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七七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司法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事 實
甲、司法院移送意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候補法官甲○○,違法失職,情節嚴重,簡述如下:
㈠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不進行件數增加部分-周候補法官自九十年十一月調至該
院簡易庭辦案以來,迄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止,刑事未結從七十五件激增為二○七件,且九十一年除三、四月各清結四件外,餘月份清結件數均為○件,且刑事案件收案後逾三十日未進行,或進行後逾四個月以上未進行者,總計一三九件;民事未結從二七三件增至三五六件,民事事件收案後逾三十日未進行,或進行後擱置六十日以上未進行者,計二十一件,清結件數均呈遞減狀況,且無正當理由。
㈡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周候補法官自九十年十一月迄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止
,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六件,且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宣判終結,目前尚未交付者尚有多件。
㈢承辦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九號案、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案及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一號案等,無正當理由,稽延不進行。
㈣該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被告張瓊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製作
判決書內容顯與起訴事實不符,張冠李戴,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未受請求事項予以判決,且判決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
㈤上述情形經該院院長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五點規定,送
交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該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出席委員一致認為,周候補法官以上四項具體事實之情節合於「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十一款、第十二款之規定,建議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十三款,應予記過二次(詳如附件一)。
另周候補法官長期遲延交付裁判原本,情形簡述如下:
㈠八十八年七月至九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二十五日以上者計十件,經該院八十
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由院長口頭勸誡,並自即日起定四個月改善期限(詳如附件二)。
㈡八十九年八月、九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二十日以上者計三件,經該院八十九
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由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書面勸誡,並定四個月改善期限(詳如附件三)。
㈢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二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計十七件,遲延日數四日至六十
一日,無正當理由,經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九十年第五次會議決議:記過一次(詳如附件四)。
㈣九十年六月至八月遲交裁判原本計四十二件,其中達二十日以上之案件計九件
,無正當理由,經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九十年第十四次會議決議:申誡一次(詳如附件五)。
㈤九十年九月至十一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計二十九件,其中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
二十日以上者二件,無正當理由;及九十年十二月迄今遲延交付裁判原本計四件(詳如附件六),建請本院處置(本院尚未予行政懲處)。
周候補法官長期遲延交付裁判原本,經該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多次評議,及本院多
次處置,仍不知自我警惕,一而再再而三又犯,又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未進行,且裁判書類製作草率,嚴重欠缺敬業精神,損害司法威信至深且鉅,有違法官守則要求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及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以尊重人民司法權益之旨,其情況已達不適任之程度,經該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決議,建請本院為不適任法官之處置(詳如附件一)。查周候補法官上述情形,違反法官守則第一條、第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等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移送貴會審議,並建請予周候補法官撤職之處分。
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司法院司法行政廳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九一)廳司一字第一四三○一號函
及其附件(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官自律委員會紀錄)。
證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
證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自律委員會會議紀錄。證四:司法院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九十)院台人三字第○八五三四號令及其相關資料。
證五:司法院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十)院台人三字第二四二二八號令及其相關資料。
證六:司法院人事處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簽文、相關資料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高貴人字第二五一八四號函及其相關資料。
乙、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被付懲戒人甲○○因稽延案件不進行結案致增加案件數量,即被付懲戒人自九十
年十一月調至所屬服務機關簡易庭辦案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止,刑事案件未結從七十五件激增為二○七件,且九十一年除三、四月各清結四件外,餘月份清結案件數為零件,且刑事案件收案後逾三十日未進行,或進行後逾四個月以上未進行總計一百三十九件,民事未結從二百七十三件增至三百五十六件,民事事件收案後逾三十日未進行,或進行後擱置六十日以上未進行計二十一件,清結案件數呈遞減狀況,而被移付懲戒之事由部分,以及自九十年十一月迄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止,遲交裁判原本達六件,且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宣判終結,目前尚未交付裁判原本之被移付懲戒事由部分,及承辦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九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與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一號案稽延不進行而被移付懲戒之事由部分,其中關於上開所列已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宣判終結,尚未交付裁判原本一項,被付懲戒人係因裁定該等案件再開辯論,並擇期排庭,故無交付各案判決書原本,首予敘明,請鑒核。又前列其餘被移付懲戒事由,因被付懲戒人私務處理未妥,致誤公務,惟被付懲戒人已有警惕,將於私人事務處理告一段落後,當努力遵循法官守則指示勤慎篤實執行職務之要求,清理上開積案,請各鈞長鑒核。
被付懲戒人因承辦所屬服務機關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張瓊英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一案,製作判決書內容顯與起訴事實不符,張冠李戴而被移付懲戒事由,緣係被付懲戒人製作前揭案件判決書時,於電腦磁碟機之磁盤作業裁判書未將軟碟內該案被告張瓊英裁判內容複製在主機作業系統內,嗣於主機作業系統中操作該案被告之裁判製作與軟碟所載裁判對錄時,復將錄製他案裁判書類草稿之軟碟誤錄於主機裁判書作業系統內,且經列印上開裁判書時,復未校正而送達,顯有違誤,而被付懲戒人經此事件後,嗣已謹慎,請各鈞長鑒核。
理 由本件司法院移送意旨,係以被付懲戒人甲○○於任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下簡稱高雄地院)候補法官期間,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不進行、遲延交付裁判原本及承辦被告張瓊英煙毒案件判決嚴重違法,欠缺敬業精神,損害司法威信至深且鉅,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等規定,爰依法移送審議。茲將本會審議結果,分述如次:
關於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不進行部分:
㈠被付懲戒人自九十年十一月調至高雄地院高雄簡易庭(以下簡稱高雄簡易庭)揚
股辦案以來,迄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止,清結案件之件數呈遞減狀況,且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不進行件數如左:
⒈刑事部分:刑事未結件數從七十五件激增為二百零七件,九十一年除三、四月
各清結四件外,餘月份清結件數均為零件,且刑事案件收案後逾三十日未進行或進行後逾四個月以上未進行者,總計一百三十九件。
⒉民事部分:民事未結件數從二百七十三件增至三百五十六件,民事事件收案後逾三十日未進行或進行後擱置六十日以上未進行者,計二十一件。
上開事實,有高雄簡易庭揚股周法官志賢九十年十一月至九十一年五月中旬民、刑事案件收結一覽表、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民事事件收結表、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民事事件收結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民事事件收結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民事事件收結表、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民事事件收結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民事事件收結表、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刑事案件收結表、九十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刑事案件收結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刑事案件收結表、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刑事案件收結表、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刑事案件收結表、九十一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刑事案件收結表、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揚股承辦法官甲○○民事事件停滯通知單及刑事案件停滯通知單、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高雄地院研考科科長陳惠娟對甲○○承辦案件稽延未進行之查簽(原簽誤植簽報日期為九十年五十七日)等證據資料(均影本)在卷足憑,且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不爭執,雖辯稱因處理私人事務,致誤公務云云,尚不足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付懲戒人承辦高雄地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九號案件,停滯審理期間:八
十八年七月二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計五個月、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至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計五個月、九十年五月十七日至九十年十一月四日計五個月,合計停滯十五個月未進行;承辦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案件,停滯審理期間: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計七個月、九十年六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計五個月,合計停滯十二個月未進行;承辦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八一號案件,停滯審理期間: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計十一個月未進行,均無正當理由。
上開事實,有司法院九十一年度調查刑事遲延案件稽延未結逾時過久件數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院田研自字第○○一三二號函、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高雄地院刑三庭庭長凃裕斗簽報該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八七九號及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刑事稽延案件未進行逾時過久原因簽文、高雄地院刑事書記官辰股及壬股辦案進行簿、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高雄地院研考科科長陳惠娟對甲○○承辦案件稽延未進行之查簽等證據資料(均影本)在卷為證,亦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不爭執,雖以因私務處理未了致誤公務為辯,亦不足為免責之藉口,其違失事證,亦堪認定。
關於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任職高雄地院候補法官期間,自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一年五月三日止,遲延交付裁判原本共計一百八十件,其遲延交付之日數計開:遲延二日者三件、三日者五件、四日者四件、五日者八件、六日者十五件、七日者十件、八日者二十件、九日者七件、十日者七件、十一日者七件、十二日者七件、十三日者二十二件、十四日者三件、十五日者八件、十六日者一件、十七日者三件、十八日者五件、十九日者六件、二十日者二件、二十三日者二件、二十四日者一件、二十五日者一件、二十六日者四件、二十八日者二件、二十九日者二件、三十日者二件、三十一日者二件、三十三日者二件、三十四日者三件、三十五日者一件、三十六日者二件、三十七日者一件、三十八日者一件、三十九日者一件、四十日者一件,四十一日者一件、四十二日者三件、四十三日者一件、四十九日者三件,六十一日者一件(詳如後附一覽表所載)。
上開事實,有甲○○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二十五日以上統計資料表、裁判原本交付遲延情形表及高雄地院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九一)高貴人字第三四七四六號函送本會之甲○○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一百八十件統計資料明細表在卷為證,並為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不爭執,其空言主張附表編號第一七九號案件因再開辯論致無從交付裁判原本乙節,核與前述高雄地院查證函送資料所載不符,所辯尚難憑信。其違失事證,亦臻明確。
關於承辦被告張瓊英煙毒案件判決嚴重違法部分:
被付懲戒人承辦高雄地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九號被告張瓊英煙毒案件,該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八八號提起公訴,其起訴書指控被告張瓊英之犯罪事實為:
「張瓊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本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四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悛悔,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底起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晚間回溯二十四小時內某時止,在高雄地區某處,分別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嗣於同年二月二十四日十八時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發現其尿液確呈嗎啡水解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注射針筒二支、鏟管一支、塑膠管一條。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等語。被付懲戒人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製作之刑事判決,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張瓊英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均與起訴書之記載同,判決主文記載為:「張瓊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扣案殘留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及注射針筒三支均沒收銷燬。」事實欄卻記載為:「楊乾生(曾經二次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及一年四月確定,經入監接續前開二案執行後,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假釋出監,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曾於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而由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經執行勒戒機關評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復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執行期滿,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不起訴處分案件案號為八十八年度聲撤戒一字第六八○號),而前揭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楊乾生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為前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將其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由該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該判決案件案號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二號,判決確定日為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詎楊乾生又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停止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間,連續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九十年一月十九日晚上,先後在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次,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送驗發現尿液有嗎啡陽性反應,以及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八時十分許,○○○鎮○○○路與廣吉路口為警查獲殘留海洛因殘渣袋一個及注射針筒三支,經警對其採尿送驗後,亦發現尿液中有嗎啡陽性反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告發而由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高雄縣警察局旗山分局報請上開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案併辦。」等語,判決理由欄亦為被告楊乾生犯罪證據取捨及論罪科刑之論斷(該案已於九十年十月八日判決確定)。其判決主文與事實及理由均相矛盾,且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及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當然違背法令情事。
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坦承因使用電腦製作判決書時,將錄製他案裁判書類草稿之電腦軟碟誤錄於主機裁判書作業系統內,且於列印後復未校正而送達予被告,致造成錯誤等語(詳申辯書所載),並有高雄地檢署前述起訴書及高雄地院前述刑事判決(均影本)在卷足資佐證,此部分違失事證,至為明確。
查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不進行,又長期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且製作裁判
草率,違背法令情節重大,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之旨。司法院提出前述六大項證據資料(均影本在卷),認為被付懲戒人長期遲延交付裁判原本,經其所屬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多次評議勸誡及司法院多次申誡、記過處分,均仍不知自我警惕,一犯再犯,毫無止境;又無正當理由稽延案件不進行;且裁判書類製作草率,嚴重欠缺敬業精神,損害司法威信至深且鉅,因依高雄地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決議已達不適任法官職務之程度而移送本會,經本會審議結果,被付懲戒人怠忽職守,情節確屬重大,再參酌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所述「待伊私務處理告一段落後,當遵循法官守則指示清理上開積案」云云,已足確認被付懲戒人欠缺敬業精神,積習已深,仍以私務為重,公務為輕,深植其心,毫無悔意,顯已不適任任勞任怨之法官職務,爰為從重懲戒處分之議決,以維護司法威信,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郭 金 耀被付懲戒人甲○○遲延交付裁判原本一覽表┌───┬─┬─┬─┬───────────────┬─┬─┬─┬─┬─┐│ 編 │庭│股│承│ │宣│庭│交│遲│備││ │ │ │ │ 案 號│ │長│付│ │ ││ │ │ │辦│ │判│核│書│延│ ││ │ │ │ │ │ │章│記│ │ ││ │ │ │法│ │日│日│官│日│ ││ │ │ │ │ │ │期│日│ │ ││ 號 │別│別│官│ │期│ │期│數│考│├───┼─┼─┼─┼───────────────┼─┼─┼─┼─┼─┤│ 一 │刑│辰│周│八八年易一九六六號 ││││二│ ││ │三│ │志│(妨害風化) │⒎│⒏│⒐│十│ ││ │ │ │賢│ │││⒉│九│ ││ │ │ │ │ │ │ │ │天│ │├───┼─┼─┼─┼───────────────┼─┼─┼─┼─┼─┤│ 二 │刑│辰│周│八六年訴一一六九號 ││││三│ ││ │三│ │志│(偽造有價證券) │⒎│⒐│⒐│十│ ││ │ │ │賢│ ││⒐│⒘│一│ ││ │ │ │ │ │ │ │ │天│ │├───┼─┼─┼─┼───────────────┼─┼─┼─┼─┼─┤│ 三 │刑│辰│周│八八年訴九二四號 ││││三│ ││ │三│ │志│(妨害風化) │⒏│⒑│⒑│十│ ││ │ │ │賢│ │⒛│⒎│⒓│三│ ││ │ │ │ │ │ │ │ │天│ │├───┼─┼─┼─┼───────────────┼─┼─┼─┼─┼─┤│ 四 │刑│辰│周│八八年易三二九六號 ││││三│ ││ │三│ │志│(妨害名譽) │⒏│⒑│⒑│十│ ││ │ │ │賢│ ││⒎│⒓│天│ │├───┼─┼─┼─┼───────────────┼─┼─┼─┼─┼─┤│ 五 │刑│辰│周│八八年易一六三三號 ││││三│ ││ │三│ │志│(詐欺) │⒏│⒑│⒑│十│ ││ │ │ │賢│ ││⒛││九│ ││ │ │ │ │ │ │ │ │天│ │├───┼─┼─┼─┼───────────────┼─┼─┼─┼─┼─┤│ 六 │刑│辰│周│八七年易三七一九號 ││││三│ ││ │三│ │志│(業務侵占) │⒏│⒑│⒑│十│ ││ │ │ │賢│ ││⒛││六│ ││ │ │ │ │ │ │ │ │天│ │├───┼─┼─┼─┼───────────────┼─┼─┼─┼─┼─┤│ 七 │刑│辰│周│八七年訴六八三號 ││││四│ ││ │三│ │志│(偽造有價證券) │⒐│⒒│⒒│十│ ││ │ │ │賢│ │⒑│⒏│⒒│天│ │├───┼─┼─┼─┼───────────────┼─┼─┼─┼─┼─┤│ 八 │刑│辰│周│八六年易八一四五號 ││││二│ ││ │三│ │志│(詐欺) │⒑│⒒│⒒│十│ ││ │ │ │賢│ │⒈│⒏│⒒│六│ ││ │ │ │ │ │ │ │ │天│ │├───┼─┼─┼─┼───────────────┼─┼─┼─┼─┼─┤│ 九 │刑│辰│周│八六年訴緝一五一號 ││││四│ ││ │三│ │志│(竊盜) │⒑│⒓│⒓│十│ ││ │ │ │賢│ │⒏│⒎│⒕│一│ ││ │ │ │ │ │ │ │ │天│ │├───┼─┼─┼─┼───────────────┼─┼─┼─┼─┼─┤│ 十 │刑│辰│周│八八年易三八八四號 ││││三│ ││ │三│ │志│(偽造文書) │⒑│⒓│⒓│十│ ││ │ │ │賢│ ││⒖││八│ ││ │ │ │ │ │ │ │ │天│ │├───┼─┼─┼─┼───────────────┼─┼─┼─┼─┼─┤│ 十一 │刑│辰│周│八八訴二八四號 ││││三│ ││ │三│ │志│(偽造文書等) │⒎│⒏│⒏│十│ ││ │ │ │賢│ │⒎│││五│ ││ │ │ │ │ │ │ │ │天│ │├───┼─┼─┼─┼───────────────┼─┼─┼─┼─┼─┤│ 十二 │刑│辰│周│八九訴一一九二號 ││││二│ ││ │三│ │志│(偽造文書等) │⒎│⒏│⒏│十│ ││ │ │ │賢│ ││││天│ │├───┼─┼─┼─┼───────────────┼─┼─┼─┼─┼─┤│ 十三 │刑│辰│周│八九訴一二三三號 ││││十│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⒎│⒏│⒏│二│ ││ │ │ │賢│ │⒕│⒈│⒈│天│ │├───┼─┼─┼─┼───────────────┼─┼─┼─┼─┼─┤│ 十四 │刑│辰│周│八八易三四六二號 ││││八│ ││ │三│ │志│(竊盜) │⒏│⒏│⒏│天│ ││ │ │ │賢│ │⒖│││ │ │├───┼─┼─┼─┼───────────────┼─┼─┼─┼─┼─┤│ 十五 │刑│辰│周│八八易五○七八號 ││││五│ ││ │三│ │志│(違反能源管理法) │⒏│⒏│⒏│天│ ││ │ │ │賢│ │⒙│││ │ │├───┼─┼─┼─┼───────────────┼─┼─┼─┼─┼─┤│ 十六 │刑│辰│周│八九自三四三號 ││││八│ ││ │三│ │志│(傷害) │⒏│⒏│⒏│天│ ││ │ │ │賢│ │⒖│││ │ │├───┼─┼─┼─┼───────────────┼─┼─┼─┼─┼─┤│ 十七 │刑│辰│周│八九易二八三四號 ││││十│ ││ │三│ │志│(傷害) │⒏│⒏│⒏│二│ ││ │ │ │賢│ │⒐│││天│ │├───┼─┼─┼─┼───────────────┼─┼─┼─┼─┼─┤│ 十八 │刑│辰│周│八九易二八五三號 ││││五│ ││ │三│ │志│(恐嚇) │⒏│⒏│⒏│天│ ││ │ │ │賢│ ││││ │ │├───┼─┼─┼─┼───────────────┼─┼─┼─┼─┼─┤│ 十九 │刑│辰│周│八九訴一三二九號 ││││六│ ││ │三│ │志│(妨害風化等) │⒏│⒏│⒏│天│ ││ │ │ │賢│ ││││ │ │├───┼─┼─┼─┼───────────────┼─┼─┼─┼─┼─┤│ 二十 │刑│辰│周│八九訴一三三八號 ││││八│ ││ │三│ │志│(妨害公務) │⒏│⒏│⒏│天│ ││ │ │ │賢│ │⒖│││ │ │├───┼─┼─┼─┼───────────────┼─┼─┼─┼─┼─┤│ 二一 │刑│辰│周│八九易二五六八號 ││││五│ ││ │三│ │志│(妨害風化) │⒐│⒐│⒐│天│ ││ │ │ │賢│ ││││ │ │├───┼─┼─┼─┼───────────────┼─┼─┼─┼─┼─┤│ 二二 │刑│辰│周│八九訴一五二六號 ││││三│ ││ │三│ │志│(盜匪等) │⒏│⒐│⒐│十│ ││ │ │ │賢│ │⒒│││天│ │├───┼─┼─┼─┼───────────────┼─┼─┼─┼─┼─┤│ 二三 │刑│辰│周│八八訴一九六○號 ││││六│ ││ │三│ │志│(違反水利法等) │⒎│⒐│⒐│十│ ││ │ │ │賢│ │⒌│││一│ ││ │ │ │ │ │ │ │ │天│ │├───┼─┼─┼─┼───────────────┼─┼─┼─┼─┼─┤│ 二四 │刑│辰│周│八八訴二一五三號 ││││四│ ││ │三│ │志│(誣告等) │⒎│⒐│⒐│十│ ││ │ │ │賢│ ││││九│ ││ │ │ │ │ │ │ │ │天│ │├───┼─┼─┼─┼───────────────┼─┼─┼─┼─┼─┤│ 二五 │刑│辰│周│八八訴緝七二號 ││││四│ ││ │三│ │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⒎│⒐│⒐│十│ ││ │ │ │賢│ │⒎│││二│ ││ │ │ │ │ │ │ │ │天│ │├───┼─┼─┼─┼───────────────┼─┼─┼─┼─┼─┤│ 二六 │刑│辰│周│八八訴緝七三號 ││││四│ ││ │三│ │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⒎│⒏│⒏│十│ ││ │ │ │賢│ │⒎│││二│ ││ │ │ │ │ │ │ │ │天│ │├───┼─┼─┼─┼───────────────┼─┼─┼─┼─┼─┤│ 二七 │刑│辰│周│八九自三○二號 ││││十│ ││ │三│ │志│(妨害名譽) │⒏│⒏│⒏│五│ ││ │ │ │賢│ │⒒│││天│ │├───┼─┼─┼─┼───────────────┼─┼─┼─┼─┼─┤│ 二八 │刑│辰│周│八九自三○六九號 ││││六│ ││ │三│ │志│(偽造文書) │⒐│⒐│⒐│天│ ││ │ │ │賢│ │⒖│││ │ │├───┼─┼─┼─┼───────────────┼─┼─┼─┼─┼─┤│ 二九 │刑│辰│周│八九訴一三九七號 ││││六│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⒐│⒐│⒐│天│ ││ │ │ │賢│ │⒖│││ │ │├───┼─┼─┼─┼───────────────┼─┼─┼─┼─┼─┤│ 三○ │刑│辰│周│八七易緝四五○號 ││││十│ ││ │三│ │志│(竊盜等) │⒐│⒑│⒑│一│ ││ │ │ │賢│ │⒛│⒊│⒊│天│ │├───┼─┼─┼─┼───────────────┼─┼─┼─┼─┼─┤│ 三一 │刑│辰│周│八七訴一七八一號 ││││七│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⒑│⒑│⒑│天│ ││ │ │ │賢│ │⒛│││ │ │├───┼─┼─┼─┼───────────────┼─┼─┼─┼─┼─┤│ 三二 │刑│辰│周│八九易三七七四號 ││││七│ ││ │三│ │志│(違反就業服務法) │⒑│⒑│⒑│天│ ││ │ │ │賢│ │⒛│││ │ │├───┼─┼─┼─┼───────────────┼─┼─┼─┼─┼─┤│ 三三 │刑│辰│周│八九訴一九九號 ││││四│ ││ │三│ │志│(強盜等) │⒑│⒑│⒑│天│ ││ │ │ │賢│ ││││ │ │├───┼─┼─┼─┼───────────────┼─┼─┼─┼─┼─┤│ 三四 │刑│辰│周│八九訴三一一號 ││││十│ ││ │三│ │志│(強盜) │⒒│⒒│⒒│四│ ││ │ │ │賢│ │⒑│││天│ │├───┼─┼─┼─┼───────────────┼─┼─┼─┼─┼─┤│ 三五 │刑│辰│周│八八附民六七九號 ││││十│ ││ │三│ │志│(強盜) │⒒│⒒│⒒│四│ ││ │ │ │賢│ │⒑│││天│ │├───┼─┼─┼─┼───────────────┼─┼─┼─┼─┼─┤│ 三六 │刑│辰│周│八九易一八九三號 ││││七│ ││ │三│ │志│(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⒑│⒑│⒑│天│ ││ │ │ │賢│ ││││ │ │├───┼─┼─┼─┼───────────────┼─┼─┼─┼─┼─┤│ 三七 │刑│辰│周│八九易三九九八號 ││││六│ ││ │三│ │志│(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⒑│⒑│⒑│天│ ││ │ │ │賢│ ││││ │ │├───┼─┼─┼─┼───────────────┼─┼─┼─┼─┼─┤│ 三八 │刑│辰│周│八九訴二三○號 ││││九│ ││ │三│ │志│(偽造文書) │⒒│⒒│⒒│天│ ││ │ │ │賢│ │⒘│││ │ │├───┼─┼─┼─┼───────────────┼─┼─┼─┼─┼─┤│ 三九 │刑│辰│周│八六易八一四五號 ││││十│ ││ │三│ │志│(詐欺等) │⒈│⒈│⒉│天│ ││ │ │ │賢│ │⒖││⒈│ │ │├───┼─┼─┼─┼───────────────┼─┼─┼─┼─┼─┤│ 四十 │刑│辰│周│八八自一三九號 ││││四│ ││ │三│ │志│(詐欺) │⒓│⒉│⒉│十│ ││ │ │ │賢│ │⒑│⒑│⒕│二│ ││ │ │ │ │ │ │ │ │天│ │├───┼─┼─┼─┼───────────────┼─┼─┼─┼─┼─┤│ 四一 │刑│辰│周│八八易二三八號 ││││六│ ││ │三│ │志│(侵占等) │⒈│⒉│⒉│天│ ││ │ │ │賢│ ││⒑│⒕│ │ │├───┼─┼─┼─┼───────────────┼─┼─┼─┼─┼─┤│ 四二 │刑│辰│周│八八年自緝二○號 ││││十│ ││ │三│ │志│(侵占) │⒈│⒈│⒉│一│ ││ │ │ │賢│ │⒕││⒉│天│ │├───┼─┼─┼─┼───────────────┼─┼─┼─┼─┼─┤│ 四三 │刑│辰│周│八八年易一八七七號 ││││十│ ││ │三│ │志│(竊盜) │⒈│⒈│⒉│一│ ││ │ │ │賢│ │⒖││⒉│天│ │├───┼─┼─┼─┼───────────────┼─┼─┼─┼─┼─┤│ 四四 │刑│辰│周│八八年易四三二○號 ││││九│ ││ │三│ │志│(詐欺) │⒈│⒉│⒉│天│ ││ │ │ │賢│ ││⒕│⒗│ │ │├───┼─┼─┼─┼───────────────┼─┼─┼─┼─┼─┤│ 四五 │刑│辰│周│八八年易四五四一號 ││││二│ ││ │三│ │志│(竊盜) │⒓│⒈│⒉│十│ ││ │ │ │賢│ │││⒉│六│ ││ │ │ │ │ │ │ │ │天│ │├───┼─┼─┼─┼───────────────┼─┼─┼─┼─┼─┤│ 四六 │刑│辰│周│八八年易四六三二號 ││││三│ ││ │三│ │志│(侵占) │⒓│⒉│⒉│十│ ││ │ │ │賢│ │⒘│⒑│⒕│七│ ││ │ │ │ │ │ │ │ │天│ │├───┼─┼─┼─┼───────────────┼─┼─┼─┼─┼─┤│ 四七 │刑│辰│周│八八年易四八六九號 ││││三│ ││ │三│ │志│(賭博) │⒓│⒉│⒉│十│ ││ │ │ │賢│ ││⒑│⒕│四│ ││ │ │ │ │ │ │ │ │天│ │├───┼─┼─┼─┼───────────────┼─┼─┼─┼─┼─┤│ 四八 │刑│辰│周│八八年訴六九四號 ││││二│ ││ │三│ │志│(違反藥事法) │⒓│⒉│⒉│十│ ││ │ │ │賢│ ││⒕│⒘│九│ ││ │ │ │ │ │ │ │ │天│ │├───┼─┼─┼─┼───────────────┼─┼─┼─┼─┼─┤│ 四九 │刑│辰│周│八八年訴二一七八號 ││││三│ ││ │三│ │志│(妨害公務等) │⒓│⒉│⒉│十│ ││ │ │ │賢│ ││⒕│⒘│六│ ││ │ │ │ │ │ │ │ │天│ │├───┼─┼─┼─┼───────────────┼─┼─┼─┼─┼─┤│ 五十 │刑│辰│周│八八年訴二三四六號 ││││八│ ││ │三│ │志│(重利) │⒈│⒉│⒉│天│ ││ │ │ │賢│ ││⒕│⒗│ │ │├───┼─┼─┼─┼───────────────┼─┼─┼─┼─┼─┤│ 五一 │刑│辰│周│八九年易一八○號 ││││八│ ││ │三│ │志│(妨害自由) │⒈│⒉│⒉│天│ ││ │ │ │賢│ ││⒕│⒗│ │ │├───┼─┼─┼─┼───────────────┼─┼─┼─┼─┼─┤│ 五二 │刑│辰│周│八七年訴一九三二號 ││││四│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⒓│⒊│⒊│十│ ││ │ │ │賢│ ││⒕│⒛│九│ ││ │ │ │ │ │ │ │ │天│ │├───┼─┼─┼─┼───────────────┼─┼─┼─┼─┼─┤│ 五三 │刑│辰│周│八七年易三八○七號 ││││二│ ││ │三│ │志│(妨害自由) │⒉│⒊│⒊│十│ ││ │ │ │賢│ │⒊│⒕│⒛│五│ ││ │ │ │ │ │ │ │ │天│ │├───┼─┼─┼─┼───────────────┼─┼─┼─┼─┼─┤│ 五四 │刑│辰│周│八八年訴一八七四號 ││││十│ ││ │三│ │志│(偽造文書) │⒉│⒊│⒊│一│ ││ │ │ │賢│ ││⒕│⒛│天│ │├───┼─┼─┼─┼───────────────┼─┼─┼─┼─┼─┤│ 五五 │刑│辰│周│八八年訴一二三八號 ││││二│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⒋│⒌│⒌│天│ ││ │ │ │賢│ ││⒉│⒋│ │ │├───┼─┼─┼─┼───────────────┼─┼─┼─┼─┼─┤│ 五六 │刑│辰│周│八七年易七四號 ││││二│ ││ │三│ │志│(詐欺) │⒋│⒌│⒌│天│ ││ │ │ │賢│ ││⒉│⒋│ │ │├───┼─┼─┼─┼───────────────┼─┼─┼─┼─┼─┤│ 五七 │刑│辰│周│八八年訴七九一號 ││││三│ ││ │三│ │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⒍│⒍│⒍│天│ ││ │ │ │賢│ │⒐│⒕│⒖│ │ │├───┼─┼─┼─┼───────────────┼─┼─┼─┼─┼─┤│ 五八 │刑│辰│周│八七年訴二三七二號 ││││三│ ││ │三│ │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⒍│⒍│⒍│天│ ││ │ │ │賢│ │⒐│⒕│⒖│ │ │├───┼─┼─┼─┼───────────────┼─┼─┼─┼─┼─┤│ 五九 │刑│辰│周│八九年易緝一二八號 ││││四│ ││ │三│ │志│(詐欺) │⒍│⒎│⒎│天│ ││ │ │ │賢│ ││⒎│⒎│ │ │├───┼─┼─┼─┼───────────────┼─┼─┼─┼─┼─┤│ 六○ │刑│辰│周│八九年自三○號 ││││七│ ││ │三│ │志│(詐欺) │⒎│⒎│⒎│天│ ││ │ │ │賢│ │⒓│││ │ │├───┼─┼─┼─┼───────────────┼─┼─┼─┼─┼─┤│ 六一 │刑│辰│周│八九年自五八號 ││││二│ ││ │三│ │志│(詐欺) │⒍│⒎│⒎│十│ ││ │ │ │賢│ ││││四│ ││ │ │ │ │ │ │ │ │天│ │├───┼─┼─┼─┼───────────────┼─┼─┼─┼─┼─┤│ 六二 │刑│辰│周│八七年自緝一四號 ││││七│ ││ │三│ │志│(詐欺等) │⒎│⒎│⒎│天│ ││ │ │ │賢│ │⒚│││ │ │├───┼─┼─┼─┼───────────────┼─┼─┼─┼─┼─┤│ 六三 │刑│辰│周│八九年易一八五六號 ││││五│ ││ │三│ │志│(賭博) │⒍│⒎│⒎│天│ ││ │ │ │賢│ ││⒋│⒋│ │ │├───┼─┼─┼─┼───────────────┼─┼─┼─┼─┼─┤│ 六四 │刑│辰│周│八九年易二二○○號 ││││五│ ││ │三│ │志│(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⒍│⒎│⒎│天│ ││ │ │ │賢│ ││⒎│⒎│ │ │├───┼─┼─┼─┼───────────────┼─┼─┼─┼─┼─┤│ 六五 │刑│辰│周│八七年訴二○五五號 ││││五│ ││ │三│ │志│(偽造文書等) │⒍│⒎│⒎│天│ ││ │ │ │賢│ ││⒋│⒋│ │ │├───┼─┼─┼─┼───────────────┼─┼─┼─┼─┼─┤│ 六六 │刑│辰│周│八九年易二一六一號 ││││十│ ││ │三│ │志│(妨害名譽) │⒍│⒎│⒎│三│ ││ │ │ │賢│ │⒗│⒌│⒎│天│ │├───┼─┼─┼─┼───────────────┼─┼─┼─┼─┼─┤│ 六七 │刑│辰│周│八八年易五三三五號 ││││八│ ││ │三│ │志│(詐欺) │⒍│⒎│⒎│天│ ││ │ │ │賢│ ││⒌│⒎│ │ │├───┼─┼─┼─┼───────────────┼─┼─┼─┼─┼─┤│ 六八 │刑│辰│周│八九年易一二六一號 ││││八│ ││ │三│ │志│(恐嚇) │⒍│⒎│⒎│天│ ││ │ │ │賢│ ││⒌│⒎│ │ │├───┼─┼─┼─┼───────────────┼─┼─┼─┼─┼─┤│ 六九 │刑│辰│周│八八年自一五九號 ││││六│ ││ │三│ │志│(詐欺) │⒍│⒎│⒎│天│ ││ │ │ │賢│ ││⒌│⒎│ │ │├───┼─┼─┼─┼───────────────┼─┼─┼─┼─┼─┤│ 七○ │刑│辰│周│八九年易緝一四四號 ││││十│ ││ │三│ │志│(詐欺) │⒍│⒎│⒎│一│ ││ │ │ │賢│ ││⒘││天│ │├───┼─┼─┼─┼───────────────┼─┼─┼─┼─┼─┤│ 七一 │刑│辰│周│八九年易一三九○號 ││││十│ ││ │三│ │志│(傷害) │⒍│⒎│⒎│四│ ││ │ │ │賢│ ││⒘││天│ │├───┼─┼─┼─┼───────────────┼─┼─┼─┼─┼─┤│ 七二 │刑│辰│周│八八年訴二五○二號 ││││八│ ││ │三│ │志│(重利) │⒎│⒎│⒎│天│ ││ │ │ │賢│ │⒌│⒘││ │ │├───┼─┼─┼─┼───────────────┼─┼─┼─┼─┼─┤│ 七三 │刑│辰│周│八九年自三○號 ││││三│ ││ │三│ │志│(詐欺) │⒎│⒎│⒎│天│ ││ │ │ │賢│ │⒓│⒘││ │ │├───┼─┼─┼─┼───────────────┼─┼─┼─┼─┼─┤│ 七四 │刑│辰│周│八七年易一七五二號 ││││十│ ││ │三│ │志│(偽造文書) │⒍│⒎│⒎│三│ ││ │ │ │賢│ ││⒘││天│ │├───┼─┼─┼─┼───────────────┼─┼─┼─┼─┼─┤│ 七五 │刑│辰│周│八九年訴一二九號 ││││二│ ││ │三│ │志│(偽造文書) │⒍│⒎│⒎│十│ ││ │ │ │賢│ ││││天│ │├───┼─┼─┼─┼───────────────┼─┼─┼─┼─┼─┤│ 七六 │刑│辰│周│八八年易四一三九號 ││││十│ ││ │三│ │志│(詐欺) │⒍│⒎│⒎│八│ ││ │ │ │賢│ ││││天│ │├───┼─┼─┼─┼───────────────┼─┼─┼─┼─┼─┤│ 七七 │刑│辰│周│八八年易五四四三號 ││││十│ ││ │三│ │志│(妨害公務) │⒓│⒈│⒈│二│ ││ │ │ │賢│ │⒛│⒐│⒐│天│ │├───┼─┼─┼─┼───────────────┼─┼─┼─┼─┼─┤│ 七八 │刑│辰│周│八八年訴二○五五號 ││││八│ ││ │三│ │志│(偽造文書等) │⒓│⒈│⒈│天│ ││ │ │ │賢│ ││⒌│⒌│ │ │├───┼─┼─┼─┼───────────────┼─┼─┼─┼─┼─┤│ 七九 │刑│辰│周│八八年訴二二九二號 ││││十│ ││ │三│ │志│(重利) │⒓│⒈│⒈│天│ ││ │ │ │賢│ ││⒑│⒑│ │ │├───┼─┼─┼─┼───────────────┼─┼─┼─┼─┼─┤│ 八○ │刑│辰│周│八九年易二四三一號 ││││十│ ││ │三│ │志│(竊盜) │⒓│⒈│⒈│天│ ││ │ │ │賢│ │⒛│⒌│⒌│ │ │├───┼─┼─┼─┼───────────────┼─┼─┼─┼─┼─┤│ 八一 │刑│辰│周│八九年易三三二九號 ││││六│ ││ │三│ │志│(竊盜) │⒓│⒈│⒈│天│ ││ │ │ │賢│ ││⒐│⒐│ │ │├───┼─┼─┼─┼───────────────┼─┼─┼─┼─┼─┤│ 八二 │刑│辰│周│八九年附民六九一號 ││││八│ ││ │三│ │志│(傷害) │⒓│⒈│⒈│天│ ││ │ │ │賢│ ││⒌│⒌│ │ │├───┼─┼─┼─┼───────────────┼─┼─┼─┼─┼─┤│ 八三 │刑│辰│周│八九年訴一五四六號 ││││八│ ││ │三│ │志│(偽造文書) │⒓│⒈│⒈│天│ ││ │ │ │賢│ ││⒌│⒌│ │ │├───┼─┼─┼─┼───────────────┼─┼─┼─┼─┼─┤│ 八四 │刑│辰│周│八九年訴二三五二號 ││││十│ ││ │三│ │志│(妨害風化) │⒓│⒈│⒈│一│ ││ │ │ │賢│ ││⒑│⒑│天│ │├───┼─┼─┼─┼───────────────┼─┼─┼─┼─┼─┤│ 八五 │刑│辰│周│八九年訴二八七○號 ││││六│ ││ │三│ │志│(搶奪) │⒓│⒈│⒈│天│ ││ │ │ │賢│ ││⒐│⒐│ │ │├───┼─┼─┼─┼───────────────┼─┼─┼─┼─┼─┤│ 八六 │刑│辰│周│八九年訴緝九號 ││││七│ ││ │三│ │志│(強姦) │⒓│⒈│⒈│天│ ││ │ │ │賢│ ││⒑│⒑│ │ │├───┼─┼─┼─┼───────────────┼─┼─┼─┼─┼─┤│ 八七 │刑│辰│周│八九年自四九六號 ││││六│ ││ │三│ │志│(詐欺) │⒋│⒋│⒋│天│ ││ │ │ │賢│ │⒛│││ │ │├───┼─┼─┼─┼───────────────┼─┼─┼─┼─┼─┤│ 八八 │刑│辰│周│八九年易二九八九號 ││││六│ ││ │三│ │志│(違反就業服務法) │⒋│⒋│⒋│天│ ││ │ │ │賢│ │⒒│⒚│⒚│ │ │├───┼─┼─┼─┼───────────────┼─┼─┼─┼─┼─┤│ 八九 │刑│辰│周│八九年訴五三四○號 ││││六│ ││ │三│ │志│(傷害等) │⒋│⒋│⒋│天│ ││ │ │ │賢│ │⒒│⒚│⒚│ │ │├───┼─┼─┼─┼───────────────┼─┼─┼─┼─┼─┤│ 九十 │刑│辰│周│八九年訴二九八六號 ││││七│ ││ │三│ │志│(強盜等) │⒋│⒋│⒋│天│ ││ │ │ │賢│ │⒑│⒚│⒚│ │ │├───┼─┼─┼─┼───────────────┼─┼─┼─┼─┼─┤│ 九一 │刑│辰│周│八九年訴一四七號 ││││八│ ││ │三│ │志│(妨害性自主罪) │⒉│⒊│⒊│天│ ││ │ │ │賢│ ││⒓│⒓│ │ │├───┼─┼─┼─┼───────────────┼─┼─┼─┼─┼─┤│ 九二 │刑│辰│周│八九年易四九○三號 ││││九│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⒉│⒊│⒊│天│ ││ │ │ │賢│ ││⒓│⒓│ │ │├───┼─┼─┼─┼───────────────┼─┼─┼─┼─┼─┤│ 九三 │刑│辰│周│八九年訴三○二六號 ││││十│ ││ │三│ │志│(重利) │⒉│⒊│⒊│九│ ││ │ │ │賢│ ││││天│ │├───┼─┼─┼─┼───────────────┼─┼─┼─┼─┼─┤│ 九四 │刑│辰│周│八九年易八二五號 ││││十│ ││ │三│ │志│(偽造文書) │⒋│⒌│⒌│五│ ││ │ │ │賢│ ││⒙│⒙│天│ │├───┼─┼─┼─┼───────────────┼─┼─┼─┼─┼─┤│ 九五 │刑│辰│周│八九年易五○九二號 ││││十│ ││ │三│ │志│(傷害) │⒋│⒌│⒌│三│ ││ │ │ │賢│ │⒛│⒐│⒐│天│ │├───┼─┼─┼─┼───────────────┼─┼─┼─┼─┼─┤│ 九六 │刑│辰│周│八九年訴三一○號 ││││十│ ││ │三│ │志│(盜匪等) │⒌│⒌│⒌│天│ ││ │ │ │賢│ │⒋│⒙│⒙│ │ │├───┼─┼─┼─┼───────────────┼─┼─┼─┼─┼─┤│ 九七 │刑│辰│周│八九年訴五○六號 ││││十│ ││ │三│ │志│(妨害性自主罪等) │⒋│⒌│⒌│五│ ││ │ │ │賢│ ││⒙│⒙│天│ │├───┼─┼─┼─┼───────────────┼─┼─┼─┼─┼─┤│ 九八 │刑│辰│周│八九年訴五八○號 ││││十│ ││ │三│ │志│(違反稅捐稽徵等) │⒋│⒌│⒌│五│ ││ │ │ │賢│ ││⒙│⒙│天│ │├───┼─┼─┼─┼───────────────┼─┼─┼─┼─┼─┤│ 九九 │刑│辰│周│九十年交訴三二號 ││││六│ ││ │三│ │志│(公共危險等) │⒋│⒌│⒌│天│ ││ │ │ │賢│ ││⒉│⒉│ │ │├───┼─┼─┼─┼───────────────┼─┼─┼─┼─┼─┤│一○○│刑│辰│周│九十年易五六八號 ││││十│ ││ │三│ │志│(竊盜) │⒋│⒌│⒌│五│ ││ │ │ │賢│ ││⒙│⒙│天│ │├───┼─┼─┼─┼───────────────┼─┼─┼─┼─┼─┤│一○一│刑│辰│周│八七年訴一八四四號 ││││二│ ││ │三│ │志│(偽造有價證券) │⒌│⒍│⒍│十│ ││ │ │ │賢│ │⒊│⒌│⒌│三│ ││ │ │ │ │ │ │ │ │天│ │├───┼─┼─┼─┼───────────────┼─┼─┼─┼─┼─┤│一○二│刑│辰│周│八八年自四二五號 ││││十│ ││ │三│ │志│(傷害) │⒌│⒍│⒍│二│ ││ │ │ │賢│ │⒙│⒌│⒌│天│ │├───┼─┼─┼─┼───────────────┼─┼─┼─┼─┼─┤│一○三│刑│辰│周│八八年易五二七六號 ││││十│ ││ │三│ │志│(詐欺) │⒌│⒍│⒍│二│ ││ │ │ │賢│ │⒙│⒌│⒌│天│ │├───┼─┼─┼─┼───────────────┼─┼─┼─┼─┼─┤│一○四│刑│辰│周│八八年訴二○八號 ││││三│ ││ │三│ │志│(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⒌│⒍│⒍│十│ ││ │ │ │賢│ │⒒│││一│ ││ │ │ │ │ │ │ │ │天│ │├───┼─┼─┼─┼───────────────┼─┼─┼─┼─┼─┤│一○五│刑│辰│周│八八年訴一○八九號 ││││二│ ││ │三│ │志│(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⒌│⒍│⒍│十│ ││ │ │ │賢│ │⒗│││八│ ││ │ │ │ │ │ │ │ │天│ │├───┼─┼─┼─┼───────────────┼─┼─┼─┼─┼─┤│一○六│刑│辰│周│八九年訴四五○號 ││││六│ ││ │三│ │志│(妨害性自由) │⒍│⒍│⒍│天│ ││ │ │ │賢│ │⒖│││ │ │├───┼─┼─┼─┼───────────────┼─┼─┼─┼─┼─┤│一○七│刑│辰│周│八九年訴六三一號 ││││二│ ││ │三│ │志│(偽造文書) │⒋│⒍│⒍│十│ ││ │ │ │賢│ ││⒌│⒌│六│ ││ │ │ │ │ │ │ │ │天│ │├───┼─┼─┼─┼───────────────┼─┼─┼─┼─┼─┤│一○八│刑│辰│周│八九訴二四二六號 ││││十│ ││ │三│ │志│(搶奪) │⒌│⒍│⒍│二│ ││ │ │ │賢│ │⒙│⒌│⒌│天│ │├───┼─┼─┼─┼───────────────┼─┼─┼─┼─┼─┤│一○九│刑│辰│周│八九年訴二八一九號 ││││二│ ││ │三│ │志│(妨害風化) │⒋│⒍│⒍│十│ ││ │ │ │賢│ ││⒌│⒌│六│ ││ │ │ │ │ │ │ │ │天│ │├───┼─┼─┼─┼───────────────┼─┼─┼─┼─┼─┤│一一○│刑│辰│周│九○交聲一二一號 ││││三│ ││ │三│ │志│(聲明異議) │⒌│⒍│⒍│十│ ││ │ │ │賢│ │⒍│││四│ ││ │ │ │ │ │ │ │ │天│ │├───┼─┼─┼─┼───────────────┼─┼─┼─┼─┼─┤│一一一│刑│辰│周│九○交聲一三一號 ││││十│ ││ │三│ │志│(聲明異議) │⒍│⒍│⒍│一│ ││ │ │ │賢│ │⒍│││天│ │├───┼─┼─┼─┼───────────────┼─┼─┼─┼─┼─┤│一一二│刑│辰│周│九○年易八五五號 ││││十│ ││ │三│ │志│(傷害) │⒌│⒍│⒍│七│ ││ │ │ │賢│ │⒒│⒌│⒌│天│ │├───┼─┼─┼─┼───────────────┼─┼─┼─┼─┼─┤│一一三│刑│辰│周│九○年易九一六號 ││││十│ ││ │三│ │志│(竊盜) │⒌│⒍│⒍│二│ ││ │ │ │賢│ │⒙│⒌│⒌│天│ │├───┼─┼─┼─┼───────────────┼─┼─┼─┼─┼─┤│一一四│刑│辰│周│九○年易一七八四號 ││││四│ ││ │三│ │志│(傷害) │⒍│⒍│⒍│天│ ││ │ │ │賢│ │⒖│││ │ │├───┼─┼─┼─┼───────────────┼─┼─┼─┼─┼─┤│一一五│刑│辰│周│九○年訴三四二號 ││││十│ ││ │三│ │志│(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⒍│⒍│⒍│三│ ││ │ │ │賢│ │⒍│││天│ │├───┼─┼─┼─┼───────────────┼─┼─┼─┼─┼─┤│一一六│刑│辰│周│八九年訴一六二六號 ││││二│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⒌│⒍│⒍│十│ ││ │ │ │賢│ ││││八│ ││ │ │ │ │ │ │ │ │天│ │├───┼─┼─┼─┼───────────────┼─┼─┼─┼─┼─┤│一一七│刑│辰│周│八八年易二一九號 ││││三│ ││ │三│ │志│(詐欺) │⒌│⒍│⒍│十│ ││ │ │ │賢│ │⒒│││四│ ││ │ │ │ │ │ │ │ │天│ │├───┼─┼─┼─┼───────────────┼─┼─┼─┼─┼─┤│一一八│刑│辰│周│八七年自三八六號 ││││三│ ││ │三│ │志│(偽造文書) │⒌│⒎│⒎│十│ ││ │ │ │賢│ ││⒘│⒘│三│ ││ │ │ │ │ │ │ │ │天│ │├───┼─┼─┼─┼───────────────┼─┼─┼─┼─┼─┤│一一九│刑│辰│周│八九年訴一二六七號 ││││四│ ││ │三│ │志│(公共危險) │⒌│⒎│⒎│十│ ││ │ │ │賢│ │⒗│⒘│⒘│三│ ││ │ │ │ │ │ │ │ │天│ │├───┼─┼─┼─┼───────────────┼─┼─┼─┼─┼─┤│一二○│刑│辰│周│九○年易二一一四號 ││││八│ ││ │三│ │志│(竊盜) │⒍│⒎│⒎│天│ ││ │ │ │賢│ ││⒒│⒒│ │ │├───┼─┼─┼─┼───────────────┼─┼─┼─┼─┼─┤│一二一│刑│辰│周│九○年易一九八六號 ││││八│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⒍│⒎│⒎│天│ ││ │ │ │賢│ ││⒒│⒒│ │ │├───┼─┼─┼─┼───────────────┼─┼─┼─┼─┼─┤│一二二│刑│辰│周│九○年易二○九三號 ││││八│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⒍│⒎│⒎│天│ ││ │ │ │賢│ ││⒒│⒒│ │ │├───┼─┼─┼─┼───────────────┼─┼─┼─┼─┼─┤│一二三│刑│辰│周│九○年易一九四二號 ││││八│ ││ │三│ │志│(違反勞動基準法) │⒍│⒎│⒎│天│ ││ │ │ │賢│ ││⒒│⒒│ │ │├───┼─┼─┼─┼───────────────┼─┼─┼─┼─┼─┤│一二四│刑│辰│周│八八年易五○二○號 ││││八│ ││ │三│ │志│(詐欺) │⒍│⒎│⒎│天│ ││ │ │ │賢│ ││⒒│⒒│ │ │├───┼─┼─┼─┼───────────────┼─┼─┼─┼─┼─┤│一二五│刑│辰│周│九○年訴一二九四號 ││││八│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⒍│⒎│⒎│天│ ││ │ │ │賢│ ││⒒│⒒│ │ │├───┼─┼─┼─┼───────────────┼─┼─┼─┼─┼─┤│一二六│刑│辰│周│九○年訴一一七二號 ││││八│ ││ │三│ │志│(偽造文書) │⒍│⒎│⒎│天│ ││ │ │ │賢│ ││⒒│⒒│ │ │├───┼─┼─┼─┼───────────────┼─┼─┼─┼─┼─┤│一二七│刑│辰│周│八八年自五七二號 ││││九│ ││ │三│ │志│(詐欺) │⒍│⒎│⒎│天│ ││ │ │ │賢│ ││⒒│⒒│ │ │├───┼─┼─┼─┼───────────────┼─┼─┼─┼─┼─┤│一二八│刑│辰│周│九○年易二二六三號 ││││十│ ││ │三│ │志│(詐欺) │⒏│⒏│⒏│天│ ││ │ │ │賢│ │⒘│││ │ │├───┼─┼─┼─┼───────────────┼─┼─┼─┼─┼─┤│一二九│刑│辰│周│九○年易二○九二號 ││││六│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⒎│⒏│⒏│天│ ││ │ │ │賢│ ││⒍│⒍│ │ │├───┼─┼─┼─┼───────────────┼─┼─┼─┼─┼─┤│一三○│刑│辰│周│九○年易二一八○號 ││││六│ ││ │三│ │志│(誣告) │⒎│⒏│⒏│天│ ││ │ │ │賢│ ││⒉│⒉│ │ │├───┼─┼─┼─┼───────────────┼─┼─┼─┼─┼─┤│一三一│刑│辰│周│九○年易二三○三號 ││││九│ ││ │三│ │志│(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⒎│⒏│⒏│天│ ││ │ │ │賢│ │⒛│⒉│⒉│ │ │├───┼─┼─┼─┼───────────────┼─┼─┼─┼─┼─┤│一三二│刑│辰│周│九○年易二四八八號 ││││七│ ││ │三│ │志│(違反勞動基準法) │⒎│⒏│⒏│天│ ││ │ │ │賢│ ││⒍│⒍│ │ │├───┼─┼─┼─┼───────────────┼─┼─┼─┼─┼─┤│一三三│刑│辰│周│九○年易二六三三號 ││││七│ ││ │三│ │志│(竊盜) │⒏│⒏│⒏│天│ ││ │ │ │賢│ ││││ │ │├───┼─┼─┼─┼───────────────┼─┼─┼─┼─┼─┤│一三四│刑│辰│周│九○年易二六五九號 ││││八│ ││ │三│ │志│(賭博) │⒏│⒏│⒏│天│ ││ │ │ │賢│ ││││ │ │├───┼─┼─┼─┼───────────────┼─┼─┼─┼─┼─┤│一三五│刑│辰│周│八九年易四○二六號 ││││十│ ││ │三│ │志│(偽造文書) │⒎│⒏│⒏│九│ ││ │ │ │賢│ │⒍│⒉│⒉│天│ │├───┼─┼─┼─┼───────────────┼─┼─┼─┼─┼─┤│一三六│刑│辰│周│八八年訴緝一四四號 ││││十│ ││ │三│ │志│(違反藥事法) │⒎│⒏│⒏│八│ ││ │ │ │賢│ │⒙│⒔│⒔│天│ │├───┼─┼─┼─┼───────────────┼─┼─┼─┼─┼─┤│一三七│刑│辰│周│九○年交易三四二號 ││││九│ ││ │三│ │志│(業務過失傷害) │⒎│⒏│⒏│天│ ││ │ │ │賢│ ││⒔│⒔│ │ │├───┼─┼─┼─┼───────────────┼─┼─┼─┼─┼─┤│一三八│刑│辰│周│九○年自緝二八號 ││││十│ ││ │三│ │志│(詐欺) │⒎│⒏│⒏│九│ ││ │ │ │賢│ │⒍│⒉│⒉│天│ │├───┼─┼─┼─┼───────────────┼─┼─┼─┼─┼─┤│一三九│刑│辰│周│九○年易六八七號 ││││十│ ││ │三│ │志│(傷害等) │⒎│⒏│⒏│天│ ││ │ │ │賢│ ││⒍│⒍│ │ │├───┼─┼─┼─┼───────────────┼─┼─┼─┼─┼─┤│一四○│刑│辰│周│九○年易一八○六號 ││││十│ ││ │三│ │志│(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⒎│⒏│⒏│天│ ││ │ │ │賢│ ││⒔│⒔│ │ │├───┼─┼─┼─┼───────────────┼─┼─┼─┼─┼─┤│一四一│刑│辰│周│九○年易緝一○一號 ││││十│ ││ │三│ │志│(詐欺) │⒎│⒏│⒏│九│ ││ │ │ │賢│ │⒍│⒉│⒉│天│ │├───┼─┼─┼─┼───────────────┼─┼─┼─┼─┼─┤│一四二│刑│辰│周│九○年訴四三號 ││││四│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⒎│⒏│⒏│天│ ││ │ │ │賢│ ││⒉│⒉│ │ │├───┼─┼─┼─┼───────────────┼─┼─┼─┼─┼─┤│一四三│刑│辰│周│九○年訴八六號 ││││七│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⒎│⒏│⒏│天│ ││ │ │ │賢│ ││⒉│⒉│ │ │├───┼─┼─┼─┼───────────────┼─┼─┼─┼─┼─┤│一四四│刑│辰│周│九○年訴五六三號 ││││九│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⒎│⒏│⒏│天│ ││ │ │ │賢│ ││⒔│⒔│ │ │├───┼─┼─┼─┼───────────────┼─┼─┼─┼─┼─┤│一四五│刑│辰│周│八九年訴一○九六號 ││││四│ ││ │三│ │志│(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⒍│⒐│⒐│十│ ││ │ │ │賢│ ││⒑│⒑│九│ ││ │ │ │ │ │ │ │ │天│ │├───┼─┼─┼─┼───────────────┼─┼─┼─┼─┼─┤│一四六│刑│辰│周│八九年訴九○號 ││││十│ ││ │三│ │志│(妨害性自主罪)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四七│刑│辰│周│八九年訴三○二一號 ││││十│ ││ │三│ │志│(偽造文書等) │⒐│⒑│⒑│七│ ││ │ │ │賢│ ││⒚│⒚│天│ │├───┼─┼─┼─┼───────────────┼─┼─┼─┼─┼─┤│一四八│刑│辰│周│九○年交易字第五九二號 ││││五│ ││ │三│ │志│(過失傷害) │⒑│⒑│⒑│天│ ││ │ │ │賢│ │⒘│││ │ │├───┼─┼─┼─┼───────────────┼─┼─┼─┼─┼─┤│一四九│刑│辰│周│九○年交易六○九號 ││││十│ ││ │三│ │志│(過失致死)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五○│刑│辰│周│九○年交訴九五號 ││││十│ ││ │三│ │志│(公共危險等)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五一│刑│辰│周│九○年交訴一四三號 ││││十│ ││ │三│ │志│(公共危險等)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五二│刑│辰│周│九○年自三四八號 ││││十│ ││ │三│ │志│(偽造文書等)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五三│刑│辰│周│九○年易二一六五號 ││││十│ ││ │三│ │志│(偽造文書)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五四│刑│辰│周│九○年易二七二四號 ││││十│ ││ │三│ │志│(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五五│刑│辰│周│九○年易二九○○號 ││││十│ ││ │三│ │志│(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五六│刑│辰│周│九○年易二九三三號 ││││十│ ││ │三│ │志│(業務侵占) │⒐│⒑│⒑│五│ ││ │ │ │賢│ ││⒚│⒚│天│ │├───┼─┼─┼─┼───────────────┼─┼─┼─┼─┼─┤│一五七│刑│辰│周│九○年易三○三八號 ││││五│ ││ │三│ │志│(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⒑│⒑│⒑│天│ ││ │ │ │賢│ │⒘│││ │ │├───┼─┼─┼─┼───────────────┼─┼─┼─┼─┼─┤│一五八│刑│辰│周│九○年易三○八○號 ││││十│ ││ │三│ │志│(毀棄損害)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五九│刑│辰│周│九○年易三一三八號 ││││十│ ││ │三│ │志│(竊盜)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六○│刑│辰│周│九○年易三二八七號 ││││十│ ││ │三│ │志│(竊盜)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六一│刑│辰│周│九○年易三三二六號 ││││十│ ││ │三│ │志│(賭博等)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六二│刑│辰│周│九○年易三四二四號 ││││十│ ││ │三│ │志│(業務侵占)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六三│刑│辰│周│九○年易緝一七六號 ││││十│ ││ │三│ │志│(侵占)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六四│刑│辰│周│九○年訴一四○○號 ││││二│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⒐│⒑│⒑│十│ ││ │ │ │賢│ │⒕│⒚│⒚│三│ ││ │ │ │ │ │ │ │ │天│ │├───┼─┼─┼─┼───────────────┼─┼─┼─┼─┼─┤│一六五│刑│辰│周│九○年訴一八三八號 ││││十│ ││ │三│ │志│(妨害公務) │⒐│⒑│⒑│五│ ││ │ │ │賢│ ││⒚│⒚│天│ │├───┼─┼─┼─┼───────────────┼─┼─┼─┼─┼─┤│一六六│刑│辰│周│九○年訴一八四一號 ││││十│ ││ │三│ │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六七│刑│辰│周│九○年訴一八六○號 ││││十│ ││ │三│ │志│(違反懲治走私條例)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六八│刑│辰│周│九○年訴緝一一八號 ││││十│ ││ │三│ │志│(偽造文書) │⒐│⒑│⒑│三│ ││ │ │ │賢│ ││⒚│⒚│天│ │├───┼─┼─┼─┼───────────────┼─┼─┼─┼─┼─┤│一六九│刑│辰│周│九○年易三○一二號 ││││十│ ││ │三│ │志│(賭博) │⒑│⒒│⒒│三│ ││ │ │ │賢│ │⒘│⒌│⒌│天│ │├───┼─┼─┼─┼───────────────┼─┼─┼─┼─┼─┤│一七○│刑│辰│周│八九年訴二九二八號 ││││二│ ││ │三│ │志│(偽造文書) │⒑│⒒│⒒│天│ ││ │ │ │賢│ ││⒉│⒉│ │ │├───┼─┼─┼─┼───────────────┼─┼─┼─┼─┼─┤│一七一│刑│辰│周│八九年易三五四九號 ││││十│ ││ │三│ │志│(詐欺) │⒑│⒒│⒒│五│ ││ │ │ │賢│ ││⒛│⒛│天│ │├───┼─┼─┼─┼───────────────┼─┼─┼─┼─┼─┤│一七二│高│揚│周│九○年雄小一九九七號 ││││三│ ││ │雄│ │志│(清償消費款) │⒒│⒒│⒒│天│ ││ │簡│ │賢│ │⒕│⒚│⒚│ │ ││ │易│ │ │ │ │ │ │ │ │├───┼─┼─┼─┼───────────────┼─┼─┼─┼─┼─┤│一七三│高│揚│周│九○年雄簡二二○一號 ││││三│ ││ │雄│ │志│(遷讓房屋) │⒒│⒒│⒒│天│ ││ │簡│ │賢│ ││││ │ ││ │易│ │ │ │ │ │ │ │ │├───┼─┼─┼─┼───────────────┼─┼─┼─┼─┼─┤│一七四│高│揚│周│九○年雄簡一二四五號 ││││十│ ││ │雄│ │志│(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⒋│⒋│⒋│九│ ││ │簡│ │賢│ │⒉│││天│ ││ │易│ │ │ │ │ │ │ │ │├───┼─┼─┼─┼───────────────┼─┼─┼─┼─┼─┤│一七五│高│揚│周│九○年雄簡二九八五號 ││││十│ ││ │雄│ │志│(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⒋│⒋│⒋│八│ ││ │簡│ │賢│ │⒊│││天│ ││ │易│ │ │ │ │ │ │ │ │├───┼─┼─┼─┼───────────────┼─┼─┼─┼─┼─┤│一七六│高│揚│周│九○年雄簡三○七六號 ││││十│ ││ │雄│ │志│(退讓房屋) │⒋│⒋│⒋│七│ ││ │簡│ │賢│ │⒋│││天│ ││ │易│ │ │ │ │ │ │ │ │├───┼─┼─┼─┼───────────────┼─┼─┼─┼─┼─┤│一七七│高│揚│周│九一年雄勞簡一號 ││││十│ ││ │雄│ │志│(給付薪資) │⒋│⒋│⒋│八│ ││ │簡│ │賢│ │⒊│││天│ ││ │易│ │ │ │ │ │ │ │ │├───┼─┼─┼─┼───────────────┼─┼─┼─┼─┼─┤│一七八│高│揚│周│九○年雄簡二三三二號 ││││十│ ││ │雄│ │志│(給付票款) │⒋│⒌│⒌│九│ ││ │簡│ │賢│ │⒊│⒈│⒈│天│ ││ │易│ │ │ │ │ │ │ │ │├───┼─┼─┼─┼───────────────┼─┼─┼─┼─┼─┤│一七九│高│揚│周│九一年雄簡三○四號 ││││十│ ││ │雄│ │志│(給付票款) │⒋│⒌│⒌│八│ ││ │簡│ │賢│ ││││天│ ││ │易│ │ │ │ │ │ │ │ │├───┼─┼─┼─┼───────────────┼─┼─┼─┼─┼─┤│一八○│高│揚│周│九○年雄簡三七六○號 ││││十│ ││ │雄│ │志│(確認理事長選舉因無效而不存在│⒌│⒌│⒌│六│ ││ │簡│ │賢│及返還保證金) │⒊│││天│ ││ │易│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