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五三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黃仙井(經本會議決停止審議中)係臺南縣佳里鎮前鎮長,甲○○係佳
里鎮公所總務(現改任市場管理員),二人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人員。黃博祺係黃仙井之子,且為美商永久直銷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直銷商。八十四年十月間,佳里鎮公所編列新臺幣(下同)四十四萬元經費預算供購買一千一百份禮物致贈給該鎮八十歲以上老人做為敬老禮品,黃仙井、甲○○負有採購之職責,二人明知上開金額七十五萬元以下之採購案,依佳里鎮公所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規定,必須切實查價並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並依法進行比價程序後以最低價者得標,詎黃仙井未經比價程序,即授意甲○○私相授受決定逕向黃博祺採購黃博祺所售之上開直銷公司產品充當公所敬老禮品,惟因黃博祺並無自有公司行號,依規定無法參加比價,渠三人為能使此採買程序形式上符合上揭比價程序規定,竟共同謀議,推由黃博祺商請知情具有幫助犯意之郭丁源(高端商行負責人,未據公訴人起訴)提供實未參加比價之高端商行、瑞禮行、順源商號出具之三張聊備形式之行號估價單送交不知情之佳里鎮公所民政課課長林劍秋,轉交由不知情之課員曾永諺交予甲○○,再推由甲○○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在佳里鎮公所內據以將此不實之由該三家商號參加比價,比價結果由瑞禮行以四十四萬元得標,欲向該行訂購買一千一百份精品禮盒(內裝蘆薈沐浴精等組合化妝品)之事實,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佳里鎮公所估計投標比價表內,製作不實之比價資料,完成虛偽比價程序;甲○○並於同日將該不實估計投標比價表提出簽會不知情民政課長林劍秋、前秘書蔡世雄、主計室主任丁家芬,據以行使,末並由黃仙井核可後,以之作為佳里鎮公所核銷經費預算依據,足以生損害於佳里鎮公所。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被付懲戒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甲○○緩刑四年確定執行。
經核被付懲戒人甲○○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南分院敬刑潛字第一六七五九號函。
證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書(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七號)。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本案歷經法院訴訟多年,申辯人已深感精疲力盡,內心痛苦萬分,多年公職生涯遭受如此打擊,萬念俱灰。一個小小基層公務人員求的祇是一份工作,養家活口,面對法律束手無策,如今心力交瘁,因而放棄上訴,只求一個平靜平凡的日子,本案係申辯人對法令認知薄弱而違背犯法,已深知悔悟,請諸位委員從輕發落,並聆聽心聲,訴說內心的無奈與委屈。本案係前任鎮長為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案,因公所預算經費短絀,因而對外界募款贊助,原公所預算每份四百元,因外界熱心贊助募款,而將每份禮品,提高為八百元,嘉惠老人福利,因多餘經費係外界贊助,申辯人在辦理採購時,心想並未損害公所權益(經法院行文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查明採購禮品為市價一千一百五十元),絕無圖利貪求意念,而本鎮老人所得福利更好,應無犯罪之虞,而比照慣例皆由首長指名比價,係不知誤觸法律。現行國家採購法未立法通過,地方首長掌握行政、人事權,基層人員壓力痛苦不堪,因而遊走法律邊緣,所幸現行規定明確,讓首長權限有所節制。申辯人經歷法律制裁,已得到教訓,並且家中尚有年老臥病在床老祖母及母親,還有年幼子女扶養亟需申辯人照顧維持家中生計,懇求諸位委員從輕發落,申辯人今後必謹慎奉公守法,努力工作,感謝任何給我一次機會的人。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佳里鎮公所所屬佳里鎮佳興公有零售市場管理員,前於任職該鎮公所總務期間之八十四年十月間,該公所編列四十四萬元經費預算供購買一千一百份禮物致贈給該鎮八十歲以上老人做為敬老禮品,被付懲戒人與當時任職鎮長之黃仙井(經本會議決停止審議中)負有採購之職責,二人明知上開金額七十五萬元以下之採購案,依臺南縣佳里鎮公所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規定,必須切實查價並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並依法進行比價程序後以最低價者得標,詎黃仙井未經比價程序,即授意甲○○私相授受決定逕向黃仙井之子黃博祺採購黃博祺所售之美商永久直銷公司臺灣分公司產品充當公所敬老禮品,惟因黃博祺並無自有公司行號,依規定無法參加比價,渠三人為能使此採買程序形式上符合上揭比價程序規定,竟共同謀議,推由黃博祺商請知情具有幫助犯意之郭丁源(高端商行負責人,未據公訴人起訴)提供實未參加比價之高端商行、瑞禮行、順源商號出具之三張聊備形式之行號估價單送交不知情之鎮公所民政課課長林劍秋,轉交由不知情之課員曾永諺交予被付懲戒人,再推由被付懲戒人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在該所內據以將此不實之由該三家商號參加比價,比價結果由瑞禮行以四十四萬元得標,欲向該行訂購一千一百份精品禮盒(內裝蘆薈沐浴精等組合化妝品)之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佳里鎮公所估計投標比價表內,製作不實之比價資料,完成虛偽比價程序,被付懲戒人並於同日將該不實估計投標比價表提出簽會不知情之民政課課長林劍秋、鄉公所秘書蔡世雄、主計室主任丁家芬,據以行使,嗣並由鎮長黃仙井核可後,以之作為公所核銷經費預算依據,足以生損害於佳里鎮公所。嗣黃仙井及被付懲戒人依約向黃博祺購得該一千一百份禮盒,經調查人員循線查得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決,維持第一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一號,論處被付懲戒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宣告緩刑四年確定。上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決、同院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南分院教刑潛字第一六七五九號確定函(均影本)在卷足憑,且為被付懲戒人於申辯意旨所不爭執,並稱:地方行政首長掌握行政及人事權,其指名比價,基層人員所受壓力痛苦不堪,因而遊走法律邊緣,申辯人經歷刑事法律制裁,已得到教訓,請從輕發落,給予自新機會等語。本件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