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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101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要旨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一(特勤)海巡隊隊員,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路○○○號蓮園餐廳,與當時因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而通緝中之余聯璧(另名余聯成)結婚並宴客,甲○○為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及向該總局申請公教人員結婚補助,因恐余聯璧具通緝犯身分不便出面親至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而致無法如願申請公教人員結婚補助,乃與余聯璧、余聯鈺(余聯璧之弟)基於犯意聯絡,商議先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由余聯鈺出面與甲○○持記載甲○○、余聯鈺結婚之不實結婚證書至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使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二人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即戶籍登記簿及戶籍謄本等資料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結婚等戶政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由甲○○持前揭內容不實之戶籍謄本,向海洋巡防總局申領結婚補助新臺幣四萬零九百九十元,使該總局承辦人員將此一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該總局核發結婚補助及登載屬員人事資料之正確性。案經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甲○○、余聯鈺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各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均緩刑三年。」,全案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簡易判決確定,並載明不得上訴在案。

張員身為公務人員,為申領結婚補助,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其已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六條之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附送:

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書。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要旨被付懲戒人與余聯璧原係保一總隊同事,余聯璧於婚前辭職經商,被付懲戒人實不悉其因煙毒案被判刑通緝。婚後因辦戶籍登記始悉其因案被通緝且已逃亡,現被付懲戒人已與之辦妥離婚登記並自行撫育孤雛,請予同情等語。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一(特勤)海巡隊隊員,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市○○○路○○○號蓮園餐廳,與因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而通緝中之余聯璧(另名余聯成)結婚並宴客。被付懲戒人為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及向該總局申請公教人員結婚補助,因恐余聯璧具通緝犯身分不便出面親至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乃與余聯璧、余聯鈺(余聯璧之弟)商議,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由余聯鈺出面與甲○○持記載甲○○、余聯鈺結婚之不實結婚證書,至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使該戶政事務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甲○○與余聯鈺二人結婚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即戶籍登記簿及戶籍謄本等資料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結婚等戶政資料管理之正確。嗣於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由甲○○持前揭內容不實之戶籍謄本,向海洋巡防總局申領結婚補助新臺幣四萬零九百九十元,使該總局承辦人員將此一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該總局核發結婚補助及登載屬員人事資料之正確性。案經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等規定論被付懲戒人共同連續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不得上訴確定,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六七號刑事簡易判決書等件影本在卷足稽,被付懲戒人在本會亦坦承其事,復經其同事劉國娟、及余聯璧之同學徐錫輝等到案供明與被付懲戒人結婚者係余聯璧無誤。是其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等規定甚明,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