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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06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六一號

被付懲戒人 乙○○

己○○丁○○甲○○壬○○丙○○癸○○庚○○辛○○戊○○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乙○○降貳級改敘。

己○○、丁○○、甲○○各記過壹次。

壬○○、丙○○、癸○○、庚○○、辛○○、戊○○均申誡。

事 實

甲、交通部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乙○○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快捷股業務士,涉嫌自八十

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未親自到班擔任投遞工作,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應到班之日,僱請同股業務士己○○、丁○○及甲○○等三人分別輪流安排公休後到局代投郵件,並冒名簽到、簽退。

本案臺南郵局前郵務科科長江德男及臺南郵局前快捷股股長林賢清失職部分,業

經貴會議決:「林賢清記過一次。江德男申誡」(貴會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二八號議決書)。

本案呂員涉嫌長期未到班簽到、簽退,並委託同事代投郵件,廢弛職務情節重大

,爰併同案三位代班人員己○○、丁○○及甲○○,負責督導管理之郵務稽查壬○○、丙○○及癸○○及三位歷任郵務管理員庚○○、辛○○及戊○○,合計十人,以其行為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二款情事,依同法第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證據: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查案報告(影本)。

乙、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意旨:

壹、乙○○、己○○、丁○○、甲○○、壬○○、丙○○、癸○○共同申辯要旨:申辯人等對於循私情,不當支援同事業務一事,已深感悔悟,謹先敘明(詳附件一及附件一之一)。

本案被移付懲戒之始末:

㈠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臺南郵局以人字第二一五號令,將乙○○、己○○等

二位業務士記申誡乙節,乃因八十六至八十九年四月間乙○○央請同事代班,局方擬予議處,當時乙○○曾向劉局長思哲先生求情,請局長寬宏大量,從輕議處,乙○○並答應局長永不再犯,而局長也體諒乙○○所為事出有因(因乙○○家中年邁雙親,體衰多病,需乙○○照料,方請同事代為投遞掛號信)。

㈡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臺南郵局以人00000000-000函令,將己○

○、丁○○、甲○○三人,予以一次記大過乙節,乃因「改朝換代」,九十一年局長為蕭春文先生,因有人又舊事重提,指控前代班之事,乙○○其後乃又遭二大過之處分。

㈢乙○○為二次大過周旋至今,其中也有局方視察段劉副主任幸一先生,要求

乙○○提出書面報告,而劉幸一副主任只憑藉著他本人辦案經驗,斷然下筆,而非親自詢問申辯人了解案情,也不知乙○○為何央請同事代為投遞掛號信件。

依「交通事業郵政人員獎懲標準表」(交通部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交人字第

○一二九一三號函,銓敘部八十三年四月一日審四字第○九七二六三六號函准修訂備查)規定略以:(前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過,並得處以五百薪額之罰薪。

㈠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擅不到班曠職逾半日未達七日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以一至四日薪額之罰薪。

㈢委託他人投遞郵件者。

㈧行為失檢或工作不力者。

附:嘉獎申誡標準

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申誡。㈡代他人簽到、簽退者。

準上開規定所示,申辯人依法應受之懲處,乃為「記過」、「罰薪」、「申誡」等,斷無濫行其他處分乃至遭剝奪身分權之理。職是,郵局對被付懲戒人之各該懲處,已逾法紀。

乙○○託請同仁代班等之原因,由附件二可知,同仁間之「自力救濟」,其行

可誅,其情可憫!被付懲戒人癸○○、壬○○(郵務稽查)依稽查工作手冊規範(詳癸○○申訴

書,如附件三),對乙○○之違紀行為,並無督導之責,且對乙○○之請假核准事,亦屬無涉(詳附件三之一)。準此,郵局所為之懲處,於法無據。

丙○○、癸○○、壬○○對乙○○之不當行徑,早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陳報

局長,並經核印(如附件四,原件詳附件四之一)郵局竟仍不查,對丙○○等三人濫行懲處,顯有違失。郵局進而將此案再行移付懲戒,可謂欺人至甚。

查「郵政總局暨所屬機關處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郵政

總局人通第七○一一號函修正),乃有如下規定:(前略)※為使獎不逾時,懲不後事,獎懲應以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辦理為原則,如

逾時過久,應有正當原因。但獎懲案件涉及刑事責任先行移送法辦或先行調查致超過時限者,不在此限。

※獎懲應依一事不二理原則辦理,凡已依某項規定辦理獎懲,不得再依其他規定再予獎懲,以免重複。

準右述規定,申辯人既經記過、申誡等懲處及不曾被質疑在案,郵局豈可為職權之便宜,濫行第二次處理?何況本案時日已久,員工於療傷止痛後,均已定位,安心工作,豈可以「內部鬥爭」,縱亂法紀?準此,郵局對申辯人之一事二罰,顯為法理所難容。

綜上論結,乙○○被移付懲戒事,顯與法未合,謹請鈞會主持正義,特感法便。

提出左列附件:

㈠附件一、乙○○陳情書(九十二、一、十六)影本。

㈡附件一-一、乙○○陳情書(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影本。

㈢附件一-二、呂明訓殘障手冊及呂田森夫婦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

㈣附件二、己○○、丁○○、甲○○共同申訴書。

㈤附件三、壬○○、癸○○共同申訴書。

㈥附件三-一、股長杜國文證明單。

㈦附件四、丙○○、癸○○、壬○○、庚○○聯署呈局長劉思哲報告書影本。

貳、壬○○、丙○○、癸○○共同申辯意旨:緣申辯人壬○○為臺南郵局業務士,擔任郵務稽查工作,負責督導快捷股內外

勤工作,此外早班稽查又要負責兼投轄區內銀行、信用合作社、法院及其他機關共四十餘處大宗限時郵件,每人二十餘處,每日遞送郵件超過四百件,每日上午六時上班就開始幫忙分信,而七時許整理大宗限時郵件,郊區投遞士每日七時始上班,稽查七時許出發投遞大宗限時郵件,至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始能回快捷股,此時郊區投遞士早在上午八時許即出發投遞限時郵件,要下午一時許始陸續返回,而早班稽查下午二時許即下班,亦即早班稽查上午六時上班時,郊區投遞士尚未上班,早班稽查投遞大宗限時郵件返回時,投遞士已出班在外,早班稽查下午二時快要下班時,郊區投遞士始陸續返回,投遞士是否確有上班,實難以督導稽查,苟該投遞士負責之信件,有其他同事代為投遞,信件既無稽延,尤難發現有無代班之情事。

其次,快捷股股長林賢清之辦公桌上設有簽到簿,所有股內同仁,不論是稽查

或投遞士上班時均應簽到,林賢清每日清晨六時即親自在場監督,並約定如有遲到要罰一百元。是以本案如乙○○有遲到或未上班,請人代為簽到等情,股長林賢清當即可查覺,而申辯人為稽查,並無職權監督同仁簽到,如乙○○有代簽到之情事,實非申辯人所能知悉,不應責令申辯人負督導疏失之責。

本案案發前,申辯人即發現乙○○未依值班表上班,當時主動調查,發現是投

遞士己○○代班,立即向股長林賢清反應,唯林賢清置若罔聞,未久,林賢清聽說有人向上級檢舉,自知紙包不住火,難以迴護乙○○,反而自行下手諭,指示管理員及稽查要主動查報代班行為,被付懲戒人深感遭林賢清之陷害,乃書具報告,越級呈報局長,此有報告一紙為感(附呈),因申辯人無調閱簽到簿之職權,只能查出上個月,即八十九年三月乙○○有違失行為,而具實陳報,是故申辯人實已盡到督導之實,實不應以股長林賢清縱容其他同仁代乙○○簽到,而責令申辯人應受懲戒。

末查,依據其他同仁指稱:乙○○未到班,且託其他同仁代為簽到,有時股長

林賢清也會以左手代乙○○簽到,足見包庇乙○○者,實為股長林賢清。被付懲戒人只是一時失查,未能明查乙○○有無確實上班,而之所以失查,實因工作時間不同,稽查又要負擔大宗限時郵件遞送工作,督導一時未周所致,實無應付懲戒之理由。況乙○○並非三年來皆未上班,而是偶有遲到,有時由同仁代為投遞,快捷股有一百三十餘位員工,實難盡到全面督導至滴水不漏之地步。

總之,申辯人一時督導不周,致未查覺乙○○未照規定到班及簽到,唯發現後

已立即報告股長林賢清,而林賢清遲遲不處理之際,又具報告予局長,足見已盡督導之責,而稽查工作負擔沉重,無法及時查悉乙○○之違失,亦不無可原宥之處,為此敬請明察,不予懲戒。

提出丙○○、癸○○、壬○○、庚○○聯署呈局長劉思哲報告書影本。

參、庚○○申辯意旨:為就臺南郵局快捷股業務士乙○○長期未上班廢弛職務,申辯人任管理員,涉嫌疏於襄助股務,連帶督導不周之責,謹依法提出申辯事實及理由於后:

申辯人庚○○任職快捷股管理員,原擔任早班管理,只負責內勤早晚班排班及

全股郵件量統計,於九十一年元月起改擔任晚班管理兼全股值班表登記。快捷股員工之管理、晉用及考核均由林前股長賢清負責,申辯人於八十七年四月接任快捷股管理員職務,林前股長為獨攬大權,將職務上應交代之「快捷股管理員工作說明書」,故意隱匿不列入移交,迄至九十一年十月監察院調閱本局各部門工作說明書,始獲悉申辯人應有之職掌均被林前股長剝削殆盡,林前股長包庇呂員涉嫌不法情事,與申辯人實際上負責之職掌無關。又查乙○○外勤投遞士,其外勤排班係林前股長指示由稽查丙○○等三人負責,內外勤員工管理由林前股長負責,申辯人無權置喙,詳見附呈調查站函一張、證明單一張、請假單存根六張及監察院之案情說明書乙張等影本可稽。

查快捷股投遞士乙○○一員,自八十五年至八十九年,約四年間均在外經商,

未曾到郵局上班,由林前股長指示三位稽查排班,呂投遞士僱請同事代班並代渠簽到、簽退。呂員長期未上班,卻圖得不法薪資數百萬元,林前股長涉嫌包庇並圖得巨額不法利益,快捷股內同事無人不知,八十九年四月間,因有員工向局方檢舉「快捷股有人花錢僱請同事代班」,林前股長為掩飾貪瀆、推卸刑責,乃於八十九年四月中旬,諭令:「不得花錢請人代班,相關管理員及稽查要查報」,外勤投遞士乙○○工作之查核雖非申辯人所掌管,申辯人仍積極查核八十九年三月份排班情形有無代班之情事,發覺案情嚴重,乃電話請示前局長劉思哲如何處理,劉前局長驚覺案情嚴重,交代申辯人點到為止,並指導申辯人書寫本案報告(詳見附呈報告影本一份),並會丙○○等三位稽查,劉前局長當(申辯人與三位稽查)面前允諾,適當懲處林賢清。惟三個月後劉局長退休,之後本案應予懲處之主角林賢清未獲懲處反升職。臺南郵局政風處前主任林隆川、視察主任劉幸一,長久在臺南局任職,早詳知本案案情,刻意袒護林賢清,隱匿不查處,申辯人為善盡職責,乃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化名張春明,向郵政總局據實檢舉林員貪瀆(詳如附呈檢舉書)。

復查呂員與林股長私交甚篤,涉有貪瀆,呂員不法情事係林前股長包庇瀆職所

致,因林前股長與臺南郵局蕭局長、視察主任劉幸一、政風室前主任林隆川利益掛勾,設法袒護,以致林前股長失職行為未見懲處。申辯人早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呈報呂員不法情事,復於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向郵政總局檢舉,顯然已善盡督導、管理職責,更何況呂員之外勤工作,也非申辯人所掌理排班,申辯人並無疏於襄助股務,亦無督導不周之責。今交通部及郵政總局對申辯人查報有功,非但不予獎勵,反遭移送懲戒,應係受視察報告誤導所致。爰據實稟告及提出申辯理由如上,敬請貴會明察秋毫,還給申辯人清白,不予懲戒,以免冤抑,而維法治。

提出下列證據為證:

㈠申辯人致監察院「案情說明書」影本。

㈡法務部調查局臺南調查站致臺南郵局函影本。

㈢股長杜國文證明單影本。

㈣乙○○假單影本。

㈤申辯人與丙○○等聯署呈局長劉思哲報告書影本。

㈥申辯人化名張春明檢舉函影本。

肆、辛○○申辯意旨:申辯人於快捷股擔任早班管理員,上班時間為五點三十分至十四時三十分,每日均於五點三十分以前到局,開啟電腦等各項工作,為全股內勤預作準備。五點三十分內勤同仁開始開拆、分揀、封轉郵件,因時間急迫,管理員必須投入協助此等工作,以免延誤郵件。待郵件處理工作完成後約已九點,才挽結簽到簿,核算到班人數是否相符。管理員只負責內勤人員之排班,而外勤人員係由稽查排班,並督導投遞事宜。挽結簽到簿時,外勤人員均已出班投遞,管理員無從查對。惟事發後始聽傳聞,乙○○請人代班一事,均經股長默許。管理員職責雖是襄助股長管理股務,但傳統工作分配外勤人員係歸郵務稽查,且請假、休假直接呈由股長蓋章。乙○○請人代班案,實非管理員之責任。

伍、戊○○申辯意旨:為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交人九十二字第三八九四八號交通部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申辯人疏於襄助股務,連帶負督導不周之責一案,茲提出申辯理由,臚陳如次:

申辯人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至八十七年四月六日(六個月)擔任臺南郵局快捷

股早班管理員期間,值班時間為五點三十分至十四點三十分。每日均五點二十分提前到班,領取股內電動門鑰匙開啟大門,準備全股作業程序,並開啟錄影監控設備及各項郵件刷讀電腦設備::等全股內勤預備工作。因限時及快捷郵件進口封發、點交投遞時間緊迫,約略僅一小時三十分左右須全部處理完畢,以利郵遞時效。奉股長指示早班管理員須與同仁共同工作,全程參與處理郵件,以身作則加速處理效率,因此五點三十分內勤作業同仁上班後即親自參與開拆、分揀、封發郵件。

依「各局郵局郵務稽查工作手冊」明定投遞人員之郵務基層主管郵務稽查之職

掌,其一為掌管投遞人員工作情況及考核外勤投遞人員平日工作勤惰,如有特殊事蹟或嚴重過失應即陳報核辦。據臺南郵局快捷股工作授權分層負責原則,由股長掌控全股人員工作調配權及考核,管理員負責督導內勤郵務工作,外勤投遞工作由郵務稽查專責管理。郵務稽查對外勤投遞人員工作、生活及公務之管考,向來皆未報告管理員,而直接逕向股長陳報定奪。

限時及快捷郵件處理可分內勤及外勤作業二種,內勤作業屬郵件內部作業之收

發、封轉,由內勤作業人員負責處理;外勤作業屬郵件之投遞,由外勤投遞人員負責。股長統籌管理內外一切事務,管理員掌理對內即內勤作業之督導及管理,對外之外勤投遞作業由郵務稽查按其負責之投遞區段專責查核直接督導管理,並直接向股長報告。

前臺南郵局快捷股員工約一五○人(包括抵休人手),其中內勤作業人員約八

十人,外勤投遞人員七十人。內勤作業係處理限時及快捷郵件之封發全國各地及轉運鄰近各局,分日夜二班制,每日封發班次限時五班,快捷八班,又分航空、快捷專車及自運班車轉發各地,班次繁雜又車次轉發時間不一;又當日進口郵件需逐一清點核對件數,在有限之時間內迅速處理,封清完畢,不得有所延誤,面對如此繁雜緊迫之工作情況下,實無暇顧及其他。其外勤作業係指臺南郵局負責臺南市及鄰近鄉鎮限時及快捷投遞區域之郵件投遞作業,每天亦分早、晚及部分花班制,投遞作業均由郵務稽查每日值勤排班投遞人員負責投遞之區段,督導郵件之排信及領取掛件等之手續,並查核在外投遞是否切實按規定辦理。本人任職管理員半年期間,限時、快捷郵件之封發及投遞作業狀況均屬正常,股務推動亦正常實施,並無作業異常現象。

臺南郵局快捷股由股長專司考核、督導全股員工勤惰與工作情形,管理員只負責部分管理工作,由下述事項可資佐證:

㈠稽查排班後其值班表逕送股長核定後實施。

㈡簽到簿係由股長審核蓋章確認。

㈢「考核手冊」由股長平時紀錄考核管理查考。

㈣「年終考成」均由股長先行評分(不經郵務稽查及管理員)呈報上級。

㈤員工請假均不經管理員經轉直接由股長核准。

㈥員工之獎懲由股長填報。

㈦「臺南郵局郵務科快捷股股長郵政工作說明書」,明定股長應負所屬員工之業務督導績效考核及生活言行輔導等責任。

申辯人在職期間,奉公守法、恪遵職守,對主管交辦事項均全力以赴。因擔任

內勤督導工作,曾積極研究改善作業方法修改作業程序,將快捷郵件之人工登錄掛號號碼作業,改為由電腦刷讀自動登錄印製清單控管,提昇郵件處理效率,縮短工作流程,加速郵遞時效,工作著有績效,致蒙提報敘獎「記功一次」在案(如附件一)。且服務期間歷年年終考成皆獲八十八、八十九分(如附件二),足證申辯人服務成績優良,忠誠盡責,並盡心盡力襄助股務。

申辯人任職臺南郵局快捷股僅短短六個月,惟致力改善內部作業工作方法及流

程,深獲長官器重,亦對郵務奉獻心力而頗為自我期許。股內發生投遞人員乙○○僱人代班情事,因係屬外勤投遞作業事項,實非本人督導範圍,致無從注意防範管理。謹請鈞會垂察體諒申辯人一生服務公職之榮辱,從輕懲處,以惕勵來茲。

提出下列證據:

㈠郵政人字第四○一號獎懲查詢紀錄單影本一件。

㈡八十四年至九十一年考成及薪級查詢紀錄單影本一件。

理 由被付懲戒人乙○○、己○○、丁○○及甲○○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即改制前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臺南郵局)快捷股郵件收攬投遞士(即業務士),被付懲戒人壬○○、丙○○及癸○○為郵務稽查,被付懲戒人庚○○為快捷股管理員,被付懲戒人辛○○及戊○○為前快捷股管理員。乙○○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間,係負責臺南郵局快捷○○○區段○○○段早班限時郵件之投遞工作,惟乙○○於該期間應到班之日,因在外經營小吃(此部分未移送)及其雙親身體違和之故,均未準時到班,遲到半小時至一小時。其為配合該股整理簽到簿送閱及縮短工作時間,乃委請該股業務士己○○、丁○○及甲○○等人冒名代為簽到及投遞限時掛號郵件,惟仍親自投遞該區段限時平信。凡此事實,有前郵政總局臺南視察段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視字第九○○四號查案報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臺南視察段副視察劉幸一簽呈、該股同仁連署證明文件及呂、黃、張、吳等四員郵件收攬投遞士及副視察劉幸一於監察院接受調查時之詢問筆錄等影本可稽(見本會澄字第三一二五號即鑑字第一○○二八號卷監察院彈劾林賢清等違失案件彈劾案文附件三至附件十),且被付懲戒人乙○○等四員申辯意旨亦坦承其事,事證至明。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

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復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規定:「公務員應依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者外,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登記,如有辦理不實者,應予懲戒。公務員於辦公時間開始十分鐘後到達者為遲到,二十分鐘後到達者為曠職,::。」又依據前交通部郵政總局八十三年十月十一日人通第四五七○號函修訂之「郵政正班員工請假、休假實施要點」第十三點、第五點分別規定:「請假或休假人員,須以親筆填具請假或休假書,遞請機關首長或經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任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該要點於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八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修訂時,仍皆有如上規定(以上參見上述彈劾案文附件一、二)。核被付懲戒人乙○○於前揭時間,遲到成習,屢委由被付懲戒人己○○、丁○○及甲○○代投並代簽到,習以為常,期間長達三年,情節嚴重,所為除違反上開規定外,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勤勉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另被付懲戒人己○○、丁○○及甲○○均各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之規定。

次按前郵政總局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業通第四四九八號函修訂之「各級郵局郵務

稽查工作手冊」(見前述彈劾案文附件十一)明載職掌:「::㈤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物保管之考核。::」、工作手續:「㈠-2-⑷督促業務士準時出班,並切遵路線投遞。⑸注意查核是否按址投遞,託人代投或私自僱工代投郵件。:

:㈤業務士工作生活及公物保管之考核:⒈郵務稽查應按實際情形建議主管人員對各業務士作適當之調度,以應業務需要。⒉下列事項由稽查、管理員、股長共同負責考核:⑴應關切各業務士私人生活情形,如有困難應儘力協助解決,並隨時勉勵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倘發現有異,應即糾正,其情形嚴重者,報請主管人員辦理,以免影響公務。⑵考核各業務士平時工作勤惰,如有特殊事功或嚴重過失,應立即陳報核辦。::。」該手冊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八十八年九月二日修訂時,仍有如上之規定。復按前郵政總局八十七年四月七日人通第五八五一號函(見前述彈劾案文附件十二)略以:「::各局局長或各單位主管或經權責主管指定之差勤管理人員於上班時間始滿十分鐘時應於最後簽到人員之後挽結紅線,並註明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未到人員詳情,其有遲到、早退、曠職情事時,並依規定處理。」被付懲戒人壬○○、丙○○、癸○○、庚○○、辛○○及戊○○分別為郵務稽查及管理員,有依上開規定切實執行職務之義務。查快捷股郵件收攬投遞士乙○○於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底發生前述違法託人代班情事,期間長達三年,情節嚴重,被付懲戒人壬○○、丙○○、癸○○於此期間輪流負責收攬投遞士工作區段之調派及督導工作;同一期間內,被付懲戒人庚○○、鄭夙貞及戊○○先後擔任快捷股管理員,對於呂員前述重大違紀情事,均未能即為陳報核辦,自有督導未周之疏失咎責。所辯渠等無人事督導權責,應不生怠忽職責問題云云,顯忽視上開法令之明定。至庚○○辯稱八十九年三月曾電話請示前局長劉思哲處理,並於八十九年四月連署報告前局長一節,固有報告書影本在卷足憑,然查楊員自承其於八十七年四月間即已接任快捷股管理員職務,經核自其接任迄至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向前局長陳報乙○○違紀時止,期間長達二年之久,在此期間,對於呂員之嚴重違紀,未有反應或有效糾正,自難辭疏失咎責。又被付懲戒人等分別指摘其上級即前股長林賢清蓄意包庇乙○○,甚至曾以左手執筆代乙○○簽到或簽退之事等情,要屬林賢清違失情節輕重問題,被付懲戒人等仍應依法令執行督導之責,不能據此完全解免怠忽職守或未善盡督導之違失。從而應認被付懲戒人壬○○、丙○○、癸○○、庚○○、鄭夙貞、戊○○等六員所為,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所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義務。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等十員,分別有前開點所論之違法失職情事,所辯及所

提證據,均不得資為免責之論據,應依法酌情議處。又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被付懲戒人等申辯意旨,指本件疑有一事二罰之問題,應係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己○○、丁○○、甲○○均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被付懲戒人乙○○、壬○○、丙○○、癸○○、庚○○、辛○○、戊○○均有同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蔡 高 賢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