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六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
甲、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永康市永康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為永康國小)校長,
陳員於該校校長任內,任用其一親等姻親長媳黃玉珍為該校護理師,經臺南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查明屬實,臺南縣政府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召開第九次考績委員會議決「移付懲戒」,茲將其違法失職行為摘述如下:查永康國小校護出缺,該校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依法令規定公開甄選,甄選委員會會議於二月六日假該校校長室召開,由校長親自主持,甄試結果該校校長甲○○任用其一親等姻親長媳黃玉珍為校護,並已完成任用銓敘在案。本案經銓敘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部銓五字第○九一二一六○八三九號函釋略以:「::永康國小校長甲○○任用其一親等姻親長媳黃玉珍為該校護理師,已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應迴避任用之規定,依規定應予撤銷任用::」。臺南縣政府即以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府人企字第○九一○一三一四五四號令撤銷任用,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陳員此項任用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及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情事,應行迴避: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等規定;另陳員業經臺南縣政府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府人給字第○九一○一二一八二一號函核定本(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退休在案。
經核被付懲戒人有關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臺南縣政府考績委員會九十一年第九次會議紀錄,及上開縣政府人事室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簽。
㈡臺南縣永康國小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召開之九十一年護理師甄選委員會第三次
會議紀錄、該校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校人事字第○九一○○○○二三一號函稿(按即通知黃玉珍錄取報到之函稿)。
㈢臺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府人企字第○九一○一三一四五四號令(撤銷
黃玉珍任用令)、銓敘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部銓五字第○九一二一六○八三九號函。
㈣臺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府人給字第○九一○一二一八二一號函,及上開縣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甲○○退休案之簽呈。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申辯人甲○○乃永康國小前校長。緣以學校校護於本(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退休
出缺,奉經臺南縣政府簡章核可後甄選校護,其過程是成立甄選委員會,擬訂甄選簡章時參考臺南縣政府頒發之範例並參酌他校簡章後送縣府審核,文中均未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應考」之規定,致未特別規定有三親等以內姻親者不得應考(證一)致有此疏漏。本案發生後,臺南縣政府更正甄選規定,加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顯見縣府承辦單位亦有未盡事宜之處。
學校校護出缺往年均由縣府派任或由學校簽報,送府核備,此一作法難免循私自
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訂定即在防此弊端無可厚非。近兩年來臺南縣各中小學校護出缺依縣府規定須公開甄選,學校組織甄選委員會負責甄選工作,故此條文在公開競爭的情況下,已不合時宜,也欠公平,應有條件之修正應屬必要。
國家用人唯才,倡導內舉不避親。經公開競爭甄選出來的校護,只因她是校長的
媳婦,就必須撤銷任用(早知如此不妨先離婚,再辦結婚)。只因任用公開甄選錄用自己媳婦的校長,就必需接受懲戒。僅管已因病退休,仍被繼續追殺、趕盡殺絕,不管他在教育界立下多少汗馬功勞,樹立多少典範,這是中華民國的官場作風?吾媳黃玉珍依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本校校護甄選簡
章(縣府範例)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來應試,學校遵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考用合一之原則,因正取放棄,以備取進用,縣府則以校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撤銷其任用,實有違法之嫌。吾媳黃玉珍確屬善意的第三者,應與本案無涉。
申辯人從事教育工作,邇來已歷三十七寒暑,畢生精力投注於茲,或為教師或為
主任或為校長,無不盡心盡力,夙夜匪懈,唯恐有虧職守。擔任校長十四年間,更是奉公守法,殫精竭慮,冀能為教育多奉獻一份力量(如附件)。八十五年受當時縣長陳唐山重託調任永康國小(時八十七班全縣第二,今一○二班全縣第一),由六班小型學校,驟然膺此重任,內心惶恐可想而知。為報知遇之恩,再難也得勉力為之。
六年來永康國小在各方齊力整頓之下,顯得井然有序煥然一新,如:新建教室二
棟九○間、闢設大型地下停車場、開辦學童午餐、增設各項軟硬體設備、充實教學內容、導正不良風氣、禁絕教師不當補習、辭退不適任工友、警衛、趕走宿舍強占人、調整人事、行政組織、強化家長會組織與功能,組成校務發展顧問團、成立美術班後援會、使經費支用不虞匱乏,從嚴核實、杜絕不合理關說等等。由於雷厲風行得罪不少人,成為眾矢之的,必欲去之而後快,因此,檢舉信函不斷,誣告、栽贓時而有之。長時以來憂忿成疾,因肝硬化引起數度吐血,醫囑長期療養,皆以學校建設尚未完成不忍離去,然而體力已不堪負荷。思之再三毅然於六月底申請退休,離屆齡提前六年,幸蒙縣府核准八月一日退休。邇來已二閱月矣,突接縣府將本人移付懲戒,甚感意外,一介平民有受公務人員懲戒的必要嗎?縣府對校護甄選,因範例的誤導,申辯人實無意故違,吾媳黃玉珍參加甄選亦屬
善意的第三者,因受牽連,二者均已離開教界,一股願為教育奉獻的熱忱均化為泡影。
機關首長誤用三親等以內人員,據媒體披露何止千百數,臺南縣中小學校長任用
親人為下屬不知迴避者何止本案,移付懲戒者,本案應數首例,希望不是政治因素衍生出來的結果。將死之人不求憫恕,但求公平而已,冀望貴會慎重處理。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臺南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府人企字第七二五二二號函,附㈠臺南
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任用新進醫事人員甄選要點一份、㈡作業範本兩份,即臺南縣新營市新營國民小學○○年護理師(護士)甄選簡章(範例一)、(範例二)各一份、臺南縣新營市新營國民小學護理師(護士)甄選報名表、切結書等尚未填載之空白格式各兩份、臺南縣新營市新營國民小學○○年護理師(護士)甄選評分表空白格式者一份。
證二:臺南縣政府各級學校職員甄選流程表。
提出附件資料(均影本在卷):
㈠中國時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剪報,暨不詳日期之報紙剪報各一件。
㈡不詳名稱雜誌七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至十二月十九日第十二期之「頭條新聞→特別報導」兩張。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南縣永康國小前校長(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一日退休),於其
擔任永康國小校長任內,九十一年二月間,永康國小校護出缺,依法令規定公開甄選,永康國小九十一年護理師甄選委員會會議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假該校校長室召開,由身為校長之被付懲戒人親自主持,討論該校校護甄選錄取名單,結論為正取連敏貝,備取黃玉珍。復以經該校承辦人連絡正取人員連敏貝,因連敏貝表明放棄,由備取人員黃玉珍遞補,而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由人事室承辦人簽函稿,呈校長決行,以永康國小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校人事字第○九一○○○○二三一號函通知黃玉珍,經該校護士甄選委員會公開甄試錄取為備取護士,因正取人員未於規定時間報到,爰由備取人員遞補,請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前到校報到等語。被付懲戒人明知黃玉珍係其長媳,為一親等姻親,竟未迴避,而予以任用為該校護士,並完成任用銓敘在案。嗣經臺南縣政府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府人企字第○九一○一三一四五四號令,以黃玉珍任用案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應迴避任用之規定,予以撤銷任用,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凡此事實,有移送機關檢送之臺南縣永康國小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召開之永康國小九十一年護理師甄選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紀錄、永康國小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校人事字第○九一○○○○二三一號函稿(按即通知黃玉珍遞補錄取報到之函稿)、銓敘部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部銓五字第○九一二一六○八三九號釋示黃玉珍任用案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及被付懲戒人退休案應如何處理函、臺南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府人企字第○九一○一三一四五四號撤銷黃玉珍任用令等件影本為證,並有臺南縣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就被付懲戒人退休案之簽呈、臺南縣政府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府人給字第○九一○一二一八二一號准被付懲戒人退休函、臺南縣政府考績委員會九十一年第九次會議紀錄及上開縣政府人事室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簽呈(按即就被付懲戒人任用黃玉珍為永康國小護理師案,決議移送懲戒之會議紀錄及簽呈)等件影本在卷可稽。復有黃玉珍報名參加甄選之永康國小九十一年護理師(護士)甄選報名表、黃玉珍之國民身分證、護理師證書、私立長庚護理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國軍臺南醫院服務證明書、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人事通知單、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切結書,及永康國小九十一年護理師(護士)甄選資歷審查評分表、甄選成績通知單等件影本(即甄選黃玉珍為校護案卷影本)附卷可證。關於黃玉珍係被付懲戒人之長媳,為被付懲戒人之長子陳彥彰之配偶等情,除上開黃玉珍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外,並有被付懲戒人之國民身分證暨全戶戶口名簿、及被付懲戒人之長子陳彥彰之全戶戶口名簿等影本在卷足憑。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承認於永康國小校長任內,任用其媳黃玉珍為永康國小校護
屬實。惟辯稱:永康國小原校護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退休出缺,奉經臺南縣政府簡章核可後甄選校護。因臺南縣政府以前頒發之甄選簡章範例,及所參考之他校簡章,均未有「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應考」之規定,故永康國小擬訂甄選簡章時,未特別規定有三親等以內姻親者,不得應考,致有此疏漏,並非渠有意故違。校護既須公開甄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條文,在公開競爭情況下,已不合時宜,也欠公平。渠媳依憲法第十八條規定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永康國小校護甄選簡章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學校遵照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考用合一之原則,因正取人員放棄,以備取人員進用。縣府以校長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撤銷其任用,實有違法之嫌。渠媳黃玉珍確屬善意第三人,應與本案無涉。媒體披露,臺南縣中小學校長任用親人為下屬不知迴避者,何止本案。渠僅因於校長任內公開甄選錄用自己媳婦,就必需接受懲戒,不管渠在教育界立下多少汗馬功勞、樹立多少典範,且已因病退休,仍被繼續移送懲戒,顯非公平云云。
本會查:
㈠按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
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並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前段所明定。而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條復定有明文。被付懲戒人於九十一年二月間,擔任永康國小校長,係屬公務員,自有遵守上開法律規定,依法行政之義務。茲報名參加永康國小校護甄試之黃玉珍,為被付懲戒人之長媳,誼屬一親等姻親,為被付懲戒人所明知之事實,依上開規定,被付懲戒人對於黃玉珍之甄試,應予迴避,並不得任用黃玉珍為該校護士。乃被付懲戒人違反上開規定,未予迴避,而參與甄選,並任用其長媳黃玉珍此具有一親等姻親關係之人為永康國小校護,自屬違法。並不因該校之甄選簡章未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特別明定具有三親等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應考,而阻卻違法。復不因臺南縣政府函送各國民中小學之「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任用新進醫事人員甄選要點」暨護理師(護士)甄選簡章範例等作業範本,未引用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而得以免責。是則被付懲戒人執此申辯,並提出證一號證據臺南縣政府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八九府人企字第七二五二二號函,附「臺南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任用新進醫事人員甄選要點」暨臺南縣新營市新營國民小學○○年護理師(護士)甄選簡章(範例一)、(範例二)、甄選報名表、切結書、甄選評分表等未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作業範本為證,經核均不足資為其免責之論據。其所提出證二號證據,臺南縣政府各級學校職員甄選流程表,該表備註欄已引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該表影本誤植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縱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謂該等條文係本次甄選校護後,臺南縣政府更正甄選規定,所加列之規定等語,仍難資為被付懲戒人有利之證明。申辯意旨漫事指摘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合時宜、不公平云云,為無可取。
㈡又被付懲戒人之長媳黃玉珍,依憲法第十八條規定,固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惟其公職之任用,仍應依法為之。被付懲戒人任用長媳黃玉珍為永康國小校護,因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應迴避之規定,經臺南縣政府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以府人企字第○九一○一三一四五四號令予以撤銷任用。該項撤銷任用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人黃玉珍如有不服,乃循法定程序尋求行政訴訟救濟問題,尚難資為被付懲戒人免責之依據。是則被付懲戒人執此申辯,亦無可取。㈢再者,公務員有㈠違法㈡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公務
員懲戒法第二條定有明文。公務員在職中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者,即應受懲戒,不因嗣後退休而受影響。於其退休後,就其在職中所為之違法或失職行為,仍得移送本會予以懲戒。是則被付懲戒人以其已因病退休,仍將其移付懲戒,顯失公平等詞置辯,自無足取。至於被付懲戒人前此任職校長期間,有無其他建樹,並不足以為被付懲戒人免責之論據,所提附件有關剪報及雜誌報導,均難資為被付懲戒人免責之證據。關於媒體是否披露其他學校校長有任用親人為下屬不知迴避情事,要屬該行為人應否受懲戒問題,而與本件被付懲戒人應受之懲戒處分無涉,併予指明。此外,被付懲戒人所為之其餘各節申辯,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經核均不足以資為被付懲戒人免責之論據。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七
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之規定,應予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