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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109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九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原名蔡茂國)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甲、交通部移送意旨:被付懲戒人甲○○係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嘉義郵局業務佐郵務工作員,茲將其案發經過分述如下:

㈠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函請交通部郵政總局協助

查驗,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泰國海關查獲一件寄往嘉義市○○街○○○號(即嘉義北社郵局)「林挺志」收取之可疑包裹,內有六千張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疑似偽造我國郵票(從中抽出一大張〔六十小張〕以查驗真偽,其餘照常寄出),經郵政總局鑑定為偽造郵票後,郵政總局視察室即將該案影送嘉義視察段派員暗中查訪。

㈡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下午二時許,嘉義後湖郵局郵務工作員洪明宏發現紳琦

五金工業有限公司交寄九件掛號郵件信封上所貼面額二十五元十竹齋郵票疑似偽造,經詢問寄件人吳小姐稱係購自嘉義北社郵局,並出示剩餘五十二枚,該局局長鍾蘭鳳隨即以同值正版郵票換回並通報該局營業科及政風室,嘉義郵局派員攜回後初步認定係偽造郵票,經送郵政總局鑑定,確定為偽票無誤。上述偽票,經嘉義郵局政風室查出係嘉義北社郵局郵務工作員業務佐甲○○所賣出,同年六月六日上午該室央人佯裝顧客前去向蔡佐購得一百張一模一樣的偽票,顯示蔡佐涉嫌重大,極可能與不法集團勾結牟利。

蔡員擔任嘉義北社郵局郵務窗口售票、收寄郵件及郵件招領等工作,因涉嫌重大

,嘉義郵局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偵辦,嘉義市調查站於次日上午十一時六分,兵分四路,派員赴蔡佐工作地點、戶籍地、現行住所及偽造郵票包裹之收件人林挺志住處執行搜索,惜因渠早有警覺,各路人馬均未能當場查獲該偽造郵票。當天中午十二時許,調查員將蔡員帶回嘉義市調查站內偵訊並製作筆錄。迨至晚上八時五十分,該站以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等罪嫌將其移送嘉義地檢署。該署隨即召開偵查庭,以蔡員有逃亡串供、湮滅證據之虞,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法官開庭訊問後裁定收押禁見,於同年六月十二日凌晨解送嘉義看守所羈押。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三號起訴書以蔡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提起公訴。

經核被付懲戒人甲○○行為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證據(均影本在卷):

證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三號起訴書。

證二、嘉義後湖郵局局長鍾蘭鳳九十一年六月五日書面報告。

證三、嘉義北社郵局局長蕭文雄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二十八日書面報告。

證四、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查辦案件報告書。

證五、查獲偽造我國郵票、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及相關「同意書」各一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緣申辯人甲○○於七十五年進入交通部航空郵件處理中心任職,八十一年奉調嘉

義郵局收發股,九十年九月調營業科北社郵局,一生心存感恩事業單位照顧,戮力從公,誠摯服務大眾。九十一年初,有顧客欲購買二百套(二十五元、五元)集郵票品,因忙中誤拿二百張(一張二十套)予顧客,致虧損達十一萬四千元,乃自掏腰包予以補足。適好友郭志賢急用而向申辯人調現八萬元,言明一個月歸還,於同年四月十八日、四月三十日,由其友人柯福財代為取款,柯某取款時,請託以二十元(十竹齋)郵票欲換現金,遭申辯人嚴拒,而以二十五元(十竹齋)郵票換予柯某。柯某並諮詢郵件處理與招領須知。嗣復以其鄰居林挺志白天不在家為由,而於同年五月中旬,請申辯人代為注意林挺志自泰國郵寄一些財經參考資料之國際快捷郵件是否抵達;若於北社郵局存領,請知會。迨於同年五月十四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左右,柯福財駕車至北社支局外,以電話諉稱停車不便,請申辯人代將該二件郵件提至郵局外,由柯福財提供林挺志之年籍資料及印章予以簽收。於同日十四時,柯福財復至北社支局門外,交申辯人一小包郵票,謊稱因現金不足,欲以郵票代償債務,申辯人經不起拜託,且心想是補足虧損之差額,便予收受供平時作業方式使用,事後才知是偽造之郵票。五月十七日,柯福財又以同一方式,向申辯人領取第三件林挺志之國際快捷郵件,並於同日再向申辯人借款,且交付郵票抵債。

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嘉義市調站依檢察官指揮搜索申辯人之工作場所及二處住

所,並無偽造郵票及相關證物。至申辯人於市調站應訊時,因調查員長時間疲勞輪流偵訊,申辯人精神身況均極不穩定,乃懇求局方楊主任、王視察選任辯護律師,然被拒絕,因畏走漏消息,故諉稱不知領取郵件及交付偽造郵票之人,冀律師接見後才詳細說明。迨於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借提至市調站,申辯人於律師接見後,即供出柯福財其人,過程一致,然市調站謊稱重新作筆錄,前面作廢。申辯人提供許多資訊,盼能逮捕柯某及幕後集團,然市調站急於表功,率認申辯人是主謀,輕信證人郭志賢之證詞,致使偵察方向嚴重錯誤,使許多資訊及證物被湮沒。申辯人當庭獲釋後,積極搜查資訊提供法官卓參,以洗刷申辯人之冤情。

茲僅提出申辯,理由如左:

㈠柯福財與郭志賢鄰居且屬同年次,郭某於市調站證稱四、五年前向柯某簽六合

彩認識,且訛認口卡(智障)之人為柯某。鄰居且同年何以不認識?且該口卡所指之柯福財係智障且地址迥異,如何當組頭?然市調站未予詳查,竟輕採郭某之證詞,約談郭某,而漏未調查與郭志賢緊鄰之柯福財!致使錯失破案先機。申辯人於郭某應訊後十日,借提至市調站指認上開口卡,即當面否認口卡是柯某,且當場與組長及調查員,同赴國民黨東區黨部,確認申辯人所稱之人是柯福財。然申辯人據告嘉義市柯某只一人乃口卡所指之人,並無另一個柯某,致檢察官誤認申辯人所供並非實情。然申辯人獲釋後十二日,即查尋詳細資料,確定是涉本案之柯福財,非口卡所指之人,且柯某匯款國外款項係由郭某所提供。

㈡柯某領取郵件皆有通聯紀錄(市調站有調閱符合)及申辯人攜郵件供柯某簽收

(錄影帶為證)。且柯某拜託申辯人至總局查詢郵寄四維路之泰國快捷,於五月十八日下午三點四十分,於總局回電查詢無著並提供確切資料以便查詢,此亦有通聯紀錄附卷可憑。㈢系爭偽造郵票幾可亂真,需技術部門驗證,申辯人誤用偽造郵票貼至大宗函件

彙計郵資單,送審三單位核對人員也無法辨識真偽。且支援北社郵局同仁劉家源之證詞,也可佐憑劉員亦無法辨識其所貼之郵票真偽。

㈣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與五月十七日領取之郵件是否皆裝偽造郵票,只是推斷,

並非直接證據。然早在之前即五月十三日已出現偽造郵票,同年六月十八日,申辯人已收押多日怎會再賣出偽票?且依傑匠家具公司會計晏秀珍證詞經指認偽造郵票非申辯人出售,然購票證明單卻蓋申辯人之職章,已值啟人疑竇。申辯人查詢結果統計偽造郵票金額,以客戶之購票證明單之金額(不盡皆二十五元偽造郵票),無購票證明單,率以客戶敘述金額簽同意書認定,亦有可議之處。

㈤柯某交予申辯人之偽造郵票乃上下各六張為一排十二張,在市調站、地檢、法

庭上皆明示,且以手勢表明。然檢察官誤解為一小排十二張。申辯人調北社郵局每月營業額大約四十至五十萬元,然五月份個人營業業績為七十多萬元,增加並非減少(會計室有個人當月每月營業銀管紀錄表可查)。

申辯人個性好交友,熱衷政治參與,望國家能清流共治。曾擔任青工會長、副總

會長,集郵協會理事長(已懇辭多年,委託孔令鑫先生代理,有刊登集郵會刊):::。皆為非營利且義務性之社團,藉此推展郵局業務及服務理念。故工作上及外在環境口碑甚佳。然因與王視察太山,曾同服務於航郵中心,因工作上曾有嫌隙,且至嘉義郵局後亦非常不融洽。王視察與整個郵件部門同仁甚多糾葛,目前尚有一件嚴重糾紛。因王視察誤解申辯人甚深,以捕風捉影誆稱有折價欲售二十五元郵票,以等價向外人購買偽造郵票,同仁自願損失以真票黏貼偽票上,申辯人交友複雜:::等不實之語。以臆測方式推測案情,使層峰誤判實情。四個月之停職,申辯人上繳二十萬元,且事業單位竟仍聲請假扣押六十萬元,致使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事業單位體恤申辯人,感恩予以十月二日復職,今僅能祈盼早日查逮幕後集團,繩之以法,還我清白。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原名蔡茂國)係交通部郵政總局臺灣中區郵政管理局嘉義郵局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改制後更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業務佐郵務工作員,九十年十月至九十一年六月間,在嘉義郵局所轄第八支局(即北社支局,對外通稱為嘉義北社郵局)擔任業務佐郵務工作員,因本件販賣偽造郵票,涉及貪污等刑案,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深夜遭羈押,翌日凌晨解送看守所後,當然停職。

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交保停止羈押,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報到復職,並調派至嘉義郵局郵務科快捷股擔任郵件分揀工作現職。

㈠被付懲戒人於九十一年間,在設於嘉義市○○街○○○號之嘉義北社郵局,擔任

業務佐郵務工作員期間,職司郵務、窗口販賣郵票、收寄郵件及郵件招領等業務。詎其不思戮力為公,竟與綽號為「阿財」之成年男子(被付懲戒人聲稱該男子姓名為「柯福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由「阿財」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十日、十一日、十四日),循被付懲戒人所教導國際快捷郵件存局候領方式,自泰國以國際快捷郵件,投遞三包記載寄達地為「臺灣省嘉義市○○街○○○號北社分局(存局候領)」,收件人為「林挺志收」,編號為0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0號之存局候領郵件,內各裝有數千張偽造之面額二十五元之「二版十竹齋書畫譜郵票(續二)」(以下簡稱為十竹齋郵票)。其中最後一件郵包經泰國海關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查獲,內有六千張疑為偽造郵票,除抽出一大張(按即六十枚)郵票,以查驗真偽外,其餘照常寄出。該三件郵包分別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至十七日間郵遞抵嘉義北社郵局。被付懲戒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十七日收悉同日,通知「阿財」者前來領取郵件。被付懲戒人明知存局候領郵件,應由收件人到局憑身分證明領取,郵政規則第一百九十五條定有明文。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者,比照郵政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第二款有關掛號郵件存局招領之規定,必須是收件人之親屬,提出收件人本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印章,由代領人在收據上蓋用本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印章,再由郵務人員抄錄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證明二人關係後,才完成代領手續。乃被付懲戒人違反上開有關規定程序,明知「阿財」並非收件人「林挺志」之親屬,且「阿財」亦未提出自己之身分證,復未親自簽章,僅提出「林挺志」已報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林挺志」印章,被付懲戒人即將該偽造之「林挺志」印章,蓋印於郵件收據收件者簽章欄,並填寫「林挺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該欄上,用以表示「林挺志」簽收之意,而偽造「林挺志」簽收之郵件收據後,即將該郵件交予「阿財」者代領,再由「阿財」將郵件內之偽造十竹齋郵票交予被付懲戒人販售。而被付懲戒人連續偽造「林挺志」簽收之郵件收據三紙,並致生損害於「林挺志」本人。繼之,被付懲戒人取得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後,即利用職務上販賣郵票之機會,以行使偽造郵票充為真票之詐術,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十日案發之日為止,在嘉義北社郵局內於附表、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販賣予該表所示之買受人,如該表所示數量、金額之偽造十竹齋郵票。其多次販賣偽造之十竹齋郵票,使買受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購入該偽造郵票,並交付同額現金予被付懲戒人;或因大宗郵件交寄,由被付懲戒人逕自粘貼買受人購入之該偽造郵票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再將投遞之郵件交付郵務人員,使郵局因未及時察覺,誤以為已取得郵資,而予以投遞,致被付懲戒人得以詐取同額之現金,迄至查獲時為止,共詐得現金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

㈡上述泰國海關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自寄予林挺志收取之國際快捷郵件中所抽取

之一大張(六十枚)郵票,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函請交通部郵政總局協助查驗,經鑑定為偽造郵票後,郵政總局視察室將之影印送嘉義視察段派員暗中查訪。嗣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嘉義後湖郵局郵務工作員洪明宏因發現紳琦五金工業有限公司交寄之九件掛號郵件,信封上所貼面額二十五元十竹齋郵票疑似偽造,而詢問寄件人吳麗華小姐,據吳女答稱係購自嘉義北社郵局,並出示剩餘之五十二枚郵票。該局局長鍾蘭鳳乃以同值正版郵票換回,由嘉義郵局派員攜回,經送郵政總局鑑定,確定為偽造之郵票無誤,並經嘉義郵局政風室查出係該嘉義北社郵局郵務工作員業務佐甲○○所賣出,該室乃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上午央人佯裝顧客,向被付懲戒人購得一百張一模一樣之偽造郵票,顯示被付懲戒人涉嫌重大(按此購買作為證據之一百張偽造郵票,並未列入附表內),嘉義郵局乃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將之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以下簡稱為嘉義調查站)查辦。嘉義調查站於次日(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六分進行搜索,中午十二時許製作筆錄,旋於當晚八時五十分許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為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並經檢察官於當晚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因而破獲此案。被付懲戒人所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刑案,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第五三三三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惟其中本議決後附之附表編號⒍所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買受偽造郵票之買受日期,應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至七日之間,起訴書所附之附表該部分誤植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又起訴書附表編號56040號厚生機器⒌買受四張面額二十五元十竹齋偽造郵票貼於編號000728號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部分,經查該郵資單上所貼者為面額五十元郵票兩張,並非系爭之十竹齋偽造郵票,故該部分本會予以剔除,未列入本議決後附之附表內。經剔除該部分後,附表編號號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所貼偽票張數為五九二張,金額一四、八○○元。將之列入附表後,附表統計表之販賣偽造郵票張數共計為四、三一三張,總金額為一○七、八二五元。),現尚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下簡稱為嘉義地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上開事實,有關十竹齋偽造郵票之發現、調查、查獲經過,及查獲後經嘉義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等部分,有移送機關檢附之證至證號證據,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第五三三三號起訴書、嘉義後湖郵局局長鍾蘭鳳九十一年六月五日書面報告、嘉義北社郵局局長蕭文雄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二十八日書面報告、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九十一年七月一日查辦案件報告書、查獲偽造我國郵票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及相關「同意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上開事實關於被付懲戒人違反郵政規則有關存局候領郵件領取規定,暨準用掛號郵件存局招領之代領規定程序,並蓋用偽造之「林挺志」印章於郵件收據,將該三件國際快捷郵包交由非收件人親屬,綽號「阿財」者代領,再由「阿財」將該郵件內偽造之十竹齋郵票交由被付懲戒人販賣。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十日案發之日為止,被付懲戒人利用職務上販賣郵票機會,將偽造之郵票充真票販賣予附表、附表所示之買受人,或因大宗郵件交寄,由被付懲戒人逕自粘貼買受人購入之該偽造郵票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再將投遞之郵件交付郵務人員予以投遞,共詐得郵資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等情部分,業經證人林挺志、嘉義北社郵局局長蕭文雄,暨該局業務佐趙桂雲、劉家源、職務代理人張中庸、原文書員楊雯心、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視察員王太山、郵政總局供應處副處長兼第二科科長許俊傑等郵局人員,分別於前揭刑案調查時證述在卷,或於該案偵查中結證屬實。復經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總務科文書股專員吳秋錦、長圓食品有限公司會計張玉緣、紳琦五金工業有限公司會計吳麗華、東元電機公司會計蔡佳玉等證人於上開刑案調查中或指認、或證述係向被付懲戒人購買該十竹齋偽造郵票等情無誤,有各該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及經指認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寄發之信封、掛號信、購買票品證明單,以及被付懲戒人之照片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前開嘉義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至第四十九頁、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卷第四頁至第七頁、第一○八頁至第一一○頁、第一百十七頁至第一百二十頁)。

並有郵政規則、用郵手冊等件影本附卷可查(附於前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七十四頁、第九十三頁至第九十八頁)。復有該國際快捷郵件收據、寄予林挺志存局候領之信封封面、林挺志於九十年二月二日補發之國民身分證、查獲之偽造十竹齋郵票、貼有偽造十竹齋郵票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暨貼上該偽造郵票寄發之信封、經被付懲戒人蓋章之「購買票品證明單」等件影本附於上開刑案偵查卷內可憑(附於前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及九十一年度他字第六七九號偵查卷內)。而上開經泰國海關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查獲,自寄予林挺志存局候領國際快捷郵件中所抽取之一大張六十枚十竹齋郵票,經鑑定結果,其印刷網點、齒孔及用紙,俱與真票不同,認屬偽造郵票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境仁彬字第○九一○○五七六三二號致交通部郵政總局函及交通部郵政總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業0000000-000號函(密件)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分別附於前開他字卷第二十六頁、第二十七頁、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八十六頁、第八十七頁)。其後嘉義後湖郵局於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由郵務窗口人員發現之偽造十竹齋郵票五十二張;又嘉義郵局政風人員據報,於同年六月六日央人至嘉義北社郵局向被付懲戒人購得之一百張十竹齋郵票,經檢驗鑑定結果,均屬偽造郵票等情,並有嘉義郵局政風室主任楊麗水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所出具之證明書暨所附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四十張、嘉義郵局政風室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之詢問單等件影本,附於前開刑案偵查卷內可證(見他字卷第一百三十二頁、及第一百四十三頁證物袋內編號、之證物)。而嘉義郵局清查之十竹齋偽造郵票,經交通部郵政總局供應處副處長兼第二科科長許俊傑執行鑑定結果,均屬偽造,該偽造郵票,印刷網點較粗,顏色較真票為黃,「中華民國郵票」字樣之筆畫較粗,齒孔邊緣不整齊,排列不整齊,齒孔密度較稀,紙張背膠表面粗糙發亮等情,業經證人許俊傑於刑案調查中證述綦詳,有該調查筆錄附卷可稽,並有嘉義郵局政風室九十一年六月五日鑑定查詢單、嘉義郵局查獲(二版十竹齋書畫譜郵票〔續二〕面值二十五元)偽造郵票統計表(以下簡稱為統計表)、交通部郵政總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業0000000-000號函等件影本附卷可稽(附於前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七頁)。且查獲附表所示之十竹齋郵票,均屬偽造等情,復有嘉義郵局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政九一字第七五二○○一一○號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政九一字第七五二○○一一二號函、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政九一字第七五二○○一一五號函、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王太山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證明書、鑑定查詢單、鑑定書、統計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書附件十九之統計表等件影本在卷可證(附於前揭他字偵查卷第二十八頁、第二十九頁、第一百二十九頁、第一百四十三頁證物編號,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五頁、第五十八頁、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六頁、第八十二頁至第八十五頁、第一百二十九頁、第一百四十頁,嘉義地檢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三號偵查卷第三頁、第四頁、第八頁至第十四頁)。並經本會調閱上開刑案偵、審卷無訛。惟本議決後附之附表統計表編號⒍所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買受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其買受日期,應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至七日之間,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係案發後,嘉義郵局為免偽造郵票外流,派員以等額真票向該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戴銘慧小姐換回三十三張偽票,戴小姐填證明書之受訪日期。嘉義郵局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政九一字第七五二○○一一二號函附件「嘉義郵局查獲〔二版十竹齋書畫譜郵票(續二)面值二十五元〕偽造郵票統計表」第一頁第六行所記載買受日期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係將戴小姐之受訪日期,誤書為買受日期,致起訴書後附附表所引用之該統計表泰安產物保險公司之買受偽造郵票日期,亦誤載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等情,有嘉義郵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嘉政字第○九二○七○○○三九號復本會函暨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戴銘慧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立具之證明書附卷可稽。

訊據被付懲戒人對於渠於九十年十月至九十一年六月間在嘉義北社郵局任業務佐郵

務工作員,職司郵務、窗口販賣郵票、收寄郵件及郵件招領等業務。綽號「阿財」者,於九十一年五月間,循渠所教導國際快捷郵件存局候領方式,自泰國以國際快捷郵件投遞上開收件人為「林挺志」之嘉義北社郵局存局候領郵件三包,經其通知「阿財」者前來領取。「阿財」僅提出前揭「林挺志」之國民身分證之印章供其於郵件收據上蓋章並填載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未提出自己之國民身分證,亦未簽章,即領取上開三包郵件,同日中午再將郵件內之十竹齋郵票(每大張為六十枚郵票者),交予渠販賣等情,坦承不諱。惟辯稱:存局候領郵件,郵政規則並無代領之規定,嘉義北社郵局很彈性,且系爭之快捷郵件並非保價郵件,無貴重物品,就彈性交領,而未要求代領人簽名。又該偽造郵票幾可亂真,需技術部門驗證,方得知真偽,渠誤用該偽造郵票貼至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送審三單位核對人員也無法辨識真偽,支援北社郵局之劉家源也證述無法辨識其所貼郵票之真偽。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與同月十七日「阿財」領取之郵件是否皆裝偽造郵票,只是推斷,並非直接證據。該國際快捷郵件,首件係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抵嘉義北社郵局,經渠於當日下午五時許蓋收件戳。然早在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已出現偽造郵票販售。又同年六月十八日渠已收押多日,怎會再賣出偽票?且依傑匠家具有限公司會計晏秀珍指認偽造郵票非渠出售,但購票證明單卻蓋渠之職章,已值啟人疑竇。且渠查詢結果統計偽造郵票金額,以客戶之購票證明單之金額(按該證明單所購買者,不盡皆為二十五元偽造郵票);無購票證明單,率以客戶敘述金額簽同意書認定,亦有可議之處。又王視察太山與渠工作上曾有嫌隙,以捕風捉影,謂渠誆稱有折價欲售二十五元郵票,請同仁代售,申辯人交友複雜等不實之語,以臆測方式推測案情,使層峰誤判實情云云。

惟查:

㈠存局候領郵件,應由收件人到局憑身分證明領取,郵政規則第一百九十五條定有

明文。同規則第五節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九條),就代領郵件部分,固未為特別規定,惟系爭之「存局候領」國際快捷郵件,因國際快捷郵件,也是掛號郵件之一種,屬於掛號郵件性質,如客戶委託他人代領,原則上會比照郵政規則有關掛號郵件存局招領規定辦理。嘉義北社郵局對於客戶申領國際快捷郵件之流程,依規定需核對申領人身分,並將身分資料註記蓋章後,才將郵件交給申領人。如客戶委託他人代領者,關於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國際快捷郵件(系爭三件國際快捷郵件即是),原則上比照郵政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四項第二款有關掛號郵件存局招領之規定,必須是收件人之親屬,才可代領,朋友不可代領。且代領人須提出收件人本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印章供查核,並由代領人在收據上蓋用本人及代領人之印章,再由郵務人員抄錄身分證字號、地址,及證明二人關係後,才完成代領手續等情,業經嘉義北社郵局局長蕭文雄於前開刑案調查中證述在卷,並經證人蕭文雄、趙桂雲於該刑案偵訊時結證屬實,有各該調查、偵訊筆錄及郵政規則相關之規定在卷可稽(見前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六十頁至六十一頁、第九十六頁至第九十八頁、第一百零七頁至第一百零八頁)。又被付懲戒人於刑案偵訊中供承依照規定,代理郵件要出具代領人之身分資料,而「阿財」拿「林挺志」身分證來代領時,沒有登記代領人之身分資料等語(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至第七十七頁)。於本會第二次訊問時,被付懲戒人亦承認存局招領郵件,代領人要攜帶招領通知、收件人之印章、身分證,以便抄寫收件人之身分證字號並蓋收件人之印章。在正常情況下,代領人不管認識或不認識,本來都應該蓋代領人印章。渠並未聽到嘉義北社郵局局長蕭文雄有彈性處理之指示等語在卷。是則被付懲戒人所辯得彈性處理,無庸命代領人提出身分證及印章之辯解,經核與事實不符,已無可取。其違反郵政規則有關規定,讓非收件人親屬之「阿財」者代領;且「阿財」既未提出代領人之身分證、印章,以證明身分,復未於郵件收據上簽章,被付懲戒人即將該三件國際快捷郵件交由「阿財」領取,是被付懲戒人未力求切實,顯有違法失職。又「阿財」所提出之「林挺志」印章,係屬偽造;所提出之「林挺志」身分證,係林挺志於九十年間遺失者,林挺志於九十年二月二日已申請補發身分證,九十一年五月並未前往嘉義北社郵局領取該包裹,亦不認識被付懲戒人及綽號「阿財」者等情,業經林挺志本人於刑案調查中證述在卷。且由林挺志補發之國民身分證上所載戶籍住址:「嘉義市○○街○○○巷○○○號」,與被付懲戒人所陳述綽號「阿財」者(柯福財)之租賃處所在嘉義市○○街○○○號,舊的省立嘉義醫院對面等語,對照以觀,前者係位於嘉義市東北方郊區,後者係位於嘉義市區中心,有嘉義市街道圖附卷可考,足見兩者之住居所相差甚遠,顯非鄰居。是則「阿財」向被付懲戒人所稱鄰居林挺志託其代領國際快捷郵件云云,即與事實不符,殊堪質疑。乃被付懲戒人就此可疑之處,未予查明,復未命綽號「阿財」者提出代領人之身分證印章,以證明代領人與收件人之關係,竟以「阿財」者所提供「林挺志」已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林挺志」印章,蓋印於上開快捷郵件收據收件人簽章欄上,並載「林挺志」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用以表示「林挺志」本人簽收之意,而連續偽造「林挺志」簽收之郵件收據三紙,足生損害於「林挺志」本人,此部分被付懲戒人有欠誠實、謹慎,亦有違失。

㈡系爭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印刷網點較粗,顏色較黃,「中華民國郵票」字樣之筆

畫較粗,齒孔邊緣不整齊,排列不整齊,齒孔密度較稀,紙張背膠表面粗糙發亮等情,業經證人許俊傑於刑案調查中證述綦詳,已如前述。又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每大張為六乘十,即橫排六小張(枚),直行十小張(枚)郵票,合計為六十小張(枚)郵票,與真品郵票每大張為十乘十,即橫排、直行各為十小張(枚),合計為一百小張(枚),兩者亦有差異,此為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訊問時及刑案調查中所是認。是則被付懲戒人對於該來源不明之偽造十竹齋郵票,由外觀上極易辨識其真偽。此與偽造郵票已由被付懲戒人黏貼至「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並加蓋郵戳後,送審三單位核對時,核對單位所能辨識者,僅係蓋滿郵戳之偽票表面部分,終究有所不同。尚難以核對人員及支援嘉義北社郵局之劉家源,因忙碌、疏於注意,未辨識出該已黏貼之郵票係屬偽造,資為其不知偽票之有利證明。是被付懲戒人執此申辯該偽造郵票幾可亂真,需技術部門驗證,方得知真偽云云,為不足採。其明知係偽造郵票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販售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及於民眾交寄大宗郵件時,逕自黏貼買受人購入之該偽造郵票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再將郵件交予不知情之郵務人員投遞,以詐得與該偽造郵票面額同額之現金,至案發時共詐得現金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亦屬有欠誠實,為有違失。

㈢再者系爭之第三封國際快捷郵件,經泰國海關查獲,抽驗該郵包內之一大張(六

十枚)十竹齋郵票,經鑑定結果,係屬偽造郵票;且所查獲購自被付懲戒人之前揭十竹齋郵票、或由被付懲戒人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之十竹齋郵票,經查驗、鑑定結果,均為偽造郵票,已如前述,足見「阿財」所領取之系爭三封國際快捷郵件,其內所裝載,並交予被付懲戒人販售之十竹齋郵票,俱屬偽造郵票。被付懲戒人所辯僅是推斷,並無直接證據證明「阿財」所領取之系爭郵件是否皆裝偽造郵票云云,無非避就之詞,為不足採。

㈣經查被付懲戒人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迄至同年六月十日案發之日為止,已販

賣如附表、附表所示之偽造十竹齋郵票等情,業經被付懲戒人於上開刑案調查、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嘉義北社郵局人員趙桂雲、劉家源、張中庸、楊雯心等證人指稱該等「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之十竹齋郵票,係由被付懲戒人所黏貼等情相符(見他字卷第九十三頁至九十七頁、第一百頁至一百零七頁、偵字卷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十八頁至二十二頁),並經證人吳秋錦、張玉緣、吳麗華、蔡佳玉證述係向被付懲戒人購買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等情無訛,且有經上開證人指認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寄發之信封、掛號信、購買票品證明單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已如前述。雖然傑匠家具有限公司會計晏秀珍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在嘉義調查站調查員提示嘉義北社郵局甲○○、張中庸、趙桂雲(女性)、及劉家源等四人供其指認時,證述該四人均非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出售十竹齋郵票予伊之人等語。惟查證人晏秀珍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接受調查當天,並證述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中午,至嘉義北社郵局,向面對該局右手邊窗口之郵務人員購買二十張十竹齋郵票,該窗口郵務員曾當場開立乙張「購買票品證明單」給伊,該證明單上蓋有甲○○之印章等語(見他字卷第一百二十二頁至第一百二十四頁),並提出該購買票品證明單為證(附於他字卷第一百二十六頁)。而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趙桂雲因傷請假中,由被付懲戒人代理,張中庸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始第一次代班,業經趙桂雲、張中庸於刑案偵查中證述在卷,被付懲戒人並坦承代理趙桂雲等情無誤;劉家源販賣郵票,應於購買票品證明單上蓋自己印章,該三人均不可能蓋被付懲戒人之印章販賣偽造郵票予晏秀珍。由此足見販賣該偽造十竹齋郵票予晏秀珍者,為被付懲戒人。並不因該證人時隔近月,無法指認出被付懲戒人,而謂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非由被付懲戒人所販賣。是則尚難執此資為被付懲戒人未販售該筆偽造郵票之證明。

㈤次查被付懲戒人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收到上開國際快捷郵件之日起,至九十一

年六月十日案發被羈押之日為止,被付懲戒人已販賣如附表、附表所示之偽造十竹齋郵票等情,業經被付懲戒人於上揭刑案調查、偵查中供認不諱。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嘉義調查站調查時,被付懲戒人自承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阿財」以電話詢問其友「林挺志」之國際快捷郵件是否寄達北社支局,經渠告知已寄達,中午十二時許,「阿財」駕駛紅色轎車到北社支局外,渠利用輪休午餐時間將兩件「林挺志」的國際快捷郵件拿到北社支局外面交給「阿財」,「阿財」提供「林挺志」的身分證字號及「印章」給渠,以便登錄在領取存根上。當天下午二時許,「阿財」在北社支局外面,拿出一疊「面額二十五元十竹齋郵票」給渠,要渠利用經辦郵務業務之便,幫他銷售前述郵票,希望以郵票票值抵其積欠之八萬元債務。渠收下該疊郵票,並於當天將「阿財」交給渠之第一批郵票黏貼在嘉義電信局「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其後約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中午十二時許,「阿財」又以同樣手法向渠領取第三件「林挺志」國際快捷郵件,又向渠借錢三萬元,並再拿一疊郵票給渠。渠將該批郵票銷售給不特定大眾,大部分都把前述涉嫌偽造之「面額二十五元十竹齋郵票」黏貼在客戶購買大宗郵資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大約在九十一年六月初已將「阿財」交予渠之郵票全數銷售完畢,銷售所得約八萬元,並未上繳給國庫等語,有該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見前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七十一頁至第七十二頁)。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檢察官偵訊時,並承認當天在嘉義調查站應訊,是出於自由意志據實陳述,並供認「阿財」以偽造郵票抵債,賣假郵票所得八萬元已拿去用了,假郵票均已賣完,並無轉交別人販賣等語,有該偵訊筆錄在卷可查(見同上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七十六頁至第七十七頁)。經查被付懲戒人所供述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將第一批偽造之十竹齋郵票黏貼在嘉義電信局「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乙節,核與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總務科文書股專員吳錦秋於調查時證述該處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至同月三十日之十四件大宗函件,係由渠向被付懲戒人投寄,由被付懲戒人黏貼所需郵票等情節相符,有該調查筆錄在卷可稽,並有該營運處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同月十四日、十七日、二十一日、二十四日、二十七日、三十日交寄之「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經辦欄均蓋有被付懲戒人印章,該郵資單並貼有偽造之十竹齋郵票等件影本附卷足憑(附於前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二十八頁至第四十三頁)。復查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自泰國寄發之系爭首封存局候領國際快捷郵件,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上午八時,已送抵嘉義郵局,此有嘉義郵局於該郵件收據上面所蓋之收件日期戳可證。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雖為星期日,然快捷郵件於假日仍然投遞。以同屬嘉義地區郵局間傳遞國際快捷郵件之速度而言,該首封寄予「林挺志」之國際快捷郵件,至遲應於次日(即五月十三日星期一)上午,即由嘉義郵局送抵嘉義北社郵局,殊無可能遲延兩天,至同月十四日星期二始遞送至嘉義北社郵局之理。經查系爭三件存局候領國際快捷郵件,嘉義北社郵局收件時並未於收據上加蓋日期章戳,於客戶領取郵件時,被付懲戒人亦未蓋投遞日期章戳,而係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下午近五時許,因嘉義郵局視察員王太山打電話至嘉義北社郵局查詢該三件國際快捷郵件客戶領取日期時,嘉義北社郵局局長蕭文雄要求被付懲戒人調出查閱客戶實際申領日期,被付懲戒人事後始於郵件收據上加蓋分別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同月十七日投遞日期之章戳,交予前來取件之王太山等情,業經證人蕭文雄於刑案調查中證述綦詳,有該調查筆錄附卷可稽(見偵字第三九九八號偵查卷第六十二頁),並有蕭文雄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之書面報告、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查辦案件報告書等件影本(移送書所附證、證號證據)附卷可查。而該第一、二封寄予林挺志收取之EZ000000000TH號、EZ000000000TH號國際快捷郵件,係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進口嘉義郵局,同年五月十三日北社支局投訖,該兩封郵件收據上所蓋投訖郵戳時間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與事實有所出入,係由被付懲戒人倒置郵戳補蓋所致等情,並有王太山所簽之報告,附於上揭郵政總局嘉義視察段查辦案件報告書內可考。按該首封國際快捷郵件收據上,所蓋之嘉義北社郵局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投訖郵戳,既係被付懲戒人事後所加蓋者,且該郵戳日期與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被付懲戒人將該郵件交予「阿財」領取,並於當天取得該郵件內之偽造十竹齋郵票販賣予中華電信公司嘉義營運處專員吳錦秋之日期不同,即不足以作為該郵件送抵嘉義北社郵局之證據。被付懲戒人執此申辯該首封郵件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送抵嘉義北社郵局,經渠於當日下午五時許蓋收件戳云云,經查與事實不符,已無可取。自不容其以該事後加蓋之郵戳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而對於早在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已出現偽造郵票販售乙事,予以質疑。再查本議決後附之附表編號⒍所示泰安產物保險公司買受偽造之十竹齋郵票日期,應為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至七日之間,亦即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案發被付懲戒人被羈押之前,至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係嘉義郵局為免偽造郵票外流派員以等額真票向該保險公司戴銘慧小姐換回三十三張偽造郵票,戴小姐填具證明書之受訪日期,起訴書附表所引用之統計表第一頁第六行將泰安產物保險公司之買受偽造郵票日期,誤載為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等情,有嘉義郵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嘉政字第○九二○七○○○三九號復本會函,暨泰安產物保險公司戴銘慧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所立之證明書附卷可稽,已如前述,是則被付懲戒人所辯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渠已被羈押多日,怎會再賣出偽造郵票云云,亦無可取。又查本議決附表、附表之統計表,係嘉義郵局就清查被付懲戒人所販賣或黏貼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之偽造十竹齋郵票,就查扣所得資料,予以統計其數量及金額。其中附表偽造郵票統計表(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貼偽票部分),起訴書後附之附表所引用之郵局該統計表原列有編號56040號厚生機器⒌買受貼有四張偽造十竹齋郵票之編號000728號「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經查該郵資單所貼郵票,係面額五十元之郵票兩張,並非系爭面額二十五元之十竹齋郵票,故該部分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郵局統計結果,本議決後附之附表、附表其總金額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經核與被付懲戒人於刑案調查中所稱「阿財」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以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向其抵債務八萬元,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以該疊郵票向渠借款三萬元,合計十一萬元等語,其金額亦屬相當。被付懲戒人空言指摘上開統計表所統計之販賣偽造郵票金額可議云云,自無足採。再者被付懲戒人販賣偽造十竹齋郵票之事實,既為被付懲戒人所不否認,且有諸多人證、物證,非僅嘉義郵局視察員王太山而已,已如前述。被付懲戒人徒以王太山與其曾有嫌隙,指摘王太山之報告不實云云,要無可取。

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十七日未依郵政規則之規定,讓代

領人「阿財」簽章及提出代領人身分證以證明身分,僅以「阿財」所提出林挺志已申報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偽造之林挺志印章,被付懲戒人即蓋用該偽造之林挺志印章及填寫林挺志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系爭三件存局候領之國際快捷郵件收據上,以示收件人林挺志簽收領取郵件之意,而將該三件郵包交予非收件人親屬之「阿財」領取,明顯違反郵政規則存局候領及掛號郵件存局招領代領之有關規定,且利用其在嘉義北社郵局窗口販賣郵票職務之機會,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十日案發之日為止,販賣偽造之十竹齋郵票,及將該偽造之十竹齋郵票黏貼於「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上,將該大宗函件交付郵務人員投遞,以詐取與該偽造郵票面額同額之現金,共詐得現金十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為有違失。其違法失職事證已臻明確。所為其餘各項申辯,經核均難資為免責之論據。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七條公務員應誠實、謹慎,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蔡 尊 五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賴 秀 能附表一:嘉義郵局清查【二版十竹齋書畫譜郵票〔續二〕面值元】偽造郵票統計表┌───┬──────┬────┬───┬────┬──────┬───┐│編 號│買受人或公司│買受日期│張 數│金 額│ 買受地點 │有無購││ │ │ │ │ │ │票證明│├───┼──────┼────┼───┼────┼──────┼───┤│1 │嘉鹿松公司 │⒌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無 │├───┼──────┼────┼───┼────┼──────┼───┤│2 │馬德斯帝貿易│⒌ │ 200│ 5,0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有限公司 │ │ │ │ │ │├───┼──────┼────┼───┼────┼──────┼───┤│3 │美上美傢俱城│⒌⒛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4 │勝封塑膠機械│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公司 │ │ │ │ │ │├───┼──────┼────┼───┼────┼──────┼───┤│5 │昭錩有限公司│⒍⒌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6 │泰安產物保險│年6月│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公司 │3日至7│ │ │ │ ││ │ │日之間 │ │ │ │ │├───┼──────┼────┼───┼────┼──────┼───┤│7 │欣育實業有限│⒌ │ 160│ 4,0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公司 │⒍⒊ │ │ │ │ │├───┼──────┼────┼───┼────┼──────┼───┤│8 │國眾汽車公司│⒌ │ 30│ 750│嘉義北社郵局│無 │├───┼──────┼────┼───┼────┼──────┼───┤│9 │晉昇營造廠 │⒌⒛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爽新實業公司│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米琦書局 │⒌⒗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祥利企業社 │⒍⒊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東自五金公司│⒌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長昇彩藝公司│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聯眾機電行 │⒍⒋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立昌螺絲行 │⒌ │ 30│ 750│嘉義北社郵局│無 │├───┼──────┼────┼───┼────┼──────┼───┤│ │亞太商銀 │⒌⒘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億讚鋼業公司│⒌ │ 30│ 750│嘉義北社郵局│有 │├───┼──────┼────┼───┼────┼──────┼───┤│ │日宏企業商行│⒌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鑫琪企業公司│⒌ │ 50│ 1,250│嘉義北社郵局│有 │├───┼──────┼────┼───┼────┼──────┼───┤│ │活洋企業公司│⒍⒊ │ 34│ 850│嘉義北社郵局│無 │├───┼──────┼────┼───┼────┼──────┼───┤│ │文冠佛像文物│⒌ │ 60│ 1,5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社 │ │ │ │ │ │├───┼──────┼────┼───┼────┼──────┼───┤│ │同慶人力仲介│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公司 │ │ │ │ │ │├───┼──────┼────┼───┼────┼──────┼───┤│ │振泰企業社 │⒍⒊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典豪汽車企業│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社 │ │ │ │ │ │├───┼──────┼────┼───┼────┼──────┼───┤│ │新東興機械廠│⒌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長圓食品公司│⒌⒛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中國沙輪企業│⒌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公司 │ │ │ │ │ │├───┼──────┼────┼───┼────┼──────┼───┤│ │嘉正不鏽鋼公│⒌ │ 150│ 3,75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司 │ │ │ │ │ │├───┼──────┼────┼───┼────┼──────┼───┤│ │南區機電技術│⒌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顧問公司 │ │ │ │ │ │├───┼──────┼────┼───┼────┼──────┼───┤│ │永明木型社 │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明原營造公司│⒍⒋ │ 12│ 3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首閎通商公司│⒌ │ 80│ 2,0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李富美〔北社│⒌ │ 6│ 150│嘉義北社郵局│無 ││ │尾路523巷54 │ │ │ │ │ ││ │號〕 │ │ │ │ │ │├───┼──────┼────┼───┼────┼──────┼───┤│ │大展傢俱行 │⒌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協和田實業有│⒌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限公司 │ │ │ │ │ │├───┼──────┼────┼───┼────┼──────┼───┤│ │永耀鑫精密企│⒌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業有限公司 │ │ │ │ │ │├───┼──────┼────┼───┼────┼──────┼───┤│ │原鴻企業有限│⒌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公司 │ │ │ │ │ │├───┼──────┼────┼───┼────┼──────┼───┤│ │蔡淵郎〔長安│⒌ │ 15│ 375│嘉義北社郵局│無 ││ │街95號〕 │ │ │ │ │ │├───┼──────┼────┼───┼────┼──────┼───┤│ │易特弘企業有│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限公司 │ │ │ │ │ │├───┼──────┼────┼───┼────┼──────┼───┤│ │金吉發精密股│⒌ │ 50│ 1,250│嘉義北社郵局│無 ││ │份有限公司 │ │ │ │ │ │├───┼──────┼────┼───┼────┼──────┼───┤│ │正發行 │⒍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福正交通器材│⒍⒊ │ 30│ 750│嘉義北社郵局│有 ││ │有限公司 │ │ │ │ │ │├───┼──────┼────┼───┼────┼──────┼───┤│ │家得汽車有限│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公司 │ │ │ │ │ │├───┼──────┼────┼───┼────┼──────┼───┤│ │華一商行 │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有 │├───┼──────┼────┼───┼────┼──────┼───┤│ │車盛汽車有限│⒌ │ 10│ 250│嘉義北社郵局│無 ││ │公司 │ │ │ │ │ │├───┼──────┼────┼───┼────┼──────┼───┤│ │升弘木器廠 │⒌⒛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永春鐵工廠 │⒍⒊ │ 40│ 1,0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濟騰電腦有限│⒌ │ 20│ 5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公司 │ │ │ │ │ │├───┼──────┼────┼───┼────┼──────┼───┤│ │衛炤燕〔北社│⒌ │ 50│ 1,250│嘉義北社郵局│無 ││ │尾路323巷32 │ │ │ │ │ ││ │號〕 │ │ │ │ │ │├───┼──────┼────┼───┼────┼──────┼───┤│ │帝谷通信工程│⒌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有限公司 │ │ │ │ │ │├───┼──────┼────┼───┼────┼──────┼───┤│ │金霖企業社 │⒍⒌ │ 100│ 2,5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鼎益國際有限│⒍⒍ │ 38│ 950│嘉義北社郵局│無 ││ │公司 │ │ │ │ │ │├───┼──────┼────┼───┼────┼──────┼───┤│ │極品茶葉行 │⒌ │ 12│ 300│嘉義北社郵局│無 │├───┼──────┼────┼───┼────┼──────┼───┤│ │零星銷售 │5~6│ 754│ 18,850│嘉義北社郵局│無 ││ │ │月 │ │ │ │ │├───┼──────┼────┼───┼────┼──────┼───┤│ │大宗函件彙計│ │ 592│ 14,800│嘉義北社郵局│ ││ │郵資單貼偽票│ │ │ │ │ │├───┴──────┼────┼───┼────┼──────┼───┤│ 共 計 │ │ 4,313│ 107,825│ │ │└──────────┴────┴───┴────┴──────┴───┘附表二:偽造郵票統計表(大宗函件彙計郵資單貼偽票部分)┌───┬──────┬────┬──┬───┬────┬───────┐│編 號│買受人或公司│買受日期│張數│金 額│買受地點│ 郵資單編號 │├───┼──────┼────┼──┼───┼────┼───────┤│ │編號第56號 │ │ │ │ │ │├───┼──────┼────┼──┼───┼────┼───────┤│ │大宗函件彙計│ │ │ │ │ ││ │郵資單貼偽票│ │ 592│14,800│ │ │├───┼──────┼────┼──┼───┼────┼───────┤│56001 │藥師公會 │⒌⒔ │ 10│ 25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64 ││ │ │ │ │ │郵局 │ │├───┼──────┼────┼──┼───┼────┼───────┤│56002 │中華電信公司│⒌⒔ │ 1│ 25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65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03 │中華電信公司│⒌⒔ │ 7│ 175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66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04 │臺灣人壽公司│⒌⒔ │ 6│ 15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67 ││ │ │ │ │ │郵局 │ │├───┼──────┼────┼──┼───┼────┼───────┤│56005 │三本 │⒌⒔ │ 2│ 5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68 ││ │ │ │ │ │郵局 │ │├───┼──────┼────┼──┼───┼────┼───────┤│56006 │久田工業 │⒌⒕ │ 3│ 75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70 ││ │ │ │ │ │郵局 │ │├───┼──────┼────┼──┼───┼────┼───────┤│56007 │也巽(公明路│⒌⒕ │ 1│ 25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75 ││ │號) │ │ │ │郵局 │ │├───┼──────┼────┼──┼───┼────┼───────┤│56008 │中華電信公司│⒌⒕ │ 2│ 5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76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09 │中華電信公司│⒌⒕ │ 2│ 5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77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10 │中華電信公司│⒌⒕ │ 4│ 10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78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11 │臺灣人壽公司│⒌⒕ │ 4│ 10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80 ││ │ │ │ │ │郵局 │ │├───┼──────┼────┼──┼───┼────┼───────┤│56012 │長圓食品公司│⒌⒕ │ 7│ 175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82 ││ │ │ │ │ │郵局 │ │├───┼──────┼────┼──┼───┼────┼───────┤│56013 │亞特汽車 │⒌⒖ │ 4│ 10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589 ││ │ │ │ │ │郵局 │ │├───┼──────┼────┼──┼───┼────┼───────┤│56014 │帝龍資訊 │⒌⒗ │ 1│ 25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00 ││ │ │ │ │ │郵局 │ │├───┼──────┼────┼──┼───┼────┼───────┤│56015 │鍱龍 │⒌⒗ │ 1│ 25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02 ││ │(0000000) │ │ │ │郵局 │ │├───┼──────┼────┼──┼───┼────┼───────┤│56016 │臺灣人壽公司│⒌⒗ │ 1│ 25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09 ││ │ │ │ │ │郵局 │ │├───┼──────┼────┼──┼───┼────┼───────┤│56017 │中華電信公司│⒌⒘ │ 2│ 50 │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22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18 │中華電信公司│⒌⒘ │ 480│12,000│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23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19 │樂陶企業 │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38 ││ │ │ │ │ │郵局 │ │├───┼──────┼────┼──┼───┼────┼───────┤│56020 │番路鄉新湖村│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41 ││ │70之28號 │ │ │ │郵局 │ │├───┼──────┼────┼──┼───┼────┼───────┤│56021 │TOYOTA南都 │⒌ │ 3│ 7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42 ││ │ │ │ │ │郵局 │ │├───┼──────┼────┼──┼───┼────┼───────┤│56022 │中華電信公司│⒌ │ 2│ 50│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43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23 │中華電信公司│⒌ │ 2│ 50│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44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24 │阿娜達小吃部│⒌ │ 2│ 50│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47 ││ │ │ │ │ │郵局 │ │├───┼──────┼────┼──┼───┼────┼───────┤│56025 │王緘 │⒌ │ 2│ 50│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52 ││ │(0000000) │ │ │ │郵局 │ │├───┼──────┼────┼──┼───┼────┼───────┤│56026 │嘉義北區扶輪│⒌ │ 3│ 7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53 ││ │社 │ │ │ │郵局 │ │├───┼──────┼────┼──┼───┼────┼───────┤│56027 │合庫 │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55 ││ │ │ │ │ │郵局 │ │├───┼──────┼────┼──┼───┼────┼───────┤│56028 │櫻花企業團 │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59 ││ │ │ │ │ │郵局 │ │├───┼──────┼────┼──┼───┼────┼───────┤│56029 │吉的堡僑平分│⒌ │ 3│ 7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71 ││ │校 │ │ │ │郵局 │ │├───┼──────┼────┼──┼───┼────┼───────┤│56030 │梁志宏 │⒌ │ 4│ 100│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87 ││ │(0000000) │ │ │ │郵局 │ │├───┼──────┼────┼──┼───┼────┼───────┤│56031 │長堤大樓 │⒌ │ 5│ 1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88 ││ │ │ │ │ │郵局 │ │├───┼──────┼────┼──┼───┼────┼───────┤│56032 │樂陶企業 │⒌ │ 3│ 7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92 ││ │ │ │ │ │郵局 │ │├───┼──────┼────┼──┼───┼────┼───────┤│56033 │中華電信公司│⒌ │ 3│ 7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93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34 │中華電信公司│⒌ │ 3│ 7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94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35 │中華電信公司│⒌ │ 4│ 100│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95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36 │代天宮 │⒌ │ 3│ 7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698 ││ │ │ │ │ │郵局 │ │├───┼──────┼────┼──┼───┼────┼───────┤│56037 │0000000 │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704 ││ │ │ │ │ │郵局 │ │├───┼──────┼────┼──┼───┼────┼───────┤│56038 │中華電信公司│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706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39 │厚生機器 │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717 ││ │ │ │ │ │郵局 │ │├───┼──────┼────┼──┼───┼────┼───────┤│56041 │市藥師公會 │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733 ││ │ │ │ │ │郵局 │ │├───┼──────┼────┼──┼───┼────┼───────┤│56042 │樺興塑膠 │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744 ││ │ │ │ │ │郵局 │ │├───┼──────┼────┼──┼───┼────┼───────┤│56043 │中華電信公司│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746 ││ │嘉義營運處 │ │ │ │郵局 │ │├───┼──────┼────┼──┼───┼────┼───────┤│56044 │樂陶企業 │⒌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762 ││ │ │ │ │ │郵局 │ │├───┼──────┼────┼──┼───┼────┼───────┤│56045 │豐鈞 │⒍⒊ │ 1│ 25│嘉義北社│郵資單000769 ││ │ │ │ │ │郵局 │ │└───┴──────┴────┴──┴───┴────┴───────┘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日期:200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