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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66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查被付懲戒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員甲○○,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輪休

,於三月五日零時許至臺北縣○○鎮○○路○○○號朋友家中飲酒後,於五日四時三十分許駕駛IM-5081號自小客車,行經基隆市○○○路九十九之一號前,因未注意前方路況致撞上欲過馬路民眾潘紅龜,潘民傷重送醫不治,案經警據報處理,劉員酒精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六一毫克\公升,全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路派出所處理,依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於死案移送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基隆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酒精測試檢驗單及相關偵訊筆錄各乙份。

理 由本件移送書繕本及附件,業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送達被付懲戒人,限期於文到十日

內提出申辯,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偵查員,於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四時三十分許

,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猶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由臺北縣○○鎮○○路往基隆方向行駛,途經基隆市○○○路九十九之一號前,因未注意前方路況,致撞上欲過馬路之潘紅龜傷重送醫不治死亡,經警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六一毫克。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基隆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酒精測試檢驗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相關偵訊筆錄等影本附卷可憑。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實,已臻明確。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