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六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申誡。
事 實監察院彈劾意旨:
壹、案由為苗栗縣公館鄉五穀宮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經內政部議決評定列為三級古蹟(附件一),惟內政部因故未即辦理古蹟指定公告程序,嗣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二十七條於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縣(市)定古蹟(相當於原三級古蹟)改由縣(市)政府審查指定,苗栗縣政府遲未循適正程序進行古蹟審查指定程序,造成地方長久紛爭,五穀宮更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遭廟方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朱安欽等人僱工拆除殆盡,導致實質上具有古蹟保存或移築價值,表現客家與閩南風格融合之建築特色,是公館地區甚而是整個苗栗最重要的廟宇,毀於行政疏失,成為古蹟指定最負面示範及無可彌補之損失。苗栗縣縣長甲○○,綜理縣政,遲未循適正程序進行古蹟指定相關事宜,對所召開之古蹟評鑑審議會議程序違誤亦疏於監督,更對尚未完成程序而實質上具有古蹟保存、移築價值的五穀宮,遽遭拆除未能盡維護之能事,公權力不彰,嚴重損害政府形象,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暨第七條所揭示,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義務,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及證據苗栗縣政府函復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決議內容,未盡客觀詳實:
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內政部以台(八七)內民字第八七八六六三○號函轉立法院決議謂:
「有關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為避免地方政府怠惰造成史蹟毀壞,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前,已經內政部台閩地區古蹟評鑑會議評定為古蹟尚未完成公告者,應由內政部轉請相關各級政府立即逕行公告完成古蹟指定。另省定、縣定古蹟相關行政法規並應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實施,以落實修法結果。』請查照辦理見復。」(附件三)。苗栗縣政府嗣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民禮字第八七○○○三四一九七號函復內政部前揭函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附件四)形式上以迥不相侔之內容加以函復,殊屬可議。
第二次評鑑審議會議,出席學者有所出入,徒啟外界質疑:
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由薛琴、王啟宗、周宗賢、李乾朗、林會承等教授出席「公館五穀宮古蹟指定評鑑審議會議」決議要為:公館五穀宮古蹟評鑑暫予保留,結果未定(附件五)。故苗栗縣政府於元月二十四日經徵詢學者專家時間後,訂於元月二十八日召開第二次古蹟評鑑會議(附件六),適逢薛、林二位學者出國,苗栗縣政府遂於元月二十六日另簽請楊仁江建築師補行勘察,並填具勘察表(附件七),邀請其於元月二十八日出席評鑑會議。惟苗栗縣政府元月二十五日寄發開會通知前,既已先徵詢學者專家得出席之時間,即可知悉兩位學者出國並將於次日(元月二十九日)歸國,猶指定於元月二十八日開會,殊難以時間的急迫性置辯。
苗栗縣政府辦理五穀宮古蹟評鑑事宜,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
查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依據「研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相關因應措施會議」(附件二)召開古蹟評鑑會議,已指示苗栗縣政府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苗栗縣政府復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民禮字第八七○○○三四一九七號函復內政部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同附件四)然而,評審要點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苗栗縣政府遲未據以辦理,召開評鑑會議。迄至八十九年元月五日與二十八日,始兩度邀集學者專家,召開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同附件五、六)。
五穀宮遽遭廟方僱工拆除,苗栗縣政府未善盡保護之責:
查元月三日凌晨,五穀宮主任委員朱安欽及信徒將神像遷移至該宮斜對面民宅三樓供奉,縣府業已函請該宮管理委員會「務必派員妥善管理維護,以策安全」,並副知苗栗縣警察局、公館分駐所派員加強巡邏在案(附件八)。苗栗縣政府於八十九年元月五日與二十八日,兩度召開之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前者決議⒊為「本案未定之前,請五穀宮管理委員會善盡管理維護保護之責」;後者結論則為:本案暫不列入古蹟,但因該宮具有客家寺廟建築及傳統農村社會之特色,請仿效臺北林安泰古厝方式,由專家學者設計規劃並將整座廟移築至苗栗縣客家文化園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妥善保存。⒉請苗栗縣政府確實依前述決議徹底執行(同附件五、六)。惟五穀宮仍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七時四十分由主任委員朱安欽等僱請三部怪手加以拆除殆盡。經詢據民政局長周世明證述於五月一日縣務會議上曾要求「惠請警方加強巡邏」,而警察局長陳逸峰的應對措施為:「加強巡邏,維護治安,並未了解拆廟的急迫性」,且公館分駐所所長謝海利、警察局局長陳逸峰亦分別陳稱:「神像、文物有應縣府要求加強巡邏保護,拆廟部分未接獲通知。」、「元月三日縣府的命令,警方依令加強巡邏,惟五穀宮拆除屬突發事件,廟拆否並未接獲保護的命令。」公館分駐所副所長余欽榮亦表示:「當日上午七時五十分接獲告知拆廟,認需回去查證,於返所途中,派出所通報五穀宮打架,約(七時)五十三、五十四分趕抵現場,已拆了三分之一(右側護龍),我的作為是保護被打的江先生(護廟聯盟江義榮)返所,對於拆廟並無機會制止。」此有本院五月十七日詢問筆錄附卷足參(附件九)。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法律條款苗栗縣政府函復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決議,未盡客觀詳實:
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內政部以台(八七)內民字第八七八六六三○號函轉立法院決議(同附件三)前經敘明。苗栗縣政府嗣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民禮字第八七○○○三四一九七號函復內政部前揭函卻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評審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同附件四)不無曲解內政部首揭函示之虞。蓋對於行政行為效力之判斷,重在其客觀性與明確性,非以公務員之主觀心理狀態為據。民政司逕行函轉立法院決議要求「查照辦理見復」,已有瑕疵;苗栗縣政府就該函窒礙難行之處有所認識,形式上未正面積極答覆,而以迥不相侔之內容加以函復,亦有可議。苗栗縣縣長甲○○未能督飭所屬就來文確實辦理,監督失周,至為明灼。
第二次評鑑審議會議,出席學者有所出入,徒啟外界質疑,難謂允當:
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由薛琴、王啟宗、周宗賢、李乾朗、林會承等教授出席(另張勝彥教授未出席,惟已提出書面勘察表),第一次「公館五穀宮古蹟指定評鑑審議會議」決議重點為:公館五穀宮古蹟評鑑暫予保留,結果未定(同附件五)。苗栗縣政府決定於元月二十八日召開第二次古蹟評鑑會議前,曾於元月二十四日徵詢學者專家時間,既知薛、林二位教授出國,苗栗縣政府卻於元月二十六日又請楊仁江建築師補行勘察,並補填具勘察表(同附件七),故元月二十八日評鑑會議即由王啟宗、周宗賢、李乾朗、張勝彥四位教授及楊仁江建築師等五位出席。惟查苗栗縣政府寄發開會通知前,既已知悉出國之兩位學者將於次日,即元月二十九日歸國,猶指定於元月二十八日開會,並不厭其煩另請承接該縣多項委託案之建築師(如擔任本案縣府第三場公聽會講座)補行勘察,徒啟外界不當聯想,殊難以時間的緊迫性置辯。從而,苗栗縣政府召開第二次評鑑審議會議,更動勘察表力主指定為古蹟之二位評鑑審議委員,難謂有正當之理由,程序上容有違誤。苗栗縣縣長甲○○未促所屬力求切實,避免邀請宜迴避之建築師參與評鑑,匡正瑕疵,洵有違誤。
苗栗縣政府辦理五穀宮古蹟評鑑事宜,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並影響評鑑會議結論的作成,形成古蹟審查指定之負面教材,核有欠當:
查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已指示苗栗縣政府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苗栗縣政府復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民禮字第八七○○○三四一九七號函復內政部亦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同附件四)。然而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附件十四),苗栗縣政府亦遲未據以辦理,召開評鑑會議(同一時段臺北市政府已指定市定古蹟九十五處)。苗栗縣政府雖稱自八十七年三月起,陸續辦理本案相關宣導工作,卻遲至本院開始調查後,始於八十九年元月五日與二十八日,兩度邀集學者專家,由副縣長陳秀龍擔任主持人,召開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前者決議要為:公館五穀宮古蹟評鑑暫予保留,結果未定(苗栗縣政府彙整現場勘察之六位學者專家出具之「公館五穀宮古蹟鑑定意見表」,已有四位學者本於其學術專業評量贊成列入縣定古蹟)。後者結論略稱:本案暫不列入古蹟,但因該宮具有客家寺廟建築及傳統農村社會之特色,請仿效臺北林安泰古厝方式,由專家學者設計規劃並將整座廟移築至苗栗縣客家文化園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妥善保存。此等結論,顯受五穀宮管理委員會揚言若指定為古蹟,該宮信徒不惜觸法,一定強制拆廟之影響,苗栗縣政府竟據此威脅性言論於評鑑會議時向評鑑委員重覆強調廟方抗爭之激烈,不惜以身試法強制拆廟等情,充分透露縣政府無力對抗該宮廟方之壓力,並暗示已放棄指定為古蹟之意願,影響評鑑委員客觀評定,導致史無前例的「暫不指定」結論。查學者專家之審查決定,應秉於其專業性與學術性作公正性的評量,方符於行政機關外,另由專家學者組成「古蹟評鑑審議會議」之意旨。此復經本院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約詢內政部與苗栗縣政府時,詢據內政部簡太郎次長證述:「學者專家應從是否有古蹟價值為單純的考量,無庸考慮群眾對立。」在案(附件十二)。立法院於三月六日召開「從五穀宮看臺灣古蹟保存前景」公聽會時,李乾朗教授亦不無慨嘆:彷彿有一隻看不見的手,將五穀宮與古蹟愈推愈遠。縱且不論「暫不列入古蹟」是否為終局決定,文義上容有疑義;本案更成為已評定之古蹟,因為抗爭的激烈,而捨棄指定的惡例,殊欠允當。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諮詢本案反對列入古蹟之評鑑委員周宗賢教授,其表示:「暫不列入古蹟」之結論係力求兩全其美,讓地方宗教信仰也能延續之折衷辦法,廟方若不接受移築折衷方案,他即改變主張認為本案應列入古蹟(附件十五)。更足彰顯五穀宮之古蹟價值。
五穀宮遽遭廟方僱工拆除,苗栗縣政府未善盡保護之責,難辭其咎:
查元月三日凌晨,五穀宮主任委員朱安欽及信徒將神像遷移至該宮斜對面民宅三樓供奉,縣府業已函請該宮管理委員會「務必派員妥善管理維護,以策安全」,並副知苗栗縣警察局、公館分駐所派員加強巡邏在案。民政司長林慈玲更兩度親赴五穀宮與管理委員會進行協調,承諾以抬高廟地並負擔所有修繕工程經費(即解決廟方所力主拆除重建之理由)為條件,要求廟方應允不拆除五穀宮,其時廟方態度雖似有軟化,惟五穀宮仍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七時四十分由主任委員朱安欽等僱請三部怪手加以拆除。經詢據民政局長周世明證述於五月一日縣務會議上曾表示「惠請警方加強巡邏」,而警察局長陳逸峰的應對措施為:「加強巡邏,維護治安,並未了解拆廟的急迫性」,且公館分駐所所長謝海利、警察局局長陳逸峰亦分別陳稱:「神像、文物有應縣府要求加強巡邏保護,拆廟部分未接獲通知。僅對圍籬是否影響交通分配任務」、「元月三日縣府的命令,警方依令加強巡邏,惟五穀宮拆除屬突發事件,廟拆否並未接獲保護的命令。」公館分駐所副所長余欽榮亦表示:「當日上午七時五十分接獲告知拆廟,認需回去查證,於返所途中,派出所通報五穀宮打架,約(七時)五十三、五十四分趕抵現場,已拆了三分之一(右側護龍),我的作為是保護被打的江先生(護廟聯盟江義榮)返所,對於拆廟並無機會制止。」此有本院五月十七日詢問筆錄附卷足參。在廟方有不顧法令及毀棄移築約定而強制拆廟的可能性下,縣府未能明確要求警方採取一定因應措施。加之警方作為過於被動、消極,終致具有保存、移築價值的苗栗公館五穀宮在警方目視下任由廟方拆毀殆盡。查五穀宮拆廟紛爭,地方上喧騰經年有餘,廟方在無拆除執照下,驟然行動,警方就情勢之嚴重性,實難諉稱不知,更非以未接獲保護命令所能卸責。而民政局長周世明認為五穀宮遽遭拆除,縣府唯一的錯誤,在於無法二十四小時保護該宮,然考諸警察機關前揭陳述,稱其未受有保護廟宇的具體指示,苗栗縣政府與警察局之間溝通互動之不良與兩造認知的嚴重差距,誠有檢討必要。證諸縣長甲○○於本院約詢時表示:「廟被拆,縣府不能說沒有責任,我也很遺憾。但本案時間拖長,造成人民疑慮,縣府也有過錯」益明(同附件九)。
古蹟審查指定態度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顯有偏差:
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於前任縣長任內,縣府派員前往五穀宮會勘認為有保存價值,爰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等規定賡續辦理古蹟審查指定事宜。迄八十五年九月六日,前省府民政廳函知縣府:該宮信徒反對列為古蹟,請縣府取得該宮同意書後再陳報申請古蹟;更見縣府積極應對,認為古蹟乃文化財,且文資法對申請古蹟指定案並無徵求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即於同年月十日以府民禮字第一一○二○九號函再次檢附古蹟調查表暨有關資料,請該廳層轉內政部辦理(同附件八)。俟縣長甲○○上任,其於八十七年六月苗栗縣政府所編印公館五穀宮專輯作序亦稱:「就以人民信仰中心的寺廟建築來論,考其創建年代,多有百數十年以上之古老建築;然而大多已改建殆盡,僅存而較具年代之傳統古老建築,唯苗栗市文昌祠(古蹟)及公館鄉五穀宮等最具代表。公館五穀宮為全縣十五座五穀宮中,規模最大,也是全縣歷史最久之傳統寺廟建築之一,不論規模形制、建築材質或宮內之神像、木雕、石雕、彩繪及聯句等,一一都是早年藝師之精心傑作,也是碩果僅存之最具客家傳統建築風格之寺廟,具有十分重要的文化價值,值得全體縣民珍視與保存。」(附件十六),足徵苗栗縣縣長甲○○就五穀宮的文化價值早有深刻瞭解,本應採取相同積極的態度,貫徹對於五穀宮保存維護的使命,方不負全體縣民之所託。詎料縣府態度轉趨消極,於辦理五穀宮縣定古蹟審查指定過程中,一味屈服於廟方抗爭,並由民政局長周世明於後續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屢向學者專家傳達廟方抗爭之激烈,前後兩極化心態的轉變,令人質疑;且縣長甲○○經本院自八十九年元月十九日起四度約詢(附件十七),除五穀宮遽遭拆除,引起軒然大波,始一度出席外,均未到院受詢,要難謂無抗拒情事。本案縣府所忌憚者為廟方管理委員會宣稱不惜以身試法,強制拆廟等情,惟縣長綜理縣務,未曾積極出席縣府所舉辦公聽會,亦未見其以縣長之尊發揮影響力疏導不理性的抗爭行為,徒使縣府就五穀宮相關古蹟之美的文化教育工作,成斷瓦殘礫的諷刺。反觀鄰近臺中縣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其境內潭子鄉古厝「摘星山莊」亦遭地主僱請怪手拆除前進廳房,縣長廖永來於一日內召集十位學者專家,完成勘察、審議、公告事宜,並於當日下午三時親持指定公告張貼於摘星山莊,完成搶救古蹟之重大任務(附件十八)。足見縣長甲○○就值得全體縣民保存的五穀宮未積極善盡保護之責;更疏於督促所屬依據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妥善保存之旨採取應對作為;警方接獲民眾報案拆廟,竟毫無作為,尤令人扼腕。被彈劾人殊欠謹慎,於執行國家所賦予之職責時,未盡其所能,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避免一切不利於國家之行為,洵有失職。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經本院詢據縣長甲○○就五穀宮的立場,其雖表示:「我們也是希望列入古蹟」。惟徵諸兩次評鑑審議會議縣府強調廟方抗爭的作為,忽視學者出具的專業意見,其所陳顯不足採,此由本院詢其曾否親自出面參與協調,縣長答稱:「護廟聯盟徐進榮常赴縣府,與民有約時間也常常來;而廟方也多次到我家請願,我親自參加村里民大會,發現護廟乙方均屬少數」(同附件九)可稽。然古蹟之歷史文化價值,超越所有權與地域性,應為全民所共有共享之寶貴襲產,故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後段規定: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被彈劾人就本案未見積極疏導協調作為,捨棄五穀宮保存維護的文化價值,明顯失諸消極怠惰,殊乏為後世子孫保留文化財產的使命感,欠缺忠心努力,顯有失職。
綜上論結,苗栗縣縣長甲○○就苗栗縣政府函復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決議,未盡客觀詳實,未能督飭所屬就來文確實辦理,監督失周;而第二次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出席學者有所出入,欠缺正當理由,未促所屬力求切實;且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古蹟指定相關事宜,更有無故稽延情事;又五穀宮遽遭廟方拆除殆盡,維護之責顯有未盡;再其古蹟審查指定態度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顯有偏差。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暨第七條所揭示,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義務,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稱:
苗栗縣政府函復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決議內容,未盡詳實客觀:
㈠背景說明:
⒈內政部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召開古蹟評鑑會議,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以台八
八內民字第八六七七五六四號函知本府,評定該宮為三級古蹟名稱為「苗栗公館五穀宮」,茲因評審委員發現該宮尚有部分畸零地未列入涵蓋範圍,函轉本府徵求該宮是否同意列入為涵蓋範圍,本府即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府民禮字第五三九八七號函轉公館鄉公所轉知該宮。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訂通過,將古蹟之指定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其內容略以:「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並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本修訂案內政部於同年七月十二日台內民字第八六八四五三四號函知本府。內政部於同年七月三日召開研討會,會中決議:「內政部已召開評審會議,決議指定為古蹟尚未公告者,再由該部重新審議:::。」並於同年七月十二日台內民字第八六八七七一一號函副知本府。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內政部依新修訂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召開古蹟評鑑會議,經評審結果五穀宮未具國定古蹟價值,惟是否具省定及縣定古蹟價值請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並於同年八月十九日台內民字第八六八七七一一號函副知本府。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省民政廳召開古蹟評鑑會議評定該宮未具省定古蹟價值,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七府民一字第一四七七四八號函指示本府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研商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因應措施會議決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內政部0000000號函轉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為避免地方政府怠惰造成史蹟毀壞,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前,已經內政部台閩地區古蹟評鑑會議評定為古蹟尚未完成公告者,應由內政部轉請相關各級政府立即逕行公告完成古蹟指定」並請本府查照辦理見復。註記:經查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訂前評定之公館五穀宮係「三級古蹟」,乃內政部依據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邀請學者專家所評定,其公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應由內政部公告。復查公館五穀宮雖經內政部邀請學者專家評定為三級古蹟,惟由於當時古蹟範圍尚未確定,仍需徵詢廟方同意,復因廟方知悉後,堅決反對納入古蹟及適逢文資法第二十七條於重新修訂後,賦予地方政府對縣定古蹟之審查指定權等因,以致未能即時將評定結果迅即簽報部長核定後公告指定之,此乃本案當時未完成三級古蹟之法定公告程序之主因(另按內政部係於通過上開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並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台內民字第八七七七八七七六號函知各縣市政府)。
㈡申復理由:
查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訂通過後已賦予縣市政府對縣定古蹟之審查指定權,復查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事項依總統號令公布實施之省縣自治法及總統號令公布施行之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係屬縣(市)自治事項,是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內政部以台(八七)內民字第八七八六六三○號函轉立法院決議文:
「有關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為避免地方政府怠惰造成史蹟毀壞,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前,已經內政部台閩地區古蹟評鑑會議評定為古蹟尚未完成公告者,應由內政部轉請相關各級政府立即逕行公告完成古蹟指定。另省定、縣定古蹟相關行政法規並應於本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實施,以落實修法結果。』,請查照辦理見復。」不無違背上開立法院所通過之文資法及省縣自治法,且有侵犯本縣自治權之虞。另由於立法機關對於總預算案所為「附帶決議」及「但書」,並非預算案之法定決議,並無絕對有約束行政機關之效力,是上開內政部函轉文純屬轉知性質並未具行政命令效力,相關案例均已詳載於各級政府民政法令彙編,前開認知,凡屬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民政專業人員均知之甚詳,絕無監院所稱「不無曲解內政部首揭函示之虞」。復因內政部乃地方政府之自治監督機關,本府基於上開之認知與考量,並示對中央之尊重,爰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府民禮字第八七○○○三四一九七號函委婉簡單扼要函復內政部前揭函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
」查本件函復文對非主管單位而言,形式上誠似有如監院彈劾理由書所稱「未盡客觀詳實」、「形式上未正面積極答覆」,惟實質上該函文既已敘明將邀請學者專家評審,對內政部古蹟主管單位而言,當已清楚知悉本府仍將依文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函頒古蹟審查指定要點之規定程序,邀請學者專家評定後,再公告完成古蹟指定,其理甚明,絕非如監院所稱「以迥不相侔之內容加以函覆」。復查該函文事實上亦間接委婉表達本府對前開立法院決議文認有窒礙難行之處,無法接受逕行公告的要求,此乃考量內政部既係本府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兼以函復文具有「無從接受」自宜以委婉及間接方式行之,以示對中央之尊重。再查內政部接獲本府復函後,亦未表示不妥或回復反對之意見,足證內政部對本府委婉函文有充分的理解與認知。至於函復文為何加列「擬俟鈞部古蹟指定審查作業要點函頒實施後」等字樣,乃因當時內政部曾於先前邀集各縣市政府民政局就該要點草案開會研商竣事,併請鑒察。
第二次評鑑審議會議,出席學者有所出入,徒啟外界質疑,難謂允當:
㈠背景說明
有關公館五穀宮古蹟指定案,本府歷經多方努力,依然徒然無功,該宮委員及信徒執意反對該宮指定為古蹟,另護廟聯盟代表亦強烈表達希望納入古蹟之理念,為避免延宕,及早日確定該宮之定位,乃徵詢學者時間,訂定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邀請薛教授琴、王教授啟宗、張教授勝彥、周教授宗賢、李教授乾朗、楊教授仁江、閻教授亞寧、林教授會承、黃教授柏鈴等九位教授勘察,但適逢九二一大地震,電信、交通全部中斷,臨時取消勘察,本府原想立即通知學者再行勘察,緣九二一大地震中部古蹟損壞嚴重,學者們大部分受邀前往中部勘災,因湊不足法定人數而展延,其後,中南部古蹟勘災行動告一段落後,再次徵詢學者專家時間後,定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再次邀請上開薛琴教授等九位專家學者會勘,當日計有薛琴、王啟宗、李乾朗、林會承、周宗賢、張勝彥等六位學者專家參與會勘(按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函頒古蹟指定審查要點第四點之規定,進行勘察,至少應有學者專家五人以上出席)嗣經本府彙集學者所填報之古蹟勘察表後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假內政部召開評鑑會議,由陳副縣長秀龍主持,計有上開薛琴等五位學者參加,另張勝彥教授未出席(按上開處理要點第五點之規定,審查會議應有實際參與勘察學者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案經廣泛討論,最後作成下列三項決議:㈠公館五穀宮古蹟評鑑暫予保留,結果未定。㈡由縣政府與五穀宮管理委員會再行協調溝通,尋求妥善解決之道。㈢本案未定之前,請五穀宮管理委員會善盡管理保護之責。當晚旋即由民政局長、黃課長暨有關人員前往該宮與主事者就如下雙贏方案積極協調:㈠建請五穀宮原貌保存,由該宮就近另覓適當地點另建新廟或附屬行政大樓,讓該宮成為觀光據點,所需修護經費由政府全力協助支應,是為上策。㈡仿效臺北林安泰古厝方式,由專家學者設計規劃,並委請傳統匠師遷建至本縣客家文化園區或其他適當地點。但該宮代表強烈反對第一方案,第二方案則勉強可以接受。
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苗栗縣議會會勘鄭崇和墓劃為史蹟公園案,內政部視察呂清源蒞縣,本府特地邀請呂視察前往該宮協調,並詳細解說古蹟經指定後,政府可支應維護經費,同時可享受容積率移轉。並說明臺北蘆洲李宅之地勢低於廟地一公尺以上,古蹟維護時都可妥善解決,該宮地勢低窪問題修護時絕對可以解決,另說明該宮牆壁龜裂及大木結構腐蝕問題,都可以透過修復妥善處理,但該宮管理委員會主事者仍不同意該宮列為古蹟。本府遂請該宮儘速召開信徒大會,期盼在會中闡述古蹟之理念後,能同意列入古蹟保存。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星期日)上午該宮召開信徒大會,本府指派民政局長周世明暨禮俗文獻課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古蹟經指定之益處,並詳細說明五穀宮指定案目前已進入審查作業中,在評審結果尚未確定前,倘會中作成任何違反法令之決議,縣府不予備查,五穀宮若要改建縣府將無法核發建造執照,亦不能核准該宮募化建廟,但出席信徒強烈反對指定為古蹟,主張改建,若縣府不速予審定,該宮已擇定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農曆正月十二日)動工拆廟,會議持續進行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最後經本局居間溝通協調說明,方作成二項決議:「(一)五穀宮改建工作,授權管理委員會辦理。(二)五穀宮同意苗栗縣政府移築保存,但需請縣府訂定移築期限」。本府遂應允於一星期內召開評鑑會議,而監察院亦要求本府儘速評鑑。
㈡申復理由:
為早日確定五穀宮指定案,本府於次日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立即洽詢上開曾參予會勘之六位專家學者之時間,適逢其中薛琴教授、林會承教授等兩位學者事先已安排行程出國,惟已剛好符合古蹟指定審查要點第五點「應有實際參與勘察學者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之規定,由於先前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府列席公館五穀宮信徒大會時已應允廟方於一週內儘速召開評鑑會議,方使信徒抗爭得以平息,為避免該宮誤認本府言而無信,而發生強制拆廟情事,另復由於古蹟學者均在大學任教或因出國、或因任教時間不同等因,原本即不易湊足人數,今既已達法定開會人數,爰訂於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假內政部召開第二次古蹟評鑑會議,絕無刻意利用上開兩位曾力主將五穀宮列入古蹟之學者專家出國之際,儘速召開評鑑會議,以企圖影響評鑑結果之情形。且事實上本府主辦單位黃課長在徵詢學者專家之時間時,薛琴教授及林會承教授僅告知欲出國,不能參加評鑑,並未告知何時返國,更遑論已知悉出國之兩位學者將於次日即一月二十九日歸國。準此,本府確無監院所稱有刻意更動二位評鑑委員之意圖。
另彈劾文理由書所稱「本府不厭其煩另請承接該縣多項委託案之建築師(如擔任本案縣府第三場公聽會講座)補行勘察,徒啟外界不當聯想,殊難以時間緊迫性置辯」乙節,由於二位學者出國,另四位學者雖已達法定三分之二以上人數,惟為避免學者因臨時有事未克出席,造成流會,間接導致該宮誤認為本府言而無信,而發生強制拆廟情事,確有儘速再增聘一位委員之必要性,再者因參與評鑑之委員必需先行補行勘察手續,方得參與審查會議,基於時間的急迫性本府爰就近洽請楊仁江教授補行勘察,並填具勘察表後補函邀請出席參與一月二十八日本府召開之評鑑會議(按楊仁江教授係一知名的古蹟建築學者專家,曾客觀、公正的協助並指導本府所舉辦之第三場公聽會,早年並曾服役苗栗,對公館五穀宮歷史、文物及建築結構原本就有極深刻的認知,頃復因負責監辦本縣三級古蹟文昌祠及中港慈裕宮等修護工程,經常走訪苗栗)。復查當日評鑑過程中,楊仁江教授並未表達反對指定之言論(按一月二十八日本府召開之第二次評鑑會議過程中,會中先由縣府說明該宮提報古蹟之過程及評鑑之程序,再由五穀宮出席代表陳述意見,同時邀請護廟聯盟徐進榮老師等三人表達意見後離席,再由學者專家進行評鑑,會中兩位委員認為該宮具有古蹟價值,可指定為縣定古蹟,再簽報首長是否公告,至於該宮人員強行拆廟,可依法辦理;另二位委員認為古蹟指定除考量建物是否具有古蹟價值外,仍須考量所有權人之意願(配合情形)及主、客觀情況,倘未加考量,縱使指定為古蹟,若暗中破壞,古蹟也保不住,祇增加幾位人員移送法辦而已,對文化資產保存並無實質意義,另一位委員即楊仁江教授則採中性客觀之看法。經充分溝通後,歷經多次文字之修訂,達成下列二點共識決:㈠本案暫不列入古蹟,但因該宮具有客家寺廟建築及傳統農村社會之特色,仿效臺北林安泰古厝方式,由專家學者設計規劃並將整座廟移築至苗栗縣客家文化園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妥善保存。㈡請苗栗縣政府確實依前述決議徹底執行。基於上開理由,本府確係基於時間的急迫性,爰就近邀請楊仁江教授於依規定完成補行勘查手續後,補函邀請參與評鑑會議,不無謂無正當理由,且在程序上亦無違誤,敬請鑒查。
苗栗縣政府辦理五穀宮古蹟評鑑事宜,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並影響評鑑會議結論的作成,形成古蹟審查指定之負面教材,核有欠當:
查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省民政廳召開古蹟評鑑會議評定該宮未具省定古蹟價值,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七府民一字第一四七七四八號函指示本府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研商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因應措施會議決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復查內政部係於八十七年七月三日通過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本府原可據此儘速邀請學者專家召開評鑑會議,惟由於當時爭議雙方,無論係廟方或護廟人士均呈現兩極化之不同意見,且彼此雙方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並無深刻認知,兼以全縣大部分縣民對文資法亦缺乏認識,本府以為倘若立即召開評鑑會議,係不負責的作法,且勢必破壞地方團結和諧,經考量再三,爰經採取「文化須從根做起」的策略,並把定「事緩則圓」、「以時間換取空間」等兩大原則,決定透過公聽會的舉辦,一方面藉茲攫取民意,並試圖說服廟方信徒能同意支持納入古蹟,另一方面並試圖居中化解,讓不同爭議的雙方能找出交集,期盼俟逐步取得共識後再辦理評鑑指定事宜。尤有進者,本府並試圖透過本項個案,持續配合辦理各種相關宣導活動,俾讓全體縣民認識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性,及重新喚起縣民的文化意識及鄉土情懷,以達社會教育的目的,並收潛移默化之影響效果。以上實乃本府為尋求共識,暫不儘速召開評鑑會議的主要原因,絕非如監院彈劾理由書所稱「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為積極籌辦公聽會,本府先行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假公館鄉鶴岡國中辦理「古蹟解說員」培訓,八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至六月間辦理鄉土文化之旅,安排古蹟解說隨車導覽,邀請縣轄國、高中生及社會有關人士前往參觀公館五穀宮等縣轄古蹟,計辦理八梯次,約一百部遊覽車四千多人參加。本段期間,本府並分別編印有「公館五穀宮專輯」、「鄉土文化知性之旅導覽手冊」及「古蹟指定之法源依據暨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簡介」以配合加強宣導。旋即於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八月五日及十月十三日假公館國小活動中心舉辦三場公聽會,由民政局局長親自主持,會中除邀請楊仁江教授、內政部視察呂清源蒞場指導,並將前開編印之「古蹟指定之法源依據暨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簡介」扼要說明後分送與會人員參閱。其後適逢本府辦理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期間計有三個月,投票日為十二月五日,因選舉業務繁忙,未克接續再辦理公聽會。選舉結束後,為進一步再加強文化資產理念之宣導,本府於八十八年初敦請史學家黃鼎松解說五穀宮古蹟之美,並在吉元電視頻道重複播放,加強宣導。八十八年一月至六月由信和有線電視製作「貓裏行腳」,敦聘主任秘書古鎮清、史學家黃鼎松、曾桂龍、張益銘老師介紹公館五穀宮及縣轄傳統建築,讓縣民認識傳統建築之美,並在該電視頻道經常播放,此外,並經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五月八日、五月二十二日向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爭取經費,舉辦三梯次史蹟探考活動,計三百六十多人參加。另舉辦上開各種宣導活動期間,無論係廟方或護廟聯盟均曾多次至本府陳情,案經本府多次協調,希望找出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案,惟由於雙方心結已深,各自堅持己見,該宮委員及信徒執意反對該宮指定為古蹟,而護廟聯盟復持續強烈表達納入古蹟之意願,互不讓步,已難以獲致共識,為避免延宕評議會議之召開,以期早日確定該宮之定位,乃訂定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邀請薛琴等九位教授勘察,但適逢九二一大地震,電信、交通全部中斷,臨時取消勘察,本府原想立即通知學者專家再行勘察,緣九二一大地震中部古蹟損壞嚴重,學者們大部分受邀前往中部勘災,因湊不足法定人數而展延,其後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再次邀請專家學者勘察,並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假內政部召開評鑑會議。本段期間,本府確曾以負責任的態度編印專輯、手冊、簡介及積極的作為規劃辦理多場次公聽會及有關本案之各種相關史蹟宣導活動,自需耗費本府相當時日,期間復因經辦鄉鎮市民代表、里長及立委選舉,遭逢九二一大地震,及受理雙方陳情及協調雙方爭議以尋求共識等因,勢必需延緩召開評鑑會議,不無謂無正當理由,誠非如監院彈劾理由書所稱「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遲至本院開始調查後,始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與二十八日,兩度邀請學者專家召開古蹟評鑑會議。」(按鄉鎮市民代表及里民選舉投票日為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務期間二個月)。
另監察院彈劾理由書所稱本府兩次評鑑會議結論之作成「顯受五穀宮管理委員會揚言若指定為古蹟,該宮信徒不惜觸法,一定強制拆廟之影響」一節,查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定古蹟之審查指定是係屬地方政府之行政職權,惟各級地方政府基於專業知能之考量,及事實上的需要,在行政實務上,於指定古蹟前,均邀請具古蹟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前往現場勘察,並於彙整學者專家所提供之「初步意見」後,另再召開「古蹟評鑑審議會議」,至於上開審查會議之參與人員,除學者專家及本府有關人員外,依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訂頒之「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第七點之規定「審查會議得邀請古蹟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故古蹟評鑑審議會議係先經聽取受邀之報列古蹟所有人說明陳述其意見,再經與會學者專家充分討論後,最後以共識決方式作成結論(按古蹟評審事宜,其性質屬文化藝術之層面,其價值難以量化,致其審議決議甚難以多數決方式為之),另由於該項會議並非體制內之組織,故其審議結果僅供作為地方政府本於職權指定古蹟時之重要諮詢參考,其在法律上,並無確定效力,故評鑑會議所作成之決議,仍需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始生效力,合先敘明。準此,學者專家參與古蹟評鑑審議工作,雖係各依其專業素養為之,惟於討論過程中,或因受到其他學者專家不同學門、觀點之相互激盪,或因聽取所有權人或受邀列席人員之意見陳述後等因素,而改變其原提報「初步意見」,亦屬常態。由於本案兩次評鑑會議均有邀請廟方主事者協同該宮委員列席參與陳述意見,尤其第二次評鑑會議更應護廟聯盟之要求特例准其列席參與陳述意見,則學者專家勢必受到雙方陳述意見的影響,絕非僅止於受到寺廟管理委員會單向的影響,再從首揭兩次評鑑結論的作成緣由分析,學者專家之所以作成上開共識決的根本原因,實乃考量該宮既反對如此激烈,擔心重蹈彰化奠安宮及三峽老街前經內政部指定為古蹟後,又遭解除古蹟之覆轍,倒不如暫不列入古蹟,採用移築方式,亦不失為文化保存的重要方式之一,誠如第二次評鑑會議過程中,有兩位委員認為「古蹟指定除考量建物是否具有古蹟價值外,仍須考量所有權人之意願、配合情形及主、客觀情況,倘未加考量,縱使指定為古蹟,若暗中破壞,古蹟也保不住,祇增加幾位人員移送法辦而已,對文化資產之保存並無實質意義」。另監院彈劾文第九頁後段周委員宗賢教授所說:「暫不列入古蹟之結論,係力求兩全其美,讓地方宗教信仰也能延續之折衷辦法」,足資證明移築方案實不得已之雙贏策略,再對應今天公館五穀宮遭廟方在無預警狀態下僱用三部怪手拆除,不能不對學者專家深具遠見的評鑑結果感到欽佩,併請核參。
另上開彈劾理由書後段「苗栗縣政府竟據此威脅性言論,於評鑑會議時向評鑑委員重覆強調廟方抗爭之激烈,不惜以身試法強制拆廟等情,充分透露縣府無力對抗該宮廟方之壓力,並暗示已放棄指定為古蹟之意願,影響評審委員客觀評定,導致史無前例的『暫不指定』結論」乙節。查上開監院所稱威脅性言論,事實上係廟方自始即一貫之主張,且本府所召開之兩次評鑑會議,既經有邀請廟方主事者偕同管理委員會委員列席參與陳述意見,自當係由列席之廟方各代表所親自陳述,另渠等在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該宮信徒大會及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受邀參加由立委范巽綠女士、監委古登美、馬以工教授所召開之聯合公聽會中亦復係由渠等於會中親自強烈表達相同的陳述,甚而以集體退席表達其不滿。至本府列席人員,基於主管及主辦單位立場原本即有義務站在客觀公正立場,將事涉本案地方所發生的事實,諸如信徒大會、里民大會所展現的民意、護廟聯盟發動連署情形含夾報宣傳單之內容、公聽會舉辦情形及管理雙方所表達的主張及意願,據實向委員作一完整、客觀、公正的陳述以供委員評鑑之參考,絕無上開監院彈劾理由書所稱本府有刻意「重覆強調」,甚至有「暗示」等情。再查公館五穀宮古蹟評鑑事宜,自始即呈現兩極化之不同看法,為求客觀公正,本府所遴聘之學者專家均係內政部列冊有案之古蹟學者專家,且均具全國最高知名度,尤有進者,沒有一位設籍苗栗,且兩次評鑑會議均有邀請廟方主事者偕同該宮委員列席參與陳述意見,尤其第二次評鑑會議更應護廟聯盟之要求特例准其列席參與陳述意見。此外,本府主持人及列席主管亦未參與表決,足徵本府處理本案之公正性,自始即無刻意企圖影響或導引評鑑會議結論之作成,完全尊重學者專家之評量。最後有關監院彈劾理由書所稱「導致史無前例的『暫不指定』結論」乙節,查上開決議文內加列「暫」字,看似唐突,惟事實上,亦不無其中道理(按「暫」字係在評鑑會議當日,經與會學者專家廣泛討論獲致共識採用移築方案後,先由其中某一學者專家口述起草共識決議文內容,並經多次宣讀修正確定後,復有委員建議加列「暫」)字,於經說明理由後,獲在場學者認同)。
如臺北市陳德星堂,原址位於總統府旁,後經移築至現址所在地懷寧街,另布政使司衙門,原址位於現今臺北市中山堂旁,嗣後亦經移築至現址所在地植物園內,均早經內政部核列為二、三級古蹟,更何況依現行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關縣定古蹟之審查指定,已改縣自治事項,設若公館五穀宮未來移築後,假以時日,如有文化界人士認為具有古蹟價值,自可依文資法規定提報為縣定古蹟。
五穀宮遽遭廟方僱工拆除,苗栗縣政府未善盡保護之責,難辭其咎:
㈠背景說明:
查公館五穀宮雖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邀請學者專家評定為三級古蹟,惟由於當時古蹟範圍尚未確定,仍需徵詢廟方同意,復因廟方知悉後,堅決反對納入古蹟及適逢文資法第二十七條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重新修訂實施後,賦予地方政府對縣定古蹟之審查指定權等因,以致未能即時於當時將「評定」結果迅即簽報部長核定後完成「指定」及「公告」之法定程序,案經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召開研商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因應措施會議,會中決議:「內政部已召開評鑑會議,決議評定為古蹟尚未公告者,再由該部重新審議::。」旋分別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三日依修訂後之文資法第二十七條重新審議結果,未具國定古蹟價值,復經省民政廳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評定結果未具省定古蹟價值後,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七)府民一字第一四七七四八號函指示本府依上開內政部因應措施會議決議,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示事宜。復查公館五穀宮前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月本府舉辦三場公聽會時,列席主事者及信徒即已強烈表達反對納入古蹟及希望改建的意願,其後並透過各種陳情方式表達其納入古蹟之心願,另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監委古登美、馬以工女士蒞臨苗栗縣巡察公館五穀宮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本府邀請學者專家至五穀宮進行會勘時,廟方主事者仍復堅持主張改建意願,甚至對蒞廟巡察之監委強烈表達其不滿,至八十九年一月三日更以遷移神像的實際行動展現其亟需改建的意圖,導致與護廟人士發生衝突,案經本府民政局長周世明居中斡旋、勸解,說明該宮依民俗儀式移動神像,在該廟未完成指定為古蹟前依寺廟現行法令本府未具公權力可據以禁止寺廟搬遷神像。且本案既經納入古蹟評鑑程序中,本府基於保護重要文化資產之角度及立場,希望護廟人士勿需強行阻撓,以免神像毀損,並當場協調該宮主任委員朱安欽保證不會破壞,而且仍會妥善派員駐守維護廟宇,終獲在場人士共識,旋即在警衛護送及民政局長全程關注下,順利完成搬遷文物未受損壞。旋經本府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以府民禮字第八九○○○○○○七六號函請公館五穀宮管理委員會「有關貴宮列入古蹟案,本府業已訂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評鑑,惟查貴宮管理委員會於一月三日上午五時已將所有神像(牌)移往斜對面三樓供奉,為防宵小前往偷竊或破壞宮內文物,請貴宮務必派員妥善管理維護,以策安全」並副知苗栗縣警察局、公館分駐所(請惠予派員加強巡邏)。為便於說明謹再將嗣後所發生經過,以大事紀方式扼要敘明於后:
⒈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本府假內政部召開第一次古蹟評鑑會議,作成下列三項決議
:⑴公館五穀宮古蹟評鑑暫予保留,結果未定。⑵由縣政府與五穀宮管理委員會再行協調溝通,尋求妥善解決之道。⑶本案未定之前,請五穀宮管理委員會善盡管理保護之責。案經本府就如下雙贏方案積極協調:(甲)建請五穀宮原貌保存,由該宮就近另覓適當地點另建新廟或附屬行政大樓,讓該宮成為觀光據點,所須修護經費由政府全力協助支應,是為上策。(乙)仿效臺北林安泰古厝方式,由專家學者設計規劃,並委請傳統匠師遷建至本縣客家文化園區或其他適當地點。但該宮代表強烈反對第一方案,第二方案則勉強可以接受。⒉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苗栗縣議會會勘鄭崇和墓規劃為史蹟公園案,內政部視察
呂清源蒞縣,本府特地邀請呂視察前往該宮協調,並詳細解說古蹟經指定後,政府可支應維護經費,同時可享受容積率移轉,並說明臺北蘆洲李宅之地勢低於廟地一公尺以上,古蹟維護時都可妥善解決,該宮地勢低窪問題修護時絕對可以解決,另說明該宮牆壁龜裂及大木結構腐蝕問題,都可以透過修復妥善處理,但該宮管理委員會仍不同意該宮列為古蹟。本府遂請該宮儘速召開信徒大會,期盼在會中闡述古蹟之理念,能同意列入古蹟保存。
⒊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監察院第二次指定內政部及本府有關人員前往該院接受調
查,會中蒙委員作二項指示:⑴苗栗縣政府應儘速召開古蹟評鑑會議。⑵請內政部鼎力在經費上協助,並提供學者專家名單供縣府參考。
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該宮召開信徒大會,本府指派民政局長周世明暨禮
俗文獻課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上開雙贏方案及古蹟經指定之益處,並詳細說明五穀宮指定案目前已進入審查作業中,在評審結果尚未確定前,倘會中作成任何違反法令之決議,縣府不予備查,五穀宮若要改建縣府將無法核發建造執照,亦不能核准該宮募化建廟,但出席信徒強烈反對指定為古蹟,主張改建,若縣府不速予審定,該宮已擇定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農曆正月十二日)動工拆廟,會議持續進行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最後經本局居間溝通協調說明後作成二項決議;「⑴五穀宮改建工作,授權管理委員會辦理。⑵五穀宮同意苗栗縣政府移築保存,但需請縣府訂定移築期限」。本府遂應允於一星期內召開評鑑會議,而監察院亦要求本府儘速評鑑,以早日確定五穀宮指定案。
⒌一月二十八日本府召開第二次評鑑會議,達成下列二點共識決:⑴本案暫不列
入古蹟,但因該宮具有客家寺廟建築及傳統農村社會之特色,請仿效臺北林安泰古厝方式,由專家學者設計規劃並將整座廟移築至苗栗縣客家文化園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妥善保存。⑵請苗栗縣政府確實依前述決議徹底執行。
⒍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函知本府:「貴縣公館五穀宮古蹟評定事宜合法性尚存疑義,惠請貴府於本院調查釐清各爭點前,暫緩整廟移築。
」、「苗栗公館五穀宮前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經內政部古蹟評鑑會議評定列入古蹟,其有效性仍有爭議,繼而影響貴縣評定之合法性,惟上開疑義未獲調查結論前,惠請貴府暫緩准許五穀宮整廟移築,以免造致紛爭,發生法律責任」。
⒎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監察院第三次通知本府有關人員前往接受調查,會中該院要求本府儘速提報移築計畫,包括時程、經費和具體內涵等。
⒏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本府洽請華梵大學副教授徐裕健前往五穀宮會勘移築有關事宜,應允撰擬提供「公館五穀宮移築調查研究暨拆遷計畫」。
⒐二月二十九日徐裕健教授提送一份「苗栗縣公館五穀宮遷築計畫綱要」到府,
載明遷築主要工作內容及項目、經費概估暨工作項目之進度流程等。本府將依據上開計畫積極籌募經費委請徐教授等人辦理測繪、拆卸、編碼及選擇適當地點先行保存,俟客家文化園區成立後移築組合,俾使公館五穀宮原貌重現,屆時將複製神像並委請學者專家及文史工作者製作該宮沿革、移築始末、傳統客家寺廟建築特色、與閩南寺廟建築風格之比較等說明牌,並透過幻燈圖片等之展示,充實其文化內涵以達社會教化之目的。
⒑三月二日該宮利用拆卸周邊攤販鐵皮之鋼架於該宮四周設置圍籬。
⒒三月六日立委范巽綠等假立法院召開第一次立、監委聯合公聽會,會中要求本
府重行召開公館五穀宮評鑑會議。本府旋即說明有關公館五穀宮指定案,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邀請學者專家評鑑作成議決:
「暫不列入古蹟,將採移築方式辦理」,除非評鑑違法,否則本府實礙難重行召開評鑑會議。
⒓三月十六日公館鄉公所查報公館五穀宮設置圍籬。
⒔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公館五穀宮向本府陳情:「本宮廟宇同意鈞府移築,因
四周攤位拆遷後,周圍臨時攤位占用廟宇周邊空地且交通紛亂,為保護廟宇建築完整,以及防止被破壞,影響將來移築工作,將廟宇附近(本宮所有權土地內)臨時用鐵皮圍妥,以確保廟宇之安全,俟正式建築使用執照許可後拆除,重新按規定圍籬」。
⒕四月四日徐裕健教授傳送公館五穀宮移築概估表,拆卸經費約二千一百萬元。
⒖四月六日本府建設局通知該宮設置之圍籬應於一個月內補照,逾期執行拆除。⒗四月上旬大河文化工作室撰擬「公館五穀宮移築前置計畫」送府,計畫在移築
重建前舉辦相關社區總體營造、教育研習活動,以及現有廟體暨移築全影像紀錄,藉以保留全體社區民眾,對於現有廟體之共同歷史記憶,並創造社區居民愛惜鄉土文化,凝聚社區意識之契機。
⒘四月二十四日本府召開移築拆卸地點及經費籌措事宜研商會議,會中主持人古
主任秘書鎮清積極勸說五穀宮能納入古蹟保存未獲應允,爰作成下列二項結論:
⑴五穀宮於未辦理移築前,請廟方加強維護妥善管理,以防文物遭人破壞。
⑵五穀宮移築案俟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監察院調查結果竣事後再行辦理。⒙四月二十四日本府函復該宮申請核發非禁建區證明之審查意見略以:「⑴請檢
附各筆土地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文件」。⑵「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前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八九)台調伍字第八九○八○○三一三號函知本府:『公館五穀宮古蹟評定事宜合法性尚存疑義,請本府於該院調查釐清各爭點前,暫緩整廟移築』,頃又再次通知本府訂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召開調查會議,是貴宮移築案應俟監察院調查報告竣事後方得辦理,尚請諒查。」。
⒚四月二十八日監察院第四次通知本府有關人員前往接受調查,會中監委對公館
五穀宮六十二年原都市計畫說明書暨經載明「現有寺廟一處,位於宮前路東側,稍有規模,頗具遊憩價值,宜妥予維護保存,設為保存區」。是否得以改建尚存疑義,指示民政司長會同營建署查明瞭解。
⒛四月二十九日傍晚民政司長林慈玲協同史蹟科長趙文傑、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
公室技正等人蒞苗,由民政局長、建設局長、文獻課課長等人陪同前往五穀宮,拜會該宮主任委員朱安欽、副主任委員吳新城,瞭解該址劃定保存區之原意,並試圖說明五穀宮主事者能同意列入古蹟保存未果。
五月一日民政局長在縣務會議中報告公館五穀宮在列為古蹟或暫不列入古蹟合法化尚未釐清前,請警察局派員加強巡邏。
五月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本府民政局邀集苗栗縣警察局、本府建設局(都
計、建管課)、文化局、公館鄉公所共同前往會勘五穀宮圍籬,並作成下列結論:該宮設置之臨時圍籬,並非道路範圍,該宮為保護廟宇完整,以及防止破壞影響移築,利用拆卸後之鋼樑於該宮宮前設置臨時圍籬確有必要,惟仍應請該宮擬具臨時圍籬計畫書,依法向建設局申請核准。
五月四日民政司長林慈玲、視察呂清源再次蒞縣,由民政局長、建設局長、黃
課長協同前往五穀宮會勘,並在該宮前埕與主任委員溝通、說明廟宇地勢太低、排水不良、牆壁龜裂、樑柱腐蝕等,可透過修護時設計或墊高改善,且可享受容積率移轉,在五穀宮兩側加蓋護龍,相信該宮定能名聞遐邇,帶來無限香客,但仍未見首肯。
五月八日上午七時四十分五穀宮主任委員等僱請三部怪手拆除廟宇,上午八時
十分,民政局長周世明接獲護廟聯盟代表徐進榮之電告,五穀宮已進行拆除,立即由禮俗文獻課長等人陪同,驅車前往該宮,當到達該宮時,廟宇已夷為平地全部拆除,周局長及黃課長立即前往工地現場,輔導廟方保存具有價值之重要文物,並指導怪手司機將石柱、石珠、鎮門石等重要構件予以搶救保存,上午十一時周局長、黃課長協同前往大千醫院探視受傷之護廟聯盟人士,但已離開醫院,探訪未遇。
㈡申復理由:
查公館五穀宮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七時四十分,遭廟方在無預警及未報經許可狀態下,僱用三部怪手遽然拆除。依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及基於宗教事物自治原則,廟方管理委員會於不違背其自訂之管理組織章程,並經獲得信徒大會決議或授權情況下,自有權自行管理其內部宗教事物。唯有關事涉寺廟不動產及法物之處分或變更,依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應先呈請主管官署許可,否則不得處分或變更,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得將其住持逐出寺廟或移送法院究辦。準此,對於首揭拆廟行為,本府固有權制止,惟查該事件純屬突發,本府事前確無知悉管理委員會擬強行拆除其廟宇,兼以廟方並未曾報經本府許可,完全係屬無預警突發的行為。此外,事發當日上午八時十分,本府民政局局長接獲護廟聯盟代表電告後,立即偕同禮俗文獻課長等人趨車前往該宮,俟到達現場時廟宇早經夷為平地全部拆除,自無從行使制止權。至拆除前有關善盡保護廟宇責任部分,事實上,本府前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凌晨,五穀宮主任委員朱安欽及信徒將神像遷移至該宮斜對面民宅三樓供奉時,本府業已函請該宮管理委員會務必派員妥善管理維護,以策安全,並副知苗栗縣警察局、公館分駐所派員加強巡邏在案,嗣經一月二十八日本府評鑑結果確定不納入古蹟,採移築方案後,由於監院調查處於一月三十一日通知本府暫緩移築,導致根本無從與廟方辦理移築手續,故截至該宮廟宇被拆除前,本府事實上未曾擁有對該宮建築物之管理維護權與所有權,爰祇有賡續協調廟方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以配合未來本府辦理移築。為配合本府指示,旋經廟方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以鐵皮鋼架於該宮四周設置圍籬,足見其有保護廟宇建築完整,並防止被破壞,以配合本府將來辦理移築之意願與決心,至於警方部分,亦能持續貫徹本府前開指示,合先敘明。
至監院彈劾理由書所稱「在廟方有不顧法令及毀棄移築約定而強制拆廟的可能性下」、「縣府未能明確要求警方採取一定的因應措施」、「加之警方作為過於被動消極,終致具有保存、移築價值的苗栗縣公館五穀宮在警方目視下,任由廟方拆毀殆盡」乙節,謹分別陳述於後:
有關「在廟方有不顧法令及毀棄移築約定而強制拆廟的可能性下」部分:
㈠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該宮召開信徒大會,當時幾乎所有出席信徒皆
強烈反對指定為古蹟,主張改建,若縣府不速予審定,該宮已擇定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農曆正月十二日)動工拆廟,並謂屆時如貴府認為有保存價值之文物可自行取回。案經列席民政局長,以堅定語氣詳細說明五穀宮指定案已進入審查作業中,在評審結果尚未確定前,倘會中做成任何違反法定之決議,縣府不予備查,五穀宮若要改建,縣府將無法核發建造執照,亦不能核准該宮募化建廟。本府並藉機說明五穀宮原貌保存納入古蹟及仿效林安泰古厝移築模式等雙贏方案,最後幾經溝通協調與說服,做成如下兩項決議:「⑴五穀宮改建工作授權管理委員會辦理。⑵五穀宮同意苗栗縣政府移築保存,但須請縣府訂定移築期限。」復查五穀宮報列古蹟案,已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府召開第二次評鑑會議時獲致共識結論:「本案暫不列入古蹟,但因該宮具有客家寺廟建築及傳統農村社會之特色,請仿效臺北林安泰古厝方式,由專家學者設計規劃,並將整座廟移築至苗栗縣客家文化園區或其它適當地點妥善保存。」準此,評鑑結果既符合廟方期待且已獲廟方最高權力機構之決議認可,依理廟方應不致於有違背信徒大會決議,而有強制拆廟的可能。
㈡再查本府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及一月二十八日兩次召開評鑑會議時,該宮主
事者雖確曾向評鑑委員訴求「若經指定為古蹟,該宮信徒不惜觸法,一定強制拆廟」,惟其前提乃是「若經指定為古蹟」,才有上開行為發生之可能,且事實上,上開本府第二次評鑑結論為「暫不列入古蹟,採用移築模式辦理」,評鑑結果並經簽報核定,原已具法律效力,廟方亦曾允諾願意將來配合本府辦理移築,斷無有拆廟之可能。嗣因由於監察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函知本府「貴縣公館五穀宮古蹟評定事宜合法性尚存疑義,惠請貴府於本院調查釐清各爭點前,暫緩整廟移築。」、「苗栗公館五穀宮前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經內政部古蹟評鑑會議評定列入古蹟,其有效性仍有爭議,繼而影響貴縣評定之合法性,惟上開疑義未獲調查結論前,惠請貴府暫緩准許五穀宮整廟移築,以免造致紛爭,發生法律責任」。是五穀宮截至被拆除前,由於監察院尚未調查竣事,故其前經內政部評定之三級古蹟性質仍係處於未確定之法律狀態,間接影響本縣評鑑之合法性。惟查由於上開評鑑會議僅具諮詢性質,且既經證實未經簽報部長核定,完成指定及公告之法定程序,實尚難論斷已具古蹟之法定效力。兼以本府處理本案評鑑過程客觀公正,完全秉諸依法行政原則,自承無任何違法疏失,準此,本府評鑑結果最終將獲得法律之確定效果。即使退一步而言,本案在監察院調查未確定公館五穀宮具有三級古蹟法定效力前,依常理推論廟方亦應尚無有急迫拆廟之必要性及可能性。
㈢另由於監察院調查處於本府所召開第二次評鑑會議後之第三天即函知本府「
暫緩准許五穀宮整廟移築」導致本府自始即無從與廟方辦理相關移築手續,廟方對此確曾頗有微詞,案經本府多方勸導與說明幸終亦能獲得廟方理解。
證查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該宮利用拆卸周邊攤販鐵皮屋之鋼架於該宮四周設置圍籬,因遭護廟人士檢舉,公館鄉公所爰於三月十六日查報公館五穀宮設置圍籬,旋經公館五穀宮於三月二十八日向本府陳情略以:「本宮廟宇同意鈞府移築,因四周攤位拆遷後,周圍臨時攤位占用廟宇周邊空地且交通紛亂為保護廟宇建築完整,以及防止被破壞,影響將來移築工作,將廟宇附近(本宮所有權土地內)臨時用鐵皮圍妥,以確保廟宇之安全,俟正式建築使用執照許可後拆除,重新按規定圍籬」。案經本府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時由本府民政局邀集苗栗縣警察局、本府建設局(都計、建管課)、文化局、公館鄉公所共同前往會勘五穀宮圍籬,並作成下列結論:該宮設置之臨時圍籬,並非道路範圍,該宮為保護廟宇完整,以及防止破壞影響移築,利用拆卸後之鋼樑於該宮宮前設置臨時圍籬確有必要,惟仍應請該宮擬具臨時圍籬計畫書,依法向建設局申請核准。綜上所陳該宮設置圍籬設施之作用,原意即在保護廟產,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以配合未來本府辦理移築,本府尚且協助其辦理圍籬會勘,自無從知悉其會有拆廟之可能。另由於本府既未與廟方偕同辦理移築手續,從法理言,實尚難謂有監察院彈劾理由書所稱「移築約定」情事。
㈣復查寺廟改建需先經寺廟主管機關核發非禁建區證明文件及寺廟建築許可後
,方能據以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建造執照,合先敘明。查該宮前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本府申請非禁建區證明文件,案經本府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府民禮字第八九○○○三二○九二號函核復略以:「貴宮移築案仍應俟監察院調查報告竣事後方得辦理,尚請諒察。」由於非禁建區證明文件乃本府唯一可資約束廟方的管制措施,致本府並未同意核發該證明,該宮自無法據以取得建造執照,以達合法改建之目的,是本府認為該宮斷無先行拆廟之理,也相應證明本府已善盡管制措施責任。
㈤尤有進者,即使在監察院調查處於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函知本府暫緩移築
的指示下,如前所述,本府猶積極勸說廟方善盡管理維護責任,而廟方亦以圍籬設施表達其保護廟宇配合移築之意願,足資證明本府已善盡對廟方的督導責任。另為爭取時效,本段期間本府亦積極進行相關移築前置作業,查本府於同年二月十八日洽請華梵大學副教授徐裕健前往五穀宮會勘移築有關事宜,並應允撰擬提供「公館五穀宮移築調查研究暨拆遷計畫」。二月二十九日徐裕健教授提送一份「苗栗縣公館五穀宮遷築計畫綱要」到府。四月四日徐裕健教授傳送公館五穀宮移築概估表,拆卸經費約二千一百萬元。四月上旬大河文化工作室撰擬「公館五穀宮移築前置計畫」送府,四月二十四日本府召開移築拆卸地點及經費籌措事宜研商會議,會中主持人主任秘書古鎮清積極勸說五穀宮能納入古蹟保存未獲應允。此外,內政部民政司長林慈玲於四月二十九日及五月二日兩次蒞苗栗專訪公館五穀宮進行協調時,本府民政局長、建設局長亦積極協同勸說能納入古蹟,誠如監察院彈劾理由書所稱「民政司長林慈玲::承諾以抬高廟地並負擔所有修繕工程經費為條件,要求廟方應允不拆除五穀宮,其時廟方態度雖似有軟化,惟::。」當時廟方既經有態度軟化趨向,本府猶亟思能再以城鄉新風貌及社區總體營造等誘因說服廟方能納入古蹟,實難警覺其已有拆廟之意圖與決心。
有關「縣府未能明確要求警方採取一定的因應措施」部分:
依現行法令拆除廟宇必需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許可,同時需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拆除執照,查本案公館五穀宮一則由於係在毫無預警,未報經本府許可及核發拆除執照狀態下,遭廟方僱用三部怪手遽然拆除,二則如前開所陳述五點理由,本府研判廟方應不致於會有不顧法令,違背最高權力機構信徒大會決議「同意將來配合縣府辦理移築」而強制拆廟的急迫性、必要性與可能性。三則由於監院調查處函文指示暫緩整廟移築,本府自無法與廟方辦理相關移築手續,致未曾擁有對該廟宇的所有權與管理維護權。基於上開等情,爰僅惠請警方持續貫徹本府前開加強巡邏以防宵小前往偷竊或破壞宮內文物之指示,確未曾明確要求警方採取一定因應措施,自當無監院彈劾理由書所稱「苗栗縣政府與警察局之間溝通互動之不良與兩造認知的嚴重差距」。
有關「加之警方作為過於被動、消極,終至具有保存、移築價值的苗栗公館五穀宮在警方目視下任由廟方拆毀殆盡。」部分:
查本縣警察局及所屬苗栗分局,前經應本府要求,即已飭所屬,於本案未獲圓滿解決前,貫徹加強五穀宮安全之巡邏維護。復查公館五穀宮於無預警狀況下遭廟方管理委員會僱工拆除,公館分駐所據報後,立即派員至現場,發現護廟聯盟人員因阻擾拆廟正遭現場逾百群眾圍毆,惟恐擴大事端,致引起社會秩序之不安,必需先將之保護離開現場,並隨即向本府民政局電告經過,請示應如何妥善處理,當時本府業已指派民政局長及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處理中,並無彈劾文所言被動消極,且在警方目視下,任由廟方拆毀殆盡之情形。至有關「廟方在無拆除執照下,驟然行動,警方就情勢之嚴重性,實難諉稱不知,更非以未接獲保護令所能卸責」乙節:查建築法第七十八條至八十四條就無拆除執照之拆除,並無罰則之規定,亦無本縣警察局應盡之法定權責。然所屬公館分駐所前於接獲本縣警察局,加強保護指示,即設置巡邏箱,依應盡加強巡邏保護,防止可能引發之社會秩序不安,是故並無推諉卸責任情事可言。
古蹟審查指定態度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顯有偏差:
㈠背景說明:
查公館五穀宮報列古蹟案,由於當時未考量徵求委員及信徒同意,導致該宮從八十五年提報開始即已強烈表達反對納入古蹟之意願,嗣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評定」為三級古蹟後,該宮旋即先後陳情內政部與本府「建請准予註銷列入古蹟」,案經本府邀集該宮委員、信徒等一百多人開會協調獲致結論「建請重行評審,解除古蹟列級」,並經於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函陳省政府民政廳轉報內政部辦理在案。復查公館五穀宮雖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邀請學者專家評定為三級古蹟,惟由於當時古蹟範圍尚未確定,仍需徵詢廟方同意,復因廟方知悉後,堅決反對納入古蹟及適逢文資法第二十七條於八十六五月十四日重新修正後,賦予地方政府對縣定古蹟之審查指定權等因,以致未能即時於當時將「評定」結果迅即簽報部長核定後完成「指定」及「公告」之法定程序,案經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召開研商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因應措施會議,會中決議:「內政部已召開評鑑會議,決議評定為古蹟尚未公告者,再由該部會重新審議::。」旋分別經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三日依修訂後之文資法第二十七條重新審議結果,未具國定古蹟價值,復經省民政廳於八十七年三月五日評定結果未具省定古蹟價值後,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七)府民一字第一四七七四八號函指示本府依上開內政部因應措施會議決議,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示事宜。謹再將本段期間所發生經過,以大事紀方式扼要敘明於后:
⒈八十五年五月六日本府以民禮字第四九三七七號函請公館鄉公所調查及填古蹟調查表並函請該宮惠予協助。
⒉八十五年六月十日公館鄉公所以公鄉民字第四四六九號函檢附古蹟調查表
函報本府,因欠缺地籍圖、平面圖、古蹟照片,且古蹟調查表部分內容填列有誤等因,本府遂於同年六月十三日八五府民禮字第六六三三二號函退回該所請予補正。
⒊同年七月一日公館鄉公所以八五公鄉民字第五○三三號函報修正後公館五
穀宮古蹟調查表及有關資料到府,本府遂於八十五年七月四日府民禮字第七六二四○號函檢具古蹟調查表及有關資料陳報省府民政廳鑒核。⒋同年九月六日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八五民一字第三○六二六號函知本府認為
該宮眾多信徒反對列為古蹟,請本府於取得該宮同意書後再陳報申請古蹟,本府認為古蹟乃文化財,且經查文資法中對申請古蹟指定案並無應徵求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乃於同年九月十日八五府民禮字第一一○二○九號函,再次檢附古蹟調查表暨有關資料,請該廳層轉內政部辦理。
⒌內政部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召開古蹟評鑑會議,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以
台八八內民字第八六七七五六四號函知本府,評定該宮為三級古蹟名稱為「苗栗公館五穀宮」,茲因評審委員發現該宮尚有部分畸零地未列入涵蓋範圍,函轉本府徵求該宮是否同意列入為涵蓋範圍,本府即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府民禮字第五三九八七號函轉公館鄉公所轉知該宮。
⒍五穀宮管理委員會獲悉評定為古蹟後,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八六苗公
五字第六號函向內政部陳情註銷列入古蹟之決議,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內民字第八六○二九三五號函請本府妥善協調處理。
⒎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該宮召開第八屆第三次信徒大會,信徒劉日燕提臨
時動議「為顧及該宮建築及人、神之安全並繁榮地方,建請上級准予註銷列入古蹟」,本府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府民禮字第六四九七二號函知該宮,申請列入古蹟案,業經內政部評定為三級古蹟,並敘明古蹟之指定,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內政部職掌,解除亦同,貴宮如欲解除古蹟,請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之(亦即古蹟喪失或減損其價值時,內政部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等級)。
⒏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訂通過,將古蹟之指定分為國定
、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其內容略以:「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並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本修訂案內政部於同年七月十二日台內民字第八六八四五三四號函知本府。
⒐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府邀集該宮有關人員開會協調,會中結論認為「
㈠公館五穀宮四周道路比廟宇高約六十公分,造成坐井觀天情形,豪大雨時,雨水無法宣洩,廟宇之樑柱、屋瓦皆已腐蝕,漏水嚴重、牆壁已龜裂,已是危險建築,且右邊活動中心較廟宇高。㈡肇建年代僅七十年,並非道光年間,且古蹟評審委員僅從地面觀察,未上廟宇實勘,目前發現樑柱等嚴重腐蝕,已減損其價值,建請重行評審,解除古蹟列級」。本府於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八六府民禮字第七八一七九號函陳報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轉報內政部辦理。
⒑內政部於同年七月三日召開研討會,會中:「內政部已召開評審會議,決
議指定為古蹟尚未公告者,再由該部重新審議::。」並於同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六)內民字第八六八七七一一號函副知本府。
⒒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內政部依新修訂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召開古蹟
評鑑會議,經評審結果五穀宮未具國定古蹟價值,惟是否具省定及縣定古蹟價值,請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並於同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六)內民字第八六八七七一一號函副知本府。
⒓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省府民政廳召開古蹟評鑑會議評定該宮未具省定古蹟價
值,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七府民一字第一四七七四八號函指示本府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研商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因應措施會議決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
㈡申復理由:
如前所述,公館五穀宮報列古蹟案,由於當時未考量徵求所有權人同意,此乃爾後爭端之所在。學鵬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任後,即秉持「全民執政,人民當家」及「權力下放,充分授權」的施政理念,執掌縣政。由於當時爭議雙方,無論係廟方或護廟人士均呈現兩極化之不同意見,且彼此雙方對文資法並無深刻認知,兼以全縣大部分縣民對文資法亦缺乏認識,本府以為倘若立即召開評鑑會議,係不負責的作法,且勢必破壞地方團結和諧,經考量再三,爰經指示民政局局長加強協調溝通,力求客觀、公正,務求圓滿解決,達成雙贏任務,案經民政局採取「文化須從根做起」的策略,並把定「事緩則圓」、「以時間換取空間」等兩大原則,決定透過公聽會的舉辦,一方面藉茲攫取民意,並試圖說服廟方信徒能同意支持納入古蹟,另一方面並試圖居中化解,讓不同爭議的雙方能找出交集,期盼俟逐步取得共識後再辦理評鑑指定事宜。尤有進者,本府並試圖透過本項個案,持續配合辦理各種相關宣導活動,俾讓全體縣民認識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性,及重新喚起縣民的文化意識及鄉土情懷,以達社會教育的目的,並收潛移默化之影響效果。嗣經本府先後培訓古蹟解說員,編印「五穀宮專輯」、「鄉土文化知性之旅導覽手冊」、「古蹟指定之法源依據暨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簡介」,舉辦八場次鄉土文化知性之旅及三場次史蹟探考活動,規劃辦理三場次公聽會及透過有線電視臺協助辦理「古蹟之美」、「貓裏行腳」等相關史蹟宣導活動,期間適逢經辦鄉鎮市民代表、里長及立委選舉,又遭逢九二一大地震,尚需受理雙方陳情及協調雙方爭議以尋求共識案,經本府多方疏導協調,希望找出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案,惟由於雙方心結已深,各自堅持己見,該宮委員及信徒執意反對該宮指定為古蹟,而護廟聯盟復持續強烈表達納入古蹟之意願,互不讓步,終致難以獲致共識。證照於本段期間,本府確信秉持文化資產保存的理念,並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積極督促所屬以負責任的態度及積極的作為,力求確保本縣重要文化資產。
另查該宮報列古蹟案,前曾經省民政廳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函知本府「該宮眾多信徒反對列為古蹟,請本府於取得該宮同意書後再陳報申請古蹟」,嗣後本府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敘明古蹟乃文化財,且經查文資法中對申請指定案並無「應徵求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等理由,再次檢附古蹟調查表暨有關資料,請該廳層轉內政部辦理,案經內政部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評定」為古蹟後,由於該宮先後陳情內政部與本府「建請准予註銷列入古蹟」,旋經本府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邀請該宮有關人員開會協調獲致結論「建請重新評審,解除古蹟列級」,並經本府八十六年七月四日函陳省府民政廳轉報內政部辦理在案,準此,本案前縣長任內既已由本府函報內政部建請重行評審解除古蹟列級在案,學鵬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任執掌縣政,不但未嘗賡續推動前縣府所遺「建請重行評審解除古蹟列級」之政策,且還本諸負責、務實的態度,積極推動上開兼顧文化資產保存與全民利益的各項措施,絕無監察院彈劾理由書所稱有「態度消極」,甚或「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等情。嗣後於古蹟勘察評鑑期間,由於公館五穀宮報列古蹟案,自始即呈現兩極化之不同看法,為求客觀公正,本府所遴聘之學者專家均係內政部列冊有案之古蹟學者專家,且均具全國最高知名度,尤有進者,沒有一位設籍苗栗,且兩次評鑑會議均有邀請廟方主事者偕同該宮委員列席參與陳述意見,尤其第二次評鑑會議更應護廟聯盟之要求特例准其列席參與陳述意見,此外,本府主持人及列席主管亦未參與表決,足徵本府處理本案之公正性,自始即無刻意企圖影響或導引評鑑會議結論之作成,完全尊重學者專家之評量。
另按古蹟評鑑工作,在行政實務上,於指定古蹟前,均邀請具古蹟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前往現場勘察,並於彙整學者專家所提供之「初步意見」後,另再召開「古蹟評鑑審議會議」,至於上開審查會議之參與人員,除學者專家及本府有關人員外,依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訂頒之「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第七點之規定「審查會議得邀請古蹟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故古蹟評鑑審議會議係先經聽取受邀之報列古蹟所有人說明陳述其意見,再經與會學者專家充分討論後,最後以共識決方式作成結論(按古蹟評審事宜,其性質屬文化藝術之層面,其價值難以量化,致其審議決議甚難以多數決方式為之),另由於該項會議並非體制內之組織,故其審議結果僅供作為地方政府本於職權指定古蹟時之重要諮詢參考,其在法律上,並無確定效力,故評鑑會議所作成之決議,仍需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始生效力。再者學者專家參與古蹟評鑑審議工作,雖係各依其專業素養為之,惟由於本案兩次評鑑會議討論過程中,既經均有邀請廟方主事者偕同該宮委員列席參與陳述意見,尤其第二次評鑑會議更應護廟聯盟之要求特例准其列席參與陳述意見,此外本府列席人員,基於主管及主辦單位立場原本即有義務站在客觀公正立場,將事涉本案地方所發生的事實,諸如信徒大會、里民大會所展現的民意、護廟聯盟發動連署情形含夾報宣傳單之內容、公聽會舉辦情形及管理雙方所表達的主張及意願,據實向委員作一完整、客觀、公正的陳述以供委員評鑑之參考,則學者專家受到上開人等陳述意見之影響,乃屬自然。甚至於討論過程中,由於受到其他學者專家不同學門、觀念之相互激盪等因,而致改變其原提報「初步意見」,自亦屬常態。
查上開本府所召開之兩次評鑑會議,既經有邀請廟方主事者偕同管理委員會列席參與陳述意見,自當係由列席之廟方各代表所親自陳述,且本府列席人員,基於主管及主辦單位立場原本即有義務站在客觀公正立場,將事涉本案地方所發生的事實,向委員作一完整、客觀、公正的陳述以供委員評鑑之參考。再者古蹟評鑑首重客觀公正,完全尊重學者專家專業性之評量,根本無所謂「縣府態度轉趨消極」、「前後兩極化心態轉變」等情,專家學者秉其多年累積經驗之評鑑結果,係採移築雙贏方案,亦經證實仍不失為文化資產保存的重要方式之一,頗具說服力理由,準此,監察院彈劾理由書所稱:「足徵苗栗縣縣長甲○○就五穀宮的文化價值早有深刻瞭解,本應採取相同積極的態度,貫徹對於五穀宮保存維護的使命,方不負全體縣民之所託。詎料縣府態度轉趨消極,於辦理五穀宮縣定古蹟審查指定過程中,一味屈服於廟方抗爭之激烈,前後兩極化心態的轉變,令人質疑」乙節,完全與事實不符,實乃導因於未盡全然瞭解本府處理古蹟評鑑之辦理過程,而致有此主觀及錯誤的認知。
綜上所述,學鵬就任縣長執掌縣政後,有關本府處理公館五穀宮報列古蹟評鑑過程,無論係於評鑑前的準備階段,抑或於辦理評鑑期間,始終秉持文化資產保存的理念,並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積極督促所屬以負責任的態度及積極的作為,力求確保本縣重要文化資產,評鑑期間更是尊重學者專家客觀公正的評量,誠未有首揭「古蹟審查指定態度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等情。
至彈劾理由書所稱「未見積極疏導協調作為」、「縣長綜理縣務,未曾積極出席縣府所舉辦之公聽會,亦未見其以縣長之尊發揮影響力疏導不理性的抗爭行為」乙節:
查公館五穀宮廟址所在地位於○○鄉○○段,適為學鵬家鄉所在地,且爭議雙方均係學鵬兒時同儕、長輩或鄉親,由於當時雙方呈現兩極化不同爭議,學鵬身為一縣之長,負綜理縣政之責,誠有遵守迴避原則,以力求客觀公正之必要,方有前揭「未曾積極出席縣府所舉辦公聽會」等情。惟已指示並充分授權本府民政局加強溝通協調,力求客觀公正,務求圓滿解決,達成雙贏任務。至爭議期間除責成民政局積極受理雙方陳情及協調雙方爭議以尋求共識外,學鵬並不斷深入基層參與本鄉各村民大會探求民意,此外,並試圖居中化解,期能說服廟方、信徒將古廟提列古蹟或採移築方式,經多方勸說、努力,雖已獲廟方首肯,接受移築方案,本府並願負擔初期移築經費,奈因護廟人士護廟心切,兼以所採護廟方法、手段過於積極,缺少柔性訴求,雙方不斷激化結果,心結既深,終至無法與廟方進行溝通,間接導致廟方採取種種反制行動。綜上所陳,本案雖未見成功收場,惟確實已盡「積極疏導協調作為」,謹請鑒察。
有關彈劾理由中所稱「自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四次約詢,除五穀宮遽然拆除,始一度出席外,均未列院受詢,要難謂無抗拒情事」乙節:
查監察院八十九年以後第一次約詢為一月十九日(星期三),適逢當日為學鵬與民有約之固定時間,為避免失信於民,爰特指派主持本案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第一次評鑑會議之陳副縣長代理出席;第二次約詢時間為二月十一日,由於約詢內容皆屬事務性質,且銜接前後兩任縣長,另有關事務性工作,學鵬一向採取分層負責,權力下放原則授權辦理,爰特指派對於本案緣起經過情事有特別瞭解之前民政局長古鎮清(現任主任秘書)參與;第三次約詢為四月二十八日,適逢總統當選人陳水扁蒞縣,基於對即將上任之元首造訪,自應禮貌陪同,致未前往,特指派民政局代表出席,絕無監院所言「要難謂無抗拒情事」,前開三次未前往事由均事先以電話請假,敬請鑒察。
最後「有關警方接獲民眾報案拆廟,竟毫無作為,尤令人扼腕。」乙節:
查建築法有關建築物之拆除時是否取得拆除執照,非本縣警察局及其所屬單位可予以管轄,惟於接獲報案後,本縣警察局所屬公館分駐所,即派適當警力前往現場將可能擴大事端引發社會秩序不安之治安狀況加以排除,本縣警察局依法定權責所為之應對處置,尚屬適確,並無彈劾文所指毫無作為情事,敬請鑒核。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申辯書之核閱意見
壹、關於苗栗縣政府函復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決議內容,未盡客觀詳實部分:按明確性原則為依法行政原則之主要成分,具有憲法層次的位階。本案內政部函轉立法院決議要求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公館鄉五穀宮「立即逕行公告完成古蹟指定」,並且「辦理見復」,該府對外行文函復,卻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顯與首揭原則有悖。被彈劾人苗栗縣長甲○○申復理由猶執陳詞以其主觀上的心態忖度:「宜以委婉及間接方式行之,以示對中央之尊重」、「內政部對本府委婉函文有充分的理解與認知」,殊乏落實行政行為客觀性與明確性要求的積極態度,要無可採。
貳、關於第二次評鑑審議會議,出席學者有所出入,徒啟外界質疑,難謂允當部分:查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五日,第一次「公館五穀宮古蹟指定評鑑審議會議」決議重點為:公館五穀宮古蹟評鑑暫予保留,結果未定。本此決議內容苗栗縣政府自有義務召開由原始出席評鑑審議會議學者專家出席之第二次審議會議,方屬正辦,俾維評鑑會議召開的公正性。查苗栗縣政府於同年一月二十八日召開上述會議前,已知勘察表中力主指定為古蹟之薛琴、林會承二位評鑑委員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赴日參訪阪神震災古蹟修復情形,且可得而知二位教授將於次日(一月二十九日)歸國之事實,並無不能由原始評鑑會議構成員出席會議情事,惟仍指定於一月二十八日召開第二次評鑑會議,並另請非屬原始評鑑會議構成員之楊仁江建築師(其於一月二十七日出具之書面鑑定意見表就古蹟等級評定為「暫不列入古蹟」)出席評鑑會議,何能斷絕外界不當聯想,自難謂允當。申復理由徒以縣府於一月二十三日應允廟方於一星期內召開評議會議之時間上急迫性置辯,罔顧程序之正當性,洵有違誤。
參、苗栗縣政府辦理五穀宮古蹟評鑑事宜,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並影響評鑑會議結論的作成,形成古蹟審查指定之負面教材,核有欠當部分:
查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已指示苗栗縣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另該府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函復內政部亦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然而,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苗栗縣政府亦遲未據以辦理,召開評鑑會議,業經彈劾案文敘明在案。申復理由託稱:「透過公聽會的舉辦,一方面藉茲攫取民意,並試圖說服廟方信徒能同意支持納入古蹟,另一方面試圖居中化解,讓不同爭議雙方能找出交集::」、「本府確曾以負責任態度編印專輯、手冊、簡介及積極的作為規劃辦理多場次公聽會及有關本案之各種相關史蹟宣導活動::勢必須延緩召開評鑑會議」。查苗栗公館五穀宮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經內政部召開評鑑會議,評定列入三級古蹟,故該宮所具有之歷史文化價值,斷無疑義。苗栗縣政府未思循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指示之古蹟指定適正程序辦理,俾早日落實古蹟保護或終止本案地方紛爭,猶企求「說服廟方信徒能同意支持納入古蹟」,豈能謂非:「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又申復理由稱為攫取民意乙節,足徵該府辦理五穀宮古蹟指定事宜,輕忽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借重學者專家專業智能評斷的規範目的,無異以民意多寡決定古蹟指定與否,更非允洽。而且,古蹟審查指定並無徵求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縣府過度重視五穀宮廟方意願(申復理由稱:「公館五穀宮報列古蹟案,由於當時未考量徵求所有權人同意,此乃爾後爭端之所在。」),捨文化價值之本,逐廟方同意之末,輕重倒置,徒使審查指定程序窒礙延宕。該府申復理由雖稱:「基於主管及主辦單位立場原本即有義務站在客觀公正立場,將事涉本案地方所發生的事實,向(評鑑)委員作一完整、客觀公正的陳述以供委員評鑑之參考」。惟本院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約詢內政部與苗栗縣政府時,詢據內政部簡太郎次長證述:「學者專家應從是否有古蹟價值為單純的考量,無庸考慮群眾對立。」該府卻未就此向評鑑委員正確轉達,殊難謂無失之偏頗。蓋設本案完成古蹟指定,廟方有所抗爭,如何因應,行政機關責無旁貸,何能轉嫁由評鑑委員加以考量,使其失卻判斷的專業性;如此又何異於公務員自行審查判斷。
肆、五穀宮遽遭廟方僱工拆除,苗栗縣政府未善盡保護之責,難辭其咎部分:被彈劾人申復理由業稱:「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該宮召開信徒大會,當時幾乎所有出席信徒皆強烈反對指定為古蹟,主張改建,若縣府不速予審定,該宮已擇定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動工拆廟::(民政局長)幾經溝通協調與說服,作成如下兩項決議:『㈠五穀宮改建工作授權管理委員會辦理。㈡五穀宮同意苗栗縣政府移築保存,但須請縣府訂定移築期限。』」、「本府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及一月二十八日兩次召開評鑑會議時,該宮主事者雖確曾向評鑑委員訴求『若經指定為古蹟,該宮信徒不惜觸法,一定強制拆廟』,惟其前提乃是『若經指定為古蹟』,才有上開行為發生之可能」等語,故縣府研判廟方無強制拆廟的急迫性、必要性與可能性。惟查一月三日凌晨,五穀宮管理委員會即曾無預警遷移神像,並肇致廟方與護廟聯盟人員產生衝突,經「縣府」民政局長周世明與「警方」趕赴處理,始告平息;又立法院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召開「從五穀宮看臺灣古蹟保存前景」公聽會時,已見五穀宮主任委員等一行人中途悍然離席;另縣府復於四月二十四日召開移築拆卸地點及經費籌措事宜研商會議,主任秘書古鎮清積極勸說五穀宮能納入古蹟,亦經五穀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朱安欽表示:全案再生變,廟方不惜採取毀廟措施。故廟方態度之強硬,前後一貫,拆廟之舉,誠難謂屬突發無預警事故。
再證之於五月一日縣務會議上民政局長報告:公館五穀宮在列古蹟或暫不列入古蹟合法化尚未釐清前,請警察局派員加強巡邏;且五穀宮拆除時間為五月八日上午七時許,「護廟聯盟人員因阻擾拆廟遭現場逾百群眾圍毆」諸端,縣府就口口聲聲不惜觸法拆除五穀宮更峻拒民政司長林慈玲要求承諾不拆除廟宇之廟方人員研判其「不至於會有不顧法令,違背最高權力機構信徒大會決議:『同意將來配合縣府辦理移築』」,殊屬率斷;而警察局派員加強巡邏結果,造成五穀宮在白晝聚集逾百群眾情形下,拆除殆盡,何足堪稱縣府已善盡五穀宮保護之責。
又申復理由陳稱:「監察院調查處於本府所召開第二次評鑑會議後之第三天即函知本府『暫緩准許五穀宮整廟移築』導致本府自始即無從與廟方辦理相關移築手續」,惟查本院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約詢,就一月二十八日第二次評鑑會議結論之處理情形,已要求縣府就移築相關規劃、時限與經費來源加以說明,該府嗣於二月十八日洽請徐裕建副教授前往現場會勘,並於四月四日概估「拆卸經費」約需二千一百萬元;復查四月二十四日縣府召開移築拆卸地點及經費籌措研商會議,主任秘書古鎮清猶積極勸說廟方同意五穀宮列為古蹟。縱暫置移築時程與縣府財政實不足支應五穀宮拆卸、遷移、重建費用於不論,亦足徵本院就移築相關作業積極要求有所規劃,並經賡續進行,俾落實依法行政原則,首揭申復理由要屬卸責遁詞,委無可採。
伍、古蹟審查指定態度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顯有偏差部分:查被彈劾人於八十七年六月為苗栗縣政府所編印公館五穀宮專輯作序已稱:「::
公館五穀宮為全縣十五座五穀宮中,規模最大,也是全縣歷史最久之傳統寺廟建築之一,不論規模形制、建築材質或宮內之神像、木雕、石雕、彩繪及聯句等,一一都是早年藝師之精心傑作,也是碩果僅存之最具客家傳統建築風格之寺廟,具有十分重要的文化價值,值得全體縣民珍視與保存。」就此值得全體縣民珍視與保存的公館五穀宮,未見綜理縣政之被彈劾人積極疏導協調作為,申復理由稱:○○○鄉○○段,適為學鵬家鄉所在地,::誠有遵守迴避原則,力求客觀公正之必要。」惟五穀宮古蹟指定事宜須經古蹟評鑑審議會議之學者專家為客觀公正的評量,且本案未見涉及被彈劾人何等具體之利害關係,申復理由所稱實屬卸責避就之詞,洵無可採,否則豈非涉及被彈劾人家鄉所在地之事件,均應迴避,要無是理,自不待辭費。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縣長,監察院彈劾意旨以其就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決議,所為之函復內容未盡客觀詳實,未能督飭所屬就來文確實辦理,監督失周;而第二次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出席學者有所出入,欠缺正當理由,未促所屬力求切實;且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古蹟指定相關事宜,更有無故稽延情事;又五穀宮遽遭廟方拆除殆盡,維護之責顯有未盡;再其古蹟審查指定態度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顯有偏差,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暨第七條所揭示,公務員應「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之義務,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茲將審議結果分述如下。
壹、關於函復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決議內容,未盡詳實客觀部分:彈劾意旨以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內政部以台(八七)內民字第八七八六六三○號
函轉立法院決議謂:「有關立法院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為避免地方政府怠惰造成史蹟毀壞,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前,已經內政部台閩地區古蹟評鑑會議評定為古蹟尚未完成公告者,應由內政部轉請相關各級政府立即逕行公告完成古蹟指定。另省定、縣定古蹟相關行政法規並應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實施,以落實修法結果。』請查照辦理見復。」苗栗縣政府嗣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民禮字第八七○○○三四一九七號函復內政部前揭函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形式上以迥不相侔之內容加以函復,殊屬可議等語。申辯意旨以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訂通過後,已賦予縣市政府對縣定古蹟之審查指
定權,有關文化資產保存事項依省縣自治法及現行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係屬縣(市)自治事項,是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內政部函轉之立法院前開決議文所指應由內政部轉請相關各級政府立即逕行公告完成古蹟指定,不無違背上開立法院所通過之文資法及省縣自治法,且有侵犯本縣自治權之虞。另由於立法機關對於總預算案所為「附帶決議」及「但書」,並非預算案之法定決議,並無絕對約束行政機關之效力,是上開內政部函轉文純屬轉知性質並未具行政命令效力,絕無曲解內政部首揭函示。復因內政部乃地方政府之自治監督機關,本府基於上開之認知與考量,並示對中央之尊重,爰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以府民禮字第八七○○○三四一九七號函委婉簡單扼要函復內政部。前揭函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形式上似有如監院彈劾理由書所稱「未盡客觀詳實」、「形式上未正面積極答覆」,惟實質上該函文既已敘明將邀請學者專家評審,對內政部古蹟主管單位而言,當已清楚知悉本府仍將依文資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函頒古蹟審查指定要點之規定程序,邀請學者專家評定後,再公告完成古蹟指定,其理甚明,絕非以迥不相侔之內容加以函覆。乃係間接委婉表達本府對前開立法院決議文認有窒礙難行之處,無法接受逕行公告的要求,此乃考量內政部既係本府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兼以函復文具有「無從接受」自宜以委婉及間接方式行之,以示對中央之尊重等語(詳見事實欄所載)。
查本案系爭五穀宮古蹟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經內政部議決評定列為三級古蹟
,名稱為「苗栗公館五穀宮」,因故未立即辦理古蹟指定公告程序,嗣文資法第二十七條於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縣(市)定古蹟(相當於原三級古蹟)改由縣(市)政府審查指定等情,為彈劾意旨敘明在卷(參見彈劾書第一頁)。被付懲戒人所辯內政部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召開古蹟評鑑會議,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函知,評定該宮為三級古蹟,名稱為「苗栗公館五穀宮」,因評審委員發現該宮尚有部分畸零地未列入涵蓋範圍,徵求該宮是否同意列入為涵蓋範圍,嗣因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訂(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將古蹟之指定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內政部乃於同年七月三日召開研討會,決議前已召開評審會議,決議指定為古蹟尚未公告者,由該部重新審議,並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召開古蹟評鑑會議,經評審結果五穀宮未具國定古蹟價值,惟是否具省定及縣定古蹟價值,請該府依上開法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省府民政廳召開古蹟評鑑會議評定該宮未具省定古蹟價值,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函示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研商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因應措施會議決議結論所示,依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等情,有內政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台(八七)內民字第八七八六六三○號函可稽。而立法院該項決議內容,有無違反新修正之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與「研商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相關因應措施會議」決議,內政部民政司未積極協助苗栗縣政府儘速循適正程序辦理,反而草率逕行函轉首開立法院決議至各地方政府,且決議文後加註「請查照辦理見復」,顯屬可議,殊非以「行政慣例」所能卸責等情,曾經監察院予以糾正在案,此有該糾正案文附卷可稽(參見卷附之糾正案文第七頁)。內政部簡太郎次長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監察院約詢時,亦據稱「立法院附帶決議違背文資法第二十七條,內政部照轉,未盡完備。」、「內政部照轉,未詳予說明,尚難謂無瑕疵。」該糾正文並援引為認定內政部確有疏誤之依據(參見同上糾正文)。從而被付懲戒人所辯上開復內政部之函以委婉及間接方式表示,係對中央之尊重,並無未盡詳實情事,即非無據,其此部分自無違失之可言。
貳、第二次評鑑審議會議,出席學者有所出入,徒啟外界質疑,難謂允當部分:彈劾意旨以第一次公館五穀宮古蹟指定評鑑審議會議決議重點為:「公館五穀宮
古蹟評鑑暫予保留,結果未定」。苗栗縣政府決定於一月二十八日召開第二次古蹟評鑑會議前,曾於一月二十四日徵詢學者專家時間,既知薛、林二位教授出國,苗栗縣政府卻於一月二十六日又請楊仁江建築師補行勘察,並補填具勘察表,故一月二十八日評鑑會議即由王啟宗、周宗賢、李乾朗、張勝彥四位教授及楊仁江建築師等五位出席。惟查苗栗縣政府寄發開會通知前,既已知悉出國之兩位學者將於次日,即一月二十九日歸國,猶指定於一月二十八日開會,並不厭其煩另請承接該縣多項委託案之建築師補行勘察,徒啟外界不當聯想,殊難以時間的緊迫性置辯。從而,苗栗縣政府召開第二次評鑑審議會議,更動勘察表力主指定為古蹟之二位評鑑審議委員,難謂有正當之理由,程序上容有違誤。苗栗縣縣長甲○○未促所屬力求切實,避免邀請宜迴避之建築師參與評鑑,匡正瑕疵,洵有違誤。
被付懲戒人則申辯稱:為早日確定五穀宮指定案,本府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立即洽詢上開曾參與會勘之六位專家學者之時間,適逢其中薛琴教授、林會承教授等兩位學者事先已安排行程出國,惟已剛好符合古蹟指定審查要點第五點「應有實際參與勘察學者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之規定,由於先前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府列席公館五穀宮信徒大會時已應允廟方於一週內儘速召開評鑑會議,方使信徒抗爭得以平息,為避免該宮誤認本府言而無信,而發生強制拆廟情事,另復由於古蹟學者均在大學任教,或因出國、或因任教時間不同等因,原本即不易湊足人數,今既已達法定開會人數,爰訂於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假內政部召開第二次古蹟評鑑會議,絕無刻意利用上開兩位曾力主將五穀宮列入古蹟之學者專家出國之際,儘速召開評鑑會議,以企圖影響評鑑結果之情形等語(詳見事實欄所載)。
查依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發布之「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古
蹟指定審查程序包括:㈠勘察。㈡會議審查。㈢公告並通知。㈣函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三點規定:辦理勘察,應依古蹟種類,由各該古蹟主管機關分別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參與,並由實際參與者提出書面意見。前項邀集之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五人,參與之各機關應指定一人為代表。第四點規定:進行勘察,至少應有學者專家五人以上之出席。辦理前項古蹟之勘察當日,如受邀學者專家未達前項人數者,仍得照常進行,但應另定日期邀集缺席之學者專家補行勘察至達到前項規定人數。第五點規定:審查會議應由各該古蹟主管機關召集實際參與勘察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並應有實際參與勘察之學者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本案參與五穀宮古蹟指定之學者專家實際參與勘察者有六位,其中二位於第二次會議時適因出國未能參加,僅四位參與,與前開要點規定並無不符。又據苗栗縣政府民政局長周世明於監察院調查時,於監察委員詢及「元月二十八日,薛、林二位教授在日本且其二十九日回國,為何急於當日召開?」答稱:「元月十九日大院(指監察院而言)約詢時指示儘速評鑑。信徒代表大會時亦已向信徒保證下星期(一週內)召開(參見彈劾文附件十五監察院調查案件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詢問筆錄)」,苗栗縣於該兩位學者回國前召開尚難認有何違背前開審查要點之處。又參與本案評鑑之學者專家周宗賢教授於監察院約詢時稱:「::就五穀宮二次評鑑,我是反對列入古蹟,因為本案爭議頗大,我希望能夠不要投票,多多協調,第二次評鑑結論才作為暫不列入古蹟,並力求兩全其美,讓地方宗教信仰也能延續,所以再由縣府向廟方協調接受折衷辦法,我並已主張廟方若不能接受折衷方案,本案即應列入古蹟」、「元月二十八日會議,廟方讓我感覺不惜以身試法所以才希望縣府能再多協調。」及「書面審查意見不列入古蹟者為我和王啟宗教授,所以元月五日到場為三票對二票,贊成列入古蹟的比數,但從文建會以來,評鑑會議一向爭取共識,所以才有第一次會議結論。」及李朝翔教授稱:「我認為古蹟移動應非屬古蹟,只能稱為古建築物,否則會有古蹟動物園之疑慮。五穀宮主委在評鑑會議說要以身殉廟,但法歸法,我認為是古蹟。元月二十八日後,記者報導以一票之差未列入古蹟,實情為當天係共識,沒有投票。而且評審委員的職責只有打○或×,沒有所謂暫打○或暫打×,該結論我現在認為有所不妥,學者畢竟只是賓,縣府才是主。本案還是如我在元月二十八日所發言的,解決之道在行政裁量。::」(詳見同上筆錄)。足見本案未能順利完成古蹟評鑑,應非因兩位贊成列入古蹟之學者未能參與會議所致。又邀請參與勘察之專家學者之人數、資格,審查要點並未為具體之限制,應屬縣政府自治事項之範圍,從而不能因有兩位學者專家出國無法參加評鑑會議而臨時邀請楊仁江建築師補行勘察參與評鑑,即謂其有何違失之處。
參、苗栗縣政府辦理五穀宮古蹟評鑑事宜,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並影響評鑑會議結論的作成,形成古蹟審查指定之負面教材,核有欠當部分:
彈劾意旨以前臺灣省政府民政廳已指示苗栗縣政府依文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
辦理。苗栗縣政府復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函復內政部稱:「本縣公館五穀宮列入古蹟案,擬俟鈞部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頒布實施後,據以邀請專家學者評審。」然而,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苗栗縣政府亦遲未據以辦理,召開評鑑會議,且影響評鑑會議結論之作成,核有欠當等情(詳見彈劾文)。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
本府於內政部通過古蹟指定評審作業要點,原可據此儘速邀請學者專家召開評鑑會議,惟由於當時爭議雙方,無論係廟方或護廟人士均呈現兩極化之不同意見,且彼此雙方對文資法並無深刻認知,兼以全縣大部分縣民對文資法亦缺乏認識,本府以為倘若立即召開評鑑會議,係不負責的作法,且勢必破壞地方團結和諧,經考量再三,爰經採取「文化須從根做起」的策略,並把定「事緩則圓」、「以時間換取空間」等兩大原則,決定透過公聽會的舉辦,一方面藉茲攫取民意,並試圖說服廟方信徒能同意支持納入古蹟,另一方面並試圖居中化解,讓不同爭議的雙方能找出交集,期盼俟逐步取得共識後再辦理評鑑指定事宜。本府透過辦理各種相關宣導活動,俾讓全體縣民認識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性,及重新喚起縣民的文化意識及鄉土情懷,以達社會教育的目的,以上實乃本府為尋求共識,暫不儘速召開評鑑會議的主要原因,絕非如監察院彈劾理由書所稱「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等語(詳見事實欄所載)。
查古蹟之指定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
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之,並報內政部備查,現行文資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系爭苗栗縣公館鄉五穀宮原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經內政部議決評定列為三級古蹟,惟內政部因故未即辦理古蹟指定公告程序。嗣文資法第二十七條於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公布,規定縣(市)定古蹟(相當於原三級古蹟)改由縣(市)政府審查,故本件五穀宮古蹟之指定,其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此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又內政部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已訂頒「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被付懲戒人自應依該項要點規定迅速辦理審查指定作業,乃竟遲未辦理。被付懲戒人雖據申辯稱:由於當時爭議雙方,無論係廟方或護廟人士均呈現兩極化之不同意見,且彼此雙方對文資法並無深刻認知,兼以全縣大部分縣民對文資法亦缺乏認識,以為倘若立即召開評鑑會議,係不負責的作法,且勢必破壞地方團結和諧,經考量再三,爰經指示民政局局長加強協調溝通,力求客觀、公正,務求圓滿解決,達成雙贏任務,案經民政局採取「文化須從根做起」的策略,並把定「事緩則圓」、「以時間換取空間」等兩大原則,決定透過公聽會的舉辦,一方面藉茲攫取民意,並試圖說服廟方信徒能同意支持納入古蹟,另一方面並試圖居中化解,讓不同爭議的雙方能找出交集,期盼俟逐步取得共識後再辦理評鑑指定事宜。並試圖透過本項個案,持續配合辦理各種相關宣導活動,俾讓全體縣民認識文化資產保存之重要性,及重新喚起縣民的文化意識及鄉土情懷,以達社會教育的目的,並收潛移默化之影響效果。曾先後培訓古蹟解說員;編印「五穀宮專輯」、「鄉土文化知性之旅導覽手冊」、「古蹟指定之法源依據暨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簡介」;舉辦八場次鄉土文化知性之旅及三場次史蹟探考活動;規劃辦理三場次公聽會及透過有線電視臺協助辦理「古蹟之美」、「貓裏行腳」等相關史蹟宣導活動,期間適逢經辦鄉鎮市民代表、里長及立委選舉,又遭逢九二一大地震,尚需受理雙方陳情及協調雙方爭議以尋求共識案,經本府多方疏導協調,希望找出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案,惟由於雙方心結已深,各自堅持己見,該宮委員及信徒執意反對該宮指定為古蹟,而護廟聯盟復持續強烈表達納入古蹟之意願,互不讓步,終致難以獲致共識等語,雖有被付懲戒人提出之各該證物附卷可稽,惟查苗栗公館五穀宮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經內政部召開評鑑會議,評定列入三級古蹟,故該宮所具有之歷史文化價值,應無疑義,被付懲戒人對此亦不爭執,乃未循前開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指示之古蹟指定適正程序積極辦理,俾早日落實古蹟保護或終止本案地方紛爭,猶企求說服廟方信徒能同意支持納入古蹟,彈劾意旨指其囿於廟方抗爭,遲未循序辦理古蹟指定程序,自非無據。所提申辯各節均不得為免責之依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肆、五穀宮遽遭廟方僱工拆除,苗栗縣政府未善盡保護之責,難辭其咎部分:彈劾意旨以五穀宮拆廟紛爭,地方上喧騰經年有餘,廟方在無拆除執照下,驟然
行動,警方就情勢之嚴重性,實難諉稱不知,更非以未接獲保護命令所能卸責。而民政局長周世明認為五穀宮遽遭拆除,縣府唯一的錯誤,在於無法二十四小時保護該宮,然考諸警察機關前揭陳述,稱其未受有保護廟宇的具體指示,苗栗縣政府與警察局之間溝通互動之不良與兩造認知的嚴重差距,誠有檢討必要。證諸縣長甲○○於本院約詢時表示:「廟被拆,縣府不能說沒有責任,我也很遺憾。
但本案時間拖長,造成人民疑慮,縣府也有過錯」益明。
申辯意旨以公館五穀宮雖經內政部邀請學者專家評定為三級古蹟,惟由於當時古
蹟範圍尚未確定,仍需徵詢廟方同意,復因廟方知悉後,堅決反對納入古蹟及適逢文資法第二十七條重新修訂實施後,賦予地方政府對縣定古蹟之審查指定權等因,以致未能即時於當時將「評定」結果迅即簽報部長核定後完成「指定」及「公告」之法定程序。復查公館五穀宮前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月本府舉辦三場公聽會時,列席主事者及信徒即已強烈表達反對納入古蹟及希望改建的意願,其後並透過各種陳情方式表達其不納入古蹟之心願,另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監委古登美、馬以工女士蒞臨苗栗縣巡察公館五穀宮及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本府邀請學者專家至五穀宮進行會勘時,廟方主事者仍復堅持主張改建意願,甚至對蒞廟巡察之監委強烈表達其不滿,至八十九年一月三日更以遷移神像的實際行動展現其亟需改建的意圖,導致與護廟人士發生衝突,案經本府民政局長周世明居中斡旋、勸解,說明該宮依民俗儀式移動神像,在該廟未完成指定為古蹟前依寺廟現行法令本府未具公權力可據以禁止寺廟搬遷神像。且本案既經納入古蹟評鑑程序中,本府基於保護重要文化資產之角度及立場,希望護廟人士勿需強行阻撓,以免神像毀損。並當場協調該宮主任委員朱安欽保證不會破壞,而且仍會妥善派員駐守維護廟宇,終獲在場人士共識,旋即在警衛護送及民政局長全程關注下,順利完成搬遷文物未受損壞。旋經本府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函請公館五穀宮管理委員會「有關貴宮列入古蹟案,本府業已訂定於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評鑑,惟查貴宮管理委員會於一月三日上午五時已將所有神像(牌)移往斜對面三樓供奉,為防宵小前往偷竊或破壞宮內文物,請貴宮務必派員妥善管理維護,以策安全」並副知苗栗縣警察局、公館分駐所(請惠予派員加強巡邏)。又公館五穀宮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上午七時四十分,遭廟方在無預警及未報經許可狀態下,僱用三部怪手遽然拆除。依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及基於宗教事物自治原則,廟方管理委員會於不違背其自訂之管理組織章程,並經獲得信徒大會決議或授權情況下,自有權自行管理其內部宗教事物。唯有關事涉寺廟不動產及法物之處分或變更,依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之規定應先呈請主管官署許可,否則不得處分或變更,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得將其住持逐出寺廟或移送法院究辦。準此,對於首揭拆廟行為,本府固有權制止,惟查該事件純屬突發,本府事前確無知悉管理委員會擬強行拆除其廟宇,兼以廟方並未曾報經本府許可,完全係屬無預警突發的行為。此外,事發當日上午八時十分,本府民政局局長接獲護廟聯盟代表電告後,立即偕同禮俗文獻課長等人驅車前往該宮,俟到達現場時廟宇早經夷為平地全部拆除,自無從行使制止權。至拆除前有關善盡保護廟宇責任部分,事實上,本府前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凌晨,五穀宮主任委員朱安欽及信徒將神像遷移至該宮斜對面民宅三樓供奉時,本府業已函請該宮管理委員會務必派員妥善管理維護,以策安全,並副知苗栗縣警察局、公館分駐所派員加強巡邏在案。嗣經一月二十八日本府評鑑結果確定不納入古蹟,採移築方案後,由於監察院調查處於一月三十一日通知本府暫緩移築,導致根本無從與廟方辦理移築手續,故截至該宮廟宇被拆除前,本府事實上未曾擁有對該宮建築物之管理維護權與所有權,爰祇有賡續協調廟方善盡管理維護責任,以配合未來本府辦理移築,為配合本府指示,旋經廟方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以鐵皮鋼架於該宮四周設置圍籬,足見其有保護廟宇建築完整,並防止被破壞,以配合本府將來辦理移築之意願與決心,至於警方部分,亦能持續貫徹本府前開指示等語(詳事實欄所載)。
查關於縣(市)文化資產保存,為縣(市)自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定
有明文,本件苗栗縣公館鄉五穀宮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雖未經依法指定為古蹟,仍屬其縣有文化資產而為前開法條所定之自治事項範圍。被付懲戒人既於事前已知該宮有抗爭行動,自應事先妥善處理以免造成危害文化資產保存之事端發生,乃竟疏於防範,致發生該宮遭拆除之結果,對此被付懲戒人於監察院約談時亦自承五穀宮遭拆除,縣府不能謂沒有責任,本案時間拖長,造成人民疑慮,縣府也有過錯等語(參見彈劾文附件九:監察院調查案件詢問筆錄),從而彈劾意旨所指其應負違失之責,洵非無據。所提申辯,均不能為免責之認定,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伍、關於古蹟審查指定態度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顯有偏差部分:彈劾意旨以前任縣長任內,已會勘認為五穀宮有保存價值,並賡續辦理古蹟審查
指定事宜。被付懲戒人上任,其於八十七年六月為苗栗縣政府所編印公館五穀宮專輯作序亦稱值得全體縣民珍視與保存。足徵其對五穀宮的文化價值早有深刻瞭解,本應採取相同積極的態度,貫徹對於五穀宮保存維護的使命,方不負全體縣民所託。詎料縣府態度轉趨消極,於辦理五穀宮縣定古蹟審查指定過程中,一味屈服於廟方抗爭,並由民政局長周世明於後續古蹟評鑑審議會議屢向學者專家傳達廟方抗爭之激烈,前後兩極化心態的轉變,令人質疑。按古蹟之歷史文化價值,超越所有權與地域性,應為全民所共有共享之寶貴襲產,故憲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後段規定: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被付懲戒人就本案未見積極疏導協調作為,捨棄五穀宮保存維護的文化價值,明顯失諸消極怠惰,殊乏為後世子孫保留文化財產的使命感,欠缺忠心努力,顯有失職等語。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
被付懲戒人就任縣長執掌縣政後,有關本府處理公館五穀宮報列古蹟評鑑過程,無論係於評鑑前的準備階段,抑或於辦理評鑑期間,始終秉持文化資產保存的理念,並以全民利益為依歸,積極督促所屬以負責任的態度及積極的作為,力求確保本縣重要文化資產。評鑑期間更是尊重學者專家客觀公正的評量,誠未有首揭「古蹟審查指定態度消極,欠缺行政的一貫性與連續性」等情(詳見事實欄所載)。
查本案原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即經內政部議決評定列為三級古蹟,嗣因評審委
員發現該宮尚有部分畸零地未列入涵蓋範圍,徵求該宮是否同意列入為涵蓋範圍,復因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訂(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將古蹟之指定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內政部乃於同年七月三日召開研討會,決議前已召開評審會議,決議指定為古蹟尚未公告者,由該部重新審議,並於八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重新召開古蹟評鑑會議,經評審結果五穀宮未具國定古蹟價值,惟是否具省定及縣定古蹟價值,請臺灣省政府依上開法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八十七年三月五日省府民政廳召開古蹟評鑑會議評定該宮未具省定古蹟價值,於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函示苗栗縣政府依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日研商文資法第二十七條修正後之因應措施會議決議結論所示,依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酌辦理指定事宜,已如前述,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而被付懲戒人亦自始未否認本案五穀宮具有古蹟指定之價值,乃被付懲戒人於內政部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訂頒「古蹟指定審查處理要點」後,仍未積極辦理五穀宮之古蹟指定事宜,及妥善處理抗爭,致五穀宮終因抗爭而遭拆除,造成具有客家文化之資產未能保存,被付懲戒人身為該管機關之縣長,固難辭其咎,惟此部分之違失事實,為前述理由參部分之違失事實所涵蓋,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