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五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
甲、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涉嫌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在嘉義市軍輝
橋河堤旁以強暴手段對被害人黃○櫻實施性交行為,復於同年八、九月間,趁黃女昏睡之際,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官員並多次以對外張揚與黃女之性行為錄影帶及裸照為由,要脅黃女繼續與之發生性關係,案經該局以妨害性自主及恐嚇罪嫌移送法辦,有關妨害性自主部分,因被害人具狀撤回告訴,恐嚇罪部分,因罪嫌不足,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官員罪嫌雖經被害人撤回告訴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行為不檢,嚴重影響警譽。
本案官員之行為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仍得為懲戒處分,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八十九年四月認識在嘉義縣水上鄉地政事務所後面一家文具店服務之黃○櫻小姐
,當時申辯人未婚,黃小姐剛離婚,經常在文具店聊天,因雙方志趣相合,經一段時間交往,兩人相談甚歡,感情與日俱增,兩人情同意合之下投宿在嘉義市某汽車旅館,在兩相情願情況之下發生關係,甚至在嘉義市多處旅館投宿,濃情意蜜,情同夫妻。
八十九年四月至五月這段期間兩人相邀四處遊玩,在嘉義市任何一個風景區遊玩
(仁義潭、蘭潭),兩人在愛玩相戀情況之下也到臺東海邊遊玩,兩人並拍照留念(附照片),並在嘉義縣童年渡假村投宿遊玩拍照留念(附照片),八十九年六月初申辯人與黃○櫻小姐兩人在嘉義市四處尋找租屋,尋找了每一個租屋廣告,兩人意見相符同意在嘉義市○區○○街○○○號四樓四定居下來(附租屋契約),兩人感情更進一步發展,申辯人也替黃小姐付了月繳車款每月一萬多元,也替黃小姐負擔腦瘤醫藥費用,兩人基於感情包容情況之下,願意為對方付出,犧牲所有費用,這段期間亦曾意見不合吵架,而相愛之時都願意為對方付出,未有不願意或不接受而發生感情,都是兩人相愛意願之下發生。
八十九年七月十日兩人相愛情況也買了鑽戒、金戒子準備成婚生子,八十九年七
月中旬相約至彰化市秀傳醫院,找了一名腦瘤權威醫生開刀取瘤,取掉之後才能懷孕生子,但是開刀結果意料之外開刀失敗,住進外科加護病房,當時接獲消息時,即請假一星期至秀傳醫院照顧黃○櫻小姐,且日夜守候在黃小姐生命危急時,因醫生操刀時,弄斷腦部二條及頸部一條大動脈,申辯人在情急之下回嘉義匯錢負擔全部醫藥費(附診斷書及開刀住院收據)。申辯人和黃○櫻小姐共同度過這艱困的危險期,申辯人也是無微不至配合醫生照顧黃○櫻小姐給予心靈上的鼓勵,終於轉進普通病房,情況好轉時,才鬆一口氣,也是愛情呵護,申辯人已經忘記了自我疲憊,跟生命搏鬥贏了這一場,由於醫生開刀失敗,在死神召喚之下,換來一條脆弱生命。
八十九年八月間經過幾天的靜養,終於出院回到兩人相愛公寓內,還是跟往常一
樣的相愛,但是天不從人願,黃小姐因病魔復發變為嚴重而脾氣暴躁,兩人不斷爭吵,加以申辯人母親得知黃小姐罹患腦瘤又離婚生子,極力反對我們婚事更引起黃小姐強烈不滿,此段期間我們經常吵架,但絕對沒有強暴或要脅黃小姐,懇請明察體恤黃小姐罹病,性情大變,致兩人感情發生變化,彼此間吵架而已,並無違法犯紀或行為不檢,影響警譽情事,請准予不付懲戒處分。
提出證據:
㈠照片四張。
㈡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件。
㈢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一張。
㈣秀傳紀念醫院收據影本一張。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警員,八十九年間任職於嘉義縣警察局
中埔分局,於八十九年四月下旬,因職務之便,認識黃○櫻,八十九年五月下旬某日晚上,在嘉義市軍輝橋河堤旁,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車上,對黃○櫻為摟抱、接吻及撫摸性器官等猥褻行為。復於同年八、九月間,在嘉義市○○街○○○號四樓四黃女賃屋,趁黃女服用安眠藥昏睡之際,強行與黃○櫻性交得逞。被付懲戒人並多次以對外張揚與黃女之性行為錄影帶及裸照為由,要脅黃女繼續與之發生性關係。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首次警訊時供承在卷。核與被害人黃○櫻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及同月十七日警訊時指訴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九年八、九月間,在右揭賃屋處,趁其昏睡時強行姦淫得逞;並多次以對外張揚性行為錄影帶及裸照為由,要脅其繼續與之發生性關係等情節相符。此有被付懲戒人及黃女之警訊筆錄在卷可稽,自屬可信。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與黃女和解後,於警、偵訊時,否認趁黃女昏睡之際強行性交,並謂其所稱要對外張揚性行為錄影帶及裸照,是開玩笑的話云云。被害人黃○櫻於九十年三月七日偵訊時,亦附和其說。經核顯係被付懲戒人事後飾卸之詞及被害人於和解後息事寧人之說詞,為不足採。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稱八十九年四月認識黃女後,兩人情同意合之下,投宿嘉義
市某汽車旅館,兩相情願之情況下發生關係。八十九年四月至五月,兩人相邀四處遊玩。八十九年六月至八月租屋同居。其間於八十九年七月中旬,黃女腦瘤開刀,其負擔醫藥費並照顧黃女。八十九年八月黃女出院後,回賃屋處,兩人感情生變,經常吵架,但絕對沒有強暴或要脅黃女,並無違法犯紀或行為不檢云云。並提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旅遊照片四張、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件、秀傳紀念醫院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之醫藥費收據影本,及該院九十年一月三日之診斷證明書各一張為證。惟查八十九年八、九月間,黃女開刀後返回租住處休養,被付懲戒人趁黃女服用鎮靜劑昏睡之際,強行與黃女性交得逞;並多次以張揚性行為錄影帶及裸照為由,要脅黃女與之繼續發生性關係等情,為被付懲戒人於首次警訊所自承,核與黃女第一、二次警訊指訴之情節相符,已如上述,足見被付懲戒人確有上開強行性交及要脅黃女與之繼續發生性關係情事。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謂其沒有強暴或要脅黃女,並無違法犯紀或行為不檢云云,已無可取。況且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既承認八十九年八月黃女開刀出院後,回賃屋處,兩人感情生變,經常吵架等語。則手術完畢出院前,兩人感情尚未生變期間,所為之旅遊、賃屋、負擔醫藥費等項,均不足以證明手術完畢出院後,被付懲戒人未強行性交或要脅黃女情事。是則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辯各節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經核均不足為其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行為不檢,影響警譽,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妨害性自主部分,雖因被害人黃○櫻撤回告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四號不起訴處分書及不起訴處分確定函影本在卷可稽。惟其行為不檢,影響警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會仍得為懲戒處分。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鍾 淑 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