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九五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壹級改敘。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被移付懲戒人係苗栗縣警察局警員,於中央警察大學六十八期就讀,暑假期間奉派
該局竹南分局刑事組實習(因涉嫌網路援交案,經該校退學處分),自本(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七時二十二分至十八時十七分,在竹南鎮網路咖啡店內登錄「UT網際空間」-「苗栗人聊天室」,發送性交易暗示訊息「我是真的,想嘗試援交,我願意出五、○○○元-一○、○○○元,誰可以,請密我好嗎?」十六次,並登錄渠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供援交聯絡用。張員復於同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十四至二十時原編排肅竊勤務時段中,竟與女子邀約於苗栗火車站,十五時四十五分許遭該局員警當場查獲張員涉嫌利用網路刊登援交廣告,並起出保險套二打、威而鋼一顆等證物,全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警政署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警署人乙字第一七四○號發布停職在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刑事簡易判決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論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全案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判決確定。
張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函影本。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因一時失慮,而犯下了難以彌補的過錯,不但嚴重影響警察風紀,使警界蒙羞,也讓對我期望極高的父母及親友失望、痛心,對自己所犯下的錯,懊悔至極,知身為警察人員,更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卻犯下此錯,為社會做了不良的示範,實不可原諒,且深感羞愧,也因此自毀了前程,付出了極大的代價。申辯人已深切反省自身,更認清了自我的定位及職責,此後必定更愛惜羽毛。申辯人非常熱愛警察工作,並一直以此為志業,懇請長官給予部屬一個改進自新的機會,爾後必謹記教訓,時時刻刻警惕自己,做一個克盡職守的好警察。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苗栗縣警察局警員,於中央警察大學六十八期就讀,暑假期間奉派該局竹南分局刑事組實習(因本案涉嫌網路援交,經該校退學處分),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十七時二十二分至十八時十七分,在竹南鎮網路咖啡店內登錄「UT網際空間」-「苗栗人聊天室」,發送性交易暗示訊息,謂:「我是真的,想嘗試援交,我願意出五、○○○元-一○、○○○元,誰可以,請密我好嗎?」並登錄渠所有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供援交聯絡用,嗣接不詳姓名者訊息,應約前往苗栗火車站前,於七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為警查獲。凡此事實,業經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七四七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該院確定判決證明函等影本附卷可稽;且被付懲戒人亦坦認其事,並稱悔不該予父母、機關蒙羞云云,事證至明。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