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七八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休職期間六月。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
六月,判決確定。查案內甲○○原係臺灣省立南投醫院秘書(後於八十二年四月間辭職,同年九月七日至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擔任民政課長),與案外人黃淑英(原係同院院長室工友,八十年四月間晉升為雇員)二人為同院同事關係,經密切交往後彼此關係至為曖昧。陳員在該院原甚受院長蔣晉槐重用,頗具權勢,竟恃寵而驕,引起該院副院長戴永泰之不滿,反應至院長蔣晉槐處,蔣某亦查覺其情,自此冷漠甲○○,並有逼其離開醫院之情事,陳員極思解困之道。適其院長蔣某見黃淑英略具姿色,頗思染指。八十二年一月,蔣員以黃淑英因受該院考績委員會評定其年終成績七十九分(乙等)為由,約黃員於同年月十九日晚上至其辦公室商談。甲○○聞言,認機不可失,經黃淑英首肯後,持照相機當晚至蔣晉槐辦公室守候,並拍得蔣員伸手擁抱黃淑英之猥褻照片。惟其時黃淑英之夫王瀛哲已查悉甲○○與其妻關係曖昧,致黃員常與之鬧離婚,乃憤而向甲○○索賠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陳員頓萌恐嚇取財之念,乃生持前述拍得之照片,向蔣晉槐恐嚇五百萬元以解決其與王瀛哲之糾紛,遂草擬恐嚇信函一紙在央求黃淑英同意後,由甲○○併同所攝照片攜往郵局投遞,事因王瀛哲竊聽錄音而敗露,致向蔣員索款不遂。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陳員因犯前開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彰化縣政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一項五款規定,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以八七彰府人二字第九九九五○號令,核定免職。並經銓敘部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八七臺甄五字第一六三六四三八號函准「登記」。當時未辦理移送懲戒。嗣因九十年一月十日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公布,陳員所犯前述之罪之徒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准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陳員乃據以申請復職,案奉銓敘部九十年六月八日九十中一字第五○七七五五八號函及九十年五月一日九十中一字第五○七四二五五號函示,彰化縣政府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彰府人二字第一○三二一四號函(如附件六)廢止前述「免職」處分,並請田尾鄉公所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八條規定辦理復職,該所遂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田鄉人字第一○三四○號令,核派擔任村幹事職務,業奉銓敘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部地一字第○九一五一二四九四五號函任用審定。
右被付懲戒人甲○○前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書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九五號判決書。
㈡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刑事判決書。
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函。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以:
八十二年初,申辯人任職省立南投醫院秘書,當時的院長蔣晉槐為人好色,竟利用年終考績加分來利誘女職員與其幽會,如有不從則以考績降等或迫使離職加以威逼。其中有一位受害女職員黃淑英向申辯人訴說苦衷,並透露其夫已因此僱用徵信社人員在跟監她和蔣院長的行蹤。
申辯人以秘書的職務立場,數度向蔣院長委婉諍諫,都不為所動,而那位女職員則幾乎天天都非常無奈地描述院長每天如何逼迫她。為此,申辯人三番兩次找政風室主任陳明河商談此事該如何處理,卻都未能找到他,原來他根本很少在辦公室上班,而交代其助理員遇有特別重要事情才以電話通知他回來。為此,申辯人曾將政風主任種種不正常情形向蔣院長報告,院長卻說:政風主任不搗蛋找麻煩就好了,其他的事過得去就算了。
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黃小姐告知,蔣院長命她於夜間九點鐘務必至其六樓院長室與其幽會,當時申辯人心想,像這樣的行為如果真的被黃小姐先生所僱的徵信社人員跟監到了,對蔣院長一定非常不利,因此,當晚申辯人除了用照像機閃光燈警醒院長之外,還拍到一張不是很清楚的不雅照片,於是申辯人又想到蔣院長最怕破財的個性,而準備寫一封有力的警告信寄給院長,以求一舉徹底糾正院長的歪念頭。但也同時想到要這樣的事情一定得非常小心,因此,為慎重起見,事前申辯人特地利用夜晚陳主任必定在家的時間,專程到政風室陳主任位於名間鄉下的府上去拜訪他並告知將有此舉,陳主任向申辯人要那張照片,申辯人說還沒洗出來,然後申辯人說我要寫一封很鹹的警告信寄給蔣院長,非得讓他幡然醒悟才行,陳主任當時並未置可否。當晚回家之後申辯人開始以徵信社名義寫信,連同那張不雅照片,次日中午由南投寄出,下午蔣院長收到該信。
這封信果真發揮了作用,從此蔣院長幾乎改頭換面,把全副精神都放在推展院務上面,院長夫人更是喜不自勝,三番兩次打電話感謝申辯人用心良苦,用這種苦肉計把蔣院長這項最讓她傷腦筋的惡習一舉格除了。為了不讓蔣院長看了信感到太恐慌,第三天申辯人就把實情告訴了蔣院長,院長只苦笑地說了一句,我推想中大概也是你幹的惡作劇,並未表示太大的不悅。後來是因為新來的政風室主任薛仁定把蔣院長的上述惡行移送法辦,才扯出申辯人寫的那封信,以致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卒至被判處徒刑,真是冤枉至極。
前面提到申辯人曾專程到政風室主任陳明河家裡去事先知會即將寄信之事,陳主任亦曾於事後告訴當時的人事主任李文卿和來接任政風室主任的薛仁定主任。後來這兩位主任都勸陳主任要主動出面為申辯人作證,說明申辯人寄信前事先向其知會的事實,但陳主任卻有所顧慮地推說他開心手術之後什麼事都忘了,而一再拒絕為申辯人出庭作證,以至於申辯人被法官以恐嚇取財未遂之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
前述李、薛兩位主任知悉申辯人因此被判刑確定時,都一致怪罪陳明河主任缺乏擔當,並共同寫了一份聲明書給申辯人,確認申辯人寄警告信之前曾親至政風室主任陳明河府上去事先告知。只是當時本案已進入第三審(非事實審),證人證物都已派不上用場,因此已無力為申辯人洗清冤情。後來因申辯人一再提起非常上訴和聲請再審,高等法院的法官都已經瞭解申辯人含冤之實情,而在裁定易科罰金時特別例外地以三十元折算一日,使申辯人僅負擔十分之一的罰金,也算是一種補償作用。
申辯人因被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而被免去公職達三年半之久,不但年資中斷,無分毫俸給,職務又從八職等課長被降調為六職等村幹事,這樣的懲罰是否已經太重,敢請諸位委員長官明察。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原係臺灣省立南投醫院秘書(於八十二年四月間辭職,同年九月七日至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擔任民政課長,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因恐嚇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免職,九十年一月十日刑法修正公布,經易科罰金而申請復職,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經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核派任村幹事)與黃淑英為同院同事關係,交往密切。甲○○在該院原受院長蔣晉槐重用,竟恃寵而驕,引起該院副院長戴永泰之不滿,反應至院長蔣晉槐處,蔣某亦查覺其情,自此冷漠甲○○,並有逼其離開醫院之意,致甲○○心生不滿。適蔣晉槐認黃淑英具姿色,頗思染指。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上班時,蔣晉槐以黃淑英受該院考績委員會評定其年終成績七十九分(即二等)為由,約黃員於同日晚上至其辦公室商談。黃淑英將情告知甲○○,陳員認機不可失,經黃淑英首肯後,持照相機於當晚至蔣晉槐辦公室守候,並拍得蔣員伸手擁抱黃淑英之猥褻照片,甲○○頓萌恐嚇取財之念,思以該照片恐嚇蔣晉槐,逼其交出新臺幣五百萬元,遂草擬恐嚇信函一紙,在徵得黃淑英同意後,由甲○○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併同所攝照片攜往南投郵局投遞,於當日寄交蔣晉槐。惟其時黃淑英之夫王瀛哲因懷疑甲○○與黃淑英關係曖昧,王瀛哲已在家中裝置竊聽錄音設備,而於電話錄音中發覺甲○○、黃淑英二人正對蔣晉槐施以恐嚇取財之犯行,即將甲○○、黃淑英二人寄恐嚇信之事告知蔣晉槐之配偶陳錦芳,並將錄音帶交付蔣晉槐,甲○○、黃淑英因事機敗露致向蔣晉槐索款未遂。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經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之上訴,而告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號刑事裁定,被付懲戒人所犯恐嚇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移送書誤為三百元)折算一日,復經執行完畢。凡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九五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中分信刑遠八六上更㈡二九五字第八○六八號判決確定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號刑事裁定等件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會調閱上開刑案偵查、審判、執行卷核閱無訛。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謂渠在省立南投醫院任秘書,當時之院長蔣晉槐為人好色,利用年終考績加分利誘女職員與其幽會,渠以秘書之立場,數度向蔣院長委婉諍諫,都不為所動,乃寄發警告信函及相片,以求徹底糾正蔣晉槐之歪念頭等語。惟查其所辯各節,為刑事確定判決所指駁不採,茲被付懲戒人復執此申辯,自無足採,其所為其餘各項申辯及所提證據,經核亦不足為其免責之論據。是則被付懲戒人違法之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