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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 年鑑字第 952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年度鑑字第九五二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在擔任協助嘉義市警察局勤務

期間,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載其友王怡琇,沿嘉義市○區○○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市○區○○路與中興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然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其竟疏於注意減速行駛,猶以時速三十至四十公里駕車行駛,復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劉名專駕駛車號000-000號重機車,自嘉義市○區○○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兩車發生相撞,致劉名專自機車上彈撞甲○○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造成嚴重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及挫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及右側硬腦膜下血腫、右側股骨骨折、腦幹功能損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延至翌(三十)日下午五時五十一分許不治死亡。案經甲○○於肇事後向警方報案,接受偵訊坦承肇事,並經死者劉名專之兄劉泳福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嘉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

年度交易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論處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案並於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嘉院昭刑齊90交易62字第九四六六號函復全案已於九十年六月七日確定在案。

被付懲戒人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證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函。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甲○○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

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在擔任協助嘉義市警察局勤務

期間,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七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其友王怡琇,沿嘉義市○區○○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市○區○○路與中興路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車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減速行駛,猶以時速三十至四十公里駕車行駛,復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劉名專駕駛車號000-000號重機車,自嘉義市○區○○路由西向東行駛,行經上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兩車發生相撞,致劉名專自機車上飛起後,撞上被付懲戒人所駕駛前述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造成劉某嚴重頭部外傷併腦挫傷及挫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右側硬腦膜下血腫、右側股骨骨折、腦幹功能損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延至翌(三十)日下午五時五十一分許不治死亡。被付懲戒人於肇事後向警方報案,接受偵訊並坦承肇事,經警方報請檢察官相驗而查獲。案經死者劉名專之兄劉泳福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因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論處被付懲戒人因過失致人於死罪,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在案,有該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二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九十年六月十四日嘉院昭刑齊九○交易六二字第○九四六六號判決確定函(均影本)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亦未提出任何申辯,其觸犯刑法事證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