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九七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降壹級改敘。
事 實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被付懲戒人甲○○係本府公共事務管理組技士,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二日發現在網路刊登性交易訊息,並於同(八)月二十三日十時十分將陳員逮捕到案,嗣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甲警行字第00000000000刑事案件報告書,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移送偵辦,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一號刑事簡易判決在案。
右被付懲戒人前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送證據(均影本在卷):
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一號刑事簡易判決。
㈡本府九十二年考績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
理 由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於文到十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九十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提出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逕為議決,合先敘明。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灣省政府技士,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
,在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臺灣省政府辦公室內,以電腦在「奇摩聊天室」網址為http://www.tw.ezchat.yahoo.com/list/4002-1.htm中,化名「大衛杜夫」,刊登聊天標題為「乾姐乾妹救救我急需百萬渡難關借貸期陪妳三年入內談」之足以引誘、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並留有其所有之k1005@ems.tpg.gov.tw電子郵件信箱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招攬不特定人從事性交易聯絡之用,嗣警以化名「大美女」之電子郵件信箱bar641@yahoo.com.tw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付懲戒人聯繫洽談後,被付懲戒人於翌日上午十時十分許,依約到達臺中縣○○鎮○○路與中山路口,當場為警查獲。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論被付懲戒人以電腦網路刊登足以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刑事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五四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一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省政府九十二年考績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紀錄等影本及本會電詢判決確定日期之紀錄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於本會審議中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