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02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二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記過壹次。

甲○○申誡。

事 實監察院函移彈劾要旨監察院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九二)院台業叁字第○九二○七○二七八二號函主旨:為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臺南郵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郵件收攬投遞士呂明修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及代投限時掛號函件,該局郵務科前快捷股股長乙○○怠忽職務,對於所屬人員疏於管理,致生重大弊端;該局前郵務科科長甲○○怠忽職責,對所屬監督不周,考核不確實,致肇重大違紀事件,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函請查照依法辦理見復。說明:本案經監察委員陳進利及廖健男提案,並依監察法第八條之規定,經監察委員趙昌平等九人審查成立。附送彈劾案文、附件各四份,及本案電子檔磁片一份。

壹、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復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規定:「公務人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登記,如有辦理不實者應予懲處。公務人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十分鐘後到達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到達者為曠職;:::。」(附件一)。又依據前交通部郵政總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郵政總局)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人通第四五七○號函修訂之「郵政正班員工請假、休假實施要點」(附件二)第十三點、第十五點及第十六點分別規定:「請假或休假人員,須以親筆填具請假或休假書,遞請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任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人員除應按日扣除薪給外,並應依交通事業人員獎懲法規之有關規定懲處:::。」該要點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修訂時,仍皆有如上之規定。

查前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臺南郵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以下簡稱臺南郵局)郵務科快捷股(以下簡稱臺南郵局快捷股)業務士郵件收攬投遞士呂明修(以下稱呂士)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期間,係負責該○○○區段○○○段早班限時郵件(平信、掛號函件、包裹)之投遞工作。惟呂士這段期間應到班之日,因在外經營小吃店及其父親身體違和之故,均未準時到班,遲到半小時至一小時。呂士為配合該股整理簽到簿送閱及縮短工作時間,乃委請該股其他業務士黃滄吉、張明仁及吳志賢等人冒名代為簽到、簽退及投遞限時掛號郵件,呂士則親自投遞該區段限時平信。前揭情事均有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視字第九○○四號查案報告(附件三)、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報告簽呈(附件四)、該股同仁連署證明文件(附件五)及呂、黃、張、吳等人詢問筆錄(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可稽,另詢據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主任劉幸一略以:「呂明修工作內容係投遞限時掛號函件,惟委託他人代投。至於呂明修有參與理信、排信及投遞平信,根據相關資料,均無法證明呂士確有到班。綜上,根據呂士未親自簽到之情事,按規定,應認定其曠職。」(附件十【第五十頁】),足見呂士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且遲到逾二十分鐘,復未辦理請假手續,並委由黃、張及吳等人冒名代簽到、簽退,已嚴重違反首揭相關規定,並構成曠職之情事。本案臺南郵局前郵務科科長甲○○及前快捷股股長乙○○身為呂士之上級長官,卻疏於監督管理,顯有重大違失,茲臚列如次:

臺南郵局前快捷股股長乙○○怠忽職務,對於所屬人員疏於管理,致生重大弊端:㈠按前郵政總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業通第四四九八號函修訂之「各級郵局郵務稽查工作手冊」(附件十一)一、職掌規定:「(一)督導並參與郵件之分揀、排信及投遞工作。:::(五)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物保管之考核。:::。」及三、工作手續(一)督導並參與郵件之分揀、排信及投遞等工作2(5)規定:「注意查核是否按址投遞、托人代投或私自僱工代投郵件。」與(五)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物保管之考核規定:「1、:::。2、下列事項由稽查、管理員、股長共同負責考核:

(1)應關切各業務士私人生活情形,如有困難應儘力協助解決,並隨時勉勵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倘發現有異,應即糾正,其情形嚴重者,報請主管人員辦理,以免影響公務。(2)考核各業務士平時工作勤惰,如有特殊事功或嚴重過失,應立即陳報核辦。:::。」該手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八十八年九月二日修訂時,仍有如上之規定。復按前郵政總局八十七年四月七日人通第五八五一號函(附件十二【第六二頁】)略以:「:::各局局長或各單位主管或經權責主管指定之差勤管理人員於上班時間開始滿十分鐘時應於最後簽到人員之後挽結紅線,並註明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未到人員詳情,其有遲到、早退、曠職情事時,並依規定處理。」上述對於該局快捷股郵務稽查應負責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務保管之考核,以及該股經指定差勤管理之人員應負責員工到勤狀況之查對,均規定甚詳。

㈡查臺南郵局快捷股郵務稽查賴勝雄、林水籃及魏武雄,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期間輪流負責業務士工作區段之調派及督導工作,惟該局快捷股發生業務士呂明修委請他人投遞限時掛號郵件情事,三位稽查均未能確實督導,並即時制止與處理,且於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調查時表示:「稽查無人事管理權力,只要投遞區段有同仁值勤,是否代班或請假,應由人事主管負責查核,且本事件為員工間相互代班,並非第三者代投或私人聘僱第三者代投郵件,故非稽查所必須處理事項」,顯見渠等無視稽查工作手冊之規定。又查楊國農、鄭夙貞及陳金能前後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期間擔任臺南郵局快捷股管理員一職,其負責每日勾對該股考勤簿,並查對員工出勤情形後送請該股股長複核,惟呂士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之情事,前述三人竟毫不知情,顯怠忽職守。乙○○身為該股股長,綜理全股股務,卻未能善盡業務督導責任,致前揭人員均忽視己應盡之職責,並據乙○○於本院詢問時陳明(附件十三【第六十七頁】)在卷,其有監督不周之失職行為,至為明確。

㈢卷查前郵政總局所提供之臺南郵局快捷股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郵政人員考勤簿(八十七年四月改稱簽到簿,缺八十八年二月五日至三月十三日),該股前股長乙○○應到班之日均有其核章之紀錄(附件十四),惟查該股發生員工冒名代簽及代投郵件情事,時間長達三年之久,乙○○身為直屬股長,竟未善盡監督之責,縱容員工恣意妄為,嚴重影響郵政綱紀。又根據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視字第九○○四號查案報告(同附件三【第一六頁】)及該總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政0000000—○○九號函記載事實(附件十五【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頁】),呂士於八十七年至八十八年底期間,插股投資一家海產碳烤小吃店,該店係由呂士之侯姓友人承租,屬路邊小吃性質,未申請營業執照,投資期間,呂士於晚間七時至深夜到店幫忙,導致翌日值班往往體力不支,惟查林前股長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考核手冊(附件十六),均無呂士平時考核紀錄。凡此俱見乙○○平時未能確實輔導員工生活言行,並疏於注意考核員工工作之勤惰與績效,致無法即時發現並制止員工重大違紀行為,其未盡考核、管理之責至明,自難辭督導不周之責。

臺南郵局前郵務科科長甲○○怠忽職責,對所屬監督不周,考核不確實:

㈠查甲○○擔任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期間,該局快捷股考勤簿係由該股前股長乙○○複核後,陳請江前科長(間由副科長代理)核閱蓋章(同附件十四),惟江前科長均未發現異常,依據江前科長接受本院詢問時表示:「:::員工工作勤惰係由股長負直接督導管理之責任,:::簽到簿雖送請我核閱,但是我都是以股長為主,授權他負責:::」(附件十七【第一五一至一五二頁】)。然查該股發生員工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之情事,時間長達三年之久,甲○○身為郵務科科長,竟毫不知情,任由員工恣意妄為,相關主管人員亦未善盡職責,造成員工重大違紀行為,顯難辭其咎;又該股員工在未經報准之情形下,即長期擅自委託他人投遞郵件或代他人投遞郵件,足見該股員工執行勤務,未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亦未嚴格督導、考核,益見該股內部管理機制,顯有諸多疏漏與積弊,江前科長未能本於權責,善盡監督及考核之責任,確有違失,自難以「:::限時郵件及快捷郵件之收發轉運處理及投遞工作,日夜班次繁雜,員工排班及員工執行分配工作皆由股長負責管理,只要郵務工作正常執行順暢並無郵務違失或有人反應報告情形下,職尚無法知悉員工於何時執行何項工作。」(附件十八【第一五五頁】)等語諉卸責任。

㈡再查前郵政總局所提供之臺南郵局前郵務科科長甲○○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考核手冊(附件十九),僅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列有前快捷股股長乙○○平時考核紀錄,另依據前交通部郵政總局台灣南區郵政管理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提供呂明修、乙○○八十六年度及八十七年度年終考成表,呂明修均獲八十六分以上之考核(附件二十),林前股長均獲八十九分之考核(附件二十一),足見江前科長平時疏於考核,年終考核時亦不確實。

貳、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乙○○部分按「臺南郵局郵務科快捷股股長郵政工作說明書」(附件二十二)六、權責規定:「

(一)本職位直接對科長負責,指揮督導全股工作。(二)有對所屬員工工作隨時適當調整之權。(三)對於員工工作之勤惰及績效如何須隨時注意考核,並依情節輕重報請獎懲。:::。」及八、應行注意事項(三)規定:「對於所屬員工之生活言行,應隨時注意及輔導,並協助解決困難,以收管理效果」。

復按前郵政總局八十三年五月六日人通第四四○六號函修正之「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附表一「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降薪一級,其情節重大者,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或於調任較次職務後予以察看:「(一):::。

(十一)怠忽職務或對於所屬人員疏於管理情節重大者。:::。」及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並得處以五日薪額之罰薪:「(一):::。(八)對所屬人員督導欠週致生重大弊端者。:::。」(附件二十三)又依據前郵政總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人通第六四三七號函修訂之「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八)對所屬人員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致生重大弊端者。:::。」及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一):::。(十七)怠忽職務或對於所屬人員疏於管理情節重大者。:::。」(附件二十四)上開規定對於該股股長應負所屬員工之業務督導、績效考核及生活言行輔導等責任規定,均甚明確。

經查乙○○自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即擔任臺南郵局快捷股股長,對於屬員工作勤惰與績效應依上開規定善盡其督導考核之責任,而今發生該股員工嚴重違紀事件,應與該股股長未能切實督導有關,倘其平日能加強督導郵務稽查及管理員善盡工作職責,並隨時落實輔導及注意考核所屬員工工作及生活情形,自可防範所屬有違法犯紀之情形發生;又郵政機構之內部管理完善與否攸關全國郵件服務品質與效率,更應加強管理郵件投遞人員之工作紀律,惟林前股長既未能確實督導所屬克盡職責,亦未落實員工平時輔導及考核,致該股發生員工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及代投郵件等重大弊端,明顯怠忽職責,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甲○○部分按「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郵政管理說明書」(附件二十五)四、職掌(四)規定:「關於所屬員工年終考成及平時工作獎懲之初核事項」、六、權責規定:「(一)本職位直接對局長、副局長負責,指揮督導所屬各股處理工作。(二)本職位對於郵件之處理有督導按章辦理並予抽查考核之權責。:::(六)本職位有核定所屬員工之工作分配,並按照需要顧及勞役均衡責成相關股長作適當調度,或在本科內逕行調遣及考核其工作勤惰與績效之權責。(七)對所屬員工之工作訓練、輪轉位職及考績獎懲有督導及初核之權責。」及八、工作要點(五)其他有關郵務事項2、規定:「外勤人員之服務態度、工作勤惰及服裝風紀等應隨時注意督導糾正」。

復按前郵政總局八十三年五月六日人通第四四○六號函修正之「交通事業人員獎懲辦法」附表一「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降薪一級,其情節重大者,調任本資位較次職務,或於調任較次職務後予以察看:「(一):::。

(十一)怠忽職務或對於所屬人員疏於管理情節重大者。:::。」及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並得處以五日薪額之罰薪:「(一):::。(八)對所屬人員督導欠週致生重大弊端者。:::。」(同附件二十三)又依據前郵政總局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人通第六四三七號函修訂之「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一):::。(八)對所屬人員疏於督導考核或考核不實致生重大弊端者。:::。」及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一):::。(十七)怠忽職務或對於所屬人員疏於管理情節重大者。:::。」(同附件二十四)上開規定對於該科科長應負所屬員工工作勤惰與考績獎懲之督導管理及初核責任,均甚明確。

經查甲○○自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即擔任該局郵務科科長,對於上開規定應知之甚詳,惟快捷股相關主管人員均未切實督導、查核及管理所屬員工工作勤惰及生活情形,致發生員工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及代投郵件之重大弊端,而江前科長猶渾然不知。再就該股郵件收攬投遞士每日均須外出投遞且日夜班次繁雜,理應加強督導該股確實監督及掌握員工差勤及工作狀況,惟江前科長竟未能確實督導該股相關主管人員,亦未能切實考核員工,足見江前科長漠視郵政管理規定,對於所屬監督不周,內部管理鬆散,實為肇致本件員工重大違紀事件之主因,其有怠忽職責之違失,至為明顯,核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

綜上論結,臺南郵局前郵務科科長甲○○、該局郵務科前快捷股股長乙○○,渠等二人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監察法第六條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並提出附件一至二十五如文。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為不服監察院九十二年四月四日九十二年度劾字第九號移送案件認申辯人對所屬監督不周、考核不確實致肇重大違紀情事一案,茲提出申辯理由,臚陳如次:

壹、監督不周部分:就臺南郵局水平組織權責劃分而言,人事考勤簽到及出席考核本屬人事單位之職掌。依前郵政總局七十四年三月八日人通第一二七二號函規定,各局人事單位應定期派員抽查各單位員工勤惰、有無遲到早退及辦公室情形之管理。遇有違規及辦公紀律欠佳者,應依規定予登記處理,並於辦理年終考成時扣減考成總分(如附件一)。足見單位員工勤惰及辦公紀律,如是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代投限時掛號郵件等違紀事件,實係由人事單位直接負責,依職權定期派員抽查,以符行政業務職掌劃分之原則,俾收行政執行效率及監督機制之成效。本案快捷股員工呂明修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及代投限時掛號郵件之違紀事件,係屬人事單位察查監督之職權範圍。

復就垂直行政分層負責而言,依臺南郵局郵務科層級組織(如後列附表說明),申辯人擔任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期間,快捷股考勤簽到簿係由該股前股長乙○○複核後,送請申辯人核閱蓋章。簽到簿之複核係以早、晚或花班應到人數與實到人數核對是否相符,或股長於備註欄註明遲到早退或曠職情事,以認定上班人數有無按規定處理。其間雖有張冠李戴代呂明修為簽到,惟仍以呂明修本名簽到,又因各股日夜班次繁雜,且郵務人員經常性外出投遞信件,實無法一一核對筆跡或判別是否員工本人親自簽名。況各股內員工之工作勤惰,依層次權責係屬分層授權,應由股長及管理員依其專責工作執行直接管理考核。

原臺南郵局郵務科職責層次如下:

┌→收發股股長┐郵務科 郵務科├→快捷股股長│ ┌→內勤郵務工作員

→ ┼→轉運股股長├→管理員┼→郵務稽查→外勤投遞收攬人員科 長 副科長├→投遞股股長│ └→接送員(運輸)→轉運人員

└→掛快股股長┘次按「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郵政管理說明書」職掌㈣規定:「關於所屬員工年終考成及平時工作獎懲之初核事項。」;權責規定:「㈠本職位直接對局長、副局長負責,指揮督導所屬各股處理工作。㈡本職位對於郵件之處理有督導按章辦理並予抽查考核之權責。㈥本職位有核定所屬員工之工作分配:::,或在本科內逕行調遣及考核其工作勤惰與績效之權責。㈦對所屬員工之工作訓練、輪轉位職及考績獎懲有督導及初核之權責。」;工作要點㈤其他有關郵務事項⒉規定:「外勤人員之服務態度、工作勤惰及服裝風紀等應隨時注意督導糾正。」等規定,均係就郵務之處理所為監督機制之規範,著重在郵務職務執行之層面。申辯人擔任郵務科長時,全體員工勠力工作,均以順利完成工作任務為首要目標,雖工作繁雜,迄無重大違規或延誤情事發生。是有關郵務工作服務品質與效率,確已克盡職責,監督所屬如期完成任務,維持正常之郵遞時效,自無違反該等規則,而有何監督不周之處。

再就現實執行情況而言,本郵務科負責大臺南地區郵件收發及投遞全部工作,科內郵務工作員工多達五百餘人,分散在五個大樓樓層作業,每層面積約五百坪(見後列附表說明)。其中快捷股約有一百六十人,處理限時郵件及快捷郵件之收發、轉運及投遞工作,日夜分三班工作,班次繁雜,內勤與外勤俱有,郵務士及車輛進出穿梭有若菜市場,且郵務工作處所面積總計達二千五百坪,場所寬廣,辦公所在更是分處五層樓面。是以員工眾多、幅員廣闊,申辯人實際上無法一一點名每位員工是否均依規定執勤。除非實施軍事化管理,採定點定時全體集合點名,用以清查職員人數是否到齊、抑或是否有冒名簽到之嚴格管理方式,實屬難以查覺其中違規情事。是員工勤惰一向授權各股股長考核、監督。申辯人雖一向謹慎勤勉,善盡本分,乃事實上對此冒名簽到代班之違規行為,根本無從注意。對此職務上應行注意之違誤事項,著實非申辯人所能注意。因此,實難謂申辯人有何故意或過失致發生本件違紀弊端之情事。

┌─┬───┬─────────┬───┬───┬───┬───────┐│樓│ │ │工作場│年員│每天處│ ││層│股 別│職 掌│ │工人數│理郵件│備 註││ │ │ │地面積│(約)│量 │ │├─┼───┼─────────┼───┼───┼───┼───────┤│一│轉運股│大臺南地區郵件之郵│ │ │轉 發│全年無休每天││ │ │件搬運及自辦運輸 │ │45人 │郵袋約│小時分時段作業││ │ │ │ │ │3600袋│ │├─┼───┼─────────┤ ├───┼───┼───────┤│二│快捷股│快捷郵件之處理、收│ │ │快捷、│全年無休且分早││ │ │攬、投遞、封發 │ │106人 │限時約│、晚、花班作業││ │ │限時郵件之處理、收│每 個│ │-│及投遞工作 ││ │ │攬、投遞、封發 │樓層約│ │萬件 │ │├─┼───┼─────────┤500坪 ├───┼───┼───────┤│三│收發股│平常郵件之處理、收│總 計│ │ │分早、晚班收攬││ │ │攬、封發 │面 積│74人 │ │及封發作業 ││ │ │包封車綜攬轄區各支│2,500 │ │ │ ││ │ │局之郵件 │坪 │ │ │ │├─┼───┼─────────┤ ├───┤約-├───────┤│四│掛快股│普通掛號函件之處理│ │ │萬件│分早班、晚班、││ │ │、收攬、封發 │ │36人 │ │花班作業 │├─┼───┼─────────┤ ├───┼───┼───────┤│五│投遞股│普通掛號及平常函件│ │ │投遞約│每天投遞一班 ││ │ │之分揀、投遞工作 │ │210人 │-│ ││ │ │ │ │ │萬件 │ │└─┴───┴─────────┴───┴───┴───┴───────┘

貳、考核不確實部分:至彈劾事實以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所提供之呂明修、乙○○之八十六年度及八十七年度年終考成表,呂明修均獲八十六分以上、乙○○均獲八十九分之考核,足見申辯人平時疏於考核,年終考核時亦不確實等違誤情事一節。因該呂明修未依規定準時到班或委請他人代為簽到各情,申辯人難以察覺,已如前述,且上開年度該快捷股作業正常,郵遞效率良好,並無任何違誤。又依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關(構)考成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構)首長【原臺南郵局局長】覆核後,報請授權之所屬機關(構)【原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長】核定(如附件二)。絕非故意虛偽評記高分,尚不能論處有考核不確實之情事。

申辯人於民國五十九年大學畢業後即進入郵局服務,已滿三十一年,向來懷抱服務社會之胸襟,平時戰戰兢兢,盡守本分,謹慎勤勉以克盡職責,歷年考核均屬優越。本案係因下屬主管怠忽職務疏於管理,而隱藏弊端於內,致申辯人及臺南郵局整體組織無法察覺改善,誠屬遺憾。至於申辯人係一時失察而非故為包庇,何況此段期間,郵務效率正常,臺南郵局亦未有何損失。為此,敬請鈞會體諒申辯人一生服務公職之榮辱,從輕懲處,以惕勵來茲。

附送:

㈠交通部郵政總局七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人通第一二七二號函及附件「職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抽查報告表」各一件。

㈡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一件。

㈢原臺南郵局郵務科作業場所平面圖照片二件。

被付懲戒人乙○○申辯要旨主旨:為申辯人乙○○遭監察院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乙案,依法提出申辯書,請鑒核。

說明:

監察院之彈劾案文,係認申辯人乙○○怠忽職守,對於所屬人員疏於管理,致生重大弊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力求切實」之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之應受懲戒事項,因將申辯人提案彈劾,移請貴委員會依法懲戒。

惟按公務員非依本法不受懲戒。又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次按,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議決。其證據不足或無第二條各款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申辯人乙○○自八十四年七月起任職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臺南郵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郵務科快捷股股長,任職期間申辯人無不勠力從公,從未有違法或廢弛職務等失職行為。

按前郵政總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業通第四四九八號函修訂之「各級郵局郵務稽查工作手冊」職掌規定「㈤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務保管之考核」及㈤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物保管之考核規定:「:::⒉下列事項由稽查、管理員、股長共同負責考核:⑴應關切各業務士私人生活情形,如有困難應儘力協助解決,並隨時勉勵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倘發現有異,應即糾正,其情形嚴重者,報請主管人員辦理,以免影響公務。⑵考核各業務士平日工作勤惰,如有特殊事功或嚴重過失,應立即陳報核辦。:::」上開規定係郵務稽查應負責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務保管之考核,法有明文。

查快捷股管理階層分為稽查、管理員、股長等三層級,依前開稽查工作手冊規定,由稽查執掌督導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務保管之考核與負責外勤人員輪值排班等工作。管理員執掌督導稽查管理工作和製作各式報表,呈股長核章等工作。股長則為負責綜理全股業務,並遵上級指示辦理交辦事項等工作。因快捷股人員眾多,以八十九年為例,快捷股全股人員總計有一百四十八人,含內勤三十九人、外勤九十九人、契約工十人。因業務工作性質不同,採早晚輪班制,工作業務執掌限時郵件、快捷郵件封發、投遞等工作。因此,管理階層依據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八十六人政考字第一七八九八號修正函所頒發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日考核,為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之重要職責,應依據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原則,對直屬屬員切實執行考核,次屬屬員得實施重點考核」,依前揭規定,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務保管之考核授權由稽查負責督導,若有發現任何問題,則應立即陳報上級,即管理員,再由管理員陳報股長核辦。

經查,快捷股業務士呂明修於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期間,呂士有委請他人投遞掛號郵件情事,依前揭說明,應由稽查賴勝雄、林水籃及魏武雄負責督導,若有任何違規情事,即應陳報管理員楊國農、鄭夙貞及陳金能,再由該等人員陳報股長即申辯人乙○○。然該段期間,快捷股稽查、管理員從未向申辯人陳報任何有關業務士呂明修之缺勤狀況,而快捷股人員總計將近一百五十人,又分為早晚班,申辯人實際上不可能兼顧每一人之出缺勤狀況,申辯人依規定分層負責,由稽查、管理員負責切實執行考核,於法並無違誤。

再按「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移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害名譽之行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固有明文。惟依上開說明,申辯人雖身為快捷股股長,依規定應與稽查、管理員共同負責考核業務士之工作、生活及公務保管,但依分層負責,逐層授權原則,亦應由稽查為第一線之考核,此亦為「各級郵局郵務稽查工作手冊」所訂之考核順序(稽查、管理員、股長)。本案中稽查於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間從未向管理員及申辯人陳報業務士呂明修有違規情事,申辯人基於分層負責之管理原則,於近一百五十人業務士中亦無從發現其中一人之工作狀況是否有違規,若因此認申辯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未免過苛。

末按,公務員若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為懲戒事由,惟依法治國家理念,公務員之基本人權僅於「法有明文時」才受處罰,且該行為亦須為「有責性」始得懲戒。承上說明,申辯人確未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失職行為,申辯人不敢妄稱未有行政監督責任,惟此行政懲處責任仍與公務員懲戒事由有間。懇請鑒察,為申辯人不受懲戒之議決,以維權益。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甲○○、乙○○申辯所提意見本件(貴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九二)臺會議字第○一一九七號)有關被付懲戒人甲○○、乙○○申辯書,經貴會轉請本院原提案委員提具意見,茲將意見分述如左:

前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甲○○部分:

㈠有關該員辯稱:「自無違反該等規則,而有何監督不周之處」乙節:

被付懲戒人主張本案人事考勤簽到及出席考核本屬人事單位之職掌,單位員工勤惰及辦公紀律,如是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代投限時掛號郵件等違紀事件,實係為人事單位直接負責依職權定期派員抽查;復各股內員工之工作勤惰,依層次權責係屬分層授權,應由股長及管理員依其專責工作執行直接管理考核;再就現實執行情況,員工眾多,幅員廣闊,無法一一點名每位員工是否均依規定值勤。經查該局人事單位固然應定期派員抽查各單位公務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情形,且該股股長對於屬員亦負有管理考核之責,惟查「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郵政管理說明書」(詳如彈劾案文及彈劾案附件二十五)對於該科科長應指揮督導所屬各股處理工作及負所屬員工工作勤惰與考績獎懲之督導管理及初核責任,均甚明確。被付懲戒人甲○○身為科長,負有綜理該科之責,並對於屬員工作勤惰與績效應依上開規定善盡其督導考核之責任,而今該股發生員工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及投遞郵件之情事,顯然該股內部管理及員工執行勤務確有疏漏及積弊,江前科長未確實監督所屬,確有違失,自難將其責任均推諉予人事單位及該股股長。又該股郵件收攬投遞士每日均須外出投遞且日夜班次繁雜,理應加強督導該股相關主管人員確實掌握員工勤惰及工作狀況,而今該股發生員工重大違紀事件,時間長達三年之久,應與相關主管人員未能切實督導有關,倘甲○○平時能依規定隨時注意與督導屬員工作勤惰,即能掌握員工工作狀況,惟江員身為郵務科科長,對於員工違法犯紀之情事,竟毫不知情,明顯怠忽職責,其所執辯詞全屬卸責之詞,其監督不周,彰彰明甚。

㈡至被付懲戒人辯稱:「絕非故意虛偽評記高分,尚不能論處有考核不確實之情事」乙節:

被付懲戒人主張因呂明修未依規定準時到班或委請他人代為簽到各情,難以察覺,且上開年度快捷股作業正常,郵遞效率良好;又依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關(構)考成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構)首長覆核後,報請授權之所屬機關(構)核定,絕非故意虛偽評記高分,尚不能論處有考核不確實之情事。經查「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郵政管理說明書」四、職掌(四)規定:「關於所屬員工年終考成及平時工作獎懲之初核事項」(詳如彈劾案附件二十五),復查交通部郵政總局(以下簡稱前郵政總局)所提供之臺南郵局前郵務科科長甲○○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考核手冊(詳如彈劾案附件十九),僅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列有前快捷股股長乙○○平時考核紀錄,另依據前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提供呂明修、乙○○八十六年度及八十七年度年終考成表(詳如彈劾案附件二十)內「直屬主管長官評分」欄,呂明修均獲八十六分以上之考核,林前股長均獲八十九分之考核,並有被付懲戒人核章之紀錄。惟查該股發生呂明修冒名代簽及代投郵件情事,時間長達三年之久,呂士及該股股長均有重大違失,卻獲八十分以上之考核,顯見被付懲戒人平時疏於考核,年終考核時亦不確實,實難於事後以「本人難以察覺」、「郵遞效率良好,並無任何違誤」等由,得以卸免考核不確實之違失責任。

前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臺南郵局郵務科快捷股股長乙○○部分:

被付懲戒人主張快捷股管理階層分為稽查、管理員及股長等三層級,依據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八十八人政考字第一七八九八號修正函所頒發之「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日考核要點」第三項規定,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務保管之考核授權由稽查負責督導,若有發現任何問題,則應立即陳報管理員,再由管理員陳報股長核辦,申辯人依規定分層負責,由稽查、管理員負責執行考核。本案中稽查於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間從未向管理員及申辯人陳報呂明修有違規情事,基於分層負責之管理原則,於近一百五十位業務士中亦無從發現其中一人之工作狀況是否有違規。

經查按前郵政總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業通第四四九八號函修訂之「各級郵局郵務稽查工作手冊」(詳如彈劾案附件十一)有關考核各業務士平時工作勤惰之考核,係由稽查、管理員、股長共同負責考核,並無林員所述「:::但依分層負責、逐層授權原則,應由稽查為第一線之考核,此亦為『各級郵局郵務稽查工作手冊』所訂之考核順序(稽查、管理員、股長)」。復查「臺南郵局郵務科快捷股股長郵政工作說明書」(詳如彈劾案文及彈劾案附件二十二)對於該股股長應負所屬員工之業務督導、績效考核及生活言行輔導等責任,均甚明確。被付懲戒人身為股長,負有綜理該股之責,自應確實指揮監督所屬,而今該股郵務稽查及管理員均忽視己應盡之職責,致發生該股員工重大違紀事件,乙○○顯未善盡業務督導之責,難辭其咎,豈能論分層負責,郵務稽查及管理員應負擔疏於考核衍生之責任,足證江員於利害關頭,欲藉由「基於分層負責之管理原則」卸除責任。

再查前郵政總局所提供之臺南郵局快捷股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郵政人員考勤簿,乙○○應到班之日均有其核章之紀錄,惟該股發生員工冒名代簽及代投郵件情事,時間長達三年之久,林員身為直屬股長,竟未能察覺;又根據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視字第九○○四號查案報告視察報告及該總局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政0000000-000號函記載事實,呂士於八十七年至八十八年底期間,插股投資一家海產碳烤小吃店,投資期間,呂士於晚間七時至深夜到店幫忙,導致呂士翌日值班往往體力不支(詳如彈劾案文及彈劾案附件三、十五),惟查林前股長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考核手冊,均無呂士平時考核紀錄,凡此俱見被付懲戒人未依前揭規定善盡輔導員工生活言行及隨時注意考核員工勤惰與績效之責,竟曲解相關規定,欲藉由「管理階層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日考核要點』第三項規定:『:::』,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務保管之考核授權由稽查負責督導,若有發現任何問題,則應立即陳報管理員,再由管理員陳報股長核辦,申辯人依規定分層負責,由稽查、管理員負責執行考核」等語,將其違失責任均推予郵務稽查及管理員,顯不足採。

綜上,本件被付懲戒人甲○○、乙○○違失事證,本院彈劾文業已指證歷歷,渠所辯各節,顯屬飾卸之詞,委無可採,仍請貴會依法懲戒,以肅官箴。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原任職前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臺南郵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乙○○原任該科快捷股股長,該股業務士郵件收攬投遞士呂明修,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期間,係負責該○○○區段○○○段早班限時郵件(平信、掛號函件、包裹)之投遞工作。惟呂明修於該期間應到班之日,因在外經營小吃店及其父親身體違和之故,均未準時到班,遲到半小時至一小時。且為配合該股整理簽到簿送閱及縮短工作時間,乃委請該股其他業務士黃滄吉、張明仁及吳志賢等人冒名代為簽到、簽退及投遞限時掛號郵件,但親自投遞該區段限時平信。有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視字第九○○四號查案報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報告簽呈、該股同仁連署證明文件及呂明修、黃滄吉、張明仁及吳志賢等人詢問筆錄在卷可稽,另據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主任劉幸一亦稱:「呂明修工作內容係投遞限時掛號函件,惟委託他人代投。至於呂明修有參與理信、排信及投遞平信,根據相關資料,均無法證明其確有到班。綜上,根據呂士未親自簽到之情事,按規定,應認定其曠職。」足見呂明修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且遲到逾二十分鐘,未辦理請假手續,復委由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已嚴重違反相關規定,為已曠職。被付懲戒人甲○○及乙○○當時身為呂明修之直屬上級長官,竟疏忽管理監督。凡此事實,為被付懲戒人甲○○、乙○○在本會調查中所不否認,且該期間臺南郵局郵務科快捷股輪流負責業務士工作區段調派及督導工作之郵務稽查賴勝雄、林水籃及魏武雄於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調查時亦稱:「稽查無人事管理權力,只要投遞區段有同仁值勤,是否代班或請假,應由人事主管負責查核,且本事件為員工間相互代班,並非第三者代投或私人聘僱第三者代投郵件,故非稽查所必須處理事項」,顯見渠等未依前郵政總局所頒行之各級郵局郵務稽查工作手冊之規定與管理員、股長及主管等共同負責考核督導業務士之工作、生活、勤惰、到退等狀況,該股之管理員楊國農、鄭夙貞、陳金能於該期間係應負責每日勾對該股考勤簿,查對員工出勤情形後送請股長複核者,對呂明修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退,竟稱毫不知情,亦見其怠忽職守,被付懲戒人乙○○為其直屬股長,長期於前開考勤簿(或簽到簿)上核章,有影本附卷可稽,顯見其對此未善盡管理監督職責。而呂明修於八十七年至八十八年底期間,插股投資一家海產碳烤路邊小吃店,由其侯姓友人承租,未申請營業執照,呂明修於投資期間,於晚七時前往幫忙至深夜,致翌日值班體力不支,附卷之乙○○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考核手冊,均無呂明修之考核紀錄,是其平時並未確實輔導所屬員工生活言行,並疏於考核員工勤惰及工作績效,致無法即時發現並制止所屬違反紀律,其未善盡管理考核督導之責,益甚明顯。再被付懲戒人甲○○原任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該局快捷股考勤簿係由該股前股長乙○○複核後,請科長甲○○(間由副科長代理)核閱蓋章,其均未發現異常,依據其在監察院詢問時表示:「:::員工工作勤惰係由股長負直接督導管理之責任,:::簽到簿雖送請我核閱,但是我都是以股長為主,授權他負責:::」。然查該股發生員工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之情事,時間長達三年之久,甲○○身為郵務科科長,竟毫不知情,任由員工恣意妄為,相關主管人員亦未善盡職責,造成員工重大違紀行為,顯難辭咎責。又該股員工在未經報准之情形下,即長期擅自委託他人投遞郵件或代他人投遞郵件,足見該股員工執行勤務,未確實依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亦未嚴格督導、考核,益見該股內部管理機制,有諸多疏漏與積弊,甲○○未能本於權責,善盡監督及考核之責任,自有違失。難以其稱:「:::限時郵件及快捷郵件之收發轉運處理及投遞工作,日夜班次繁雜,員工排班及員工執行分配工作皆由股長負責管理,只要郵務工作正常執行順暢並無郵務違失或有人反應報告情形下,無法知悉員工於何時執行何項工作,考勤簽到屬人事單位職掌,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股長,考勤簿由乙○○複核後交其蓋章,科內工作人員多達五百餘人,快捷股即約一百五十人,分布五層樓面約二千餘坪,日夜三班,無法一一核對」等語卸責。復依前郵政總局所提供之臺南郵局郵務科科長甲○○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考核手冊,僅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列有前快捷股股長乙○○平時考核紀錄,另依據前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提供呂明修、乙○○八十六年度及八十七年度年終考成表,呂明修均獲八十六分以上之考核,林前股長均獲八十九分之考核,足見甲○○任科長時,平時有疏於考核情事,其對所屬年終考核時未盡切實。至其與乙○○均辯稱:管理規則著重郵務職務執行層面,任主管時全體員工勠力工作,雖工作繁雜亦順利完成任務,無重大違規或延誤,對同仁郵務工作品質及效率確已恪盡職責,維持正常郵遞時效,無監督不周情事,臺南郵局亦無何等損失云云,乙○○並以股內工作同仁眾多,內外勤及契約工等,工作性質不同,理應由稽查負責督考後報由管理員陳報股長,以分層負責,自己實無從一一顧及,雖不敢妄稱無監督責任,但此實與懲戒公務員之事由有間云云。不過表示各該被付懲戒人雖已盡心其主要負責業務,對所屬同仁勤惰之監督有實際困難而已,仍難解免其監督職責及分層負責時自己應負之責任。

查被付懲戒人乙○○自八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即擔任臺南郵局快捷股股長,對於屬員工作勤惰與績效應依規定善盡督導考核之責任,而今發生該股員工嚴重違紀事件,應與該股股長未能切實督導有關,倘其平日能加強督導郵務稽查及管理員善盡工作職責,並隨時落實輔導及注意考核所屬員工工作及生活情形,自可防範所屬有違法犯紀之情形發生;又郵政機構之內部管理完善與否攸關全國郵件服務品質與效率,更應加強管理郵件投遞人員之工作紀律,該被付懲戒人既未能確實督導所屬克盡職責,亦未落實員工平時輔導及考核,致該股發生員工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到、簽退及代投郵件等重大弊端,顯有怠忽職責。被付懲戒人甲○○自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即擔任該局郵務科科長,對於相關規定應知之甚詳,惟快捷股相關主管人員均未切實督導、查核及管理所屬員工工作勤惰及生活情形,致發生員工長期未依規定準時到班,並委請他人冒名代簽及代投郵件之重大弊端,該被付懲戒人猶渾然不知。再就該股郵件收攬投遞士每日均須外出投遞且日夜班次繁雜,理應加強督導該股確實監督及掌握員工差勤及工作狀況,惟竟未能確實督導該股相關主管人員,亦未能切實考核員工,足見該被付懲戒人漠視郵政管理規定,對於所屬監督不周,內部管理鬆散,實為肇致本件員工重大違紀事件之主因,有怠忽職責之違失,亦甚明顯。核被付懲戒人乙○○、甲○○之所為均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切實之旨,均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