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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58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五八六號

被付懲戒人 乙○○

甲○○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乙○○記過一次。

事 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乙○○係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庫守,因洩密案,經一審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甲○○係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工務員,因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

茲將法院判決事實列述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乙○○、甲○○於「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土木包工業等多家公

司涉嫌圍標臺灣鐵路管理局營繕工程招標案,劉員負責相關工程標單之販售,明知相關工程之預定底價及場商領取標單等情,依據「臺灣省鐵路管理局營繕工程及購置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案件機密維護實施要點」規定,為應保密之事,「乃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不得對外洩漏或交付」(證一第十一頁),劉員則在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將基隆養路監工房道班重建工程之工程標單販售情形(證一第十二頁)洩漏與已知意圖圍標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信而有徵(證一第四十四頁)。甲○○負責繪圖、工程監工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零星工程之發包及招、開標作業,許員則在八十五年三至五月間將其承辦之富岡站道班房門窗修護、香山-崎頂間南港平交道修護欄、縱貫線K117附近柵欄阻具新建、臺北工務段員工宿舍二三○八門窗修護等工程,竟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之犯意,由具有連續幫助犯意之梁純識、李超群提供「凱群」、「正田」、「俊吉」等三家營造公司提供公司執照及加蓋公司大小印之估價單,由許員指定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得標(證一第十三頁),並製作不實之工程開標紀錄表及工程估價單據,向上級臺北工務段段長呈報核准施工而予行使。但實際上許員依開標之價額扣除百分之九稅金後,自行從電話簿尋找承包商安可金屬有限公司負責人彭兆盟等承作,而非由其於開標紀錄表偽填之上開三家營造公司投標而由得標廠商正田營造公司承作,嗣復與正田公司監察人田玫輝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推由田玟輝明知該公司未施作上開工程,並分別簽發統一發票后交予許員連續向會計單位請款(證一第十四頁),足以影響鐵路局工程品質與開標過程管理之正確性。

㈡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乙○○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確定(證一),被付懲戒人乙○○並已於本(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繳納罰金完竣(證二)。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證一),並於本(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撤回上訴確定(證三)。

經核被付懲戒人等行為,涉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刑事判決書。

證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九月五日北檢茂新九十執三二一七字第三九一四四號函。

證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罰字00000000號收據。

證四、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三日院田刑隆字第二○一三一號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為被付懲戒人因違法一案經交通部轉送貴會審議,謹依法提出申辯書事:

移送意旨略謂:被付懲戒人甲○○係該部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工務員,於

擔任上開工務段新竹分駐所助理工務員時,負責繪圖、工程監工及十萬元以下零星工程之發包及招、開標作業,在八十五年三至五月間將其承辦之富岡站道班房門窗修護、香山-崎頂間南港平交道護欄修護、縱貫線K117附近柵欄阻具新建、臺北工務段員工宿舍二三○八門窗修護等工程,由梁純識、李超群提供「凱群」、「正田」、「俊吉」等三家營造公司執照及加蓋公司大小印之估價單,據以製作不實之工程開標紀錄表及工程估價單據,向上級臺北工務段段長呈報核准施工而予行使。但實際上其依開標之價額扣除百分之九稅金後,自行從電話簿尋找承包商安可金屬有限公司負責人彭兆盟等承作,而非由其於開標紀錄表偽填之上開三家營造公司投標而由得標廠商正田營造公司承作,嗣復與正田公司監察人田玟琿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推由田玟琿明知該公司未施作上開工程,並分別簽發統一發票后交予其連續向會計單位請款,足以影響鐵路局工程品質與開標過程管理之正確性。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撤回上訴確定。因認被付懲戒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貴會審議:::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固坦承有上開違法行為,係因應當時不合理之舊制為求各該小額緊急工程儘早順利完工而有此權變之舉,但依公務員服務法之基本精神,並無絲毫違誤,申辯理由如下:

查公務員應忠心努力,服從命令,不畏難規避,無故稽延工作:::,為公務員服

務法所明定。乃被付懲戒人於鐵路局任職二十餘年來,兢兢業業,恪盡職守,勉於任事,工作認真負責,夙受長官肯定,此有近二十五年之考績通知,僅一年七十九分,餘均甲等可證(證一)。所承辦之十萬元以下零星修繕工程,依當時規定必須有三家估價單比價,但因利潤太低,有牌照的廠商根本毫無意願投標乃工程界公眾皆知之事實。被付懲戒人乃基層承辦人員,位卑責重,承受上級限期發包完工之壓力,乃循慣例私下拜託熟識之廠商幫忙出估價單,完成發包再由得標者自行轉包或授權承辦人找人施作,而得順利交差如期完工驗收。在廠商同意幫忙之情形下,被付懲戒人為解決上開無人投標之實際上困難,迫於無奈而有此變通之舉,固有發包過程不正確之輕微損害,惟得即早完成長官交辦任務,保障社會大眾生命及維護單位之安危,被付懲戒人確已盡到一個公務員的本分,問心無愧(但已不幸淪為不良制度下之犧牲品,代罪之羔羊)。更何況被付懲戒人任職之鐵路管理局顯然也認為多次順利完成交辦任務之功遠遠大於發包瑕疵之過,故就本案不但從未訓飭處罰,且於被付懲戒人因本案遭調查局約談,檢察官起訴之八十五年、八十六年二年考績仍高達甲等八十二分、八十三分,其後法院審判之年度考績亦分別為甲等八十四分、八十三分、八十分(證一),其給予如此高分之肯定,足以證明體恤被付懲戒人所為一切為公,無從苛責。又依刑事判決書第六十六頁認定本件「甲○○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係為臺鐵小型工程,一般廠商施作意願不高,其自尋有意願廠商施作該等小型工程,係為公務而非私利,並非全無可原:::併予宣告緩刑。」等語,益證被付懲戒人上開申辯,句句屬實,確屬情有可原,於情於理均不應再予行政上之處罰。

次查被付懲戒人擬具決標之報告時,縱有不實文書之形式,惟實質上因被付懲戒人

之行為,關係社會大眾公共安全至鉅之平交道護欄修護工程、柵欄阻具新建工程始得儘速順利完工修復,庶免延誤危及公眾生命法益,而道班房、宿舍之門窗修護,亦足以維護所屬機關員工公私財物及人身之安全。更何況被付懲戒人僅負責十萬元以下小額工程之發包,工程專業性不高而需求甚急,在品質管制方面又有嚴格之驗收程序把關(均由第三人及使用單位會同驗收)非承辦人可一手遮天,而上開四項工程確已順利驗收完畢,此有零星修繕工程結算表四件可證(證二:均影印自刑事卷宗偵查卷),足證並無施工品質之顧慮,故多年來大家認為一般木工可勝任之工作實無強求非要有牌照的大廠商來做不可(現已修改規定詳後述)。事實上,此種積弊普遍存在於各公家機關多年,乃不合理制度下無可奈何之事實。是以,被付懲戒人所為使小額緊急工程順利完工於公於私均無任何損害,倘延遲完工則將致生無法彌補之損害。

末查,被付懲戒人當時負責之十萬元以下零星修繕工程,必須三家估價單比價之規

定,業已修正,依現行之鐵路局「採購、附屬業務等層級權責區分表」及「各單位辦理採購、附屬業務等層級權區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只須「檢據核銷」即可(證三),承辦人再也不須找估價單找發票四處求人,顯見當時必須遵循之舊規定確實不合理。被付懲戒人未圖分毫私利反而常先墊錢付實際施作者,在此一特殊情況下,基於盡一個小公務員之天職,且事屬緊急,而有此不得已之行為,確堪憫恕。設當時被付懲戒人執意遵循法定程序等待三家合法廠商出具估價單比價始發包施作,則勢必延誤該等平交道、柵欄阻具之修繕,危及公安而釀致更大之災禍。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所為縱有違法之事實,但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基本精神,

實無絲毫違誤。謹於期限內提出申辯理由如上,並祈貴會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十條各款規定,就被付懲戒人當時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人之品行、行為所生損害及影響等一切情狀,及參酌刑事判決中被付懲戒人為十一名有罪公務員中唯一獲判緩刑之人,予以免議或從輕議處,闔第毋任感禱。

證據(均影本,在卷)證一:臺灣鐵路管理局考績通知書二十五件。

證二:臺鐵臺北工務段零星修繕工程結算表四件。

證三:臺鐵八十八鐵會審字第○二三二九八號函(含附件)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函各乙件。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乙○○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

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說明。

被付懲戒人乙○○係臺灣鐵路管理局工務處臺北工務段庫守(即總務股業務士),

負責臺灣鐵路管理局相關工程標單之販售,明知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養路監工房、道班房重建工程之預定底價及廠商領取標單等情(開標日期:八十五年四月九日,預定底價新臺幣三百九十八萬二千二百三十六元,核定底價三百九十四萬二千元,投標廠商銓鴻、尚暘、本川等三家營造廠,得標廠商尚暘營造廠,得標金額三百八十六萬元),依臺灣鐵路管理局營繕工程及購置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案件機密維護實施要點規定,為應保密之事,係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對外洩漏,亦知柯敏川係專事聯絡廠商圍標臺灣鐵路管理局營繕工程之人,竟於前開營繕工程開標前之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在其服務處所,將前開營繕工程之投標標單販售情形洩漏予柯敏川,使柯某得有機會通知廠商進行圍標。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工務段新竹分駐所之助理工務員,負責繪圖、工程監工及十萬元以下零星工程之發包及招、開標作業。明知開標紀錄表為其職掌之公文書,應遵守開標之程序,對開標之內容據實記載。竟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概括犯意,分別依序於八十五年四月、五月、五月、三月間,於其承辦之富岡站道班房門窗修護、香山-崎頂間南港平交道護欄修護、縱貫線K117附近柵欄阻具新建、臺北工務段員工宿舍二三○八門窗修護等工程,由梁純識、李超群提供無投標意願之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田公司)、俊吉營造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執照及加蓋公司大小印之估價單予被付懲戒人甲○○,由其指定由正田公司得標,並依序於同年四月、五月、五月、三月製作不實之前開工程開標紀錄表(決標報告)及工程估價單據,向上級臺北工務段段長呈報核准施工而予行使,實際上係由被付懲戒人甲○○依開標之價額扣除百分之九稅金後,自行從電話簿上尋找承包商安可金屬有限公司負責人彭兆盟等承作,而非由其於開標紀錄表偽填之上開三家營造公司投標而由得標廠正田公司承作;嗣復與正田公司監察人田玟琿(此部分未據起訴)共同明知該公司未施作上開工程,竟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推由田玟琿(商業負責人)分別依序於八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五月二十一日及五月二十一日簽發一萬六千零五十五元、四萬零六十七元、八萬五千九百八十五元及七萬七千三百九十六元統一發票(即填製會計憑證)後,交予被付懲戒人甲○○連續持向臺灣鐵路管理局會計單位請款,足生損害於臺灣鐵路管理局工程品質與開標過程管理之正確性。嗣為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獲,並扣得上開四項借牌承作工程資料(開標紀錄)影本四份、正田公司開立統一發票四紙等物,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論處被付懲戒人乙○○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及依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兩罪,按牽連犯從一重處斷,論處被付懲戒人甲○○連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乙○○部分未上訴,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判決確定,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甲○○部分聲明上訴後,旋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撤回上訴確定各在案。上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二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九月五日北檢茂新九十執三二一七字第三九一四四號判決確定及執行易科罰金函、同署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罰字第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十二月三日院田刑隆字第二○一三一號判決確定函等影本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雖謂零星修繕工程,因利潤太低,有牌照廠商根本無意願投標,為符合當時規定須有三家估價單比價,始為前述變通辦法,縱有違法,亦不應再課以行政處分云云,應不足取;所提各項證據,亦不足為免責之論據。被付懲戒人乙○○迄未提出任何申辯,其等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等所為,除均觸犯刑罰法律外,被付懲戒人乙○○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之旨;被付懲戒人甲○○亦另有違同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均應分別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乙○○、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古 明 文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