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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36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彰化機務段司機員,自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起至九十年一月間,未經報准出國而入出境達十六次(證一),且擅自前往大陸地區,有違「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覺以「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罰鍰」罰款新臺幣二萬元整(證二)。

依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未經報准擅赴大陸,依銓敘部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台

華審二字第二○九一七六號函釋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及涉嫌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涉嫌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一、入出境管理局出入境紀錄一份。

證二、護照M份。

證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一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

奉查未經報准出國而入出境十六次原因,申辯人首次出國曾經申請並經核准(證明

附件一),再次出國因不熟法規須每次申請,故未再提出申請,而未申請出國原因實是無心之過,並非有意違反,敬請察諒。

申辯人出境係因髮妻罹患乳癌(證明附件二),故多處覓尋名醫及偏方診治,而先

後前往香港、澳門及大陸尋找治療疾病,乃因心急且因不諳法令,致未事前申請前往大陸,謹特陳述,懇請體察實情,從寬議處。

檢送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鐵路局員工出國觀光案件請示單。

㈡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彰化機務段司機員,自八十八年五月間起,至九十年一月間止,未經報准出國而入出境達十六次,且擅自前往大陸地區,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二萬元,並已繳納完畢,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入境紀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護照等影本在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所承認,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又內政部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其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明定公務員除合於該辦法第四條至十一條之情形外,不許進入大陸地區。被付懲戒人所為,除違反上開規定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