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一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財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於八十二年二月間在臺灣銀行臺北世貿中心分行(以下簡稱臺銀世貿分行)課長任內,向尚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赫公司)收取新臺幣(下同)六萬元現金,作為代其籌款四千萬元以開立存款證明之利息費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貪污等案件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以馮員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觸犯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顧客收受佣金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詳刑事判決)。
馮員右列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謹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審議。
檢附左列證據(均在卷):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七二號起訴書影本一份。
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影本一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本案關係人鄭忠義係申辯人多年好友,陳鄭珠玉係申辯人高中時學姊,時有往來。八十二年二月申辯人學姊拜託申辯人,要申辯人幫忙問一問有沒有朋友有錢四千萬元可借她周轉。申辯人打電話給多位朋友(包括鄭忠義)將上情告知,並將學姊陳鄭珠玉電話告訴鄭忠義,請鄭忠義自行與學姊陳鄭珠玉連絡;後來,鄭忠義答應借錢給陳鄭珠玉,陳鄭珠玉言明支付利息給鄭忠義,但因鄭忠義借給尚赫公司之資金中之三千八百七十萬元係以定期存單質借而來,故還款當日,尚赫公司要先繳交定期存款質借應付銀行利息七千餘元後,將五萬餘元託申辯人代為轉交鄭忠義。申辯人下班後,將五萬餘元連同鄭忠義之定期存款單裝入信封內送至鄭忠義住處,鄭忠義收下定期存款單,但念及申辯人交情,說要給申辯人一個面子,未收五萬餘元利息。隔天下班後,申辯人將該五萬餘元送至尚赫公司還給陳鄭珠玉。
尚赫公司陳上吉夫婦自該次向鄭忠義調借資金後,因鄭忠義允予調借資金及未收利息,覺得鄭忠義不錯,就多次拜託申辯人介紹雙方子女吃飯、認識交往。雙方進而漸漸熟識而共同合作投資。八十六年六月陳上吉夫婦與鄭忠義共同出借資金予鐳力公司等(證一: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乙份。),後因鐳力公司等向鄭忠義購買土地違約,被鄭忠義沒收大筆金額,加上房地產景氣低迷,鐳力公司等遂無力償還金錢給陳上吉夫婦。因出借資金無法順利收回,陳上吉夫婦與鄭忠義反目成仇。約八十七年底某日,鄭忠義來電責罵申辯人,為何陳上吉夫婦派人毆打他,申辯人怎麼不通風報信提醒他小心注意,並且要申辯人轉告陳上吉夫婦出面解決,申辯人將鄭忠義來電之事轉告陳上吉夫婦,陳上吉夫婦倆否認,申辯人再去電告訴鄭忠義,鄭忠義就說申辯人偏袒學姊夫婦。之後,鄭忠義遭人檢舉,被調查局約談其存款往來資料,懷疑是申辯人提供資料給調查局;大約於八十八年三月某日,近下班時間,突接鄭忠義來電,質問申辯人為何將其存款資料提供給調查局。申辯人告訴他,沒有提供他的存款資料給調查局,調查局為辦案需要,有權函請各金融機構要求提供客戶往來資料,銀行不得拒絕,其資料應是調查局函請臺銀世貿分行提供,惟聽鄭忠義口氣似乎不相信申辯人所說的話,因為申辯人以前服務單位就是臺銀世貿分行。
八十八年五月二日星期日,申辯人因陳上吉夫婦前一再聲稱其借予鐳力公司之款項未能收回,要求申辯人幫忙,申辯人至其家中瞭解該借款回收情形,陳上吉要求申辯人向鄭忠義討回鐳力公司等向鄭忠義購買土地款(因為陳上吉認為鐳力公司等向鄭忠義購買土地違約被鄭忠義沒收的錢是他的),同日下午申辯人將上述情形轉知鄭忠義,希望鄭忠義將鐳力等公司等之違約金還給陳上吉,鄭忠義認為陳上吉所言差矣!陳上吉不能因房地產景氣低迷,鐳力公司等無力償還陳上吉夫婦借款,就做此等無理要求,那麼他(鄭忠義)與鐳力公司等之土地買賣,現在土地跌價損失誰賠他?之後申辯人將鄭忠義之話告知陳上吉,陳上吉夫婦認為是申辯人居中介紹彼等認識,遷怒於申辯人,對申辯人產生怨懟,此即陳上吉夫婦及鄭忠義於調查局及庭上一再為不利申辯人證言之始末。
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申辯人至臺北市調查處接受約談,該處人員嚴詞指責申辯人於八十二年二月中挪用客戶鄭忠義的存款,申辯人告訴市調處人員,絕對沒有這種事情,市調處人員一再以鄭忠義已至該處供稱申辯人挪用其存款,且因挪用存款之事,鄭忠義曾至銀行與申辯人發生爭吵,並說有銀行員出面排解,申辯人告訴市調處人員,如有該等情事,銀行同仁應有多人知道,並且報告主管,主管必定報請總行將申辯人免職了,請市調處傳喚臺銀世貿分行同仁來問便可明瞭真相。回家後申辯人去電質問鄭忠義為何向市調處人員誣指申辯人挪用其存款,鄭忠義說其至市調處時,市調處人員問他,你的錢為何跑到尚赫公司帳戶,鄭忠義說:他愣了一下後告訴市調處人員,其資金往來均在國內,那會跑到什麼「國際公司」帳戶,他又沒與外國人做生意,市調處人員並問鄭忠義是否在「洗錢」,鄭忠義說沒有,其後市調處人員出示銀行傳票資料給他看,鄭忠義說他想不起來,就說那一定有人挪用其存款,市調處人員告訴他部分資料筆跡是申辯人的,鄭忠義便指證說那一定是申辯人挪用其存款,申辯人告訴鄭忠義尚赫公司是申辯人學姊陳鄭珠玉的公司,當時申辯人學姊公司向你借調資金,是你鄭忠義親自前來辦理,鄭忠義說那麼久了,想不起來,申辯人說你想不起來也不該亂講是申辯人挪用你的存款。
八十八年五月四日申辯人於調查局時一再表示並未挪用客戶存款,亦未收受不法利益,但調查局人員始終認為申辯人說謊,認定申辯人挪用客戶存款並收受不法利益,不停拍桌子、大聲威逼要申辯人早點承認上述罪行。申辯人因配偶自四月初即因妊娠不適有流產跡象,數度住院、出院,在家安胎休養(證二:醫院診斷證明及配偶服務機關請假單),生活起居全賴申辯人照顧,申辯人身心俱疲,而當日調查局的約談自上午九時至下午近六點,申辯人已疲倦不堪,且惦念臥病配偶在家,中午亦尚未用餐,急於返家,迫於無奈,對調查局人員說:「那你們就寫本人送還給陳鄭珠玉時,她說要送我,我說謝謝,就收下了,其實,我並未收」。並且還告訴調查局人員陳鄭珠玉招待申辯人出國,申辯人都把旅費存回其公司帳戶,差其外甥送來五萬元旅費,申辯人也是存入其帳戶,公司小姐送來十萬元,申辯人亦請小姐帶回,那會收下那五萬餘元呢?做完筆錄,急於回家,大略看了一下,雖覺筆錄內容有所漏失,偏離申辯人真意,但亦不敢更改,心中害怕延宕返家時間,萬一配偶有所閃失,豈非終生之憾,又想自身清白,他日庭上自可再詳述實情,故雖知有所不妥,仍不得不將印章交調查局人員蓋章。離開調查局時,調查局人員問申辯人願不願意接受測謊,申辯人告訴他們,願意接受測謊,但調查局人員一直沒有傳喚申辯人去測謊。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再度準時前往市調處接受約談,在會客室中市調處人員出來告訴申辯人,謂申辯人沒事了,有事再打電話,其後申辯人就沒有再接獲臺北市調處任何通知。
尚赫公司向鄭忠義調借資金,因雙方均為申辯人多年好友,申辯人純只介紹而已,並未過問雙方金錢上之事,與職務上毫不相關,更無以主管事務圖利自己。鄭忠義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庭上訊問時亦證稱陳鄭珠玉曾於事後為八十二年二月調借資金及未收取利息事向其致謝,足證尚赫公司託申辯人轉交鄭忠義之五萬餘元已還予尚赫公司陳鄭珠玉。多年後(八十六年)鄭忠義與陳上吉夫婦雙方因金錢糾葛,發生糾紛,遷怒、怪罪申辯人,罔顧多年交情,一再違背良心做不利申辯人之證言,懇請明鑒並能傳喚申辯人至鈞會做更詳盡之說明。
檢附左列證據(均在卷):
證一: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一份。
證二:醫院診斷證明及配偶服務機關請假單影本各一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銀行臺南分行中級專員。於八十二年二月間,在臺銀世貿分行擔任課長,負責存款,放款、徵信,核章等業務期間,因尚赫公司擬至海外投資,需準備四千萬元之銀行存款證明,惟該公司於臺銀世貿分行之存款帳戶內金額不足,該公司負責人陳上吉之配偶陳鄭珠玉乃央請舊識之被付懲戒人幫忙調借資金四千萬元,被付懲戒人即代為向其熟識之該行客戶鄭忠義借款,惟其明知鄭忠義應允借款並未要求支付借款利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佯以需支付借款利息為由,向不知情之陳鄭珠玉表示須給付六萬元,陳鄭珠玉因陷於錯誤而應允後,被付懲戒人即於同年月十六日,由鄭忠義提供其以張漢智、邱國梁、李昆德、鄭彩珠等四人名義所存入,總計四千餘萬元之定期存款存單(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金額分別為七百五十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五百五十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交由被付懲戒人以定期存單質借之方式,填載質押品收據四紙,連同上開定期存單持向臺銀世貿分行借得三千八百七十萬元(質借金額各為六百七十五萬元、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四百九十五萬元、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另自鄭忠義乙存帳戶內提領現金一百三十萬元,合計四千萬元,轉存入臺銀世貿分行尚赫公司第000000000000號乙存帳戶內。被付懲戒人旋於翌(十七)日,以臺銀世貿分行名義,製作英文版存款餘額證明書,證明尚赫公司上開乙存帳戶於八十二年二月十六日確有四千零二十一萬九千八百十二元存款,並交付上開證明予尚赫公司,陳鄭珠玉亦依上開約定於翌日指示尚赫公司經辦員吳羿臻至銀行辦理還款時,除開立尚赫公司乙存帳戶四千萬元取款憑條俾便還款外,另並開立該帳戶六萬元之取款憑條併同存摺交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即以該四千萬元贖回上開質借之定期存單及回存一百三十萬元至上開鄭忠義等人之帳戶中,另填製金額七千六百六十二元之「臨時存欠」傳票乙紙,以該六萬元支付上開定期存單質押借款三千八百七十萬元之一日利息七千六百六十二元,餘款五萬二千三百三十八元則收為己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被付懲戒人所為,核與其擔任臺銀世貿分行課長之職務無關,純屬其個人之私人行為,非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原判決論以對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及銀行法之行員收受不當利益罪,即有未合,乃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論處被付懲戒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此有該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一號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函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略稱:八十二年二月間,陳鄭珠玉以公司需資金周轉,央請被付懲戒人幫忙調借資金,被付懲戒人乃徵得友人鄭忠義允諾出借,由鄭忠義提供上開定存單辦理質押借款,連同自鄭忠義帳戶內提領部分款項共四千萬元存人尚赫公司帳戶內,其即據以開立存款證明,旋並將該款提出贖回存單及還款與鄭忠義。至五萬餘元之款項,係被付懲戒人代尚赫公司向鄭忠義調借資金擬付予鄭忠義之利息六萬元,於扣除鄭忠義定存單質押借款利息後所剩之餘款,在尚赫公司歸還調借資金當天,被付懲戒人於下班後即將五萬餘元連同鄭忠義之存款定存單送至鄭忠義處,鄭忠義因念及與被付懲戒人之交情,未收取該利息,嗣被付懲戒人亦將之返還陳鄭珠玉,並未據為己有。陳上吉夫婦嗣經被付懲戒人介紹與鄭忠義相識後,彼此間因有債務糾葛,遷怒被付懲戒人,致於調查局訊問時,故為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陳述。被付懲戒人於調查局訊問時,因受調查人員大聲逼供,復以配偶妊娠在家中安胎,急於返家,不得已而簽名於訊問筆錄,實則被付懲戒人並未收取任何不法利益云云。惟為刑事確定判決所不採。且據被付懲戒人於調查局訊問時自承尚赫公司交付之六萬元,於繳交向銀行質押借款之利息後,所餘五萬多元其於當天下班至鄭忠義家,擬交付予鄭忠義作為借款利息,惟鄭忠義表示借款人陳鄭珠玉係被付懲戒人學姊,基於被付懲戒人情面,未收取利息,翌日,被付懲戒人即至尚赫公司告知上情,並退回餘款予陳鄭珠玉,陳鄭珠玉為表示謝意,將該五萬多元餘款交予被付懲戒人,被付懲戒人即收下並道謝等語(見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卷第八頁正面),核與陳鄭珠玉於刑事第一審所稱被付懲戒人代尚赫公司借款所收取之六萬元,嗣並未再返還等語相符(見刑事第一審卷第八八頁背面、第一三六頁),堪認被付懲戒人確已收下上開六萬元繳息後之餘款五萬二千三百三十八元。所辯顯係諉卸避就之遁詞,要非可採。又其所提證據土地登記謄本、醫院診斷證明及請假單等影本,經核均與被付懲戒人前開詐取款項之行為無關,皆不足資為其免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