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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092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九二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貳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書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第三大隊隊員,明知喝酒過量而無法安全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晚上飲酒,在酒後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仍駕駛K五-八八三○號自小客車上路,致於六月十五日一時二十一分許,行經屏東縣○○鄉○○村○○路與復興路口臺一線四○三.四公里時,與吳傑人駕駛ZO-○九八九號之自小客車(後載乘客吳文淑)發生車禍,致謝員及吳傑人、吳文淑等三人均受傷送醫救治,K五-八八三○號自小客車車頭損壞、ZO-○九八九號自小客車車頭及車身左右兩側毀損,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車輛處理小組員警前往處理,測得謝員呼氣之酒精濃度為○.四四MG\L,顯示其精神狀態已無法安全駕駛,全案由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內警刑字第○○九二○○一一四八四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附件(均影本,在卷)㈠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三份。

㈡隊員甲○○及吳傑人、吳文淑偵訊(調查)筆錄三份。

㈢隊員甲○○酒精測試單三份。

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三份。

㈤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三份。

㈥和解書三份。

㈦隊員甲○○報告三份。

理 由本會檢附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九十

二年七月三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甲○○係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第三大隊隊員,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

晚間,酒後已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駕駛K五-八八三○號自小客車上路,致於六月十五日一時二十一分許,行經屏東縣○○鄉○○村○○路與復興路口臺一線四○三.四公里處時,與吳傑人駕駛ZO-○九八九號自小客車(後載乘客吳文淑)發生車禍,被付懲戒人及吳傑人、吳文淑等三人均受傷送醫救治、兩部自小客車車頭及車身損壞。案經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車輛處理小組員警前往處理,測得被付懲戒人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四四毫克,已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在警訊中供承綦詳,核與吳傑人、吳文淑證述情節相符,有各該偵訊筆錄及酒精濃度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員警駕駛汽(機)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和解書、被付懲戒人書面報告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議中亦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