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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42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四二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財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六月。

事 實財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銀行水湳分行辦事員。依據臺灣銀行稽核室查核結果,熊員涉嫌意圖盜領存款未遂案之違法情事如左:

㈠臺灣銀行水湳分行辦事員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意圖盜領存款,偷蓋鄰座行員詹素鈴經管之現金收付章於先行填妥之行員存款存入憑條,虛存行員存款計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整(參閱附件二詹員報告)。

㈡熊員為遂行其盜領目的,故意將其經辦之應收利息科目日結單貸方少軋十萬元整,以達其盜領之目的,惟日終軋帳時被揭露並未得逞(參閱附件三熊員自白書)。

熊員右列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謹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送請審議。

檢附左列證據(均在卷):

㈠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專案查核報告影本一份。

㈡詹素鈴報告影本一份。

㈢甲○○自白書影本一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本案之事實申辯人平日即有觀看電視之習慣,尤以近年來有線電視興起,節目五花八門,影片隨時可得觀覽,對於若干以電腦為犯罪手法之影片,亦所在多有,申辯人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適見鄰座行員詹素鈴離坐進餐,抽屜未鎖,一時異想天開,乃盜用詹素鈴經管之現金收付戳記,蓋用在行員存款存入憑條上,並於該憑條上存入金額欄填寫十萬元整。是日十三時許,申辯人持該存入憑條至樓下交予不知情之櫃員王惠明登帳,完成存入記帳之手續。申辯人為恐遭人發現,始將本身經辦之應收利息科目日結單之貸方,少軋十萬元,於應收利息明細分類帳放息借餘額增列十萬元,並偷蓋會計轉帳編號一個號碼,以免傳票張數不符而遭識破。

本案之揭露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臺灣銀行水湳分行(以下事實欄簡稱水湳分行)營業終止後,會計軋總帳發現總分類帳貸方餘額大於借方餘額五、一八八元,而無法平衡,惟並非因申辯人虛存十萬元所致,在未經逐項複核前,申辯人早已生悔悟之心,立即秉報襄理王世謙,請其用主管卡開啟電腦,更正存入交易紀錄,並將應收利息科目日結單持回更正,交回會計軋帳。準此,本案之所以揭露,實因申辯人心生悔意而中止犯行,專案查核報告將申辯人「主動」申告,載為被發現云云,固成就了長官破案之功勞,惟卻抹煞了申辯人內發自省、主動揭露之心意。

本案涉嫌之犯罪經查申辯人於案發時,係擔任水湳分行之徵、授信業務,存款並非申辯人之業務,因之,申辯人縱有盜蓋詹素鈴經管之現金收付戳記,偽造存款存入憑條,用為詐欺取財之手段,向申辯人工作之水湳分行詐取十萬元,要係涉嫌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至事後為防識破,在日結單及應收利息明細上為虛偽之記載,亦僅是涉嫌業務登載不實罪。如前所述,申辯人既非存款業務之承辦人,自不構成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貪污罪。又申辯人前揭所為,即令一般之第三人亦可為之,要與申辯人之職權無關,故亦不構成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利益之貪污罪。申辯人所任職銀行之政風單位,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容有未洽,應予澄明。檢察官偵辦之結果,亦認申辯人之前揭所為,尚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僅涉有盜用印章、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業務上登載不實等罪嫌。

申辯人之檢討㈠申辯人自六十七年十二月間進入臺灣銀行,從基層職員幹起,平日工作自詡努力以赴,奉公守法,未曾有何疏失。至於專案查核報告中,提及申辯人於八十六年間曾有遺失「已付訖」統一發票領獎收據聯之情事,純係申辯人疏忽所致,但該收據聯所載之金額均已付訖,並無任何問題,與申辯人之操守無關,容有陳明之必要。本案或係因受電視影片犯罪手法不良之影響而不自知,適巧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又有可乘之機,在鬼使神差之情況下,一時智慮薄弱,竟犯下一生不可抹滅之污點,申辯人誠感後悔,愧對長官與家人。

㈡申辯人於六十九年九月間,與陳麗美結婚,婚後育有三女,家境小康,申辯人及家人均安於恬淡之生活,且無不良之嗜好,致生活上並未曾有金錢之壓力。準此,本案之萌發,並非導因於申辯人對金錢之需求,衷心檢討純係因受電視影片之影響,在申辯人智慮薄弱,又眼見有機可乘之情況下,一時未臻細思量而鑄成大錯,弄得身敗名裂,實悔不當初。

㈢申辯人本案犯罪之實施手段,並未施諸暴力,亦未勾結其他行員集體舞弊,毋寧是乘人不備,暗地進行,所欲詐取之金額無多,況在犯罪實施後,申辯人並未將款領走,即已心生悔悟,秉明長官更正電腦存入交易紀錄,致使銀行之權益,並未遭至實際之損害,即令銀行之信譽,亦因未被張揚,不致遭到不利之影響,惟申辯人之所為,卻給銀行同仁留下不良之印象,使同仁蒙羞,申辯人亦深深以此自責。

㈣俗話有云:「知過必改,善莫大焉。」申辯人於行為後,已生悔悟,除向長官報告請求協助為必要之補救措施外,並向調查局自首,接受刑罰之制裁,檢察官偵辦時,亦查明申辯人一時糊塗,致行為偏差,惡性非重,犯後坦承,態度良好,給予簡易處刑之聲請,以勵申辯人自新,申辯人有感於各級長官及檢察官之訓誨,當知惕勵向上,往者已矣,來者可追,申辯人誓在往後工作,更加謹慎、努力,以彌補本身之過錯。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銀行水湳分行辦事員。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許,見鄰座行員詹素鈴離座進餐,抽屜未鎖,乃乘機盜用詹素鈴經管之現金收付戳記,蓋在其行員存款存入憑條上,並於該憑條上存入金額欄填寫十萬元,是日下午一時許,被付懲戒人持該存入憑條至樓下交予不知情之櫃員王惠明登帳,完成存入記帳之手續,惟為恐遭人發現,被付懲戒人將其經辦之應收利息科目日結單之貸方,少記十萬元,於應收利息明細分類帳放息借餘額增列十萬元,並偷蓋會計轉帳編號一個號碼,以免傳票張數不符而遭識破。凡此事實,有臺灣銀行水湳分行九十年五月七日專案查核報告,該分行行員詹素鈴同年月二日報告及被付懲戒人同日自白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是認。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張 木 賢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