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二級改敘。
事 實
壹、財政部移送意旨:依據臺灣土地銀行稽核室專項查核結果,傅員涉嫌違規超借國際信用卡款項案之違法情事案情簡述如下:
㈠傅員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案發日(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擔任該行消費
金融部第四科科長,主管國際信用卡風險控管及帳務處理等相關業務,該員知悉國際信用卡相關電腦帳務系統尚未建置印錄沖正解款、逾收還款交易明細表程式,異動尚無法勾稽,遂利用主控國際信用卡相關帳務職權,執行本人信用卡帳戶之「提高信用額度」、「帳款退回」及「免除違約金」等項之異常交易登錄,以行超借款項目的。
㈡案發後該行立即解除其主管職務及電腦使用權限,並更新單位內部電腦安全密
碼,以保全各項相關資料,且將傅員信用卡予以「停卡」處理,另由該行政風人員策動傅員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十七時許,主動向司法調查機關自首;嗣於同月二十四日雖將超借款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五三八、九二八元歸還,惟「免除違約金」金額新臺幣一、五二七元,則尚未沖還。
傅員涉嫌貪瀆刑事責任部分,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移送臺北地檢署依法偵辦中。
傅員前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謹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審議。
證據:
㈠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肅字第九○六一八五○號函影本一份。
㈡臺灣土地銀行消費金融部前科長甲○○涉嫌違規超借國際信用卡款項查核報告影本一份。
貳、被付懲戒人申辯要旨:申辯人於六十九年參加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特考金融人員乙等特考及格,並自七十年四月展開公職人員生涯,迄今已屆滿二十年,於是期間,申辯人始終無不戰戰兢兢、戮力以赴,於公事中規中矩,端正行事,向無疏失。今就為何發生違規之緣由略述於左:
申辯人為家中長女,下有胞弟二人,自幼家境清寒,父親為一退役榮民,身無一
技之長,原以三輪車為業,之後轉業為計程車司機,收入不足支付家中生計,其餘部分,端賴母親做家庭副業,諸如為人繡花、繡學號、擺麵攤等額外收入貼補家用,實備極辛勞。後俟父親退休後,母親為求未來生計著想,乃投資其妹(申辯人之阿姨)之耐火磚工廠,此間為資助阿姨,母親不惟將父親之退休金全數投入,並另起互助會為會首(其中數會悉為阿姨標走)以為挹注資金,並為阿姨作保向金融機構貸款,尤有甚者,母親代其向親友調度資金;然不幸阿姨於六十九年中惡意倒閉,一走了之,逃之夭夭,至此家中頓時陷入絕境,親友無人伸出援手。二位胞弟,一在當兵、一在就學中,毫無謀生能力,尚無法分擔家計;然天無絕人之路,正逢此時,申辯人適已自大學夜間部(半工半讀)畢業,且萬幸考進公職機關服務,責無旁貸,自然由申辯人一肩挑起家計及償還債務之責,原本以為自此一家人即可順遂穩定度日。詎料,於八十五年年底,申辯人遭好友所牽累,為其背負約五百萬元之債務,並為其房屋貸款作保(房貸金額六百萬元);因之,申辯人財務狀況日益惡化,然為避免累及他人,仍然勉力代友支付貸款本息及互助會款,直至八十九年中,一時情急,未依正常程序申請,違規超用信用卡額度,實乃一時糊塗,並非蓄意違反規定。
至於本次超借款項,業已由申辯人之母傅鍾銀霞用先父留給母親之微薄存款代為
償還(詳申辯人之行員存款影本),思及此,除覺愧對長官之栽培,不惟讓長官失望,更令母親蒙羞及擔心,每念及此,往往潸然淚下,不能自己,覺得自己真是不忠不孝,悔恨交加;再想到若因此失去工作、失去收入,將何以對債權人交代?將何以奉養母親,對母親盡孝?除此之外,又將何以上報曾經提攜過申辯人之長官?終日惶惶然,不知該如何自處?然錯事已成,追悔已遲,謹以謙卑、懺悔之心接受適切之懲處,並懇請貴會長官高抬貴手,賜予申辯人一改過自新之機會,予以復職,儘速返回工作崗位,申辯人謹以赤誠,珍惜諸位長官所給予之生機,以如臨深淵、如履薄冰之態度,貢獻所學,發揮所長,為我土地銀行再盡一分心力,將功贖罪。
在此,再向長官們深深致歉,雖不敢妄求長官原諒,但求諸位長官,念在申辯人乃一時糊塗,且事後悔改之心甚切,再給申辯人一個機會,不勝感禱。
證據:申辯人行員存款存摺影本。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土地銀行消費金融部中級專員,自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擔任該部第四科科長,主管國際信用卡風險控管及帳務處理等相關業務,知悉國際信用卡相關電腦帳務系統尚未建置完善,異動資料尚無法勾稽,遂利用主控國際信用卡相關帳務處理職權及機會,執行本人信用卡帳戶之「提高信用額度」、「帳款退回」及「免除違約金」等項之異常交易登錄,以行超借款項目的,其具體情形為:
「提高信用額度」部分:該員因係信用卡信用額度主控人員,未經書面核准,逕於
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擅自將個人信用卡之信用額度由原先之三十萬元提高至六十萬元,膨脹個人信用。
「帳款退回」部分:依國際信用卡業務規定,持卡客戶於消費後有「退貨」、「重
複繳款」或「僅願繳付每月應繳額度而被全額扣款」等情形者,可向發卡單位申請退回帳款;傅員利用有權調整處理信用卡帳務權限,自該行核發予渠之國際信用卡帳戶虛偽登錄「帳款退回」交易,該項交易鍵入電腦後,即可由該行營業部應付帳款─金融卡項內,將款項沖回其約定扣款帳戶(該行職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同時於其信用卡帳項增列借款金額,該員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超借六○、六○○元、同年十月十六日超借二○○、○○○元(本筆交易係趁該科經辦黃建穎離開座位,電腦端末機未辦理簽出時,擅自執行)、同年十二月九日超借五○、○○○元及十二月二十六日超借二五二、五三八元,前後計四次,總計超借金額為五六
三、一三八元,其間曾償還部分款項,截至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止,其信用卡帳戶尚積欠五三八、九二八元。
「免除違約金」部分:傅員未依規定填具「國際信用卡疑義帳款通報處理單」,並
向營業部門申請,即逕自以其權限執行「更正」交易,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更正沖回金額二一○元、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更正沖回金額三四七元,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更正沖回金額四三九元、九十年一月十七日更正沖回金額二七九元,同年二月十九日更正沖回金額二五二元,總計五筆金額合計一、五二七元。
嗣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經該行稽核室查獲上述異常情形,傅員即將全部欠款還清。上開事實,業據傅員於本會調查時坦白承認,並據臺灣土地銀行稽核室組長李昆屏、該行消費金融部科長李秀美及政風室辦事員張偉賢等到會結證屬實,且有前述稽核室之稽核報告書附卷可稽,即傅員於其申辯書中亦坦稱:於八十五年底,遭好友所牽累,為其背負約五百萬元之債務,並為其房屋貸款作保,因之財務狀況日益惡化,然為避免累及他人,仍然勉力代友支付貸款本息及互助會款,直至八十九年中,一時情急,未依正常程序申請,違規超用信用卡額度,實乃一時糊塗,並非蓄意違反規定,至於超借款項,業已由申辯人之母以先父留給母親之微薄存款代為償還等語,並深表悔意(詳如申辯書所載),事證至明。核其所為,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