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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68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八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司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一級改敘。

事 實司法院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記官,因辦事怠忽、貽誤公務、違反規定,承辦業務疏失情形敘明如下:

㈠「遲延辦理原承辦民事科忠股移交事務」:該院院令派李員接辦非訟己股業務,交接日期應為九十年三月一日,惟李員迄至六月十八日始與接交人徐宗賢書記官完成交接程序,有違院令規定且影響業務之推行。

㈡「遲延辦理原承辦忠股已終結確定之案件歸檔」:經查李員前所承辦民事科忠股書記官業務迄奉令交接時,尚遺有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已終結確定之案卷,共計一千餘卷,仍未辦理歸檔事宜(八十九年度部分已經在該院林前院長任內督促下陸續歸檔完畢),顯見李員平時疏於整理卷宗又無正當理由而積壓所造成,其行為已違反書記官辦理紀錄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對於已符合歸檔之卷宗應隨時整卷,辦理歸檔之規定未合。

㈢「處理當事人上訴案程序失當」:該院八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六八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提起上訴未同時繳納裁判費,李員於通知、送請法官裁定補費、補費裁定送達及送達後追蹤繳費情形,再送請法官處理等各項程序中,其處理有遲延情形。上開事實經該院研考科調查屬實,且有相關證據如附件可稽,案經該院九十年第一次考績委員會會議決議:「李員所犯各項業務缺失,情節堪稱重大,擬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核其所犯業務缺失與「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七條:「各級人員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其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應以至多不過一個月之期限,責令交付清楚,如再逾限,應即移送懲戒。」之規定相符,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送審議。

附送:

㈠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年第一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㈡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調查報告影本。

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院令影本。

㈣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六八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函影本。

㈤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記官甲○○報告影本。

理 由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記官,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奉該院院令派其接辦該院民事非訟己股書記官業務,竟怠忽職責,不按院令限期於九十年三月一日交接日期交接完畢,迄六月十八日始辦畢移交與接交人書記官徐宗賢手續,完成全部交接程序,影響業務推行。又被付懲戒人原承辦民事科忠股書記官業務,於奉令交接時,尚遺有八十七年度、八十八年度已終結確定未依規定辦畢歸檔案卷一千餘卷(八十九年度部分已在該院院長林雅鋒任內督促下陸續歸檔完畢),顯見其平時疏於整理卷宗,未按書記官辦理紀錄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遵守對已符合歸檔之卷宗應隨時整卷辦理歸檔之規定,無正當理由積壓公務。再被付懲戒人處理該院八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六八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被告上訴未同時繳納裁判費,被付懲戒人於通知、送請法官裁定補費、補費裁定送達及送達後追蹤繳費情形,再送請法官處理等各項程序中,處理亦有遲延。凡此事實,有被付懲戒人之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東簡字第一六八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函、該院院令、該院研考科科長張之中之簽呈、調查報告、該院九十年第一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影本在卷可按;復經張之中到會具結證述綦詳。被付懲戒人收受申辯通知後亦無任何申辯,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無故稽延等規定至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2-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