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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313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一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書稱:被付懲戒人甲○○因子宮肌瘤及合併經痛、經血過多,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請病假休養治療,當中因病情不穩,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日未經依規定申請核准赴大陸就醫,違反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公務員應經申請核准始可進入大陸地區」暨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移請審議。

被付懲戒人申辯略稱:因子宮肌瘤及合併經痛,且經血過多,請病假休養治療,由於病情不穩,日漸虛弱,十分惶恐。嗣聞大陸有名醫專治此疾,一時情急,未及思考,而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日趕赴大陸覓醫診治,並隨即以電話報告所長,陳明在北京的聯絡電話,以便有事隨時聯繫。後來才知公務員不能進入大陸地區,實在是因病急求診,才會疏忽而誤觸法令,並非赴大陸遊玩。申辯人在托兒所服務多年,平時工作認真,獲家長們讚美鼓勵。與同事和睦相處,並無任何爭端。且曾利用公餘之暇,自費至靜宜大學兒童福利研究所進修,研究有關兒童福利、行為、諮商、輔導等課程。目前將進入臺中師範學院,修讀幼兒教育專業知能學分班課程,以充實專業知識,期望將來克盡更好的兒童保育服務。懇請體察實情,垂念申辯人不知法,且為抱病初犯,從輕發落。提出下列附件影本:

中國大陸中醫研究院西苑醫院疾病診斷書一件。

私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及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三件。

靜宜大學英文版學分證明書一件。

臺中師範學院繳款單收據及入學報名表各一件。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沙鹿鎮立托兒所保育員,自承於八十九年七月八日病假期間,未經申請核准,進入大陸地區就醫,並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臺灣居民旅行證件及中國中醫研究院西苑醫院疾病診斷書為證,事實至為明確,按內政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其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明定:公務員除合於該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一條之情形外,不許進入大陸地區,第十四條第一項並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所屬機構同意,其行為自屬有違上述法令,並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謹慎之旨,應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