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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767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七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二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警員,因洩密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為適當,其情形如下:

㈠被付懲戒人甲○○於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任內,明知檢舉賄選之文

書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然於九十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一日間(即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某日),閱覽檢舉人廖進祥檢舉其兄廖冬源為立法委員楊瓊櫻賄選之檢舉文件後,某日在前往廖冬源及廖進祥之小舅子林茂良住處泡茶聊天時,竟將該機密洩漏予林茂良轉告廖冬源,謝員因而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嗣經廖進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選舉查察聯繫中心檢舉有人涉嫌洩密,但未指出洩密之人,經檢察官追查而發覺上情,乃簽請分案偵辦。

㈡謝員對右揭事實坦承不諱,復經證人林茂良、廖冬源證述屬實,犯行已堪認定,

渠因一時失慮而誤觸法網,犯後又坦承不諱,其犯罪後之態度尚稱良好,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九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本案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中檢盛敬九一偵四四○九字第二二三○一號函及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九號不起訴處分書。

證㈡:謝員訪談紀錄表。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豐原分局服務期間,於九十年立委選舉前接獲民眾報案,指稱本所轄內民眾廖冬源為立委樁腳,並預備進行賄選。主管潘仕能持該傳真稿詢問申辯人,是否認識該案被檢舉人廖冬源與檢舉人廖進祥,以便偵辦該案。申辯人於選舉完後,曾至被檢舉人親戚家中泡茶聊天,原欲了解檢舉人與被檢舉人兄弟二人相處之情況,以便釐清該檢舉案,然不慎讓林茂良認為該案為廖進祥所檢舉,進而將消息轉告予被檢舉人廖冬源知情。

雖然申辯人一心為公,卻因一時失慮,加上辦案技巧不夠圓熟,而導致該賄選案情無意洩漏,申辯人迄今仍感懊悔,無奈疏失已然造成,無力彌補,然內心甚是惶恐,頗為自責。對申辯人此一無意洩漏檢舉案內容之疏失,已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予以記過處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亦給予不起訴處分,懲戒之目的已然達到,申辯人日後定當戒慎恐懼,並保證絕不敢再犯此無心之失。懇請貴會從新從輕給予處分,以勵自新,申辯人經此教訓,日後定當兢兢業業,並強化自身的辦案技巧,以善盡人民保母之責,為維護社會治安多盡一份心力,盼能彌補當日無心之失。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縣警察局警員,其於該局豐原分局馬岡派出所警員任職期間,明知檢舉賄選之文書及消息,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於九十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一日間(即第五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某日,在馬岡派出所閱覽檢舉人廖進祥檢舉其兄廖冬源為立法委員候選人楊瓊櫻賄選之檢舉文件,得知該消息時,竟於不詳日期,前往廖冬源及廖進祥之小舅子林茂良住處泡茶聊天時,將該消息洩漏予林茂良,林茂良並將情轉告廖冬源,被付懲戒人因而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嗣經廖進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選舉查察聯繫中心檢舉有人涉嫌洩密,但未指出洩密之人,該署檢察官追查而發覺上情,乃簽請分案偵辦。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分別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九號洩漏秘密案件偵查中及本會申辯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茂良、廖冬源於該案檢察官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有該偵查案卷所附訊問筆錄及本案卷附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表與申辯書足憑。被付懲戒人所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部分,並經該署檢察官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九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姓名誤植為謝宗霆)及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中檢盛敬九一偵四四○九字第二二三○一號函在卷為證,被付懲戒人違失行為,堪以認定。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