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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08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丙○○乙○○右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乙○○降貳級改敘。

丙○○降壹級改敘。

事 實

甲、法務部移送意旨:

A、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移送意旨:本案緣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中時晚報刊載略以:「今年九月間三名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和一名刑事組長,受彰化縣議員蘇文章之邀請,與王姓黑道大哥與小弟等十餘人至臺中『金錢豹』酒店飲酒作樂,殺手闖入包廂朝議員開槍,擊中王姓大哥與小弟,事後警方吃案匿報,店方亦受壓銷毀錄影帶證據。

」為查明是否有檢察官涉入不正當場所與黑道人士一同飲酒作樂,或包庇槍擊案件等不法情事,本部指派政風司會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組成專案小組,對全案展開調查。

經調查證實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甲○○、

丙○○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乙○○等三位,接受彰化縣議員蘇文章之邀請,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時至翌(六)日凌晨一時許,與○○○區○○道分子許炏立(綽號老立)、王詠慶(綽號老進)、吳俊瑩及綽號「阿田」(許炏立之司機)等四人,及彰化分局刑事組長陳清、顏清通、蘇文章及其他約三名不詳姓名男子等,共約十二、三人共同在有女陪侍之臺中市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座落臺中市○○路○段○號,與市政路交叉口)一○一包廂喝酒作樂,期間並有近二十名女子坐檯陪侍,結帳金額新臺幣(下同)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九元係由蘇文章埋單,翌(六)日凌晨一時二分許,該一○一包廂客人於酒店門口欲離去時發生槍擊事件,受傷者為酒客王詠慶大腿中彈及吳俊瑩額頭擦傷,據酒店人員表示發生槍擊事件之原因係綽號「老立」者(即許炏立)向蘇文章敬酒時,蘇某因酒醉致酒杯掉落地面,而令許炏立心生不快,教唆小弟開槍,開槍者經警方查悉係設籍彰化縣之梁吉旭,現已潛逃出境。

訪據甲○○、丙○○及乙○○等三位檢察官均表示與蘇某相識,其中吳、張二

人與蘇某已熟識多年;吳、蕭二人另表示當(五)日晚上確曾接到蘇某之邀約電話,惟稱渠等並未赴約;張員亦稱渠當(五)日晚上並未至該酒店與蘇某等人相聚。對於當(五)日晚上之行蹤,蕭員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自書報告稱:當(五)日晚上伊加班至凌晨零時許,即回位於法院街之職務宿舍休息;嗣於十一月二日接受訪談時,改稱伊當晚曾兩度至臺中欲瞭解擬就讀研究班之中興大學位置,第一次因路不熟而返回辦公室,加班至十二點於凌晨一點多再帶著地圖驅車至臺中市,找到中興大學返回員林約凌晨三、四點。吳員於十月二十五日自書報告稱:當(五)日夜至六日凌晨伊在家中;嗣於十一月二日專案小組訪談時提示通聯紀錄後,則改稱當(五)日下班後先到彰化友人處用完晚餐後,即驅車返回臺中市○○路四○九之三十八號住所,時近晚上十點,停留片刻,開車至市區便利商店購買一份便當即返家,約十二時再出門,但拒絕陳述所去之處所。張員於十月二十八日自書報告稱:當(五)日下午六時伊下班離開辦公室後,即駕車循中彰快速公路回到臺中家中;嗣於十一月五日專案小組訪談時則改稱:時日相隔太久已不復記憶當(五)日晚上之行蹤,並稱伊之住家(臺中市○○區○○○街○號)距離「金錢豹酒店約一公里左右,伊上下班及平日住處外出常會經過該處所附近,故通聯紀錄出現在該酒店附近亦屬正常」云云。另張員續於本(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及十一日提報告稱:當(五)日晚上十一時許至六日凌晨一時許,伊係與友人蕭福興在臺中市市○路「耕讀園」茶藝館內商談事情。此節經南投地檢署訪談蕭福興之說詞與張員所述相同等。

惟查:

㈠吳員等三人對於當(五)日晚上行蹤之辯解,前後互相矛盾,已如前述。而

當晚金錢豹酒店聚會前渠等三人與蘇文章各有二次、四次及五次不等之通聯紀錄,顯見蘇文章應有邀約該三名檢察官;另於當晚聚會期間及前後時間,渠等三人及陳清、蘇文章、顏清通等人之行動電話通話基地臺位置均曾出現在金錢豹酒店附近之中華電信編號四一○六基地臺(位於惠中路一段一百十一號,離金錢豹酒店直徑約三百五十公尺)或臨近之惠民段一一六地號基地臺,且丙○○檢察官之通聯基地臺位置與金錢豹酒店之地址完全相同,顯示該等當晚應有在金錢豹酒店聚會。而該酒店兩名現場管理人員以秘密證人身分向本部專案小組證稱甲○○、丙○○及乙○○等三名檢察官,當(五)日晚上確曾與刑事組長陳清等參加該次聚會,並從六張相片中指認吳員等三人無誤。另亦有當晚該包廂之六位服務員以秘密證人身分向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組從二十張相片中指認出吳員等三人確係當晚到場之客人,可證明吳員等三人當晚有應蘇文章之邀約赴金錢豹酒店喝酒之事實。

㈡依蕭員之通聯紀錄顯示當(五)日晚上八時至翌(六)日凌晨二時十分曾在

臺中市區發(收)行動電話之紀錄,尤其從晚上十時五十九分至十一時零八分計有四通之基地臺位於臺中市○○路○段○號(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地址),顯示蕭員所稱當晚在辦公室加班至十二時之陳述顯非事實。蕭員對於其陳述之行蹤與通聯紀錄明顯不符乙節,曾對專案小組人員表示:「我希望再給我幾天時間思考,我再與你們聯繫」等語,對當天晚上到金錢豹酒店之事實並未否認。

㈢依通聯紀錄顯示甲○○檢察官在翌(六)日凌晨一時六分至八分間,仍有在

該酒店附近基地臺通聯之紀錄,且至凌晨二時十七分間與蘇文章、許炏立(老立)及陳清等共有十七通之密集通聯,似可推定吳員不無涉入處理該槍擊案件之可能。

㈣據乙○○檢察官配偶黃瓊鳳證稱當(五)日晚上張員於自宅用晚餐後即外出

,迄當晚十一時伊就寢時張檢察官尚未返家,其所以有如此明確之記憶,係因當時甫開學,九月份第一週伊擔任學校導護老師,故印象特別深刻等語。張員嗣後雖改稱當晚係與友人蕭福興在耕讀園談事情,且蕭福興亦附和其說詞,惟查張員前後辯解不一致,與蕭某顯係事後串證。另查張員係使用中華電信之行動電話,據該公司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告稱張員之住所撥打行動電話之基地臺係座落於臺中市○○路之基地臺(編號四二五七),並非金錢豹酒店附近之惠中路一段一一一號之基地臺(編號四一○六),張員於當晚十時五十五分至十一時五十一分有十一次通聯紀錄之基地臺位置為編號四一○六,顯示張員應有參與該晚金錢豹酒店之聚會。

㈤本(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專案小組赴彰化地檢署擬續訪談吳、蕭二人,雖

經彰化地檢署事先轉達,惟吳員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時即先離去,經該署檢察長告知專案小組人員隨後將到(專案小組人員於五時三十五分抵達該署),吳員仍執意離去。蕭員則於當日下班後留下接受訪談至下午七時五分許,即藉故至盥洗室後,不告而別。吳、蕭二人並於次日同時請休假二日(週

四、週五)連貫至週休二日,似有意逃避專案小組之調查。據查「金錢豹酒店」係有女陪侍之特種營業場所,檢察官參與該次聚會,有涉

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之情事,且據警方查得資料,當日之酒客王詠慶、吳俊瑩、許炏立及「阿田」者係○○○區○○道分子,檢察官與之聚會,涉及與不當人士往來飲宴。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又檢察

官應本正人先正己之精神,嚴以律己,謹言慎行,不得與不當人士往來應酬(飲宴或其他社交活動),或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檢察官守則第五條及檢察官參與飲宴應酬及從事商業投資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分別訂有明文。本案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甲○○、候補檢察官丙○○及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乙○○涉及與不當人士往來應酬及涉足不當場所飲宴作樂,違背上述檢察官職務規範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放蕩:::,及冶遊:::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渠等三員違法失職,行為不檢,於事發後仍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已嚴重損害政府聲譽,斲傷司法形象,均已不適宜繼續擔任檢察官,爰依憲法第八十一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送請審議,並建議作最嚴厲之懲戒,均予撤職處分,以肅官箴,並儆效尤。又三員所涉情節重大,本部已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在案。

證據:

㈠甲○○、乙○○、蘇文章、顏清通、秘密證人A1與A2、黃瓊鳳、陳清、

郭志弘、秦嘉賓、邱鳳蘭、趙水榮、范文育等人訪談紀錄各一份,丙○○、林典葵等訪談紀錄各二份(如附件一)。

㈡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組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八日秘密證人B1、B

2、B3、B4、B5、B6等六人之訪談筆錄六份(如附件二)。㈢甲○○、丙○○、乙○○、陳清等人通聯紀錄分析比對表各一份(如附件三)。

㈣甲○○、丙○○、乙○○、蘇文章、陳清、顏清通、許炏立等人本(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至六日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影本各一份(如附件四)。

㈤陳清測謊鑑定報告一份(如附件五)。

㈥金錢豹酒店一○一包廂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蘇文章結帳單影本一份(如附件六)。

㈦臺中金錢豹酒店市政店(登記名稱為新象視聽歌唱中心)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暨市街圖一份(如附件七)。

㈧專案小組鄧科長雅文與中華電信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主任孫海秀查詢電話紀錄一份(如附件八)。

㈨彰化縣警察局刑警隊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簽陳影本一份暨許炏立、王詠慶及吳俊瑩等三人前科紀錄資料各一份。

㈩甲○○、丙○○等二人自書之報告影本各一份暨乙○○自書之報告影本三份。

南投地檢署詢問蕭福興筆錄影本一份。

B、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補充移送事實:乙○○檢察官部分:

㈠本案乙○○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及十一日再以書面報告改稱:九十

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一時許至同年九月六日凌晨一時許,伊係與友人蕭福興於臺中市市○路「耕讀園」茶藝館(座落金錢豹酒店之斜對面約一百五十公尺)內商談投資回收之問題,緣蕭某係從事建築、營造事業,伊於數年前曾投資一百五十萬元於蕭某興建之一批房屋,嗣因逢九二一大地震及經濟衰退,房屋出售狀況並不理想,致伊之前開投資未有任何回收,乃於三、四個月前,積極與蕭福興聯絡,前開系爭時地,即為雙方商談該問題之聚會。另蕭福興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接受南投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清杰之訪談詢問時亦稱:約四年前乙○○檢察官有投資一百五十萬元於伊在苗栗市○○路農會寶鎮新建投資案,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一點至凌晨一點許渠與乙○○檢察官在「耕讀園」談論該投資案盈餘分配問題,當天晚上雙方閒聊約二小時多,在談話過程中乙○○電話蠻多的,因在開放式包廂,乙○○接電話都拿到角落去接,該二小時談話過程中乙○○都沒有離開「耕讀園」座位,僅到廁所、接電話除外,離開時間最長三、五分鐘而已(詳如前次移送書證據

十:乙○○檢察官書面報告及蕭福興訊問筆錄)。㈡據中華電信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中

政密(九一)字第○一○號函復本部略以:經該營運處指派工程人員親赴現場測試結果:㈠金錢豹正門前屬僑園基地臺(臺中市○○路○段○○○號頂樓),細胞編號分別為三四一○六、四一○六;及黎明基地臺(臺中市○○區○○路二段六六○號六樓),其細胞編號為二四三八一、五四三八一;於該店右側屬黎明基地臺,細胞編號二四三八一,其後面為僑園基地臺,細胞編號為三四一○六。㈡耕讀園從內至外測試均為僑園基地臺,細胞編號為四一○六等。

惟查張員當(五)日晚上十時五十五分起至凌晨零點四十一分(即所稱在耕讀園期間)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基地臺位置,除出現編號四一○六基地臺計有十一通外,尚有出現編號五四三八一之基地臺三通,時間分別為當晚十一時五十一分、零點三十七分及零點四十一分等。顯示張員當晚於上開時間應係在金錢豹酒店,並非其所辯稱之在耕讀園茶藝館,苟在耕讀園茶藝館,其通聯基地臺位置應不會出現有五四三八一編號之基地臺,可證張員與蕭福興所言係事後串證之詞,不足採信(如證據1)。

㈢另查張員於八十五年至九十年之財產申報資料,其中有關事業投資部分均係

空白,亦未載有所稱於四年前投資一百五十萬元之投資情事(如證據2)。㈣據民視臺中臺記者林珊如小姐於十一月十一日採訪「耕讀園茶藝館」報導之

旁白述及:乙○○檢察官稱當(五)日晚係與女友在該茶藝館聚會,亦非目前所稱之男性友人,此節經警政署政風室以電話訪談林記者,林記者稱係張員向南投地檢署王主任檢察官作如此之表示,可見張員對於當(五)日晚上行蹤之說詞,前後不一,且與事實不符,顯係事後杜撰之詞(如證據3)。

㈤證據:

⒈本部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政0000000000號函暨中華電信

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中政密(九一)字第○一○號函影本各一份。

⒉乙○○檢察官八十五年至九十年財產申報資料影本共六份。

⒊民視臺中臺記者林珊如採訪「耕讀園茶藝」錄影帶及警政署政風室電話訪談林記者錄音帶各一捲。

甲○○檢察官與婚外女子同居部分:

㈠吳員目前為已婚身分,惟吳員涉與在彰化市經營「雅緣茶莊」之女子黃麟雅

同居於該市雲雀山莊公寓(地址:彰化市○○路○○○巷○弄○號五樓之二)已有四年以上,案據彰化地檢署政風室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訪談雲雀山莊管理員漳火旺稱:吳員幾乎每天都駕著BMW座車(車號00-0000)到黃女住處,即當(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分在該山莊守衛室進行訪談時,吳員座車仍停在該山莊停車場內,吳員與黃女二人對外均自稱是夫妻關係,並經指認吳員相片無誤。另經政風人員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至十四日觀察吳員確曾於十一月十二日下午約一時許駕車至黃女住處,停留至七時許後始離開(如證據1、2)。

㈡另查本(九十一)年三月間,臺灣彰化監獄曾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收容人茶

葉採購,於開標前,即約於三月初,黃麟雅女士曾親自拜訪該監典獄長方子傑,自稱伊係彰化地檢署甲○○檢察官之妻子,請獄方幫忙照顧,俾利得標,惟遭該監方典獄長婉拒。其次,黃女與該監獄合作社負責辦理採購文書業務之張靜玉小姐電話聯繫時亦自稱係檢察官之太太,嗣方典獄長於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參加彰化地檢署某項會議後,吳員曾當面向方典獄長抱怨,略以:「我太太標茶葉的事,跟我又無關,為何讓檢察長知道,害我被質疑云云:::」,上情業經臺灣彰化監獄典獄長方子傑、科長陳金鋒、文書人員張靜玉等人於接受本部政風司人員訪談時證述屬實(如證據3)。

㈢按「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不得有驕恣貪惰:::放蕩:::,及

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檢察官守則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核本案吳員已有配偶,猶不知檢點,在外與女友同居多年,並公開以夫妻宣稱,已違反上開規定並嚴重損害司法形象,應予嚴懲,爰移請併案懲處。

㈣證據:

⒈訪談彰化市雲雀山莊管理員漳火旺紀錄一份。

⒉甲○○檢察官車輛及其本人進出黃麟雅雲雀山莊住處之相片六幀。

⒊訪談臺灣彰化監獄典獄長方子傑、科長陳金鋒及文書張靜玉等人紀錄共兩份。

甲○○檢察官辦案不力怠忽職責部分:

檢察官甲○○另因長期以來偵辦案件不力,經彰化地檢署多次口頭及書面通知督促提醒注意改善,儘速清理積案仍未臻理想,迄至九十一年七月底逾期未結案件共計一百五十八件,其中甚有無故未接續進行分別達十一月及兩年之案件,已影響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其偵辦案件確有怠忽職責之處,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送請併案審議。

當事人辯解及查證情形對照表:

㈠甲○○部分┌───────────────┬────────────────┬──┐│ 當事人辯解情形 │ 專案小組查證情形 │備註│├───────────────┼────────────────┼──┤│吳員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吳員對於當(五)日晚上之行蹤,│ ││ 五日自書報告稱:本(九十一)│ 於被訪談之過程中,一週之內即前│ ││ 年九月五日夜至六日凌晨伊在家│ 後作不同之陳述,顯示吳員並未坦│ ││ 中。 │ 承交代。 │ │├───────────────┤按常情晚間十時許,除便利商店外│ ││吳員於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一般供應便當之飲食店應已歇業│ ││ 日專案小組訪談時改稱當(五)│ ,如出門僅欲購買便當,附近之便│ ││ 日下班後先到彰化友人處用完晚│ 利商店即可購得,自無需大費周章│ ││ 餐後,即驅車返回臺中市○○路│ 從其所住之北屯區,駕車赴西屯區│ ││ 四○九之三十八號住所,時近晚│ 之金錢豹酒店附近購買便當,或係│ ││ 上十點,停留片刻,十點多再開│ 購買便當後再繞至金錢豹酒店附近│ ││ 車至市區便利商店購買一份便當│ 之理,吳員所辯顯不合常情,不足│ ││ ,並開車到蘇文章等人聚會之地│ 採信。 │ ││ 點「金錢豹酒店」附近打電話和│吳員對於當(五)日晚上十二時為│ ││ 綽號「老立」者聯絡,本想順便│ 何出門及前往何處之行蹤均無法明│ ││ 到場和蘇文章等人打個招呼,但│ 確交代,且於翌(六)日凌晨一時│ ││ 聽到「老立」提到一些不認識的│ 六分、八分及十分間曾在金錢豹酒│ ││ 人,也就沒有到場,嗣當晚十二│ 店附近基地臺有通聯紀錄,並於當│ ││ 時再出門,但拒絕陳述所去之處│ (六)日凌晨一時六分(即槍擊事│ ││ 所並稱於六日凌晨一時六分曾在│ 件發生後)至二時十七分間與蘇文│ ││ 惠中路靠近金錢豹酒店打電話給│ 章、「老立」及陳清等人分別通聯│ ││ 蘇文章詢問在金錢豹酒店之聚會│ 二次、六次及九次,共十七次之密│ ││ 是否已散場云云。 │ 集通聯等情狀,應可推定吳員曾在│ ││ │ 金錢豹酒店,且其亦坦承知悉槍擊│ ││ │ 事件發生,而不無涉入處理槍擊案│ ││ │ 件之可能。 │ ││ │吳員當(五)日晚上在金錢豹酒店│ ││ │ 之事實,業經證人(以下化名)A│ ││ │ 1、A2及證人B1、B3、B4│ ││ │ 、B5、B6等指證無誤,吳員所│ ││ │ 辯不足採信。 │ ││ │ │ │└───────────────┴────────────────┴──┘

㈡丙○○部分┌───────────────┬────────────────┬──┐│ 當事人辯解情形 │ 專案小組查證情形 │備註│├───────────────┼────────────────┼──┤│蕭員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蕭員所交代之當(五)日晚上行蹤│ ││ 五日自書報告稱:本(九十一)│ ,前後兩次之說詞不一,且第二次│ ││ 年九月五日晚上伊加班至凌晨零│ 所稱於凌晨一點多,還帶著地圖從│ ││ 時許,即回位於法院街之職務宿│ 彰化員林開車趕到臺中,衹為尋找│ ││ 舍休息。 │ 中興大學之位置,顯不合常理,其│ ││ │ 第二次之說詞純係為配合其行動電│ ││ │ 話通聯之位置,所編撰之說詞。 │ ││ │依蕭員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顯示:│ ││ │ 從當(五)日晚上八時九分起至凌│ ││蕭員於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晨二時十分止共有十筆通聯位置分│ ││ 日接受訪談時改稱:本(九十一│ 在臺中市○○路○段○○○號及惠│ ││ )年九月五日晚上下班後伊曾兩│ 來路二段八號,其中惠來路二段八│ ││ 度至臺中試圖瞭解中興大學之位│ 號即係金錢豹酒店之地址,尤以當│ ││ 置及行走路線,第一次係在七點│ (五)日晚上十時五十九分至一時│ ││ 多離開地檢署,經高速公路從中│ 零七分,係蕭員所稱在辦公室加班│ ││ 港路下交流道,至文心路右轉,│ 或在宿舍時間,但在該期間仍在臺│ ││ 當時因未帶地圖,路不熟,即返│ 中市區有通聯之紀錄,可證蕭員之│ ││ 回員林地檢署辦公室,加班至十│ 說詞顯非真實。 │ ││ 二時許返回宿舍,發現地圖在桌│蕭員當(五)日晚上到金錢豹酒店│ ││ 上,即於沐浴後,約凌晨一點多│ 之事實業經證人(以下化名)A1│ ││ ,再帶著地圖驅車至臺中市,找│ 、A2、B1、B2、B3、B4│ ││ 到中興大學返回員林約凌晨三、│ 、及B5等人指認無誤,蕭員所辯│ ││ 四點。 │ ,不足採信。 │ ││ │ │ │└───────────────┴────────────────┴──┘

㈢乙○○部分┌───────────────┬────────────────┬──┐│ 當事人辯解情形 │ 專案小組查證情形 │備註│├───────────────┼────────────────┼──┤│張員於本(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張員所陳述本(九十一)年九月五│ ││ 八日自書報告稱:本(九十一)│ 日晚上之行蹤,前後說詞不一,最│ ││ 年九月五日下午六時伊下班離開│ 初稱當(五)日下班後即返家;嗣│ ││ 辦公室後,即駕車循中彰快速公│ 於十一月五日,則稱:不復記憶當│ ││ 路回到臺中家中。 │ (五)日晚上之行蹤;繼於十一月│ ││ │ 八日、十一日則改稱當(五)日晚│ ││ │ 上與友人蕭福興在耕讀園茶藝館聚│ ││ │ 會;惟據民視臺中臺記者林珊如小│ ││ │ 姐於十一月十一日採訪「耕讀園茶│ ││ │ 藝館」報導旁白時述及:乙○○檢│ ││ │ 察官稱當(五)日晚係與女友在該│ ││ │ 茶藝館聚會。而非嗣後所稱之男性│ ││ │ 友人,可見張員之辯解非但前後矛│ ││ │ 盾,且與事實不合。 │ ││ │據張員配偶黃瓊鳳證稱:當(五)│ ││ │ 日晚上張員於自宅用完晚餐後即外│ ││張員於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五│ 出,迄當晚十一時伊就寢時張員尚│ ││ 日接受訪談時改稱:因時日相隔│ 未返家。因此,張員最初稱其當(│ ││ 太久已不復記憶當(五)日晚上│ 五)日晚上下班後即返家,僅部分│ ││ 之行蹤,並稱伊之住家(臺中市│ 為事實,實際上其返家後仍有外出│ │○ ○○區○○○街○號)距離「金│ 之事實。 │ ││ 錢豹酒店」約一公里左右,伊上│據中華電信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 ││ 下班及平日住處外出常會經過該│ 人員告稱:從張員之住所(臺中市│ ││ 處所附近,故通聯紀錄出現在該│ 洛陽南街九號)使用該公司行動電│ ││ 酒店附近亦屬正常云云。 │ 話之發話基地臺位置,係座落於臺│ │├───────────────┤ 中市○○路之基地臺(編號為四二│ ││張員續於本(九十一)年十一月│ 五七基地臺),而非金錢豹酒店附│ ││ 八日及十一日提報告稱:當(五│ 近之編號四一○六或二四三八一基│ ││ )日晚上十一時至六日凌晨一時│ 地臺,可證張員稱其住家距離金錢│ ││ 許,伊係與友人蕭福興在臺中市│ 豹酒店附近,可能基地臺會相同乙│ ││ 市政路「耕讀園」茶藝館內商談│ 節,並不成立。 │ ││ 投資回收之問題,並稱蕭某係從│另據中華電信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 ││ 事建築、營造事業,伊於數年前│ 司臺中營運處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 ││ 曾投資一百五十萬元於蕭某興建│ 二日行中政密(九一)字第○一○│ ││ 之一批房屋,嗣因逢九二一大地│ 號函復本部略以:經該營運處指派│ ││ 震及經濟衰退,房屋出售狀況並│ 工程人員親赴現場測試結果:㈠金│ ││ 不理想,致伊之前開投資未有任│ 錢豹正門前屬僑園基地臺(臺中市│ ││ 何回收,乃於三、四個月前,積│ 惠中路一段一一一號頂樓),細胞│ ││ 極與蕭福興聯絡,前開系爭時地│ 編號分別為三四一○六、四一○六│ ││ 即為雙方商談該問題之聚會。 │ ;及黎明基地臺(臺中市西屯區黎│ │├───────────────┤ 明路二段六六○號六樓),其細胞│ ││張員友人蕭福興於九十一年十一│ 編號為二四三八一、五四三八一;│ ││ 月十八日接受南投地檢署主任檢│ 於該店右側屬黎明基地臺,細胞編│ ││ 察官王清杰之訪談詢問時供稱:│ 號二四三八一,其後面為僑園基地│ ││ 約四年前乙○○檢察官投資一百│ 臺,細胞編號為三四一○六。㈡耕│ ││ 五十萬元於伊在苗栗市○○路農│ 讀園從內至外測試均為僑園基地臺│ ││ 會寶鎮新建投資案,九十一年九│ ,細胞編號為四一○六。惟查張員│ ││ 月五日晚上十一點至凌晨一點許│ 當(五)日晚上十時五十五分起至│ ││ 渠與乙○○檢察官在「耕讀園」│ 凌晨零點四十一分(即張員與蕭福│ ││ 談論上開投資案盈餘分配問題當│ 興所稱在耕讀園聚會期間)其行動│ ││ 天晚上雙方閒聊約二小時多,在│ 電話通聯紀錄之基地臺位置,除出│ ││ 談話過程中乙○○電話蠻多的,│ 現編號四一○六基地臺計十一通外│ ││ 因在開放式包廂,乙○○接電話│ ,尚出現有編號五四三八一之基地│ ││ 都拿到角落去接,該二小時談話│ 臺計三通,時間分別為當晚十一時│ ││ 過程中乙○○都沒有離開「耕讀│ 五十一分、零點三十七分及零點四│ ││ 園」座位僅到廁所、接電話除外│ 十一分等。顯示張員當晚上開時間│ ││ ,離開時間最長三、五分鐘而已│ 應係在金錢豹酒店,而非耕讀園茶│ ││ 。 │ 藝館,苟係在耕讀園茶藝館,其通│ ││ │ 聯基地臺位置不會出現有五四三八│ ││ │ 一編號之基地臺,可證張員與蕭福│ ││ │ 興所言係事後串證之詞,不足採信│ ││ │ 。 │ ││ │另查張員八十五年至九十年之財產│ ││ │ 申報資料,其中有關事業投資部分│ ││ │ 均係空白,並未載有所稱於四年前│ ││ │ 曾投資一百五十萬元之投資之情事│ ││ │ 。 │ ││ │張員當(五)日晚上確在金錢豹酒│ ││ │ 店之事實,業經證人(化名)A1│ ││ │ 、A2、B1、B2、B3、B4│ ││ │ 、B5及B6等人指認無誤,張員│ ││ │ 所辯,顯不足採信。 │ │└───────────────┴────────────────┴──┘證據清單:

㈠甲○○部分┌──┬────┬───────────────────────────┐│編號│證據種類│證明之事實 │├──┼────┼───────────────────────────┤│一 │甲○○之│與蘇文章相識多年;認識許炏立、顏清通、陳清。當(五)日││ │自白 │晚上確曾接到蘇某邀約至金錢豹喝酒之電話。 │├──┼────┼───────────────────────────┤│二 │蘇文章之│與甲○○及乙○○二位檢察官認識。 ││ │自白 │當(五)日晚上確曾至金錢豹喝酒,並由其本人作東。 ││ │ │當時有顏清通、王詠慶、許炏立等人在場(但否認三位檢察││ │ │ 官在場)。 │├──┼────┼───────────────────────────┤│三 │證人:化│指認當晚甲○○、丙○○、乙○○及陳清等檢警人員有在該││ │名A1(酒│ 酒店一○一包廂喝酒。 ││ │店之現場│當時由蘇文章作東,並有老李(或老立)、老進(即王詠慶││ │工作人員│ )、顏清通等人在場。 ││ │) │ │├──┼────┼───────────────────────────┤│四 │證人:化│指認當晚甲○○、丙○○、乙○○及陳清等檢警人員有在該││ │名A2(其│ 酒店一○一包廂喝酒。 ││ │他包廂之│蘇文章、老李(或老立)、顏清通等人亦在場。 ││ │客人,但│並親繪當時客人(包括甲○○、乙○○及丙○○等三位檢察││ │曾至一○│ 官)座次之位置圖。 ││ │一包廂喝│ ││ │酒約二十│ ││ │分鐘) │ │├──┼────┼───────────────────────────┤│五 │證人六人│B1、B3、B4、B6接受訪談時,從二十張照片中,指證照片編││ │:分別化│ 號04、09、14、19等四人(即乙○○、丙○○、陳清、吳憲││ │名B1至B6│ 明)係當晚一○一包廂客人。 ││ │(係酒店│ B2指證出照片編號04、09、14等三人(即乙○○、丙○○、││ │服務員及│ 陳清)係當晚一○一包廂客人。 ││ │現場管理│ B5指證出照片編號04、19等二人(即乙○○、甲○○)係當││ │人員) │ 晚一○一包廂客人。 ││ │ │B1稱:尚有顏董(顏清通)、李董(老李)等人在場。 ││ │ │ B2稱:尚有李董(老李)等人在場。 ││ │ │ B3稱:尚有顏董(顏清通)、李董(老李)等人在場。 ││ │ │ B4稱:尚有李董(老李)等人在場。 ││ │ │ B5稱:尚有李董(老李)等人在場。 ││ │ │ B6稱:尚有顏董(顏清通)、蘇文章、李董(老李、許炏立││ │ │ )、老進(即王詠慶)等人在場。 ││ │ │B2、B4、B6均稱席間渠等位置有調換。 │├──┼────┼───────────────────────────┤│六 │通聯紀錄│該三通電話均使用中華電信編號四一○六之基地臺(位於惠中││ │: │路一段一百十一號)。足證甲○○於當晚凌晨一時零六分至十││ │甲○○之│分,在中華電信編號四一○六之基地臺範圍內(位於惠中路一││ │行動電話│段一百十一號),離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座落臺中市惠來││ │(中華電│路二段八號,與市政路交叉口)直徑約三百五十公尺。 ││ │信○九二│ ││ │八九七七│ ││ │五五一)│ ││ │於六日凌│ ││ │晨一時零│ ││ │六分(發│ ││ │話給蘇文│ ││ │章○九五│ ││ │三二五二│ ││ │二八八)│ ││ │、一時零│ ││ │八分(發│ ││ │話給許炏│ ││ │立○九三│ ││ │三五○五│ ││ │一八五)│ ││ │及一時十│ ││ │分(受話│ ││ │自許炏立│ ││ │○九三三│ ││ │五○五一│ ││ │八五)三│ ││ │通紀錄。│ │├──┼────┼───────────────────────────┤│七 │通聯紀錄│因該次金錢豹酒店相聚喝酒係蘇文章作東請客,故上開甲○○││ │: │與蘇文章、陳清等人在當晚十時前之通聯,研判應係邀請該三││ │甲○○於│位檢察官赴約之聯絡事宜。 ││ │五日當晚│ ││ │十八時五│ ││ │十一分至│ ││ │二十一時│ ││ │二十五分│ ││ │間曾分別│ ││ │與陳清、│ ││ │蘇文章各│ ││ │有三次、│ ││ │四次之通│ ││ │聯。 │ │├──┼────┼───────────────────────────┤│八 │通聯紀錄│上開共計十七次之密集通聯,係於槍擊案發生之後,足認應係││ │: │在討論一定事宜。 ││ │甲○○於│ ││ │六日凌晨│ ││ │一時六分│ ││ │至二時十│ ││ │七分則與│ ││ │蘇文章、│ ││ │許炏立、│ ││ │陳清等人│ ││ │分別有二│ ││ │次、六次│ ││ │、九次之│ ││ │通聯紀錄│ ││ │。 │ │└──┴────┴───────────────────────────┘

㈡丙○○部分┌──┬────┬───────────────────────────┐│編號│證據種類│證明之事實 │├──┼────┼───────────────────────────┤│一 │丙○○之│認識蘇文章,蘇某有對其邀約。 ││ │自白 │ │├──┼────┼───────────────────────────┤│二 │證人:化│指認當晚甲○○、丙○○、乙○○及陳清等檢警人員有在該││ │名A1(酒│ 酒店一○一包廂喝酒。 ││ │店之現場│當時由蘇文章作東,並有老李(或老立)、老進(即王詠慶││ │工作人員│ )、顏清通等人在場。 ││ │) │ │├──┼────┼───────────────────────────┤│三 │證人:化│指認當晚甲○○、丙○○、乙○○及陳清等檢警人員有在該││ │名A2(其│ 酒店一○一包廂喝酒。 ││ │他包廂之│蘇文章、老李(或老立)、顏清通等人亦在場。 ││ │客人,但│並親繪當時客人(包括甲○○、乙○○及丙○○等三位檢察││ │曾至一○│ 官)座次之位置圖。 ││ │一包廂喝│ ││ │酒約二十│ ││ │分鐘) │ │├──┼────┼───────────────────────────┤│四 │證人六人│B1、B3、B4、B6接受訪談時,從二十張照片中,指證照片編││ │:分別化│ 號04、09、14、19等四人(即乙○○、丙○○、陳清、吳憲││ │名B1至B6│ 明)係當晚一○一包廂客人。 ││ │(係酒店│ B2指證出照片編號04、09、14等三人(即乙○○、丙○○、││ │服務員及│ 陳清)係當晚一○一包廂客人。 ││ │現場管理│ B5指證出照片編號04、19等二人(即乙○○、甲○○)係當││ │人員) │ 晚一○一包廂客人。 ││ │ │B1稱:尚有顏董(顏清通)、李董(老李或老立)等人在場││ │ │ 。 ││ │ │ B2稱:尚有李董(老李)等人在場。 ││ │ │ B3稱:尚有顏董(顏清通)、李董(老李或老立)等人在場││ │ │ 。 ││ │ │ B4稱:尚有李董(老李或老立)等人在場。 ││ │ │ B5稱:尚有李董(老李或老立)等人在場。 ││ │ │ B6稱:尚有顏董(顏清通)、蘇文章、李董(老李或老立,││ │ │ 即許炏立)、老進(即王詠慶)等人在場。 ││ │ │B2、B4、B6均稱席間渠等位置有調換。 │├──┼────┼───────────────────────────┤│五 │通聯紀錄│該三通電話均使用和信電訊位於惠來路二段八號N之基地臺,││ │: │該基地臺之位置恰與金錢豹酒店「市政店」(位於座落臺中市││ │丙○○之│惠來路二段八號)地址相同。足證丙○○於五日晚二十二時五││ │行動電話│十九分至二十三時八分期間確在金錢豹酒店「市政店」。 ││ │(和信電│ ││ │訊○九三│ ││ │八七二七│ ││ │八二六)│ ││ │於五日晚│ ││ │間二十二│ ││ │時五十九│ ││ │分(發話│ ││ │給兄○九│ ││ │一六九六│ ││ │八九五五│ ││ │)、二十│ ││ │三時零四│ ││ │分(發話│ ││ │給兄○九│ ││ │一六九六│ ││ │八九五五│ ││ │)、二十│ ││ │三時零八│ ││ │分(發話│ ││ │給弟○九│ ││ │一七一七│ ││ │六二四一│ ││ │)之三通│ ││ │紀錄。 │ │├──┼────┼───────────────────────────┤│六 │通聯紀錄│因該次金錢豹酒店相聚喝酒係蘇文章作東請客,故上開丙○○││ │: │與蘇文章在五日晚十九時許前之通聯,研判應係蘇文章邀請該││ │丙○○於│三位檢察官赴約之聯絡事宜。 ││ │五日中午│ ││ │十二時三│ ││ │十一分及│ ││ │晚間七時│ ││ │三十三分│ ││ │、七時三│ ││ │十七分及│ ││ │翌(六)│ ││ │日凌晨一│ ││ │時零七分│ ││ │與蘇文章│ ││ │共有四次│ ││ │之通聯。│ │└──┴────┴───────────────────────────┘

㈢乙○○部分┌──┬────┬───────────────────────────┐│編號│證據種類│證明之事實 │├──┼────┼───────────────────────────┤│一 │乙○○之│認識蘇文章。但九月五日當晚下班後有無外出已記不得。 ││ │自白 │ │├──┼────┼───────────────────────────┤│二 │蘇文章之│與甲○○及乙○○二位檢察官認識。 ││ │自白 │當(五)日晚上確曾至金錢豹喝酒,並由其本人作東。 ││ │ │當時有顏清通、王詠慶、許炏立等人在場(但否認三位檢察││ │ │ 官在場)。 │├──┼────┼───────────────────────────┤│三 │乙○○配│當晚乙○○依正常下班時間,於十八時許返家,至有無在家用││ │偶黃瓊鳳│餐已記不清(嗣回憶起一同在家吃陽春麵),但當晚乙○○於││ │之自白 │夜間八、九時許復駕車外出,至於去那裡我並不清楚,惟至夜││ │ │間十一時許我就寢後,渠仍未見歸來,但第二天早上,他仍有││ │ │依慣例送小孩去上學。 │├──┼────┼───────────────────────────┤│四 │證人:化│指認當晚甲○○、丙○○、乙○○及陳清等檢警人員有在該││ │名A1(酒│ 酒店一○一包廂喝酒。 ││ │店之現場│當時由蘇文章作東,並有老李(或老立)、老進(即王詠慶││ │工作人員│ )、顏清通等人在場。 ││ │) │ │├──┼────┼───────────────────────────┤│五 │證人:化│指認當晚甲○○、丙○○、乙○○及陳清等檢警人員有在該││ │名A2(其│ 酒店一○一包廂喝酒。 ││ │他包廂之│蘇文章、老李(或老立)、顏清通等人亦在場。 ││ │客人,但│並親繪當時客人(包括甲○○、乙○○及丙○○等三位檢察││ │曾至一○│ 官)座次之位置圖。 ││ │一包廂喝│ ││ │酒約二十│ ││ │分鐘) │ │├──┼────┼───────────────────────────┤│六 │證人六人│B1、B3、B4、B6接受訪談時,從二十張照片中,指證照片編││ │:分別化│ 號04、09、14、19等四人(即乙○○、丙○○、陳清、吳憲││ │名B1至B6│ 明)係當晚一○一包廂客人。 ││ │(係酒店│ B2指證出照片編號04、09、14等三人(即乙○○、丙○○、││ │服務員及│ 、陳清)係當晚一○一包廂客人。 ││ │現場管理│ B5指證出照片編號04、19等二人(即乙○○、甲○○)係當││ │人員) │ 晚一○一包廂客人。 ││ │ │B1稱:尚有顏董(顏清通)、李董(老李或老立)等人在場││ │ │ 。 ││ │ │ B2稱:尚有李董(老李)等人在場。 ││ │ │ B3稱:尚有顏董(顏清通)、李董(老李或老立)等人在場││ │ │ 。 ││ │ │ B4稱:尚有李董(老李或老立)等人在場。 ││ │ │ B5稱:尚有李董(老李或老立)等人在場。 ││ │ │ B6稱:尚有顏董(顏清通)、蘇文章、李董(老李或老立,││ │ │ 即許炏立)、老進(即王詠慶)等人在場。 ││ │ │B2、B4、B6均稱席間渠等位置有調換。 │├──┼────┼───────────────────────────┤│七 │通聯紀錄│該十二通電話均使用中華電信編號四一○六之基地臺(位於惠││ │: │中路一段一百十一號)。足證乙○○於五日晚十點零三分至十││ │乙○○之│一時五十一分,在中華電信編號四一○六之基地臺範圍內(位││ │行動電話│於惠中路一段一百十一號),離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座落││ │(中華電│臺中市○○路○段○號,與市政路交叉口)直徑約三百五十公││ │信○九一│尺。 ││ │九五○六│ ││ │五○六)│ ││ │從五日晚│ ││ │十點零三│ ││ │分至十一│ ││ │時五十一│ ││ │分等十二│ ││ │通紀錄。│ │├──┼────┼───────────────────────────┤│八 │通聯紀錄│因該次金錢豹酒店相聚喝酒係蘇文章作東請客,故上開乙○○││ │: │與蘇文章在當晚十時前之通聯,研判應係蘇文章邀請該三位檢││ │乙○○於│察官赴約之聯絡事宜。 ││ │五日晚八│ ││ │時零五分│ ││ │至九時零│ ││ │三分與蘇│ ││ │文章有四│ ││ │次之通聯│ ││ │。 │ │├──┼────┼───────────────────────────┤│九 │中華電信│經該營運處指派工程人員親赴現場測試結果:㈠金錢豹正門前││ │長途及行│屬僑園基地臺(臺中市○○路○段○○○號頂樓)細胞編號分││ │動通信分│別為三四一○六、四一○六;及黎明基地臺(臺中市西屯區黎││ │公司臺中│明路二段六六○號六樓),其細胞編號為二四三八一、五四三││ │營運九十│八一;於該店右側屬黎明基地臺,細胞編號二四三八一,其後││ │一年十一│面為僑園基地臺,細胞編號為三四一○六。㈡耕讀園從內至外││ │月二十二│測試均為僑園基地臺,細胞編號為四一○六等。 ││ │日行中政│查張員當(五)日晚上十時五十五分起至凌晨零點四十一分(││ │密(九一│即所稱在耕讀園之期間)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基地臺位置,除││ │)字第○│出現編號四一○六基地臺計有十一通外,尚有出現編號五四三││ │一○號函│八一之基地臺三通時間分別為當晚十一時五十一分、零點三十││ │。 │七分及零點四十一分等顯示張員當晚於上開時間應係在金錢豹││ │ │酒店,並非其所辯稱之在耕讀園茶藝館,苟在耕讀園茶藝館,││ │ │其通聯基地臺位置應不會出現有五四三八一編號之基地臺。 │├──┼────┼───────────────────────────┤│十 │乙○○八│張員上開財產申報資料,其中有關事業投資部分均係空白,未││ │十五年至│載有所稱於四年前曾投資一百五十萬元之事實。 ││ │九十年財│ ││ │產申報資│ ││ │料。 │ │├──┼────┼───────────────────────────┤│十一│民視臺中│林記者於報導之旁白述及:乙○○檢察官稱當(五)日晚係與││ │臺記者林│女友在該茶藝館聚會(並非嗣後所稱之男性友人),此節經警││ │珊如採訪│政署政風室以電話訪談林記者,林記者稱係張員曾向南投地檢││ │「耕讀園│署王主任檢察官作如此表示,可見張員說詞前後矛盾。 ││ │茶藝館」│ ││ │錄影帶及│ ││ │警政署政│ ││ │風室電話│ ││ │訪談林記│ ││ │者錄音帶│ ││ │。 │ │└──┴────┴───────────────────────────┘

C、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補充移送事實:甲○○檢察官迄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逾期未結案件一六八件一覽表: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甲○○偵查逾期未結案件┌─┬───┬──┬───┬─┬────┬───┬───────────┐│編│ 案 │受理│ 案 │被│逾期未結│逾 期│ ││ │ │ │ │告│ │ │ ││ │ │ │ │姓│ │ │ 備 註 ││號│ 號 │日期│ 由 │名│起訖日期│日 數│ │├─┼───┼──┼───┼─┼────┼───┼───────────┤│1│偵 │年│肅清煙│楊│年4月│4年2│⒏⒓他股移入。 ││ │3206號│4月│毒條例│芳│日至│月1日│⒐⒋移勇股(⒑⒎││ │ │日│ │森│年6月│ │ 結案)。 ││ │ │ │ │ │日 │ │移出前⒊⒙查在押至││ │ │ │ │ │ │ │ ⒏⒖查址、⒎查││ │ │ │ │ │ │ │ 址至⒉查址及至移││ │ │ │ │ │ │ │ 出時,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2│偵 │年│妨害公│施│年6月│4年0│⒏⒓他股移入。 ││ │4973號│6月│務 │文│日至│月日│⒐⒋移簡股(⒓││ │ │日│ │世│年6月│ │ 結案)。 ││ │ │ │ │ │日 │ │移出前⒈⒚查址至││ │ │ │ │ │ │ │ ⒋⒙查前科、⒎⒗查││ │ │ │ │ │ │ │ 址至⒉查址及至移││ │ │ │ │ │ │ │ 出時,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3│偵 │年│商標法│詹│年7月│3年│⒏⒓他股移入。 ││ │5349號│7月│ │麗│1日至│月日│⒐⒋移天股(⒐⒑││ │ │1日│ │馨│年6月│ │ 結案)。 ││ │ │ │ │ │日 │ │移出前⒎⒑查址至││ │ │ │ │ │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4│偵 │年│侵占 │王│年9月│3年9│⒐⒋移正股(⒑││ │8445號│9月│ │美│日至│月9日│ 結案)。 ││ │ │日│ │珠│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5│偵 │年│稅捐稽│朱│年月│3年7│⒐⒋移天股(未結)││ │9646號│月│徵法 │秀│2日至│月日│ 。 ││ │ │2日│ │桂│年6月│ │移出前⒉查址至移││ │ │ │ │ │日 │ │ 出時,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6│偵 │年│侵占 │郭│年1月│3年5│⒐⒋移天股(⒑⒉││ │139號 │1月│ │東│4日至│月日│ 結案)。 ││ │ │4日│ │選│年6月│ │移出前⒐⒚查前科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7│偵 │年│竊盜 │何│年2月│3年4│⒐⒋移敬股(⒓││ │1145號│2月│ │明│1日至│月日│ 結案)。 ││ │ │1日│ │珊│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8│偵 │年│詐欺 │王│年3月│3年3│⒐⒋移敬股(⒓││ │3169號│3月│ │隨│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 │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9│偵 │年│偽造文│吳│年4月│3年2│⒐⒋移敬股(⒑⒖││ │4124號│4月│書 │恭│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讓│年6月│ │移出前⒑⒉函查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恐嚇 │林│年4月│3年2│⒐⒋移敬股(⒑││ │4354號│4月│ │信│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隆│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公平交│黃│年4月│3年2│⒐⒋移敬股(⒐⒓││ │4463號│4月│易法 │淑│日至│月8日│ 結案)。 ││ │ │日│ │媛│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恐嚇 │林│年5月│3年1│⒐⒋移敬股(⒓⒓││ │4628號│5月│ │信│3日至│月日│ 結案)。 ││ │ │3日│ │隆│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藥 │陳│年5月│3年1│⒐⒋移愛股(⒐⒗││ │5259號│5月│ │俊│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良│年6月│ │移出前⒏⒖函查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槍砲彈│陳│年6月│3年0│⒐⒋移簡股(⒐⒓││ │5983號│6月│刀條例│志│7日至│月日│ 結案)。 ││ │ │7日│ │華│年6月│ │移出前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傷害 │陳│年6月│3年0│⒐⒋移正股(⒒⒙││ │6045號│6月│ │勝│8日至│月日│ 結案)。 ││ │ │8日│ │利│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妨害名│吳│年7月│2年│⒐⒋移敬股(⒑⒖││ │7082號│7月│譽 │恭│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讓│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施│年7月│2年│⒐⒋移敬股(⒑⒖││ │7634號│7月│書 │思│日至│月4日│ 結案)。 ││ │ │日│ │吉│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恐嚇 │陳│年8月│2年│⒐⒋移正股(⒒⒙││ │7784號│8月│ │勝│2日至│月日│ 結案)。 ││ │ │2日│ │利│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傷害 │陳│年8月│2年│⒐⒋移正股(⒒⒙││ │7841號│8月│ │勝│4日至│月日│ 結案)。 ││ │ │4日│ │利│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毀損 │孫│年8月│2年│⒐⒋移敬股(⒐⒙││ │8009號│8月│ │宜│9日至│月日│ 結案)。 ││ │ │9日│ │強│年6月│ │移出前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恐嚇 │陳│年8月│2年│⒐⒋移正股(⒒⒙││ │8084號│8月│ │勝│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利│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吳│年8月│2年│⒐⒉結案(⒒⒗庭││ │8325號│8月│ │世│日至│月日│ 訊至⒋庭訊,⒌││ │ │日│ │林│年6月│ │ 查在監在押至結案,││ │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有│陳│年9月│2年9│⒐⒋移愛股(⒒││ │8523號│9月│價證券│淑│1日至│月日│ 結案)。 ││ │ │1日│ │玲│年6月│ │移出前⒉查址至移││ │ │ │ │ │日 │ │ 出時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徐│年9月│2年9│⒐⒋移正股(⒒││ │8528號│9月│ │鴻│1日至│月日│ 結案)。 ││ │ │1日│ │猷│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陳│年9月│2年9│⒐⒋移正股(⒒⒙││ │8824號│9月│ │勝│9日至│月日│ 結案)。 ││ │ │9日│ │利│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駕駛業│吳│年9月│2年9│⒐⒋移勇股(⒑││ │8997號│9月│務致死│明│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書│年6月│ │移出前⒉查址至移││ │ │ │ │ │日 │ │ 出時,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傷害 │陳│年月│2年8│⒐⒋移正股(⒒⒙││ │9619號│月│ │勝│8日至│月日│ 結案)。 ││ │ │8日│ │利│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有│陳│年月│2年6│⒐⒋移愛股(⒒││ │11077 │月│價證券│淑│2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2日│ │玲│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有│江│年月│2年6│⒐⒋移愛股(⒒⒒││ │11254 │月│價證券│儒│8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8日│ │壇│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續│年│詐欺 │林│年4月│3年2│⒐⒋移愛股(⒓⒛││ │20號 │4月│ │國│6日至│月日│ 結案)。 ││ │ │6日│ │安│年6月│ │移出前⒋查前科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邱│年1月│2年5│⒐⒋移正股(⒓⒉││ │167號 │1月│ │芳│3日至│月日│ 結案)。 ││ │ │3日│ │春│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槍砲彈│王│年1月│2年5│⒐⒋移愛股(⒒⒖││ │628號 │1月│刀條例│美│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金│年6月│ │移出前⒎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毒品防│王│年1月│2年5│⒐⒋移愛股(⒒⒖││ │634號 │1月│制條例│美│日至│月日│ 結案)。 ││ │ │日│ │金│年6月│ │移出前⒎⒋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黃│年1月│2年5│⒑結案(⒏傳││ │704 │1月│ │慶│日至│月日│ 訊至⒓查在押,││ │號 │日│ │讚│年6月│ │ ⒌查在監在押至⒐││ │ │ │ │ │日 │ │ ⒑庭訊,均逾三月未進││ │ │ │ │ │ │ │ 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謝│年2月│2年4│⒐⒋移勇股(⒒⒕││ │952 │2月│書 │輝│1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1日│ │雄│年6月│ │移出時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就業服│林│年3月│2年3│⒐⒋移仁股(⒐││ │1484 │3月│務法 │坤│8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1日│ │源│年6月│ │移出時⒎⒛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妨害公│胡│年3月│2年3│⒐⒋移天股(⒑⒕││ │1790 │3月│務 │黃│8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8日│ │俊│年6月│ │移出前⒏⒕庭訊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公共危│張│年3月│2年3│⒐⒋移天股(⒐⒍││ │1861 │3月│險 │志│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豪│年6月│ │移出前⒎⒛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胡│年3月│2年3│⒐⒋移天股(⒐⒐││ │1882 │3月│ │黃│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俊│年6月│ │移出前⒐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莊│年3月│2年3│⒐⒋移正股(⒈⒕││ │1975 │3月│ │梨│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卿│年6月│ │移出前⒐⒋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張│年3月│2年3│⒐⒋移勇股(⒒⒏││ │1990 │3月│ │進│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盈│年6月│ │移出前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槍砲彈│洪│年3月│2年3│⒐⒋移敬股(⒑││ │2262 │3月│刀條例│琮│日至│月7日│ 結案)。 ││ │號 │日│ │勝│年6月│ │移出前⒎⒛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謝│年4月│2年2│⒐⒋移勇股(⒑⒘││ │2551 │4月│ │清│5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5日│ │得│年6月│ │移出前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背信 │許│年4月│2年2│⒐⒋移敬股(⒐││ │2816 │4月│ │淵│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泉│年6月│ │移出前⒏查前科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張│年4月│2年2│⒐⒋移勇股(⒑⒘││ │2911 │4月│ │火│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旺│年6月│ │移出前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柯│年4月│2年2│⒐⒋移簡股(⒑││ │3035 │4月│ │仲│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洽│年6月│ │移出前⒐⒗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洪│年5月│2年1│⒐⒋移愛股(⒓⒙││ │3966 │5月│ │麗│日至│月7日│ 結案)。 ││ │號 │日│ │華│年6月│ │移出前⒐⒗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藥 │陳│年5月│2年1│⒐⒋移敬股(⒐⒗││ │3979 │5月│ │俊│日至│月7日│ 結案)。 ││ │號 │日│ │良│年6月│ │移出前⒏⒖函查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施│年6月│2年0│⒐⒋移勇股(⒒⒌││ │4067 │6月│書 │文│1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1日│ │波│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 │ │ │ │日 │ │ ⒈⒉庭訊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林│年6月│2年0│⒐⒋移正股(⒑⒚││ │4134 │6月│ │傳│1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1日│ │興│年6月│ │移出前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黃│年6月│2年0│⒐⒋移勇股(⒑⒘││ │4296 │6月│ │添│7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7日│ │丁│年6月│ │移出前⒐⒑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江│年6月│2年0│⒐⒋移簡股(⒑⒎││ │4320 │6月│書 │泳│7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7日│ │慧│年6月│ │移出前⒏⒑庭訊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侵占 │詹│年6月│2年0│⒐⒋移愛股(未結)││ │4697 │6月│ │惠│日至│月9日│ 。 ││ │號 │日│ │雯│年6月│ │移出前⒎⒊庭訊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銀行法│張│年7月│1年│⒐⒋移正股(未結)││ │5085 │7月│ │纓│日至│月日│ 。 ││ │號 │日│ │煌│年6月│ │移出前⒏⒕庭訊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李│年7月│1年│⒐⒋移正股(⒒⒙││ │5483 │7月│ │賜│日至│月5日│ 結案)。 ││ │號 │日│ │聰│年6月│ │移出前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張│年8月│1年│⒐⒋移正股(⒑⒚││ │5721 │8月│書 │世│3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3日│ │明│年6月│ │移出前⒎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傷害 │黃│年8月│1年│⒐⒋移愛股(⒐⒔││ │5994 │8月│ │正│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義│年6月│ │移出前⒐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毒品防│陳│年8月│1年│⒐⒋移勇股(⒑⒎││ │6098 │8月│制條例│鴻│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裕│年6月│ │移出前⒐⒒庭訊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徐│年8月│1年│⒐⒋移勇股(⒑⒎││ │6099 │8月│ │永│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日│ │富│年6月│ │移出前⒐⒒庭訊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杜│年8月│1年│⒐⒋移仁股(⒓││ │6367 │8月│ │ │日至│月6日│ 結案)。 ││ │號 │日│ │泰│年6月│ │移出前⒏⒋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賴│年9月│1年9│⒑⒐結案(⒓⒊查││ │6569 │9月│書 │ │4日至│月日│ 址至⒊庭訊,⒋││ │號 │4日│ │春│年6月│ │ ⒙庭訊至⒐⒔庭訊,││ │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韋│年9月│1年9│⒐⒋移勇股(⒒⒕││ │6624 │9月│書 │浩│7日至│月日│ 結案)。 ││ │號 │7日│ │慶│年6月│ │移出前⒐⒊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重利 │許│年9月│1年9│⒒停職,尚未偵結││ │6906 │9月│ │三│日至│月日│ (⒐⒚查址至⒉││ │號 │日│ │榮│年6月│ │ 查址、⒌查在押至││ │ │ │ │ │日 │ │ ⒐庭訊,均逾三月││ │ │ │ │ │ │ │ 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其他業│梁│年月│1年8│⒒停職,尚未偵結││ │7075 │月│務傷害│錫│2日至│月日│ (⒌查前科至⒐││ │號 │2日│ │欽│年6月│ │ ⒊庭訊,逾三月未進行││ │ │ │ │ │日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王│年月│1年8│⒒停職,尚未偵結││ │7093 │月│ │銘│2日至│月日│ (⒎⒒查址至⒉││ │號 │2日│ │達│年6月│ │ 查址、⒌查在押至││ │ │ │ │ │日 │ │ ⒑調卷,均逾三月││ │ │ │ │ │ │ │ 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張│年月│1年8│⒐結案(⒐⒕查││ │7130 │月│ │麗│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 │號 │2日│ │玉│年6月│ │ 查在監在押至⒐││ │ │ │ │ │日 │ │ 結案,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楊│年月│1年8│⒐結案(⒎查││ │7132 │月│ │鎮│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 │號 │2日│ │州│年6月│ │ 查在押至⒐⒋查判││ │ │ │ │ │日 │ │ 決,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侵占 │王│年月│1年8│⒑⒙結案(⒎⒒查││ │7170 │月│ │壽│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 │號 │2日│ │年│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妨害公│邱│年月│1年8│⒐結案(⒏⒔查││ │7224 │月│務 │森│2日至│月日│ 前科至⒉查址、││ │號 │2日│ │國│年6月│ │ ⒌查在押至⒐庭││ │ │ │ │ │日 │ │ 訊,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尤│年月│1年8│⒒停職,尚未偵結││ │7286 │月│書 │明│4日至│月日│ (⒐查址至⒉││ │號 │4日│ │寶│年6月│ │ 查址、⒌查在監至││ │ │ │ │ │日 │ │ ⒑函查,均逾三月││ │ │ │ │ │ │ │ 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宋│年月│1年8│⒑⒙結案(⒋⒛庭││ │7945 │月│ │仁│日至│月日│ 訊至⒋⒗庭訊、逾三││ │號 │日│ │達│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陳│年月│1年7│⒑⒙結案(⒏⒘查││ │8123 │月│書 │守│1日至│月日│ 前科至⒉查址、││ │號 │1日│ │進│年6月│ │ ⒌查在監至⒐⒔庭││ │ │ │ │ │日 │ │ 訊,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古│年月│1年7│⒑結案(⒎⒑查││ │8135 │月│ │育│1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 │號 │1日│ │菖│年6月│ │ 查在監至結案時,均││ │ │ │ │ │日 │ │ 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林│年月│1年7│⒑⒙結案(⒋⒙庭││ │8163 │月│ │滄│1日至│月日│ 訊至⒋⒗庭訊、逾三││ │號 │1日│ │彥│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侵占 │江│年月│1年7│⒏結案(⒋⒉查││ │8196 │月│ │明│2日至│月日│ 址至結案時,逾三月未││ │號 │2日│ │永│年6月│ │ 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古│年月│1年7│⒑結案(⒎⒑查││ │8244 │月│ │進│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 │號 │2日│ │興│年6月│ │ 查在監至結案時,均││ │ │ │ │ │日 │ │ 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石│年月│1年7│⒑結案(⒏⒑庭││ │8378 │月│ │子│7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⒌││ │號 │7日│ │銘│年6月│ │ 查在監至⒐⒔庭訊││ │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藥 │林│年月│1年7│⒐⒒結案(⒑⒐查││ │8631 │月│ │民│日至│月日│ 判決至⒉查址及至││ │號 │日│ │雄│年6月│ │ 結案時,均逾三月未進││ │ │ │ │ │日 │ │ 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陳│年月│1年6│⒒停職,尚未偵結││ │8898 │月│ │建│1日至│月日│ (⒏查前科至⒉││ │號 │1日│ │宗│年6月│ │ 查址、⒌查在監││ │ │ │ │ │日 │ │ 至⒑調書類,均逾││ │ │ │ │ │ │ │ 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古│年月│1年6│⒑結案(⒎⒑查││ │8983 │月│ │進│1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 │號 │1日│ │興│年6月│ │ 查在監至結案時,均││ │ │ │ │ │日 │ │ 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吳│年月│1年6│⒒停職,尚未偵結││ │9085 │月│書 │慶│4日至│月日│ (⒏⒕查前科至⒒││ │號 │4日│ │財│年6月│ │ 庭訊,⒉查址至││ │ │ │ │ │日 │ │ ⒍⒋庭訊、⒍⒋庭││ │ │ │ │ │ │ │ 訊至⒐⒔庭訊,均逾││ │ │ │ │ │ │ │ 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恐嚇 │許│年月│1年6│⒑⒐結案(⒎庭││ │9228 │月│ │文│6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⒉││ │號 │6日│ │雄│年6月│ │ 查址至⒍⒋庭訊,││ │ │ │ │ │日 │ │ 均逾三日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誣告 │林│年月│1年6│⒏⒚結案(⒎⒒查││ │9381 │月│ │世│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 │號 │日│ │良│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占 │林│年月│1年6│⒒停職,尚未偵結││ │9407 │月│ │ │日至│月日│ (⒎⒘查址至⒉││ │號 │日│ │愛│年6月│ │ 查址、⒌庭訊至││ │ │ │ │ │日 │ │ ⒑連絡人員,均逾三││ │ │ │ │ │ │ │ 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續│年│竊盜 │林│年3月│2年3│⒐⒋移正股(⒓⒚││ │21號 │3月│ │煙│8日至│月日│ 結案)。 ││ │ │8日│ │欽│年6月│ │移出前⒍⒛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緝│年│背信 │蔣│年8月│1年│⒏⒛結案(⒏⒕查││ │219號 │8月│ │啟│日至│月日│ 址、⒉查址,逾三││ │ │日│ │忠│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毒偵│年│毒品防│梁│年1月│2年5│⒎⒗結案(⒎⒐查││ │70號 │1月│制條例│世│3日至│月日│ 址至⒉調書類,逾││ │ │3日│ │雄│年6月│ │ 三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 │年│強盜 │張│年3月│2年3│⒐⒋移勇股(⒒││ │少連偵│3月│ │育│1日至│月日│ 結案)。 ││ │56號 │1日│ │銘│年6月│ │移出前⒍⒕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藥事法│曹│年1月│1年5│⒐結案(⒎查││ │20號 │1月│ │烱│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⒋││ │ │2日│ │志│年6月│ │ ⒙至結案時,均逾三月││ │ │ │ │ │日 │ │ 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謝│年1月│1年5│⒑⒙結案(⒎⒘查││ │34號 │1月│ │慶│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 │ │2日│ │煌│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詐欺 │古│年1月│1年5│⒑結案(⒎⒑查││ │634號 │1月│ │進│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 │ │日│ │興│年6月│ │ 查在押至⒑庭訊││ │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陳│年1月│1年5│⒒停職,尚未偵結││ │655號 │1月│ │美│日至│月日│ (⒐查址至⒉││ │ │日│ │珠│年6月│ │ 查址,逾三月未進行)││ │ │ │ │ │日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陳│年2月│1年4│⒒停職,尚未偵結││ │762號 │2月│ │義│1日至│月日│ (⒎查前科至⒉││ │ │1日│ │欽│年6月│ │ 查址、⒌查在押││ │ │ │ │ │日 │ │ 至⒑調書類,均逾││ │ │ │ │ │ │ │ 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周│年2月│1年4│⒑結案(⒓⒚撤││ │1346 │2月│書 │文│日至│月日│ 銷限制出境至⒌查││ │號 │日│ │東│年6月│ │ 在押及至結案時,均逾││ │ │ │ │ │日 │ │ 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李│年2月│1年4│⒑結案(⒎庭││ │1454 │2月│ │俊│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逾三││ │號 │日│ │霖│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侵占 │王│年3月│1年3│⒒停職,尚未偵結││ │1837 │3月│ │秀│8日至│月日│ (⒏函查至⒉││ │號 │8日│ │鳳│年6月│ │ 查址、⒌查在押至││ │ │ │ │ │日 │ │ ⒑查帳目,均逾三││ │ │ │ │ │ │ │ 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梁│年3月│1年3│⒐⒗結案(⒏⒑查││ │1860 │3月│書 │森│8日至│月日│ 前科至⒉查址、││ │號 │8日│ │程│年6月│ │ ⒌查在押至⒐⒌查││ │ │ │ │ │日 │ │ 是否在高雄二監,均逾││ │ │ │ │ │ │ │ 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偽造文│王│年4月│1年2│⒐⒚結案(⒎⒘查││ │2328 │4月│書 │俞│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 │號 │2日│ │云│年6月│ │ 查在押至結案時,均││ │ │ │ │ │日 │ │ 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偵 │年│竊盜 │邱│年4月│1年2│⒐⒛結案(⒎⒘查││ │2342 │4月│ │建│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及至結││ │號 │2日│ │凱│年6月│ │ 案時,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日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0│偵 │年│恐嚇 │林│年4月│1年2│⒐⒙結案(⒐查││0│2460 │4月│ │建│3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1│號 │3日│ │志│年6月│ │ 查在押至⒐⒔庭訊││ │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1│偵 │年│偽造貨│許│年4月│1年2│⒑⒐結案(⒎⒚查││0│2523 │4月│幣 │明│4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1│號 │4日│ │博│年6月│ │ 查在監至⒐⒔庭訊││ │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2│偵 │年│侵占 │林│年4月│1年2│⒏⒐結案(⒏⒊查││0│2600 │4月│ │聰│9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號 │9日│ │文│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3│偵 │年│傷害 │石│年4月│1年2│⒐⒌結案(⒐查││0│2646 │4月│ │山│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號 │日│ │本│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4│偵 │年│偽證 │徐│年4月│1年2│⒐結案(⒎⒓調││0│2750 │4月│ │鴻│日至│月日│ 口卡至⒉查址、││1│號 │日│ │猷│年6月│ │ ⒌庭訊至結案時,均││ │ │ │ │ │日 │ │ 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5│偵 │年│詐欺 │鄭│年4月│1年2│⒑⒐結案(⒎⒓查││0│2755 │4月│ │盛│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號 │日│ │隆│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6│偵 │年│恐嚇 │謝│年4月│1年2│⒐⒒結案(⒎⒖查││0│2797 │4月│ │惠│日至│月日│ 在押至⒉查判決、││1│號 │日│ │仁│年6月│ │ ⒌查在押至⒐⒋││ │ │ │ │ │日 │ │ 調書類,均逾三月未進││ │ │ │ │ │ │ │ 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7│偵 │年│竊盜 │劉│年4月│1年2│⒑⒊結案(⒒⒌查││0│2851 │4月│ │美│日至│月日│ 保外就醫至⒉查址││1│號 │日│ │莉│年6月│ │ 、⒌查在押至⒐││ │ │ │ │ │日 │ │ ⒑提,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8│偵 │年│侵占 │周│年4月│1年2│⒑結案(⒑⒒庭││0│2873 │4月│ │文│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⒌││1│號 │日│ │東│年6月│ │ 查在押至⒑⒘庭訊││ │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9│偵 │年│竊盜 │李│年5月│1年1│⒐⒙結案(⒎⒊庭││0│2938 │5月│ │國│1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至結案││1│號 │1日│ │政│年6月│ │ 時,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日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0│偵 │年│搶奪 │陳│年5月│1年1│⒐⒛結案(⒎庭││1│3125 │5月│ │英│1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至結案││1│號 │1日│ │傑│年6月│ │ 時,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日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1│偵 │年│商標法│吳│年5月│1年1│⒐⒋移正股(⒐⒒││1│3231 │5月│ │英│4日至│月日│ 結案)。 ││1│號 │4日│ │裕│年6月│ │移出前⒏⒊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2│偵 │年│搶奪 │黃│年5月│1年1│⒐⒛結案(⒏⒏查││1│3343 │5月│ │秋│9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1│號 │9日│ │龍│年6月│ │ 查在押至結案時,均││ │ │ │ │ │日 │ │ 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3│偵 │年│非駕業│莊│年5月│1年1│⒒停職,尚未偵結││1│3535 │5月│務致死│漢│日至│月日│ (⒏⒖查址至⒉││1│號 │日│ │宗│年6月│ │ 查址、⒏⒖函查至停││ │ │ │ │ │日 │ │ 職時,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4│偵 │年│妨害自│周│年5月│1年1│⒐⒔結案(⒏⒖查││1│3559 │5月│由 │松│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號 │日│ │盟│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5│偵 │年│竊盜 │許│年6月│1年0│⒒停職,尚未偵結││1│4237 │6月│ │雅│日至│月日│ (⒐⒔查在押至⒉││1│號 │日│ │菁│年6月│ │ 查址,逾三月未進行││ │ │ │ │ │日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6│偵 │年│侵占 │邱│年6月│1年0│⒐⒚結案(⒎查││1│4356 │6月│ │指│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1│號 │日│ │大│年6月│ │ 查在押至結案時,均││ │ │ │ │ │日 │ │ 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7│偵 │年│偽造文│呂│年7月│0年│⒑⒈結案(⒌查││1│4481 │7月│書 │ │2日至│月日│ 在押至結案時,逾三月││1│號 │2日│ │玓│年6月│ │ 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8│偵 │年│公司法│葉│年7月│0年│⒒停職,尚未偵結││1│5027 │7月│ │松│日至│月日│ (⒌查在監至⒐││1│號 │日│ │根│年6月│ │ ⒑庭訊,逾三月未進行││ │ │ │ │ │日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9│偵 │年│背信 │吳│年8月│0年│⒑結案(⒑⒒庭││1│5623 │8月│ │秋│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⒌││1│號 │日│ │月│年6月│ │ 查在押至⒑⒘庭訊││ │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0│偵 │年│竊盜 │謝│年9月│0年9│⒐結案。 ││2│6341 │9月│ │慶│日至│月日│⒐⒈至⒉因立委││1│號 │日│ │煌│年6月│ │ 等選舉停止列管。 ││ │ │ │ │ │日 │ │ │├─┼───┼──┼───┼─┼────┼───┼───────────┤│1│偵 │年│竊盜 │鄭│年月│0年8│⒏⒛結案(⒒⒖查││2│6637 │月│ │建│5日至│月日│ 前案至⒉查址,逾││1│號 │5日│ │宏│年6月│ │ 三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2│偵 │年│竊盜 │陳│年月│0年8│⒐結案(⒌查││2│6762 │月│ │昇│8日至│月日│ 在押至⒐庭訊,逾││1│號 │8日│ │輝│年6月│ │ 三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3│偵續│年│其他業│林│年1月│1年5│⒑結案(⒐查││2│5號 │1月│務致死│垚│2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 │2日│ │和│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4│偵續│年│偽造文│黃│年4月│1年2│⒒停職,尚未偵結││2│24號 │4月│書 │金│日至│月日│ (⒌⒑庭訊至⒉││1│ │日│ │樹│年6月│ │ 查址、⒌查在押至││ │ │ │ │ │日 │ │ ⒑查資料,均逾三││ │ │ │ │ │ │ │ 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5│偵續│年│偽造文│潘│年5月│1年1│⒐⒙結案(⒌查││2│39號 │5月│書 │文│日至│月6日│ 在押至結案,逾三月未││1│ │日│ │惇│年6月│ │ 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6│偵緝│年│侵占 │黃│年5月│1年1│⒑⒐結案(⒏⒏查││2│143 │5月│ │錦│9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號 │9日│ │坤│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7│偵緝│年│詐欺 │蕭│年5月│1年1│⒒停職,尚未偵結││2│151 │5月│ │春│日至│月日│ (⒏⒔查址至⒉││1│號 │日│ │田│年6月│ │ 查址,⒌查在押至││ │ │ │ │ │日 │ │ 停職時,均逾三月未進││ │ │ │ │ │ │ │ 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8│偵緝│年│侵占 │蕭│年5月│1年1│⒑結案(⒏⒔查││2│152 │5月│ │春│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號 │日│ │田│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9│偵緝│年│竊盜 │吳│年9月│0年9│⒐⒙結案(⒉查││2│262 │9月│ │木│3日至│月日│ 址至⒍⒒電查,逾三││1│號 │3日│ │村│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0│毒偵│年│毒品防│許│年4月│1年2│⒑⒖結案(⒉查││3│1395 │4月│制條例│峻│3日至│月日│ 址至結案,逾三月未進││1│號 │3日│ │豪│年6月│ │ 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1│毒偵│年│毒品防│施│年6月│1年0│⒏結案(⒐⒘查││3│2551 │6月│制條例│金│8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及至結││1│號 │8日│ │玉│年6月│ │ 案時,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日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2│毒偵│年│毒品防│鄭│年9月│0年9│⒒⒈他股移入。 ││3│3855 │9月│制條例│健│日至│月日│⒏⒈結案。 ││1│號 │日│ │立│年6月│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日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3│少偵│年│竊盜 │張│年2月│1年4│⒏⒚結案(⒎⒔查││3│13號 │2月│ │創│5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 │5日│ │富│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4│ │年│毒品防│廖│年5月│1年1│⒎結案(⒏查││3│少連偵│5月│制條例│春│3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63號 │3日│ │發│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5│ │年│毒品防│廖│年7月│0年│⒎結案(⒎⒍收││3│少連偵│7月│制條例│春│6日至│月日│ 案至⒉查址,逾三││1│91號 │6日│ │發│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6│他 │年│不詳 │不│年月│3年6│⒐⒋移簡股(⒐⒒││3│431 │月│ │詳│7日至│月日│ 結案時)。 ││1│號 │7日│ │ │年6月│ │移出前⒌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7│他 │年│不詳 │不│年1月│3年5│⒐⒋移簡股(⒐⒒││3│2號 │1月│ │詳│6日至│月日│ 結案時)。 ││1│ │6日│ │ │年6月│ │移出前⒏查址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8│ │年│詐欺 │徐│年9月│2年9│⒐⒋移正股(⒒⒙││3│他 │9月│ │鴻│3日至│月日│ 結案時)。 ││1│299 │3日│ │猷│年6月│ │移出前⒎查址至││ │號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9│ │年│稅捐稽│吳│年1月│2年5│⒐⒋移仁股(⒒⒚││3│他 │1月│徵法 │恭│日至│月日│ 結案)。 ││1│51號 │日│ │讓│年6月│ │移出前⒏⒑庭訊至││ │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0│ │年│毒品防│蔡│年8月│1年│⒏結案(⒐查││4│他 │8月│制條例│朱│1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逾三││1│370 │1日│ │記│年6月│ │ 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1│ │年│傷害 │陳│年8月│1年│⒐⒋移正股(⒒⒙││4│他 │8月│ │胡│日至│月日│ 結案)。 ││1│402 │日│ │蜜│年6月│ │移出前⒍查址至││ │號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2│ │年│詐欺 │黃│年月│1年8│⒑⒊結案(⒎查││4│他 │月│ │上│9日至│月日│ 址至⒉查址、⒌││1│515 │9日│ │揚│年6月│ │ 查在押至⒐⒒提訊││ │號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3│ │年│妨害秘│吳│年1月│1年5│⒐⒓結案(⒐查││4│他 │1月│密罪 │文│3日至│月日│ 址至結案時,逾三月未││1│7 號 │3日│ │忠│年6月│ │ 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4│ │年│侵占 │周│年2月│1年4│⒑結案(⒑⒒庭││4│他 │2月│ │文│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⒌││1│100 │日│ │東│年6月│ │ 查在押至⒑⒘庭訊││ │號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5│ │年│偽造文│周│年2月│1年4│⒑結案(⒏⒊查││4│他 │2月│書 │文│日至│月日│ 前科至⒉查址、││1│114 │日│ │東│年6月│ │ ⒌查在押至⒑⒘庭││ │號 │ │ │ │日 │ │ 訊,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6│ │年│侵占 │吳│年4月│1年2│⒐⒚結案(⒒⒓庭││4│他 │4月│ │慶│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⒌││1│308 │日│ │財│年6月│ │ 查在押至結案時,均││ │號 │ │ │ │日 │ │ 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 。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7│ │年│強盜 │許│年4月│1年2│⒏結案(⒏⒍函││4│他 │4月│ │宏│日至│月日│ 查至⒉查址、逾三││1│346 │日│ │年│年6月│ │ 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8│ │年│妨害名│吳│年5月│1年1│⒐⒋移敬股(⒐││4│他 │5月│譽 │恭│2日至│月日│ 結案)。 ││1│401 │2日│ │讓│年6月│ │移出前⒏⒑庭訊至││ │號 │ │ │ │日 │ │ ⒉查址及至移出時,││ │ │ │ │ │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9│ │年│竊盜 │林│年6月│1年0│⒐⒓結案(⒎查││4│他 │6月│ │鶖│日至│月9日│ 址至⒉查址、⒌││1│632 │日│ │香│年6月│ │ 查在押至⒐⒑庭訊││ │號 │ │ │ │日 │ │ ,均逾三月未進行)。││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0│ │年│偽造有│林│年7月│0年│⒐結案(⒎⒋收││5│他 │7月│價證券│勇│4日至│月日│ 案至⒉查址,逾三││1│718 │4日│ │治│年6月│ │ 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1│ │年│其他案│黃│年8月│0年│⒑⒊結案(⒏⒐收││5│他 │8月│由 │上│9日至│月日│ 案至⒉查址,逾三││1│962 │9日│ │揚│年6月│ │ 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2│ │年│偽造文│林│年9月│0年9│⒒⒋結案(⒐⒓收││5│他 │9月│書 │秀│日至│月日│ 案至⒉查址,逾三││1│1218 │日│ │儀│年6月│ │ 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3│ │年│勞動基│葉│年月│0年8│⒑結案(⒒庭││5│他 │月│準法 │松│3日至│月日│ 訊至⒉查址,逾三││1│1307 │3日│ │根│年6月│ │ 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4│ │年│選舉罷│許│年9月│0年9│⒑⒐結案(⒐收││5│選他 │9月│免法 │上│日至│月9日│ 案至⒉查址,逾三││1│47號 │日│ │華│年6月│ │ 月未進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5│ │年│毒品防│陳│年月│1年0│⒒停職,尚未偵結││5│偵 │月│制條例│鴻│1日至│月日│ 。 ││1│7223 │1日│ │裕│年月│ │⒐⒈至⒉因立委││ │號 │ │ │ │日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6│ │年│竊盜 │陳│年月│0年│⒑結案(⒋⒙庭││5│偵 │月│ │合│1日至│月日│ 訊至⒑⒋庭訊,逾三││1│7224 │1日│ │源│年月│ │ 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7│ │年│強盜 │張│年月│0年8│⒏⒚結案。 ││5│偵 │月│ │創│日至│月日│⒐⒈至⒉因立委││1│7833 │日│ │富│年8月│ │ 等選舉停止列管。 ││ │號 │ │ │ │日 │ │ │├─┼───┼──┼───┼─┼────┼───┼───────────┤│8│ │年│選舉罷│洪│年月│0年│⒑⒊結案(⒋⒙庭││5│選偵 │月│免法 │弘│日至│月3日│ 訊至結案,逾三月未進││1│21號 │日│ │憲│年月3│ │ 行)。 ││ │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9│ │年│選舉罷│許│年月│0年│⒑結案(⒋⒏電││5│選他 │月│免法 │福│7日至│月日│ 催至⒏庭訊,逾三││1│176 │7日│ │明│年月│ │ 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0│ │年│偽造文│古│年月│0年│⒑結案。 ││6│他 │月│書 │進│2日至│月日│⒐⒈至⒉因立委││1│1513 │2日│ │興│年月│ │ 等選舉停止列管。 ││ │號 │ │ │ │日 │ │ │├─┼───┼──┼───┼─┼────┼───┼───────────┤│1│ │年│偽造文│邱│年月│0年│⒑結案(⒈⒐庭││6│他 │月│書 │錦│5日至│月日│ 訊至⒌查在押,逾││1│1750 │5日│ │卿│年月│ │ 三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2│ │年│妨害名│張│年月│0年8│⒐⒓結案(⒈⒉庭││6│他 │月│譽 │美│7日至│月日│ 訊至⒌查在押,逾││1│1829 │7日│ │麗│年9月│ │ 三月未進行)。 ││ │號 │ │ │ │日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3│ │年│竊盜 │洪│年1月│0年9│⒑⒙結案。 ││6│他 │1月│ │良│4日至│月日│⒐⒈至⒉因立委││1│252 │4日│ │哲│年月│ │ 等選舉停止列管。 ││ │號 │ │ │ │日 │ │ │├─┼───┼──┼───┼─┼────┼───┼───────────┤│4│ │年│毀棄損│申│年3月│0年8│⒒停職,尚未偵結。││6│他 │3月│壞 │秀│日至│月日│ ││1│1725 │日│ │蓮│年月│ │ ││ │號 │ │ │ │日 │ │ │├─┼───┼──┼───┼─┼────┼───┼───────────┤│5│ │年│偽造文│施│年3月│0年8│⒒停職,尚未偵結。││6│他 │3月│書 │錫│日至│月日│ ││1│457 │日│ │雄│年月│ │ ││ │號 │ │ │ │日 │ │ │├─┼───┼──┼───┼─┼────┼───┼───────────┤│6│ │年│廢棄物│不│年3月│0年8│⒒停職,尚未偵結(││6│他 │3月│清理法│詳│日至│月日│⒊⒙收案至⒑電警││1│472 │日│ │ │年月│ │方辦理,逾三月未進行)││ │號 │ │ │ │日 │ │。 │├─┼───┼──┼───┼─┼────┼───┼───────────┤│7│ │年│誣告 │耕│年3月│0年8│⒒停職,尚未偵結(││6│他 │3月│ │福│日至│月9日│⒌⒖庭訊至⒐⒊庭訊││1│497 │日│ │工│年月│ │,逾三月未進行)。 ││ │號 │ │ │程│日 │ │ │├─┼───┼──┼───┼─┼────┼───┼───────────┤│8│ │年│偽造文│張│年2月│2年4│⒍⒋結案(⒉⒈收││6│偵續 │2月│書 │瑞│1日至│月3日│ 案至⒌查址、⒍││1│7 號 │1日│ │樹│年6月4│ │ ⒔庭訊至⒑查前科││ │ │ │ │ │日 │ │ 、⒋查前科至⒉││ │ │ │ │ │ │ │ 查址,均逾三月未進││ │ │ │ │ │ │ │ 行)。 ││ │ │ │ │ │ │ │⒐⒈至⒉因立委││ │ │ │ │ │ │ │ 等選舉停止列管。 │└─┴───┴──┴───┴─┴────┴───┴───────────┘

甲○○檢察官辦理彰化地檢署八十九年度補審字第二十七號犯罪被害人補審逾期未結案件一覽表:

┌─┬──┬────┬──┬────┬────┬────┬───────┐│編│案號│受理日期│案由│被告姓名│逾期未結│逾期日數│備 註││號│ │ │ │ │起訖日期│ │ │├─┼──┼────┼──┼────┼────┼────┼───────┤│1│補│年8月│違反│金伍興實│八十九年│2年2月│⒌呈核轉││ │審│日 │勞工│業股份有│八月十七│日 │ 由王裕民檢察││ │號 │ │安全│限公司 │日至九十│ │ 事務官承辦,││ │ │ │衛生│ │一年十一│ │ ⒐⒈再轉交││ │ │ │法 │ │月五日 │ │ 徐慶全檢察事││ │ │ │ │ │ │ │ 務官辦理並於││ │ │ │ │ │ │ │ ⒒⒌結案。│└─┴──┴────┴──┴────┴────┴────┴───────┘

除前開資料外,彰化地檢署另檢送吳檢察官承辦八十八年相字第六十八號柯仁

祥車禍致死相驗案件一案,按該案係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相驗,同年月二十五日收案,同年二月一日送鑑定(彰化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函復鑑定結果),同年月二十二日送覆議(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函復覆議結果,該署早於同年月二十日收悉覆議結果函),迨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其間計三年二月餘均未再進行,案經死者之子柯文龍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致函向該署陳情,嗣該相驗案件乃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移由另股檢察官辦理,目前繼續偵辦中(如附件相驗卷影本)。

D、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及五月二十三日移送併案審議乙○○檢察官辦案不力怠忽職責部分:

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乙○○九十一年全年「無故逾三月未進行」及「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不結」一覽表:

九十一年全年「無故逾三月未進行」及「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不結」案件三件┌─┬──┬────┬──┬────┬────┬────┬───────┐│編│案號│被告姓名│案由│受理日期│逾期未進│逾期未進│備 考││ │ │ │ │ │行或拖延│行或拖延│ ││ │ │ │ │ │逾期不結│逾期不結│ ││號│ │ │ │ │起訖日期│日數 │ │├─┼──┼────┼──┼────┼────┼────┼───────┤│1│偵│黃宇幹等│違反│⒒⒉ │⒎⒉-│一年十月│年月日不││ │4878│ │山坡│ │⒏ │二十四日│起訴處分。 ││ │號 │ │地保│ │⒊⒈-│(選舉期│ ││ │ │ │育法│ │⒒ │間扣除六│ ││ │ │ │ │ │ │個月) │ │├─┼──┼────┼──┼────┼────┼────┼───────┤│2│他│ │其他│⒏⒒ │⒋⒒-│一年一月│年月日簽││ │628 │ │ │ │⒏ │十二日(│分偵案。 ││ │號 │ │ │ │⒊⒈-│選舉期間│ ││ │ │ │ │ │⒒ │扣除六個│ ││ │ │ │ │ │ │月) │ │├─┼──┼────┼──┼────┼────┼────┼───────┤│3│他│簡金卿 │貪污│⒐⒛ │⒌⒛-│一年又七│年月2日簽││ │788 │ │治罪│ │⒏ │日(選舉│分偵案。 ││ │號 │ │條例│ │⒊⒈-│期間扣除│ ││ │ │ │ │ │⒒ │六個月)│ ││ │ │ │ │ │ │ │ │└─┴──┴────┴──┴────┴────┴────┴───────┘備註:本表中編號第2、3號等二件,由該署主任檢察官郭棋湧代為偵辦結案。

E、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移送併案審議甲○○檢察官辦理相驗案件積壓未結辦案不力部分: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甲○○辦理相字案逾期未結一覽表:

┌─┬───┬──┬───┬─┬────┬───┬───────────┐│編│ 案 │受理│ 案 │死│逾期未結│逾 期│ ││ │ │ │ │者│ │ │ ││ │ │ │ │姓│ │ │ 備 註 ││號│ 號 │日期│ 由 │名│起訖日期│日 數│ │├─┼───┼──┼───┼─┼────┼───┼───────────┤│1│相 │年│ │黃│年6月│4年5│⒓⒐交換信股。 ││ │495號 │6月│ │秋│日至│月0日│⒎⒐解剖鑑定,之後││ │ │日│ │萍│年月│ │ 無進行情形。 ││ │ │ │ │ │日 │ │ │├─┼───┼──┼───┼─┼────┼───┼───────────┤│2│相 │年│車禍 │楊│年6月│4年5│⒓⒐交換公股。 ││ │500號 │6月│ │燈│日至│月0日│⒎⒏訊、⒎訊,││ │ │日│ │鴻│年月│ │ 之後無進行情形。 ││ │ │ │ │ │日 │ │ │├─┼───┼──┼───┼─┼────┼───┼───────────┤│3│相 │年│車禍 │張│年1月│3年│⒓⒐交換勤股。 ││ │31號 │1月│ │銘│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堅│年月│ │ ││ │ │ │ │ │日 │ │ │├─┼───┼──┼───┼─┼────┼───┼───────────┤│4│相 │年│車禍 │柯│年1月│3年│⒓⒐交換勤股。 ││ │68號 │1月│ │仁│日至│月日│⒉⒈送鑑定、⒊││ │ │日│ │祥│年月│ │ 送覆議,之後無進行情││ │ │ │ │ │日 │ │ 形。 ││ │ │ │ │ │ │ │本案本部已於本(九十││ │ │ │ │ │ │ │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 │ │ │ │ │ │ │ 法人字第○九二○○○││ │ │ │ │ │ │ │ 八二九六號函移請併案││ │ │ │ │ │ │ │ 審議。 │├─┼───┼──┼───┼─┼────┼───┼───────────┤│5│相 │年│車禍 │劉│年3月│3年8│⒓⒐交換速股。 ││ │158號 │3月│ │國│2日至│月日│⒊⒍送鑑定,之後無││ │ │2日│ │慶│年月│ │ 進行情形。 ││ │ │ │ │ │日 │ │ │├─┼───┼──┼───┼─┼────┼───┼───────────┤│6│相 │年│車禍 │賴│年3月│3年8│⒓⒐交換忠股。 ││ │163號 │3月│ │文│2日至│月日│⒊⒍送鑑定、⒏││ │ │2日│ │章│年月│ │ 覆議,之後無進行情形││ │ │ │ │ │日 │ │ 。 │├─┼───┼──┼───┼─┼────┼───┼───────────┤│7│相 │年│車禍 │洪│年8月│3年3│⒓⒐交換實股。 ││ │661號 │8月│ │若│日至│月1日│⒈⒔送鑑定,之後無││ │ │日│ │庭│年月│ │ 進行情形。 ││ │ │ │ │ │日 │ │ │├─┼───┼──┼───┼─┼────┼───┼───────────┤│8│相 │年│車禍 │洪│年9月│3年2│⒓⒐交換實股。 ││ │714號 │9月│ │瑞│日至│月日│⒈⒔送鑑定,之後無││ │ │日│ │緣│年月│ │ 進行情形。 ││ │ │ │ │ │日 │ │ │├─┼───┼──┼───┼─┼────┼───┼───────────┤│9│相 │年│ │無│年1月│2年│⒓⒐交換簡股。 ││ │65號 │1月│ │名│日至│月4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屍│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自殺 │鐘│年1月│2年│⒓⒐交換平股。 ││ │229號 │1月│ │麗│日至│月4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紅│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車禍 │王│年4月│2年7│⒓⒐交換正股。 ││ │291號 │4月│ │文│8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8日│ │玉│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車禍 │康│年4月│2年7│⒓⒐交換勇股。 ││ │292號 │4月│ │日│8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8日│ │榮│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車禍 │徐│年5月│2年6│⒓⒐交換溫股。 ││ │362號 │5月│ │月│4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4日│ │嬌│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呼吸衰│三│年8月│2年3│⒓⒐交換良股。 ││ │645號 │8月│竭 │買│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 │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自殺 │蔡│年8月│2年3│⒓⒐交換義股。 ││ │659號 │8月│ │文│日至│月日│相關案件偵6906號。││ │ │日│ │枝│年月│ │無進行情形。 ││ │ │ │ │ │日 │ │ │├─┼───┼──┼───┼─┼────┼───┼───────────┤││相 │年│出血性│賴│年月│2年0│⒓⒐交換黃股。 ││ │891號 │月│休克 │素│8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8日│ │紋│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顱內出│林│年月│2年0│⒓⒐交換宙股。 ││ │925號 │月│血 │祖│日至│月7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妘│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車禍 │施│年月│1年│⒓⒐交換弘股。 ││ │988號 │月│ │林│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輝│年月│ │ ││ │ │ │ │香│日 │ │ │├─┼───┼──┼───┼─┼────┼───┼───────────┤││相 │年│車禍 │楊│年月│1年│⒓⒐交換法股。 ││ │989號 │月│ │雅│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芬│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車禍 │李│年3月│1年8│⒓⒐交換敬股。 ││ │231號 │3月│ │志│日至│月6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昌│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墜落 │謝│年3月│1年8│⒓⒐交換文股。 ││ │232號 │3月│ │進│日至│月6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雄│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出血性│I│年4月│1年7│⒓⒐交換智股。 ││ │312號 │4月│休克 │N│日至│月2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P│年月│ │ ││ │ │ │ │ │日 │ │ │├─┼───┼──┼───┼─┼────┼───┼───────────┤││相 │年│心肺衰│吳│年月│0年│⒓⒐交換信股。 ││ │977號 │月│竭 │翊│日至│月日│無進行情形。 ││ │ │日│ │弘│年月│ │ ││ │ │ │ │ │日 │ │ │└─┴───┴──┴───┴─┴────┴───┴───────────┘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A、檢察官甲○○申辯意旨:

a、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申辯意旨:關於程序部分:

本案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中時晚報刊載指稱「三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涉入本案,本署檢察長林朝松得悉法務部將派員至本署調查,在尚無傳聞赴約之檢察官名單之情形下,為向上級交代,即逕自緊急通知申辯人及同事黃鼎鈞、丙○○三位檢察官留署等候調查,以符媒體所稱「三名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涉入本案,此有調查報告書第一五一頁所附申辯人當日所寫之報告書可稽。調查報告所稱於十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先訪談彰化縣議員蘇文章、彰化分局刑事組長陳清、臺中金錢豹酒店人員,並提供涉案檢察官彩色照片供指認後,始經由本署檢察長林朝松之協助訪談申辯人及另二名檢察官同事云云,顯與調查過程事實不符。

繼於十一月二日(星期六)上午十一時申辯人再奉檢察長命令到署二度接受調查,詎自上午十一時上級長官到達後,並未開始展開調查,僅係進行一連串威脅利誘、軟硬兼施之所謂「道德勸說」(其細節實不忍吐露),經申辯人要求開始調查,於當日下午二時許正式展開調查,申辯人竟被引導至本署配置特殊錄影、錄音器材之偵查庭接受調查,申辯人頓感錯愕,心忖申辯人並非刑事被告,且法務部政風人員亦無使用偵查庭之資格,申辯人為維護司法人員最起碼之尊嚴,當下斷然拒絕在該偵查庭內接受調查,嗣即改在本署會議室接受冗長之調查,至當晚六時許始結束調查返家。

十一月四日媒體竟大幅報導調查內容,謂某檢察官默認云云,檢察長閱報後即向申辯人及丙○○檢察官澄清絕非本署向媒體透露消息,政風人員奸詐狡猾,以後不再讓政風人員到本署調查。言猶在耳,十一月六日(星期三)上午申辯人因被指涉入本案,多日來倍受壓力,身心俱疲,決定請休假二日(星期四、五)在家靜養,並已辦妥請休假手續。詎當日下午四時許檢察長又告知政風司將再度來署調查,要求申辯人下班後留下再接受調查,申辯人以先前二次已配合調查,該說的都已說明,且配合調查後均被曲解並見諸媒體,拒絕下班後再留署接收調查,檢察長亦答應申辯人下班後離去,無庸再留署接受調查,惟不得提前下班。申辯人依言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準時下班欲離去時,檢察長竟突然反悔,攔在下班必經走道,阻止申辯人離去,申辯人以檢察長出爾反爾,不予理會,不顧檢察長在後咆哮,仍堅持下班返家。申辯人於接受調查期間,因本署檢察長強力要求,前後二次積極、高度配合調查,其間卻受盡屈辱、打壓,已如前述,詎細讀法務部之調查報告,竟又誣指申辯人事先請妥之休假,係事後為逃避訪談而請休假,誠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關於證據部分:

申辯人被指涉入本案,除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顯示當晚發(受)話之位置曾出現在金錢豹酒店附近之中華電信編號四一○四之基地臺及代號A1、A2、B1、B2、B3、B4、B5、B6等八位身分保密之所謂「秘密證人」之指證外,並無其他任何直接、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申辯人當晚確有前往金錢豹酒店赴約,茲再分述如左:

㈠行動電話基地臺之涵蓋範圍,視附近高樓建築物多寡而有所不同,各方向

直線延伸數百公尺至七、八公里不等,如最近基地臺擁塞,即跳至次近之基地臺,其範圍亦屬變動而非固定。法務部僅以申辯人當晚行動電話發(受)話之位置曾出現在金錢豹酒店附近之基地臺,遽推定申辯人當晚曾前往金錢豹酒店赴約,其推理顯違背基本常識及經驗法則。苟此推論成立,則當晚行動電話發(受)話位置在該酒店附近發射臺之民眾何止數千、數萬,如均被推定前往該酒店宴飲,豈非笑話。是以行動電話發(受)話位置之基地臺僅能證明發(受)人係在該基地臺涵蓋之範圍內,根本無法證明發(受)話人之確切位置,法務部竟枉顧此眾所周知之事實,而為荒謬之推定,實令人大惑不解。

㈡現行法規中,有關「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即所謂『秘密證人』)之

規定,僅證人保護法第十一條及其相關條文定有明文。而依證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該法僅適用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觀諸本案,既非刑事案件,亦非檢肅流氓案件,自無所謂「秘密證人」之適用。法務部捨正當法律程序不為,竟以於本案毫無證據能力之所謂「秘密證人」A1、A2、B1、B2、B3、B4、B5、B6等八人之指證,即認申辯人有前往該酒店赴約,不啻令人驚訝,亦剝奪申辯人依正當法律程序所得詰問證人之權利,實毫無程序正義可言。況該等「秘密證人」非但各個記憶超人且眼力過人,既有辦法記憶兩個月前自稱僅見過一面之人的容貌,更有辦法在二十張黝黑模糊之照片影本中明確指認出兩個月前均僅見過一面之四人,實不得不令人佩服。惟卷附第二九頁、第六三頁、第八十頁、第九二頁該等「秘密證人」所繪包廂內在場人位置圖又完全不同,顯見渠等之記憶超強仍有選擇性,原因何在?不言可喻。

綜上所陳,本案並無任何直接證據,法務部僅依通聯紀錄交互比對等情況證據推定申辯人曾前往赴約,再輔以無證據能力之八位「秘密證人」之指證補強其依情況證據所為之推定,可謂「以無補虛」,如何能證明本案待證事實。鈞會如認有依正當法律程序訊問該等「秘密證人」之必要,申辯人亦期望有與證人當面對質及詰問證人之機會,以釐清事實真相。

關於被指「與黑道分子(不當人士)往來」部分:

申辯人雖於卷附第一五二頁報告書(十月二十五日)提及「本人僅認識蘇文章、顏清通、許炏立三人,其餘李崇彥、王詠慶、吳俊瑩、梁吉旭及綽號『阿田』等人均不認識」;另於卷附第一頁訪談紀錄(十一月二日)談及「與蘇文章及『老立』已認識交往數年,與顏清通認識約一年」等情事。惟其中蘇文章係現任彰化縣議員、顏清通係現任立法委員顏清標之胞弟、「老立」則為顏立委之好友。申辯人於七十五年至八十年間在臺中地檢署服務五年,於八十七年八月間在彰化地檢署服務迄今亦四年餘,與地方政治人物相識在所難免,況在交往過程中各有領域、互不相干,純係基於私人情誼偶有往來,苟因而被認定係「與黑道分子(不當人士)往來」,實教人無所是從。檢察官固應謹言慎行,不得與不當人士往來應酬,惟所謂「不當人士」如何界定,毫無客觀標準可循,若以此抽象概念限制檢察官交友,無異抹殺檢察官私領域之生活空間,非但違反人性,難謂無侵犯人權之嫌。再所謂「黑道分子」僅係社會通稱用語,如何認定亦見仁見智,如強令檢察官對於相識之人均須概括承受其行為,以為日後是否與「黑道分子交往」之依據,實株連過廣,何能令人干服。

關於「比例原則」部分:

申辯人一再表明確未赴約,法務部竟向鈞會建議對申辯人做最嚴厲之撤職處分,實令人痛心。如鈞會仍採信法務部之調查報告,認申辯人涉及本案,懇請鈞會審慎斟酌。蓋撤職處分無異對公務人員之人格權、身分權、工作權宣判死刑,公務員懲戒法雖無如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明文,惟何種行為應為何種之懲戒處分,仍應有其客觀標準,遍查鈞會歷年議決書,尚無類似行為受嚴懲之先例。檢察官固應受更高道德標準之要求,惟仍非漫無限制,否則無異要求檢察官人人皆為完美聖人,不得有任何瑕疵,顯又賦予事實上均為常人之檢察官過重之負擔。

結語:

申辯人自七十五年底擔任檢察官職務迄今,十六年來兢兢業業、戒慎恐懼,為伸張社會正義而盡心盡力,使作奸犯科者受應得之處罰,使受冤屈者還其清白,自認俯仰無愧怍於天地。而今卻被指涉入本案,並先受停職處分,家中生計,頓入困境,祈鈞會速予查明,早日還申辯人清白,以昭以大信,無任感念。

b、九十二年一月六日申辯意旨:關於「私人感情」部分:

申辯人於七十八年間服務於臺中地檢署期間即與黃麟雅小姐相識交往,八十年十月間業因此事被法務部遠調至臺東地檢署長達六年十月之久。申辯人並非薄情寡義、鐵石心腸之男人,既不願拋妻棄子,亦不忍對黃女始亂終棄,經過長久不斷之溝通,幸得申辯人配偶諒解,黃女亦謹守分寸,十餘年來相安無事,未曾有過任何紛爭。法務部舊事重提,此種揭人隱私、羅織罪名、落井下石、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之作風,實令為檢察官職務付出十餘年人生精華歲月之申辯人倍感痛心。而政風人員之暗中跟監、偷拍、訪談,其行徑與坊間八卦雜誌之狗仔隊何異,尤令人不齒及心寒。再者,黃女為糊口謀生經營茶行,係合法正常之行業,申辯人因不諳茶道,未曾亦無從過問其生意。其參與彰化監獄標售茶葉一事,一切係依獄方規定手續辦理,雖未得標,亦無任何怨言,申辯人自始至終未曾向獄方關照過此事,此由卷附獄方承辦人員訪談筆錄可證。僅因事後申辯人無端被本署檢察長誣指「利用職權賣茶葉」,實感惶恐莫名。嗣在某婚宴場合偶遇彰化監獄方典獄長,乃告知檢察長對申辯人有所誤會,方典獄長聞言深感驚訝、歉疚,欲主動向檢察長澄清,申辯人認誤會已深,於事無補,遂婉謝其好意,惟內心竊幸黃女並未得標,否則真是百口莫辯。法務部再提申辯人曾受調職處分之陳年往事,且對黃女合法經營之茶行生意刻意宣染,使黃女無法承受多方壓力,致憂鬱症宿疾復發,不得已將茶行歇業,遠離彰化他去。法務部為達醜化申辯人之目的,如此公私不分,連累無辜柔弱女子,擾亂平靜生活,確有失厚道,申辯人只能徒呼無奈。申辯人坦承與黃女交往或係個人道德上之瑕疵,惟感情之事純屬個人私領域之範疇,申辯人自認處理得宜,且一向行事低調,待人和善,從未因私而害公。況檢察官並非神職,法務部如要求檢察官人人皆須為完美無瑕之聖人,無異違反人性,強人所難。

關於「承辦案件怠忽職責」部分:

申辯人自七十五年間起擔任檢察官迄今,十餘年來長期承受案件壓力,身心俱疲,近年來頗感身體大不如前,面對堆積如山且不斷湧入之案件,幾乎夜夜失眠,心力交瘁,對於法務部所指辦案延宕、積案過多等情,申辯人坦承力有未逮、難辭其咎。惟經上級一再督促結案,申辯人原計劃於九十一年底前將積案清理完畢,遂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月兩個月內不眠不休,盡全力清理積案。九月份終結偵案一六八件、他案九件,合計一七七件;十月份終結偵案一三四件、他案三四件,合計一六八件。逾期未結案件部分:九月份清理九十三件,由原來未結案件一五二件降為五十九件;十月份清理四十件,未結案件由五十九件再降為十九件(詳如附件)。申辯人仍思再接再厲,一股作氣將案件全部清理完畢,以符上級要求,無奈被移送審議並遭停職,致無法如願。

綜上所陳,申辯人長期承受龐大案件壓力,致案件積壓過多,固有疏失,惟已知所改進,全心全力拼命結案,自認頗具績效,祈能將功折罪,免受重罰,庶幾無憾。

結語:

申辯人前因被指涉入「臺中金錢豹酒店『檢警喝花酒,殺手闖入開槍』」違法一案,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提出申辯書,內容曾提及在無直接積極證據下,法務部如何不顧程序正義極力打壓。如今再因本件被移送審議,益徵法務部政風人員處心積慮,為達上級交辦任務而無所不用其極。申辯人唯有期待在當今亂世中,鈞會仍能堅持立場,堅持專業,堅持公平正義,不受任何因素影響,作成最客觀妥適之議決,成為亂世中之中流砥柱,黑暗中之一盞明燈。

證物名稱及件數:彰化地檢署九十一年九月份、十月份各股終結未結案件統計表及各股逾期未結案件比較表各一件(計四件,均在卷)。

c、九十二年六月九日申辯意旨:申辯人因被指「辦理相驗案件計有二十三件積案歷久未結,辦案不力」違法一案,經法務部移送鈞會併予審議,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接奉鈞會通知,茲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如下:

申辯人前經法務部移送鈞會審議,並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受停職處分,迄今已逾半年,身心倍受煎熬,再接奉鈞會公函,原以為案已終結,可結束等待之痛苦。無奈所期盼到的竟是法務部再次無情的移送,痛心失望無以復加。

法務部所指申辯人辦案不力之「相驗案件」,一向不屬上級列管之案件,上級管制之「逾期未結」案件均係冠以「偵」、「他」字之案件,未曾有檢察官因所承辦之「相驗案件」歷久未結而遭受上級懲處,法務部獨將申辯人移送鈞會併予審議,實有失厚道。再者,相驗案件著重在屍體之相驗、死亡證書之發放,讓家屬能儘快處理死者遺體,所有相驗案件於檢察官外勤時均已完成處理屍體之初步工作,所餘者僅係將「相案」簽結歸檔或改分偵案偵辦之內部程序,惟如遇家屬對死因有意見、車禍肇事逃逸或車禍肇事原因不明等案件,尚有待家屬及警方提供進一步之資料以釐清案情,則不宜逕行簽結或改分偵案偵辦。

一般而言,此類案件非屬列管案件,惟於檢察官調職時列入移交案件之總數,因而於檢察官調職時,為降低移交案件之數量,只得為結案而結案,填製相驗報告書例稿,將案件簽結或改分偵案終結,以免移交案件過多而遭懲處。因申辯人自八十七年八月間任職彰化地檢署迄遭停職止,未曾調動職務,且因突遭停職,無心亦無暇將此類案件清理終結,否則填製被移送之二十三件相驗案件相驗報告書例稿,費時無須三十分鐘,亦無庸因此再被法務部移送鈞會併予審議。

申辯人經移送並停職迄今已逾半年,賦閒在家期間,有幸初識佛法,深感世事無常,今日種種,應係累世業因果報,得失之間,點滴在心,爾後當勤修戒定慧三學,俾他日重返工作崗位時,能依教奉行,利益眾生,踐行「人在公門好修行」之古訓,庶幾無憾。

B、檢察官丙○○申辯意旨:

a、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申辯意旨:事實陳述:

申辯人係出生於雲林縣之小鄉村,父親(逝世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從事教職,因曾受父親之薰陶與鼓勵,申辯人亦曾擔任過教師之職務長達十年期間。嗣經祖父(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逝世)及父親之勉勵,並加上申辯人個人之志趣,毅然決定轉換跑道投入司法官的行列,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就任檢察官之職務。

申辯人曾於九十一年初,在一喜宴場合中認識彰化縣議員蘇文章先生,當初印象中僅直覺他是個為人坦直之人;且與申辯人之岳父二十多年前即已認識。嗣後,與蘇文章雖有來往,但不頻繁。就申辯人記憶所及,申辯人曾於九十一年九月間受蘇文章之邀(確切時間已不復記憶),二人同往臺中市之某家餐廳內餐敘,席間曾聊到申辯人已逝之兩位至親,若非兩位老人家的栽培與鼓勵,今日申辯人不可能有機會擔任司法官之職務,一時悲由心中生,竟因多喝了幾杯酒致不勝酒力而酣醉,當時申辯人因酒醉而感覺身體不適,提議蘇文章搭載申辯人回彰化地檢署之職務宿舍休息,惟上車後,申辯人之意識竟漸漸喪失而不自知,迨至申辯人稍為甦醒時,竟發現獨自一人在臺中市之某家不知名之汽車旅館內休息,旋即於旅館內沐浴後,即搭計程車返回職務宿舍休息。

未料事後近二個月,見報章報導始知悉申辯人可能涉及到臺中市「金錢豹」檢警人員喝花酒一案,當時申辯人深感疑惑與無助,曾向多方詢問後,亦無法知悉申辯人是否確有於當日(九月五日)涉足移送事實所稱之「金錢豹」。至於本件調查過程中有關申辯人之供述,係因事過境遷已近二個月,無從清楚記憶,且當日又無任何特殊記憶所致,又事後亦未聽聞有槍擊事件,縱報章報導,亦無從確認申辯人當日是否在場。

針對調查過程提出質疑:

㈠未審先判:調查單位屢藉新聞媒體放話,諸如檢察官「默認」一事,而將

所謂「給我幾天時間思考」解讀為默認,造成申辯人個人極大的壓力(當時申辯人之所以會向調查人員供稱再給幾天時間思考,純係因為於調查當時,申辯人對於整個事件的始末尚處於記憶不明確的狀態,並非調查單位主觀片面所解讀之默認),實則因本件屢次於例假日奉檢察長通知回署,因新聞媒體接續報導,造成申辯人家庭成員極大困擾,調查者已先鎖定特定人,每次接受調查都是所謂「曉以大義」、「利益交換」,逼迫申辯人必須坦承他們所主觀認定之「事實」,但申辯人於九月間曾與蘇文章餐敘喝酒乙事是有,申辯人是土生土長之雲林人,根本很少去臺中地區,對於臺中之現況並不知悉,記憶所及亦未曾涉足過移送事實所稱之「金錢豹」,之後該處之槍擊情形,亦僅見報後才知道,而調查者欲以申辯人前後供述矛盾加之,實強人所難,況且是要申辯人努力回憶近二個月前已無清晰特殊印象之情事。

㈡秘密證人:據移送卷內有所謂的秘密證人,但秘密證人個人可信度、及秘

密證人證詞內容可信度,均未給予對質機會,甚且秘密證人如有看見申辯人,那當時秘密證人清醒度及觀察角度均未予以清楚說明詢問,請求公懲會給予對質機會,藉以查明事實之真相(申辯人亦迫切想知悉當時是否真的有在現場)。

㈢行政手段不符比例原則:本件是以偵辦重大刑案方式,調查所謂風紀事件

,實為往例所未見,加之陸續藉由新聞媒體放話予以精神上施壓,而部長早已決定對於檢察官如何處分而下結論,令申辯人縱使有千萬理由亦無從申辯,個人並未於上班或執勤務期間受邀飲宴,而邀請者本人(指蘇文章)亦非所謂黑道,是縣議員身分,且與申辯人之岳父亦早已熟識(至於移送事實所稱之黑道分子,個人均不認識,亦未曾有過任何的接觸),個人身為檢察官,自然知所進退,惟遺憾的是報章新聞所報導「喝花酒、涉及槍擊或與黑道分子飲宴等」,似乎過於沉重且悖於事實,絕非申辯人這資淺的司法人員所能承受的指控。以最誠摯的心情懇請公懲會給予申辯人與秘密證人對質之機會,若鈞會認為秘密證人所為證詞不可採,惠請鈞會能還申辯人清白,惟若經與秘密證人對質後,鈞會仍認為其等所為證詞足以認定申辯人當時應該有在現場,亦請審酌申辯人當時應已不勝酒力、意識不清楚之情況下,初次誤入現場後離開之事實,懇請公懲會體恤申辯人個人狀況予以適當處分,如蒙恩賜,申辯人始能告慰已逝祖父、父親在天之靈,並誓言今後當全力為司法工作盡心盡力,不敢稍有懈怠。

b、九十二年二月十日申辯意旨申辯人自九十年一月就任候補檢察官之職務初始,即熱愛犯罪偵查工作,頃

於九十二年一月,因辦案成績優良而接奉法務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令字第○九一一三○三六八五號令,核定申辯人「嘉獎二次」,肯定了申辯人之辦案能力。然申辯人並不因接受敘獎而自滿,仍利用停職期間努力充實個人之法律素養,虔誠期盼能有機會再繼續為司法偵查工作盡棉薄之力,衷心懇請公懲會明鑒,無勝感禱。

證據:法務部敘獎令一份(影本在卷)。

C、檢察官乙○○申辯意旨:

a、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申辯意旨:本案移送意旨認申辯人涉有出入不當場所飲宴,無非以(一)申辯人辯詞前後不一,(二)申辯人與蘇文章議員於案發當晚之通聯紀錄,及申辯人的行動電話於系爭時間所使用之基地臺為鄰近金錢豹酒店之中華電信編號四一○六號基地臺,(三)秘密證人之指認等三部分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惟查:

辯詞不一部分:

㈠本案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媒體披露之初至同年十一月五日申辯人前往接

受專案小組訪談時止之期間內,因申辯人本未於系爭時地喝花酒,該事與申辯人無關,故從未在意兩個月前之當晚行蹤,亦未前往電信公司調閱通聯紀錄。直至申辯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接受專案小組訪談始知申辯人遭人嚴重誣陷涉入本案,除驚懼、無法置信外,開始積極回想當晚行蹤,然要求一個正常人對兩月前某日晚間之行蹤,提出具體完整的說明,著實強人所難,但為配合調查及證明自己的清白,該次訪談結束後,隔兩天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申辯人立即前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調取自己現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至同年月八日之單向通聯紀錄,依通聯紀錄中之資料,仔細回想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間至翌日凌晨一、二時止之行蹤,經反覆檢視通聯紀錄,發現申辯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時五十七分曾打行動電話予友人蕭福興,經於當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晚間,以電話與蕭福興聯絡,請其共同回想前開系爭時日,雙方電話聯絡之內容,蕭福興認為茲事體大,為求慎重,立即於翌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前往調閱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單向通聯紀錄,發現其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時三分、十時二十六分打了二通行動電話與申辯人聯繫,再經雙方比對紀錄、仔細回想結果,確認申辯人與蕭福興二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起至翌日凌晨一時許,共同於臺中市市○路「耕讀園」茶藝館內商談事情,申辯人立即於當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撰寫報告書,將該不在場證明,提供予專案小組參考。

㈡據此,申辯人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專案小組訪談中所稱:「我住處距離臺

中市市○路耕讀園茶藝館甚近,臺中市市○路○○○路,係我每日上班必經之路,附近環境,我甚熟稔,我常與友人、家人至前開耕讀園茶藝館喝茶聊天」等語,與申辯人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報告書中所稱之:「系爭時地,我係與友人蕭福興在臺中市市○路耕讀園茶藝館內喝茶談事」等語之前後兩次說詞,前後相符,並無不一,是請鈞會查明申辯人是否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接受專案小組訪談後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或六日)始前往中華電信公司南投分公司調取自己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以查明申辯人確係在調取自己通聯紀錄確認當晚行蹤後,即刻提供該不在場證明予專案小組;另請鈞會向臺中市市○路耕讀園茶藝館詳查申辯人的前開不在場證明。

㈢就前開系爭時地申辯人與友人蕭福興見面之緣由,補充說明如下:申辯人與

蕭福興係認識多年之友人,私交甚篤,蕭福興係從事建築、營造事業,申辯人曾於數年前,就蕭福興在苗栗縣投資興建之一批房屋,投資一百五十萬元,雖房屋早已完工,惟因遭逢九二一大地震及經濟之衰退,房屋出售狀況並不理想,致申辯人之前開投資迄今未有任何回收,因申辯人最近遭另一友人倒債,經濟狀況不佳,乃於三、四個月前,與蕭福興聯絡,希望約定時間見面以了解該投資之狀況,因其事業忙,經常往返國內外,致一直未能抽空與申辯人見面,經申辯人多次邀約,蕭福興乃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時三分、十時二十六分打了二通行動電話與申辯人聯繫見面,雙方即約定於當晚十一時至「耕讀園」一聚,申辯人在當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七分駕車快到「耕讀園」時,打電話予蕭福興確認其確在「耕讀園」內,隨即停車入內,席間除互問近況、閒聊外,主要係商談申辯人之前開投資情形,約在翌日凌晨一時許離去,當晚在「耕讀園」之消費金額約五、六百元,除點了一壺茶外,還點了蘿蔔糕等小菜。就此部分申辯人曾繪製當日座次位置,交由專案小組調查,專案小組就此部分,應有實際察訪,為卷內資料查無申辯人所繪現場圖及專案小組調查資料,就此部分是否有利於申辯人?而專案小組故不附卷,是否故意忽視此對申辯人有利之證據。

行動電話通聯及當時所使用之基地臺等部分:

㈠根據卷內申辯人本人之通聯紀錄觀之,申辯人於當日晚上七時十四分起至晚

上十時五十五分以前,均是使用臺中市○○○街○○○號(四二二七)基地臺及臺中市○○路○段○○號(四二一八)基地臺,與位於臺中市○○路○段○○○號(該基地臺即金錢豹酒店附近之基地臺)之四一○六號基地臺相距有數公里之遠,此有卷附之臺中市市街圖一份可考,期間(8:05、8:17、8:36、9:03、10:45)申辯人雖與蘇文章議員有五通電話聯繫,唯依記憶所及,無非是蘇文章來電一通問候並請教法律問題,申辯人就查知結果先後四通予以答覆。試問:如果申辯人當晚確實有如移送書所指摘之事實,於當晚十時起即與蘇文章等人共赴金錢豹酒店飲宴,又何須於當晚十時四十五分,再與蘇文章以電話聯繫,且綜觀申辯人當日(含白天)所有之通聯紀錄,除蘇文章外,不僅與移送意旨所指述之許炏立、王詠慶、吳俊瑩等黑道分子,沒有任何通話紀錄,即便是與吳、蕭二位檢察官及陳清組長,亦無電話聯絡。且衡諸常情,申辯人若確有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當晚與蘇等人聚會,則自翌日凌晨槍擊案發生後,為何不見本件移送書所指之所有涉案關係人中之任何一人與申辯人有通聯之紀錄?足見申辯人當時確未在場。

㈡另申辯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十一時至翌日凌晨一時許,係與友人蕭福興在

位於臺中市市○路耕讀園(市政路金錢豹酒店斜對面)商談事情,業經證人蕭福興證述明確在卷,則耕讀園是否亦係使用與市政路金錢豹酒店相同之「臺中市○○路○段○○○號(四一○六)基地臺」,自有查明之必要,本案專案小組不僅就此部分未予調查,且在查無監視錄影帶等直接證據,足資證明申辯人涉案的情況下,逕予忽視「同一基地臺之有效範圍涵蓋數公里,不得以發(受)話地在同一基地臺,即遽認所在位置相同」之基本常識,而認定申辯人是在市政路金錢豹酒店內。又本件另一涉案人陳清於接受測謊時,就陳清本人是否有至金錢豹酒店部分,因反應欠缺一致性,無法判定,另就陳清本人與蘇文章議員是否有碰面,雖呈不實反應,惟此與申辯人無涉,不得就此作為不利於申辯人之認定,附此敘明。

秘密證人指認之部分:

㈠秘密證人中,除A2係以相片正本作指認外,餘七名證人均係以相片影本作

指認;除A2外,餘A1、B1、B2、B3、B4、B5、B6等七名證人,均係酒店之少爺、公主等工作人員,而以報載所稱金錢豹酒店每日生意興隆,人聲鼎沸,眾多消費客人來來去去之情況,每一工作人員二個月內所曾服務過之客人,保守估計至少有上千人,其等竟能憑藉模糊不清及與申辯人相去甚遠(卷附相片係申辯人在十一年前司法官訓練所結訓前所攝用於紀念冊上之相片)之相片,回憶指認二個月前某日某時之消費客人?其等之記憶力、辨識力,真令人匪夷所思,無法置信,且參諸秘密證人均自承:「每次進人包廂服務的時間都很短,對客人的印象並不深刻」等語等情,前開七名工作人員之指認,並非無疑義;另依A2於指證筆錄中所稱:「該等檢警人員,並非金錢豹酒店之常客,因我常於該酒店活動,並無見過渠等四人」等語觀之,A2與申辯人自係素昧平生,從未謀面,是A2和前開七名工作人員,依相片所作之指認,顯違常情,已如前述外,A2竟能於筆錄中作:「編號六為乙○○,惟乙○○本人現較黑壯,髮型剪裁亦有不同,編號五為甲○○,但其現較白胖(事實上甲○○本人膚色甚黑)」等清晰之指述,顯違經驗法則,況依其前開證詞,A2至少要見過申辯人二次以上,始能比較申辯人前後之體態、髮型,如何之不同?然A2既坦承與申辯人從未謀面,其何能指稱:「申辯人現在比較黑壯,髮型剪裁亦有不同」等語,是A2之證詞,顯係一派胡言。據此,請鈞會將卷附之二十張相片調換順序(不要附○四、○九、一四、一九之編號)後,另行開庭要求所有秘密證人再度指認,以證明其等之指認,確有瑕疵、矛盾。

㈡又(1)所有秘密證人之證述內容、語句、口氣,均雷同,(2)供指認之

二十張相片中,遭指認者,均係編號○四、○九、一四、一九等四人前往酒店,(3)移送書附件中,秘密證人A2、B1、B4、B6四人分別繪有包廂現場座位圖共四張,互核、比對該四張現場圖,完全不同,(4)另多數之秘密證人均指稱申辯人係在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九時四十分」左右進入臺中市市○路金錢豹酒店一○一包廂內,惟依申辯人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顯示,九十一年晚上七時左右起至當日「晚上十時四十六分」止,申辯人的行動電話之通話,係使用臺中市○○○街○○○號(四二二七)基地臺及臺中市○○路○段○○號(四二一八)基地臺,當時申辯人係在「臺中市○○路、公益路口附近」與友人吃飯、聚會,該處與市政路之金錢豹酒店相距甚遠,是可確認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時五十四分(申辯人的行動電話係在當晚十時五十五分始出現在四一○六號基地臺)前,申辯人均係在「臺中市○○路、公益路口附近」活動,並未進入市政路金錢豹酒店所使用之臺中市○○路○段○○○號之四一○六號基地臺範圍內,足證前開秘密證人所指稱申辯人係在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九時四十分」左右進入臺中市市○路金錢豹酒店之證詞,亦與事實不符。綜上所述,本件所有秘密證人之指認及證詞,顯有瑕疵,不足採信,請鈞會調取全部秘密證人之全程訊問錄音帶,查明秘密證人之證詞,是否係誘導訊問而來。

㈢本件B1、B2、B3、B4、B5、B6等六名證人,係於「九十一年十

一月七日」下午接受訊問;A1、A2二名秘密證人,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接受訊問等雖均指認申辯人有涉入本案,然臺中市市○路金錢豹酒店之負責人尚萬里(執行董事)於前開證人接受訊問後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晚間」,接受中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記者詹益錦之電話採訪時,仍堅稱並無檢察官前往系爭酒店喝酒,其並詳細陳述該酒店遭警方密集臨檢、站崗、偵訊等不法手段逼迫取證之情形,此有採訪光碟一片、譯文一件可按,依前開譯文中,尚萬里負責人所稱之:「每天警察都來臨檢」、「臨檢等種種的問題都有(指除臨檢外,警方還用其他手段逼迫業者)」、「一直密集的偵訊」、「他們(指檢警調單位)問說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指檢舉所稱涉案之檢察官)有來嗎?我們就沒有看到,要怎麼說有看到呢」、「我們就沒有看到(指沒有看到檢察官於系爭時地前往喝酒),要怎樣說有,那是會害死人的」、「手法都一樣(指警調單位違法取證之手法都一樣,皆是以密集臨檢、站崗、偵訊等方式,逼迫業者交出證物或出面指認,否則即以前開違法手段,逼使業者無法經營)」等證詞觀之,應可認定,本風紀事件專案小組指揮警、調、政風等單位,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查無申辯人等涉入本案之直接具體證據後,即以密集臨檢、站崗、偵訊等不法手段,逼使業者無法經營,是本件是否係因業者為求生存,在不得已之情況下,乃提供所謂之秘密證人作不實之指證,請鈞會予以查明。

申辯人從未與黑道及不當人士有任何之往來:

㈠申辯人係於八十一年十月八日司法官訓練所第三十期第六名結業派任彰化地

檢署檢察官(自六十六年臺中師專畢業,任公職已逾二十五年,歷年所有考績,只有一年列乙等,餘均評定為甲等),八十三年三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間止,派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官,八十三年十一月間又派回彰化地檢署擔任檢察官職務,曾獲選派為第一任之特偵組檢察官,任職期間,兢兢業業,戮力從公,曾獲歷任長官之信任,指派偵辦無數全國矚目重大案件,如全國十大槍擊要犯黃主旺、謝惠仁暴力介入芳苑農會總幹事選舉持槍殺人案件、彰化縣勞工局長謝雙喜、鹿港鎮長李棟樑與包商勾結圍標鹿港鎮生態性休閒公園二期工程弊案、施學勳暴力脅迫廠商放棄投標之全國第一件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建國黨陳明秋、陳日興兄弟於第四屆立法委員選舉時,持汽油彈、棒球棍攻擊民進黨「金達尼號」宣傳車案件、槍擊要犯塗世雄及同夥分持制式手槍、衝鋒槍攻擊彰化分局大門及值班警員案件、金門縣議長、副議長選舉賄選案、南投縣憲兵隊憲調組組長李伯淵瀆職、大葉大學學生陳義禮遭綁票勒贖、彰化縣埔鹽農會運鈔車搶劫等案件。

㈡任公職期間,申辯人亦時時恪遵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絕對避免與黑道

及不當人士有任何之往來,本件移送書所稱當日於系爭實地喝酒之「蘇文章、顏清通、許炏立、王詠慶、吳俊瑩」等人中,申辯人除認識蘇文章議員外,與其他之許炏立等在場人,均素昧平生,從無往來,請鈞會調閱申辯人所有之行動、平面電話,自使用至今之雙向通聯紀錄,即可查明申辯人與前開不當人士,並無任何之通聯紀錄,請鈞會亦可訪查臺中、彰化相關人士,以查明申辯人從未與任何黑道人士,有任何之往來。

綜上所述,申辯人的前後辯詞,前後相符,並無不一,系爭時地,因申辯人與

友人在鄰近金錢豹酒店之耕讀園聚會,致通話紀錄使用與金錢豹酒店相同之基地臺,而本件秘密證人之指證,均有瑕疵,不足採信,據此,足證申辯人絕未涉入本案,請鈞會詳查,還申辯人清白。另本件法務部移送書中之擬處意見,雖建請予以撤職,然撤職為公務員懲戒法六種懲戒處分中之「極刑」(相當於刑事案件中之死刑判決),若有更嚴重之情節(如嚴重違法瀆職、失職之情形),豈非造成輕重不分,一律撤職之結論,請鈞會參酌,以符憲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從被暗喻涉入金錢豹喝花酒疑雲,到被法務部認定有違風紀,予以停職並送公

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心中所承受的驚懼、委屈及痛苦,難以言喻。申辯人想起了佛法,回憶著自己所參悟了的「境由心生」的道理,努力把自己看成清煙浮雲,不著半點人士相,藉以自求解脫,然而,在一個個難以成眠的午夜,回想這些日子的經歷,確是越想越不能相信有其事。想到自小家境的苦困,斷斷續續由師專畢業後,白天教書,晚上讀夜大,無論酷暑或寒冬,一個人騎著機車,顧不得用餐,由大坑花上一個小時趕往逢甲大學,從未間斷。日復一日,帶著疲憊的身心,伴著星光踏上回家的歸途時,清風明月,我心如秤。就這樣,一步步築起人生的志願。從得知考上司法官的喜極痛哭,到從事司法工作以來,心頭常懷有的神聖與莊嚴,一點一滴都深刻印在申辯人的腦中。於是,申辯人又重新去體會、省思,了解到眼下這份似無窮盡的苦難,更讓申辯人明白,自己對司法官這份工作,原來有這麼多難以割捨的執著與熱愛。一直以為自己會當一輩子的司法工作者,以前如是,今後亦復是。

證據:

證人:蕭福興:臺中市○○區○○路○○○巷○○號。

證物:證㈠採訪光碟一片(在卷)。

證㈡譯文一件(在卷)。

b、九十二年一月八日申辯意旨:就鈞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一)臺會議字第○三九二五號通知之內容(即法務部補充移送之事實),申辯如下:

就移送意旨據民視臺中記者林珊如小姐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晚上所採訪、

製作、播出之新聞報導述及:「乙○○檢察官稱當(五)日晚係與女友在耕讀園茶藝館聚會」一節,與申辯人所稱當時係與男性友人蕭福興聚會談事之說詞,前後不一,顯係杜撰之詞之部分:

㈠申辯人係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依據申辯人與友人蕭福興之通聯紀錄

互核比對後,始確認申辯人與蕭福興二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起至翌日凌晨一時許,共同於臺中市市○路「耕讀園」茶藝館內商談事情,申辯人立即於當日即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上午撰寫報告書,將該不在場證明,提供予本署王清杰主任檢察官轉呈法務部專案小組參考,此部分已於前一申辯書內詳細說明在卷可按,先此敘明。

㈡申辯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五十五分收受本移送資料,始從卷內

查知林珊如記者之此一不實報導,而依卷內所示,林記者此一不實報導所依據者,係林記者所稱:「是乙○○檢察官向南投地檢署王主任檢察官作如此之表示」云云。經查:申辯人立即於接獲前開法務部補充移送資料後之當日(即九十二年一月二日)中午十二時二十分左右,打電話向本署王主任檢察官求證,王主任答稱:「當時南投縣之電子媒體記者有至本署向我採訪本件後續發展,我僅表示乙○○檢察官說當時係與友人在耕讀園聚會,絕未向記者說乙○○當時是和女性友人在耕讀園,且民視林珊如記者並未來署採訪」等語,據此,民視記者林珊如之前開報導顯係不實,申辯人從未作如此之表示,申辯人前後所述,均相符合,就此部分,請鈞會向本署王清杰主任檢察官查證。

就申辯人向友人蕭福興事業投資一百五十萬元部分,並未於八十五至九十年之

財產申報資料中,依規申報一事:本件申辯人所稱向友人蕭福興之事業投資一百五十萬元,絕對確有其事,然因申辯人一時疏忽,致漏未申報,當時資金來源,係申辯人將臺中市○○區○○○街○號之現居房地,向銀行加貸一百五十萬元(原貸款二百萬元,事後加貸一百五十萬元後,總計貸款三百五十萬元),以此作前開之事業投資,此部分有前開貸款資料及證人朱元宏律師可證。

就耕讀園所使用之基地臺,從內至外測試均為僑園基地臺,而申辯人於當(五

)日晚十時五十五分起至翌日凌晨零時四十一分(即申辯人所稱在耕讀園期間)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基地臺位置,除出現僑園基地臺計有十一通外,尚有出現黎明基地臺計有三通之部分:按「金錢豹酒店、耕讀園」二間營業處所距離僑園、黎明二基地臺之距離,大致相同,此有系爭地點附近相關路段之地圖一件可證,而依「行動電話基地臺有效範圍涵蓋在該同一地方,會分別使用到該二處不同位置之基地臺」之狀況,參諸依附圖之相關地點位置及前開說明,耕讀園距離僑園、黎明兩基地臺內之距離大致相同(即耕讀園位於僑園、黎明兩基地臺有效範圍覆蓋交集位置)等情,應可認定,在耕讀園之內外及附近使用行動電話,至有可能會使用到「黎明基地臺」。另申辯人於系爭時地(即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起至翌日凌晨一時許,在耕讀園內第二十桌與蕭福興見面談事),前往與蕭福興聚會,係將申辯人之座車(車號0000000)停放在耕讀園旁之臺中市○○○街、政和路交岔路口轉角處後(耕讀園未設專用停車場,顧客均將車子停放附近路邊),始入內與蕭福興會面,該聚會期間申辯人曾數度起身撥打、接聽行動電話,亦曾數度至申辯人前開「停車位置之車內」使用行動電話,該停車位置(即臺中市○○○街、政和路交岔路口轉角處)之通話,亦至有可能是使用黎明基地臺,綜上所述,申辯人於系爭時地有三通電話使用黎明基地臺,應係申辯人於耕讀園內外附近或申辯人停車位置使用行動電話之正常顯示。而申辯人與友人聚會時,若有來電,均會離席接聽,亦常會至停車處之車內收、發電話,申辯人此一習慣,亦有友人彰化地檢署黃鼎鈞檢察官可證,是請鈞會查明申辯人於系爭時地之前開「停車位置」及「耕讀園附近」之通話,是否可能使用到黎明基地臺,以免冤抑。

證據:

證人㈠:朱元宏:臺中市律師公會律師。

證人㈡:黃鼎鈞: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證物㈠:申辯人於系爭時地在耕讀園聚會之停車位置放大圖(在卷)。

證物㈡:系爭位置地圖一件(在卷)。

c、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申辯意旨:就申辯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十一時左右起至翌日即同年九月六日凌晨一時左右止,與友人蕭福興二人在臺中市市○路「耕讀園」茶藝館內商談事情之「不在場證明」,請鈞會向「耕讀園」調取申辯人當天所坐桌次之「消費人數、消費起迄時間、消費內容、金額」等資料,以證明申辯人之「不在場證明」,確係事實;至申辯人與蕭福興當天在「耕讀園」所坐之位置,申辯人業已於日前調查期間內,即繪製完成並提供法務部專案小組作參考,是卷內如無是項資料,併請鈞會向法務部專案小組(政風司)調取對申辯人有利之該一證據;另請鈞會向土地銀行彰化分行、萬通銀行員林分行調取申辯人以妻黃瓊鳳名下之「臺中市○○區○○○街○號」房地向前開銀行抵押貸款之資料,以證明申辯人確有是項投資(申辯人原向土地銀行彰化分行抵押貸款二百萬元,後因要投資蕭福興之建築案,乃轉向萬通銀行員林分行抵押貸款三百五十萬元,而以增貸之一百五十萬元作為投資蕭福興之資金來源)。

理 由本件分四部分敘述如左:

關於被付懲戒人甲○○與曾被列冊告誡人士交往部分:

許炏立(綽號「老立」或「老李」或「李董」)曾犯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及殺人未遂罪等三次前科紀錄,於七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至七十七年三月十日期間為彰化縣警察局列冊告誡輔導流氓,並於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依法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被付懲戒人甲○○係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八月間調任彰化地檢署後,未能嚴以律己謹言慎行,而與當地之曾被列冊告誡人士許炏立交往甚密,迄今已有數年之久。上開交往事實,並經被付懲戒人甲○○坦承不諱,參諸被付懲戒人甲○○於九十一年九月六日凌晨一時六分至二時十七分止之時段,即以其所使用之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許炏立所使用之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九次之密集通聯紀錄(見卷附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影本所載),尤足證明彼此交往之密切。查許炏立為彰化縣警察局曾經列冊告誡輔導之流氓,係彰化地區之曾被列冊告誡人士,並經彰化縣警察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本會在卷,被付懲戒人甲○○與曾被列冊告誡人士交往,行為欠當,有失公務員品位,其違法行為,已堪認定。被付懲戒人身負摘奸發伏追訴犯罪之重任,竟與被社會認為具有犯罪傾向之曾被列冊告誡人士交往密切,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至於移送意旨另指被付懲戒人甲○○有與彰化地區黑道分子王詠慶、吳俊瑩及綽號「阿田」者往來,及丙○○、乙○○有與許炏立、王詠慶、吳俊瑩及綽號「阿田」者往來,亦涉有不法云云,均經各該被付懲戒人矢口否認認識各該所謂之「黑道分子」,遍查全卷證據資料,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渠等認識各該不當人士及與之交往之事實,自不得以偶因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彰化縣議員蘇文章之金錢豹酒店邀約不期而遇,即可繩以「涉及與不當人士」往來飲宴之違法責任。

關於被付懲戒人甲○○、丙○○、乙○○涉足不當場所飲宴部分:

被付懲戒人丙○○係彰化地檢署候補檢察官、乙○○係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下午,被付懲戒人甲○○、丙○○及乙○○接受彰化縣議員蘇文章之邀宴,先後於同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至翌(六)日凌晨一時許之間,與彰化地區之不當人士許炏立(綽號「老立」或「老李」或「李董」)、王詠慶(綽號「老進」)、吳俊瑩及綽號「阿田」(許炏立之司機)等四人及彰化警察分局刑事組長陳清、顏清通、蘇文章及其他約三名不詳姓名男子等,在有女陪侍之臺中市○○路○段○號(位於惠來路與市政路交叉口)金錢豹酒店市政店一○一包廂飲酒作樂,期間陸陸續續並有近二十名女子坐檯陪侍(結帳單記載收取服務費者為花名「洪秀」、「小卓」、「浣兒」、「莎莎」、「小雪」、「薔薇」、「李彤」、「小曼」、「季惟」等九人),結帳金額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九元,由蘇文章付帳。此項事實,被付懲戒人甲○○等三人雖均矢口否認參與宴會,但渠等對於當(五)日晚上行蹤之辯解,於其自書之報告書及每次法務部專案小組訪談時所述與本會調查申辯情節均彼此相互矛盾,為不足採。且查:㈠依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顯示,當(五)日晚上,金錢豹酒店聚會前,被付懲戒人甲○○(使用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當晚七時至十時間,與蘇文章(使用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有四次之通聯紀錄;丙○○(使用和信電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三十一分及晚上七時三十三分、七時三十七分,與蘇文章有三次通聯紀錄;乙○○(使用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當晚八時零五分至九時零三分,與蘇文章有四次通聯紀錄,因該次聚餐係由蘇文章邀約作東請客,有蘇文章結帳單影本在卷足憑,當晚聚會前之上述通聯,當係蘇某邀約被付懲戒人等三人赴宴之聯絡電話,足堪認定。甲○○於翌

(六)日凌晨一時六分、八分及十分間,曾在臺中市○○路○段○○○號中華電信四一○六號基地臺(離金錢豹酒店市政店直徑約三百五十公尺)有通聯紀錄,於同日凌晨一時六分至二時十七分間,與蘇文章、「老立」(使用中華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號)及陳清(使用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分別通聯二次、六次及九次共十七次之密集通聯紀錄;被付懲戒人甲○○等三人於五日當晚聚會期間及前後時間,與陳清、蘇文章、顏清通(使用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號及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行動電話通話基地臺位置均出現在金錢豹酒店附近之臺中市○○路○段○○○號中華電信編號四一○六號基地臺或臨近之臺中市○○區○○段○○○○號臺灣大哥大基地臺,被付懲戒人丙○○之通聯基地臺位於臺中市○○路○段○號和信電訊編號「N」基地臺,其位置剛好與金錢豹酒店市政店之地址完全相同,丙○○從五日晚上八時九分起至翌(六)日凌晨二時十分止,共有十次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位置分別在臺中市○○路○段○○○號及惠來路二段八號;被付懲戒人乙○○於五日晚上十時五十五分起至翌(六)日凌晨零時四十一分,其行動電話通聯紀錄之基地臺位置,除十一通出現在臺中市○○路○段○○○號頂樓(位於金錢豹酒店市政店正門前)之僑園基地臺(中華電信細胞編號四一○六)外,其餘三通則出現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六六○號六樓之黎明基地臺(細胞編號五四三八一,時間分別為五日晚上十一時五十一分、六日零時三十七分及零時四十一分)。以上各該行動電話通聯紀錄,有甲○○、丙○○、乙○○、蘇文章、陳清、顏清通、許炏立等人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至六日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影本各一份、甲○○、丙○○、乙○○、陳清等人通聯紀錄分析清查比對表各一份及中華電信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行中政密(九一)字第○一○號函在卷足憑,足證被付懲戒人甲○○、丙○○、乙○○等三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晚上九時四十分許至翌(六)日凌晨一時許之行蹤,已可確定均在前述行動電話基地臺範圍所及之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周圍內。㈡本件為單純之公務員涉足不當場所飲宴案件,不屬於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證人保護對象,故無秘密證人化名之適用,合先說明。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尚萬里(為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執行董事,負責經營管理工作,於法務部專案小組訪談時化名為A1)、裴雅生(為同店經理,於法務部專案小組訪談時化名為A2)、趙水榮(為同店服務生,於法務部中機組訪談時化名為B1)、陳雅惠(同店服務生又稱「公主」,於中機組訪談時化名為B2)、陳玉琴(同店服務生又稱「公主」,於中機組訪談時化名為B3)、易裕民(同店帶班服務生,於中機組訪談時化名為B4)、張志湧(同店服務生,於中機組訪談時化名為B5)、張可彥(同店現場經營及行政業務管理,於中機組訪談時化名為B6)等人分別於法務部專案小組、中機組人員訪談時或本會調查中證實在卷,並分別於專案小組、中機組指認照片及於本會指認被付懲戒人等人庭訊錄影之影像,證實被付懲戒人甲○○、丙○○、乙○○三人確有參與彰化縣議員蘇文章之前述邀宴聚會無誤,亦有各該證人之訪談紀錄及本會調查筆錄在卷足憑,各該證人分別為金錢豹酒店市政店幹部及服務生,與被付懲戒人等素無嫌隙,所為證言應屬客觀可採。㈢金錢豹酒店市政店為有女坐檯陪侍之特種營業場所,當(五)日晚該一○一包廂計有花名「洪秀」、「小卓」、「浣兒」、「莎莎」、「小雪」、「薔薇」、「李彤」、「小曼」、「季惟」等二十位小姐陸陸續續坐檯,當晚消費係由彰化縣議員蘇文章請客結帳的,上開四位檢警人員離開酒店時未發現有小姐陪同出場等情,並經證人尚萬里、裴雅生於法務部專案小組訪談時分別證述在卷,且有各該訪談紀錄及蘇文章結帳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九元之結帳單影本在卷可證。綜上證據資料參互以觀,被付懲戒人甲○○、丙○○、乙○○等涉足不當場所飲宴,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渠等所辯及所提各項證據,均不足以解免其等之違法咎責。證人顏清通、秦嘉賓、邱鳳蘭、范文育於法務部專案小組訪談時所為證言,核屬避就之詞;證人蘇文章於專案小組訪談時所為證言及證人蕭福興於南投地檢署訊問時所為證言,核屬事後迴護被付懲戒人之飾詞;證人黃瓊鳳、陳清於專案小組所為供述,亦不足為被付懲戒人等有利之認定,均不足採。被付懲戒人等聲請與證人尚萬里、裴雅生、趙水榮、陳雅惠、陳玉琴、易裕民、張志湧、張可彥等人對質及被付懲戒人乙○○聲請傳訊證人王清杰、蕭福興、朱元宏、黃鼎鈞等人到庭作證,本會認為已無必要。核被付懲戒人甲○○、丙○○、乙○○所為,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

關於被付懲戒人甲○○之婚外情部分:

被付懲戒人甲○○為有配偶之人,與其妻游寶貴已育有一子,竟仍自七十八年間起,在臺中市其女友黃麟雅住處與黃女同居姦淫多次,至八十七年八月間甲○○調至彰化地檢署服務後,復與黃女繼續在黃女賃居之彰化市○○路○○○巷○弄○號五樓之二(雲雀山莊)公寓同居姦淫多次,迄今仍未間斷。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甲○○於本會調查時供認不諱,核與證人黃麟雅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在彰化地檢署政風室訪談時及證人即雲雀山莊警衛管理員漳火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同室訪談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並有被付懲戒人甲○○與其妻游寶貴之戶籍資料與證人黃麟雅、漳火旺二人之訪談紀要(均影本)在卷足資佐證。被付懲戒人甲○○之婚外情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

關於被付懲戒人甲○○、乙○○辦案不力怠忽職責部分:

被付懲戒人甲○○長期以來偵辦案件不力,經彰化地檢署多次口頭及書面通知督促提醒注意改善,儘速清理積案,仍未臻理想。計開:㈠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接辦偵查案件以來,受理偵查案件,逾期八個月以上至三年六個月未結案件,共計一六八件(詳前述法務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補充移送事實之偵查逾期未結案件一覽表所載)。㈡辦理彰化地檢署八十九年度補審字第二十七號犯罪被害人補審案件,逾期二年二月十九日未結(詳前述法務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補充移送事實之犯罪被害人補審逾期未結一覽表所載)。㈢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接辦相驗案件以來,偵辦相驗案件,逾期十個月以上至四年三個月未結案件,共計二十三件(詳前述法務部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移送併審之相字案逾期未結案件一覽表所載),已嚴重影響訴訟當事人之權益。被付懲戒人乙○○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及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分別承辦南投地檢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四七八號、八十九年度他字第六二八號及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七八八號等三件案件,無故逾三月未進行及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不結日數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一年一月十二日及一年又七日(詳前述法務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移送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乙○○九十一年全年「無故逾三月未進行」等案件一覽表)。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甲○○及乙○○於本會調查中坦承不諱,被付懲戒人甲○○另供承:「因為我案件累積較多,每月有一百多件,主要是我未調動,所以才一直累積下來,因積案太多,所以無暇結案。」等語;被付懲戒人乙○○另供稱:「因為我初(調)至南投地檢署,接辦很多案件,這三件案件都是特偵組重大案件,有農會超貸案件,案情龐大非常複雜,我一直有請調查局查辦中,所以並未延宕(不進行)。」等語,復有法務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法人字第○九二○○○八二九六號及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法人字第○九二○○二○一五七號函附送前述各該遲延未結案件一覽表在卷足資佐證,被付懲戒人甲○○、乙○○受理案件遲延未結,事證已臻明確,違失責任堪以認定。核渠等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及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或無故稽延之旨。

被付懲戒人等身為檢察官,職司犯罪追訴、摘奸發伏之職責,理應保持高度品德操守標準,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個人及檢察機關之聲譽與形象,詎竟涉足有女陪侍之不當場所;被付懲戒人甲○○復與具有犯罪傾向之曾被列冊告誡人士交往,另與婚外女子黃女同居姦淫,又無正當理由長期積壓案件遲延未結達一百九十二件之多,嚴重欠缺敬業精神,斲喪檢察機關之形象,情節非輕。被付懲戒人乙○○遲延未結案件三件,其中一件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偵結不起訴處分,另二件他字案件則由主任檢察官郭棋湧代為偵辦結案(見前述法務部函送之一覽表附記),本會審酌各該被付懲戒人之一切情狀,依法分別為妥適之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乙○○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被付懲戒人丙○○有同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