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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77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七七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六時四十八分許,

駕駛SC-九六○○號自小客車,沿嘉五十線由蒜頭往六腳方向行駛,行經嘉義縣六腳鄉溪厝村一二五號前,不慎擦撞由對向穿越馬路之行人洪蘇硯女士,致被害人受傷送醫。洪員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五一毫克,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案經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本案洪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付懲戒。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酒精測定值列印單。

㈡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㈢刑事案件報告書。

㈣其他相關資料。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清晨下班後,適逢臺中遠方摯友來訪邀約餐敘至約六

時席散。申辯人當時雖有飲酒,精神狀態良好,意識清醒,自信並無醉意,乃藉由清晨人煙稀少而駕車返家。

申辯人駕駛SC-九六○○號自小客車,以車速約三十五公里,沿嘉五十線由東向

西慢行,當時車輛遵循行車方向行駛,至肇事地點,有洪蘇硯女士未注意右方來車,匆忙橫越道路,當時申辯人駕駛之自小客車車頭已駛越洪蘇硯女士,洪蘇硯女士發現面前有車輛欲轉身閃避時,其左手撞及到自小客車左邊之照後鏡,而跌倒在地。那時申辯人只感覺車輛有擦撞聲,經由車內後視鏡發現有人跌倒在道路中心線上(如附件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立即下車察看發現洪蘇硯女士受傷,即叫救護車將傷者送醫醫治,俟警方到場,全程配合處理完畢後,即趕至醫院探視傷者。申辯人車禍發生後,除照顧傷者外,即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打一一○

報案電話處理(如附件通聯紀錄單),並全程配合警察調查處理,隨後至醫院探視全力照顧傷者。申辯人駕車肇事後,深感自責,後悔酒後駕車。因此除願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外,並經常探視照顧傷者,傷者洪蘇硯女士也感受到申辯人之內疚與悔意,願放棄刑事追訴權,與申辯人達成和解(如附件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乙份)。

申辯人平日生活正常,奉公守法、堅守崗位,績效良好,五年內均未有記過之處分

,最近三年考績均列甲等,對一時糊塗酒後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影響警察形象,深感後悔,爾後絕對遵守酒後不開車之規定,決不再犯。惟發生此事件後,在精神上、民事上、職務上、刑事上均付出相當大的代價及教訓。懇請各級長官給予自新機會,從輕懲處,不勝感激。

提出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附件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附件通聯紀錄單。

附件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六時四十八分許,酒後駕駛SC-九六○○號自小客車,沿嘉五十線由蒜頭往六腳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六腳鄉溪厝村一二五號前,不慎擦撞由對向穿越馬路之行人洪蘇硯女士,因致洪女士倒地受傷(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經到場處理之警員檢測被付懲戒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五一毫克,其所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已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申辯自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值列印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影本附卷可資佐證,且民事部分,被付懲戒人已與洪蘇硯調解成立,亦有嘉義縣六腳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明,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2-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