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前於竹崎分局服務期間,因經常至被害人
黃○純服務之加油站而認識被害人,涉嫌於八十九年八、九、十月間,利用被害人喝下郭員所提供之飲料,全身無力,無法抵抗之際,將黃女載往雲林縣斗六市凱登大飯店強行發生性關係,之後更向黃女恐嚇必須與其繼續交往,否則將二人之事告訴其丈夫,並向黃女借款新臺幣十萬元,且持續將黃女載往嘉義市金冠汽車旅館、凱撤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得逞。案經該局以妨害性自主及恐嚇等罪嫌移送法辦,嗣經檢察官以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亦無其他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又被告之罪顯有未足等理由,予郭員不起訴處分確定。郭員罪嫌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行為不檢,嚴重影響警譽。
本案郭員之行為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仍得為懲戒處分,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即附件):
㈠嘉義市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二份。
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二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查內政部所以將被付懲戒人移送鈞會審議,依其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係以被付
懲戒人有「前於竹崎分局服務期間,因經常至被害人黃○純服務之加油站而認識被害人,涉嫌於八十九年八、九、十月間,利用被害人喝下郭員所提供之飲料,全身無力,無法抵抗之際,將黃女載往雲林縣斗六市凱登大飯店強行發生性關係,之後更向黃女恐嚇必須與其繼續交往,否則將二人之事告訴其丈夫,並向黃女借款新臺幣十萬元,且持續將黃女載往嘉義市金冠汽車旅館、凱撒汽車旅館強制性交得逞。案經該局以妨害性自主及恐嚇等罪嫌移送法辦,嗣經檢察官以被害人未提出告訴,亦無其他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又被告之罪顯有未足等理由,予郭員不起訴處分確定。郭員罪嫌雖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行為不檢,嚴重影響警譽。」之違法失職事實云云。
按:
㈠內政部公務員懲戒案件九十年八月一日臺(九十)內警字第九○八一○一○號移
送書所載違法事實,全係依嘉義縣警察局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嘉縣警刑經字第二六七八○號移送書內容照本抄襲而來,此對照上該二份文件即明。
㈡惟查嘉義縣警察局所移送上開刑事案件移送書並非事實,本案之事實經過應如和
解書(附件一)之記載,而上開嘉義縣警察局所移送之刑事案件,除亦已經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號對被付懲戒人予以不起訴處分(附件二)外,並另對相關人黃○純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件三)提起公訴。
㈢是嘉義縣警察局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嘉縣警刑經字第二六七八○號移送書並不合於
事實,已至為顯然,而既非事實,內政部再據以援引其內容將被付懲戒人移送鈞會審議,恐亦失所依據。
被付懲戒人除無任何嘉義縣警察局上開刑事移送書所載之恐嚇、強制性交犯行外,
被付懲戒人對事前所不知黃女已結婚之交往行為,亦已在知悉黃女已結婚後立即痛下決心予以割捨,雙方並不再有任何糾葛,是,縱是無心之失,但受付懲戒人亦已儘力彌補一切,事實上被付懲戒人已遭調職,而經此教訓後,更是戒慎恐懼,兢兢業業堅守於自己之工作崗位,不敢再有任何疏失,是仍請鈞會能惠賜對被付懲戒人不予懲戒處分,俾合事實真相,並激勵被付懲戒人更加努力報效警界與社會。至任感禱。
證據(即附件):
附件一:和解書影本乙份。
附件二: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乙份。
附件三: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乙份。
被付懲戒人補充申辯意旨略稱:
查被付懲戒人事前並不知黃女已結婚,事後知悉後決定割捨,致造成黃女之誤會,
而黃女在一時衝動、誤會下,對被付懲戒人為不實之指控,已有被付懲戒人與黃女之和解書、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號對被付懲戒人之不起訴處分書、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二號對黃女以誣告罪聲請簡易判決之處刑書為據已如前提申辯書暨附件為證,而被付懲戒人努力儘力彌補一切,由上該和解書內容亦足證之。
事實上被付懲戒人就前開行為已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分別奉嘉義縣警察局八十
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嘉縣警人字第七九三三號、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八九嘉縣警人字第五二○五四號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嘉竹警二字第一六七八四號、第一七四四八號記過一次、申誡二次,均已遭受懲戒處分(附件四),被付懲戒人對此亦已坦然接受面對,並於遭調職後重振自己之士氣再努力投入新的工作崗位,是仍請鈞會能不再罰上加罰,以勵自新。
證據(即附件):
附件四: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令影本二件。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前於竹崎分局服務期間,因經常至嘉義縣梅山鄉黃○純服務之國花加油站而認識有配偶之黃○純,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駕車將黃女載往雲林縣斗六市凱登大飯店內發生性關係,其後於同年九月六日將黃女載往嘉義市金冠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竟於同年十月八日明知黃女係有配偶之人而載其至嘉義市凱撒汽車旅館內發生性關係。此項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檢察官偵查中陳稱:
其有與黃女發生上揭三次性關係,均是黃女所自願等語,而黃○純在檢察官偵查中亦陳稱:是其自願與被付懲戒人發生性關係等語,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號)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稱:
事前並不知黃女已結婚,且前開行為,分別由嘉義縣警察局記過二次、申誡二次之處分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在八十九年九月底知黃女有配偶等語,有檢察官訊問筆錄影本在卷足按,其後於同年十月八日復與黃女發生性關係,申辯意旨謂其不知黃女已結婚云云,已無可取。次查被付懲戒人係因未依規定服勤違反規定,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分別記過二次、申誡二次,經核與前揭與黃女發生性關係之行為無涉,亦有被付懲戒人提出之獎懲令影本二件在卷可稽。是則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辯各節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核均不足為其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行為不檢,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涉嫌妨害性自主部分,雖因黃女未提出告訴亦無其他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又恐嚇罪嫌不足,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檢察官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在卷可稽,並經調閱原卷查核無訛。惟其行為不檢,影響警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會仍得為懲戒處分。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