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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384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八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偵查員,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二

十一時三十分許駕駛五K-五一九○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路○段快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大同路一段二七五巷口北側二.六公尺處時,輾壓過先遭由郭金順所駕駛之八J-二七八五號自小貨車撞擊倒地之行人陳綺琴,並將陳女推行約七、八公尺,致陳女傷重不治死亡,肇事原因經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係郭金順撞及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為肇事主因;而偵查員甲○○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以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高員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

右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左列證據(均在卷):

證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八十九年度偵字一二○二二號)影本。

證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書(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一四號)影本。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係臺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偵查員,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三十

分許(勤畢)駕駛五K-五一九○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路○段快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大同路一段二七五巷口北側二.六公尺處時,郭金順所駕駛之八J-二七八五號自小貨車由北向南行駛撞擊行人陳綺琴,陳女遭撞擊後,倒向申辯人行駛之車道,事發突然,申辯人不及應變,方將陳女推行七、八公尺,致陳女傷重不治死亡。肇事原因經臺灣省臺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係郭金順撞及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為肇事主因,而申辯人未減速慢行,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結以過失致死案件提起公訴,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申辯人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確定。

申辯人與肇事主因者郭金順先生於000年0月00日在臺南市中區調解委員會中

,經調解結果,申辯人支付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整,郭金順支付新臺幣一百一十萬元整,合計新臺幣二百七十萬元整與被害人(即死者)家屬,並願意拋棄民事請求權,糾紛平息,達成和解在案。

申辯人之肇事行為為次因,又與被害家屬圓滿達成和解在案,特請求減輕處分,以勵士氣,不勝感激恩德。

檢附臺南市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乙份(在卷)。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市警察局偵查員。緣有臺南縣民郭金順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臺南市○○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欲返回住處。嗣於同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途經上開路段二七五巷口北側二.六公尺,劃設有行人穿越道處時,未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貿然通過該劃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段,致擦撞正由前述行人穿越道步行穿越馬路之陳綺琴,陳綺琴遭受撞擊後,隨即往東倒地,而跌落於對向車道。此時被付懲戒人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路○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於行近上述行人穿越道時,亦未減速慢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見陳綺琴遭郭金順駕車擦撞倒地時,避煞皆已不及,遂直接撞及陳綺琴,並將陳綺琴推行約七、八公尺,陳綺琴因之而造成顱內出血合併氣血胸,於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則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即向前往處理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員自首並坦承犯行,進而接受裁判。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因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被付懲戒人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有該院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一四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據該院函覆案已確定。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對於上開事實亦不否認,並有其提出渠與被害人家屬成立民事和解賠償損害之臺南市中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附卷足資佐證,是其違反刑法事證,已臻明確。茲審酌被付懲戒人於肇事後自首並接受裁判,復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賠償損害及其他一切情狀,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