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五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交通部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公路局新工工程處助理工務員(借調擔任該局材料試驗所助理工務員),依據法院證據一至四等文件顯示:蔡君於八十三年一、二月間,在與陳錦波合夥承作亞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亞新公司)轉包自宜盟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宜盟公司)所承包前臺灣省交處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白鶯橋拓寬改建工程時,與陳錦波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將宜盟公司負責人劉榮模轉交僅供「工地收發文件及領取材料之用」並「不得用以簽發本票」之「宜盟公司」暨負責人「劉榮模」印章,連續越權使用偽造簽發「宜盟公司」本票四張,並將其中一張本票交付與受款人李文傑而持以使用。
本案經宜盟公司負責人劉榮模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見證一)。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甲○○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見證二)。最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甲○○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確定(見證三、四)。
依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不法行為分別為合夥經商及偽造有價證券,其中合夥經商部分前於民國八十六年經貴會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六九號議決:記過一次在案(見證五);偽造有價證券案經刑事判決確定。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附送:
證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
證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主文。
證三、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主文。
證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
證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申辯人八十三年已因此案被停職記過一次,早已定案。
依本案之移送書第一項指申辯人係與陳錦波合夥,不得簽發本票,而簽發後交給李文傑而持以使用。
申辯人曾被停職、記過,是否同一案件被移送懲戒二次,請予明察。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公路局新工工程處助理工務員(借調擔任該局材料試驗所助理工務員),八十三年一、二月間,與陳錦波合夥承作亞新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亞新公司)轉包自宜盟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稱宜盟公司)所承包之前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白鶯橋拓寬改建工程時,夥同陳錦波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將所保管之宜盟公司負責人「劉榮模」印章,在臺北縣平溪鄉前開工程工地,越權使用而偽造簽發「宜盟公司」本票四張,並將其中一張交付受款人李文傑而持以使用(詳如後附表)。劉榮模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五七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甲○○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本票四紙沒收確定,有該案起訴書,前開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復被付懲戒人之該案業已確定函等件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對前開事實亦無異言,其違反刑法之事證至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至其前因與陳錦波合夥營商被移送懲戒受本會記過一次之懲戒處分(本會八十六年度鑑字第八二六九號),核與本件被移送偽造有價證券被判刑確定案件不同,不發生雙重處分問題,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 受款人 │ 金 額 │本票號碼 │├──┼────┼─────┼────┼────┼─────┼─────┤│一 │宜盟營造│八十三年 │八十三年│李文傑 │新臺幣 │一○五○一││ │有限公司│一月四日 │六月 │ │拾伍萬元 │二 ││ │劉榮模 │ │二十日 │ │ │ │├──┼────┼─────┼────┼────┼─────┼─────┤│二 │同右 │八十三年 │ │ │新臺幣 │一○五○一││ │ │一月五日 │ │ │貳拾貳萬元│六 ││ │ │ │ │ │ │ │├──┼────┼─────┼────┼────┼─────┼─────┤│三 │同右 │八十三年 │ │佑鴻實業│新臺幣 │一○五○一││ │ │一月二十日│ │股份有限│壹拾捌萬元│五 ││ │ │ │ │公司 │ │ │├──┼────┼─────┼────┼────┼─────┼─────┤│四 │同右 │八十三年 │ │王瑞鱗 │新臺幣 │一○五○一││ │ │一月二十日│ │ │貳拾肆萬元│一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