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六二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前於航空警察局任內(業已離職)與妻鍾幸蓉共同基於意圖不法
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二年起,先後以設立「海頓停車場」、「海頓第一出國停車場」、「海頓第二出國停車場」、「海頓第三出國停車場」、「海頓加油站」等合資設立公司或合夥方式經營為由,而實際僅於八十二年六月間,推由鍾幸蓉以舜猶租賃興業有限公司辦理第一停車場之公司設立登記,明知經營不善已無資力,連續推由被付懲戒人,以重複出售上開停車場股權或經營權方式,連續向被害人陳繼仁等十八人詐取財物。嗣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陳繼仁察覺有異,乃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告訴,始循線偵悉上情。又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六年三月間,在桃園縣大園鄉中正機場附近開設「機場口高爾夫練習場」,聘用姚志玉為現場經理後,以業務需要為由,由姚志玉以其名義向臺灣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用以支付上開球場之費用,其間並由被付懲戒人保管支票簿,姚志玉則保管印鑑章及存摺,被付懲戒人竟基於供行使用之意圖,於八十六年四月初,乘姚志玉不知情之際,並以達成其偽造有價證券之同一目的,接續盜蓋姚志玉支票印鑑章,於姚志玉所有之支票,交付陳繼仁以詐取所示之金額款項,足生損害於姚志玉及金融機關對票據流通管理之正確性。
被付懲戒人涉嫌偽造有價證券乙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
八一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上訴仍為最高法院予以駁回,判決定讞。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應受懲戒情事,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證據(均為影本,在卷):
證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證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
證三: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書。
證四: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
證五: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函。
理 由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九十
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為航空警察局)前組員(
業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辭職,現因刑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前於航空警察局任內,與妻鍾幸蓉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二年起,先後設立「海頓停車場」、「海頓第一出國停車場」(址設: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崁下六-三二號,以下簡稱第一停車場)、「海頓第二出國停車場」(址設: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崁下三-四八號,以下簡稱為第二停車場)、「海頓第三出國停車場」(坐落於桃園縣○○鄉○○段崁下小段第一一二-五、一一五-二、一一一、一二四-一、一二六-一、一二六-二、一三○、一三○-二、一三一-一、一三一、一一二-八等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為第三停車場)、「海頓加油站」(址設桃園縣大園鄉果林村崁下六-三三號○○○鄉○○段崁下小段一一五-二號土地〕)等,並以合資設立公司或合夥方式經營為由,對外募集股金或借款。實際上卻僅於八十二年六月間,推由鍾幸蓉以舜猶租賃興業有限公司辦理第一停車場之公司設立登記。嗣被付懲戒人與鍾幸蓉自八十五年四月間起,明知經營不善,已無支付或信用能力,仍竟共同意圖不法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推由被付懲戒人,以重複出售上開停車場股權或經營權方式,連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陳繼仁、廖朝欽等人佯稱投資或借款(被害人姓名、詐欺時間、詐欺方法、詐取金額及行為地詳如附表一所示,共計十八項),使陳繼仁、廖朝欽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又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六年三月間,在桃園縣大園鄉中正機場附近開設「機場口高爾夫練習場」,聘用姚志玉為現場經理後,以業務需要為由,由姚志玉以其名義向臺灣銀行申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用以支付上開球場之費用,其間並由被付懲戒人保管支票簿,姚志玉則保管印鑑章及存摺。被付懲戒人單獨意圖供自己行使之用,於八十六年四月初,乘姚志玉不知情之際,向姚志玉取得前開印鑑章,表示要簽發支票,支付有關廠商費用後,竟未經姚志玉同意,擬以前開支票對外借款,在上開「機場口高爾夫練習場」內,為達成其偽造有價證券之同一目的,接續盜蓋姚志玉支票印鑑章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上,完成發票行為後,先後多次分別持向陳繼仁、林喜美、蔡芳庭詐取如附表一、編號一、六、十二所示之款項,挪作己用,足生損害於姚志玉及金融機關對票據流通管理之正確性。嗣陳繼仁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察覺有異,向航空警察局告訴,始循線偵悉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經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一號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為連續犯。所犯上開偽造有價證券及連續詐欺取財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因而論以被付懲戒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均沒收。被付懲戒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凡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七六九號、第七八一七號、第七九一三號、第八八九九號、第九八九三號、第一三五四九號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三八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一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函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會調閱上開刑案偵、審卷無訛。被付懲戒人於本會亦未提出任何申辯,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旨,及違反同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 行 為 態 樣 │時 地│金 額││ │ │ │ │ ( 新 臺 幣 )│├──┼─────┼─────────┼─────┼──────────┤│ 一 │ 陳繼仁 │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向│八十六年三│二一○萬元及二○○萬││ │ │陳繼仁佯稱投資「海│月一日及八│元 ││ │ │頓加油站」,向其詐│十六年四月│ ││ │ │得二一○萬元並簽發│一日,中正│ ││ │ │二百萬元之本票交付│機場航空警│ ││ │ │陳繼仁。復於同年四│察局 │ ││ │ │月一日以同一方式向│ │ ││ │ │陳繼仁詐得二○○萬│ │ ││ │ │元,得手後並未作為│ │ ││ │ │投資之用,反用以解│ │ ││ │ │決私人債務,嗣未返│ │ ││ │ │還上開款項。 │ │ │├──┼─────┼─────────┼─────┼──────────┤│ 二 │ 廖朝欽 │八十五年四月間向廖│八十五年四│一六○○萬元 ││ │ 張文光 │朝欽、張文光、謝增│月間 │ ││ │ 謝增光 │光、江永能佯稱投資│中正機場航│ ││ │ 江永能 │「海頓第一停車場」│空警察局 │ ││ │ │為由,分別詐取四百│ │ ││ │ │五十萬元、四百萬元│ │ ││ │ │、三百五十萬元及四│ │ ││ │ │百萬元。 │ │ │├──┼─────┼─────────┼─────┼──────────┤│ 三 │ 葉聰明 │八十五年四月間向葉│八十五年四│七千七百三十萬元 ││ │ 曾國輝 │明福、曾國輝、黃士│月間 │ ││ │ 黃士恭 │恭、魏明福、吳竹雄│中正機場航│ ││ │ 吳竹雄 │、黃國雄、李孝琛佯│空警察局 │ ││ │ 魏明福 │稱投資「海頓第一停│ │ ││ │ 黃國雄 │車場」為由,分別詐│ │ ││ │ 李孝琛 │取一千萬元(書立二│ │ ││ │ │千五百萬元之本票,│ │ ││ │ │其餘金額作為擔保之│ │ ││ │ │用)、一四九○萬元│ │ ││ │ │、一七○○萬元、三│ │ ││ │ │○○萬元、一○○萬│ │ ││ │ │元、九○○萬元、七│ │ ││ │ │四○萬元。 │ │ │├──┼─────┼─────────┼─────┼──────────┤│ 四 │ 蘇家琪 │八十五年十一月間佯│八十五年十│八六○萬元 ││ │ 蘇家明 │稱投資「機場高爾夫│一月間 │ ││ │ 黃士恭 │球場」為由,詐取蘇│中正機場航│ ││ │ 蘇文毓 │家明等人八百六十萬│空警察局 │ ││ │ 郭吉雄 │元(其中蘇家琪、蘇│ │ ││ │ 陳豐隆 │家明各一百三十萬元│ │ ││ │ 蘇文龍 │,餘黃士恭等人各一│ │ ││ │ 曾國輝 │百萬元) │ │ │├──┼─────┼─────────┼─────┼──────────┤│ 五 │ 顏從義 │八十五年十二月間向│八十五年十│一○○萬元 ││ │ │顏從義佯稱投資「海│二月間 │ ││ │ │頓第一停車場」為由│中正機場航│ ││ │ │詐取一○○萬元,謝│空警察局 │ ││ │ │朝曦並未用以投資。│ │ │├──┼─────┼─────────┼─────┼──────────┤│ 六 │ 許永明 │自八十五年九月十四│八十五年九│八七二萬元 ││ │ 林喜美 │日起至八十六年五月│月十四日起│ ││ │ │十四日止分別以佯稱│至八十六年│ ││ │ │投資「機場高爾夫球│五月十四日│ ││ │ │場」、「海頓加油站│止 │ ││ │ │」、「海頓停車場」│中正機場航│ ││ │ │為由詐取金額八七二│空警察局 │ ││ │ │萬元(許永明、林喜│ │ ││ │ │美各半),甲○○並│ │ ││ │ │未用以投資,且並未│ │ ││ │ │返還上開款項。 │ │ │├──┼─────┼─────────┼─────┼──────────┤│ 七 │ 葉斯澍 │八十六年二月初佯稱│八十六年二│九十一萬元 ││ │ │「海頓停車場」須鋪│月間 │ ││ │ │設草皮綠化,與葉斯│中正機場航│ ││ │ │澍訂立上開草皮綠化│空警察局 │ ││ │ │工程合約,金額九十│ │ ││ │ │一萬元,甲○○並僅│ │ ││ │ │付二萬元定金,其餘│ │ ││ │ │並未給付。 │ │ │├──┼─────┼─────────┼─────┼──────────┤│ 八 │ 江永能 │於八十五年八月間佯│八十四年十│六百萬元 ││ │ 江永貴 │稱投資「海頓第二停│月間及八十│ ││ │ 吳家平 │車場」,向江永能、│五年八月間│ ││ │ │江永貴、吳家平分別│中正機場航│ ││ │ │詐取三○○萬元、一│空警察局 │ ││ │ │五○萬元、一五○萬│ │ ││ │ │元。 │ │ │├──┼─────┼─────────┼─────┼──────────┤│ 九 │ 歐吉達 │於八十五年七月間向│八十五年七│六百萬元 ││ │ 劉喬懷 │歐吉達、劉喬懷佯稱│月間 │ ││ │ │投資「海頓第二停車│中正機場航│ ││ │ │場」,分別詐取四五│空警察局 │ ││ │ │○萬元、一五○萬元│ │ ││ │ │。 │ │ │├──┼─────┼─────────┼─────┼──────────┤│ 十 │ 孫林薔薇│於八十五年八月間向│八十五年八│三百萬元 ││ │ 林鎮平 │孫林薔薇、林鎮平佯│月間 │ ││ │ │稱投資「海頓第二停│中正機場航│ ││ │ │車場」,分別詐取一│空警察局 │ ││ │ │五○萬元、一五○萬│ │ ││ │ │元。 │ │ │├──┼─────┼─────────┼─────┼──────────┤│十一│ 蔡麗霞 │於八十五年八月間向│同右 │二百萬元 ││ │ │蔡麗霞佯稱投資「海│ │ ││ │ │頓第二停車場」,詐│ │ ││ │ │取二百萬元。 │ │ │├──┼─────┼─────────┼─────┼──────────┤│十二│ 蔡芳庭 │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向│八十五年六│六百萬元 ││ │ 陳雲助 │蔡芳庭、陳雲助佯稱│月間 │ ││ │ │投資「海頓第二停車│中正機場航│ ││ │ │場」,分別詐取三百│空警察局 │ ││ │ │萬元、三百萬元。 │ │ │├──┼─────┼─────────┼─────┼──────────┤│十三│ 王金英 │八十五年六月間向王│同右 │八百二十萬元 ││ │ 王錦坤 │金英、王錦坤佯稱投│ │ ││ │ │資「海頓第二停車場│ │ ││ │ │」,分別詐取三百萬│ │ ││ │ │元、五百二十萬元。│ │ │├──┼─────┼─────────┼─────┼──────────┤│十四│ 李伯銘 │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向│同右 │五百二十五萬元 ││ │ │李伯銘佯稱投資「海│ │ ││ │ │頓第三停車場」,詐│ │ ││ │ │取五二五萬元。 │ │ │├──┼─────┼─────────┼─────┼──────────┤│十五│ 陳昱達 │於八十五年五月間起│八十五年五│八十四年五月間,三百││ │ │同年十一月間止,向│月間 │五十萬元,同年十二月││ │ │陳昱達佯稱投資「海│中正機場航│間,二百五十萬元,八││ │ │頓第二停車場」、「│空警察局 │十五年十一月間,二百││ │ │海頓第三停車場」,│ │五十萬元。 ││ │ │詐取八百五十萬元。│ │ ││ │ │ │ │ ││ │ │ │ │ ││ │ │ │ │ │├──┼─────┼─────────┼─────┼──────────┤│十六│ 王台生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間│八十四年十│三百五十五萬元 ││ │ │起迄八十六年一月間│一月間起迄│ ││ │ │,分別佯稱以投資「│八十六年一│ ││ │ │海頓第三停車場」擴│月間 │ ││ │ │建及「海頓加油站」│中正機場航│ ││ │ │為由,向王台生詐取│空警察局 │ ││ │ │二五○萬元及一○五│ │ ││ │ │萬元。 │ │ │├──┼─────┼─────────┼─────┼──────────┤│十七│ 孫一銘 │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向│八十六年二│一○五萬元 ││ │ │孫一銘佯稱投資「海│月間 │ ││ │ │頓加油站」為由,詐│中正機場航│ ││ │ │取一○五萬元。 │空警察局 │ │├──┼─────┼─────────┼─────┼──────────┤│十八│ 陳品君 │於八十六年二月間以│同右 │二千三百萬元 ││ │ 張世威 │籌集資金為由分別向│ │ ││ │ │陳品君及張世威詐得│ │ ││ │ │二千萬元、三百萬元│ │ ││ │ │。 │ │ │└──┴─────┴─────────┴─────┴──────────┘附表二:
┌──┬─────┬─────┬─────┬─────┬────┬───┐│編號│ 票據號碼 │ 票據日期 │金 額│付 款 人│帳 號│執票人││ │ │ 年 月 日 │(新臺幣)│ │ │ │├──┼─────┼─────┼─────┼─────┼────┼───┤│ 一 │AH0000000 │ ⒌ ⒈│五○萬元 │臺灣銀行 │○一○四│陳繼仁││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 二 │AH0000000 │ ⒍ ⒈│一五○萬元│臺灣銀行 │○一○四│陳繼仁││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 三 │AH0000000 │ ⒍ ⒉│八萬元 │臺灣銀行 │○一○四│林喜美││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已死││ │ │ │ │場辦事處 │ │亡,下││ │ │ │ │ │ │同) │├──┼─────┼─────┼─────┼─────┼────┼───┤│ 四 │AH0000000 │ ⒎ ⒉│八萬元 │臺灣銀行 │○一○四│林喜美││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 五 │AH0000000 │ ⒏ ⒉│八萬元 │臺灣銀行 │○一○四│林喜美││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 六 │AH0000000 │ ⒐ ⒉│八萬元 │臺灣銀行 │○一○四│林喜美││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 七 │AH0000000 │ ⒑ ⒉│五十六萬元│臺灣銀行 │○一○四│林喜美││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 八 │AH0000000 │ ⒒ ⒉│五十四萬元│臺灣銀行 │○一○四│林喜美││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 九 │AH0000000 │ ⒓ ⒉│五十二萬元│臺灣銀行 │○一○四│林喜美││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 十 │AH0000000 │ ⒈ ⒉│五十萬元 │臺灣銀行 │○一○四│林喜美││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十一│AH0000000 │ ⒍ │五十萬元 │臺灣銀行 │○一○四│蔡芳庭││ │ │ │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十二│AH0000000 │ ⒎ │八萬七千五│臺灣銀行 │○一○四│蔡芳庭││ │ │ │百元 │中正國際機│四-三 │ ││ │ │ │ │場辦事處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薛 爾 毅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