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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38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八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員,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凌晨零時

許,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超速行駛,行至新莊市○○街○○○號前,撞及沿西盛街靠路邊行走之民眾李坤池,李民因碰撞該車右前車窗玻璃反彈至騎樓地,致頭部、右臉頰及右小腿裂傷,黃員肇事後並未下車查看,仍駕車離開肇事現場,李民之堂兄李維明見狀,立即朝黃員大聲呼喊並要求停車,黃員未予理會繼續駕車前行,李維明遂搭乘路人騎乘之機車自後追趕,至新莊市○○路前,始攔下黃員並告之肇事要求回現場處理,李民上車後,黃員並未駛回肇事現場,於零時三十分許行至樹林市○○街前停車,將李民拖下車,以手肘勒住李民之脖子並毆打頭部,致李民頭部瘀腫傷,嗣因李民掙脫報警查獲,黃員經測試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六三毫克,案經檢察官以公共危險等罪嫌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四月;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緩刑三年。被訴過失傷害及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確定。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確定函影本各乙份。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

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警員,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晚上,

在臺北縣新莊市○○街「玉泉茶行」服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縣新莊市○○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同年月三十日凌晨零時許,行至西盛街三一九號前,應注意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不得駕車,並應注意在市區道路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酒後駕車且以時速八、九十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適有李坤池沿西盛街由北往南方向靠路邊行走,被付懲戒人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右側車門撞及李坤池,李坤池因之碰撞該車右前車窗玻璃反彈至騎樓地,而受有頭部裂傷、右臉頰裂傷、右小腿裂傷之傷害(李坤池業已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而為不受理之判決確定)。詎被付懲戒人肇事後並未下車查看,仍駕駛該車駛離肇事現場,李坤池之堂兄李維明見狀,立即朝被付懲戒人大聲呼喊撞到人並要求停車,被付懲戒人仍未理會繼續駕車前行,李維明遂搭乘路人騎乘之機車自後追趕,至新莊市○○路前,始攔下被付懲戒人之車輛並告知肇事要求回現場處理,被付懲戒人遂讓李維明上車,惟未駛回肇事現場,於同日零時三十分許行至臺北縣樹林市○○街前停車,被付懲戒人下車後,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將李維明拖下車,先以左手肘勒住李維明之脖子並出拳毆打李某頭部,致李維明受有頭部瘀腫傷之傷害(李維明業已撤回傷害之告訴而為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嗣因李維明掙脫並跑至附近便利超商前打電話報警,而為警查獲,經測試被付懲戒人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六三毫克。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有期徒刑四月,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有期徒刑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緩刑三年確定。上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四○號起訴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一六二號刑事判決及該院九十年三月八日板院通刑自交訴一六二字第○一四二二四號確定函(係函復該判決業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確定)等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有違,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