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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34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四三號

被付懲戒人 丙 ○

丁○○乙○○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丙○、丁○○、乙○○、甲○○均申誡。

事 實

壹、內政部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丙○係臺中縣警察局巡佐、丁○○、乙○○係同局警員、甲○○係同

局偵查員,均未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至十四日,利用休假參加警友站委由聯誠旅行社辦理大陸地區旅遊活動,經澳門出入大陸廣東等地區旅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業奉內政部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裁處各員罰鍰新臺幣貳萬元,且均依規定繳納完竣在案。

本案黃員等四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證一:聯誠旅行社旅遊手冊。

證二:巡佐丙○、警員丁○○、乙○○、偵查員甲○○等四人筆錄。

證三:內政部罰鍰處分書。

證四:徐員繳款收據影本及黃、蔡、康三員繳款報告。

貳、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申辯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至六月十四日利用休假,參加警友會辦理赴大陸旅遊,未經報請主管許可乙案,申辯理由如左:

㈠申辯人經查詢旅行社:「現職警察人員是否可以前往大陸一遊?」他們答覆:

「現有公務員、警察人員,赴大陸旅遊者,不乏其人,安啦。」又說:「你們出境由境管局審核,若違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出境時他們會制止或不准出境。」云云。

㈡申辯人多方打聽確實有某縣市長、副市長、議員等:::公務人員及警察人員

赴大陸旅遊之情事。為欲赴大陸一遊增加見聞,心中想若境管局不准許出境,我們就放棄此行。旅行社對我們出遊乙事,拍拍胸脯謂無問題,因此增加信心。

㈢我們出遊是利用休假時段,雖未直接報請主管許可,但我們休假是由主管核准

,而在休假期間內出遊。又我們出境需經境管局核可,則等於我們是合法出境旅遊。我們身分及職務均於申請表內敘載清楚,他們如認為不合法,應在境管局擋住,可說我們赴大陸出遊是合法行為(由國家大門出境)。

㈣我們是基層警員,警察機關平常風紀嚴謹,本案已提報內政部裁處罰鍰各新臺

幣貳萬元,仍已繳納完畢,請姑念我們奉公守法盡職,兢兢業業為社會、為公家犧牲服務,希望依一案不二罰之原則,請從寬處置。

㈤我們旅遊純為舒解身心之壓力,放棄治安的重擔,輕鬆一下,另一方面大陸開

放,更可趁此時一窺中國古有文化的真面紗,且無不利國家之不法勾當,這一點絕對保證,我們人格的完美。

建議:

㈠出入境法令修改頻繁,對於公務員、警察人員,不准赴大陸旅遊之規定,請境

管局嚴格審核,准與不准由境管局批駁,以免准許旅遊人員回臺仍受無謂之處分及困擾。

㈡對於旅行社有關法令禁止規定(斬釘截鐵)約束旅行社,不要以模稜兩可,含糊不肯定的宣示,使旅遊人員冤枉花錢又被懲處。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分別通知被付懲戒人丁○○、乙○○、甲○○等於十日內提出申辯,已於九十年三月六、六、九日送達,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就渠等部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丙○係臺中縣警察局巡佐、丁○○、乙○○均係同局警員、甲○○係同局偵查員,竟未報請主管機關許可,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至十四日,利用休假參加警友站委由聯誠旅行社辦理,經澳門出入大陸廣東等地區旅遊,違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前段除合於同辦法第四條至第十條規定外,不得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定,此有聯誠旅行社旅遊手冊、臺中縣警察局被付懲戒人等四人訪談紀錄、內政部罰鍰處分書、被付懲戒人等繳款收據及報告等影本附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丙○所是認,其餘被付懲戒人均未提出申辯否認,核被付懲戒人等違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丙○、丁○○、乙○○、甲○○等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