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72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七二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一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警員,前於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服務期間,在九十

年三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五十四分許,酒後駕駛J九-七八二八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段、東西向快速道路橋下與民眾張政文所駕五F-○八一五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廖員經測試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點六四MG,案經平鎮警察分局移送法辦,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處:罰金二萬八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廖員未再上訴,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判決確定。

本案廖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付懲戒。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書。

㈢繳納罰鍰收據。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為申辯人因酒後駕車,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罰金,而經內政部移送懲戒,依法提出申辯事:

緣申辯人前於任職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期間,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下班後,因友人生日,前往道賀。而於友人生日宴會中,囿於友人之盛情招待,飲用酒類,宴席結束後,駕車欲返回家中,途經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因他車違規超車,發生擦撞,致為當地警員查獲酒後駕車,遭移送司法懲處,現主管機關,又移送行政懲戒,申辯人至為懊悔,本不欲答辯,惟恐一己之委屈,如不加陳述,又恐諸位委員不知原委而予過重之處分,恕斗膽陳述個人卑微之見如後:

申辯人當日乃是下班之後,赴友人生日宴會,事故發生之時,絕非執勤,亦絕無偷勤情事,此純係私人行為與公務無關。

發生車禍,申辯人立即與對方商量和解賠償,且未以職務身分暴露與對方,盡力防

免有損及機關聲譽。而於平鎮分局警員、檢察官訊問時,均自白係酒後駕車,態度至為良好。於判決確定後,並即到案繳納罰金結案。

申辯人無心而犯案之時,警政署斯時尚未命令警員酒後駕車必重懲,被付懲戒人犯案乃是在通令之前。

申辯人任職期間,均戰戰兢兢,克盡職守,故歷年考績均相當良好,事故發生後又

盡一切可能彌縫過錯,至為悔悟,還祈諸位委員諒察,體恤申辯人一時無心之過,且又至為悔悟改過,從輕處分,以勵自新。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證物一:罰金繳清收據。

證物二:考績通知。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警員,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二十三時五十四分許,酒後已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段,東西向快速道路橋下,與由張政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六四毫克。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論處被付懲戒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罰金二萬八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被付懲戒人已繳畢罰金在案。凡此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影本附卷足按,被付懲戒人申辯亦直承不隱,其違法事實,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張 登 科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