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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81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一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隊員,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輪休日)上午十二時許至友人湯阿連先生家(新竹縣湖口鄉中勢村九鄰十一號)做客,並於其宅午餐飲酒,席間與湯先生之女婿宋開業發生爭執,遭宋某持酒瓶擊傷進而雙方互毆均受輕傷,宋某將其兒子送回附近家中後折返現場,欲再找張員理論。

張員酒後駕駛GR-五二九一號自用小客車離開湯宅,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勢村十鄰

十六之二十三號門前,適逢宋某亦酒後駕駛JQ-八七六六號自用小客車返回欲找張員理論,而發生擦撞交通事故,造成張員所駕GR-五二九一號自用小客車左前方向燈破損,宋某所駕JQ-八七六六號自用小客車左前輪葉子板凹損,全案由新竹縣警察局湖口分駐所處理。

張員酒後駕車經測定酒精濃度值為○.九MG\L,由竹北警分局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付懲戒。

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新竹縣警察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證二: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

證三:甲○○、宋開業詢問筆錄。

證四:甲○○、宋開業酒精測定值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證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接獲女友之父湯阿連先生來電,邀請於同月

三十日中午至其住家做客,當日申辯人依約前往,中午午餐時因顧慮飯後需駕車返家輪休僅喝果汁,惟女友之父不斷勸酒,在盛情難卻之下多喝兩杯玉泉清酒,因不勝酒力即先離席坐在客廳休息,打算等酒精略退時再離去,未料女友之妹婿宋開業滿臉通紅帶著酒意進來,申辯人略知其常喝酒誤事酒品甚差,不願與其多談,未料其竟對申辯人職業多所惡意批評,申辯人百般容忍,不料其竟拿起酒瓶、茶具(茶壼、盤)用力擲向申辯人,導致頭部受傷(縫五針)、下巴(三針)、胸部挫傷,宋君離去時,又恐嚇威脅申辯人,要讓申辯人沒有工作,女友之父見事態嚴重,叫申辯人趕快離去,在離其宅一百公尺處見其又開車返回,申辯人乃將車緊靠路邊停下,欲讓其通過,想不到其竟故意將車撞上申辯人之車輛左前車頭受損。

申辯人深知喝酒不能開車,隊上長官耳提面命不斷告誡,惟當日純因女友之妹婿酒

後鬧事挑釁威脅到申辯人之安全,為避免發生衝突,強忍受辱之委屈,在情急之下急欲離開現場,過程中或有疏失不當之處,絕非要故意違反法令。申辯人經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亦認為「情節輕微,惡行不重」,而予職權不起訴處分,附陳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如附件),懇請鈞長能體恤當時情況危急之情,盼能從寬審酌懲處,予申辯人改過之機會。

檢送證據(影本在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一三號不起訴處分書。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隊員,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輪休日)中午十二時許至友人湯阿連家午餐飲酒,與宋開業發生互毆,均受輕傷(傷害部分均未據提出告訴)其後被付懲戒人駕駛GR-五二九一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縣湖口鄉中勢村十鄰十六之二十三號門前,與宋開業所駕駛JQ-八七六六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交通事故,經到場處理之警員檢測被付懲戒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九毫克,其所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經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檢察官認為情節輕微,予以職權不起訴處分。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申辯自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值列印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影本附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