有名山水甲天下之都桂林,即參加此次旅行行程。

因申辯人誤聽同事講當年度出國請示單可續用,只辦理休假無須再申請出國,故請

示單未填載出國,並非故意,如屬故意,那有妻子丙○○有申請而申辯人無再申請的道理,這一切多是聽同事誤講,是申辯人糊塗。

此次與同事併團鐵山營造,實因為節省費用,因同事只有五人無法成團,申辯人之

團費係以信用卡支付,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私下接受廠商招待相關規定,絕無另接受額外饋宴,才與鐵山營造併團而行。

至於遊覽行程赴未開放觀光地區一節,實因申辯人認個人並非主管或國家機密人員

,而只是一位最基層的測工,應為未列管人員,一時糊塗誤觸規定,事後深感悔意,懇請原諒一時失察,日後當時時警惕自己,絕不再犯錯,確實遵守各項規定,並竭盡己力於工作崗位上努力盡責。

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與乙○○隨團赴(大陸觀光),確有違規定在未開放前不得前往,而旅遊團費均自理,同行之團員與申辯人均無業務往來,心想申辯人只是基層文書士,即無承辦重要業務及國家機密,一時不察而誤觸規定,事後非常後悔,請各長官原諒申辯人的一時糊塗,日後保證絕不再犯錯,確實遵守各項規定,並竭盡所能於工作上。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公路局第二區工程處助理工務員、乙○○為該處工務士、丙○○為文書士。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與該處約僱工務員傅浩祿、黃智瑜,自費參加與該處有業務往來之鐵山及東邦工程營造廠所組成之旅行團出國旅遊,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擅自轉往大陸地區觀光旅遊。被付懲戒人乙○○復未經其主管核准,僅辦理休假即行出國。上開事實,為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所直承,並有該處政風室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簽、被付懲戒人甲○○、丙○○之出國請示單、乙○○之休假單等影本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乙○○雖辯稱:因誤聽同事講當年出國請示單可續用,致未再申請,並非故意云云,然其未經主管核准即行出國,核與行政院訂頒之「公務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規定不合,所辯難採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等之違法事證明確。核彼等所為,均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被付懲戒人乙○○另違反「公教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被付懲戒人等未經主管許可,擅自轉赴大陸地區旅遊,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有違,均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王 江 深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