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四九號
被付懲戒人 丙○○
乙○○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二級改敘。
乙○○記過二次。
丙○○記過一次。
事 實監察院彈劾意旨略謂:
壹、案由:查原臺灣省立臺東醫院(現為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以下簡稱臺東醫院)於八十四年起陸續辦理復健醫療大樓裝修工程、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原大樓整修工程等之招標、審標、比價、預算編列、建築師之遴選、驗收等作業;該院院長孫介山假藉職權,多次指示承辦人員總務室辦事員郭順旺違背法令,以圖本身或其密友之利益,私相借貸,以致工程發包發生圍標、綁標、虛列預算情事;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總務室主任李蘭馨兼任該院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之召集人或主要成員,辦事員郭順旺等,依相關法令,負有對於採購及營繕工程審核有無浪費公帑,價格是否合理,招標、比價、議價是否符合規定,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或規避稽核等不法情事之責,詎渠等卻違背法令,怠忽職守,敷衍苟且,以致上述工程弊端叢生。上開人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五、六、七、二十一條之規定,爰予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臺東醫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成員等失職情形:
臺東醫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該院營繕採購小組,除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逕行稽核左列事項:⒈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之開標、決標、比價、訂約、驗收等之查核事項。..⒊預算執行之檢查。⒋其他有關財務之查核事項。丙○○、乙○○、甲○○、李蘭馨為該院副院長、秘書、會計室主任、總務室主任,兼任該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召集人及主要成員,總務室辦事員郭順旺負責有關工程招標、比價、議價、建築師遴選等之簽辦事宜;該等人員於辦理該院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五樓裝修工程、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原大樓整修工程、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等過程,核有未盡職責,違反法令情事,分述如下:
復健醫療大樓內部裝修工程:
按該大樓內部裝修工程法定預算原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一十萬元,院長孫介山以病房不敷使用,需先行裝修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以便病患進住為由,指示承辦人員郭順旺將內部裝修工程分割為二,即復建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和復建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工程。並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以比價方式,辦理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決標,一至二樓裝修工程則於同年六月三十日年度終了時,以議價方式辦理決標。前者底價為四百二十萬元,後者底價四百七十萬元,決標價格為四、一三七、四九三元及四、四五○、○○○元,合計總價八、五八七、四九三元。上述二項工程工期各為六十天,三至五樓裝修工程於同年六月五日開工,同年八月十三日完工,展延工期十天。一至二樓裝修工程則遲至同年十二月十二日開工,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完工。本案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其預算、公告須知均由王璧玉編列製作:並於設計圖編號1\D(廚櫃大樣圖)附註說明第二點,指明所有廚櫃傢俱,一律採用廷榮、矩陣、聚吉三家公司產品,且附原廠出廠證明;又怕外來廠商投標,不敢以登報方式辦理。八十四年五月九日比價,因王璧玉不及借牌投標,於審標時王璧玉以建築師名義,藉故判定三家廠商資格不符,宣告流標。第二次開標時,復又規定廠商需具有傢俱廠商登記證,藉以排除外來廠商,以遂王璧玉借牌之廠商得標。經其向信鋒實業及全興興業公司借牌投標,由全興興業公司得標施作。按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裝修設備工程,係委託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其審標工作均委由設計師協助辦理,依雙方所簽復健醫療大樓裝修設備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書第一條第七項委任工程範圍:「協助甲方辦理有關工程之招標簽約等事務」。惟該院於八十四年五月九日辦理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設備工程第一次比價會議時,卻由王璧玉以監造設計師名義列席審標,該院既未要求其提具授權書,即任由王璧玉於比價紀錄上將「李夢熊」建築師誤簽為「李夢雄」。另復健醫療大樓一、二樓裝修設備工程,係該院院長孫介山指示承辦員郭順旺,訪王璧玉編擬工程預算,並由王璧玉提供廠商名單嘉展營造公司及力雲營造公司,郭員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簽報由該二廠商進行議價,至翌(三十)日始由院長批准,旋於當日下午三時由院長孫介山主持議價會議,因力雲營造公司僅係陪標不願前來,王壁玉乃指示其下包商蕭水田代表潤發營造公司負責人,在未檢查其相關證照,實際僅一家廠商合格下,即進行開標,由嘉展營造公司得標,再由王璧玉之唯安公司進行施作。
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
八十四年十月間該院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即將發包,院長孫介山再度指示總務室辦事員郭順旺配合王璧玉辦理相關招標作業,由王璧玉製作工程預算書,並提供三家廠商名稱,即緒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緒嘉公司)、雍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雍岱公司)、廷榮公司,由郭順旺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簽擬工程預算二、二九三、五七八元,施作長度五二三公尺;開標結果,由王璧玉之廷榮公司得標。查該院總務室郭順旺於簽擬該工程以取單比價方式辦理前,即於同年十月九日收到由唯安公司所在地郵局寄出之緒嘉公司、雍岱公司、廷榮公司報價單。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及浴廁扶手工程驗收,王璧玉指派其職員陳榮安為廠商代表,王璧玉既為承造廠商負責人,又代表建築師出席驗收會議,院長孫介山亦列席會議。驗收紀錄上雖記載:「驗收結果:殘障扶手應作加減帳。浴廁扶手各樓各間做完整的統計數量::」。但該院於驗收時卻未丈量扶手長度,卻於「臺東醫院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意見欄中第一項填「殘障扶手應做加減帳(五二三M、OK)」,經調查局丈量,實際施作數量僅二百七十一米,該院顯有記錄不實,圖利廠商甚明。
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
該院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係列入八十五年度工作計畫,並核定以公開比價方式辦理,其作法應登報公告並送營造同業公會公布,但院長孫介山指示郭順旺將招標公告僅貼於院內布告欄不明顯處,以防止外來廠商投標。另查經費來源係動用該院八十五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病房整修工程二十間經費六百萬元。按大廳整修工程與病房整修工程之工程地點、工程性質顯有區別。又大廳整修工程動支病房整修工程預算四百餘萬元,已超出「臺灣省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六點:「::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之規定。且該院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辦理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審標、比價時,王璧玉又以監造設計師名義列席審標,並以別名「王敘文」簽於比價紀錄。
原大樓整修工程:
該院原大樓整修工程係於八十五年六月五日開標,計有皇嘉營造、葉記營造、臺和營造、九華營造及華春營造等五家廠商投標。該院所送預估底價為一○一、○○○、○○○元;臺灣省審計處依據該院所送工程預算書金額一二○、七一七、九三八元查核結果,核減二九、○八七、九七六元之建議修正意見;臺灣省政府衛生處監視人員未提查核意見,會商結果會訂底價為九一、六二九、九六二元,開標結果以九華營造與三宏工程顧問公司共同聯合承攬報價八九、九八○、○○○元最低,且低於會核底價得標。按本工程係由該院委託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依「原大樓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二條之辦理期限規定:「乙方應於訂約前提出『工作計畫及進度表』,經甲方核定後訂入本合約為附件」;同契約第七條第一款:「甲方按『工作計畫及進度控制表』檢查乙方之工作進度,發現有稽延事項,或應完成交付甲方之圖說文件而未完成交付者::每逾一日扣罰酬金千分之一違約金::」。由於該院於訂定時未要求建築師提出「工作計劃及進度控制表」,以致未能依契約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罰建築師稽延責任。
本工程已因九華營造公司倒閉,停擺一年餘,迄未完工。
審標不實、圍標情形:
按陳榮安係王璧玉所有廷榮公司職員,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裝修設備工程比價,參加廠商為信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鋒公司)及全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興公司),而陳榮安代表廠商信鋒公司參加比價會議;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卻代表全興公司參加協調會;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亦代表全興公司驗收;同日又變更身分代表成傑營造公司參加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之驗收,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又代表廷榮公司參與殘障扶手工程之驗收。借牌圍標甚明。另張榮輝為成傑營造公司(以下簡稱成傑公司)及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葉記公司)負責人,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臺東醫院辦理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第一次公開比價,張榮輝代表成傑公司參與投標,因僅一家比價而流標。同年五月十一日再辦理第二次公開比價,兩家公司參與投標,張榮輝則代表葉記公司,易建中代表成傑公司,由成傑公司得標。按該二公司負責人均為張榮輝,顯有圍標之嫌。在委託建築師李夢熊未列席審標下,既未要求王璧玉提具授權書,即任由王璧玉以建築師名義列席比價會議,於比價紀錄上或誤簽為「李夢雄」或以「王敘文」簽名。該院稽核小組成員於比價、審標會議中,任令廠商圍標或借牌投標情事,均未處理,難脫勾結舞弊之嫌。
其他工程弊端:
㈠復健醫療大樓裝修後續追加工程:
前開復健醬療大樓一至五樓裝修工程因尚有結餘款,而王璧玉在一、二樓部分亦預先多做原合約外之櫃檯及OA傢俱等約值三、四十萬元,理應於驗收時拆除或直接估價付款,乃孫介山又指示郭順旺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簽擬後續設備工程,預估金額八十三萬四千二百二十七元。並擬逕覓廷榮、益固公司及雍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競價方式辦理發包,經會計室簽註:「流用八十三年度工程結餘款,須先依規定一次規劃、編列預算書等、公告辦理發包」等意見。惟總務室主任李蘭馨仍簽註:「請裁示」;而由孫介山批示:「按說明段第一及二項辦理」。即郭順旺所簽擬授權總務室以三家廠商競價方式辦理,其後因案發而擱置未再繼續發包作業。
㈡院長、副院長及醫師宿舍內部裝修工程:
本案郭順旺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經孫介山之指示,依王璧玉所提以羅治良建築師名義製作之工程預算書、估價含工程管理七萬二千五百二十三元,總工程費一百零二萬二千七百七十五元,簽擬依公開比價或授權總務室以三家廠商競價方式辦理,經會計室簽註「根據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辦理營繕採購注意事項規定,營繕工程一百萬元以上,應公開比價方式辦理,::八十六年度醫療藥品基金不可動支,因尚未經省議會通過」等意見,其後因案發保留未發包,而未得逞。
参、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稽核小組成員未依相關法令辦理招標、比價、議價、審標、驗收:
據「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第十五點規定:「主辦工程機關開標
時應當場審查投標廠商之證件,合格後開啟標單封,廠商所投標單封,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投之標單無效,::㈡甲標封、證件封、標單封未密封或未依規定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者。::」。查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工程開標,由院長孫介山主持,因廠商不足,僅一家投標,因恐流標,王璧玉乃指示其下包商進泉行負責人蕭水田,冒充潤發營造公司負責人代表議價,因係臨時起意,除無投標資格外,亦無證照、印鑑,卻未取銷其資格,有違上述規定。稽核小組成員秘書乙○○審標未力求切實、謹慎,頗有疏失。
查臺東醫院興建復健醫療大樓,總預算一億二千七百萬元,其中內部裝修費用原法
定預算僅編列二百一十萬元,惟實際發包金額竟高達八、五八七、四九三元,執行差異達四倍之多。又該院辦理該大樓裝修工程,竟分割為二,即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及一至二樓裝修工程;按二者同為裝修工程,性質相同,理應一案發包,縱有三至五樓需先行完工以便病患進住之需要,亦可規定分段完工、分段驗收之方式處理。院長孫介山指示辦事員郭順旺將該工程分割為二使工程發包預算均不及一定金額百分之十,分別以比、議價方式辦理而未合併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有違「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項所揭改變作業方式,化整為零規避稽核之應注意而未注意情事。院長孫介山違反法令,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總務室主任李蘭馨等稽核預算執行之檢查,對違反法令情事,未依法處理,亦有違失。
另依「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規定,稽核小組
審核事項如下:「㈡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之名稱、出產國、品質、圖樣、型式、貨樣或其他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情事。::」。然於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之設計圖上指明「所有廚櫃傢俱,一律採用廷榮、矩陣、聚吉三家公司產品,且附原廠證明」,其指定廠牌甚明。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總務室主任李蘭馨等審標未力求切實、謹慎,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規定。
再據「臺灣省立臺東醫院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稽核原則「營繕案
件三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定金額十分之一者,授權總務室依三家競價方式辦理,惟仍應送交本小組審查,如發現報價超實,由小組委員會同查價」。另依「臺東醫院稽核小組辦理採購營繕工程案件業務作業程序表」亦規定稽核小組之責任為:「召集各成員稽核:⒈派請成員查價。::⒊派請成員秘密監督。⒋派請成員秘密驗收查察是否確實」。然王璧玉於編列各項工程預算時,先向廠商詢價,再乘以一點三至一點五倍,作為預算金額後,送該院總務室;該院總務室對王璧玉所送預算既未確實詢價,亦未依市場行情詳予估算,即以其所編預算為各該工程預算,該院稽核小組亦未確實查價,故各項工程預算均有浮編情事。又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及浴廁扶手工程驗收,原預算施作五二三公尺,在未丈量實際施作長度下,即於「臺東醫院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意見欄中第一項填「殘障扶手應做加減帳(五二三M、OK)」,經調查局丈量僅二七一公尺,該院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總務室主任李蘭馨等職司查價、驗收之查核事項,顯有記錄不實、圖利廠商之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
該院復健醫療大樓係委託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審標工作等,惟於八
十四年五月辦理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比價,並非由委任之建築師親自協助審標,在未經查證以監造設計師名義列席審標人員之真實身分,或要求提出建築師授權文件下,任由王璧玉以監造設計師名義列席審標,且於比價紀錄上將「李夢熊」建築師簽為「李夢雄」,或由王璧玉以別名「王敘文」簽於比價紀錄上。另陳榮安係王璧玉所有廷榮公司職員,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裝修設備工程比價,陳榮安即代表廠商信鋒公司參加比價會議;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卻代表全興公司參加協調會;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代表全興公司驗收;同日又代表成傑公司參加大廳整修工程之驗收,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又代表廷榮公司參與殘障扶手工程之驗收。該院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總務室主任李蘭馨等審標未力求切實,顯有違失。
該院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係列入八十五年度工作計畫,並核定以公開比價方式辦
理,其作法應登報公告並送營造同業公會公布,但院長孫介山指示郭順旺將招標公告僅貼於院內布告欄不明顯處,以防止外來廠商投標。另查經費來源係動用該院八十五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病房整修工程二十間經費六百萬元。按大廳整修工程與病房整修工程之工程地點、工程性質顯有區別。又大廳整修工程動支病房整修工程預算四百餘萬元,已超出「臺灣省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六點:「::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之規定。院長孫介山預算流用違反法令,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總務室主任李蘭馨等稽核預算執行之檢查,對違反法令情事,未依法切實處理,亦有違失。
依「機關營繕工程及採購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開標時發現投
標人有串通圍標,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之嫌者,除當場宣布廢標外,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復據臺灣省政府七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府建四第一四四七一六號函主旨:「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之設計、發包、除法令許可者外,均應切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說明:「::營繕工程之發包::應一律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應嚴防標::」。然查張榮輝係成傑公司及葉記公司負責人,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臺東醫院辦理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第一次公開比價,張榮輝代表成傑公司參與投標,因僅一家比價而流標。同年五月十一日再辦理第二次公開比價,兩家公司參與投標,分別由張榮輝代表葉記公司,易建中代表成傑去司,由成傑公司得標。
按該二公司負責人均為張榮輝。該院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等未依法切實審查廠商資格,任由廠商圍標,浪費公帑,頗有違失。
據「臺東醫院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該院稽核小組稽核下列事
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決標、比價、訂約、驗收等之查核事項。::預算執行之檢查。按原大樓整修工程係由該院委託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依「原大樓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二條之辦理期限規定「乙方應於訂約前提出工作計畫及進度表,經甲方核定後訂入本合約為附件::
」;同契約第七條第一款:「甲方按『工作計畫及進度控制表』檢查乙方之工作進度,發現有稽延事項或應完成交付甲方之圖說文件而未完成交付者::每逾一日扣罰酬金千分之一違約金。」由於該院於訂約時未要求建築師提出「工作計畫及進度控制表」卻仍完成簽約手續,以致未能依契約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罰建築師稽延責任。本工程已因九華營造公司倒閉,迄今一年餘仍未完工。該院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總務室主任李蘭馨職司訂約之查核事項,對訂約相關文件未能切實、謹慎辦理,頗有違失。
綜上所述,臺東醫院院長孫介山於八十四年間辦理該院復健醫療大樓裝修工程等多項工程,假藉職權,違背法令,以圖本身或其密友之利益,私相借貸;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總務室主任李蘭馨、辦事員郭順旺,未依法令、切實、謹慎執行職務,致弊端叢生,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五、六、七、二十一條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提案彈劾。
被付懲戒人丙○○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雖係省立臺東醫院之副院長兼稽核小組召集人,確應負起對醫院採購及營繕工程審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價格是否合理、招標比標議價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化整為零規避稽核不當情形之責。然查:自民國八十四至八十六年間,因陸續接獲省府衛生處奉派新莊市公共衛生研究所進修共計六個月,以及美國進修共計八個月。於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三十九號「監察院彈劾案」之內容,所指之諸多工程弊端中,申辯人參與者僅復健醫療大樓內部裝修工程之「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公開比價及「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驗收會議係申辯人所主持。其餘部分,概非申辯人所主持,而上開二事項,申辯人亦一切依照規定辦理,戰戰兢兢,自忖並無彈劾書上所載之「未盡職責,違反法令情事」、「未依法切實處理」、「未依法切實審查廠商資格,任由廠商圍標,浪費公帑」或「對訂約相關文件未能切實、謹慎辦理」。茲再詳細述明如下:
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公開比價:
㈠第一次公開比價,因「璜欣」及「潮流」押標金之支票抬頭不符規定,「瑞大」
之押標金不足,僅剩「弘又」一家符合規定而宣布流標。有關本案預算執行之審查、預算是否分割為二、公告須知、設計圖樣、廠商及監造設計師身分之查對等開標先前作業,院方設有分層負責單位,並非全為召集人之職責。宣告流標,完全係依公開比價規定辦理。至於有關王璧玉如何編列製作預算、公告須知、指明特定公司產品、不敢以登報方式辦理、借牌投標等不法內幕,因開標前無法查知,實不應有「違反法令」、「未依法處理」等情事。
㈡第二次公開比價,為公平起見,依照慣例至少須有三家以上廠牌。設計圖上所指
之「廷榮」、「矩陣」、「聚吉」合乎三家規定。案發前,能力所及無法查知「廷榮」、「矩陣」、「聚吉」等三家均為王璧玉之旗下,而非彼此獨立之廠商。本次公開比價,除有業務辦事員及其主管參加外,另有政風室主任坐鎮,何能認定「審標未力求切實、謹慎,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規定」。
「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驗收會議:
本項工程中,原設計扶手施做長度為523M。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驗收會議時,紀錄上清楚交待:「驗收結果:⒈殘障扶手應做加減帳。⒉...」,召集人已善盡職守。且此會議,前孫院長不但列席參加,同日又會同王璧玉以施作廠商負責人及建築師身分,辦理由其施作之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驗收....復為維護王璧玉利益,在未丈量實際施作長度下,即於「臺東醫院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意見欄中第一項填「殘障扶手應做加減帳(523M.OK)」。日後雖經調查局實際丈量,發現施作長度僅有271M,但該驗收證明書已經總務室承辦課員、辦事員、總務室主任確認無誤,稽核小組不須負責實際丈量之責。召集人核章,不應視為「記錄不實、圖利廠商」、「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陳榮安代表「廷榮公司」參與殘障扶手工程之驗收。該員雖曾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代表「信鋒」參加復健醫療大樓裝修工程比價會議、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代表「全興」驗收、同日(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又代表「成傑」參加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之驗收。然上述各項活動,申辯人因為均未與會,不明是否借牌圍標,故不應有「審標未力求切實」之過失。申辯人於八十四年起,醫院陸續辦理之各項工程會議中,親自主持之部分,自認確實「遵守公務員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任務(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因未察覺長官刻意「濫權違法,圖利廠商」,無法「隨時陳述(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更未「與其職務有關係者私相借貸、訂定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一條)」。且於臺北地檢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二九七二號不起訴處分書載:因無主持或執行之權責,無以為自己或第三人意圖不法利益之證據;既非主管或經辦採購營繕工程人員,亦非機關之首長有裁示行政事務決定之權限,無直接影響採購及發包之可能;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有何犯行」等,而獲檢察官不予起訴。請為不付懲戒之議決。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㈠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所屬機構業務防弊措施。
㈡臺東醫院八二東醫會字第二號函及「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
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意旨略謂:
壹、彈劾意旨無非以申辯人乙○○為秘書兼稽核小組成員之一,未依相關法令辦理招標、比價、議價、審標、驗收,茲依照彈劾案順序提出申辯,請求斟酌,免予懲戒。
申辯理由一:
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工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開標,參加人員除主持人院長孫介山外,尚有申辯人乙○○、政風室主任虎成華、薛松雄(總務室主任職務代理人)、張毓梅(會計室主任職務代理人)及業務承辦人郭順旺等,因開標當時,主持人孫介山並未就投標廠商之資格及相關證件提會討論及審查,致使稽核小組全體成員無從審查,連職司主要職掌防弊之政風室主任虎成華亦被蒙在鼓裡,無從察覺,並非申辯人審標未力求切實、謹慎,應無行政疏失。
申辯理由二:
復健醫療大樓預算執行差異部分:年度預算係業務單位-總務室提出後,再由會計室彙編,至於編列多少,該二單位才清楚,亦應由該二單位執行及控制。依據臺灣省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第七章內部審核之處理程序,第五節第一目第三三四條:「財物之購置定製及營繕工程,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前依照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為會計單位應行注意事項,如有違失,應由會計人員負全責。申辯人並非職掌會計人員,應無行政違失。至於預算分割為二部分:按財物之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有無意圖規避稽察程序而分批辦理,依據行政院八十三年九月五日臺(八三)法字第三四○二三號函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第八點:「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採購營繕事項,應依會計法之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核,凡承辦單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由『主辦會計人員』通知更正。如發現有可能發生貪瀆之情事者,應即簽會政風機構並報請機關首長核處」。主計法規輯要(七十七年四月增訂版),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五章財物審核,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財物之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有無意圖規避稽察程序而分批辦理」,為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應行注意事項。準此,會計人員應負事前審核把關責任。申辯人任職秘書,並非職掌經費預算之編列、執行,致對承辦單位(總務室)有無意圖規避稽察,非申辯人所能事先知悉及事後查覺。況且本工程(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在總務室簽辦之過程,經由「會計室」及「政風室」會核時,並未簽註任何意見表示異議。又總務室亦未依規定程序提請召開稽核小組開會稽核,致申辯人無從察覺。應無行政違失。
申辯理由三:
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設計圖所列「廷榮」、「矩陣」、「聚吉」三家產品:由於本院為醫療機構,缺乏營繕工程專業人材,為期慎重,才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既經院方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並提出三家以上廠牌,依照慣例,應屬合乎規定。申辯人並無審標未力求切實、謹慎之情事,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規定。
申辯理由四:
㈠工程預算稽核小組未確實查價部分:依照「辦理採購營繕工程案件業務作業程
序表」之規定,稽核小組召集人應指派成員查價,但申辯人在擔任稽核小組成員期間,從未被稽核小組召集人副院長丙○○指派擔任查價工作,致無法查知有無浮編工程預算情事。
㈡殘障扶手驗收部分: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驗收時,驗收紀錄上明確要求:「
驗收結果::殘障扶手應做加減帳。::」,已善盡職責。事後承辦結算人員課員田吉勝,有無實際再去丈量,申辯人並不知情,且結算證明書亦未經申辯人蓋章確認。此部分與申辯人無關,絕無圖利廠商之意圖。
申辯理由五:
對於監造設計師及廠商代表身分之查對及有無授權文件:依據「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所屬機構業務防弊措施第六頁㈢圍標壟斷⒉公開招標應設簽到名冊,所有到場人員應簽章備查,並切實查對身分」之規定,其執行單位為總務室。並非申辯人乙○○秘書職務之責,並無審標未力求切實之情事,應無行政違失可言。
申辯理由六:
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係動支流用病房整修工程經費乙節:依據「營繕工程、購置財物應用法令輯要第一六一頁⒕加強內部審核要點之規定:「財物之購置、定製、變賣及營繕工程,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計畫之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為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應注意事項之一。至於是否有流用預算情事,並非申辯人所掌之職務範圍內。
此部分應無行政違失可言。
申辯理由七:
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比價,廠商張榮輝第一次代表成傑,第二次代表葉記公司參加比價乙節:第一次公開比價,時間: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地點在急診大樓四樓會議室,由副院長丙○○主持,申辯人僅係出席人之一,眼見僅一家廠商投標,未達法定二家以上廠商,致本次比價必然流標,從而申辯人乙○○於會議紀錄簽名後,即離開會場返回秘書室自己辦公室處理其他公務,致廠商代表成傑營造公司由何人(張榮輝)簽名在後,申辯人無從知悉。第二次公開比價,時間: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地點同於急診大樓四樓會議室,雖由申辯人主持,除有會計人員監標及總務室主任李蘭馨參加外,另有政風室主任虎成華坐鎮監視。揆之上開情形,承辦人郭順旺又未將第一次公開比價紀錄當場附卷提示,致未察覺廠商代表簽名:葉記公司張榮輝、成傑公司易建中,與第一次公開比價紀錄廠商代表成傑公司張榮輝簽名不符,致有無圍標情形,當時並未察覺。況且,依權責查對廠商代表身分,其執行單位為總務室(參見證八),並非稽核小組成員之責,更非申辯人秘書職務之責。此部分申辯人顯無彈劾書所載「未依法切實審查廠商資格,任由廠商圍標、浪費公帑」之情事,應無違失。
申辯理由八:
原大樓整修工程設計監造委任契約,雖經稽核小組開會審議,但訂約手續,係由承辦工程業務之總務室自行辦理,並未知會申辯人參與,故訂約時建築師有無提出「工作計畫及進度控制表」,申辯人無法知悉,如有違失應由承辦工程單位-總務室負全責。此部分與申辯人無關,並無彈劾書所載「對訂約相關文件未能切實、謹慎辦理」之情事,申辯人並無違失。
綜上所述,申辯人任職臺東醫院秘書十八年餘,歷經六任院長,任職期間,謹慎勤勉,負責盡職,廉潔自持。依據本院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規定,秘書之職掌:承院長、副院長之命(違法之命令除外),襄理院長、副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本院幕僚業務及兼管研考業務。對於主管或兼辦業務,均力求切實,確遵公務員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從未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更未與職務有關係者私相借貸,或享受不正利益。擔任秘書期間,因工作努力認真共計記功十七次、嘉獎十一次,考績年年甲等,有案可稽。且申辯人並非主管或經辦採購營繕工程人員,亦非機關首長有裁示行政事務決定之權限,顯無直接影響採購及發包工程之可能。據此,而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明鏡高懸,予以不起訴處分。為此請為不受懲戒之決定。
貳、提出證據:(均影本附卷)證一:臺東醫院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整修工程議價紀錄。
證二:臺灣省屬各機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
證三: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
證四:主計法規輯要。
證五: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總務室簽。
證六:臺東醫院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及浴廁扶手工程驗收紀錄。
證七:臺東醫院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證八: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所屬機構業務防弊措施。
證九:營繕工程、購置財物應用法令輯要。
證十:臺東醫院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
證十一:臺東醫院敘獎令十一件、考績通知書九件。
證十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略謂:
臺東醫院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成員等失職情形申辯如下:
本院興建復健暨醫療大樓一棟工程,原計畫係興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工程經費總
計一四一、○○○千元(請閱八十三年預算書),分四年八十一年度列三二、○○○千元,八十二年度列三五、○○○千元,八十三年度列五○、○○○千元,八十四年度列二四、○○○千元辦理。該工程本院委託省住都局規劃、設計、施工,並其工程預算均分年移撥該局動用。惟該工程正在施工中途,即籌編八十四年度預算時,原核定第四年工程費二四、○○○千元,因政府財源困難為由不予補助編列,因此本院與省住都局研討、協商之後,決定變更計畫,原興建地上六層減建一層、修改為五層,工程費總計以一一七、○○○千元完成。申辯人當時擔任會計室主任,在記憶裡該工程因未包含內部裝璜設備,故本院極力爭取結果准予八十四年度預算內編列一○、○○○千元內部裝璜經費,當時未發覺法定預算何因變更為二一、○○○千元,致執行差異達四倍之多情事發生,但申辯人絕無故意犯錯之意念。並會計之立場,性質相同之計畫採取一次發包為原則,惟總務單位當時為何原因,分為二次發包,其實際情形不了解。全民健保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實施,本院為配合全民健保電腦作業,因原有之掛號室及領藥處等場所太簡陋又狹窄,急須大廳整修改造始能順利經營,故院長核示提前施作,申辯人為配合醫院之政策,暫時動用八十五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內病房二十間整修經費六百萬元施工。並擬定於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會計年度終了之前依照規定專案呈報省府申請准予經費調整流用,並俟省府核准之後併入決算。該工作以往均由申辯人親自辦理,惟申辯人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奉令退休,致該工作無法親自辦理,並新進人員因業務尚未熟悉,致發生預算執行不當之情事。本院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作業:搜集有關資料、規劃、設計、估價、公告、發包等等均由總務單位承辦;稽核小組成員出席開標其目的稽核開標人員是否依規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有關證件、押標金等過程是否合法;關於投標廠商有否借牌或開標等情事,因小組成員都不認識廠商,且資格符合、證件又齊全,故確實有困難查明,請體察上情,予以從輕懲處。
提出證據:(均附卷)證一:八十三年度公務預算影本一份。
證二:八十四年度醫療藥品基金決算資本支出預算流用表影本一份。
原移送機關監察院提案委員核閱意見
查丙○○、乙○○、甲○○為臺東醫院副院長、秘書、會計室主任,兼任該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召集人及主要成員。復依臺東醫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該院營繕採購小組除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逕行稽核左列事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決標、比價、訂約、驗收等之查核事項。..預算執行之檢查。其他有關財務之查核事項。惟自八十四年起該等人員陸續辦理該院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五樓裝修工程、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原大樓整修工程、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等過程,核有未盡職責,違反法令情事,分述如下:
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五樓裝修工程開標,由蕭水田冒充潤發營造公司代表議價,除無
投標資格外,亦無證照、印鑑等,卻未取銷其資格,秘書乙○○應負審標不切實之咎,豈可以該案未列入討論為辯。復健醫療大樓裝修工程,竟分割為二,即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及一至二樓裝修工程;按二者同為裝修工程,性質相同,理應一案發包,竟分隔為二分別以比、議價方式辦理,而未合併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有違「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項所揭改變作業方式,化整為零規避稽核之應注意而未注意情事。院長孫介山違反法令,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等稽核預算執行之檢查,對違反法令情事,未依法處理,因循敷衍,自有違失。
依「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規定,稽核小組審
核事項如下:「㈡採購財物及營繕工程之名稱、出產國、品質、圖樣、型式、貨樣或其他特別規定是否適當,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情事。::」。對於復健醫療大樓三至五樓裝修工程之設計圖上指明「所有廚櫃傢俱,一律採用廷榮、矩陣、聚吉三家公司產品,且附原廠證明」乙節,於審標時未確實了解原因,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等顯有違失。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及浴廁扶手工程驗收,原預算施作五二三公尺,在未丈量實際施作長度下,即於「臺東醫院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意見欄中第一項填「殘障扶手應做加減帳(五二三M、OK)」,經調查局丈量僅二七一公尺,該院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等職司查價、驗收之查核事項,顯有記錄不實、圖利廠商之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該院復健醫療大樓係委託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審標等工作,或於比價會議,均未確實查證列席人員之真實身分,或要求提出授權文件,任由王璧玉以監造設計師名義列席審標,且於比價紀錄上將「李夢熊」建築師簽為「李夢雄」,或由王璧玉以別名「王敘文」簽於比價紀錄上。另陳榮安係王璧玉所有廷榮公司職員,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裝修設備工程比價,陳榮安即代表廠商信鋒公司參加比價會議;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卻代表全興公司參加協調會;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代表全興公司驗收;同日又代表成傑公司參加大廳整修工程之驗收,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又代表廷榮公司參與殘障扶手工程之驗收。該院稽核小組成員副院長丙○○、秘書乙○○、會計室主任甲○○審標未力求切實,顯有違失。
理 由本件彈劾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丙○○係臺東醫院副院長、被付懲戒人乙○○係秘
書、被付懲戒人甲○○係會計室主任與總務室主任李蘭馨(停止審議中)均擔任該院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之召集人或主要成員;總務室辦事員郭順旺(停止審議中)負責有關工程招標、比價、議價、建築師遴選等簽辦事宜;該等人員於辦理該院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五樓裝修工程、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工程、原大樓整修工程、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等過程,核有未盡職責,違反法令情事,分述如下:
㈠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一至二樓裝修工程開標,由院長孫介
山(停止審議中)主持,因廠商不足,僅一家投標,因恐流標,王璧玉乃指示其下包商進泉行負責人蕭水田,冒充潤發營造公司負責人代表議價,因係臨時起意,除無投標資格外,亦無證照、印鑑,卻未取銷其資格,有違「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附件」第十五點之規定。稽核小組成員乙○○審標未力求切實、謹慎,頗有疏失。
㈡臺東醫院興建復健醫療大樓,總預算新臺幣(下同)一億二千七百萬元,其中內
部裝修費用,原定預算僅編列二百一十萬元,惟實際發包金額竟高達八百五十八萬七千四百九十三元,執行差異達四倍之多。又該院辦理該大樓裝修工程,竟分割為二,使工程發包預算均不及一定金額百分之十,分別以比、議價方式辦理,而未合併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有違「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四項規定。院長違反法令,稽核小組成員等稽核預算執行之檢查,對違反法令情事未依法辦理,亦有違失。
㈢於復健醫療大樓三樓至五樓裝修工程之設計圖上指明「所有廚櫃傢俱,一律採用
廷榮、矩陣、聚吉三家公司產品,且附原廠證明」,其指定廠牌甚明,有違「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稽核小組成員審標未力求切實、謹慎,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七條之規定。
㈣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殘障扶手及浴廁扶手工程驗收,原
預算施作五二三公尺,在未丈量實際施作長度下,即於「臺東醫院營繕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意見欄中第一項填「殘障扶手應做加減帳(五二三公尺、OK)」,經調查局丈量僅二七一公尺,該院稽核小組成員職司查價、驗收之查核事項,顯有記錄不實、圖利廠商之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
㈤該院復健醫療大樓係委託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負責設計監造、審標等工作,惟於
八十四年五月辦理復健醫療大樓三樓至五樓裝修工程、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比價,並非由委任之建築師親自協助審標,在未經查證以監造設計師名義列席審標人員之真實身分,或要求提出建築師授權文件下,任由王璧玉以監造設計師名義列席審標,且於比價紀錄上將「李夢熊」簽成「李夢雄」,或由王璧玉以別名「王敘文」簽於比價紀錄上。另陳榮安係王璧玉所有廷榮公司職員,八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該院辦理復健醫療大樓裝修設備工程比價,陳員代表廠商信鋒公司參加比價會議;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卻代表全興公司參加協調會;同年八月二十六日代表全興公司驗收;同日又代表成傑公司參加大廳整修工程之驗收;同年十二月十二日又代表廷榮公司參與殘障扶手工程之驗收。該院稽核小組審標未力求切實,顯有違失。
㈥該院醫療大樓大廳整修工程係列入八十五年度工作計畫,並核定以公開比價方式
辦理,又大廳整修動用病房整修工程之預算四百餘萬元,已超出「臺灣省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第十六點所定「不得超出百分之三十」之規定。院長預算流用違反法令,稽核小組未依法切實處理,亦有違失。
㈦查張榮輝係成傑公司及葉記公司負責人,八十四年四月十九日臺東醫院辦理醫療
大樓大廳整修工程第一次比價,張榮輝代表成傑公司參與投標,因僅一家比價而流標。同年五月十一日再辦理第二次公開比價,兩家公司參與投標,分別由張榮輝代表葉記公司、易建中代表成傑公司,由成傑得標,兩家負責人均為張榮輝。
該院稽核小組未依規定切實審查廠商資格,任廠商圍標,浪費公帑,頗有違失。㈧據「臺東醫院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該院稽核小組稽核下列
事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決標、比價、訂約、驗收等之查核事項。::預算執行之檢查」。按原大樓整修工程係由該院委託李夢熊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依「原大樓整修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書」第二條規定之辦理期限規定:「乙方應於訂約前提出『工作計畫及進度控制表』,經甲方核定後訂入本合約為附件::」;同契約第七條第一款:「甲方按『工作計畫及進度控制表』檢查乙方之工作進度,發現有稽延事項,或應完成交付甲方之圖說文件而未完成交付者::每逾一日扣罰酬金千分之一違約金::」。由於該院於訂約時未要求建築師提出「工作計畫及進度控制表」,卻仍完成簽約手續,以致未能依契約規定計罰建築師稽延責任。本工程因九華營造公司倒閉,迄今仍未完工。該院稽核小組成員丙○○、乙○○、甲○○等職司訂約之查核事項,對訂約相關文件未能切實、謹慎辦理,頗有違失。因認被付懲戒人丙○○、乙○○、甲○○等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二、五、六、七、二十一條規定等情。
查上開事實關於貪污圖利等罪部分,經法務部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終結,認被付懲戒人丙○○、乙○○、甲○○等均兼任該院之採購及營繕工程稽核小組之召集人或主要成員,而稽核小組對於採購及營繕工程負有審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價格是否合理、招標、比價、議價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化整為零規避稽核等情事。惟被付懲戒人等既非主管或經辦採購營繕工程人員,亦非該機關之首長有裁示行政事務之權限,顯難認渠等有直接影響採購及發包工程之可能,而渠等以稽核小組成員身分,對於各項工程之審核,縱有未盡其職責之行政疏失,以及被付懲戒人甲○○以會計主任對於預算編列、經費支用,是否符合相關之會計法令並有行政疏失情事,亦均難據以推論渠等主觀上有圖利王璧玉之故意等情,因認被付懲戒人等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一八七號、第二七三三一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九號、第三六五八號、第一二九七二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稽。從而彈劾意旨所指被付懲戒人等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藉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自乏依據,此部分應不予置議。
次查被付懲戒人丙○○、乙○○、甲○○等之刑事責任部分,雖均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惟其仍應負行政責任之部分,分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丙○○部分:
被付懲戒人丙○○對於其係該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召集人,應負採購及營繕工程審核評估其需要性、有無浪費公帑、有無特殊原因指定廠牌、價格是否合理、招標、比價、議價是否符合規定、有無假藉理由,改變作業方式化整為零規避稽核不當情形之責等情並不爭執。惟申辯稱: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間陸續奉派在臺進修共計六個月,及赴美進修共計八個月,彈劾意旨所指之諸多工程弊端中,其僅參與三至五樓裝修工程之公開比價及殘障扶手工程之驗收會議,其餘部分,概非渠所主持,而上開二事項,均依照規定辦理,並無未盡職責,違反法令情事等語。
查被付懲戒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自承:因院長孫介山與王璧玉係好友,有關臺東醫院內之裝修工程部分,均由孫介山委由王璧玉全權處理,並由孫介山指示承辦人承包作業方式,部分確未依規定辦理,因院長指示大家都不好表示異議等語在卷(參見前開不起訴處分書第九頁),足見被付懲戒人亦認該等營繕工程確有瑕疵。雖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中辯稱係事後才知道,事前連政風主任亦說沒弊端云云,惟被付懲戒人身為該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召集人,對於小組應負責稽核之事項,既有違失情事,自難辭審核監督不周之責。所辯其中有在其出國進修期間者一節,雖據提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與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辦理衛生主管人員在職進修計畫(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十日)一冊可證,尚難解免其全部違失之責。所提其餘申辯及證據,亦均不能為免責之論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㈡被付懲戒人乙○○部分:
被付懲戒人乙○○對於其擔任該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成員之事實,並不爭執。惟據申辯稱渠任職臺東醫院秘書十八年餘,歷經六任院長,任職期間,謹慎勤勉,負責盡職,廉潔自持。依據該院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規定,秘書之職掌係承院長、副院長之命(違法之命令除外),襄理院長、副院長處理院務,並綜理全院幕僚業務及兼管研考業務。對於主管或兼辦業務,均力求切實,確遵公務員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職務,從未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更未與職務有關係者私相借貸,或享受不正利益。因工作努力認真共計記功十七次、嘉獎十一次,考績年年甲等。其非主管或經辦採購營繕工程人員,亦非機關首長有裁示行政事務決定之權限,顯無直接影響採購及發包工程之可能。據而獲檢察官明鏡高懸,予以不起訴處分,並請為不受懲戒之議決等語(詳如申辯意旨)。惟查依臺東醫院採購及營繕稽核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該院營繕採購小組,除應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逕行稽核下列事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開標、決標、比價、訂約、驗收等之查核事項。二、::三、預算執行之檢查。四、其他有關財務之查核事項。被付懲戒人對於該院辦理前開工程營繕事項有違失情事,於檢察官偵查中自承在卷。又該院稽核小組召集人丙○○出國或奉派進修期間均由其代理等情,亦為其所不爭執,既為稽核小組之成員或代理召集人,前開弊端縱係因首長之指示所致,仍難辭審核監督不周之責,雖於本會調查時辯稱:秘書綜理全院幕僚業務,許多事表面合法,事先不易察覺,且渠僅係核稿云云,及其餘申辯與所提證據均不足為免責之依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㈢被付懲戒人甲○○部分:
被付懲戒人為該院採購稽核小組成員,對於前開工程所生弊端並不爭執,惟據申辯稱:興建復健暨醫療大樓一棟工程,原計畫係興建地下一層地上六層,工程經費總計
一四一、○○○千元,分四年度編列辦理。該工程省住都局規劃、設計、施工,並其工程預算均分年移撥該局動用。惟該工程正在施工中途,即籌編八十四年度預算時,原核定第四年工程費二四、○○○千元,因政府財源困難為由,不予補助編列,因此本院與省住都局研討、協商之後,決定變更計畫,原興建地上六層減建一層,修改為五層,工程費總計以一一七、○○○千元完成。在記憶裡該工程因未包含內部裝璜設備,故極力爭取,結果准予八十四年度預算內編列一○、○○○千元內部裝璜經費,當時未發覺法定預算何因變更為二一、○○○千元,致執行差異達四倍之多情事發生,但絕無故意犯錯之意念。並會計之立場,性質相同之計畫採取一次發包為原則,惟總務單位當時為何原因,分為二次發包,其實際情形不了解。全民健保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實施,為配合全民健保電腦作業,因原有之掛號室及領藥處等場所太簡陋又狹窄,急須大廳整修改造始能順利經營,故院長核示提前施作,為配合醫院之政策,暫時動用八十五年度醫療藥品基金預算內病房二十間整修經費六百萬元施工,並擬定於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會計年度終了之前,依照規定專案呈報省府申請准予經費調整流用,俟省府核准之後併入決算。該工作以往均係親自辦理,惟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奉令退休,該工作無法親自辦理,新進人員因業務尚未熟悉,致發生預算執行不當之情事。本院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作業:搜集有關資料、規劃、設計、估價、公告、發包等等均由總務單位承辦;稽核小組成員出席開標,其目的乃稽核開標人員是否依規審查投標廠商資格、有關證件、押標金等過程是否合法;關於投標廠商有否借牌或圍標等情事,因小組成員都不認識廠商,且資格符合、證件又齊全,故確實有困難查明,請體察上情,予以從輕懲處等語。惟查被付懲戒人既為該院會計室主管,對於該院預算之編列及執行等相關事項是否符合規定,自負有審核之責,所提申辯及證據均不能為免責之認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丙○○、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