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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42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二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法務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

甲、法務部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有追訴犯罪之權責,本

應保持高尚品格,維持司法信譽,依據法律公正篤實執行職務,不為任何關說、干涉。其在同署候補檢察官黃仁宏(現已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該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三三號何秀全公共危險執行案件,並訂期傳喚何秀全應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到案執行拘役四十日之刑罰時,竟違背其應遵守之職務規範,於同年六月二日持傳喚受刑人何秀全之傳票影本,至該署執行科檢察官辦公室,先後二次告知黃員略以:受刑人係渠妻舅,渠已答應受刑人可延緩一個月執行等語,而有品德操守不良、敬業精神不佳,損及司法信譽之情形。惟黃員以此係其承辦人職權,豈可任由他人擅自答應延緩執行為由,嚴詞拒絕。

前揭事實,經該署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申請評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結果:甲○○送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案經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一七一次會議審議結果,認為被付懲戒人關說之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規定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送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書。

證二:檢察官守則。

證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黃仁宏、林李嘉報告。

證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羅雪梅書面說明。

乙、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壹、第一次申辯意旨:事實經過:被付懲戒人先將整個事件,簡略敘述如下:

㈠受刑人何秀全係被付懲戒人妻何秀齡之胞弟,八十九年五月下旬,因公共危

險(酒後駕車)罪,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之判決確定及執行通知。按:其以駕駛挖土機為業,有幼子四人,生活清苦。被付懲戒人於六月二日,向執行檢察官黃仁宏詢問「如何替內弟聲請延緩一個月執行」時,鄰座之執行檢察官羅雪梅檢舉略以:「吳檢察官向黃檢察官說他已答應其內弟延後一個月執行,請黃檢察官同意」,認被付懲戒人有濫用職權之嫌(指第一次關說)。

㈡至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許,由何秀全之妻廖淑蓉攜帶折合易科罰金款

新臺幣(下同)三萬六千元及戶籍、何秀全住院證明書等資料,至新竹地檢署代為聲請易科。被付懲戒人引廖淑蓉至執行檢察官辦公室,介紹執行檢察官林李嘉(接替黃檢察官職務)與之見面後,被付懲戒人匆促趕赴開庭,前後在執行檢察官辦公室停留之時間約只二十秒鐘。廖淑蓉遂於十時許,辦理易科完畢返家。

羅檢察官另指陳:「吳檢察官關說案情,希准許廖淑蓉分期付款」等情(指第二次關說)。

本件原委:

㈠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請調新竹,原意從「新」開始。在此毫

無隱瞞地向各位報告,以前被付懲戒人曾向長官反映願辦理偵查工作未允,所以對於此次接辦偵案之機會,非常珍惜。個人認為「只要開始,永遠有希望」,所以於公於私,滿心歡喜:::。十個月後,被付懲戒人更能當著貴委員會坦然表明:不是因發生本評鑑事件,而是從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請調新竹那天起,被付懲戒人就以「凡事認真」之態度待人處事(詳附證:被害人魯寶民之謝函)。至九十年三月止,被付懲戒人各項辦案統計資料,均足證實被付懲戒人之努力程度,要如「辦案維持率:平均九一.八分,(各月在九十分至九十六分間)」、「結案件數:初接敦股時偵案一三三件,九十年三月偵案剩三十六件(毒品案件除外)」、「清理積案:原接逾一年至二年之疑難舊案十餘件,至九十年三月底已全部終結」、「各月無遲延案件」。其中知之最詳者,莫過於原直屬陳主任檢察官宏達、現羅主任檢察官松芳。甚至,在九十年二月前,我每月有二或三天夜裡,為了加班趕案,而在辦公室內打地舖,工友李美麗不經意發現過二次。

㈡其次,談到該執行案件之起因,被付懲戒人一開始曾想替內弟先墊三萬餘元

,做其聲請易科用,然而內人出於善念而加阻止,認為:「宜由其弟自己籌錢,知道困難,對其有益;將來可以不再酒後開車」。另者,被付懲戒人曾任執行檢察官二年,深知實務上,對於類似「拘役、得易科」之輕微案件,有二條路同樣可達延後執行之效果:一是完全不予理會傳喚、拘提,於快近一月,始到署聲請易科,仍多獲首肯。二是正式向執行檢察官請求延緩執行。當然,被付懲戒人永遠不會走第一條投機之路(要內弟拖延周月),也沒由被付懲戒人先行墊款,而是採行第三條途徑。正是希望透過正當之執行程序,洽請執行檢察官允許後延緩執行。這段日子,經被付懲戒人虛心反省,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本署全體檢察官會議於西湖渡假村召開時,公開宣示:「因余詞不達意,引起執行檢察官之誤解,願慎重向其道歉」。

㈢邇來,被付懲戒人特別細讀一部外國影片"PATCH ADAMS"(心靈點滴)達四場

之多,男主角威廉羅賓斯於醫學院三年級實習中,為病患扮演小丑、搞笑,醫科主任認其有違醫規,要開除其學籍,他向醫學評鑑委員會申訴時,所說的一段話:「我全心全意要作一個優秀的醫生,在醫院實習中,我與病患一起歡笑,一起哀傷,為的是讓病患減輕痛苦、增強療效:::。因為我永遠保有一顆為病患服務之心,雖然各位委員可以決定不讓我取得醫學文憑,或無法穿上白袍及取得醫師頭銜,但其絕對無法阻止我追求『醫生是為病患服務之理想』之意志;也無法制止我主張『醫生需終生學習』之理念:::。為喚起醫生應該重視病患感受之良知及提昇醫療品質之心願,我會持之以恆:::」,令人感動不已;終究頒其醫學證書,後來更證明其成為一位良醫。此刻,被付懲戒人之心情,有如影片中這位"PATCH" 醫師,因為被付懲戒人同樣懷有一顆「終生投入司法」之心志,同時,被付懲戒人具備悲天憫人之情懷與捍衛正義之勇氣(按被付懲戒人曾獲頒八十八年度孝親楷模,事母至孝,恆任「弘道」老人在宅服務、長期照顧二位臥病老神父、一位獨居老人:::餘詳附證之短文一篇)。換言之,本案自被付懲戒人第一次踏進執行檢察官辦公室,就是懷此推心置腹、無所隱諱之心,一如平日面對每一同仁、處理每一事務,純發自平常心,向承辦同仁請益。設身處地,如果換任何一位司法同仁之至親遭遇類似情形,其將如何?依據常理,是否也會向執行檢察官探詢同樣之「延緩執行問題」?因而,每思及此,令被付懲戒人心如刀割。

㈣這段日子以來,雖被付懲戒人日感煎熬,但仍熱忱待人、平心處事,決不自

暴自棄。其間,被付懲戒人深深體會德國法學家有一句至理名言:「司法程序進行之本身,就是一種懲罰」,事實上,被告之等候審判,亦復如此;對於一個重視名譽之人而言,其所承受之責難,較前者之程序處罰有何不同?所以,此時此刻,被付懲戒人已不再有任何抱怨,而是更加激勵奮發;此亦被付懲戒人所以不求答辯、心平氣和地說明真相之緣故,深深感謝各位所給予被付懲戒人此一寶貴之報告機會,已心滿意足。

淺論司法改革:

㈠自余啟蒙時起,即嚮往於改革思潮,最推崇終其一生創導改革之政治家,有

如宋、范仲淹;最喜歡讀之一篇革命性文章,係唐、杜牧所作「阿房宮賦」。前者代表之立論乃謂:讀書人當「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誠足啟迪人心,為識者之座右銘也。後者其文略以:「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後人哀之,而不鑒之:::,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蓋不能鑑古知今者,何言改革?尤發人深醒。

㈡相關之言行,被付懲戒人願略提近年之兩件事,可資參考:一是部長至新竹

視察時,被付懲戒人曾建請:宜儘速成立「戒毒專責之機構」(現行附設戒治所,欠適法性,並易生弊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於母法訂定後一年內,即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前,應設置正式之戒治機構)、「強制治療應法治化與刑罰應多元化」(類似因精神喪失犯罪而判決無罪者,其強制監護、強制治療問題)等,餘詳附證書面。一是八十九年七月間,具名函呈總統略以「汐止蘇建和死刑執行案等,關係國家法治之威信至巨,於此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均感途窮之際,惟藉總統特赦一途,且宜儘速為之」(果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陳總統頒一部分特赦令)。

結論:

㈠經被付懲戒人一再虛心檢討,於等待評鑑之六個月期間,除體會到「被告之

候審心理」、「司法程序就是處罰」之真義外,並豁然悟得:「法官之應知被告立場」,一如「醫生之應知病患心情」、「教師之應知學生需要」,均係攸關慎重。從而,被付懲戒人除深感愧疚之外,更當臨淵履薄、謹言慎行。

㈡於被付懲戒人內心,有一股與前述"PATCH" 醫生相同之渴望:懇請全體懲戒

委員明鑒,如各位認為被付懲戒人動機純正,所述經過皆屬事實與常情常理無違,敬請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規定,其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列之違法失職情事者,爰予被付懲戒人以不受懲戒之議決,它將留給法律人刻骨銘心之記憶及被付懲戒人無盡之感激。

㈢被付懲戒人常以「司法園地中之小園丁」自居,默默作好耕耘、除草工作,

為締造一個良好之司法環境而不斷努力,誠盼同仁間彼此能有信賴、尊重之涵養,讓有心留在這塊園地裡之園丁,得以免於恐懼、默默奉獻,亦能使司法改革之脈動,真正符合人民之司法情感,其根基更趨於穩固。昨日傍晚,於被付懲戒人離開這棟樸素卻在餘暉中矗立之白色建築物─司法改革濫觴之地新竹地檢署時,依然想起它所冀望於司法人者,不但是公平、正義,更要加上祥和、包容:::。

證據:

㈠聲請傳訊證人即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羅松芳、陳宏達及工友李美麗到會證明被付懲戒人服務認真情形。

㈡提出左列證據(除生活照為原本外,餘均影本在卷):

⒈何秀全及被付懲戒人戶籍、住院證明、清寒證明各一份。

⒉魯寶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六號案被害人)謝函一件。

⒊八十九年七、九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資料表各一份。

⒋八十九年法務部新竹地檢署之檢察官書類審查結果一件。

⒌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部長巡視新竹地檢署時,被付懲戒人發言之草稿一紙。

⒍一則孝感動天之故事(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九年母親節後記)短文一篇及「伴我慈母」被付懲戒人與家母生活照一幀。

貳、第二次申辯意旨(本會調查時提出補充申辯):事實真相:整個事件,十分單純。

㈠受刑人何秀全係被付懲戒人妻何秀齡之胞弟,八十九年五月,因酒後駕車,

接獲新竹地方法院「拘役四十日,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及六月二日到案之執行通知。按內弟以駕駛挖土機為業,有幼子四人,生活清苦。被付懲戒人一開始曾想先墊三萬餘元,做內弟聲請易科用,但是內人出於善意加以阻止,認為:「應由其弟自己籌錢,會知道困難,將來可以不再酒後開車」。另者,被付懲戒人曾任執行檢察官,知道實務上,這種輕微案件,有二條路同樣可達延後一個月執行之效果:一是完全不理會傳喚、拘提,快一個月,到署聲請易科,多會答應。二是正式向執行檢察官請求延緩。當然,被付懲戒人不會走第一條投機之路,要內弟拖延,也沒先行墊款,而是採行第三條途徑。是希望透過正當之執行程序,洽請執行檢察官允許後延緩執行。

㈡一方面,在六月二日(前約一週)當天被付懲戒人從辦公室回家後,即向內

人談起當時情形,被付懲戒人說看起來黃檢察官臉色不好看。後來經被付懲戒人虛心反省,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本署全體檢察官會議於西湖渡假村召開時,公開宣示:「因余詞不達意,引起執行檢察官之誤解,願慎重向其道歉」。所以本件一開始,被付懲戒人表示的就是道歉,不是辯解。另一方面,本案自被付懲戒人第一次踏進執行檢察官辦公室,就是懷著推心置腹,「凡人真誠」之態度,像平時面對每一同仁,也發自平常心。事後回想,設身處地,如果換任何一位司法同仁之至親,遭遇類似情形,他將如何?是否也會依據常情,向執行檢察官探詢同樣之「延緩執行問題」?(每思及此,令被付懲戒人心如刀割。)㈢這段日子以來,雖被付懲戒人日感煎熬,但仍熱忱待人,平心處事,決不自

暴自棄。其間,被付懲戒人深深體會德國法學家有一句至理名言:「司法程序進行之本身,就是一種懲罰」,事實上,對於一個重視名譽之人而言,「候審」心理所承受之責難,與此之程序處罰有何不同?現在,被付懲戒人已不再有任何抱怨,而是更加激勵奮發、堅忍不移;這也是被付懲戒人所以不求答辯,而心平氣和地說明真相之緣故。

談起被付懲戒人激勵奮發、堅忍不移:

⒈除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請調新竹,原意從「新」開始,就很認真外(詳附件)。

⒉被付懲戒人想補充一點,自九十年三月一日後,關於被付懲戒人之工作情

形:因新竹地區施用煙毒案件,處理時效較鄰近地區為緩,經檢察官會議討論認有派專股承辦之需要,因此,被付懲戒人自告奮勇,專辦「施用毒品案件」及督導四位檢察事務官進行,為期六個月。①四位檢察事務官分別每日往返臺中、淡水、新店,路途甚遠,備極辛苦。為疏解各人情緒,被付懲戒人每週定期與之接談一次,聆聽其心聲、困難與意見,激發其對於工作之信心及熱誠。②由報表數字看,被付懲戒人原「偵案」只剩三十六件(九十年三月),然因本署施用毒品案件,平均每月收案在二○○件至二五○件之間,該類案件之進行尿檢、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都有一定期間及程序,從而,雖已盡力督導檢察事務官清理及每月結案在一五○件以上,但扣抵新案後,良股「毒偵」案件,仍會急速增加,迄九十年五月底未結共四○九件。③被付懲戒人仍督導警、調機關、蒐證,已發現二件重大販毒案件;一件循線查獲共犯,持有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數量,各達二○○公克以上(臺中縣警察局),另一件係藉用電子信箱,全省性販售搖頭丸(新竹縣調查站),即已一部偵破及接近破案階段。④改革毒品之書類製作:停止戒治時保護管束執行之指揮命令,建請逕由檢察官決行,不用再呈核(較以往呈核檢察長判行,可省時約五天);因其前之聲請保護管束時,業經檢察長核閱後,向法院提出。此際,直接由檢察官簽發保護管束執行指揮書,似無顧慮,桃園地檢署已行之有年。實則,本署該項改革意見未被採納,然可見被付懲戒人從未放棄過任何改革之意念。

生活背景、淺論改革:

㈠自被付懲戒人中學時起,即嚮往於改革思潮,最推崇終其一生創導改革之

政治家,有如宋、范仲淹;最喜歡讀之一篇革命性文章,係唐、杜牧所作「阿房宮賦」。前者代表之立論謂:讀書人當「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誠足啟迪人心。後者其文略以:「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後人哀之,而不鑒之:::,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尤發人深醒。

㈡相關之言行,略提近年之兩件事,可資參考:一是部長至新竹視察時,被

付懲戒人建請:宜儘速成立「戒毒專責之機構」(現行附設戒治所,欠適法性,並易生弊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於母法訂定後一年內,即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前,應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署設置正式之戒治機構)。一是八十九年七月間,具名函呈總統略以「汐止蘇建和死刑執行案等,關係國家法治之威信至巨,於此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均感途窮之際,惟藉總統特赦一途,且宜儘速為之」(果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陳總統頒一部分特赦令)。

結論:

㈠經被付懲戒人一再虛心檢討,除深深體會被告之候審心理、司法程序就是處

罰之真義外,並豁然悟得:法官之應知被告立場,一如醫生之應知病患心情,均攸關重大。為被付懲戒人事件,有勞各位懲戒委員費時費神,被付懲戒人除深感愧疚之外,今後更當臨淵履薄、謹言慎行。

㈡於被付懲戒人內心,有一股如附件所述這位"PATCH" 醫生相同之渴望:懇請

全體委員明鑒,如各位認為被付懲戒人動機純正、事實無偽、理由合常,並參酌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四條後段規定,於查無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所列之違法失職情事者,爰予被付懲戒人以不受懲戒之議決。【被付懲戒人特別細讀影片"PATCH ADAMS"(心靈點滴),內容如附件】㈢被付懲戒人常以「司法園丁」自居,默默耕耘,為締造良好之司法環境而努

力,誠盼同仁間彼此信賴、尊重,讓有心留在這塊園地裡之園丁,得以免於恐懼、繼續奉獻。昨日傍晚,於被付懲戒人離開這棟樸素卻在餘暉中矗立之白色建築物─司法改革濫觴之地新竹地檢署時,依然想起,它所冀望於司法人者,除公平、正義,更要加上祥和、包容:::。

㈣最後,被付懲戒人願向各位委員敘述一點關於被付懲戒人之心路歷程:大學

時,被付懲戒人在新莊恆毅中學旁之天主教若瑟修院進修二年,雖沒有培養被付懲戒人成為一位神父,但是它已塑造被付懲戒人「凡事博愛」、「凡事包容」之氣度與涵養。後來,更因被付懲戒人加入司法行列有所嚮往之正義理念及遇家母「起死回生」奇蹟病癒(詳一則孝感動天之故事)之感召,益使被付懲戒人終身以老吾老、幼吾幼之「扶十字架精神」自我要求,堅信其雖非聖賢,然而離基督引領「成聖」之途,庶幾不遠也。

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何秀全及被付懲戒人戶籍、住院證明、清寒及工作證明各一份。

㈡魯寶民(被害人)、李招治(被告)謝函各一件。

㈢八十九年七、九月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辦案成績資料表各一份。

㈣八十九年法務部對新竹地檢署之檢察官書類審查結果一件。

㈤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部長巡視新竹地檢署時,被付懲戒人發言之草稿一紙。

㈥一則孝感動天之故事(被付懲戒人八十九年母親節後記)短文一篇。

㈦「伴我慈母」被付懲戒人與家母生活照一幀。

附件:

"PATCH ADAMS"(心靈點滴)影片:

威廉羅賓斯於醫學院三年級實習中,為病患扮演小丑,醫科主任認其有違醫規,要開除其學籍,他向醫學評鑑委員會申訴時,所說的一段話:「我全心全意要作一個優秀的醫生,我與病患一起歡笑,一起哀傷,為的是讓病患減輕痛苦、增強療效:::。因為我永遠願為病患服務,雖然各位委員可以決定不讓我取得醫學文憑,但絕對無法阻止我追求『醫生要為病患服務』之理想;也無法制止我終生學習之理念:::,我會持之以恆」,令人感動不已;終究頒其醫學證書,後來更證明其成為一位良醫(美國家庭醫學科之創始人)。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有追訴犯罪之權責,本應保持高尚品格,維護司法信譽,依據法律公正篤實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緣有同署候補檢察官黃仁宏(現已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該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九三三號何秀全公共危險執行案件(經法院判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訂期傳喚何秀全應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到案執行拘役四十日之刑罰時,被付懲戒人竟於同年六月二日持其配偶何秀齡之胞弟即受刑人何秀全之執行傳票影本,至該署執行科檢察官辦公室,向承辦檢察官黃仁宏告稱:受刑人何秀全係伊妻舅,伊已答應受刑人可延緩一個月執行等語,經黃員回稱:此乃本人職權,豈可任由非承辦檢察官擅自答應受刑人可延緩執行等語,而當面拒絕其關說。嗣由受刑人之妻廖淑蓉於同年月二十六日至新竹地檢署代辦易科罰金之聲請並繳納易科之罰金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上開事實,業經同署候補檢察官黃仁宏及檢察官羅雪梅分別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中指述及供證屬實,並有被付懲戒人受該會評鑑認定涉有關說案情事實之決議書及候補檢察官黃仁宏之報告、檢察官羅雪梅之書面說明在卷足資佐證。受關說之候補檢察官黃仁宏及當時在場目擊聽聞之檢察官羅雪梅所指被付懲戒人之關說情節均相符合,被付懲戒人於前述評鑑中及本會調查時,亦不否認於前開時地曾向承辦其內弟刑事執行之候補檢察官黃仁宏提及其內弟延緩一個月執行之情事,被付懲戒人為其內弟何秀全之刑事執行案件,於前開時地向承辦該案之候補檢察官黃仁宏關說延緩一個月執行,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所辯:伊係基於親情而出面關心,徵求承辦檢察官是否同意延緩執行,行為也許未合乎法令規定,但合乎人情常理,伊認為尚未達於關說請託之程度云云,應不足採;其餘申辯及所提各項證據、附件,除戶籍資料足以證明被付懲戒人與何秀齡、何秀全具有上開親戚關係外,均不足為免責之論據;聲請傳訊證人即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羅松芳、陳宏達及工友李美麗到會證明被付懲戒人服務認真云云,核與本件待證事實無涉,本會認無必要。查檢察官應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被付懲戒人為其內弟之刑事執行案件,向承辦檢察官關說,未保持高尚品格,有損司法信譽。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

姑念被付懲戒人因受親情所困,始涉及關說,且於公務執行,尚未造成實害,應予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