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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39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九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彰化機務段業務工(資位業務士

),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茲將法院判決事實列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彰化市○○路○○

○巷○號富邦證券公司營業大廳內,拾獲劉德龍所遺失之皮包一只,內有劉德龍所有之富邦銀行存摺一本及印章一枚與盧麗錦所有之富邦銀行存摺一本及印章二枚,王員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於同日下午三時,利用載其母王高雪花看眼疾後回程之便,由王員在銀行取款憑條上偽填金額新臺幣六萬五千元並盜蓋盧麗錦印章後由王高雪花詐領盧麗錦帳內存款得逞,嗣經被害人劉德龍報警處理,而為警方於同年月二十日下午一時循線查獲。

㈡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刑事判決以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且於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彰院松刑火八九訴八二六字第一四一六六號函覆本案業已確定在案(如證一、二)。

經核被付懲戒人行為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在卷):

證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刑事判決書影本一份。

證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彰院松刑火八九訴八二六字第一四一六六號函影本一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稱:

申辯人甲○○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下班時間至彰化市○○路

富邦證券公司找朋友,因適午休時間找不到人,適巧在大廳內拾獲皮包一只,本想找電話連絡失主取回,因皮包內無失主電話及住址,連絡不到失主,服務台又沒人,於是就將皮包帶回家中。

回到家中,發現皮包內有印章及存摺,內有餘款六萬餘元,回想起家庭經濟困難,

生活拮据,上有脊髓骨折需長期復健的爸爸,患有白內障需長期治療的媽媽,皆年事老邁,年逾七十,還有自己本身有精神焦慮症需長期休養吃藥治療,以及眼睛有乾眼症,玻璃體剝離,角膜白斑,右眼高眼壓症。有署立彰化醫院診斷書為憑,還有熬熬待哺的兩個年幼子女,生活上的壓力,讓申辯人喘不過氣,於種種因素,一時起了貪念,為了一個月上萬的醫療費及龐大的家庭生活費,而觸犯法條,真有如晴天霹靂。

檢具申辯書,請求委員會各位委員法裏施仁,原諒申辯人,給一次自新的機會,則舉家老小,當感恩不盡等語。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㈠在職證明書乙件。

㈡戶籍謄本乙件。

㈢診斷書三件。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機務處彰化機務段業務工(資位業務士),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彰化市○○路○○○巷○號富邦證券公司營業大廳內,拾獲劉德龍所遺失之皮包一只,內有劉德龍所有之富邦銀行存摺一本及印章一枚與盧麗錦所有之富邦銀行存摺一本及印章二枚,被付懲戒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下午三時,利用載其母王高雪花看眼疾後回程之便,由被付懲戒人在銀行取款憑條上偽填金額新臺幣六萬五千元,並盜蓋盧麗錦印章後由王高雪花詐領盧麗錦帳戶內存款得逞。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罪,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以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刑事判決及該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彰院松刑火八九訴八二六字第一四六六號確定證明函等影本在卷可稽,復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所承認。是則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