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078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七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警員,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許輪休期間,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由臺北縣○里鄉○○村○○○路方向行駛,駛至大仁路八號前不慎撞擊游淑珮所騎乘之重機車(車號000-000),造成游女及後座搭載之許君媖等二人受傷,案由該局金山分局車禍處理小組前往處理,經以酒精測定器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三三毫克,即以公共危險等罪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附送:

㈠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乙份。

㈡警員甲○○偵訊筆錄、被害人及證人等訊問筆錄影本各乙份。

㈢酒精測定值、交通事故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影本各乙份。

㈣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勤務分配表影本乙份。

理 由本會檢送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送達與被付懲戒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警員(現調淡水分局),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七時許輪休期間,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由臺北縣○里鄉○○村○○○路方向行駛,駛至大仁路八號前因閃避一部自用小貨車而靠左行駛超出雙黃線,不慎撞上對向駛來游淑珮所騎乘之重機車(車號000-000),造成游女及後座搭載之許君媖等二人受傷,案由該局金山分局車禍處理小組前往處理,經以酒精測定器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三三毫克,即以公共危險等罪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此項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在警局訊問時自白甚詳,核與其車上友人郭麗秋所供其肇事情節相符,並經游淑珮、許君媖等指證屬實。復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被付懲戒人及各關係人之偵訊筆錄、被付懲戒人之酒精測定值、交通事故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勤務分配表等件影本在卷可證。被付懲戒人於收受申辯通知後亦無異言,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至為明顯,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3-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