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六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書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港務警察所組員,自八十八年初某日起,在該所安檢大樓外事組寢室內,以其所有之電腦燒錄機等設備,未經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之授權,擅自以燒錄機燒錄光碟之方式,重製滾石公司等九家公司分別享有著作權之張惠妹「姊妹」專輯等音樂光碟三十六片,同年四月二十九日,經檢察官率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組調查員會同該所相關人員在黃員外事組寢室內,查扣光碟片、燒錄器、光碟目錄、歌曲介紹單等物,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確定。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申辯人對刑事判決雖表不服,然時空因素已經不利於申辯人,由於偵審時間將近一年半,許多相關證據早已無法取得,致使無法上訴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只能默默承受此一結果。今既移送懲戒,給申辯人申辯機會,茲將有利之證據分述如下:
本案是遭人匿名檢舉(附件一),檢舉信內有許多不實之處,如盜拷色情光碟(大
補帖)及私自裝設電話等,然查扣之證據沒有色情光碟及大補帖,就更不用說有販賣給航商及供應商等情事,而電話係向長官報備為上網使用裝設。檢舉人明知寢室內裝設電腦,並知申辯人喜歡學習電腦及聽音樂,才檢舉違反著作權法,由檢舉信內容,明顯可知檢舉人挾怨報復之心態。
申辯人從事外事工作,代表國家於第一線從事證照查驗工作,奉公守法、戰戰兢兢
,不敢稍有懈怠,因航務人員於申請核發外國船員相關證件時,申辯人詳實核對,發現內容錯誤百出,當面請其改正後重新申請,卻遭惡言相向,並揚言要讓申辯人不能繼續從事警察工作,當時有許多人在場,其一為外事組巡佐張東閔,由他也知會需修改資料後重新申請,亦被檢舉包庇下屬,後經代理行人員向其求證,他亦承認為其所為檢舉事件。
申辯人對於電腦及音樂有濃厚興趣,扣案證物皆與此有關。然判決書內依意圖銷售
連續重製行為判決,令申辯人相當不服,若為銷售行為,為何沒有購買人?(檢察官有開立搜索票給調查局人員至臺中港相關航商搜索皆查無人證),單憑一些物證,起訴引用此法條,殊屬不當。而查扣證物只有燒錄器,並無光碟機,如申辯人欲重製光碟,大可購買一台光碟機從事對拷工作,何必如此麻煩,先將音樂光碟資料複製至硬碟機內後燒錄至光碟片,此舉相當費時,若為銷售,此產能如何面對消費者?更何況當時燒錄器已相當普遍化,難道持有燒錄器之人,皆從事非法行為?申辯人持有之燒錄器,是為學習如何將攝影機之影片轉換製作家庭影音光碟片用,而非從事非法用途。本案所查扣之音樂光碟,皆是申辯人陸續於網路上及夜市購買,其發行日期皆是八十七年十二月以前之專輯(附件二),如為銷售重製,有人要買這些舊專輯嗎?(查扣日期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且查扣音樂光碟片數量僅有三十七片。
申辯人對於上述判決,原欲提起上訴,然因時間拖的太久,以致無法取得有利之證
據,且時間的延宕讓申辯人身心疲憊,工作亦受影響,造成家人及長官許多困擾,盼能儘快解決此案,不願再生枝節。
申辯人從警以來,秉持公正之心,依法行政,熱心工作(附件三),然警察工作難免因執法手段得罪民眾,今遭挾怨報復檢舉,自覺對不起長官及家人,並以悔過之心,請求體恤警察工作之難為,從輕處分,不勝感激。
提出如下附件影本各一件:
㈠檢舉信。
㈡音樂專輯發行上市日期表。
㈢八十八年考績表。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港務警察所組員,未經著作權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之授權,於八十八年初某日起,在臺中縣○○鎮○○○街○號警員寢室內,以燒錄機燒錄光碟之方式,重製該九家公司分別享有著作權之歌曲專輯光碟三十六片(詳見刑事判決附表),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論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有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四號判決影本可稽,並據該院函復案已確定,申辯各節既為確定判決所不採,自無可取,聲請傳訊同事張東閔作證,無從否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自非必要,核其行為除觸犯上述刑事法外,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誠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