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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896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九六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謂:

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二十時五十分許(

輪休期間),酒後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前,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而追撞嚴朝煙駕駛之三W-二○六六號自小客車,及龔孟麟駕駛之三K-七九二九號自小客車,黃員經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為三三二MG\DL(換算呼氣值達一.六六MG\L),由於涉嫌違反公共危險罪,業經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本案被付懲戒人甲○○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提出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華濟醫院抽血查詢檢驗報告單。

證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

證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證四:道路交通事故報告表。

證五: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證六:勤務分配表。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謂:

申辯人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適值輪休,因好友生日宴會,熱忱邀約,致喝了幾杯壽酒,因不勝酒力,於宴後行經嘉義縣太保市○○路,追撞嚴朝煙駕駛之三W-二○六六號自小客車,及龔孟麟駕駛之三K-七九二九號自小客車,因申辯人當日輪休,並非執勤當中,且無其他公務在身,並駕駛私車,事發後,申辯人已受調職之行政處分,由民雄分局遷調布袋分局,並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裁罰新臺幣四萬九千五百元,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申辯人因本案已受調職處分,遠調至他鄉不能就近照顧家中老少,深感內疚,另素行良好之紀錄亦留下污點,並遭受金錢上之損失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辯人在精神上及金錢上均已付出錯誤代價之同時,仍深感悔意,旋即與當事人嚴君及龔君達成和解。事發至今申辯人再三反省檢討,因一時之不察,致自身及家庭受累,不僅愧疚於心,並確切悔改,請體諒申辯人一時未能深思熟慮所肇之錯誤,並於未影響警譽及人員損傷之情況下,從輕裁處。申辯人任職警務人員已逾十三年,一向奉公守法,如蒙賜予改過自新之機會,除續堅守崗位,全力以赴外,並保證絕不再犯,特此申辯等語。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嘉義縣警察局警員,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十九時許,在嘉義縣○○鄉○○路友人住處飲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卻仍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嘉義縣新港鄉往嘉義市行駛。同日二十時五十分許,由嘉義市折返新港鄉,途經嘉義縣太保市○○路○段○○○號前,因不勝酒力,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及前方同方向正停止等待綠燈之嚴朝煙駕駛之三W-二○六六號自小客車,及龔孟麟駕駛之三K-七九二九號自小客車(嚴朝煙及龔孟麟均未受傷),黃員經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為三三二MG\DL(換算呼氣值達一.六六MG\L),案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在案。上開事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交簡字第一三八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並為被付懲戒人所不爭執,其違法事證已堪認定。核其行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謝 曉 明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