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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1 年鑑字第 981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一年度鑑字第九八一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書以:

查被付懲戒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甲○○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日輪

休)十六時許酒後騎乘MGG-五八五號機車,行經新竹市○○路○號前,自後追撞民眾林輝潤所駕駛W七-五五三一號自小貨車後跌倒,駕駛林民未受傷,僅小貨車車牌輕微損壞,陳員受輕傷,送醫後無大礙。案經該局第三分局據報處理,陳員經測得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一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附件(均影本,在卷)㈠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㈡相關人員偵訊筆錄。

㈢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㈤酒精測定值。

㈥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㈦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

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理 由本會檢送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業於九十

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當日輪

休)十六時許,酒後騎乘MGG-五八五號機車,行經新竹市○○路○號前,自後追撞民眾林輝潤所駕駛W七-五五三一號自小貨車後跌倒,駕駛林輝潤未受傷,僅小貨車車牌輕微損壞,被付懲戒人受輕傷,送醫後無大礙。案經該局第三分局據報處理,測得被付懲戒人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一.○一毫克,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上開事實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相關人員偵訊筆錄、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酒精測定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甚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