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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2 年鑑字第 10110 號公懲議決書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一○號

被付懲戒人 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甲○○記過壹次。

事 實內政部移送意旨略以:

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保防室主任,明知喝酒過量而無法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晚間,前往臺中市○○路○段○○○號新林餐廳參加臺中市前議員黃坤錫長子結婚喜宴中飲酒過量,導致血液中酒精濃度達○.二九三四G\DL(換算呼氣酒測值為一.

三九MG\L),已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宴後仍騎乘車號000-000號警用重機車返家,因不勝酒力,於同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行經臺中市○○區○○路四段九五六號(四維國小)前,不慎撞上李鈞昶停放路旁之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致陳員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及臉部多處擦傷,案經該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與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員警前往處理,並將陳員送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救治。上開事實均經陳員坦承不諱,並有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檢驗報告單等資料附卷足資佐證,全案由該局第五分局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以中分五刑字第○九二○○一五七○一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移請審議。

檢附左列證物(均影本在卷):

㈠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分五刑字第○九二○○一五七○一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㈡臺中市警察局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中市警督字第○九二○○○一二五六四號調查報告表。

㈢陳員偵訊筆錄。

㈣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檢驗報告單。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申辯人甲○○因酒醉駕駛涉嫌公共危險一案,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以中分五刑字第○九二○○一五七○一號移送書已函送臺中地檢署偵辦在案。

查申辯人酒後離家很近(繞過太原路即到)且深夜無計程車可叫,故在門前騎乘機車自摔成傷送醫急救,僥倖挽回一命,目前仍需長期復健,且工作已調任非主管職務,與原先保防室主任職務差異極大,並仍續追究行政責任中,另申辯人就醫迄今已花費新臺幣三十餘萬元醫療費用,仍需耗費巨資以作長期復健之需,家庭經濟已造成沉重負擔,此一偶發事件,造成親痛友傷,申辯人深感悔悟,並立誓戒除飲酒,永不貳過。

按申辯人從事公職近三十年,戮力從公,記功嘉獎不計其數,從無任何違法亂紀紀錄,今個人不慎,誤觸法網,無論事業、家庭、長官、健康均已蒙受重大傷害,自身悔恨不已,期以協助街頭交通安全宣導或從事社區勞動服務志工回饋公益團體,以彌前愆。以申辯人深具悔意且素行良好,亦無犯罪之故意,犯行且對公務利益無礙,依刑期無刑之精神,賦與申辯人改過自新之機會,以明法治,至為感禱。

理 由被付懲戒人甲○○係臺中市警察局保防室主任,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晚,前往臺中市○○路○段○○○號新林餐廳參加喜宴,飲酒後猶騎乘OBN-四八五號警用重機車返家,於同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行經臺中市○○路○段○○○號前,不慎撞上李鈞昶停放路旁之FP-二四六八號自用小客車,被付懲戒人因而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及臉部多處擦傷,經警將之送往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救治,並抽血檢測酒精濃度為○.二九三四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為一.三九MG\L),其所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部分,已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檢察官偵辦中。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警訊時直承不諱,有偵訊筆錄及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檢驗報告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亦無異詞,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五條議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 國 賢

委 員 金 經 昌委 員 陳 秀 美委 員 林 文 豐委 員 周 國 隆委 員 朱 瓊 華委 員 柯 慶 賢委 員 郭 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李 嫦 霞

裁判案由:違法
裁判日期:2003-09-05