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三二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二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被付懲戒人甲○○係鐵路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民眾許忠容承租合作
金庫豐原支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同年五月五日以八千元轉售予一位年籍不詳之陳姓人士,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十日南投縣(市)之七家醫院或診所負責人接獲恐嚇信函,要求接信後立即將新臺幣二十萬元,匯入由涂員等所提供之帳戶內,否則將會遭受不利,致上開醫院、診所負責人心生畏懼,經追查後,始發現上情。案經檢察官偵結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依該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略以:「涂員身為司法警察人員,不知戮力維護治安,反四處大量收購存摺等物,嗣再登報轉售牟取暴利,無視此舉所造成之經濟、治安影響,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本署認其之前開行為已嚴重影響司法人員之聲譽及公務員應有之分際::。」核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規定,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核右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與其他二名被告並無任何關係,係因向許忠容承租帳戶認識,而林皇志係申
辯人向其承租電話使用才認識,其二人互不認識,三人平常無任何聯絡,尤無共同犯案。
申辯人所承租之帳戶並非為犯罪,乃係因申辯人之經濟狀況不佳,一時失慮,只為
賺取差價,至於買方之用途完全不知,僅知有些買方係用作股票抽籤之用,並不知其真正之用途,申辯人服務之單位係專業單純之鐵路警察局,且畢業後一直在鐵路警察局服務,從未間斷,對社會之形形色色全不瞭解。
申辯人所涉刑案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一八一一號為不起訴之處分。且申辯人並無犯刑法之各項罪責,亦即並無違法之事實,而上級卻將申辯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認有違法情事,移送懲處,是否得當,實應省思。
申辯人本在新竹分駐所,此案發生後調至花蓮縣玉里鎮,返家時程須十一小時,申
辯人對此未有任何怨言,因此乃申辯人之不當行為所致,申辯人已經受到相當之處分,更使申辯人因離家遠難盡為人子之孝道,家母與申辯人東西兩地相隔,情何以堪。
申辯人之行為所生之損害,事後已盡力彌補及挽救,真是悔不當初,申辯人確有悔意請給予自新之機會等語。
提出證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向民眾許忠容承租合作金庫豐原支庫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於同年五月五日以八千元轉售予一位年籍不詳之陳姓人士,迨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十日南投縣(市)之七家醫院或診所負責人接獲恐嚇信函,要求接信後立即將新臺幣二十萬元,匯入由涂員等所提供之帳戶內,否則將會遭受不利,致上開醫院、診所負責人心生畏懼,經追查後,始發現上情。案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以上開存摺等物係合法聲請所得,並非偽造而來,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有恐嚇取財罪嫌,而予以不起訴處分。惟以被付懲戒人身為警察人員,不知戮力維護治安,反四處大量收購存摺再轉售圖利,無視此舉所造成之經濟、治安影響,大開犯罪者方便之門,認其行為已嚴重影響警察人員之聲譽及公務員應有之分際,乃函請主管單位處理。上開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有前開承租帳戶轉售牟利之事實,所辯其係服務於專業且單純之鐵路警察局,對社會之形形色色不可能全盤瞭解等語,亦不能為免責之依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王 廷 懋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