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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58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五八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於八十九年四月初起,與有配偶之人蕭○

珠,連續在嘉義市○○路全國汽車賓館內及林員所有之自小客車內發生性關係四次,嗣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九時許,因蕭女之夫蕭○福從友人得知其妻與林員有不正常交往,經向其妻查問,蕭女始全盤供出上情。經蕭女之夫訴由該局以林員涉嫌妨害家庭案件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本案林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付懲戒。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一份。

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函一份。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九十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市警察局警員,明知蕭鳳珠係蕭振福之妻,竟基於通姦之

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四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一日止,連續在嘉義市○○路全國汽車賓館內及甲○○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內發生性關係四次。嗣蕭振福從友人處得知其妻蕭鳳珠與甲○○有不正常交往,經向其妻蕭鳳珠查問始知上情。案經蕭振福訴由嘉義市警察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論處被付懲戒人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凡此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一號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函等影本附卷可憑,被付懲戒人亦未提出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與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旨有違,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