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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34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四○號

被付懲戒人 丙○○

甲○○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教育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丙○○、甲○○各記過二次。

乙○○記過一次。

事 實

甲、教育部移送意旨:本案緣起: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前會計員李欽鏞(已調任國立

花蓮師院會計室組員)告發八十三年二月間管理組丙○○組長及春陽分場甲○○主任辦理該場春陽分場場區內甘藍菜標售事宜,未依法定程序,使價值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之甘藍菜以十萬元出售予何鎮湖,事後並令技佐乙○○及技工童麗雀偽填未前來投標之林鏈棟、賴天財投標單欲事後補辦手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認定被付懲戒人丙○○組長、甲○○主任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被付懲戒人乙○○及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依法起訴(起訴書如附件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主文略以:「丙○○、甲

○○、乙○○、童麗雀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丙○○、甲○○各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乙○○、童麗雀各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均緩刑五年」,因丙○○等不服經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駁回,三審定讞(如附件二、三、四)。

本案訴訟期間該場因考量農忙人力需求,安定涉案人員工作情緒,經簽奉國立臺

灣大學核定俟丙○○等四人最終判決定讞後再行檢討懲戒及行政處分事宜,並於八十三年十月將丙○○組長暫調翠峰分場辦事及於八十七年元月一日起將擔任主管職務之被付懲戒人丙○○組長、甲○○技佐兼春陽分場主任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即丙○○組長改調派為組員、甲○○技佐免兼春陽分場主任)。

檢附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一、二○三九號起訴書。

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

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九號刑事判決。

證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三八七號刑事判決。

乙、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略稱:本件移送書謂申辯人丙○○於八十三年間處理有關春陽分場場區內蔬菜標售事宜

未依法定程序,使價值二十萬元之甘藍菜以十萬元出售予何鎮湖,事後並令乙○○、童麗雀偽填未前來投標之林鏈棟、賴天財投標單,欲事後補辦手續,是申辯人涉有偽造文書及圖利罪責乃移送懲戒云云。

系爭春陽分場之二萬五千棵甘藍菜產地價格根本不可能超過十萬元,特分述如下:

㈠證人戴錦稔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庭訊時結稱:「(甘藍

菜)每棵在冬季一.二公斤至一.五公斤左右,夏天一.五公斤。」按系爭甘藍菜共二萬五千棵,其收成時間在冬季,又實際收成時大約只有八成左右得收成,是故系爭二萬五千棵甘藍菜之重量約為三萬公斤左右。

㈡另由證人戴錦稔於同院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之證詞及其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

日庭呈之陳報狀所載內容觀之,以每件三十公斤包裝之甘藍菜為計算單位來估算系爭甘藍菜從仁愛鄉運至臺北所需之運銷成本如下:

⒈運費每件三十公斤裝需五十元。

⒉包裝材料費每件三十公斤裝需四十一元。

⒊田間採收工資每件三十公斤裝需四十五元。

⒋市場管理費及農會手續費,以起訴書所提之八十三年二月份臺北平均售價七.八二元為準,每件三十公斤裝需十四元。

⒌合計右述每件三十公斤裝之運銷成本約需一五○元,又上列項目係由農會採

收之價格,若是由民間自行採收,則另會有餐點費或其他雜費之成本支出,其運銷成本又更高。

㈢系爭甘藍菜共三萬公斤,以每件三十公斤裝需一五○元運銷成本來計算,系爭

甘藍菜運至臺北時至少需要十五萬元之運銷成本。其次,再以起訴書提及之「八十三年二月份甘藍菜平均價格每公斤七.八二元」來計算系爭甘藍菜於臺北之批發售價。按系爭甘藍菜共三萬公斤,則其於臺北之批發售價應為二十三萬四千六百元,將之扣除前揭運銷成本十五萬元後,剩餘八萬四千六百元。此亦即是說,系爭甘藍菜於產地之收購價格不得超過八萬四千六百元,若超過的話,購買之廠商勢必要虧損賠錢。

㈣對於前述事實,證人戴錦稔於同院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庭訊時亦結稱:「(系爭甘藍菜)淨值不到十萬元」。

㈤何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判決亦認為:

⒈上揭臺大農場梅峰本場所標售之甘藍菜,係八十二年八月份,屬夏季蔬菜,

高山地區之夏季蔬菜之價格,恆較冬季蔬菜之價格為高,而南投縣仁愛鄉甘藍菜之最佳採收季節,在春陽地區海拔八百公尺至一千公尺處,係六月中旬至六月下旬,冬季甘藍菜遇有抽苔開花情形,其價格更為偏低等情,業據證人即仁愛鄉農會運銷人員戴錦稔到庭結證詳實(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及同日庭呈之陳報狀附件),及證人蔡牧起、何鎮湖、黃志堅於審理時證述在卷(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同年八月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尤其本省夏季為颱風季節,此一變數亦為夏季蔬菜價格向上揚升波動之因素等情,此觀之證人黃志堅證述其曾投標甘藍菜過程即明(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是公訴人以夏季蔬菜價格作為冬季蔬菜價格上比較之依據,在季節因素影響菜價之差異上而言,是否適當,已不無可疑。再者,公訴人另引用八十三年二月份臺北市第一、二市場甘藍菜平均價格每公斤七.八二元,為其定甘藍菜價格依據之一,惟查該臺北市公開市場之批發平均價格,與產地標售價格間,尚有運銷等費用之成本落差,換言之,除了產地標售時所支出之得標價款外,尚需加上砍伐工資、包裝材料費、運費、市場管理費、農會手續費等運銷成本,才會產生上揭臺北市公開市場之批發價格等情,亦經證人戴錦稔於審理時證述明確,即告發人李欽鏞於審理時以書狀所載之計算方式,亦有於公開市場之批發價格扣除運銷成本而為計算之情形,見李欽鏞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補充告訴理由再續狀內附第二號證即明,復徵諸與系爭甘藍菜同時期即八十三年二月間,地理位置上較近於南投縣仁愛鄉系爭甘藍菜產地之彰化縣溪湖鎮果菜市場之甘藍菜平均價格為每公斤六.六元,有溪湖鎮市場蔬菜平均價格及交易量變動表在卷可稽(見申辯人在刑事一審於八十四年八月八日調查證據聲請狀附被證一號第三頁)、及南投縣仁愛鄉農會八十三年二月份送往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果菜市場最後一次甘藍菜交易價格為每公斤四元等情,有該農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日(八四)仁農供字第二八三八號函在卷可按,上揭彰化縣溪湖鎮果菜市場及南投縣仁愛鄉農會之同時期甘藍菜平均價格均較公訴人所引之上揭臺北市公開市場之批發價格為低,是公訴人以上揭臺北市公開市場內之甘藍菜批發價格,未扣除運銷成本,而為計算系爭甘藍菜於產地標售之價格乙節,尚有待商榷。

⒉依證人戴錦稔證稱:甘藍菜每棵在冬季一.二公斤至一.五公斤左右,而扣

除運銷成本(其細目詳見其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庭呈之陳報狀內附運銷成本分析表)即每件三十公斤裝需一百五十元計算等情,而系爭甘藍菜為二萬五千棵,其收成時間為冬季,實際約八成得收成等情,迭經申辯人供明在卷,核與證人黃志堅證述大致相符,準此系爭甘藍菜收成重量約三萬公斤,再以上揭運銷成本計算,應扣除十五萬元,而若以公訴人所引用之八十三年二月份臺北市第一、二市場甘藍菜平均價格每公斤七.八二元,計算系爭甘藍菜在臺北批發價為二十三萬四千餘元,扣除前揭成本費用十五萬元,應為八萬四千餘元,則證人戴錦稔於審理時證稱:系爭甘藍菜之淨值不到十萬元等情(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尚非無據。⒊綜上所述,申辯人丙○○、甲○○等人於標售系爭甘藍菜時,雖未踐行訂定

底價之正常程序,不無瑕疵,惟其等以十萬元之價格將系爭甘藍菜出售予何鎮湖,因該批系爭甘藍菜之淨值尚不及十萬元,即難認申辯人丙○○、甲○○等有圖利他人之犯行。

由此可知申辯人將八萬四千元之甘藍菜以十萬元之高價出售,此完全係為臺大之利益著想。是移送書謂申辯人未依法定程序將價值二十萬元之甘藍菜以十萬元之賤價出售予何鎮湖,即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背法令情事。

系爭甘藍菜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在臺大農場春陽分場出售時,其辦理方式僅

需比價(議價)即可,不需「招商公開比價」,更不需會計人員會同辦理比價程序,特分述如下:

㈠如前所述,系爭甘藍菜於產地售價若超過八萬四千六百元的話,則購買之廠商

勢必虧損賠錢。由是,系爭甘藍菜之售價既然不可能超過十五萬元,則依據臺灣大學程序表之規定,其於販售時即不需「招商公開比價」,僅需取具兩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評比其價格即可。

㈡由於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確實已有證人林鏈棟及賴天財去過春陽分

場看過系爭甘藍菜,並且各自都開出不超過八萬元之標購價格,其中證人林鏈棟還留下其姓名、地址之便條紙予春陽分場之主任即本件共同被付懲戒人甲○○,此等事實均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因此之故,除了證人林鏈棟及賴天財兩位之外,再加上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當天證人何鎮湖也來到現場看過系爭甘藍菜且又開出欲標購之價格來,則在程序上已有三家廠商開出欲標購之價格,是故該次販售事宜在實質上並無任何違法之處。

㈢其次,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當天申辯人丙○○協同告發人李欽鏞由臺大農

場梅峰本場去春陽分場之目的,事實上是為了驗收春陽分場之宿舍水電工程的,此參諸李欽鏞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九月六日訊問筆錄之陳述謂:「我是正好去驗收宿舍水電工程」云云,即可知悉。至於販售系爭甘藍菜之事,則是到了春陽分場之後才臨時決定的。雖然是臨時決定的,但是由於事先已有林鏈棟及賴天財二位向本件共同被付懲戒人甲○○當面開出不超過八萬元之標購價格,是故申辯人丙○○才於當場又以電話洽請何鎮湖前來察看是否願意標購系爭甘藍菜。

㈣至於李欽鏞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九月六日訊問筆錄謂:「我問他有經

過簽准(一般均授權副場長蔡牧起決行)?為何私自標售,我當時要求丙○○把簽准的簽呈拿出來,他不理我,也不拿出來,依規定會計需監標(需在場),他並未通知我,也未通知場長,也未經簽准:::」、「我在要求丙○○提出簽呈,丙○○提不出,我即離席到外面,我在外面看他們開標比價」、「我要求的是管理組應排定何時標售,應先簽准(他所簽的只說系爭蔬菜已可發售)」云云,完全不實在。蓋-⒈春陽分場主任即本件共同被付懲戒人甲○○早在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就將欲

銷售系爭甘藍菜之事提出簽呈予經營組、管理組、會計及場長(被證二號,按本目及次目所列被證二號至被證十號證物,均係上開刑案一審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辯護意旨狀所列證物)。管理組即申辯人丙○○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會簽,會計李欽鏞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會簽,是故李欽鏞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之時即已知悉本件銷售事宜,至於場長部分則係由副場長蔡牧起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代理場長決行謂:「數量不多,請『管理組及春陽分場』速尋承包商『議價』出售。」由是益見系爭甘藍菜之銷售事宜根本不需經過公開比價,亦不需會同會計來監標。

⒉臺大農場對於購買或出售財物之案件,若未達十五萬元者,亦無由會計人員

會同監標或會同估價之先例。尤其是在八十二年十月間及八十三年一月底曾經發生過兩件未達十五萬元之採購案,其請購單位於事先都未知會管理組及會計人員,而是在事後東西買進來之後,甚至是使用完畢之後,才知會管理組及會計人員,此種作法完全與前揭臺灣大學程序表之規定不符,然而會計李欽鏞還是准予核銷。詳述如下:

⑴八十二年十月間陳永芳技佐欲採購雞糞肥料十二萬三千零九十元,然而陳

永芳技佐於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才知會管理組(被證三號),會計李欽鏞亦遲至當時始知悉此事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才製作支出傳票准予入帳核銷(被證四號)。當時陳永芳技佐亦祇是於事後提出三張廠商之估價單(被證五號)及一張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被證六號),而且會計李欽鏞亦祇是作書面審核而已,並未會同估價,更未監標及監驗(註:實則對於未達十五萬元之購買或出售財物案件,會計人員祇需作書面審核即可,根本不需會同估價或監標、監驗)。

⑵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教研組林佩華技佐欲採購泥炭苔及鵝掌藤共十萬五

千元,然而林佩華技佐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四日始知會管理組(被證七號),而會計李欽鏞亦遲至當時始知悉此事並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才製作支出傳票准予入帳核銷(被證八號)。當時林佩華亦同樣祇是於事後提出三張廠商之估價單(被證九號)及一張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之統一發票(被證十號),而且會計李欽鏞亦祇是作書面審核而已,並未會同估價,更未監標及監驗。

⒊會計李欽鏞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在春陽分場時,根本就沒有提到過要申

辯人丙○○拿出所謂的經簽准的簽呈來,不但如此,李欽鏞還會同到菜園察看(此點事實,李欽鏞亦承認屬實),而且何鎮湖還攜回乙株已開花(抽苔)之甘藍菜給李欽鏞看,謂該批甘藍菜之品質已甚差,其價值不會超過八萬元。在這種情況之下,李欽鏞怎麼可能還會要求申辯人丙○○應該依照金額十五萬元以上之程序規定,例如:排定何時標售、應先申請簽准其底價、會同會計監標監驗:::等等來辦理該次之標售事宜呢!李欽鏞之該些說詞純粹是意欲入申辯人於罪而說的。此參諸其對於前述八十二年十月間及八十三年一月底之兩件不合規定之採購案都故意放水准其核銷入帳之事,益見李欽鏞之用心不良!⒋事實上,李欽鏞於當時當場祇要求本件共同被付懲戒人甲○○應請林鏈棟及

賴天財補填估價單。嗣後回到梅峰本場時,李欽鏞又要求申辯人丙○○要補作會議紀錄,否則不同意該筆款項入帳。面對李欽鏞之刻意刁難,雖然申辯人丙○○明知未達十五萬元者不需製作會議紀錄,但是申辯人出於無奈,亦祇能依其要求在被付懲戒人甲○○補作之會議紀錄簽章(本案會議紀錄並非申辯人製作)。

綜上關於偽造文書部分,由於系爭甘藍菜之產地售價未達十五萬元,是故證人林鏈棟及賴天財根本不需在議價評比時在場。因此之故,彼二人既然已事前同意本件共同被付懲戒人乙○○及刑案共同被告童麗雀可代為簽名者,則渠等之行為即無該當偽造文書罪責可言,惟刑事判決仍諭知申辯人有罪之判決,著實令申辯人不服,從而本件申辯人因求好心切,處處以臺大農場之利益為先之考量。而將屆臨開花無人願意價購之甘藍菜以高價出售予何鎮湖,此種戮力奉公之行為竟淪落被判刑降調之命運,豈非讓申辯人心灰意冷乎?是申辯人當時如不負責任,則任令甘藍菜開花,然後以耕耘機斬除充當肥料,非但不必自掏律師費,更沒有三、四年在法院奔波之勞苦狀,如此乃應驗「喝茶聊天者升官無事,苦幹實幹,坐牢槍斃」,豈能提高公務人員之士氣乎?本件之緣起,乃因會計李欽鏞在任職臺大農場期間,處處掣肘農場,且對投其所

好者,無任何事,在經費上均可獲其支援,而如不與之扯爛污者,即處處刁難,甚至抑留剋扣他人之差旅費,而不幸申辯人因手下職員出差,但其竟剋扣差旅費,最後該職員提出舉發,李某亦遭地檢署起訴,其竟懷恨在心,是乃設好圈套,明知本件出售甘藍菜未達十五萬元不須驗收會議紀錄,竟要求申辯人補作會議紀錄,申辯人生性誠實,且當時抱著本件出售甘藍菜全係增加臺大收入,不幸檢察官及法官們竟僅信李某一人之言詞,並因此判處申辯人徒刑,申辯人夜間思及可謂輾轉難眠,司法竟淪為私人報復之工具,可嘆可悲,特請鈞會法學俊碩之士明鑑。

為明瞭本件經過,懇求鈞會調閱本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

號全案刑事卷宗,並傳訊當時臺大實驗農場場長劉富文教授,且能開言詞辯論庭,俾讓申辯人陳述意見。

綜上所述,申辯人並無任何違失行為,且冀求公有財物能售出好價錢,而迅速加

以處置,並無任何不法行為,伏請鈞會能秉持正義之筆而予免處分之議,則申辯人將受恩而永銘心衷。

丙、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公務人員為依法行政,凡事均須依規範行事,申辯人甲○○自七十一年就任職臺

大山地實驗農場,八十年起兼任春陽分場主任,負責種植甘藍菜等作物,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因在春陽分場所種甘藍菜二萬五千株已屆成熟期,故依農場所訂產銷管理辦法(如附件一),簽請農場管理組依程序辦理銷售,奉批示因數量不多,速尋承包商議價出售(如附件二)。申辯人甲○○是依據農場內之行政程序規定辦理銷售甘藍菜。

申辯人甲○○為生產單位技術人員,負責種植事務,僅負責生產及屆出貨期前簽

請行政管理單位銷售,且亦依規定辦理,故對行政部門之行政程序不甚瞭解。因為申辯人在春陽分場種植甘藍菜,所屬為生產單位。至於招商比價、議價事項,皆由當時之管理組長即本件共同被付懲戒人丙○○在梅峰本場辦理。所以招商比價、議價、標售事宜,申辯人並不清楚。案經當時管理組組長丙○○通知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假春陽分場標售甘藍菜,並找承包商何鎮湖到春陽分場競標。被付懲戒人丙○○約廠商何鎮湖等人,到春陽分場議售所種植之甘藍菜。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當時祇有廠商何鎮湖到場議價。但是在此之前的二、三天,另外兩位廠商林鏈棟與賴天財有先去看過春陽分場所種植的甘藍菜生長情形,並將渠等願意承購價格分別用口頭告訴林鏈棟之弟乙○○(春陽分場技佐)及賴天財外甥潘宏欽(春陽分場技工),依其所述價格全權處理購買甘藍菜事宜。

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及附設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辦理程序表(如

附件三)第五項規定,標售未達十五萬元者比價辦理即可。本案產量,依當時產地價格並無超過十五萬元(過農曆年期間菜量多而價格不高),經何鎮湖議價後,以十萬元成交。當時管理組未作任何紀錄。事後管理組要將該款項入帳。會計員李欽鏞要求補作紀錄,才肯將這筆十萬元款項入帳。後來被付懲戒人丙○○拿臺大山地實驗農場開標、比價、議價紀錄給申辯人,要求申辯人甲○○等補簽(如附件四)。申辯人就將當時的情形寫在紀錄上,並沒有偽造事實紀錄。這份紀錄,既是要申辯人補寫的,所以說申辯人偽造文書,對申辯人實在不公平。又申辯人在填寫上開紀錄時均依當時實際情形書寫,未有存心偽造之故意。本案在法院答辯時申辯人均誠實依當時情況向法官說明,惟未被採認。

申辯人要強調的有二:㈠我是生產單位,銷售部分我已經簽請管理組辦理(附件

二)。我都依據農場行政程序做事。㈡當時的比價紀錄是事後依事實補寫的,其實根本不需要做的,因為會計員要入帳,堅持要我們補做的,再依據這份紀錄來告發我們,實在是不公平的。

就本案而言,申辯人認為是被冤枉及不公平的。因我是生產單位,僅負責生產,

而對銷售行政程序全然不懂。管理組長要求補簽時,認為皆為事實而簽字,因而造成瀆職,身心甚感不平衡,懇請委員能明察秋毫,為職平反,實感德便。

檢附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附件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產銷管理辦法。

附件簽呈(甲○○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簽呈)。

附件國立臺灣大學及附設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辦理程序表。

附件臺大山地實驗農場開標、比價、議價紀錄。

丁、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以:本案緣起:申辯人所在之春陽分場於八十三年二月有一批高麗菜,適值採收期。

因當時正逢平地冬季蔬菜盛產期,故菜價低。當時菜販都不願意上山購買高麗菜,因菜價低成本高沒利潤。故春陽分場主任甲○○就拜託場內員工幫忙找人購買此批菜。因為此批菜已成熟若再不採收就會裂開抽苔開花(高麗菜在高海拔山上冬季因遇低溫會抽苔開花)。若抽苔開花品質自然不好沒有人會買,那整批菜就會報廢,農場也就會因此有所損失。故申辯人就找哥哥林鏈棟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前幾天到春陽分場看此批菜,當時甲○○主任也在,林鏈棟看完後說:「高麗菜有的己抽苔,品質不好,不好賣,若農場要賣,我最高祇能出價八萬元。

」事後留下姓名住址給呂主任,並說:「農場若要賣時再聯絡」。也告知申辯人說:「若農場要以八萬元賣,你先訂下,再聯絡我」。因當時他住在臺中縣大安鄉,上山一趟很費時,後來以十萬元賣出就沒有聯絡他了。

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當天本場會計李欽鏞、管理組長丙○○到春陽分場洽公。

剛好有一位菜販何鎮湖來看菜,呂主任就邀請李會計、張組長一同到菜園看菜,菜販何鎮湖和李會計一同繞菜園一圈,並摘二顆高麗菜回辦公室,何鎮湖說:「高麗菜已抽苔」,就當場切開,並教李會計辨別高麗菜抽苔情形。經張組長和呂主任跟菜販討價一番後,何鎮湖開價十萬元。張組長就決定賣給何鎮湖。因先前已有林鏈棟、賴天財二人來看過菜,也開過價,都開八萬元。張組長認為何鎮湖價格最高理當賣給何鎮湖。又十萬元沒有超過法定十五萬元要招標手續,只要二家以上廠商比價即可,張組長就請示李會計意見,當時李會計也無異議。但事後張組長拿十萬元款項要入庫時,李會計才說:「不行,不合程序,要補辦手續。

」於是張組長就拿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及標單交給呂主任再交給申辯人。呂主任對申辯人說:「菜的款項會計不肯入庫,要補辦手續。既然你哥哥有來看過菜也開過價,只是何鎮湖開價十萬元較高買走了,而你哥哥人又不在(當時人在臺中縣大安鄉),請他跑一趟來補手續又不可能(因為沒有買到,誰願意白跑一趟)。你就幫忙代替簽名,好入帳」。申辯人為了款項能入庫,就代簽名。一切事由如上所述,請明察。

申辯人一直擔任現場工作者,對於一切行政工作從未接觸,所以一切招標、比價

、議價等法定程序也不懂,上級交辦之事,祇有奉令照辦。且申辯人哥哥林鏈棟確實有來看過菜,開過價,也有授權予申辯人,又當時祇想幫忙款項入庫,一切為農場好。那知因一時失慮而違法,真是後悔。本案給申辯人一個永生難忘的教訓及警惕,從今以後行事必定謹慎小心,辦事必定依法辦理。

聲請訊問證人林鏈棟。

理 由被付懲戒人丙○○原係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以下簡稱為臺大農

場)組員暫代管理組長(八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調派為管理組組長,八十三年十月暫調臺大農場翠峰分場辦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改調派為組員,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商調至雲林經濟農場總務室主任,現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彰化分處股長。被付懲戒人甲○○、乙○○均為臺大農場技佐,其中被付懲戒人甲○○自八十年八月一日起並兼臺大農場春陽分場主任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八十三年二月間,被付懲戒人丙○○、甲○○、乙○○分別為臺大農場之管理組長、臺大農場春陽分場主任、技佐,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於八十三年二月間,臺大農場春陽分場內所種植約二萬五千株之甘藍菜適值採收期,被付懲戒人丙○○承辦該批甘藍菜之標售業務,被付懲戒人甲○○係生產單位,亦參與其事,二人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許,在臺大農場春陽分場內辦理標售甘藍菜時,僅有菜商何鎮湖一人到場,並未辦理任何公開招商比價及製作會議紀錄,即允以十萬元之價格出售該批甘藍菜予何鎮湖,當日即遭臺大農場會計審核人員李欽鏞以該批甘藍菜之底價應逾十五萬元,依規定應辦理招商比價,而實際作業程序與此規定不合等理由加以質疑。被付懲戒人丙○○、甲○○二人一時情急,竟與被付懲戒人乙○○、臺大農場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二人基於共同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四人均明知菜商林鏈棟、賴天財二人實際上並未參與該日比價會議,先由被付懲戒人丙○○於同月二十六日,在臺大農場梅峰本場辦公室內,在其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臺大山地農場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以下簡稱為「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乙紙內,填載時間「上午十一時」之「上」字及「十一」字(不含日期部分),及擬辦事項等不實內容暨會辦單位名稱。另填寫私文書「臺大農場標售財物標單」(以下簡稱為「標單」)兩紙內之投標名稱後,旋即在該梅峰本場將之交予被付懲戒人甲○○。被付懲戒人甲○○即在梅峰本場辦公室內填寫「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乙紙內之日期(未填時間部分)、地點、報告事項、決議事項等不實內容,並於會辦單位簽註欄蓋章後,連同「標單」兩紙,一併在臺大農場春陽分場內轉交予被付懲戒人乙○○及該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小姐。被付懲戒人乙○○及童麗雀二人並於同月二十七日或二十八日(即開標日之後兩、三天)上午八時許,在臺大農場春陽分場辦公室內,於該「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乙紙內,分別偽造「林鏈棟」、「賴天財」之署押,用以表示二人出席開標會議之證明;被付懲戒人乙○○另在其中一紙「標單」內偽造「林鏈棟」之署押,並填寫投標日期、金額及地址等部分;童麗雀亦在另一紙「標單」內偽造「賴天財」之署押,並填寫投標日期、金額及地址電話等部分,被付懲戒人乙○○、童麗雀二人填寫完竣後,乃共同將填妥之該「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及「標單」二紙,交予被付懲戒人甲○○,再由被付懲戒人甲○○交予被付懲戒人丙○○,被付懲戒人丙○○持上揭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偽造之私文書,作為十萬元款項繳庫之依據,而於同年三月初,在臺大農場梅峰本場提出行使,交由會計人員處理,足以生損害於臺大農場對於公文書管理之正確性及林鏈棟、賴天財二人。案經臺大農場會計審核人員李欽鏞告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認被付懲戒人丙○○、甲○○、乙○○,與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條之罪,依吸收關係應論以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且一行使行為而行使兩種偽造之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不實登載罪處斷,而論以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處被付懲戒人丙○○、甲○○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被付懲戒人乙○○與童麗雀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均緩刑五年。偽造於「臺大山地農場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及「臺大農場標售財物標單」內之「林鏈棟」與「賴天財」署押四枚均沒收。被付懲戒人丙○○等不服提起上訴,歷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均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凡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

一號、第二○三九號起訴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九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三八七號刑事判決(均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會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為南投地檢署)調取上開刑案偵審卷核閱無訛。被付懲戒人丙○○、甲○○、乙○○等之申辯書亦承認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僅何鎮湖到春陽分場看菜,以十萬元購買春陽分場之甘藍菜二萬五千株,事後因會計李欽鏞質疑,不肯入帳,渠等始補作會議紀錄,填載上揭「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及「標單」,交予被付懲戒人甲○○,轉交被付懲戒人丙○○,由被付懲戒人丙○○交付予會計人員,憑以將十萬元繳庫入帳等情屬實。訊之被付懲戒人丙○○、甲○○、乙○○,亦坦承何鎮湖以十萬元買受上開春陽分場之甘藍菜後,因會計李欽鏞不肯入帳,渠等乃事後補作紀錄,填載上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及「標單」,由被付懲戒人丙○○在梅峰本場填載「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乙紙內之時間「上午十一時」之「上」字及「十一」字,擬辦事項內容,暨會辦單位名稱。並於紀錄欄簽名,在擬辦事項下蓋章。另填寫「標單」兩紙內之投標名稱後,交予被付懲戒人甲○○。被付懲戒人甲○○在梅峰本場辦公室內填寫「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乙紙內之日期「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之「八十三」、「二」、「二十五」等字(未填時間部分)、地點、報告事項、決議事項等內容,並於列席人員欄簽名,於會辦單位簽註欄蓋章後,連同「標單」兩紙,一併帶到臺大農場春陽分場,轉交予被付懲戒人乙○○,及該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嗣由被付懲戒人乙○○及技工童麗雀在該「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乙紙內廠商欄,分別簽「林鏈棟」、「賴天財」之署名,被付懲戒人乙○○另在其中一紙標單上簽「林鏈棟」之署名,並填寫投標日期、金額及地址等部分;童麗雀亦在另一紙「標單」內簽「賴天財」之署名,並填寫投標日期、金額、地址及電話等部分,再將填妥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標單」,交予被付懲戒人甲○○,被付懲戒人甲○○將之交予被付懲戒人丙○○,再由被付懲戒人丙○○將之交予會計人員,憑以將十萬元繳庫入帳等情屬實(見本會九十年三月五日訊問筆錄)。並經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於上開刑案偵審中供認不諱,有童麗雀之偵審筆錄在卷可稽。復有上開登載不實、偽造署押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及「標單」在卷可查。是則被付懲戒人丙○○等違失事證,至為明顯。

被付懲戒人丙○○、甲○○、乙○○等人雖以下列情詞置辯:

㈠被付懲戒人甲○○在春陽分場負責種植甘藍菜等作物,八十三年二月間,因所種

植甘藍菜已屆成熟期,故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依臺大農場所訂產銷管理辦法,簽請農場管理組依程序辦理銷售。該簽呈陳經營組、管理組、會計、場長。管理組即被付懲戒人丙○○、會計李欽鏞分別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十八日會簽意見後,副場長蔡牧起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代理場長決行,批示:「數量不多,請管理組及春陽分場速尋承包商議價出售。」故被付懲戒人甲○○是依農場內之行政程序規定辦理銷售甘藍菜,依法行政。而由上開副場長之批示,足見系爭甘藍菜之銷售,不需經過公開比價,亦不需會同會計監標。

㈡被付懲戒人甲○○屬生產單位,僅負責生產及屆出貨期前簽請行政管理單位銷售

,且亦已依規定辦理,至於招商比價、議價等事項,皆由當時之管理組長即被付懲戒人丙○○在梅峰本場辦理。被付懲戒人丙○○通知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假春陽分場標售甘藍菜,並找承包商何鎮湖等人到春陽分場議價競標。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當時雖祇有承包商何鎮湖到場議價,但在此之前兩、三天,另有包商林鏈棟、賴天財先去春陽分場看菜,表示願以八萬元承購,並將渠等願意承購價格,分別告訴其弟乙○○、其外甥潘宏欽(春陽分場技工),請依其所述價格全權處理購買甘藍菜事宜。林鏈棟、賴天財已有授權,而被付懲戒人乙○○及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潘宏欽之妻)在「標單」上填載八萬元,未超過授權,自屬有權製作,即無偽造文書之罪責。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等有罪,實屬冤枉。

㈢依國立臺灣大學及附設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辦理程序表第五項

規定,標售未達十五萬元者,取具三家廠商之估價單比價即可,無須公開比價,不需製作比價會議紀錄。臺大農場對於購買或出售財物之案件,若未達十五萬元者,亦無由會計人員會同監標或會同估價之先例。系爭甘藍菜依當時產地售價,未達十五萬元,經何鎮湖議價,以十萬元成交,不須製作比價紀錄。林鏈棟及賴天財根本不需在議價評比時在場。而林鏈棟、賴天財已事前同意被付懲戒人乙○○及刑案共同被告童麗雀可代為簽名,則渠等之行為,即無該當偽造文書罪責之可言。

㈣本件純因會計李欽鏞事後刻意刁難,要求補作紀錄,否則不同意該筆十萬元款項

入帳,被付懲戒人丙○○無奈,才依其要求,於甲○○補作之會議紀錄簽章等語。被付懲戒人甲○○並申辯稱:因事後丙○○要求伊等補寫紀錄,伊乃將當時實際情形寫在紀錄上,並沒有偽造事實紀錄,未有存心偽造之故意等語。被付懲戒人乙○○並申辯稱:因管理組長丙○○將「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及「標單」交給甲○○主任,轉交予伊,以其兄林鏈棟曾來看菜、開價,囑伊代哥哥林鏈棟簽名好入帳。伊為款項能入庫,就代簽名。行政程序伊不瞭解,上級交辦之事,祇有奉命照辦。況且伊兄確有來看過菜開過價,也有授權予申辯人乙○○,那知因一時失慮而違法云云。

惟查被付懲戒人丙○○、甲○○、乙○○所為上開渠等並無偽造文書罪責之各節申

辯,為上開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是渠等所辯,自無可取。次查被付懲戒人甲○○所提出附件臺大山地實驗農場開標、比價、議價紀錄,為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等偽造文書罪之證據,顯不足為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證明。附件被付懲戒人甲○○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簽呈,附件國立臺灣大學及附設單位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辦理程序表,被付懲戒人丙○○等於上開刑案偵查及第一審審理中業已提出(見南投地檢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一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至第七十七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卷第一宗卷第一百三十頁至第一百三十二頁),附件國立臺灣大學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產銷管理辦法經上開刑案告發人李欽鏞於刑案第一審中提出(見同上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卷第一宗卷第一百八十二頁),然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並未採為被付懲戒人丙○○等偽造文書免責之證據。經查被付懲戒人甲○○於本會審議程序中提出上開三項證據,無非執以主張,其於系爭甘藍菜屆採收期時,已於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依臺大農場產銷管理辦法簽請管理組銷售。奉副場長批示:「數量不多,請管理組及春陽分場速尋承包商議價出售。」其乃依農場內之行政程序規定辦理銷售甘藍菜。且依規定,臺大農場標售財物,未達十五萬元者,取具三家廠商之估價單比價即可,無須公開比價,不需製作「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甲○○依上開臺大農場產銷管理辦法簽請管理組銷售系爭甘藍菜,僅係銷售之前置作業,對於被付懲戒人等事後偽造「開標、比價、議價紀錄」及「標單」行為,不生影響。復查被付懲戒人乙○○及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並未有授權,而被付懲戒人等既明知林鏈棟、賴天財未於比價時到場,亦未開具「標單」,被付懲戒人丙○○、甲○○竟交由被付懲戒人乙○○與春陽分場技工童麗雀,分別以林鏈棟、賴天財名義,在「標單」上完成填載,自屬無權製作。明知該二人未到場,而在「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上代簽名,表示到場,當然屬直接故意,而確有偽造文書犯行。且無論依規定,臺大農場標售財物之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下者,是否需製作「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被付懲戒人丙○○等係經會計審核人員質疑該次標售之作業程序與規定不合後,始於事後在「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上面偽填不實之內容,並偽造「林鏈棟」、「賴天財」之署押,復提出行使,供為該次標售款項繳庫之依據,對於臺大農場之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對於林鏈棟、賴天財二人,自難謂無足生損害之虞等情,業經上開刑事確定判決論述甚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九號刑事判決第四頁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四三八七號刑事判決)。是則被付懲戒人甲○○提出上開三項證據,所為之上開申辯,經查或對其事後偽填不實之「開標、比價、議價紀錄」不生影響;或與刑事確定判決之論斷不合,為該判決所不採,經核均不足以解免其偽造文書罪責,即不足為其免責之論據。又被付懲戒人丙○○以臺大農場對於購買或出售財物之案件,若未達十五萬元者,亦無由會計人員會同監標或估價之先例。系爭甘藍菜之產地售價未達十五萬元,不需公開比價。是故林鏈棟及賴天財根本不需在議價評比時在場。彼二人既然已事前同意乙○○、童麗雀可代為簽名,則渠等之行為,即無該當偽造文書罪責等語置辯。被付懲戒人乙○○以其已獲林鏈棟授權製作,並非偽造文書等語置辯。經核渠等之申辯,既與上開刑事確定判決之論斷不合,亦無可取。又被付懲戒人乙○○雖舉證人林鏈棟,以資證明林鏈棟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開標前二、三天已去春陽分場看菜,於八萬元內請被付懲戒人乙○○作決定,並授權乙○○代為簽名云云。然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認為林鏈棟於刑案審理中所述有授權乙○○乙節,係迴護之詞,已難輕信,而予以指駁甚詳。況且經本會隔別訊問結果,證人林鏈棟所述至春陽分場看菜,有關同往菜園看菜之人是否包括甲○○;看完菜後林鏈棟有無先與山下菜販詢價;事後林鏈棟有無打電話詢問甘藍菜是否被標走;林鏈棟授權乙○○代為簽名、補文件之日期及通訊方法等各節,經核與被付懲戒人乙○○、甲○○所述者互相歧異(見本會九十年三月五日訊問筆錄)。足見彼等所謂授權乙○○代為簽名之說,乃事後卸責之詞,為不足採。至於被付懲戒人丙○○聲請訊問證人劉富文,無非欲以之證明銷售金額小的,當時場長劉富文有授權副場長蔡牧起批示議價,及十五萬元以下者,不需製作議價紀錄,祇要取兩張估價單即可云云。惟查上揭被付懲戒人丙○○所欲證明之事項,業經上開刑案於偵、審中訊問劉富文、蔡牧起(見南投地檢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四二一號偵查卷第一百十頁至第一百十一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刑事卷第一宗卷第一百八十六頁至第一百八十七頁),並認為被付懲戒人丙○○上開主張,不足為其偽造文書免責之論據,而予以指駁在案,已如上述,是則本會自無再傳訊劉富文之必要。再者,被付懲戒人丙○○另引述臺大農場八十二年十月及八十三年一月底,兩件未達十五萬元採購案,請購單位未事先知會管理組及會計人員,會計李欽鏞事後書面審核准予核銷之先例,並引用於刑事一審中八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辯護意旨狀所列被證三號至被證十號證物,以資主張未達十五萬元之購買或出售財物案件,會計人員祇需作書面審核即可,根本不需會同估價或監標、監驗云云。經查被付懲戒人丙○○於刑事一審中已為上開主張,並提出上開證物,然未為上開刑事確定判決所信採,是則尚難資為免責之論據。

被付懲戒人丙○○、甲○○、乙○○所為其餘申辯及所提各項證據,經核均不足以

為其免責之論據。是則渠等行使偽造文書等違法事證,及被付懲戒人丙○○、甲○○執行職務未力求切實,尚有失職之事證,均已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被付懲戒人丙○○、甲○○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丙○○、甲○○、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