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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87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警員,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勤餘時段飲酒

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家,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行經桃園縣○○鎮○○路○段○○○號前,與蔡鳳源駕駛LP-六九七二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並撞擊停放於路旁之SE-七五八五、Z五-六三二九號自用小客車,致民眾林合煌受傷,經到場處理員警測得李員酒精濃度達一.一一MG\L(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處罰金三萬元,李員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繳納罰鍰完畢。

李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㈢李員繳納罰鍰收據。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甲○○於七十六年畢業於警察專科學校甲種警員班第一一八期,畢業後,獲分發至桃園縣警察局服務。從警以來無不戰戰兢兢、努力從公。十餘年來,從未因勤務上的缺失,遭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有感於所學尚有不足,故於八十九年報考警專進修班第十八期刑事科,期能獲得更多專業技能,終於九十年六月底畢業,七月二日回到原單位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到,經派任三元派出所擔任支援警力,於當日前往任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

當日下班後應友人之邀餐敘,席間因久未聚首,所以不知不覺多喝了幾杯酒,但千不該萬不該,竟於酒後駕車返家。嗣途○○○鎮○○路○段○○○號前時,突有民眾蔡鳳源駕駛LP-六九七二號自用小客車,明知車輛迴轉時應注意來往車輛,始能迴轉,竟未注意,即由路邊起駛迴轉,致申辯人因閃避不及而撞擊其所駕駛之車輛左後車門處,當時申辯人因遭受安全氣囊彈擊昏迷,致車子失控連續撞擊停於路邊併排停車之二部自用小客車,其中一部車之車主林合煌,恰巧站立於二部車之間,因不及閃避,而遭受二部車夾擊,致左脛腓骨發生粉碎性骨折之傷害,此乃意外中的意外。

當申辯人醒來,發現有人受傷,立即託人報警,將傷者送醫,並通知申辯人之妻子趕到醫院,協助傷者家屬處理住院醫療事宜,申辯人則留置派出所接受調查。等到調查完畢後,檢察官諭令交保,免予解送地檢署,申辯人立即趕往醫院探視傷者,雖受傷者家屬責難,亦默默承受,並逐一道歉。

傷者經手術接合後,已無生命危險,經衡量醫院的醫療品質,申辯人曾徵詢家屬的意見,並託友人代為安排轉院事宜,將傷者轉至國內較知名的醫療院所,如臺北榮總、振興醫院、長庚醫院等較知名的骨科醫院,期能救回傷者的腳,但遭傷者家屬以離家太遠照料不便為由拒絕,我亦莫可奈何。直至事發第五天,接獲傷者家屬通知,謂醫院告知,傷者患部已遭細菌感染,若不截肢,恐有生命危險,事到如今,只有截肢保命要緊。

截肢後,傷者復原情形良好,而申辯人亦利用每天勤餘時間,至醫院探視,並負擔其住院期間的生活及醫療費用,使傷者能安心養傷。而另一當事人蔡鳳源自始即置之事外,並辯稱整件事全是因申辯人酒醉駕車引起,一再對外放話,以申辯人的工作為要脅,稱申辯人若不給他滿意的賠償,他將鬧到我丟掉工作。且其對傷者不聞不問,完全沒想過這件事的發生,他要負大部分的責任,只想以申辯人的工作為要脅,以得到滿意的賠償金。申辯人只好延請律師,搜集證據,並請檢察官勘查現場及雙方車損情形,另參酌傷者林合煌當初住院時的警訊筆錄,以釐清事故責任,並送交通事故鑑定。其鑑定結果為,蔡某明知車輛迴轉時應注意有無來車,竟未注意,即由路邊起駛迴轉,致申辯人因閃避不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而申辯人則因酒醉駕車,須負同等肇事責任。該鑑定後,律師認為檢察官於當日曾勘察現場,並經實地測量事發地點之路寬僅五.五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路寬六公尺以內者為狹路;另依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研判案情於申辯人有利,乃建議申辯人不必急著和解,先由檢察官起訴,相信蔡鳳源的肇事責任應比申辯人為重,等起訴後再談和解,對申辯人較有利。但自事發後申辯人身心飽受煎熬,又身為公務人員,不想被起訴,同時傷者亦想早日解決,不想再拖下去,故申辯人立即向鎮公所申請調解,經多番協商,並依據交通事故鑑定結果,由申辯人和蔡鳳源共同賠償傷者林合煌,三方達成和解,此事至此告一段落。而林合煌亦撤回對申辯人之傷害告訴,酒駕部分,經簡易判決處罰金三萬元。

回想整件事,無限懊悔。當日我若酒後不開車,當無今日之困擾,事發後歷盡身心的煎熬,尚有刑事公共危險、民事傷害賠償及行政處分等多重責任,整個家庭因此事而導致生活秩序大亂,不僅個人思緒大亂,更對妻子、子女及傷者深懷歉意。

申辯人自去(九十)年警專畢業後,回到工作單位上班,不因此事意志消沉,能努力工作,求取績效,全年計獲嘉獎十次之獎勵,無任何行政處分,但因此一事故,九十年年終考績獲丙等之懲處,今(九十一)年若因公懲會之懲處,難保今年考績又是丙等,雖法有明文:「一事不二罰」,但我已歷經刑事、民事、行政等多重處分,內心所受之折磨非外人所能體會。

整件事,從發生開始,我即為此事盡最大的能力,彌補意外所造成的傷害,亦獲解決。雖一隻牛被剝好幾層皮,亦不敢有所抱怨,只希望長官給申辯人一個自新的機會,從輕發落,讓申辯人能重新開始,努力做好警察工作,為民服務,為此事所造成的傷害,有彌補的機會,不勝感激。提出支付林合煌醫療費用及生活費收據、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九十年度考績表、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調解案件轉介單(聲請人:甲○○)等影本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辛濟國。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桃園縣警察局大溪分局警員,於九十年七月二日勤餘時間,與同事聚餐飲酒,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回家,嗣於同日二十時三十分許,行○○○鎮○○路○段○○○號前時,適有蔡鳳源者駕駛自用小客車,未注意往來車輛即逕由路邊起駛迴車,致被付懲戒人防範不及,發生撞車,繼因被付懲戒人受安全氣囊彈擊失控,又撞及路邊停放之二部自用小客、貨車,並致路旁之林合煌左脛腓骨骨折(過失傷害部分被害人已撤回告訴,不在本件移送審議之範圍),嗣經警測試被付懲戒人呼氣,其酒精含量為一.一一MG\L,案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法院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公共危險罪,論被付懲戒人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罰金三萬元確定,被付懲戒人並據以繳納罰金完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二三五號簡易判決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酒後開車肇事無誤。所辯另部汽車駕駛司機蔡鳳源,於狹道迴車,且未看清往來車輛,逕自路邊起駛迴轉,其過失情節顯較被付懲戒人為重,請傳訊處理現場警員辛濟國查明一節,核此項事實,僅攸關兩造過失傷害責任輕重問題,與本件被付懲戒人酒後開車,觸犯公共危險罪之審議範圍無關,尚無傳訊該證人之必要,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至明。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